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17日 星期三

台灣菸酒公司的商標官司--Part2

台灣金牌 vs. 台灣王牌
台灣菸酒公司於92年間申請台灣金牌啤酒商標在案,93年有人以台灣王牌申請商標並用於啤酒類商品,台灣菸酒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異議,但未獲同意,於是提起行政訴訟,本案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維持智慧局原處分。

台灣金牌啤酒
台灣菸酒公司於92.6.24.申請,用於啤酒、生啤酒、黑啤酒、淡啤酒、無酒精啤酒、濃色啤酒、麥酒、薑汁啤酒。

台灣王牌
蘇炳祥於93.5.7.申請,用於蘇打水、梅子酒味飲料、啤酒、黑啤酒、生啤酒、淡啤酒、薑汁淡啤酒、麥酒、麥芽酒、麥芽啤酒、製啤酒用麥芽汁、製烈性酒配料、製啤酒用蛇麻子汁。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見解
1.台灣菸酒原有的「台灣金牌啤酒」,結合一個墨底橢圓粗框,跟單純文字的「台灣王牌」比起來,雖然都有「台灣」字樣,但「台灣」是地名,並非任何人的專用,本來就不具識別性,因此保護性較弱。
2.「金牌」一詞意謂運動競技第一名的獎牌,而「王牌」有爭強競勝中最有力量的人物、勢力或手段之意,兩者的字義不同,一般消費者應該都可以辨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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