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28日 星期五

台客商標被撤銷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日前核准中子創新公司以「台客」做為商標申請後,在文化業界引發激烈爭議,幾項只要掛上「台客」搖滾活動等,都因為出現「台客」字樣,遭中子創新公司指侵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月12日決定從善如流,以「台客」屬一般流行術語,不具備商標之識別功能為由,依職權提請評定,撤銷其註冊。

學者的看法
台客是一般通用語,就像原住民、客家人等經常聽到的用語,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准其商標申請,等於大眾的文化公共財變成民間公司的私人財產。

智慧局陷父子騎驢窘境
智慧局稍早認為一般用語,是可以作為商標,並以蘋果日報為例,表示一般用語,也可以申請商標註冊。後坦言,以單純中文「台客」二字作為商標圖樣申請註冊,一般消費者不會認為它是商標,也無法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經檢討,應不具備商標之識別功能。

Smart的看法
早知如此、何必當初!
智慧局在其新聞稿中特別提出澄清及說明:申請註冊的商標應具備識別功能,以指示及區別商品或服務之來源,但不以自創者為限。而企業為其經營需要,恐因申請註冊商標之程序緩不濟急,及為了保護自身商標權益,並非不可預先申請商標註冊或同時申請相關週邊產品之商標註冊。此外,商標權人取得商標權後,並不表示其他人都不能再使用該文字或圖樣。使用人仍可基於善意且合理使用之方式使用該等文字或圖樣,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例如:「蘋果」雖經註冊為報紙之商標,但是中國時報或聯合報仍可報導有關「蘋果」的新聞,因為不是作為報紙的商標在使用,而是以水果的意義在使用。
看了智慧局的新聞稿後,大家沒有變的更有智慧,反而更迷惑了,既然商標也可以基於善意被合理使用,那這些人辦活動為什麼不能基於善意被合理使用台客?為什麼智慧局又要撤銷其商標?一大串無解的問號,顯然我的智慧還不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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