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19日 星期五

高鐵車頭商標申請駁回

台灣高鐵94年5月向智財局申請註冊「700T型列車車頭」的立體商標,並指定使用在玩具、書刊、衣服等上百種商品或服務,不料遭智財局否准,高鐵不服上訴,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也認為該商標與一般火車頭差不多,缺乏識別性,日前判決高鐵敗訴。

高鐵說法
高鐵斥資2億元興建「高鐵探索館」,展出700T型列車車頭模型,民眾對於該車頭有特殊的印象,所以商標具有「先天識別性」。

高等行政法院見解
1.高鐵商標的造型,車頭形狀為流線型、略扁成鴨嘴狀,以白色為底,下緣是橘色線條,兩側有黑色條紋,與日本新幹線E2-1000系、400系等列車頭大同小異。
2.德國、法國的磁浮列車也是類似設計概念,因此消費者容易視為一般車頭,而不是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誌。
3.檢附的高鐵模型、紀念品等商品,因為欠缺發行時間、數量、地區等數據證明,無法認定商標已經被大眾熟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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