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30日 星期二

.Taipei網址要開放申請了

台北市政府與ICANN簽約,取得.Taipei頂級域名服務管理權,並分階段開放外界註冊.Taipei,從2015.6.16.至2015.7.17.登記註冊台北市或新北市的個人、公司團體,只要擁有國內商標權便可提出申請,申請年限為3年,折扣價為NT1,536元。
2015.7.23.到2015.9.2.開放任何個人或公司團體法人申請,域名申請年限為3年。2015.9.9.起任何人或公司團體法人都能提出申請,申請年限為1到10年。
台北市政府資訊局表示:申請域名並非先申請者獲得,如果有兩個以上申請者想要註冊同一域名,最後將採競標方法解決。

2015年6月29日 星期一

臺日專利程序上生物材料寄存相互合作正式開始

臺日專利程序上生物材料寄存相互合作計畫正式於2015.6.18.生效,這是我國第1個簽署的相互承認的寄存計畫,我國也是日本對布達佩斯條約之會員以外國家,第1個簽署寄存相互承認者。
未來國人去日本申請有關生物材料的專利,或者日本人來我國申請有關生物材料的專利,只需就近在地寄存生物材料即可。日本特許廳承認我國指定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為寄存機構,智慧局承認日本指定寄存機構為日本國際寄存機構NITE-IPOD或NPMD。

2015年6月25日 星期四

網路影片的著作權

報載在頂新黑心油事件時,電視台為了報導魏家的私人飛機突然出境,因為沒拍到現場影片,於是就上網找影片播出,沒想到,原拍攝者認為電視台未經許可,就擅用影像涉犯自己的著作權,對使用該影像的電視台、名嘴及主播提告,電視台事後與拍攝者達成和解,撤回告訴,台北地檢署檢察官予以不起訴處分。
近來電視新聞播Youtube上的影片已經蔚為風潮,記者坐在冷氣房裏就可以把幾天前FB上分享的影片弄到新聞上去播。
但是,放在Youtube上的影片真的可以自行取用嗎?影片是一種視聽著作,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就在電視上公開播送即是一種侵害著作權的行為。
也有人可能會認為把影片放在Youtube上不就是要讓人使用的嗎?其實散布權、公開播送權及公開傳輸權...等著作財產權,都是屬於著作權人的,著作權人把影片放上Youtube的行為是行使著作權的行為,但他並沒有同意放棄著作權,讓大家都可以重製、公開播送、公開傳輸。

2015年6月24日 星期三

大陸起草知識產權反壟斷指南

2015.4大陸國家工商總局頒布了「關於禁止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規定」,對行使知識產權構成的非價格壟斷協議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作出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局組織召開籌備會議,正式啟動「濫用知識產權反壟斷規制指南」的研究起草工作。
指南中將針對與知識產權有關的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經營者集中等行為,細化反壟斷法相關條款,未來將會對信息與通訊、醫藥等領域的知識產權行使行為以及產品和服務銷售行為將產生實質影響。

2015年6月22日 星期一

行政訴訟適用智財案件審理法第33條的時機

在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3條中規定,關於撤銷、廢止商標註冊或撤銷專利權之行政訴訟中,當事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就同一撤銷或廢止理由提出之新證據,智慧財產法院仍應審酌之;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就前項新證據應提出答辯書狀,表明他造關於該證據之主張有無理由。
而行政訴訟中的訴願,其對象為上級機關,對於訴願結果不服,就會進入行政訴訟程序。對經濟部之訴願決定不服而以訴願決定機關為被告所提起行政訴訟時,是不是可以適用智財案件審理法第33條的規定呢?
在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行專訴字第56號行政判決中,智慧財產法院認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3條第1項之規定,係於對智慧財產專責機關之處分不服而以該專責機關為被告所提起之行政訴訟中始有適用,如果是對訴願決定不服,而以經濟部為被告所提之行政訴訟,是不適用該條的規定。

2015年6月18日 星期四

美國公布301報告

美國貿易代表署於2015.4.30.公布本(2015)年度特別301報告,各項名單如下:
1.優先觀察名單
阿爾及利亞、阿根廷、智利、中國大陸、厄瓜多、印度、 印尼、科威特、巴基斯坦、俄國、泰國、烏克蘭及委內瑞拉等13國。
2.一般觀察名單
巴貝多、白俄羅斯、玻利維亞、巴西、保加利亞、加拿大、哥倫比亞、哥斯大黎加、多明尼加、埃及、希臘、瓜地馬拉、牙買加、黎巴嫩、墨西哥、巴拉圭、秘魯、羅馬尼亞、塔吉克、千里達及托巴哥、土耳其、土庫曼、烏茲別克及越南等24國。
3.不定期檢討;土庫曼、塔吉克、宏都拉斯、巴拉圭及西班牙等。

參考網站
https://ustr.gov/sites/default/files/2015-Special-301-Report-FINAL.pdf

2015年6月17日 星期三

美國發布Notorious Markets檢討報告

美國貿易代表署為分辨出著作權盜版及商標仿冒的網路和實體市場,自2011年起,每年都會發布Notorious Markets檢討報告。報告分為網路市場及實體市場,名單主要來自於在不定期檢查程序中被舉報或檢視中最顯著的市場,2014年的檢討報告關切的內容有:
1.網路市場
2014年的名單包含不同科技及商業模式之市場,其侵權網站主要架設於加拿大及歐洲等地區,並透過串流等方式提供使用者非法下載或使用未經授權之音樂、影片、電視節目、書籍、遊戲及軟體等。
2.實體市場
雖然在大部分市場,著作權侵權內容是透過網路傳播,然而仍有地區盛行以實體載體(包含CD、DVD、遊戲卡帶等其他儲存裝置)傳播。
雖然電子商務盛行,然而由於網路的限制、成本及運送的障礙、海關及法規的管制等,實體市場仍是盜版及仿冒商品販售的主要管道。2014年實體侵權嚴重之市場位於阿根廷、巴西、中國大陸、厄瓜多、印度、印尼、墨西哥、奈及利亞、巴拉圭、泰國及烏拉圭。

參考網站
https://ustr.gov/sites/default/files/2014%20Notorious%20Markets%20List%20-%20Published_0.pdf

2015年6月16日 星期二

澳洲外觀設計制度的檢討報告

澳洲現行外觀設計制度係源自於2004.6.17.的外觀設計法,它主要在保護一個產品的視覺特徵,包括形狀、組態、圖案和裝飾等運用在一個產品時所表現的獨特外觀。
施行多年後,澳洲智慧財產局的智慧財產諮詢委員會(Advisory Council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ACIP)於2012.5.1.開始進行意見調查,做為檢討法案內容的依據,並於2015.5.12.公布最終報告。
在檢討報告中,各方對於3D列印的衝擊,都認為修法來因應如3D列印等技術挑戰的時機還未到。外觀設計法應該納入國家整體的IP制度中,以避免只聚焦在專利、著作權和商標等比較受重視的IP制度。

參考網站
http://www.acip.gov.au/pdfs/ACIP_Designs_Final_Report.pdf

2015年6月15日 星期一

104年智慧財產能力認證考試開始報名了

104年智慧財產能力認證考試自即日起至6/15前報名,7/25、7/26考試,今年的考試類別為:A.專利技術工程類、B.專利程序控管類及C.專利檢索分析與加值運用類,有興趣的朋友請把握時間報名。

2015年6月9日 星期二

Ford將公開電動車專利

繼Telsa及Toyota之後,Ford也在2015.5.28.公佈將把手上的跟電動車有關的專利有償授權。
電動車推動多年,新興業者把它看成是一個機會,傳統汽車業者面臨要不要做的二難,而市場又一直無法打開,剛開始大家都在做自己的規格,發現沒有市場規模,只好趕快釋出專利,創造產業規模,市場到底會往那邊走,還是值得觀察的。

2015年6月8日 星期一

Apple的鍵盤新專利

Apple又拿到一個鍵盤的專利,結合電容式觸摸感測器的設備及可按壓的機械按鍵,來支援多層級按壓,將傳統鍵盤和觸控板二合為一,每個按鈕都有觸控感應,每個按鈕都有兩層。按下第一層是普通打字,再用力一點按到第二層就變成滑鼠點擊。

US9041652
Title : Fusion keyboard
Filing Date : 2011.9.14.
Issue Date : 2015.5.26.
Abstract :
Touch sensitive mechanical keyboards for detecting touch events and key depressions on the keyboard are provided. The keyboard can include a set of individually depressible mechanical keys having a touch sensitive area located on their surface. A touch sensor can be included to detect touch events on the surface of the keys. A keypad can also be included to detect a depression of the mechanical keys. One or more of the depressible mechanical keys can be multi-purpose keys capable of being depressed to multiple levels. The touch sensitive mechanical keyboard can receive key depression input, touch event input, or combinations thereof at the same time. The touch sensitive mechanical keyboard can further include a processor for distinguishing detected touch events from detected key depressions. The processor can generate a key depression command or a touch event command in response to the detected touch events and key depressions.

2015年6月4日 星期四

印度對我USB徵反傾銷稅

印度財政部於2015.5.22.公告,將對自我國產製及進口之隨身碟(USB)課徵每單位US3.06元反傾銷稅,課稅期間為刊登於印度公報日起算5年。
印度的USB主要來自大陸與台灣,進口金額分別為US1.87億元及US1.1億元,占進口總額分別為54.8%及32.3%,顯見二地是印度USB的大宗供應國。
國內供應的USB平均單價為US3.44元,如果課徵US3.06元的反傾銷稅,成本則將倍增,市場競爭力將大幅下降。

2015年6月3日 星期三

智慧型手機的冷戰開始了

根據bloomberg的報導,大陸跟韓國都利用Antitrust的政策,強制手機大廠把專利低價授權給國內的競爭企業,連巴西、印度這些國家都關始有樣學樣了。
Qualcomm在2014年的獲利中,有63%來自專利授權,2015.2.在大陸受到Antitrust調查,最後被罰款US9.75億元,還同意調降中國製造業者的授權金。
Microsoft於2013年收購Nokia手機部門,在全球僅獨韓國不同意此一收購案,在大陸也遭遇到被要求調降權利金。
大陸預計在2015.8.1.起,對涉及產業技術標準的專利及涉及優勢或必要之獨特功能專利,以antitrust的精神規範其授權金。

Smart的看法
專利是企業競爭的工具,是不是會對產業帶來正面的效應,其實看法見仁見智,利用國家工具去限制它的權利,看起來是在保護國內產業,但是,愛之適足以害之,大陸跟韓國都有世界知名的手機大廠,政策工具可以限制美國公司來收權利金,美國同樣也有政策工具來限制他們的產品進入美國,整體來看到底是好是壞,還有待觀察。

2015年6月2日 星期二

A片著作權滄桑史

A片有沒有著作權,一直是存在爭議的問題,日本業者也為此多次來台提高,最近的一次是MAX-A於2010年來台提告,認為色情片有原創性及獨特性,在日本享有著作權,在台灣也應受著作權法保護,並控告天空傳媒等12家網路業者盜版牟利違反著作權法,同時請求民事賠償,每部片索賠500萬元,要求業者給付2500萬元至2億5000萬元不等之賠償。
以前日本業者跨海來台提告,都是向檢察官提訴,但都被以A片不受著作權保護為由,最後都以不起訴處分結案,這次,改變訴訟策略,採自訴的方式直接向法院提起告訴。

台北地方法院在這個案中認為:
1.著作權法是保障人類各種思想的表達,讓人的精神創作獲保障,而色情片是人類精神文明的表現,屬於言論一部分,應受憲法保障。
2.著作權法是保護智慧創作的投入,不作道德風俗、作品好壞的審查;色情片是否敗壞風俗、能不能散布,另有刑法散布、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規範,認定色情片有著作權。

A片的著作權爭議由來己久,最高法院在1999年的一項刑事判決中,認為A片有礙維持社會秩序或違背公共利益,不能促進國家社會發展,有違著作權法注重文化健全發展的目的,因此,認為認A片不是著作,不受著作權保護,爾後的訴訟幾乎都依循本案做判決。
智慧財產法院在2014年才推翻前面的判決,認為除含有暴力、性虐待、人獸交等沒有藝術、醫學性或教育性的硬蕊A片,不能享有著作權,其他軟蕊A片,都有著作權。
這次台北地方法院更認為A片是人類的創作,應受著作權保護,至於是不是有違公序良俗,是另外規範的,這樣思維的改變,會不會被上級法院接受,也有待觀察。

2015年6月1日 星期一

痛車的著作權

很多人會在自己的機車或汽車,把動漫的人物或偶像彩繪上去,這樣的車子開在路上,看起來很拉風,但是,這種行為會不會侵害著作權呢?
動漫的人物或偶像,都是作者的創作,屬著作權保護的美術著作,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就自己把它畫在車上,是一種重製行為。如果圖像有申請商標,則還有商標侵害的問題。
這就跟最近很流行的農村彩繪是一樣的問題,在使用別人的著作之前,一定要先弄清楚著作權的問題,才不會在事後被告。

2015年5月27日 星期三

Sky vs. Skype

2004年Skype進入歐洲市場,在申請商標名稱和Logo時,Sky廣播公司認為Skype使用的設計元素和商標發音與該公司的商標太相近,隨即向歐盟法庭提起訴訟。
雖然Microsoft認為Skype和Sky分屬不同服務,不存在誤導消費者的可能,但是,歐盟法院還是認為二者發音近似,在Skype一詞中Sky仍可被識別,單詞後綴沒有實義,若2個商標同時使用會給消費者造成困擾,於2015.5.5.判決Microsoft敗訴,不能以Skype名稱進行任何宣傳與推廣活動,藉此避免造成消費市場混淆。

2015年5月26日 星期二

一部電影帶來的IP問題

據報載KANO的電影賺了NT3億元,導演還把KANO拿去註冊了165件商標,結果回饋金都沒付。
嘉義大學校友總會榮譽會長在2005年出了一本書,叫做《典藏台灣棒球史—嘉農棒球(1928-2005)》,據他說整個KANO的電影架構,幾乎都是根據他寫的整本書內容。嘉義大學主任祕書表示,當初魏德聖來向學校談KANO商標,學校只無償授權2年,亦即到今年底為止,未來若要繼續使用KANO商標,必須再談。

沒想到一部電影賣座後,竟然帶來了著作權跟商標的問題,今天我們就來談談這個問題吧!
嘉大校友會會長說電影架構都是來自他的書,他的書是自己寫的當然是語文著作,具有著作權,魏導要拍成電影,是衍生著作,必須要原著作權人的同意才可以,如果像報上所說的連一個招呼都沒打,就拿去拍電影了,這自然是侵害著作權的行為,可以直接提告,不知道他為什麼捨此途徑,而只在報上講講。
其次,商標的問題,嘉義大學已註冊KANO的商標,其他公司就不能在相同或近似類別中註冊同一商標,經過檢索,目前KANO的25個商標都是嘉義大學申請的。

Smart的看法
電影本身是著作,但是,他也可能因為來自他處,而侵害他人著作權,像這個案例就是,當然,我們不清楚他們之間有沒有簽過什麼,但是,如果將來您要拍電影時,就要注意這些微妙的關係。
其次,商標的問題,授權一定有時限,逾期就失效,否則就要重簽授權合約,但是,授權合約要考慮到萬一授權時間到了,已生產但尚未銷售的貨品要怎麼辦?很多的爭議其實會在這裏發生,生產的時候沒有侵權,銷售時合約已到期,突然變成未授權商品。

2015年5月25日 星期一

關鍵字行銷 vs. 商標

由於Internet的普及,網路行銷已成近年行銷的顯學,很多人會在搜尋引擎上去買關鍵字,而這個關鍵字如果是自己公司的名字或品牌還好,但是,很多人會買有名的品牌、商標做為自己的關鍵字行銷的標的,這種行為有沒有侵害商標權呢?我們來看看這個案例。

幸福空間有限公司將其公司名稱註冊商標,而美商科高國際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於網頁搜尋引擎上將幸福空間之商標出售給禾林室內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作為關鍵字廣告,幸福空間認為科高侵害商標權而提起告訴。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關鍵字廣告業務,係將關鍵字於內部程式作指令連結,消費者於Google輸入搜尋關鍵字後,搜尋頁面之廣告空間即會出現選定該關鍵字之廣告主所擬定之廣告文案,因此搜尋結果之頁面中,雖搜尋欄位所鍵入之關鍵字與系爭廣告置於同一頁面,然該關鍵字係由網路使用者所鍵入,並非廣告主所輸入,網路業者以搜尋結果頁面提供廣告空間予廣告主放置廣告之行為,並未積極標示任何商標,且未以系爭商標表彰行銷其商品或服務之行為,各廣告主之廣告網址文案亦無標示系爭商標文字用以表彰行銷各廣告主之商品或服務之標識,網路使用者鍵入關鍵字搜尋後,見搜尋頁面之廣告欄位出現廣告,亦無從認識該廣告有何標示系爭商標之意,而業者將關鍵字於內部程式作指令連結係屬內部無形之使用,並非為外在有形之使用,均不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並不符合商標使用之三要件及商標之構成要件事實。
2.商標法第68條所謂「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係注重相關消費者在實際交易之際是否會混淆誤認。
消費者輸入關鍵字搜尋後,固可能會誤認該搜尋網頁上廣告主之廣告文案為商標權人所有而予以點選進入觀覽,惟上揭消費者之可能誤認該搜尋網頁之廣告,美國學者稱之為初始興趣混淆(initial interest confusion),即對該搜尋網頁之廣告可能會混淆而誤認為係商標權人所有之廣告網址,惟消費者點選進入該網址之網站後,該等廣告主網站之網頁並未使用系爭商標,如有使用相關文字亦均為描述性使用,而非作為商標使用者,且均有標明其公司名稱、其所有商標等可資識別標示,消費者並不會誤認係為商標權人所有之網站網頁,自亦不會誤認該等廣告主網站網頁所示之商品/服務係商標權人公司所有者,而致生混淆誤認之虞,

2015年5月21日 星期四

專利進步性比對原則

一個專利到底具不具備進步性,應該怎麼比對判斷呢?是跟先前技術比?還是跟產品比?
在智慧財產法院的102年度行專訴字第103號行政判決中認為:判斷系爭專利是否不具進步性,旨在系爭專利是否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係以「先前技術(引證)之技術內容」與「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為比對對象,相關引證或系爭專利並不以業已實施為必要,亦即實施先前技術及系爭專利之實際商品均非進步性判斷之比對標的。

2015年5月20日 星期三

歐盟著作權改革趨勢

由於著作權的屬地主義,歐盟境內之媒體業者利用網路提供影片、電視及運動節目等影音服務,往往利用各種播放或散布等授權模式,限制不同會員國消費者跨境收視(聽)之權利,形成網路資源使用之疆域限制。
為了建立數位單一市場,落實歐盟境內數位資訊之自由流通,除了提案修改2001年第29號有關整合資訊社會之著作權及相關權利之指令外,也陸續於2011年發布智慧財產權單一市場之溝通文件、2012年發布數位單一市場內容之溝通文件,歐盟執委會亦於2015.3.25.開會討論歐盟著作權修法,以消弭會員國間網路媒體服務之地域隔闔,預計2015.5.公布數位單一市場策略,確認歐盟政策方向,以整合會員國間之作法。

2015年5月18日 星期一

海牙協定

The Hague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Deposit of Industrial Designs是國際間保護工業設計專利的重要協定,性質類似PCT,申請人可以利用海牙協定的設計專利申請程序,提出單一的申請案來取代必須到各國進行之複雜申請程序;而申請條件也不用先在任一國家的專利局取得核准,而是通過一次的註冊,就可以同時在數個國家中取得保護,期限為5年,期滿後可以延長5年。
此外,關於國際註冊的後續管理也相當簡易,申請人只需一次的手續即可在數個或全部的締約國內,完成專利擁有者的姓名地址之變更登記或專利擁有者本身的變更登記。
海牙協定的會員國大多為歐洲及非洲地區的國家,亞洲地區目前只有新加坡及南韓。美、日兩國已於2015.2.13.同時向WIPO遞交加入海牙協定同意書,而大陸、加拿大及俄羅斯也正籌備加入海牙協定,這個趨勢值得大家觀注。

2015年5月15日 星期五

WIPO設計專利資料庫上線

自Apple與Samsung大戰後,設計專利成為顯學,各大廠都開始重視,為使發明人容易檢索,WIPO於2015.1.發表了全新的Global Design Database,同時也宣佈了Hague Express(海牙設計專利系統)改版。

Global Design Database主要收錄自1863年至今,約20萬筆資料。內容為WIPO會員國專利申請人所提出的設計專利資料,目前資料來源收錄了WO Designs(International Design,即Hague體系的設計專利資料)、CA Designs(Canadian Industrial Designs,加拿大工業設計專利資料)及NZ Designs(New Zealand Designs,紐西蘭設計專利資料)。

WIPO設計資料庫網址
http://www.wipo.int/designdb/en/index.jsp

2015年5月13日 星期三

到底是商標還是專利

最近有個案例在網路媒體上都看到,也不知道是記者不求甚解還是真的搞不清楚,反正天下新聞一大抄,管他抄的對不對,大家寫LV的格紋專利因為簡單平庸,所以被取消。但是,它被取消的到底是專利還是商標?
專利跟商標是不同的保護目的,其要件也不同,專利要具備產業利用性、新穎性跟進步性,是否簡單平庸並不是專利的要件。LV的格紋只是它的一個圖案,如果它具備了專利的要件,它是可以申請設計專利。
商標的目的在區隔產品或服務的來源,它要避免消費者的混淆誤認,所以不能有類似或相同的商標出現在近似或相同類別中,但是,它並沒有不允許相同商標同時存在於不同類別中。商標的要件在於識別性,所以,簡單平庸與否也不是它的要件。
就本案看來,記者把專利、商標混在一起用,實在搞不清楚在寫什麼,綜合各報的說法,看起來LV被撤銷的應該是商標的可能性比較高一點。

2015年5月12日 星期二

專利 vs. 營業秘密

發明人的研發成果,往往只想到用專利保護,其實除了專利之外,在製造過程中,還有營業秘密存在,今天來看這個案例。
日月光在2013.8.委託宏久科技製作新型無塵衣與無塵鞋,雙方簽有NDA,但因樣本不符需求,日月光因此進一步提供更仔細的研發技術讓宏久參考,不過宏久科技仍無法產製,雙方於是在2014.5.中止合約。
日月光後來委託另一公司製作無塵衣鞋,對方卻在2015.1.發現相關技術已被宏久向智慧財產局申請為新型專利,日月光獲悉後認為營業秘密遭宏久竊用,調查局航高站蒐證偵辦後,將宏久陳姓負責人被移送高雄地檢署,以違反營業秘密法諭令9萬元交保。

Smart的看法
單純的專利技術不一定能生產,即使把重要的know-how也告訴生產者,囿於技術能力,也不一定能生產的出來,所以,一個技術的保護,要設法讓它有揭露的專利,也要有不揭露的營業秘密才行,二者的保護要件及權利強度也不一樣,往往要交互運用才能產生最大效益。

2015年5月11日 星期一

Nokia及Microsoft被判手機侵權

InterDigital在2007年控告Nokia與Microsoft侵犯該公司1項與充電及3G標準有關的專利。最早ITC判定Microsoft與Nokia並未侵權,但在InterDigital提出上訴後,上訴法院發回重新調查。
ITC在重啟調查後發現Nokia與Microsoft的產品的確侵犯了InterDigital的2項專利,同時指出InterDigital並未濫用相關專利權,更未對攸關標準的專利提出不合理的授權要求,反倒認為是Nokia與Microsoft採取了逆向阻撓(reverse patent hold-up),因此,ITC做出侵權的初步判決,正式判決預計2015.8.28.宣判。

Smart的看法
專利的侵權訴訟一向是很久的,即使是比較快的行政救濟程序,耗時也很長,本案從2007年提出,到2015年判決確定,當初侵權的產品早已下市,所得的賠償金可否彌補損失,也不知道。

2015年5月7日 星期四

Google的購買專利計畫

Google推動一個購買專利的計畫,在2015.5.8.至2015.5.22.期間,專利權人透過入口網站,就可以提出要賣給Google的專利名稱及價格,Google會進行評估,在2015.6.26.前通知賣主,並於8月底前完成付款作業。
Google這個計畫的目的我們不知道,雖然他說是為了減少專利權人和專利蟑螂周旋的麻煩,但應該沒有那麼單純。全世界每天可能至少都有數萬件專利產出,但可能只有少部分的專利具有市場價值,而且大部分的專利,專利權人可能另有其策略考量,並不是很積極的相去實施,透過購買專利的活動,應該是可以把想積極實施的專利找出來,從中分析些技術或市場的資訊才是他要的目的吧!

2015年5月6日 星期三

OPD和WIPO-CASE連結

單一入口檔卷(One Portal Dossier,OPD)系統是5大局的一個合作計畫,由JPO倡議,於2008.10.啟動,2014.6.開放大眾使用。其目的是藉由相互分享檔卷資料,免除重複的檢索和審查工作,以提升效率和品質,進而強化全球專利權的穩定性。
WIPO-CASE (Centralized Access to Search and Examination)系統則是由溫哥華集團提出(Vancouver Group offices)-澳洲、加拿大和英國,由WIPO於2011年建置。可以相互交換檢索和審查資料的雛型系統,並在2012年加以強化,目前可供該3局審查人員交換文件。自2013.3.起,任何專利局都可在通知國際局其同意依據系統架構規定後加入該系統,並選擇要作為資料提供局或資料使用局。
由於這2個系統性質、目的相似,JPO在與WIPO的合作之下,自2014.4.1.起,OPD與WIPO-CASE系統可以互相連結,當專利審查資料相互連結後,專利在多國申請的檢索時間將可縮短,應有助於減少專利在這些國家的審查時間。

2015年5月5日 星期二

USPTO專利品質峰會

USPTO於2015.3.舉行專利品質峰會,目的在改進專利作業和程序,以產出最佳審查結果,加強客戶服務及強化品質衡量指標,共有200多現出席、1200多人網路參與。

2015年5月4日 星期一

朕到底知不知道?

故宮出產了一個號稱文創的紙膠帶,上面有朕知道了4個字,因為陸客而曝紅,淘寶上也有賣,而且大陸也有:朕又來了、朕就是這樣子、朕知道了臣妾做不到...等字的膠帶,立委認為侵害著作權。
今天來談著作權到底保護什麼?著作權法第10條之1很清楚的說明了:著作權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姑且不論朕知道了這4個字有沒有著作權,以膠帶上寫這4個字這個作品而言,它是1個著作的表達,該受保護,所以沒有人能做跟它一樣的膠帶,但是,它的idea是不受保護的,所以,膠帶上可不可以寫別的字呢?如果膠帶上可以寫別的字,寫什麼字有關係嗎?只要寫的字沒有侵害著作權,寫什麼字應該都沒關係吧!

2015年4月29日 星期三

商標 vs. 商品

商標的目的是在區別商品或服務,商標名稱跟商品名稱一樣怎麼辦?網路上有則新聞視訊,有人註冊了帝王的商標,就要求水族業者把帝王魚等有帝王的產品都改名。
商標的權利到底有多大?其實商標法只有規定在同類或近似類別中不能有近似的商標,不同類別就可以有相同的商標,所以,到目前為止,智慧局已經通過超過110件叫做帝王的商標。
商標是使用在商品或服務上,用來區隔產品或商品的來源,它不該是商品本身,也就是說,我們不能取個商標叫做芭樂、蓮霧,但是,你可能會懷疑:不能叫芭樂、蓮霧,那怎麼可以叫蘋果呢?商標一定要有識別性,即使沒有先天識別性,也要設法讓它有後天識別性,否則是不能取得商標的。即使賣電腦、手機的蘋果能取得商標,它也不能要求可以吃的蘋果改名,畢竟那個可以吃的蘋果是產品名稱,不是商標。

2015年4月28日 星期二

授權金的計算

歌曲的授權是件非常複雜的事,它涉及重製、公閇演出、公開上映...等,而授權金的計算又是另一件容易發生爭議的事。
報載寬宏藝術在7年前辦理江蕙、李玟等演唱會時,向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支付授權金,但協會沒有說清楚可以按單曲收費,以致寬宏按票房收入1.35%支付授權金,多花了246萬元。
著作財產權的權利將近10項,其授權的內容、範圍、時間、地域,一定要在合約中寫清楚,著作權法規定:未寫明即視為未授權,我們要去取得授權的業者,要非常注意,以免權利遭到損失。
其次,授權金該怎麼收,也要在事先談清楚,被授權人一定要問清楚,才不會事後出現多繳錢的狀況,以本案來說,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有2種收費方式:單曲計費跟票房收入比率,要授4土的人自己就要先算一下,那種條件比較划算再簽,否則到事後想翻案,可能都於是無補!

2015年4月27日 星期一

伴唱機的著作權

不知從何時開始,國人在聚餐時,總是要有伴唱機來助興,可是消費者很少會注意到歌曲的著作權問題,最近就有報載伴唱機業者美華公司被依著作權法起訴了。
美華與華研、環球公司所簽訂的歌曲授權期間至2002.12.31.截止後,於是這些公司就把歌曲陸續授權給揚聲公司,但美華仍於2012.3.15.以每年88萬元交由伴唱機業者重製,再出租給汽車旅館使用,被揚聲發現,被新北地檢署以違反著作權法起訴。
伴唱機是個複雜的產品,它的裏面包括了音樂著作、錄音著作、視聽著作,使用上又涉及公開演出及公開上映的權利,而且1個伴唱機中的著作權人又不止1人,要一一去取得授權,可能很難。
對於這樣的標的,它的著作權授權通常都交由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來處理,所以,我們在市面上買到的伴唱機,理論上,業者都已經跟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取得授權才賣給消費者。
以這個案例而言,代理授權的業者在授權合約終止後這麼久,還敢把以前授權的歌曲授權給別人,如果不是故意的話,其內部管理應該是有問題的。同時,這個案例也告訴我們:如果我們以後要去取得著作權授權時,也要很小的確定那個授權的人是不是真的權利人,不然就賠了夫人又折兵!

2015年4月23日 星期四

授權的權利

報載康力生技公司去年未經廖峻授權,在公司的營運計劃書使用他的照片,並標註他的藝名,廖峻認為肖像及姓名權遭侵害,提告求償200萬;康力生技公司則稱已與廖峻授權的台灣愛買公司達成和解,因此法官判廖峻敗訴。
但廖峻認為他的姓名及肖像使用權雖已授權台灣愛買公司使用,侵權事件後,康力生技公司與台灣愛買公司雖達成和解,但他個人並未參與和解,也從來未表明不追究康力公司侵權責任,因此要求康力生技公司賠償他肖像權部分精神慰撫金150 萬元、侵害姓名權部分精神慰撫金50萬元,合計共200萬元。
今天我們不談個案的對錯,就來談談授權的問題,康力生公司用了廖峻的照片,照片其是就是一種攝影著作,未經同意就使用,即是侵害了重製的權利,未經同意就把別人的藝名寫上,又是侵害姓名表示權,但是,這個案例為什麼廖峻會敗訴呢?
從報紙上我們可以看到:廖峻承認授權給台灣愛買的事,只是我們共沒有看到是專屬授權還是非專屬授權,但是,由法院同意愛買跟康力和解來看,廖峻跟愛買簽的應該是專屬授權,專屬授權的被授權人擁有跟原權利人一樣的權利,而且原權利人在專屬授權的範圍,不能行使權利,因此,如果這是個專屬授權的合約,二造在和解的過程中,廖峻本來就沒資格參與,要以沒有參與和解為由要求額外賠償,更是不可能。

2015年4月22日 星期三

山寨入主正牌

美國的Segway自2001.11.成立後,即致力於電動平衡車的研發,並於2002年推出量產產品,而大陸的Ninbot則是於2013年成立的公司,也是生產電動平衡車,它是採低價策略,以僅僅Segway一半的價格向全世界60多個國家行銷,由於Segway有100多件美國專利的優勢,讓Ninebot一直無法踏入美國市場銷售。
從市場面來看,由於目前歐美電動平衡車的需求減少,讓Segway的全球訂單量逐漸減少,2014年只銷售了1萬台,再加上一直沒有建立售後維修服務體系,大部分需要維修的平衡車都需要寄回美國返修,讓消費者極為不方便,因而也導致部分客戶流失。
反觀Ninebot在2013年成立之後,就在大陸建立自有品牌風行者,2014年的銷售量即達2萬台,約占全大陸銷量的1/3,連小米都看好而投資它。
Ninebot這次併購Segwey後,不但可以取得Segway原來的全球通路,同時也擁有它的所有專利,除了可以一路順暢的進入美國市場外,對於大陸的山寨廠商也有嚇阻作用,未來的發展值得大家持續觀察。

2015年4月21日 星期二

Google在歐盟壟斷官司纒身

歐盟反壟斷機構在對Google進行了5年的調查後,在2015.4.15.正式對Google非法濫用其在歐洲網絡搜尋市場的主導地位,提起反壟斷訴訟。
歐盟認為Google於搜尋服務中涉及操作顯示結果排序、引導和轉移流量而使本身產品與合作內容明顯有利,明顯透過本身優勢影響市場公平競爭。如果這項指控成立,Google最高可能面臨US60億元的罰款。

2015年4月20日 星期一

無所不印的3D列印

當行動載具變的愈來愈小後,電池也要配合的輕薄短小才能滿足需求,隨著號稱第三次工業革命的3D列印普及之後,連電池都可以用印的了!
以往為解決供電電池體積過大問題,傳統廠商都是採用沉積固體材料薄膜來製造電極。然而,由於超薄的設計,這些固態微電池無法容納足夠的能量以供給未來的小型化裝置。
為了解決小型裝置的用電需求,美國的哈佛大學和伊利諾伊大學的合作團隊,利用3D印表機以沉積材料的連續層,生產鋰電池,該項技術目前還不能量產,但是已經給產業一個新的可能方向。

2015年4月17日 星期五

USPTO加入海牙協定

USPTO於2015.2.13.向WIPO申請加入工業設計國際註冊之海牙協定(Hague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Industrial Designs),將於2015.5.13.生效。生效後美國申請人於WIPO或該局提出之單一國際設計申請案,至多可註冊100項設計,即可於超過62個締約國獲得保護。

2015年4月15日 星期三

發明專利申請案延緩實體審查

大家都知道專利有延緩審查制度,申請案送件後在申請日後3年內都可以申請實體審查,但是,已申請實體審查中的申請案可不可以再申請延緩審查呢?
以前是不行的,但2015.4.1.開始,智慧局考量發明專利申請人申請策略、專利布局及專利商品化時程之規劃,受理發明專利申請案延緩實體審查之申請。
發明專利申請案之申請人在申請實體審查之後,也可以暫停實體審查之作業流程。申請延緩實體審查時,應敘明續行審查之日期,也就是申請人應明確指出希望接續辦理實體審查作業之特定日期,且此日期限於在申請日後3年之內。
為了節約審查資源及衡平公共利益,發明專利申請案有下述情形時,不得申請延緩實體審查:
1.申請案已受有審查意見通知或已審定。
2.申請案已提出分割之申請。
3.實體審查之申請係由第三人提出。
4.申請案已提出加速審查(AEP)或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之申請。

2015年4月14日 星期二

有專利就可以實施嗎?

在一次輔導中,業者問我:我有專利,做的專利產品為什麼會被告侵權?
這是一個好問題,一般人都會誤認為專利是實施的權利,其實,專利是排他的權利,而不是實施的權利,所以,你在實施自己的專利時,很可能也會侵害到別人的權利。
舉一個很簡單的例子,如果有一個專利A,它的物品是一個杯子,包含一個杯體和一個把手,你的專利也是一個杯子,但是,你的杯子包含一個杯體、一個把手和一個蓋子。
因為你的專利元件比較多,權利範圍比A專利小,當然就過了,所以你有一個B專利,但是,當你在實施你自己的專利時,因為含蓋了A專利中的杯體跟把手,落入全要件原則的要件完全相同,如果實施就會被告了。

2015年4月13日 星期一

二個專利可能一樣嗎?

在一次輔導中,輔導的業者拿出競爭者的專利跟我說:他的專利跟我的專利一樣,我要告他侵權!
這真是個好問題,二個專利會不會一樣呢?我先請他把二個專利都拿出來,原來他的專利是發明專利,而對方的是新型專利,因為新專利沒有經過實體審查,所以,有可能會是一樣的。
於是,他又想去告,能不能告侵權呢?專利的侵權與否,是用對方的產品跟自己的專利做比對,而不是二個專利做比對,即使專利一樣,他沒有產品也不會造成侵權,等他有了產品,我們再去告他侵權就好了。
解釋了半天,他終於懂了,最後,回到問題的焦點,二個專利相同怎麼辦?因為他的發明專利在前,是先前技術,這個問題其實也不難,我給他二個建議,一是現在不要理他,等他先提侵權時,再去舉發他的專利沒有新穎性,二是如果現在有錢又有閒,就去提舉發案也可以。

2015年4月9日 星期四

四庫全書的著作權

某陳姓立委在質詢時認為故宮的四庫全書被大陸複印,收不到權利金,是大陸侵害我們的著作權,要故宮提出說明。
這真是個好問題,我看不到故宮怎麼回答的,今天要來談的是這個簡單的問題,首先,我們來看看四庫全書是什麼時候的著作,顯然,它是清朝的作品,姑且不談那個時候有沒有著作權法,即使在康熙年間就有著作權法,保護期間也過了,有看過那個人主張西遊記、三國演義的著作權嗎?
複印用法律術語來講就是重製,重製一件沒有著作權的東西,要付權利金嗎?你走在路上,看到路邊的野花很漂亮,拿出智慧型手機拍張照,我如果跟你說那朶花是我種的,你侵害我的著作權,你會同意嗎?同理,一個沒有著作權的東西被重製,會不會侵權,應該很清楚了,故宮可以跟誰收授權金呢?我實在不知道!

2015年4月8日 星期三

補習班的著作權戰爭

2013年有高點補習班學生發現,千華陳姓老師出版的流體力學教科書與高點老師出版的相同,於是告訴高點老師,於是高點就控告千華、負責人及陳姓老師侵害著作權。
台北地檢署比對2本教科書後,認為陳男的確有涉抄襲,陳男也坦承有參考,在和解不成下,檢方以違反著作權法起訴陳男。
因教師在出書前,已與補習班簽署不能抄襲他人作品、違反著作權合約,加上千華公司廖姓負責人非負責管理出版發行業務,最後獲不起訴處分。

Smart的看法
著作權保護的是表達而不是idea,二個著作實質相似僅為侵害要件之一,如果不能證明侵權者有接觸被侵權的著作,就很難構成侵害。
本案2著作已實質相似,侵權者又自承有參考行為,即自證有接觸,侵害自然成立。
而出版社因為跟作者的合約中,有簽訂不能有侵害著作權,而能在本案訴訟中全身而退,這也告訴我們,合約的簽訂一定要注意著作權的問題,才能在訴訟中免責。

2015年4月7日 星期二

Panasonic開放50餘項物聯網專利無償授權

繼Toyota及Tesla相繼開放跟電動車相關專利的授權後,Panasonic也宣布將無償提供約50項物聯網領域相關專利,包括用於終端和雲端服務、家庭監視系統、能源管理的軟體相關,還有汽車領域、醫療保健等領域的專利。

Smart的看法
專利以前的思維是藉由專利來壟斷技術市場,由近日的這些案例看來,這個思維開始改變,擁有專利的廠商紛紛想藉由專利的無償授權,吸引其他大型製造或生產商加入相關的應用,更重要是拉抬並連接到自己產品的商機,並擴大市場,同時,藉由授權行為,一方面可以知道競爭者是誰,一方面也可以藉由專利授權,遲滯競爭者的研發,讓自己在市場上站穩領先位置。

2015年4月2日 星期四

手機側邊螢幕,誰抄誰?

A公司先出產品,B公司隨後獲得專利,到底誰抄誰?你可能看不懂我在寫什麼。
今天看到一個網頁,標題是:學三星!蘋果取得新專利、愛瘋7將搭載側邊螢幕?
我們的記者就是喜歡寫出語不驚人死不休的文章,顯然他覺得三星先在2015年初推出Galaxy S6 Edge搭載了雙側邊螢幕,蘋果在三星推出產品後拿到專利是學三星的。
這個說法有個盲點:專利的新穎性,由專利要件的新穎性來看,如果蘋果是抄三星的手機,他就不具新穎性,也就拿不到專利。而專利是要經過實體審查,具備專利畏件後才能取得專利,也就是說,蘋果現在拿到的專利,至少是在2~3年前就送件的案子,所以,是誰抄誰呢?
我寧可相信是英雄所見略同,大家都看到這個趨勢,只是一家先推出新產品(有沒有專利不知道,也許正在申請中)、一家先去申請專利(至少他還沒有產品上市),至於三星的技術是不是侵害蘋果的專利,因為沒有做比對,就不知道了。

參考網站
http://www.moneydj.com/KMDJ/News/NewsViewer.aspx?a=abac7b4f-d9b9-45fa-af53-4dd26e0134fa

2015年4月1日 星期三

上海高通 vs. Qualcomm

大家都說大陸很多商標蟑螂,專門在大陸搶註別人的商標,但是,國外公司在取中文名稱時,應該也要先去做一下專利檢索,Apple就在大陸吃過iPad的虧,現在Qualcomm又重蹈覆轍。
上海高通電腦於1992.7.成立於上海,2010.9.更名為上海高通半導體,1998年Qualcomm進入大陸,2001年打算以5萬元RMB購買高通GOTOP的商標,但遭到拒絕,2010年提出商標申請,一直未通過,2012.9.再提議以200萬RMB向上海高通購買商標,依然遭到拒絕,2014.4.上海高通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商標侵權訴訟,並索賠1億元RMB。

Smart的看法
國際化讓很多公司必須到國外發展,即刻面臨的問題就是在當地的命名問題,當在地化的公司名還沒選定時,就要先去做商標檢索,才不會發生命名後出現侵權問題,以前Intel的奔騰處理器就在台灣發生過侵權問題,所以,品牌的命名是件要非常小心的事。

2015年3月31日 星期二

大陸修訂專利侵害賠償核算基準

根據大陸的專利法規定,專利權利人的損失賠償金,當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1萬元以上100萬元RMB以下的賠償。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2015.1.19.在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41次會議通過修改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當權利人銷售量減少的總數難以確定的,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可以視為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該規定自2015.2.1.起實施。

2015年3月30日 星期一

商標與著作的交互保護

大部分的商標都是由文字及圖形所組成,商標常會被人搶註,尤其是在大陸,今天來談的案例是運用著作權把被搶註的商標找回來。
曼黛瑪璉及M字設計圖在我國是使用在內衣及胸罩等商品的知名商標,在大陸地區則遭到搶註用在振動按摩器。該公司除了循商標途徑進行救濟外,也從著作權上著手。
我國的著作權採創作保護主義,大陸也是創作保護主義,但是,為便利權利認證,大陸的國家版權局於1996年開始接受國外各類著作權之登記,因此,在本案中,又追加在先著作權利遭受損害的主張,最後,大陸即以此理由不准搶註商標註冊。

2015年3月26日 星期四

WIPO將接受中文字註冊商標

根據日本經濟新聞的報導,WIPO認為僅僅允許西文以字母註冊國際商標難以保護亞洲等地的品牌,配合亞洲經濟崛起,將在今後5年推動將商標註冊文字擴大到漢字,預計最早將於2015年秋季修訂制度。

2015年3月25日 星期三

傳免費電影網址會不會侵權

網路上流傳著某人的先生因為傳免費電影的網址給別人而被判刑,言之鑿鑿而且還附了判決書佐證。到底傳給朋友免費電影的網址會不會侵害著作權呢?
網路上的侵害行為,最多態樣的是對著作物的重製及公開傳輸,傳送網址的行為是不是著作物的重製呢?顯然他只是告訴別人著作物的存放位置,並沒有把著作物重製給別人,既然沒有重製也不會產生公開傳輸的行為囉!
所以,會侵權的行為就發生在另一端,也就是那個網址上的影片是不是合法的著作物,它有沒有侵害著作權,而往往出問題的是這個部分,未經授權就把著作物重製上傳到影音網站供人瀏覽。
再看看網路傳言中的判決書,法官說的是重製行為,並沒有特別的說他只傳網址,看起來應該是把整部影片上傳的行為被認為侵害著作權,而不是只傳網址就被認為侵害著作權。

2015年3月23日 星期一

商標的平行輸入

今天去輔導一家童裝店,老板是自行創業的鳯凰家族,她從進口商處買來正牌的日本某無嘴貓品牌的童裝販售,結果被代理商以沒有合約為由提告,已至警察局做完筆錄。
這顯然是個商標的問題,有二個層面的可能,一是平行輸入、一是仿冒,所以,我先跟她確認她所賣的衣服是正牌的還是仿冒的無嘴貓?如果是仿冒的那就要被告侵權的準備,如果是正牌的無嘴貓,則還有可談的空間。
從進口貿易商處買正牌的商品來賣,沒有仿冒的問題,而是真品平行輸入的問題,這涉及商標權的權利耗盡,我國的商標法有沒有禁止平行輸入呢?
商標法第36條第2項就明白的規定: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顯然我們的商標法主張的是國際耗盡,也就是真品的平行輸入是不侵害商標權的。
最高法院在81年台上字第2444號民事判決也認為:只要水貨的品質與商標權人所銷售的相同,且進口商沒有冒用他人商標的行為,水貨就不會讓消費者混淆誤認,自然不應該禁止真品平行輸入。

2015年3月18日 星期三

從大愛看商標

自從柯P對慈濟的內湖開發案有意見後,媒體上立刻充斥著挺柯的氛圍,甚至於有人把慈濟申請了51項大愛的商標都被拿出來說他壟斷,超出商標法應有的規範。
我不是慈濟人,所以不需要在此跟我辨論慈濟的對與錯,我只想從商標的角度來看待這件事。
商標是用來表彰自己的產品,避免跟別人的產品混淆誤認,任何自然人或法人都可以為了保護自己的產品或服務,將自己的商標拿去註冊,慈濟是個法人當然不例外,我想慈濟會把大愛拿去註冊,應該是不想讓消費者認為別家公司的大愛產品跟慈濟有關而不是真想壟斷大愛。
商標是採註冊主義,只要經過審查通過、繳費註冊就可獲得,而且只有在註冊的類別中才受到保護,以慈濟而言,除了他註冊的51項產品外,的產品或服務都不受保護。
但是,他註冊的51項產品他都有販售嗎?如果別人真想用大愛來賣產品可不可以呢?我想慈濟並不是註冊的這51項產品都有在賣,商標法也有規定商標3年未使用是可以被廢止的,一般業者如果真想用大愛這個商標,我想商標未使用這件事是很容易舉證的,有正義感的宅神應該做的是去智慧局舉發而不是在媒體上噴口水。

2015年3月17日 星期二

Smartflash vs Apple

Smartflash在美國德洲東區地方法院控告Apple侵害其3件專利,並要求US8.52億元賠償,2015.2.24.陪審團裁定iTunes軟體侵害專利,Apple需賠償US5.329億元。
本案的被告還有Google、Samsung、HTC,這個判決會不會影響到其他案子,就值得觀察了。

2015年3月16日 星期一

Intellectual Ventures vs. Symantec

Intellectual Ventures (IV)於2010.12.8.控告Symantec侵害其US5987610、US6073142、
US6460050等3件專利,2015.2.6.法院判決Symantec因侵權成立而需支付 Intellectual Ventures 約US1,700萬元的一次性損害賠償金。

2015年3月12日 星期四

商標之戲謔仿作

常常會有人把別人的商標加以修改,甚至於kuso後當成自己的商標,這種鸻為會不會造成商標侵害呢?

在智慧局的103年度刑智上易字第63號刑事判決中認為:
1.商標之戲謔仿作(parody),係基於言論自由、表達自由及藝術自由之尊重,而對商標權予以合理之限制。
2.商標法本為保護商標權及消費者利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而制定,商標權人經由商標之使用及商標權之保護逐漸建立其品牌價值,且相關消費者藉由商標之識別性而得以區辨各別商品或服務來源,是商標權涉及商標權人之利益與避免消費者混淆誤認之公共利益。
3.如欲允許商標之戲謔仿作,模仿知名商標的商標必須具詼諧、諷刺或批判等娛樂性,並同時傳達二對比矛盾之訊息,且應以避免混淆之公共利益與自由表達之公共利益予以衡平考量。

2015年3月11日 星期三

先前技術可作為專利舉發的證據

發明人在申請專利時,在專利說明書中所寫的先前技術,一般人都會認為是發明基礎技術,有可能為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在先之另一發明,而不是公開或為公眾所知悉之先前技術。

智慧財產法院在103年度行專訴字第1號行政判決認為:
1.發明說明本即應記載申請人所知之先前技術,並客觀指出技術手段所欲解決而存在於先前技術中的問題或缺失,記載內容應儘可能引述該先前技術文獻之名稱,並得檢送該先前技術之相關資料,以利於瞭解申請專利之發明與先前技術之間的關係,且據以進行檢索、審查,此於專利法、專利法施行細則、專利審查基準等均有明文。
2.發明說明中所載先前技術,既與系爭專利屬同一領域,且係存在於系爭專利申請前,自可作為判斷系爭專利是否具專利要件之證據。
3.專利之舉發乃採專利核准後之公眾審查制度,涉及舉發人與被舉發人即權利人兩方,此與專利審查階段單由智慧局審理權利人之申請不同,故雖被舉發人證明智慧局確曾於申請審查階段已檢索到相同證據,然此不代表其已審酌過相同之理由,且亦不代表其即不得依舉發人所提舉發理由再加以審酌系爭專利之可專利性,更不代表法院不得再以此相同之證據來判斷系爭專利是否具備專利要件。

2015年3月10日 星期二

韓國2015年的智財行動方案

韓國於2015.2.5.發布其智財行動方案,提出一個基於智慧財產的創意經濟策略(Strategy for an IP-based Creative Economy),企圖建立一個使人們的創意思維成為智慧產權(IPR)創新、創業及工作機會的全國性IP生態制度。
在這個目標之下,將推動:可信賴的審查及再審查服務、蓬勃發展的IP生態系統、對IP產業的支援、IP專業人員訓練及法規和行政管理改革等5個不同領域的19項核心工作,具體工作包括:
1.藉由專利審查人員和申請人的諮商,使專利註冊較易取得
2.藉由在研發全程中善用專利資訊來強化專利
3.協助受害於專利紛爭的韓國外銷業者
4.培植IP融資及IP相關企業
5.促進智財學習之普及

參考網站
http://www.kipo.go.kr/kpo/eng/

2015年2月24日 星期二

Qualcomm在大陸的反壟斷案調查結果

因中國境內外數十家手機廠商舉報Qualcomm實施價格壟斷等行為,在CDMA、WCDMA、LTE無線通信標必要專利許可市場和基帶芯片市場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實施了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實施排除、限制競爭的壟斷行為,2013.11.中國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舉報啟動了對Qualcomm的反壟斷調查。
經中國發改委調查取證和分析論證,認定Qualcomm實施了以下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1.收取不公平的高價專利許可費。
2.在沒有正當理由之下,搭售非無線通信標準必要專利許可。
3.在基帶芯片銷售中附加不合理條件。
根據調查結果,國家發展改革委對Qualcomm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實施排除、限制競爭的壟斷行為依法作出處理,責令高通公司停止相關違法行為,處2013年度中國市場銷售額8%的罰款,計60.88億元RMB。

2015年2月16日 星期一

一事不再理

某甲向智慧局申請發明專利獲准,後來專利遭舉發成立,專利被撤銷,某甲經訴願不成後,提起行政訴訟。
在訴訟中某甲主張舉發所使用證據的實質技術手段,與審查過程所用的引證案相同,既然審查委員在審查時認為引證案所用的技術無法做出專利技術的結果,現在又在同一事實及同一證據的情況下,在舉發審定書中作出全然不同且相互矛盾的審查見解,是不合適的。

智慧財產局的判決
1.所謂一事不再理原則,係舉發案經審查不成立者,任何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及同一證據,再為舉發。
2.所稱同一事實係指待證之事實相同,同一證據係指附具之證據實質內容相同,若證據不相同,即使待證事實相同,亦無一事不再理之適用。
3.本件為一舉發案,且並無再為舉發之情形,自無前揭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

2015年2月12日 星期四

新加坡成立單一窗口智慧財產權註冊平台

過去新加坡智慧財產權註冊服務分散不同網站,為使業者更方便申請,新加坡智慧財產局(IPOS)與日本電氣(NEC Asia Pacific)於2014.12.16.宣布成立單一窗口智慧財產權註冊平台IP2SG網站,整合專利、商標及設計註冊,預料將可減少約30%註冊表格。

整合平台
https://www.ip2.sg/RPS/RPSLogin/SPLogin.aspx?ReturnUrl=%2f_layouts%2fAuthenticate.aspx%3fSource%3d%252FRPS%252FRPSLogin%252FSPHome%252Easpx&Source=%2FRPS%2FRPSLogin%2FSPHome.aspx

2015年2月10日 星期二

美國2014年著作權產業報告

美國國際智慧財產聯盟(IIPA)於2014.12.17.公布「2014年美國經濟有關著作權產業報告(Copyright Industry in the U.S. Economy: The 2014 Report)」,報告中指出:包含創造、生產、配銷或展覽等核心著作權產業,如書籍、報章雜誌、動畫、錄音、廣播電視及任何形式的軟體等,在2013年產值高達US1.1兆元,占全美GDP比重為6.71%,全體著作權產業的產值則高達US1.9兆元,占GDP比重為11.44%。
核心著作權產業於2013年聘雇將近550萬人,占美國整體私部門就業人數比重為4.81%;平均年薪為US87,860元,較全美平均年薪US65,723元高出34%。全體著作權產業則聘雇超過1,120萬人,占整體私部門就業人數比重達9.85%。
自2009年至2013年間,核心著作權產業之平均年成長率為3.9%,較全美平均成長率2.25%高出70%以上。
包含錄音、動畫、影視、軟體出版品及非軟體出版品等特定核心著作權產業在海外市場的總銷售額為US1,563億元,也超越美國主要外銷產業。

參考網站
http://www.iipa.com/copyright_us_economy.html

2015年2月9日 星期一

Spansion vs. Macronix和解收場

Spansion與Macronix經過數年的緾訟,雙方終於在2015.1.27.宣佈,對於專利訴訟及爭議已達成全球和解,包括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美國聯邦地方法院、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IPR 複審案件,還有在德國的專利侵權案等,共計10多案件。和解的範圍擴及向Macronix採購的下游客戶外,同時雙方就爭訟的專利也取得交互授權,其他和解內容則未揭露。

Smart的看法
這場專利戰會引爆,主要還是因為要搶占市場,2013年,Micronix在Mask Rom的市佔率為世界第一,NOR Flash市場佔有率是第三,市占率上升至15%,Spansion則在NOR Flash排名第二,市占率跌至21%,二者距離拉近,這也是開戰的主因。
雙方訴訟的標的共有19件專利,其中Spansion有10件專利,而Macronix有9件專利,但是Spansion的10件專利中,有9件是來自AMD的專利,而Macronix的9件專利都是自己的。
國內廠商的專利一向以量取勝,在這次的專利戰,發現到Macronix的專利質還是不錯的,才能在這次的訴訟中獲勝。

2015年2月6日 星期五

美太陽能反傾銷終判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於2015.1.21.對我國及中國大陸輸美之晶矽太陽能產品是否對美國國內產業造成損害進行投票,並作成產業有損害之終判,並將於2015.1.29.通知美國商務部(DOC),由商務部於2015.2.5.發布反傾銷命令。受影響的產品包括:太陽能電池,以及含有太陽能電池之模組、層壓片與太陽能板。
國內業者的反傾銷稅稅率為:昱晶27.55%、茂迪11.45%、其他業者19.5%。

2015年2月5日 星期四

從專利看汽車技術的發展趨勢

Thomson Reuters從它的專利資料庫中,對汽車產業的整體創新速度與密度做調查研究,它把汽車的專利分成5大類:燃油經濟(Fuel Economy)、車用電子(Telematics)、自動駕駛(Autonomous Driving)、輔助駕駛(Driver Assistance)、抬頭顯示器(Head-up Displays)。
研究發現,在燃油經濟領域,Hyundai申請的專利最多,其次是GM和福特Ford。車用電子方面則以GM和Hyundai為主。在輔助駕駛領域,Toyota的專利數最多,GM緊追在後,而Hyundai居第三位。Bosch在輔助駕駛方面的專利數最多,其次是Daimler和Continental。抬頭顯示器市場則由Universal Display一家公司為主導,Johnson Controls和GM分別位居第二和第三。
在整體創新上,也分成5大領域:動力系統( propulsion)、導航(navigation)、操控( handling)、安全(safety & security)及娛樂(entertainment)進行統計分析。
在動力系統方面,Toyota擁有超過7,000件專利,接著是Bosch。導航則是由Epson位居首位,Toyota與Denso分別位居第二和第三位
。操控性方面則由Hyndai佔主導地位,Honda和Bosch分別位居第二和第三。
汽車安全性領域的專利,仍是以Toyota領先,而Autoliv穩居第二位。在車載娛樂方面Hyundai的專利申請數量最多,其次是Panasonic與Toyota。

參考資料
http://www.electronics-eetimes.com/en/asia-leads-automotive-innovation.html?cmp_id=7&news_id=222923617&page=0

2015年2月4日 星期三

大陸成立IP金融體系

為解決科技型中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中國技術交易所與北京市海澱區國有資產投資經營有限公司共同構建了中國首家五位一體知識產權金融服務體系——中技知識產權金融服務體系,整個體系由核心層和聯盟層構成。
核心層包括:以專利價值分析指標體系為基礎方法論的知識產權評估公司、註冊資本2億元的融資擔保公司、2億元的債權投資基金、5億元的股權投資基金以及知識產權交易平臺、股權交易平臺,主要工作在幫助聯盟層看懂知識產權價值和科技企業股權價值,建立風險分擔機制,通過核心層和聯盟層互動,為科技型中小微企業提供金融支持,助力企業更好地運用知識產權實現企業價值。聯盟層是由眾多銀行、信託、小貸、保理、P2P和投資機構所組成。
透過金融服務體系針對科技型中小企業所具有的輕資產、高風險、高成長、高收益的特點,以及在融資過程中經常面臨的知識產權評估難、質押難、處置難的問題,通過評保貸投易五位一體的創新運營模式,提供系統性解決方案。

2015年2月3日 星期二

公開 vs. 不公開

立法院院會在2014.1.20.三讀修正通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授權主管機關公告店家須明確標示重組牛和火鍋湯頭等內容,違規可處新台幣3萬元到300萬元。
去年因為食安事件頻傳,立法、行政部門只能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提出這種討好人民的法案,這能不能執行呢?
這在執行上會不會碰到法律競合的矛盾呢?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火鍋湯頭要明確標示,否則開罰,但罰的到業者嗎?這又涉及另一個法律─營業秘密法。
火鍋好吃的秘訣在那裏?大家都知道是湯頭,好吃的湯頭怎麼來的?大家都看過食尚玩家,是由一大堆不肯說的食材敖煮出來的,這些配方不就是秘密嗎?如果它符合營業秘密法所保護的要件,它就是秘密,既然是秘密就沒有標示的問題,不知道衛福部檢查時碰到這種情況時,要不要罰?

2015年2月2日 星期一

LTE戰火開啟

商場上沒有永遠的朋友,也沒有永遠的敵人!
曾經站在同一條陣線對抗Google的Ericsson跟Apple為LTE的專利授權談不攏,也走上法院。據Ericsson的說法,雙方針對LTE的授權金談了2年,Apple一直認為授權金太高,侵蝕獲利,因此,Apple在2014.1.12.向加州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裁定Ericsson的LTE專利為無線通訊產業非SEP,同時指控Ericsson要求不合理授權費用。
Ericsson也在2014.1.14.請求德州法院判定該專利屬SEP,且符合FRAND,雙方戰火一觸即發,後續發展就等著看下去吧!

2015年1月29日 星期四

尼斯分類10版2015修正版生效

尼斯分類於於1961.4.8.生效後,每年都會配合新增或調整的商品分類修訂一次,WIPO已經公告最新NCL(10-2015)修正版於2015.1.1.生效,修正內容請上智慧局網站下載。

2015年1月28日 星期三

2014年美國專利統計分析

根據IFI CLAIMS針對2014年美國專利的統計,USPTO在2014年共發出300,678件專利,較2013年增加8.2%,新的專利權人約9%。
非美國人所獲的專利約49%,以日本最多約18%,前50大的專利權人以美國最多,共19家,日本第二,有18家,台灣只有鴻海跟台積電進入前50家。第一名當然還是IBM,全年獲得7534件專利。

參考網站
http://www.ificlaims.com/index.php?page=misc_top_50_2014

2015年1月27日 星期二

美國2014年專利訴訟統計

Unified Patents於2015.1.8.發布最新研究報告,針對2014年美國專利訴訟做了統計,發現2014年美國的專利訴訟案有5050件,是近5年來次高的一年。
訴訟案件中有63%是高科技產業的訴訟,而訴訟案中有61%是由NPE所提出的,這些由NPE所發起的訴訟案中,又有82%是由PAE透NPE過所提起的,顯示這些PAE在經過多年的訴訟洗禮後,漸漸都會經由白手套來避免與被告纒鬥。
NPE所提出的訴訟86%在高科技產業,而所有高科技產業的訴訟中,由NPE發起的訴訟約83%。
至於原告最喜歡提起訴訟的法院還是在德州東區法院,約30%的專利訴訟案都選擇在這裏打官司,尤其是NPE,超過1350件的專利訴訟在此進行,占該法院專利訴訟案的94%。
NPE所提出的訴訟案,超過75%的對象都是大型企業,這也是符合邏輯的作法,提起訴訟最多次的公司則是eDekka,它也是一家NPE。

參考網站
http://unifiedpatents.com/2015/01/08/unified-patents-2014-litigation-report/

2015年1月26日 星期一

美國10大技術創新專利申請案

IPWatchdog在2014.12.29.公佈由該網站選出2014年前10名最佳美國專利公開案,從這裏可以看出各公司目前的研發方向。
前10名的專利技術領域,分佈於醫療應用、能源、電子商務、物聯網、穿戴式裝置、智慧型手機等,其中穿戴式裝置就有2件,電子商務也有3件。
前10名的專利申請案的申請人分布也非常不集中,各式各樣的廠商都有,產業別分布也很廣,但就是沒有Apple的專利,這點也是蠻好玩的。

參考網站
http://www.ipwatchdog.com/2014/12/29/top-10-patent-applications-for-2014/id=52846/

2015年1月22日 星期四

阿里巴巴的下一步

Oracle與阿里巴巴旗下的中信21世紀於2006.5.30.簽訂協議,提供數據庫管理軟件及中間軟件及相關服務,中信21世紀為此US1,100萬元保證金。後來雙方爭訟多年,終於在2015.1.12.以3,720元RMB達成和解。
阿里巴巴的和解可以從策略上看的出來,阿里巴巴打算建立平台、金融、數據三大平台,目前前二個平台都已看到成果,只差數據平台,雙方和解後,原來放在Oracle上的資料,將移回自己的平台,未來在虛擬世界的發展可能會更快!

2015年1月21日 星期三

超連結的著作權

網路愈來愈發達,大家也都陷的很深,常常會分享一些自己覺得很好的資訊給親朋好友,Youtube就是一個很好的工具,它提供了各式各樣的資訊。
據水果日報的報導:許多YouTube使用者因為將侵權影片加入自己的收藏的播放清單而挨告,隨即在偵查中被著作權人要求數萬元不等的和解金。
Youtube上的資訊可以分為二種,一種是盜版的資訊、一種自己的資訊放在上面分享的,盜版的資訊放在上面,當然侵害著作權的行為,自己的資訊放在Youtube上分享,也是有著作權的,不能隨意重製。
要怎麼解決這個困境才能跟好朋友分享呢?網路連結的方式有:指向連結、圖向連結、視框連結、深度連結,除了深度連結外,其餘的連結方式都不會侵害著作權,而我們最常用的分享方式就是指向連結,什麼是指向連結呢?簡單的說就提提供連結的網址,直接讓收到訊息的人點選該網址就可連結到網站的方式。
當然當你在分享的時候也要小心,雖然你用指向連結不會侵害著作權,但也要注意所分享的作品是否明顯的是盜版,不然也有可能會有事的。

2015年1月20日 星期二

房屋仲介的專利戰

受惠於無線通訊的技術,電子商務慢慢的不能滿足消費者隨時隨地消費的需求,消費市場上,行動商務戰正打的火熱,好房網控告591租屋網也趕上這波潮流。
據報導:好房網在2013.4.在APP推出即拍即刊的功能,並且獲核准專利權,591租屋網隨即在2013.9.跟進推出功能雷同的出租刊登。好房網的APP於2013.6.推出個人圖文備註功能,並取得專利,2014.3又遭591模仿推出看屋筆記。
好房網除了控告591侵害其專利外,亦向公平會公平會舉發影響交易秩序行為,公平會則先做出無違反公平交易法情事的裁定。

Smart的看法
以好房網的專利來看,他所申請的新型專利中,很多都是方法專利,這跟新型專利的定義不合,也難怪591會去舉發,這是未來發明人在申請專利時要去考量的,至於這些應該去申請發明專利的新型專利是不是同時有申請發明案,在資料庫中目前是看不出來,也許有吧!
由技術保護的觀點來看,這樣系統,除了用發明專利保護之外,其實,如果發明人覺得UI設計很重要,應該要去申請icon及使用者介面的設計專利。
從這個案子也可以發現,智慧財產的侵權案,除了專利訴訟外,也可以從公平交易法去排除,當然,以本案來看,著作權的侵權也是一個可以訴訟的方向。

2015年1月19日 星期一

Apple的手耭新專利

記得Apple的iPhone 6剛推出的時候,電視上報導的最多的是手機放在褲子的後口袋裏,一坐就彎的畫面。從USPTO公告的專利,可以發現它剛拿到一個新專利,未來iPhone很可能可以彎曲,甚至於折疊。
從專利看起來,這個技術不但可以讓手持式裝置外部使用具有延展性的外殼,連內部的零組件都可彎曲,也就是說,當手持式裝置被扭彎、摺疊的時候,它的電池、電路板等電子零組件都不會受到損傷。

US8,929,085
Title : Flexible electronic devices
Filing Date : 2011.9.30.
Issue Date : 2015.1.6.
Abstract :
Flexible electronic devices may be provided. A flexible electronic device may include a flexible display, a flexible housing and one or more flexible internal components configured to allow the flexible electronic device to be deformed. Flexible displays may include flexible display layers, flexible touch-sensitive layers, and flexible display cover layers. The flexible housing may be a multi-stable flexible housing having one or more stable positions. The flexible housing may include a configurable support structure that, when engaged, provides a rigid support structure for the flexible housing. The flexible internal components may include flexible batteries, flexible printed circuits or other flexible components. A flexible battery may include flexible and rigid portions or may include a lubricious separator layer that provides flexibility for the flexible battery. A flexible printed circuit may include flexible and rigid portions or openings that allow some rigid portions to flex with respect to other rigid portions

2015年1月15日 星期四

廣州市的專利政策發展

廣州市政府常務會議於2015.1.6.審議通過將於2015~2019年總投入RMB 4億元於專利工作專項財政資金,執行的方向將從原來支持專利申請和專利技術產業化,擴展至涵蓋專利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公共服務。

Smart的看法
大陸各地政府近年來都積的在推動智慧財產權的概念,二岸在這方面的競爭位置也在慢慢拉近,他山之石可以攻錯,我們的政策又是什麼呢?我們也推了一個貫徹保護智慧財產權行動方案,有興趣的朋友可以看一下: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539971&ctNode=7127&mp=1

2015年1月14日 星期三

Toyota對燃料電池專利免費授權

繼Tesla於2014.6.宣佈把他的電動車專利開放免費授權後,Toyota也在2015.1.宣钥要把他擁有的燃料電池、儲氫罐、電池控制系統等5,680件專利免費授權。這些專利包括了:燃料電池組的專利約1,970件、燃料電池控制系統專利約3,350件,高壓儲氫罐的專利約290件,氫能源供給的專利70件。

Smart的看法
眾車廠開發電動車這麼多年,一直無法順利上市,電池技術是一大瓶頸,它影響了電動車的續航力,也是目前各大廠正在努力解決的問題,Toyota把燃料電池的技術免費授權,其目的不外乎是想藉此讓燃料電池變成電動車電力來源的主流,順便把市場做大,當國內業者還在18650裏面打轉的時候,是不是該看看別人在玩什麼?

2015年1月13日 星期二

商標權的權利耗盡

安鵬科技於2006年申請Dino Lite Digital Microscope做為商標用於第9類商品,迪光公司曾為該公司之經銷商,替其推廣標有系爭商標之數位顯微鏡商品,2012.7.1.雙方經銷關係結束,迪光公司未經同意,仍繼續使用系爭商標中之文字Dino-LiteInc作為迪光公司之英文名稱及網域名稱,且在網站首頁正中央明顯放大系爭商標。安鵬科技認為迪光公司將系爭商標做為自己的商標使用,會使一般人誤認系爭網站為安鵬,因此,控告迪光公司違反商標法第68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業已侵害其之商標權。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附有商標之商品由商標專用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市場上交易流通後,商標專用權即已耗盡,對於持有或繼續行銷該商品之第三人,不得再為主張商標專用權。但為防止商品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則不在此限。
2.系爭網站上所銷售之系爭商品,為原告前曾售予被告迪光公司經銷之系爭商品,且被告迪光公司前因經銷合約所買受之系爭商品確實尚有庫存,系爭商品上所標示之系爭商標,顯然係由原告合法附貼之商標,原告自不得就標有系爭商標之系爭商品主張商標權。
3.系爭網站上於系爭商品旁雖另有標示系爭商標,被告是在系爭商品旁再次標示系爭商標,且將該商標之字樣放大,然此僅是行銷系爭商品之手法,雖仍屬系爭商標之使用範圍。
4.被告既係販售原告製造之系爭商品,故其使用系爭商標之行為,自不會破壞商標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之功能,亦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
5.因此,判決被告行為未侵害商標權。

參考資料
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民商訴字第49號民事判決

2015年1月12日 星期一

異議成立的申請案亦為先前技術

很多人都只認為公開或公告的專利案,才是先前技術,在申請之前被異議成立的專利申請案,是不是也是先前技術的一環,我們來看看這個案例。
某甲申請一新型專利經智慧局核准後,遭某乙舉發成立,某甲認為舉發案所用的先前技術是一個已經被異議成立的前案,認為不能當做先前技術為由,經訴願不成立後,遂提起行政訴訟。
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認為:先前技術係指系爭專利申請前已能為公眾得知之資訊均可作為引證資料,而專利申請案經公開或公告後已為公眾可知之資訊,即可構成先前技術的一部分,不論該專利案嗣後是否經放棄或撤銷,其已公開或公告之內容亦得作為引證資料。因而判決某甲敗訴。

參考資料
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行專訴字第51號行政判決

2015年1月8日 星期四

Youtube又遭告侵權

Youtobe上的內容一直有著作權的爭議,沈寂多時之後,又被告了。
Irving Azoff在2013年成立一家專業的音樂版權管理機構Global Music Rights,它的主要工作是幫助音樂著作權擁有者在全球進行著作權的授權和管理,客戶包括Pharrell Williams、Chris Cornell、John Lennon、The Eagles 等音樂巨星。
Irving Azoff已經向YouTube發出通知,要求立刻停播平台上的大約2萬首涉嫌侵權音樂作品,其中包括 Ira Gershwin、Geroge、Chris Cornell、Smokey Robinson,否則將面臨法律訴訟。

Smart的看法
數位匯流已是趨勢,Google也一直在朝這個方向努力,馬上就要推出的streaming服務會不會因此而叫停?也是值得我們後續觀察!

參考網站
http://www.hollywoodreporter.com/thr-esq/pharrell-williams-lawyer-youtube-remove-7598

2015年1月7日 星期三

Toshiba與Hynix的專利侵權案和解

一名曾任Toshiba合作企業的工程師涉嫌在 2008.7.偷偷複製Toshiba的NAND Flash資料,隨後跳槽 Hynix,將機密技術交給該公司,Toshiba於2014.3.向東京地院控告Hynix竊取商業機密,向Hynix求償近1,100億日圓。訴訟後案情急下,Toshiba於2014.12.9.宣佈雙方以330萬日元合解。

Smart的看法
商場上沒有永遠的敵人,端看利益分配,本案會和解,其實是有跡可循的,訴訟之後,2011年二家仍然一起在研發MRAM,未來還要合作研發次世代的半導體技術,可見訴訟只是一種手段,意思到了就要適可而止!

2015年1月6日 星期二

電腦伴唱機音樂授權單一窗口

國人習慣到餐廳吃飯時,都會唱個卡拉OK助興,但是,很多人不知道伴唱機裏的歌曲也是有著作權的,因此,很多餐飲業者常常會被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控告侵害著作權,往往不勝其惱。
其實,餐飲業者提供給客人唱歌的音樂,是利用到著作財產權人的公開演出權,本應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但是,實務上,伴唱機內所灌錄之歌曲眾多,餐飲業者要一一向所有著作權人取得授權,是非常困難的。
於是出現了一個類似代理制度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由這些團體代替著作權人跟使用者協議授權金,讓使用者向這個團體取得授權即可,不用再個別的找著作權人授權。
目前國內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有三個: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MCAT)、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TMCS),但是,一般商家不會知道伴唱機裏的歌要向那一個團體申請授權,甚至於以為只要向一家取得授權即可,殊不知伴唱機中的歌的著作權人可能會出現在三個團體中,只向一家繳授權金可能會被另外二家告。
為解決此一問題,智慧局與三家集管團體多次協調後,自2015.1.1.起店家可直接向單一窗口即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洽商授權並支付共同使用報酬率每年每台NT9,000元,即可一次取得三家集管團體的完整授權,合法利用著作,不必像以往需個別取得授權

2015年1月5日 星期一

Apple的會議室整合專利

當果粉引頸企盼Apple TV上市之際,大家應該都在好奇這個電視跟我們現在用的電視有什麼不同?
從Apple的專利中,我們可以看出一些端倪,它除了可以在家看電視用之外,它也可以用在公司的會議室中,透過數位多媒體裝置的技術,自動調整、控制會議室模式,也可以經由事件或是時間觸發開啟會議室系統。
在會議室模式,藉由數位多媒體裝置所提供的識別碼,可讓行動裝置連接上數位多媒體系統,直接將資料傳輸到該裝置不需用戶用遙控器來選擇。會議進行中,與會者想分享自己的資料給其他用戶時,也可以利用這個系統從桌機、筆電、智慧型手機傳送簡報、螢幕截圖、產品展示、照片或是影片到電視螢幕。

參考網站
http://udn.com/news/story/7087/572872

2014年12月30日 星期二

Rockstar將專利賣給RPX

2011年Apple為了跟Google搶Nortel的專利,最後由Apple、BlackBerry、Ericsson、Microsoft和Sony組成Rockstar專利聯盟,以45億搶標買下Nortel6000多件專利。落幕之後,由Rockstar聯盟成員瓜分取走各自需要的專利2000件,將剩餘4000件成立Rockstar Consortium LLC公司。
RPX於2014.12.24.宣布旗下子公司RPX Clearinghouse將以US9億元買下由Rockstar持有的專利,但這項交易尚需要由相關單位批准才能生效。
根據交易公告顯示Rockstar同意撤銷先前對HTC、LG 和 Samsung等公司的訴訟,且Rockstar聯盟成員公司可取得該4000件專利之非專屬授權,RPX也承諾未來會以FRAND授權,且宣稱以後也不會以此批專利再次控告 Android陣營廠商。
本案到此看來,似乎Android的專利戰已經結束,RPX拿到專利要怎麼賺錢呢?據說RPX要以吸收會員的方式來取得授權金,這就讓我們繼續看下去吧!

2014年12月29日 星期一

香港的專利市場

香港目前由律師協助申請專利事宜,根據香港官方統計,自2007年以來,相關智慧財產權活動的出口總值平均每年成長8%,在2012年達到近40億港元。在智慧財產權活動的入口總值,自2007年起平均每年的增長率為6%,2012年的總值也超過150億港元。
為吸引大量外商借香港作為跳板,先來香港申請專利再進入大陸,香港政府公布香港專利制度發展的未來路向,主要措施包括設立原授專利制度,同時保留現行的再註冊制度,長期則會制訂全面的制度,建立專利代理服務。

Smart的看法
從香港的策略來看,他是希望成為外國人進入大陸的門戶,制度一旦成形,市場上對專利人員的需求,也可能會增多,目前大家都跑到大陸考代理人,如果香港有自己的代理人制度,可能大家又要一窩蜂跑去香港考了,專利人也是蠻命苦的。

2014年12月25日 星期四

侵權訴訟的請求時效

安源資訊在2004年與維文公司簽約,由維文提供印刷防偽的專業技術,開發、設計與生產安源所需票券ibon,雙方並簽立專案合作同意書、保密協議書等採購契約。
維文認為安源在2010年取得防偽設計的軟體後,就自行對外採購,侵害該公司的營業秘密,遂於2012.11.15.提起訴訟,並要求1,712萬元的損害賠償。
智慧財產法院認為:維文在2010.9.15.就知道安源可能侵權,到2012.11.15.才提起訴訟,已超過2年的請求時效,因此,判決維文敗訴。

Smart的看法
任何抾律都有時效性,權利人發現權利被侵害,就要趕快行使權利,本案就是最好的例子,而且營業秘密一旦被公開,就不成秘密了,權利人更要慎重保護自己的權利。

2014年12月24日 星期三

Apple的防摔專利

使用手機最怕不小心掉到地下,輕者皮破或變型、重者螢幕破掉,為了改善這些問題,Apple研發出一個技術,偵測與改變裝置掉落的方向或角度,再利用裝置上的陀螺儀及加速度等感測器將裝置的所在位置、行進速度、掉落方向等訊息傳送到處理器,計算出裝置掉落的高度、速度、可能的撞擊力等,驅動偏於一側的馬達來改變掉落中裝置的重心,進而讓裝置的機身沿軸線旋轉,安全著陸。

US8,903,519
Title : Protective mechanism for an electronic device
Filing Date : 2011.9.16.
Issue Date : 2014.12.2.
Abstract
An electronic device including a processor, a sensor in communication with the processor and a protective mechanism. The protective mechanism is in communication with the processor and is configured to selectively alter a center of mass of the electronic device. Additionally, the electronic device also includes an enclosure configured to at least partially enclose the processor and the sensor.

2014年12月23日 星期二

大陸手機專利戰新局勢

Qualcomm目前跟大陸合作的手機業者,都會簽訂反向專利授權協議,這個協議任何購買和使用Qualcomm晶片的公司,必須將公司本身持有的專利免費授權給Qualcomm,並且不能憑藉此專利向其他使用Qualcomm晶片的手機廠商收取專利授權費。
簽這個協議有什麼好處呢?Qualcomm就像一個大的patent pool,只要跟他授權過的廠商,專利就會被放進來變成公用的,所以,專利數量少的公司就賺到了,只要繳授權金給Qualcomm,就可以免費用其他公司的專利。
但是,Qualcomm的這個行為發改委認為違反反壟斷,除了可能面臨10億RMB的罰款外,這個協議也取消。
反向專利授權協議取消後,專利數少的公司在交互授權的談判上,可能就會吃大虧,大陸手機業者間的競爭態勢也可能因此而改變。

2014年12月22日 星期一

乾隆皇帝的著作權

據報載: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104年度國立故宮博物院單位預算,會中通過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陳○○提出的主決議案:故宮推出「朕知道了」紙膠帶,大陸也處處可見贗品,北京故宮近期推出一系列文創商品,包括朝珠耳機和「朕就是這樣漢子」摺扇,要求故宮應在1個月內查明侵權事實,並儘速提起訴訟,將檢討報告送交教委會委員。
委員會決議建請故宮應成立打擊著作權侵犯的專責單位,並有效積極處理故宮著作權遭侵犯案件;以及建請故宮從105年度起,應考量故宮文創精品著作權遭侵犯情形,增列打擊著作權侵犯的律師費用,以有效打擊故宮著作權遭侵犯違反情事。
這真是件很有趣的新聞,不知道立法委員們知不知道我國的著作權法從什麼時候開始有的?就算乾隆時代已經立法,著作權的保護期限也過了,如果「朕知道了」這句話真的是乾隆講的,他的著作權保護期限也過了,即使沒過,這句話是不是構成著作權保護的要件,也有待商榷。否則,「我知道了」這句話是不是也有著作權呢?嘿嘿,如果真的這樣,可就妙了,以後可能誰都不知道了!
既然「朕知道了」這句話沒有著作權,北京故宮還可能侵什麼權呢?我不知道故宮的商品上有沒有打他的商標?商標有沒有在大陸註冊?唯一有可能侵權的是對方打著故宮商標的名義推出商品,那是侵害商標法而不是著作權法,但是,如果故宮的商標沒有在大陸註冊,那侵害的是什麼呢?我很好奇故宮1個月後的報告會怎麼寫?讓我們接著看下去....

2014年12月18日 星期四

小米風暴

小米正當紅,他的手機目前在全球出貨已經排名第三,也積極的布局印度市場,除了現有的紅米1S及紅米Note外,還計畫在2014.14.於印度推出4G版紅米Note、2015推出小米4。
就在小米意氣風發打算打敗Apple、Samsung的時候,2014.12.8.印度德里高等法院同意發出單方裁定(ex parte order),認為小米侵犯Ericsson標準必要專利(SEPs),將禁止小米在印度進口及銷售手機。

Smart的看法
以本案來看,法官認為小米違反FRAND原則,因而單方裁定禁制令,顯然Ericsson看起來是有按FRAND原則想要授權,而小米可能不願意。
這個可能是跟大陸以往對智財的尊重態度有關,我們不予置評,但是,這個案例給我們很好的啟發,對於SEP如果不能迴避,抄襲不一定是最好的解方案,如果產品要行銷國際,更不可能對SEP視若無睹,也許國內的司法、行政可以偏袒、保護,出門在外就立刻見真章!

參考資料
http://www.patentlyapple.com/patently-apple/2014/12/indian-court-bans-xiaomi-smartphones-over-ericsson-patents.html

2014年12月17日 星期三

日本商標上WIPO資料庫

日本特許廳公開表示,從2014.11.27.開始提供日本商標公報訊給世界智慧財產權機構(WIPO)所建置的商標資料庫(Global Brand Database),今後將可以在前述資料庫中搜尋到登載有日本商標註冊資訊的商標公報。

Global Brand Database
WIPO於2011.3.所免費提供的資訊服務,目前資料庫約1400萬筆資料,2014.5.起開始提供了上傳圖片檔案檢索類似圖形商標的圖像檢索功能。
目前資料庫提供服務的國家包括美國、澳州、加拿大、新加坡、紐西蘭、瑞士、菲律賓、丹麥、以色列、蒙古、埃及、柬埔寨、愛沙尼亞、阿聯酋、阿曼、阿爾及利亞等16個國家。
資料庫網址
http://www.wipo.int/branddb/en/

2014年12月16日 星期二

快剪商標判決定讞

王嘉鋒原本是聯電工程師,派駐新加坡期間接觸日本的快速剪髮,2006年辭職回台,成立快克企業社跨足理髮業,在台南一家量販店創立第一間F100極速剪髮店面,並邀林姓男子等7位合夥人投資,全台快速展店超過70家。
2011年集團已分家後,王主張,當初公司的商標F100極速剪髮、QC百元剪髮、美髮大師是由他獨自申請註冊,擁有專用的商標權,要求7名股東不准使用,並求償158萬多元。
合夥人提出財報資料與會議紀錄佐證3個商標是合夥資產之一,由股東出錢分攤商標註冊費,委託王男全權處理卻被擅自登記為個人所有,最後,法院佐以王男與股東間的電子郵件發現,當初是8合夥人共同商議成立快速剪髮事業,且將完成商標申請做為發展事業的其中項目,該商標非王所獨有,判決王應將商標改登記為8名股東共有,股東也不須賠償。

Smart的看法
台灣很多的中小企業老板,往往有我就是公司、公司就是我的想法,專利或商標常常登記成自己的,這在獨資事業比較不會發生問題,合夥企業就會發生類似事件,這是應該特別注意的。

2014年12月15日 星期一

商標的識別性

將具有識別性的單一圖形組合在一起,是不是仍具有識別性,可以成為商標的標的呢?今天來看看這個判決。
某公司將4個經設計之菱形花紋圖形分置上下左右共同組成之一大菱形圖形,整體圖樣為一經設計之裝飾性圖形,以之申請商標,遭智慧局以無識別性為由核駁。
行政訴訟時,原告主張:
1.其關係企業亦以本件商標之部分圖樣註冊多件商標,系爭商標只是這些商標的組合,自亦具識別性。
2.個別圖案均出自原告獨創,早已註冊並使用在指定商品上,透過大量廣告宣傳、商品行銷,消費者已相當熟悉,具有後天識別性。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商標圖樣是否具識別性,應就該商標圖樣整體外觀予消費者之印象綜合判斷,若該商標圖樣為多個不同的單一圖形所構成,縱然個別之單一圖形本身具識別性,組合後之商標圖樣仍非必然具有識別性。

參考文獻
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行商訴字第29號行政判決

2014年12月11日 星期四

行政訴訟期間的新證據

行政訴訟程序中所提出的新事證,有沒有什麼限制呢?可不可以提出跟原處分無關的事證呢?我們來看一個案例。
某甲原以系爭專利違反申請權共有,應由全體共有人提出申請之規定為由,提起舉發案,經智慧局作成舉發不成立之處分,訴願亦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時,又提出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及創作性的事證。
對於新提出關於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及創作性的新事證,智慧財產法院認為:
1.就撤銷專利權之行政訴訟所提之新證據,應就同一撤銷或廢止理由所提者,方可適用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3條第1項規定。
2.在行政訴訟階段才提出的新事證及原告主張之理由,均未經訴願程序,且訴願階段亦僅就專利申請權共有之部分爭執,並未爭執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及創作性之理由。
3.訴願時主張撤銷專利的理由與行政訴訟的主張,兩者顯非同一撤銷或廢止之理由,自無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3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4.對原告提的新證據主張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及創作性之部分,已非屬本件行政訴訟之審理範圍。

參考文獻
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行專訴字第68號行政判決

2014年12月10日 星期三

SEP與禁制令

專利是一種排他的權利,禁制令往往是專利權人用來排除侵害的一個工具,但是,SEP是不是適合用禁制令來排除侵害呢?有人認為SEP的專利權人已經同意FRAND的授權條件,所以不適用禁制令來排除侵害,除非標準的實施者拒絕進行授權協商。當然,也有另一種聲音,認為禁制令的壓力可以促使協商達成共識,避免可能的被授權人惡意拖延協商。
在Microsoft vs. Motorola案中,第9巡迴上訴法院認為:SEP的專利權人做出的FRAND授權承諾,隱含著保證不會採取行動排除技術使用人使用該技術。在Realtek vs. LSI案中,法院認為:SEP的專利權人承諾依FRAND條款進行授權,就是承認權利金其實就是對其專利損害的適當補償,在沒有跟技術使用人提出授權邀約前,就申請禁制令是違反FRAND授權承諾。
Apple vs. Motorola案中,法院也是主張SEP權利人的FRAND承諾,就是同意權利金是使用其專利的補償金,除非技術使用人拒絕支付符合FRAND條件的權利金,否則,不應核發禁制令。
從以上的案例看來,如果技術使用人沒有拒絕跟SEP的專利權人談授權,SEP的權利人要申請禁制令好像不是件容易的事,這應該也是業者面對訴訟要有的認知。

2014年12月9日 星期二

SEP的侵權訴訟

SEP既然是實施產業標準不可迴避的專利,專利權人的權利與標準實施者的利益都要取得衡平,所以,標準制訂組織才會要求SEP的專利權人要揭露專利,而且要依FRAND的條件授權。
但是,SEP是在標準還沒有確定前就已經揭露了,它的claim到底是不是落入標準的範圍?即使落入標準的範圍,如果是標準的選擇條款,我們是不是還有侵權?業者在與SEP的專利權人訴訟前,都要先澄清。
如果系爭專利的claim都是標準的構成要件,我們就要特別小心了,如果全部都實施了,就落入全要件原則,造成文義侵害,如果有一個以上的要件沒有符合,就不符全要件原則,未造成文義侵害。
另一種情況是系爭專利的claim比標準的構成要件大,我們如果只實施標準含蓋的部分,就不會實施到所有專利範圍,就符合全要件原則的要件不足原則,不會造成侵害,但是,如果把不是標準的要件也含蓋了,那就會符合全要件原則。
所以,在訴訟的過程中,我們在解釋claim時,可以設法加入標準沒有的的技術功能或特徵,限縮claim的範圍,讓它跟標準不同。也可以設法讓某些claim落入標準的選擇性條款,如果我們沒有實施選擇性條款,就不會侵害了。

2014年12月8日 星期一

SEP授權原則

SEP是實施標準時,無法迴避的專利,既然無法迴避,如果沒有約束,被授權人可能會被予取予求,為了讓SEP的權利人與標準實施者間的利益衝突取得衡平,因此,標準訂定組織在揭露SEP時,都會要求SEP的專利權人要讓被授權人能以FRAND的條件取得授權。
FRAND: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

2014年12月5日 星期五

SEP也可能不是SEP

SEP是怎麼來的呢?大多數的標準制訂組織是不會審查專利是不是具備技術的必要性,都是由專利權人自行揭露它是SEP,而且它往往是在標準定案前,就被要求要揭露,站在專利權人的立場,就會從寬解釋,把他認為可能是的專利都放進SEP中。
既然程序上,SEP是由專利權人自行認定、揭露,標準制定組織又沒有審查,而且又要求在標準訂定前就要揭露,這麼多變數糾葛在一起,問題就來了:
1.標準在制定的過程中,是不斷的妥協、調整,如果當初宣告為SEP的專利技術,在標準形成的過程中,最後在定版中沒有被保留,它還是不是SEP?
2.如果這個當初宣告為SEP的專利申請案,最後也拿到專利,但是,它的技術在標準最後定案時,被列為選擇性條款,它還是不是SEP?
3.當初被揭露為SEP的專利申請案,在審查的過程中,它的申請專利範圍如果被限縮,而沒有完全符合標準的內容,它還是不是SEP?
被揭露是SEP的專利到最後也可能不是SEP,業者在談授權或被告時,是不是要特別小心的查證呢?免得被當肥羊宰。

2014年12月4日 星期四

標準必要專利

無線充電的技術標準還沒有出來之前,現在至少已經有3群人正在積極投入搶占山頭,再仔細的看一下這3群人,發現這3群人裏面,很多人是腳踏二條船,甚至是三條船,研發其實是很燒錢的,為什麼他們願意花資源投入在不同的技術研發上呢?
很多產業都有產業標準,當產業標準確定後,所有產品都會跟據這個標準來製作,非主流產品就會慢慢消失在市場上,這也是大家為什麼願意花錢重複研發的最大誘因,因為萬一押寶錯了,市場就沒了,這可是茲事體大啊!誰都承擔不起這個責任。
另外還有一個很重要的誘因,就是這些先進入者,在訂定標準的過程中,因為可以掌握技術發展的方向,就可以把重要的技術先去申請專利,再把它變成標準必要專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 SEPs),然後錢就滾滾而來!
標準必要專利的定義,各組織的定義大同小異,綜而言之,就是在實施標準時,無法迴避的專利,既然不能迴避,又是產業標準中一定要用的技術,那業者就只好花錢消災、付買路錢了。

2014年12月3日 星期三

台日將實施生物材料寄存相互合作

專利法規定:申請生物材料或利用生物材料之發明專利,申請人應將該生物材料寄存於指定的寄存機構。
因為專利採屬地主義,所以要在各地辦理註冊,因此,就發生要在各申請國重複寄存的問題。
為解決這個重複寄存的問題,如果是布達佩斯條約的會員國,就可以在布達佩斯條約所承認的任一個國際寄存機構寄存該生物材料,即可多國申請,而不必在各國重複寄存。但因我國並非布達佩斯條約的會員國,所以無法請求分讓寄存在國際寄存機構的生物材料。
亞東關係協會與日本交流協會於2014.11.20.就臺灣與日本專利生物材料寄存相互承認簽署合作備忘錄,智慧局也將於簽署後公布臺日專利程序上生物材料寄存相互合作作業要點,未來無論是日本人來我國申請專利,或者我國人去日本申請專利,都只需就近在地寄存,而不必重複寄存。

2014年12月2日 星期二

出售智慧財產的營業稅

我們都知道出售有形的貨物或服務,買受人需負擔5%的營業稅,如果出售的是無形資產,需不需要繳營業稅呢?
根據營業稅法的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依法課徵營業稅。所以,我國的營業稅課徵的認定是提供地及使用地原則,只要是勞務的提供地或使用地,有一個是在我國境內時,即需課徵營業稅。
因此,出售無形資產的專利權或商標權是否要繳營業稅,可分3種情況:
1.銷售國內的智慧財產
把國內的專利權或商標權出售給他人,因為提供地在國內,自然是需要繳營業稅。
2.銷售國外的智慧財產給國內業者
國內廠商把自己在國外的專利權或商標權出售給國內廠商,因為使用地點在境內,亦屬於需繳納營業稅的態樣。
3.銷售國外的智慧財產給國外業者
國內廠商把自己在國外的專利權或商標權出售給國外廠商,因為提供地與使用地都不在境內,因此,不需繳納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