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23日 星期一

商標的平行輸入

今天去輔導一家童裝店,老板是自行創業的鳯凰家族,她從進口商處買來正牌的日本某無嘴貓品牌的童裝販售,結果被代理商以沒有合約為由提告,已至警察局做完筆錄。
這顯然是個商標的問題,有二個層面的可能,一是平行輸入、一是仿冒,所以,我先跟她確認她所賣的衣服是正牌的還是仿冒的無嘴貓?如果是仿冒的那就要被告侵權的準備,如果是正牌的無嘴貓,則還有可談的空間。
從進口貿易商處買正牌的商品來賣,沒有仿冒的問題,而是真品平行輸入的問題,這涉及商標權的權利耗盡,我國的商標法有沒有禁止平行輸入呢?
商標法第36條第2項就明白的規定: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顯然我們的商標法主張的是國際耗盡,也就是真品的平行輸入是不侵害商標權的。
最高法院在81年台上字第2444號民事判決也認為:只要水貨的品質與商標權人所銷售的相同,且進口商沒有冒用他人商標的行為,水貨就不會讓消費者混淆誤認,自然不應該禁止真品平行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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