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27日 星期四

威盛的專利烏龍

威盛電子92年3月以「混碼器、解混碼器及其方法」,向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經智財局審查後核定該專利,威盛電子照理說要在審定書送達後三個月內,繳納證書費1,000元與第一年年費2,500元,但卻晚了整整一年才繳費,結果智財局不給予專利。威盛不甘心,一狀告上法院,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逾期是事實,一切依法辦理,判威盛敗訴。

智慧局的說法
依專利法第51條第1項規定,即使專利已經核准,但程序尚未完成,須在審定書送達後三個月內,繳納證書費與第一年年費,才會進行專利公告,從公告那天開始給予發明專利;若沒有在期限內繳納,就不會公告,視同該專利「自始不存在」。

威盛的說法
1.雖然過期繳費,但還是趕在智財局處分前繳費,智財局應該受理威盛的「補正行為」。
2.專利法第51條第1項不像同法第82條有「加倍補繳年費」的補救措施,違背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的精神,也不符合專利保護的國際潮流。

法院的見解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審定書送達後三個月內繳費」是專利發生的前提要件,如果沒有按期繳費,專利就不存在,哪來的專利可以保護?因此也沒有牴觸憲法的問題。逾期既是事實,一切依法辦理,三個月的繳納期間是「法定不變期間」。

Smart的看法
威盛這麼大一家公司,申請專利也不是頭一遭,怎麼會連這種基本常識都不知道?公司自己的部門疏失也就罷了,難道受委託申請的事務所也沒發現逾時未繳費?一年不算短,真是烏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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