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16日 星期一

一事不再理

某甲向智慧局申請發明專利獲准,後來專利遭舉發成立,專利被撤銷,某甲經訴願不成後,提起行政訴訟。
在訴訟中某甲主張舉發所使用證據的實質技術手段,與審查過程所用的引證案相同,既然審查委員在審查時認為引證案所用的技術無法做出專利技術的結果,現在又在同一事實及同一證據的情況下,在舉發審定書中作出全然不同且相互矛盾的審查見解,是不合適的。

智慧財產局的判決
1.所謂一事不再理原則,係舉發案經審查不成立者,任何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及同一證據,再為舉發。
2.所稱同一事實係指待證之事實相同,同一證據係指附具之證據實質內容相同,若證據不相同,即使待證事實相同,亦無一事不再理之適用。
3.本件為一舉發案,且並無再為舉發之情形,自無前揭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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