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16日 星期二

台灣菸酒公司的商標官司--Part1

玉鶴 vs. 五鶴
台灣菸酒公司在88年申請「玉鶴」商標,指定使用在藥酒類產品,89年獲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准。但健民製藥主張該公司81年就申請「五鶴FIVE CRANES」商標,兩者外型近似,要求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撤銷台灣菸酒的註冊。



玉鶴
玉鶴商標由台灣菸酒公司於88.9.28.申請、89.11.16.獲准商標,審定號為00932435。用於香檳酒、白蘭地酒、威士忌酒、伏特加酒、水果酒、雞尾酒、清酒、高梁酒、五加皮酒、茅台酒、藥味酒、蘭姆酒、琴酒、杜松子酒、苦艾酒、人蔘酒、葡萄酒、米酒、烈酒、飯前酒、開胃酒、利口酒、梨酒、蘋果酒、李酒、甜酒、汽泡酒、蒸餾酒、蛇酒、潘趣酒、果露酒、釀造酒、料理米酒。








五鶴

五鶴商標由健民製藥於81.1.31.申請、81.8.1.獲准商標,審定號為00574076。用於中西藥品、薄荷棒、膠囊、消踵止癢軟膏。


台灣菸酒主張
1.「五鶴」商標中另有英文字母「FIVE CRANES 」可供區別。
2.台灣菸酒的「玉鶴」商標指定使用在「藥用酒、藥洗」,而「五鶴」商標指定使用在「中西藥品、薄荷棒、膠囊、消腫止癢軟膏」。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見解
1.「五鶴」商標中雖另有英文字母「FIVE CRANES 」可供區別,但法官認為該英文字母並不顯著,所以仍以主要部分的「玉鶴」與「五鶴」作比較;而「玉鶴」與「五鶴」在外觀上極為相仿,於異時異地隔離觀察,都難以區辨,屬於構成近似的商標。
2.台灣菸酒的「玉鶴」商標指定使用在「藥用酒、藥洗」,而「五鶴」商標指定使用在「中西藥品、薄荷棒、膠囊、消腫止癢軟膏」,法官認為兩者功能與用途相近,屬於類似商品,容易使消費者混淆誤認。

Smart的看法
在本案訴訟過程中,二造的爭議都放在商標的近似上,據智慧局網站上的商標資料,發現健民製藥在95.7.27.申請玉鶴商標,而且用途在中藥,西藥,藥用酒,藥洗,藥用喉片,薄荷精,消腫止癢軟膏,藥用空膠囊,藥用茶,絆創膏,咳嗽糖漿,止痛藥,感冒藥,呼吸道用西藥,解熱退燒劑,營養補助劑,高蛋白質粉,嬰兒奶粉,嬰兒食品,抗憂鬱及躁慮藥劑。
其實這個商標與台灣菸酒的商標更為近似,只是使用的字形不一樣而已,台灣菸酒公司要更小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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