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2日 星期四

商標之戲謔仿作

常常會有人把別人的商標加以修改,甚至於kuso後當成自己的商標,這種鸻為會不會造成商標侵害呢?

在智慧局的103年度刑智上易字第63號刑事判決中認為:
1.商標之戲謔仿作(parody),係基於言論自由、表達自由及藝術自由之尊重,而對商標權予以合理之限制。
2.商標法本為保護商標權及消費者利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而制定,商標權人經由商標之使用及商標權之保護逐漸建立其品牌價值,且相關消費者藉由商標之識別性而得以區辨各別商品或服務來源,是商標權涉及商標權人之利益與避免消費者混淆誤認之公共利益。
3.如欲允許商標之戲謔仿作,模仿知名商標的商標必須具詼諧、諷刺或批判等娛樂性,並同時傳達二對比矛盾之訊息,且應以避免混淆之公共利益與自由表達之公共利益予以衡平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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