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8日 星期三

從大愛看商標

自從柯P對慈濟的內湖開發案有意見後,媒體上立刻充斥著挺柯的氛圍,甚至於有人把慈濟申請了51項大愛的商標都被拿出來說他壟斷,超出商標法應有的規範。
我不是慈濟人,所以不需要在此跟我辨論慈濟的對與錯,我只想從商標的角度來看待這件事。
商標是用來表彰自己的產品,避免跟別人的產品混淆誤認,任何自然人或法人都可以為了保護自己的產品或服務,將自己的商標拿去註冊,慈濟是個法人當然不例外,我想慈濟會把大愛拿去註冊,應該是不想讓消費者認為別家公司的大愛產品跟慈濟有關而不是真想壟斷大愛。
商標是採註冊主義,只要經過審查通過、繳費註冊就可獲得,而且只有在註冊的類別中才受到保護,以慈濟而言,除了他註冊的51項產品外,的產品或服務都不受保護。
但是,他註冊的51項產品他都有販售嗎?如果別人真想用大愛來賣產品可不可以呢?我想慈濟並不是註冊的這51項產品都有在賣,商標法也有規定商標3年未使用是可以被廢止的,一般業者如果真想用大愛這個商標,我想商標未使用這件事是很容易舉證的,有正義感的宅神應該做的是去智慧局舉發而不是在媒體上噴口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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