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2日 星期五

Konica的光學薄膜專利起死回生

柯尼卡美能達精密光學股份有限公司(原柯尼卡公司)在民國89年,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光學薄膜及使用其所得之液晶顯示裝置」的專利,並以在日本申請的專利案主張優先權,但遭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否准。柯尼卡93年再提出專利說明書修正本,依然被核駁,柯尼卡不服,告上行政法院。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審理本案,認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沒有依程序通知申請人核駁理由,判柯尼卡勝訴。

智慧局的見解
柯尼卡在描述專利提到的「光學膜」的特徵在於「脂肪酸纖維素酯薄膜」的「Rt/Ro」與「膜厚」,但柯尼卡申請專利範圍沒有將這些光學性質具體設限,敘述過於廣泛,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3項、第4項規定,予以核駁。

Konica的說法
「Rt」與「Ro」代表不同方向的減速值,中間的「/」是用來間隔「Rt」與「Ro」,並非比值,所以沒有所謂「Rt/Ro」的特徵;此外「膜厚」也有清楚載明,所以也沒有敘述廣泛的問題。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見解
1.本案關鍵不在於專利要件的實體爭議,而是在程序上出問題,依照專利法第46條第2項規定,智慧局審查核駁前,要在審定前通知申請人可以限期申復。法官參照智慧局寄出的兩份「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發現都只有通知申請人要限期補充、修正說明書或圖式,並沒有通知不予專利的理由,以及提醒申請人限期申復的意思。
2.智慧局沒有在審定前以「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通知柯尼卡不予專利的理由,就逕自否准申請,有侵害柯尼卡申請程序利益的保障之虞。因此,要求智慧局遵守程序,重新對柯尼卡申請案作適法的處分。

Smart的看法
由本案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見解看出:為保障人民的權益,程序正義愈來愈重要,智慧局爾後應該會更加注意程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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