2007年12月6日 星期四

水貨的wii到底有沒有侵害著作權?

任天堂遊戲機Wii熱賣,還有進口已經很多水貨上市,而且也有很多的促銷活動,以Wii做為抽奬的奬品。但是,消基會提醒:如果業者拿水貨的Wii來作營利用途、充當促銷活動的獎項,因為Wii機器的本身應也包括部分電腦程式著作在內,此舉已觸犯「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侵害了著作權和製版權。這種說法到底有沒有根據?其實這個問題,目前在司法界就像首長特支費一樣,眾說紛云、莫衷一是。

甲說
有的法官認為:Wii主機內含程式,可視為廣義的著作,依著作權法規定,未經授權即輸入或散布,即屬違法。廠商未經原廠授權即購入Wii來台,除非是自用,否則不論是販賣或是當成獎品,都屬散布的行為,即有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之一條的可能。若未經過著作權人授權,即輸入Wii,也有觸犯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之虞,最重判三年及罰金五十萬。

乙說
也有法官認為:Wii和電視、冰箱一樣,屬電器而非著作,只要是真品,不論是水貨或公司貨、不論是送或賣,都未違法。

丙說
也有法官認為:Wii主機應屬一般商品,Wii的遊戲軟體才屬著作。

Smart說
看到這麼多說,真不知道要消費者怎麼說,光是法官的見解都有這麼多的歧異,將來萬一真的被告,就只有自求多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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