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在2014.1.20.三讀修正通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授權主管機關公告店家須明確標示重組牛和火鍋湯頭等內容,違規可處新台幣3萬元到300萬元。
去年因為食安事件頻傳,立法、行政部門只能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提出這種討好人民的法案,這能不能執行呢?
這在執行上會不會碰到法律競合的矛盾呢?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火鍋湯頭要明確標示,否則開罰,但罰的到業者嗎?這又涉及另一個法律─營業秘密法。
火鍋好吃的秘訣在那裏?大家都知道是湯頭,好吃的湯頭怎麼來的?大家都看過食尚玩家,是由一大堆不肯說的食材敖煮出來的,這些配方不就是秘密嗎?如果它符合營業秘密法所保護的要件,它就是秘密,既然是秘密就沒有標示的問題,不知道衛福部檢查時碰到這種情況時,要不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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