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17日 星期六

阿里巴巴被告侵害商標

北京正普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向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正式提出告訴,要求阿里巴巴(中國)網路技術有限公司和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其“阿里巴巴alibaba”商標專用權,法院已正式受理。正普公司于1999年5月14日在商品及服務分類第42類申請註冊“阿里巴巴alibaba”漢字及英文商標,後取得商標局頒發的商標註冊證,在第42類4220與電子商務相關服務享有商標專用權。阿里巴巴公司于1999年9月9日成立,在其官方www.alibaba.com.cn網站上使用的“阿里巴巴alibaba”商標,與正普公司在第42類商標服務項目構成近似,因此,被正普公司控告侵犯商標專用權。本案正普公司還一併將百度公司列為共同侵權被告,其理由是百度公司利用其競價排名搜索引擎以及廣告服務,使阿裏巴巴公司的商標侵權行為進一步擴大。

法律見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1993年第一次修訂案第十八條規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並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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