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5日 星期三

PUMA與LT2的商標爭議

PUMA的商標─766352


PUMA的商標─131605




美商LT2公司在93.7.1.以「Miscellaneous Design」的老虎商標,申請註冊為衣服鞋子類的商品,經智財局核准並於94.7.1.註冊。







PUMA的論點:
PUMA認為用「跳躍的動物側面」當作商標是他們的首創,而且行之有年,早在市場上建立良好商譽,LT2公司的行為根本是「搭順風車」。PUMA自1948年就開始使用「一黑色或白色向左邊跳躍的美洲獅側面圖」為商標,而且商品遍布全球,有「世界著名性」;反觀LT2的老虎圖,構圖相仿,只有顏色、跳躍弧度與尾巴長度、弧度不同,與PUMA的商標是外觀與意念皆近似的商標,會使消費者混淆。
智慧財產局的見解:
雖然PUMA是50多年的知名品牌,不過LT2也是美國30餘年的經典品牌,最近因為很多名人穿起小老虎商標的Le Tigre的恤衫而聲名大噪,雖然與PUMA都是動物圖案,但該商標也在港、日等地註冊,知名度也相當高,消費者不至於誤認。且LT2商標的老虎體型較壯碩,有斑紋與卷曲尾巴作奔跑狀;而PUMA的美洲獅體型略小,纖細無斑紋,且尾巴是豎起作跳躍狀,兩者構圖截然不同,並非近似商標。
本案判決結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3998號判決PUMA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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