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7日 星期一

伴唱機的著作權

不知從何時開始,國人在聚餐時,總是要有伴唱機來助興,可是消費者很少會注意到歌曲的著作權問題,最近就有報載伴唱機業者美華公司被依著作權法起訴了。
美華與華研、環球公司所簽訂的歌曲授權期間至2002.12.31.截止後,於是這些公司就把歌曲陸續授權給揚聲公司,但美華仍於2012.3.15.以每年88萬元交由伴唱機業者重製,再出租給汽車旅館使用,被揚聲發現,被新北地檢署以違反著作權法起訴。
伴唱機是個複雜的產品,它的裏面包括了音樂著作、錄音著作、視聽著作,使用上又涉及公開演出及公開上映的權利,而且1個伴唱機中的著作權人又不止1人,要一一去取得授權,可能很難。
對於這樣的標的,它的著作權授權通常都交由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來處理,所以,我們在市面上買到的伴唱機,理論上,業者都已經跟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取得授權才賣給消費者。
以這個案例而言,代理授權的業者在授權合約終止後這麼久,還敢把以前授權的歌曲授權給別人,如果不是故意的話,其內部管理應該是有問題的。同時,這個案例也告訴我們:如果我們以後要去取得著作權授權時,也要很小的確定那個授權的人是不是真的權利人,不然就賠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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