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10日 星期五

2008年10月8日 星期三

營業場所播放音樂又起爭議

台糖白甘蔗涮涮鍋台北市南京東路五段分店,因在店內「轉播」有線音樂頻道播放的十首歌,被控違反著作權法。台北地檢署以該分店未經授權,擅自公開播送有線音樂頻道歌曲,將該涮涮鍋連鎖店負責人起訴。

檢查官見解
台北地檢署查緝智財權專組主任檢察官張紹斌表示,有無違反公開播送權,有「公開場所」、「行為人是否藉由公開播送間接獲利」此兩個認定的要點,例如火鍋店、餐廳播放輕柔音樂,增進進餐氣氛,提升餐廳格調以吸引客人上門,這就是間接獲利,必須付費。

智慧局見解
2008.4.18.公布「營業場所播放電視或音樂相關著作權問題說明」,對於在營業場所播放電視或音樂相關著作權問題,以著作權法中公開演出的角度提出官方說明,認為其中可能屬於公開播送的行為有二項、不涉及公開播送的行為亦有二項。
一、不涉及公開播送行為的態樣
(一)業者於營業場所裝設電視機單純接收電視節目訊號,如未再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傳送到另外的收視設備者,應屬「單純開機」,並無著作權法所稱「公開演出」之利用行為,無須向著作財產權人或著作權仲介團體洽取授權。
(二)業者於營業場所以一般家用設備接收廣播電台(例如一般收音機)所播送之音樂,屬單純接收訊息之行為,並不涉及「公開演出」行為,無須向著作財產權人或著作權仲介團體洽取授權。
二、可能屬於公開播送的行為態樣
(一)業者於接收電視、廣播電台播送之訊號外,另外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再擴大播送的效果,則會涉及「公開演出」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行為。
(二)業者如以播音設備播放自備之音樂CD、錄音帶,係屬「以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會涉及「公開演出」音樂的行為。

Smart的看法
餐廳或小吃店…等營業場所播放音樂及影片的問題,近年來層出不窮,對於系爭標的殆無疑義,至於侵害的權利範圍,雖然主管機關是以公開演出的角度來看待,但實務上,仍可能會侵害公開播送權及公開上映權,業者在播放音樂及影片時,不得不小心謹慎以對。

2008年10月7日 星期二

版稅多少才合理

美國國會圖書館轄下的版權委員會(CRB)2008.10.2.表決是否調高iTunes等網路音樂商店支付給音樂創作人的版稅或權利金。
目前網友每下載一首音樂作品,蘋果公司旗下iTunes等商店必須支付創作人9美分版稅,但創作人要求將版稅調高到US$15美分,一下子就漲了66%。本案一旦裁定時效將維持五年。

Smart的看法
CRB想調高版稅,從另一個角度來看,Apple iTune的這個Nusiness Model應該是一個賺錢的Model,否則一道歌才賣US$0.99元,那禁的起版稅的支出。
但是,CRB要的也太高了吧,從10%調到15%,小心殺雞取卵的後果,到時什麼都沒有囉!還是我們的老祖宗聰明,老早就告訴我們細水才長流。

2008年10月6日 星期一

微軟提出新授權方案

微軟自2008.10.1.起推出新的大量授權計畫,這個計畫稱為 Select Plus,本計畫係由Select所衍生出來的大量授權方案,兩者都是針對擁有250台以上個人電腦的中大型組織所設計的。

Select與Select Plus的差異
Select Plus為三年的授權合約,在單一合約可涵蓋企業在全球不同的部門及分公司,內含36個月軟體更新授權方案(Software Assurance)的選項,並根據實際購買量打折。
Select的授權則無年限的限制,需要企業事先估計軟體的購買量,以計算折扣。

產業的看法
業者對微軟的新授權方案,看法見仁見智,Gartner分析師Frances O'Brien認為:新方案最大的好處在於企業能夠在單一的合約下購買軟體,從資產管理的角度來看,它讓企業可控管其全球的軟體授權,並透過整合全球需求的軟體購買取得更好的折扣。
Directions on Microsoft分析師Paul DeGroot則認為:企業若不能事先評估軟體購買量並確定折扣價,會增加不確定性。

2008年10月5日 星期日

著作權法修訂案

行政院會2008.9.25.通過著作權法修正草案,針對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限制予以研修,建立權利人與網路服務提供者間之有效的通知/取下機制,為網路服務提供者找到免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避風港,阻止非法資訊於網路流傳,以遏止網路侵權行為。

網路服務提供者的通知/取下機制
著作權人發現網路上有侵害其權利時,得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取下侵權資訊,避免侵權損害繼續進行與擴大,一旦網路服務提供者遵循法律所定程序,快速移除該侵權資料者,就使用者涉有侵害著作權之行為,即得主張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回復通知機制
被檢舉侵權的使用者,如果主張自己擁有合法的使用權利,也可以檢具回復通知文件,要求ISP業者回復被移除的內容,並向檢舉者請求損害賠償。

2008年10月4日 星期六

美國會通過Pro-IP Act法案

美國國會在2008.9.26.通過Pro-IP Act法案,送請布希總統簽署發布,會不會簽署還不知道,因為在本此法案中有一項引起爭議的條款,就是要總統提名一個需經參議院批准的智財權執法協調者(Intellectual Property Enforcement Coordinator;IPEC)。

Pro-IP的主要內容
該法案主要強化美國智慧財產權法律,以及提高侵權者的損害賠償金額,並將建立一個對抗盜版的策略計畫暨合作的行政體系,包括白宮內將設置一個新的智慧財產權執行協調委員會(Intellectual Property Enforcement Coordinator,IPEC),IPEC將督導其他聯邦部會與機構打擊智財權侵權。
IPEC將主持智財權諮詢委員會,該委員會由預算管理局(OMB)、司法部、商務部、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 、國土安全部、衛生部、農業部和美國著作權局組成。IPEC無權控制上述機構如何調查,但可以指導一個跨部會「聯合策略計畫」,每三年要負責提出對抗盜版及仿冒的合作計畫。
智財權諮詢委員會將負責推動打擊國內外仿冒與侵權,以確定各機構之間的執法行動不致重複、建立國際智財權執法標準,並協助其他國家強化智財權執法成效。
新法案亦將提撥資金供聯邦及地方執法機構對抗侵權事件,也讓美國政府及法院有權扣押用來侵犯智慧財產權的相關資產。

各界的看法
商務部與司法部已發函反對,認為依據憲法上分權的理由,增設此職位將形成不必要的官僚體制,且此舉會加重納稅人的負擔。
消費者權益保護團體宣稱,此法只會使著作權法偏袒大型媒體公司的衡情況更惡化。
Senniger Powers律師事務所認為設置新職位可彰顯美國重視智財權執法,可能嘉惠消費者。
美國唱片業協會(RIAA)大力讚揚該法案,RIAA執行長Mitch Bainwol表示,該法案對於那些關心美國創造力及工作機會的人而言是個好消息,它強化了提昇美國全球競爭力的重要資產保護,因為智慧財產權一直被視為美國經濟的基礎。

Smart的看法
雖然各界對本法案的看法各異,且連政府都反對,其後續發展值得持續注意。

2008年9月30日 星期二

Isola vs. 聯茂

美商Isola點名聯茂,主張聯茂的新產品Nos 200DK可能涉及侵害其專利。

聯茂的說法
Nos200DK所應用於層壓板及電路印刷板之樹脂組合物SMA的配方技術,在銅箔基板(CCL)業界向來都是以Know-How的商業秘密來進行保護,像Isola公司以配方申請專利,作為技術門檻的做法,並不多見。
目前聯茂已暫停該項產品送樣與推廣,靜待鑑定結果,再與Isola溝通協商。

2008年9月29日 星期一

MercExchange vs. eBay

2001年,MercExchange指eBay和其子公司Half.com在執行拍賣交易時,故意侵犯其二項專利。針對這一指控,eBay沒有對專利權上作爭議,反而對MercExchange的起訴目的和侵權對MercExchange造成的利益損失提出異議。eBay表示,MercExchange一直沒有使用其專利,其申請專利的目的就是為了阻止其他企業使用該項技術,而eBay的侵權也沒有造成對方經營損失。

CAFC的見解
針對地方法院的判決,二造都不滿意,提起上訴後,CAFC的法官認為:一旦專利侵權和專利有效性被確定後,就應該發出永久禁令。

最高法院見解
本案於2007年美國最高法院在聽取雙方意見並考慮具體事實後,作出最後裁決為專利侵權成立與否不直接導致永久性禁令的發佈,而是要依據四要素測試的衡平原則來決定,這四項原則為:
1原告已經遭受不可挽回的損害
2法律上的救濟方式(例如:金錢損害賠償)無法適當地補償此損害
3在考慮原被告雙方的利弊得失比較下,此項衡平法的救濟方式是有正當理由的
4公共利益不會因禁令的發佈而遭到損害
在綜合裁量以上四要素後,美國最高法院認為:沒有必要阻止eBay網站使用這項技術,eBay只不過是侵犯了專利權而已。

Smart的看法
很多企業申請專利卻不實施,而是在等別人實施後,再以法律逼迫他人和解。本案的判決,考慮到原告的損害,專利未實施,當然就無法計算損害,沒有損害也就無法進行補償,這個判決對於專利流氓可能會有壓制的作用。

2008年9月13日 星期六

智慧局商標線上申請開始了

智慧局為配合e網通電子申請上線,修正了16種商標註冊 申請書及其申請須知與填表範本,另增修「註冊前變更申請書」、「註冊申請案分割申請書」、「註冊申請案自請撤回申請書」及「註冊申請案補送文件申請書」等4種書表及其申請須知,並溯自97年8月26日起開始使用。原申請書表仍可繼續使用至97.12.31.止,自98.1.1.起原申請書表即停止使用。

2008年9月7日 星期日

警廣音樂授權談判破裂

由於日前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MUST)已對警廣提出,若不願支付96年至今年6月的音樂授權金,將以刑事訴訟起訴,因此警廣已於7月1日停播所有音樂性節目。
從96年度到現在,雙方對於授權金額一直沒有談攏,面對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逐年增加的授權金已無力負擔,也只能停止播放。

2008年9月4日 星期四

著作權ISP責任限制立法草案已完成報院程序

著作權ISP責任限制立法草案已於97.8.27.彙整各界意見,完成草案報請行政院審查,本次重大之修正及其影響,智慧局說明如下:
1.釐清網路服務提供者對使用者利用其設備、服務從事侵權行為時,有現行民法共同侵權行為責任規定之適用
2.建立「通知/取下」機制,遏止非法侵權資料之流通
3.提供使用者「回復通知」之機制,維護其正當權益
4.網路服務提供者依本草案規定所為移除侵權資訊之行為,對著作權人及使用者,均不負賠償責任
詳細說明見:http://www.tipo.gov.tw/ch/News_NewsContent.aspx?NewsID=2932

2008年8月30日 星期六

百度推出免費中國大陸專利線上檢索

百度(http://zhuanli.baidu.com)自2008.1.1.起提供一個免費的中國大陸專利資料線上檢索,這個類似Google Patents的簡易檢索引擎,主要目的是提供懂中文的非專業人士用來查找新的技術和產品,並可以更方便地檢索中國大陸的發明案、實用新型案和外觀設計案。
百度專利檢索引擎是2007年末由中國大陸知識產權局(SIPO)、中國專利信息中心(China Patent Information Center,簡稱CPIC)和百度共同開發,只有一個可檢索專利名稱和摘要的檢索欄位,檢索結果可直接連結CPIC中國專利資料庫(CNPAT)以取得TIFF格式的圖式和原始文件,目前未提供進階檢索,無法從檢索出來的全文再進行檢索,亦沒有結合號碼、日期和IPC分類的檢索功能。

2008年8月29日 星期五

Nokia與Qualcomm和解

歷經近3年訴訟纏鬥,手機龍頭廠Nokia與手機晶片霸主Qualcomm終於達成授權協議事宜。

和解項目
Nokia與Qualcomm一口氣達成15年的協議,涵蓋GSM、EDGE、CDMA、WCDMA、HSDPA、OFDM、WiMAX及LTE等標準,Nokia可使用授權的Qualcomm技術在Nokia的手機,以及Nokia Siemens Networks基礎設備中,Qualcomm也可整合Nokia的技術在其晶片中,雙方也將終止目前還在審理中的所有訴訟案。

和解對產業的影響
Nokia與Qualcomm在和解之後,未來可能在WCDMA領域展開合作。目前Nokia在3G/3.5G晶片主要與TI及STMicroelectronics合作,但Qualcomm3G/3.5G晶片其實才是市場上最成熟平台,也廣泛獲得台廠採用,由於台廠對於Qualcomm3G/3.5G晶片相當熟悉,未來Nokia若有意採用Qualcomm平台開發3G/3.5G手機,台廠無疑是最熱門人選。

2008年8月28日 星期四

LG vs. Quanta和解

據Bloomberg報導,南韓第2大電子產品供應商LG Electronics與Quanta有關電腦晶片組專利授權訴訟,因Quanta已同意支付權利金,LG將撤回2項專利相關訴訟,雙方於日前達成和解,終結這場長達8年的紛爭。

事件緣起
2000年微處理器和晶片組專利所有者LG與Intel簽署授權協議,將多項專利授權給Intel,但是,禁止Intel的晶片與非Intel的元件搭配使用。
Intel將生產的處理器販售給Quanta,LG認為部分向Intel購買微處理器的PC供應商未遵守協定,於是提出侵權訴訟。
LG於2000年向美國地方法院控告Quanta等PC供應商,但一審法官裁定Quanta等並未侵權。
然LG不服判決上訴,聯邦專利上訴法院於2006.7.判定LG勝訴。美國最高法院在2007.9.受理後,於2008.1.召開聽證會。
2008.6.美國最高法院援引「專利權耗盡(Patent Exhausted) 」原則,判定Quanta勝訴,認為LG既已授權予Intel,便無權再對下游業者收取權利金。

Smart的看法
專利授權後,可否再向供應鏈的廠商再次收取授權金?本案是一指標性案件,其影響性值得後續關注。

2008年8月27日 星期三

K-SWISS申請註冊商標敗訴

K-SWISS公司94年5月以「Five Stripe Design(V.2)」立體商標,指定使用在「靴鞋、便鞋、拖鞋、運動鞋」等商品。

智慧局的見解
五條斜線商標給人的感覺只是鞋面裝飾圖案,而且台灣業者又習慣用很多線條來裝飾運動鞋,因此K-SWISS的商標沒有特殊性,也不具識別性。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見解
根據K-SWISS提供的產品型錄、銷售據點資料、各國廣告銷售量表與網站資料,發現五條斜線的商標幾乎都與外文「K-SWISS」或是其他設計圖案一起搭配使用,找不到單獨使用五條斜線商標的情況,認定單是五條斜線,還無法作為K-SWISS的識別標識,因此駁回K-SWISS的上訴。

2008年8月24日 星期日

專利法施行細則修正案實施

經濟部經智字第09704604340號令修正「專利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三十一條、第五十七條,自2008.8.19.實施 。

第十五條修正條文
發明、新型專利說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發明或新型名稱。
二、發明或新型摘要。
三、發明或新型說明。
四、申請專利範圍。
發明或新型名稱,應與其申請專利範圍內容相符,不得冠以無關之文字。
申請人已向外國申請專利者,專利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限期檢附該外國申請案檢索資料或審查結果資料;申請人未檢附者,依現有資料續行審查。
說明書所載之發明或新型名稱、摘要、發明或新型說明及申請專利範圍之用語應一致。

第三十一條修正條文
新式樣專利圖說,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新式樣物品名稱。
二、創作說明。
三、圖面說明。
四、圖面。
申請新式樣專利,應指定立體圖或最能代表該新式樣之圖面為代表圖。
申請人已向外國申請專利者,專利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限期檢附該外國申請案檢索資料或審查結果資料;申請人未檢附者,依現有資料續行審查。

第五十七條修正條文
本細則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2008年8月21日 星期四

B&Q vs. 全國房展

全國房展95年2月申請註冊「BQ house!全國房產網、BEST QUALITY」商標,指定使用在「不動產買賣租賃仲介、不動產經紀人等」與「全球電腦資訊網路的電信連結、電腦終端機通訊傳輸等」兩類服務,但B & Q擔心同樣有B、Q兩字母,容易使消費者混淆,要求智慧局撤銷。

全國房展的說法
全國房展商標是外文「BQ」下置「BEST QUALITY」,右接「house」與中文「全國房產網」,再配一個驚嘆號所構成。就算都有B、Q兩字,但「B & Q」在使用上都會配合「特力屋」,兩商標整體看起來根本南轅北轍,任何消費者看都知道毫無相干,智慧局卻把「BQ」切割出來比較,變成不管有無搭配其他文字圖形都不行,形同壟斷「B、Q」兩字母的使用,是權利濫用。

智慧局見解
全國房展商標是外文「BQ」下置「BEST QUALITY」,右接「house」與中文「全國房產網」,再配一個驚嘆號所構成,其中外文「BQ」碩大醒目,與「B & Q」商標有相同的「B、Q」,的確構成近似;加上兩商標都使用在「銀行或信託服務及不動產相關服務」與「網際網路通訊傳輸服務」,消費者易誤認,因此,在96年11月撤銷全國房展的商標。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見解
依照商標審查基準,當相關消費者在衝突的兩商標中,只熟悉其中一個,對於比較熟悉的商標,應給予較大的保護;而根據B&Q提出的資料,B&Q成立以來,就以「B & Q」為公司名稱與商標對外營業約40年,在台也從87年就取得註冊,消費者應該比較熟悉,因此判決相似的全國房展敗訴。

2008年8月20日 星期三

飛利浦 vs. 巨擘

1997年巨擘與飛利浦簽定CD-R五件專利授權契約,根據該合約,巨擘要支付飛利浦與日商新力、日商太陽誘電,每片光碟片10日圓的權利金;但巨擘事後認為權利金太高,要求調降未果,在1999年向公平會檢舉飛利浦獨占市場,公平會也在2001年認定,飛利浦等三家業者違反聯合行為,開罰1,400萬元。

新竹地方法院見解
巨擘與飛利浦權利金纏訟約10年,新竹地方法院2008.8.15.判決指出:儘管飛利浦獨佔光碟片市場,但公法處分與私法契約不能混為一談,公平會處分是規範政府與權利人的關係,不應該干涉到自由契約的履行,巨擘還是要支付86年到88年未支付的權利金。
巨擘與飛利浦簽訂CD-R 5件專利授權契約,需支付飛利浦、太陽誘電與Sony每片10日圓權利金,判決巨擘應支付1997年到1999年應付未付的權利金,達23億日圓,約新台幣6.59億元。

巨擘的說法
飛利浦、新力與太陽誘電擁有的技術占有壓倒性優勢,濫用市場地位,採取包裹授權的方式,聯合向國內光碟片廠商收取過高權利金,既然該授權合約不合理,巨擘當然也沒有給付義務,拒絕支付23億日圓的權利金。

Smart的看法
通常雙方的合約被認定違法公平法後,即很少能再請求行使相關權利,而本案飛利浦與巨擘的授權合約,經公平會判定違反聯合行為,但新竹地方法院仍然認為:公平會處分是規範政府與權利人的關係,不應該干涉到自由契約的履行,這個判決未來會造成什麼影響,值得大家持續關切。

2008年8月19日 星期二

學名藥大戰

日商武田、法商賽諾飛安萬特(Sanofi-aventis),美商禮來(Lily),及美商輝瑞(Pfizer)等四家藥品原開發廠,為保護在台市場所有權,陸續以保護「藥品專利」及「仿單著作權」為名,向法院控訴本土藥廠侵權。

Sanofi-aventis vs. 躍欣
躍欣公司去年起遭到Sanofi-aventis控告侵權,連代工廠友華生技也被波及,主因這家法商認為詃公司的抗心血管用藥「保栓通(Plavix)」其專利權2010年才到期,躍欣卻認為這項藥品專利在2004年就到期,向衛生署申請同成分學名藥上市。

武田 vs. 中化
武田2007.8.,也針對該藥廠專利過期的口服抗糖藥病藥物「皮利酮(Pioglitazone)」,對中化提起「仿單著作權」侵權訴訟。
中化表示,中化申請「皮利酮」的學名藥上市,仿單內容和原廠的內容一致,完全是依衛生署藥政處規定辦理。
武田除控告中化外,2004年起,也曾經控告正和、培力,和健亞三家藥廠,同樣是針對「皮利酮」提出侵權案,訴訟結果,武田雖未全然勝訴,卻成功延後本土藥廠產品上市先機。

Smart的看法
學名藥的市場已成為兵家必爭之地,國外公司為延緩國內業者學名藥上市,除藉由訴訟手段外,還以其財力申請假處分,來延緩國內學名藥的上市時間,這將會使國外大廠在國內市場持持續保有競爭優勢。
對於學名藥的侵權訴訟,也從單一的侵害專利權,衍生為侵害仿單的著作權,這是一個值得注意的發展方向,也顯示對於智慧財產權的保護,並不局限於單一種態樣。

2008年8月18日 星期一

強制授權的修訂

為避免飛利浦CD-R與羅氏藥廠克流感疫苗的強制授權爭議重演,智慧局2008.8.7.公布強制授權相關的專利法第75條到78條修正草案,對強制授權的申請事由、申請程序與撤銷廢止處分的時機都有大幅度翻修,新增「公益使用」與「再發明」兩項強制授權條件,避免強制授權被濫用。

2008年8月3日 星期日

Yahoo將關閉DRM

Yahoo將在9月底關閉Yahoo! Music Unlimited服務,隨著該服務的終止,Yahoo也不再支援先前自該服務所購買的音樂授權金鑰取得服務,這意味著Yahoo將不再授權這些音樂在其他電腦上播放。

Yahoo的DRM
Yahoo的DRM是用授權金鑰嵌入DRM以保護的音樂使用,這些音樂通常有使用限制,例如不得在超過幾台電腦或裝置上播放,以及可以複製的數量等,當使用者要在新的裝置上裝載這些曾經購買的音樂時,就必須連到伺服器取得授權金鑰。

關閉DRM的影響
Yahoo關閉相關服務意味著這些已購買DRM音樂的客戶未來將無法把音樂轉到新的系統、電腦或其他等未經授權的裝置上。

2008年7月27日 星期日

Kuro案二審判決確定

經過多年的訴訟,Kuro案的二審終於判決了,以下將比較一審與二審的主要司法見解與判決結果。

一審見解
台北地方法院認為陳壽騰等人明知軟體可能成為犯罪工具,且技術上也有能力過濾檔案名稱與內容,卻為了商業利益,不但提供平台放任會員違法交換下載未取得授權的音樂,還大力促銷,鼓勵不特定人利用Kuro違法重製音樂,已構成犯罪故意,與會員均為共同正犯。

一審判決
kuro違反著作權法的官司,台北地院在94年9月判決:董事長陳壽騰判刑2年、執行長陳國華及總經理陳國雄各處刑3年,陳氏父子3人都併罰3百萬元;kuro本身也以法人身份,被判罰3百萬元。大量下載歌曲的會員陳佳惠則處徒刑四十五天,得易科罰金,緩刑三年。

二審見解
本案被告等人所為雖均構成犯罪,但因有部分歌曲無法證明被告等人有侵害行為,而予以剔除,且Kuro也在2006年以三點八億元與IFPI達成民事和解,並致力於著作財產權保護行動,因此撤銷原判決,改判較輕刑度。

二審判決
陳壽騰改判一年,陳國華、陳國雄改判一年六個月,均併科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罰金,因適用減刑條例,徒刑與罰金可再減一半。會員陳佳惠從六個月改判三個月,飛行網公司也從三百萬元罰金改判為一百五十萬元,都可再減一半。另陳壽騰與陳佳惠各被諭知緩刑四年與三年。

2008年7月10日 星期四

專利特許實施的變革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準備修訂專利法第76條,未來在「因政府使用而特許實施」的程序上,有2項重大變動:
1.將取消專利權人3個月答辯期間的規定,以加速因應國家所遭遇的緊急情況。
2.特許實施必要性的認定機關,由現行的智慧局,改由各主管機關認定為準,智慧局不再進行實質審查,節省時效。

智慧局的說法
現行法令沒有區分特許實施事由,而統一適用相同申請程序,並不妥適。政府使用的情況,主要是緊急或公益等重大需求,有立即使用該專利權的必要,由總統發布緊急命令,或各主管機關依職權,認定有緊急情況進行處分,因此程序上要迅速處理,以免緩不濟急,未來智慧局也不再實質審查,負責儘速通知專利權人。

2008年6月30日 星期一

黑白之爭

黑人牙膏由好來化工公司生產,在國內牙膏市場占有重要地位,嘉聯實業則推出白人牙膏,遂出現黑白相爭的局面。
好來化工於86年間向公平會檢舉,指嘉聯實業生產的白人牙膏,模仿黑人牙膏的名稱及商品外觀,請求公平會處理。
公平會認為不構成違法,好來化工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一場混戰
最高行政法院撤銷公平會的「不違法」決定,要公平會重新審查。公平會審查後維持原議。
好來公司因而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首次認定白人構成模仿,判決生產黑人的好來公司勝訴。
公平會不服,提起上訴。
最高行政法院又把案子發回,結果變成生產黑人牙膏的好來化工又敗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見解
1.黑人牙膏和白人牙膏,兩者包裝圖樣的構思及整體設計不同,與公平交易法規定「相同或類似之使用」的要件不符。
2.「白人」名稱為合法註冊的商標,註冊已達二十年,有一定知名度,和黑人牙膏各有市場,黑人牙膏不能以兩者名稱有相對性,即認為消費者會混淆。

2008年6月29日 星期日

智慧財產案件量刑參考要點出爐了

智慧財產法院將於97.7.1.成立,司法院為免未來裁決出現重大歧異,於97.6.25函頒智財案件量刑參考要點,提供法官在智慧財產案件的量刑時的參考依據,明訂刑期加重、減輕以15%為原則,以及應執行刑的計算標準,避免不同法官在裁量時出現重大歧異。
司法院表示,智慧財產犯罪同樣採取一罪一罰,訂定智慧財產案件量刑參考要點,即確立了智慧財產犯罪執行刑的基本原則,在尊重審判權獨立行使的前提下,提示法官就量刑的目的、原則、要素及審酌條件等為基礎,明定加減例及定執行刑的標準。
不過,準智財法院院長、司法院行政訴訟與懲戒廳廳長高秀真再三強調,量刑參考要點真的是作為「參考」,並不影響法官獨立行使審判權。

案例說明
小強侵害智財權,被判決確定有4條罪名的宣告刑,分別是1年、10個月、8個月,及7個月,以減20%為例,先以最長的有期徒刑1年為基礎,再就其他3罪合計得25個月,減少20%變成20個月,加上原本基礎的1年刑期,共計有期徒刑2年8個月為執行刑。

2008年6月24日 星期二

SAMSUNG隨身碟專利二審敗訴

SAMSUNG於89.9.向智慧局申請「用於通用串列匯流排(USB)之可攜式積體電路記憶體裝置(隨身碟)」的發明專利,主要是幫隨身碟加上一個連接器保護套,保護USB接頭不會受損。

專利異議
91.4.公告期間遭北美智權公司總經理許鍾光提出異議,共引述七篇在89.2.到89.7.刊登、關於新加坡Trek 2000公司出產的「Thumb Drive拇指碟」網路報導,以及一份89.7.已經公告的「電器連接器之改良」的新型專利案,強調報導中提到該公司拇指碟產品有關於連接器護套、供拇指碟置放與具連接鑰匙環的設計,已經揭露SAMSUNG專利關於鑰匙環與連接器保護套的設置技術,且該報導在SAMSUNG申請專利之前,所以SAMSUNG專利不具進步性。智慧局審查後,在93.3.決定不給SAMSUNG專利。

SAMSUNG的說法
SAMSUNG認為北美智權提出的證據資料無法達到SAMSUNG申請專利範圍的技術特徵,也無法揭露SAMSUNG對於保護連接器的設計,而且許鍾光提出的證據都是網路資料,不具證據能力,因此提起行政救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見解
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檢舉證據是不可信的網路資料,而智慧局沒有要求北美智權證明報導時間的真實性,因此判決SAMSUNG勝訴,智慧局應重新處分。

最高行政法院的見解
二審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原審沒有調查網路資料的真實性,且查證網頁存在與否並不難,就算網頁被移除,還是可能取得證明,因此原審在職權上應該主動調查網站的真實性與內容。因而,改判SAMSUNG敗訴,要求原審查明後再判。

2008年6月23日 星期一

可口可樂瓶的立體商標

日本高等法院於2008.5.29.做出判決,法官認為,可口可樂瓶子的形狀本身具有品牌象徵力,廣受認知,因此接受可口可樂公司註冊為立體商標的訴求。這是日本容器獲准註冊為立體商標的首例。法官在核准可口可樂瓶子登記為立體商標的同時,也撤銷日本特許廳先前不給予註冊的審核。

日本的立體商標
有關容器的立體商標註冊爭議,除了剛落幕的可口可樂外,目前還有三得利公司的威士忌「角瓶」、養樂多公司的乳酸菌飲料容器等案例,但至今都未獲准註冊。
三得利的角瓶已在台灣獲准立體商標。

日本高等法院的見解
1.自從1957年可口可樂產品上市以來,它一貫採用同樣形狀的瓶子;許多人都認為,即使瓶上沒有商標,但是光憑形狀,就能認出它的商品名是可口可樂。
2.即使形狀不具獨特性,但經人長時間的使用後,足以讓人以此與其他產品在外觀做出明顯區隔和辨別的話,准予註冊為立體商標。

2008年6月22日 星期日

2007全球盜版軟體報告出爐

美國商業軟體聯盟(BSA)委託IDC,針對全球108個國家盜版軟體使用情形所進行的調查報告近日正式出爐。
從總體來看,雖然2007年有許多國家非法使用盜版的情形獲得不小改善,但是,全球盜版損失總金額高達US$478億元,其中金額最高的仍是亞太地區,總數為US$140多億元,約占全球各區域總損失之30%強。其次為西歐地區的US$116億多元,但若以整個歐盟來看,總損失近US$124憶元。

以國家別分析
在108個受調查的國家中,除了亞太區外,全球各區的盜版率與2006年相比,皆有下降的趨勢,其中有高達67個國家的盜版使用率下降,僅8個國家出現上揚的趨勢。以國家數來看,盜版率似乎有不錯的進步,但實質上,全球整體盜版比率仍呈現微幅上揚趨勢,2007年的比例達到38%,較2006年增加了3%。

以損失分析
以盜版損失金額來看,全球都呈現差距明顯的上揚趨勢,其中尤以中/東歐地區的幅度最可觀,與2006年相比,上揚幅度高達54%,增加金額約US$22.3億元,亞太區上揚幅度為20%,增加金額約US$23.8億元。

區域別統計
若以區域性的盜版比率來看,2007年全球盜版率最高的區域和2006年一樣,為中/東歐地區,其比率亦與2006年一樣,維持在68%;其次為拉丁美洲的65%、中東與非洲地區的60%;至於亞太地區則位居第4,比例為59%;而比例最低的是北美地區的21%。
與2006年相比,2007年全球各區域的盜版率幾乎都呈現一致下滑的趨勢,幅度大都在1%左右,唯獨亞太地區的盜版率卻以驚人的4%向上攀升,顯見雖然亞太地區新興國家擁有極高的PC出貨量,但其中盜版的使用狀況卻非常猖獗。

2008年6月19日 星期四

LG vs.Quanta

2000年LG和Intel簽下授權協議,將微處理器、晶片組等多項專利授權給Intel使用。
Intel製造完工的處理器,理所當然販售給廣達(Quanta)、仁寶(Compal)、大眾電腦(First International Computer)、Sceptre、Everex、及Q-Lity等PC業者。LG一口咬定Quanta等業者未獲授權而在自家電腦中逕自使用其專利,要求Quanta等需另行購買授權。

業者的態度
由於本案涉及層面甚廣,業者立場也因利益不同而不同。
持有多項專利的業者,多半站在LG這邊。
在產品中使用多種元件的硬體大廠,如惠普(HP)、捷威(Gateway)、戴爾(Dell)、手機龍頭諾基亞(Nokia),消費者團體、網路設備巨人思科(Cisco)、eBay則支持Quanta。

審判過程
北加州法院在一審判定Quanta等並未侵權。LG不服,改向聯邦專利上訴法院討回公道,2006.7.上訴法院推翻一審判決,認定LG勝訴。
美國最高法院在2007.9.受理上訴後,由於本案牽連的被告名單包括台韓美等科技業者,最高法院在2008.1.舉行了一場聽證會,最後援引專利權的耗盡(Patent Exhausted)原則,認為LG既已授權給處理器供應商Intel,便無權再控制下游業者對專利產品的使用。

Smart的看法
智慧財產權觀念的興起,對產業到底是助力還是阻力?是近年來大家一直質疑的問題。
本案所引起的問題:到底專利權人否有權溯及Third Party業者?能不能對供應鏈上下游廠商多次收費?這個問題爭議許久,本案的判決意味著專利權人以往對Third Party使用上的諸多限制,未來將會被迫鬆綁。

2008年6月11日 星期三

HP vs. Acer 案落幕了

2007.3.惠普率先向美國德州法院提告,指控宏碁侵犯其5項PC相關專利,打算向宏碁索取3倍的損害賠償金,並要求法院禁止宏碁使用這些專利,以及停止在美國販售使用此些技術的電腦。
2007.4.惠普又指控宏碁侵犯其電力保存、溫度控制、數據移轉和視訊顯示解析度等技術,除向宏碁要求賠償金,惠普也向美國貿易局要求禁止進口宏碁的電腦產品。
2007.7.宏碁指控惠普侵犯其雙頻天線和DVD-ROM讀取頭技術專利。
2007.10.宏碁又於美國威斯康辛州法院提告,指稱惠普侵害其7項專利權,並狀告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
2008.6.10.雙方宣布以交互授權方式達成和解。

Smart 的看法
宏碁是惠普近年來,除戴爾以外最大的威脅,尤其是宏碁的筆記型電腦在歐洲市場位居主導地位已逾2年,而且宏碁自2006年以後,在美國筆記型電腦市場的飛躍成長,皆讓惠普感受到壓力。
而惠普之所以會對宏碁提出這麼多項專利侵權告訴,主要也是想利用專利訴訟阻礙宏碁的發展,而相對的,宏碁也不甘示弱的以多項專利訴訟還擊,才造成惠普在提出訴訟不到二年就以和解收場。
由本案的發展可以看出:專利已成為產業中阻礙對手的一個工具,從Porter的五力分析來看,好的專利亦可成為一個產業的進入障礙。

2008年6月10日 星期二

電腦軟體審查基準公布了

審查多時的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九章電腦軟體相關發明,經濟部公布自97.5.20.實施,基準的內容可到http://www.tipo.gov.tw/service/news/ShowNewsContent.asp?wantDate=false&otype=1&postnum=15730&from=board上下載。

2008年6月8日 星期日

智慧財產法院將成立

司法院93.2.著手籌設智財法院,96.3.正式公布「智財法院組織法」與「智財案件審理法」,並由司法院定於97.7.生效,將採刑事、民事、行政的「三合一」制度。智財法院的層級等同於高等法院與高等行政法院,如訴訟人對訴訟結果不滿,可以繼續上訴。
屬於民、刑事向最高法院上訴,屬於行政訴訟者,則可向最高行政法院上訴。
智財法院的定位是「優先管轄」,但非專屬管轄,也就是說,當事人雙方可以協調選擇一般法院、或是聲請遠距訊問,不一定要親自到智財法院打官司。

智慧財產法院審理範圍
智慧財產法院審理範圍涵蓋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營業秘密法、光碟管理條例、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等智慧財產權法令以及公平交易法。
涉及智財權的第一、二審民事案件;第二審的刑事案件以及第一審行政訴訟案件,全部納入智財法院管轄。也就是說,法官將兼辦民、刑、行政訴訟,並處理相同案情的上訴、抗告或行政訴訟事件,以維持同一見解。

歸屬智慧財產法院管轄範圍
民事案件部分,包括智財權專利歸屬、申請權歸屬、報酬爭議、契約爭議、侵權爭議、補償金與權利金爭議;另外,公平法有關智財權保護事件、保全證據與保全程序事件。
行政案件部分,包括智慧局、農委會等機關,對於專利、商標、品種等智財權申請的撤銷或廢止等行政處分爭議;海關查扣侵害智財權標的的行政處分爭議;公平會處理仿冒智財權標的爭議、聲請停止執行與證據保全事件。
刑事案件,則包括刑法偽造仿造商標商號、販賣、陳列、輸入、偽造仿造商標商號貨物、洩漏業務上或職務上工商秘密、與商標法與著作權法規範的犯罪行為。

智財法院不辦刑事一審
考量是刑事一審的仿冒案居多,且規模較大的犯罪都是秘密進行,為了加強查緝效果,由各地警察、司法機關就近查察、且讓當地法院發搜索與羈押票,較有效率,因此,刑事一審部分,仍交由地方法院審理。

2008年5月28日 星期三

反盜版運動起跑了

台灣商業軟體聯盟97.5.26.表示,今年度反盜版運動,將從6月1日開始起跑;相較於往年比較特別之處在於推出「企業軟體管理認證活動」,希望企業透過了解公司的軟體資產、稽核清查電腦、制定軟體查核程序等,建立正確的軟體管理制度。

企業因應之道
BSA表示,企業完成初步的軟體管理制度後,可將文件寄到商業軟體聯盟,經BSA認可後,即可享有一年期的「企業軟體資產管理認證」。在這一年的時間內,商業軟體聯盟將不會主動對該公司進行軟體侵權的法律訴訟與查緝行動。商業軟體聯盟表示,希望藉此讓企業消極避免盜版、轉化為積極管理軟體資產。

2008年5月27日 星期二

立院通過WTO授權會員製藥協定

立法院院會2008.5.23.三讀通過「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議定書」第31條之1,這是世界貿易組織(WTO)為了解決低度開發的會員國,在發生重大傳染病的時候,缺乏製藥能力的問題,因此增訂這項議定書,未來發生重大傳染病時,低度開發國家將可以透過強制授權,取得藥品。
近年來全球爆發SARS和禽流感等大型傳染病時,低度開發國家往往因為無法負擔高額的藥品費用,人民飽受痛苦。為了解決這樣的問題,WTO在2005年通過「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議定書」31條之1的規定,讓低度發展的國家可以透過其他會員的強制授權,取得愛滋病、肺結核、瘧疾等傳染病的專業藥品

2008年5月24日 星期六

第7屆新創事業獎 開始申請囉!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為鼓勵新創事業之新產品、新技術、新服務、新營運模式,特舉辦"新產業 新動能-第7屆新創事業獎",凡94年7月15日之後設立之中小企業,皆能報名此獎項選拔。
詳情請見:http://www.dream.moeasmea.gov.tw/award

2008年5月19日 星期一

LV商標在中國被搶註

武漢服裝老闆王軍在2002年為自己經營的服裝註冊品牌時發現,法國路易威登馬利蒂公司1985年在中國註冊時沒有註冊相關外觀圖形專利,只註冊了中英文商標,且中文商標超過3年未使用而失效。
於是他註冊了英文“LOUYIVEITEN”和中文“路易威登”商標,以及LV手袋、吊牌、布料、飾物、服飾口袋的外觀圖形專利。2003年10月份,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就公告授予了王軍專利權。

LV的舉發
2004年法國路易威登馬利蒂公司向中國知識產權總局請求宣佈撤銷王軍的專利。中國知識產權局專門成立了復審委員合議組,經過兩年多的反復審議,中國知識產權局總局在2006年底裁定專利權有效。

2008年5月13日 星期二

專利再授權的爭議

樂金電子把三項記憶體專利技術授權給英特爾公司,而英特爾又把運用此技術製造的處理器賣給電腦製造商。樂金於是向法院提告,要求廣達、仁寶、大眾電腦等多家PC供應商也必須支付權利金。
樂金在2000年將3項微處理器相關專利授權給英特爾(Intel)時,已經收取權利金,廣達因此認為,樂金不該持續向供應鏈其他下游廠商追溯授權費用。
樂金則表示,和英特爾簽約時,已要求英特爾知會其客戶,不得將英特爾晶片和其他廠牌元件搭配使用,因此認定廣達等侵權。
本案一審法官裁定廣達等並未侵權。樂金不服繼續上訴,聯邦專利上訴法院在2006年7月二審時,案情逆轉,判定樂金勝訴。

最高法院聽證會
美國最高法院在2008.1.16.舉行聽證會,廣達代表在聽證會上,力陳樂金既已向英特爾(Intel)收取3項微處理器專利的授權金,形同將專利一次賣斷,亦即所謂的專利權耗盡(Patent Exhausted),倘若再對供應鏈中向英特爾購買處理器以便組裝電腦的代工廠追索權利金,似乎有二次收費之嫌。審判長John Roberts也認為:樂金向供應鏈下游廠商追討權利金的行為,形同將專利法所賦予的權限無限上綱,更是誤用了聯邦專利法所規範的權限。
本案預計於2008.7.宣判。

Smart的看法
專利授權後,能不能再向購買其產品的下游廠商再收權利金?本案將是一個指標案件,以現在的情況來看,法官傾向於授權後不應再向供應鏈下游廠商再要求權利金,是比較合理的見解,否則權利耗盡原則將受到挑戰,權利金將會沒完沒了。

2008年5月10日 星期六

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審查基準修正即將公告

智慧局於96.12.19.及12.26.召開之電腦軟體相關審查基準草案修正公聽會,經彙整各方所提意見,完成整體修正,因不涉實質規範內容之變動,將不再召開公聽會,將於修正完成後公告。
新版的基準可至以下網站下載先睹為快:
http://www.tipo.gov.tw/service/news/ShowNewsContent.asp?wantDate=false&otype=1&postnum=15593&from=board

2008年5月7日 星期三

飛利浦對精碟提出假扣押

飛利浦推廣新的CD-R授權機制Veeza於2007年下半相繼到期,截至目前為止,僅有國碩於2007.12.完成簽約、達信在2008.4.完成續約,餘均未完成換約。飛利浦2008.5.5.對精碟提出假扣押聲請,凍結其部分往來銀行存款。

Smart 的看法
以戰逼和果然是專利最大的功用,每年飛利浦都要玩一次,這也是智慧財產管理最好的教材!

2008年5月2日 星期五

中華超媒體 vs.中華電信

中華超媒體不滿中華電信在契約期限過後,仍在寬頻互動式多媒體服務系統平台(MOD)上持續播放由中華超媒體取得著作權國外頻道節目,控告中華電信與董事長違反著作權法。台北地檢署2008.1.14.作出不起訴處分。

中華超媒體的指控
1.2005.11.與中華電信簽訂「頻道播放授權購買契約書」,約定從2005.11.到2006.10.,由中華超媒體提供CNBC ASIA頻道內容,供中華電信MOD向不特定多數家庭收視戶播放,而後又延長到2006年底。
2.該節目都是中華超媒體與BUSINESS NEWS (ASIA)LLP公司簽約,取得在台灣MOD的獨家播映權,享有著作權,但中華電信與賀陳旦卻未經同意,2007年逾期後,仍以重製方式,繼續在MOD上公開播送,上映未經授權的CNBC ASIA頻道節目。

中華電信的說法
中華超媒體只是以代理人的身分,替中華電信取得CNBC頻道的非專屬授權,本身並無任何授權,卻謊稱已經取得專屬授權,還以高價轉授權給中華電信,中華電信才是真正的受害人。

檢方見解
合約書中明載「營運商(中華超媒體)係以中華電信指定代理人身分,與CNBC亞洲太平洋協商頻道授權於MOD服務」;中華超媒體既然以中華電信的代理人名義簽約,依法由中華電信取得CNBC Asia Pacific公司著作權授權,並享有播送CNBC著作物的權限。
中華超媒體只是以代理人身分替中華電信取得頻道授權,本身並無著作權。因此,作出不起訴處分。

2008年4月27日 星期日

中國的智慧財產發展

知識產權的類型
包括專利、商標、著作權、工業品外觀設計、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地理標志、商業秘密8種類型。

法律發展
商標法:1982年通過、1983年施行
專利法:1984年通過、1985年實施
著作權法:1990年通過、1991年施行
執法機制則是由司法執法體制與行政執法體制兩種不同的機制相互配合、相互協作,達到了保護知識產權的作用。

加入國際組織
1985年加入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
1989年成為商標國際注冊馬德裏協定成員國
1992年加入伯爾尼公約與世界版權公約
2001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接受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

專利成效
1985年受理專利申請案只有1.4萬多件
2007年達到69萬多件,接近70萬件
發明專利在2007.12.24.,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的專利申請總量突破400萬件

專利的成長速度:
達到第一個100萬件歷時近15年、國內專利47.8%
達到第二個100萬件歷時4年2個月、國內專利50.7%
達到第三個100萬件歷時2年3個月、國內專利53.4%
達到第四個100萬件僅歷時1年6個月、國內專利60.8%

Smart的看法
中國大陸對智慧財產的保護愈來愈重視,而且國內專利的比重也在成長中,表示其研發能力也在成長中,也許有些是台商的貢獻,但不論如何,其總體的技術能力是在提升,這值得我們借鏡!

2008年4月21日 星期一

小吃店播放電視是否涉及公開演出

中華民國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最近派稽查人員到台北車站附近巡查,要求小店家關掉店內電視,停止公開播放,否則就需付費取得授權。

智慧局的說法
如果店家在營業場所裝設電視機,只是單純接收電視節目訊號,未把聲音、影像傳送到另外的收視設備,應屬「單純開機」,不涉及著作權法所指「公開演出」,不需向著作財產權人或著作權仲介團體洽取授權。
店家以一般家用設備(例如一般收音機)接收廣播電台播送的音樂,也是單純接收行為,不涉及「公開演出」,不必取得授權。
但如果業者另外加裝擴音設備或器材,把原播送的聲音、影像向公眾傳達,就涉及「公開演出」;以播音設備播放自備的音樂CD、錄音帶,同樣涉及「公開演出」,需依法向著作權人或著作權仲介團體取得授權,支付報酬。

2008年4月13日 星期日

IPS將負商標侵害的連帶責任

由於網路交易盛行,很多人都有在網路上買到假貨的經驗。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打算增修著作權法,增加網際網路服務供應商(ISP)應負連帶賠償責任的規定,未來業者須協助防堵仿冒物品在網路上買賣。

可能的做法
網路服務業如奇摩、露天拍賣、eBay等,若接獲商標權利人的通知,表示有仿冒或非法物品在網路上,業者必須知會並要求該賣家不再刊登,否則若商標權利人提起賠償訴訟,網路業者與賣家都將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賠償金額,將由權利人與網路服務業者視情節輕重自行協商並達成共識。不過,智財局也強調,將列入若業者已依權利人通知要求移除網路上的侵權著作內容,可免除侵權責任的「安全港條款」。

ISP業者的定義
包括連線服務、快速存取服務、資訊儲存服務、搜尋工具服務等四種類型業者。

Smart的看法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想到這個點子,是很有創意想要遏阻網拍的商標侵害問題,但是,實際上能不能徹底執行,則還有賴觀察。
由於網拍的買賣雙方在網站上,不一定都用真名,也不一定都留下真的地址,不知道IPS將來接到檢舉時,要如何通知?又如何才通知?這個安全港條款到底安不安全?到最後不要變成ISP一接獲檢舉就直接將其下架,以求自保,那弄錯了又要誰來負責?

2008年4月8日 星期二

APPLE之爭



紐約市政府所屬的紐約市公司2007.5.為了推廣綠色紐約計畫,登記了一款商標稱為無限蘋果,2008.1.生產蘋果電腦與iPod、iPhone的蘋果公司,向美國專利與商標局申請,撤銷紐約市公司的商標申請。紐約市公司的無限蘋果以線條畫成中空狀,有葉有梗,而蘋果公司的蘋果商標有葉無梗,葉片的方向不同,而且右上角有一塊象徵被咬了一口的缺角。

apple的說法

紐約市公司的蘋果設計,會讓人混淆,嚴重傷害蘋果公司產品與服務所建立的信譽。

紐約市的說法

蘋果公司的主張沒有道理,沒有顧客會因此混淆這兩個商標;紐約市在各種情形下使用此商標,眾所皆知,與蘋果公司毫無關係。

2008年4月4日 星期五

Windows在中國大陸的商標戰落幕了

近來,世界名牌屢屢在大陸商標官司上敗北,繼LV產品圖案遭搶註後,微軟的Windows,也在大陸商標官司慘遭滑鐵盧!
寧波一家小眼鏡公司與美國電腦業巨頭-微軟公司,發生商標糾紛,經過四年纏訟,寧波眼鏡公司最後打贏得了Windows商標官司。

寧波視窗眼鏡有限公司
2001年年初,寧波視窗眼鏡有限公司成立之初便以視窗為名註冊了眼鏡行服務商標。2003年2月,視窗眼鏡公司將視窗英文翻譯成WINDOWS,並且把首位字母W變形設計成一副眼鏡的樣子,又向國家商標總局遞交了「WINDOWS及圖形」商標申請案,申請類別為眼鏡、太陽鏡、隱形眼鏡及擦眼鏡布等附件。設計視窗和WINDOWS商標的靈感,源自眼睛是心靈的窗戶。

微軟的說法
WINDOWS為微軟公司的象徵,當消費者見到這一商標時,必定會將其與微軟公司連起來。而寧波視窗眼鏡公司申請的商標與微軟公司的WINDOWS商標相同,容易引起消費者對產品來源的混淆。

中國國家商標局的見解
國家商標局發布的「WINDOWS+圖形」商標異議裁定書認為,被異議商標「WINDOWS及圖形」與微軟公司在先註冊的WINDOWS商標雖然文字相同,但WINDOWS是英文有含義的固定詞彙,且雙方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屬於類似商品,微軟公司稱寧波視窗眼鏡公司惡意註冊其商標的證據不足,因此,核准予以「WINDOWS及圖形」商標的註冊。

2008年4月3日 星期四

iTunes壟斷案達成和解

英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Which?」在2005年投訴,指稱iTunes在使用歐元的國家,每首歌曲的價格是0.99歐元(約1.45美元),但英國消費者卻必須支付0.79英鎊(約1.13歐元),歐盟執委會於2007年4月,正式對Apple和、Warner Music、Vivendi旗下的Universal Music及Sony BMG等4大唱片業者提出控告。歐盟執行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在2008.1.9.宣布和解消息,Apple願意在6個月內,在英國的iTunes降價,讓英國iTunes的價格,和歐洲其他16國力求一致。

2008年3月16日 星期日

飛利浦的光碟授權

飛利浦從76年起陸續以可錄式光碟片「CD-R」的製造方式申請五件發明專利獲准,國碩科技工業(以下簡稱國碩)則從88.10.與飛利浦及其代表的日商新力公司、日商太陽誘電公司簽訂五件專利的授權合約10年,雙方約定國碩應支付每一被授權產品銷售價格的3%或日幣10元作為權利金。

專利強制授權
國碩認為權利金太高,90.3.要求飛利浦把權利金降為2%到5%,但遭飛利浦拒絕,隨即終止授權,雙方陸續協商未果,國碩遂於91.7.向智慧局請求就該五項發明專利特許,93.7.獲得智慧局核准,但限制只能以供應我國境內市場需要為主,飛利浦在訴願失敗後,向法院提出撤銷行政處分及訴願決定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見解
1.特許實施處分是否合法,前提是申請人國碩是否曾以合理的商業條件在相當時間盡力與專利權人洽談仍無法獲得授權,才能由專利專責機關介入給予授權特許。
2.合理的商業條件,須考量包括權利金計算方式、分擔的風險、技術品牌知名度、同業競爭等多項狀況,因此在判斷申請人提出的授權協議整體內容是否合理時,要就各要項綜合判斷,不可只關注單一要件。
3.智慧局當初在判斷國碩提出的授權協議時,僅考量權利金費率部分,且據以佐證的公平會處分書與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調查理由只是提到權利金方式有檢討必要,與飛利浦是否違反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無關。
4.國碩強調權利金費率是專利權合約中最重要的授權要件,但審酌國碩90.6.到91.4.與飛利浦協商的資料,發現國碩不只對權利金計算有爭執,對其他授權條件也有意見,因此,智慧局只以權利金一項,就給予國碩強制授權,是不合理的作法。
5.國碩提出的90.6.至91.4.間與飛利浦協商的資料,曾提出以淨銷售價2%至5%計算權利金的條件,且以相關資料佐證以該方式收取權利金為合理,就遽然認定是已符合專利法所定的合理商業條件,而准予國碩特許實施,顯然並不合理,訴願決定也維持智慧局的認定,於法也並不妥適。

Smart的看法
光碟強制授權案,智慧局97.3.13.被判敗訴,由於本案飛利浦公司已向歐盟提出控訴,歐盟委員會正在調查中,本案的判決會不會造成歐盟做出不利的結果,值得觀察。

2008年3月15日 星期六

台鐵便當鬧雙包

報載某便當業者近來開設分店,並以台鐵,鐵路便當等字眼做為招牌,台鐵對於便當業者的行為不但毫不知情,台鐵餐旅總所總經理蘇振東還說:台鐵便當的商標權申請還在進行中,民間業者使用懷舊或鐵道便當,台鐵都無法主張權利。
台鐵便當的商標
申請日:094/03/08
註冊日:095/02/16
註冊號:01196638
商標權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餐旅服務總所
商品名稱:飯糰、便當、油飯、肉粽、壽司。土司、蛋糕、麵包、漢堡、三明治。冰、冰淇淋





台鐵火車頭便當

便當加盟店的logo,把台鐵的局徽換成火車頭。
Smart的看法
台鐵果然是一個恐龍級的單位,自己的商標申請都公告了,竟然還不知道,更惶論主張自己的權利。
便當業者擅用、改造台鐵的logo,即有侵權的行為,就算商標還沒申請下來,也可以主張著名商標,來保障自己的權利,何況前年都己經註冊了。

2008年3月13日 星期四

三井的商標案 Part2


三井94年成立分支料理美術館時配合店名申請註冊料理美術館商標。
申請日:94.9.2.
註冊日:95.6.16.
註冊號:01215361
美術館商標
申請日:83.11.7.
註冊日:84.11.16.
註冊號:00686342
商標權人:黑松股份有限公司






三井的說法
1.料理美術館與美術館外觀與讀音長短不同,商標使用的場所也有所差異。
2.三井集團年營收高達數億元,知名度極高,可說是執國內日本料理餐飲界之牛耳,不可能搭順風車。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見解
法官檢視料理美術館與美術館兩商標,都是單純的橫書中文組成,已很類似,雖然多了料理兩字,但料理是一般餐飲業界常用在調理食物的名詞,消費者難以從中分辨商標商品來源,容易誤認,因此判決三井敗訴。

2008年3月8日 星期六

三井的商標案 Part1

三井因駙馬爺的三井宴而出名,在商標上卻出師不利。93.12.三井以極料理商標申請註冊,指定使用在中西餐廳與日本料理店等服務,隨即遭人以先註冊的極字設計圖商標提出檢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查後,認為兩商標有同樣的中文字「極」,且皆使用在餐廳服務,的確有使消費者混淆之虞,而將極料理商標撤銷。

三井的極料理
申請日:93.12.22.
註冊日:95.2.1.
註冊號:01195278
商標權人:三井日本料理餐廳有限公司
商品名稱:
中西餐廳、日本料理店、小吃店、冰果室、飯店、咖啡廳、啤酒屋、速食店、冷熱飲料店

極字設計圖
申請日:93.3.19.
註冊日:94.1.1.
註冊號:01195278
商標權人:李王寶春
商品名稱:
飲食店、小吃店、冷熱飲料店、餐廳、咖啡廳、啤酒屋
三井的說法
極料理是由三個楷書文字組成,使用在日本料理,但極商標是一個篆書的圖案,主要業務是中華料理,兩商標外觀與餐廳的風格皆迥異,應該難以誤認。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見解
1.極料理中料理兩字不具識別性,其中極字較大,屬主要識別部分。
2.極字設計圖雖然使用篆書設計,但一眼看去就是個極字,因此兩商標主要部分極為相似,又都使用在餐廳,容易使消費者混淆。
3.因此,判決三井敗訴。

2008年3月5日 星期三

鱷魚之爭

2004.9.英國格洛斯特郡兩名牙醫羅姆尼及穆爾,決定把用了10多年的綠色鱷魚標記,正式登記為他倆的牙醫診所商標,隨即引來法國時裝品牌Lacoste控告二人侵權。
Lacoste敗訴後,不服再上訴,仍維持原判,Lacoste 須為牙醫診所支付合共1,450英鎊)的訴訟費。

Lacoste的商標



Lacoste的鱷魚全身都有白色鱗片,而且口部張開,露出裡面紅色的下顎。



牙醫的商標



鱷魚全身綠色,牙齒白色。




法院的見解
牙醫服務與時裝有很大分別,消費者有足夠的資訊區別,不會將兩者混淆,因此,判決牙醫診所勝訴。

2008年3月2日 星期日

eBay的專利案落幕

MercExchange於2001年對eBay提起訴訟,指控eBay拍賣平台的『現在購買(Buy It Now)』技術侵犯了MercExchange的專利,該技術允許買家以拍定價格購買商品。

法院判決
2003年美國陪審團做出裁決,要求eBay向對方支付3500萬美元的賠償,法官隨後將賠償金額減少到了2500萬美元,但等當年12月份這一裁決通過聯邦法官批准時,加上利息等賠償數額增加到了3000萬美元。
MercExchange希望法院發出禁止令,阻止eBay繼續使用其專利技術,因此,向美國最高法院提出請求。
最高法院於2006年做出裁決,認為即使陪審團認定侵犯專利成立,法官並沒有必要阻止侵權方繼續使用相關專利技術。

和解
eBay 2007.2.28.表示,與MercExchange的所有訴訟爭議都得以解決,除購買三項專利之外,eBay還將購買MercExchange的其他專利許可。

Smart的看法
這一個案子又再一次證明:專利訴訟是促成和解的手段,打了7年的官司,終究還是以和解結束。

2008年2月28日 星期四

Toshiba vs. ACME

Toshiba在義大利米蘭法院控告義大利DVD光碟生產商ACME SpA,生產和銷售DVD光碟,既未得到Toshiba的授權,也未得到DVD6C Licensing Group的許可,侵犯其專利權。要求法院禁止ACME在義大利生產某些DVD。

Toshiba其他的DVD訴訟案
2005年對美國的一家DVD產品進口商及批發商提起訴訟。
2007.4.向美國的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提訴,禁止侵犯其專利權的17家公司生產、進口DVD播放器、燒錄機和相關產品。
2007.7.對德國一家DVD光碟生產商提出訴訟。

The DVD6C Licensing Group
一產業組織,代表9家主要的DVD技術與標準開發商,負責重要DVD專利的授權。

2008年2月26日 星期二

Starbucks商標敗訴

Starbucks認為文軒國際公司的商標「壹咖啡ECOFFEE及圖」與其商標類似,93年向智慧財產局提出異議遭駁回,經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也認為兩商標在外觀、讀音、觀念都大相逕庭,判決其敗訴。

壹咖啡

文軒公司92年9月申請商標,95年9月把該商標移轉給壹卡夫公司。
申請日:92.9.26.
公告日:93.7.16.
註冊號:01113086






Starbucks主張
1.「壹咖啡ECOFFEE及圖」的商標,與星巴克商標皆由「白色雙圈」與「綠底圖」加上白色文字與圖形所組成,圖樣中間左右兩旁皆用特定圖形加以區隔,內圈也有極度近似的波紋圖形,給人整體的印象近似,招牌遠看容易誤認,因此,認為壹卡夫公司有搭順風車之嫌。
2.該公司從1985年設立至今,建立起世界知名義式咖啡連鎖店的美名,連續從2001年起由國際知名雜誌Business Week與國際知名品牌鑑價公司Interbrand評選為世界百大品牌之一。
3.2005年更獲選為北美第三大、全球第四大影響人們生活的品牌。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見解
1.用雙圈同心圓搭配文字設計的商標所在多有,識別性較低,而「壹咖啡ECOFFEE及圖」的商標,除中、英文字外,由一杯散發熱氣的咖啡杯圖形組成,並由「E 」當主軸,倒置設計成咖啡杯的圖形,描繪出飄散裊裊熱氣的意境,整體外觀有極大的設計性。
2.Starbucks的商標,由英文「STARBUCKS COFFEE」與長髮頭戴皇冠的女人構成,與「壹咖啡」的咖啡杯圖案天差地遠。
3.兩商標的英文字母長短明顯不同,唱讀音長短也有差異,「壹咖啡」甚至潛涵台灣第一的意思。
4.兩商標不論就外觀、讀音、觀念都截然不同,因此,認為沒有混淆之嫌。

2008年2月22日 星期五

Broadcom vs. Qualcomm

Broadcom於2005.5.向加州聖塔安那的美國地區法院提告,指控Qualcomm侵犯該公司三項專利,分別是影像技術、讓手機能同時使用兩個或更多網路進行通信的技術、以及讓使用者可將手機當成無線對講機的「隨按即說(Push-to-talk)」技術。2007.5.法院曾判Broadcom因專利受損而獲賠US$1,960萬元。

地方法院判決
加州聖安娜地區聯邦地方法院法官詹姆斯·塞爾納在2007.12.31.判決要求Qualcomm必須立即停止銷售那些侵犯了Broadcom的WCDMA(寬帶碼分多址)技術專利的無線芯片產品。至於EVDO的無線通信技術。法官裁定,Qualcomm公司可繼續在美國市場銷售有關產品直至2009.1.,但必須支付相應的專利費用。
Broadcom享有專利的一種步話機技術,Qualcomm也只能使用到2009.1.。

2008年2月21日 星期四

九把刀事件

今天早上到長庚大學演講,感謝老師們的熱烈回應,讓演講時間欲罷不能,有老師提到九把刀的問題,當時因為對該事件不是很清楚,未能當場回應老師的問題,回家後特地上網了解事件的原委,再提出我的看法。為使網友了解事件始末,僅摘錄相關報導,以供參考!

事件說明
蘋果日報報導:一名新店高中學生去年投稿小說創作,參加台北文學獎比賽,入圍後被質疑抄襲九把刀作品,但經名作家季季、朱天心等評審比對後,認定無抄襲,仍頒發佳作獎。
東森新聞:新店高中一名十五歲的高一男生,去年投稿小說創作,參加台北文學獎比賽,獲得佳作獎,不過,被質疑是抄襲自九把刀作品。 經過名作家季季、朱天心等評審比對後,認定沒有抄襲問題,而是理念相近,是模仿!

爭點
根據台視新聞的報導,二造疑抄襲的爭點對照如下
高中生的文章:
一早醒來,發現自己講的話,全部都顛倒
我也沒自信,可以跟卡通人物一樣,拯救地球當救世主
九把刀的作品:
一早醒來,發現自己講的話變成亂碼
相當沒自信可以拯救全人類

Smart的看法
由台視的報導來看,二者是很像,但是,有沒有抄襲並不是看像不像。
著作權所保護的是表達而不是思想,且我國的著作權是採創作保護主義,只要是獨立創作的著作只要沒有抄襲的行為,都受到著作權的保護。
要判定高中生的文章有沒有抄襲,要先釐清二個著作中,那些部分屬於思想?那些部分是表達?把表達的部分抽出來,再來看看高中生在寫文章的過程中,或寫文章之前有沒有看過九把刀的著作?如果沒有的話,那就是該生的創作而非抄襲。
話說的很簡單,做起來就不容易了,詳細的判定做法可參考拙著:著作權侵害鑑定流程之研究。有興趣的網友若要該篇文章可寄mail給我。

2008年2月19日 星期二

HyperPhrase vs. Google

2006年4月,HyperPhrase Technologies向美國威斯康辛州地方法院控告Google,稱Google侵犯其4項資料庫搜尋專利技術。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CAFC)支持這項判決中的部分決定,但也推翻了部分對Google有利的判決,要求重審本案。

HyperPhrase的指控
Google網路瀏覽器中所使用工具列界面、讓使用者直接連接至選定網站的自動鏈接(AutoLink)功能,以及Google用來在網站上投放廣告的AdSense技術等,都侵害該公司的專利權。

地方法院的見解
Google AutoLink和AdSense所用技術,與HyperPhrase的專利技術並不相同。

上訴法院的裁定
Google的AdSense未侵犯Hyperphrase的專利,但對AutoLink這方面,則做出2種裁決,認為Google並未侵犯Hyperphrase其中1項專利,但推翻了在另外2項有利於Google的專利權判決,認為Google侵犯2項該公司專利,並將此案發回威斯康辛州地方法院再審。

Smart的看法
Business Model的專利是未來.com公司賺錢的利基,而Business Model專利的可專利性未來勢必會遭到很大的挑戰。

2008年2月18日 星期一

3M vs. LGS

3M與其子公司3M韓國有限公司一起向韓國首爾地方法院,對LGS有限公司(LGS Co., Ltd.)提起專利侵權訴訟。稱LGS製造和銷售用於控制液晶顯示器光源的光學膜侵犯了3M公司的專利權。

本案對LCD廠的影響
光學膜是LCD背光模組中最關鍵的零組件,以聚光片的技術門檻較高,除了技術問題外,專利也是進入聚光片產業的障礙。
液晶顯示器是透過陰極射線管發光,背光模組反光,通過彩色濾光片,成為我們所看到的色彩。因亮度不足,常有在光線強的地方,看不到液晶螢幕。
而增亮膜可以將偏光板吸收的光線回收再反射,因而提升液晶電視亮度。目前以3M為增亮膜市場的佔有率達到80%為最高。

Smart的看法
光學膜是3M的強項,LGS的技術應該已經可以與其並駕齊驅,所以,才會遭到其控告侵害專利,LGS應該是未來不可小看的公司。

2008年2月13日 星期三

宏達電 vs. 日揚

宏達電在92.10.9.以「HTC Engineering Mobility及圖」,指定用在設計行動通訊產品的服務標章,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商標。智財局審查後,於93.6.16.准予註冊商標。
日揚科技隨即向智財局提出異議,認為宏達電申請的註冊商標HTC,與該公司在92.10.3.申請的商標(Htc)相近、服務內容也類似,有致使消費者混淆誤認的可能。
智財局最後評定,宏達電的HTC商標應予撤銷。經宏達電上訴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6.12.12.仍然判決,駁回宏達電不服經濟部的商標評定訴訟。

宏達電


申請日:92.10.9.
公告日:93.6.16.
註冊號:01106189
商品名稱:行動電話、附資料傳輸之行動電話、影像電話


日揚
申請日:92.10.3.
公告日:93.11.1.
註冊號:01126375
商品名稱:受客戶委託依其指示之規格製造電腦零組件、通訊器材零組件、半導體零組件、真空設備零組件、度量衡工具零組件、精密儀器零組件之服務





宏達電的說法
1.該公司HTC英文字,為宏達電自86.5.公司創立以來沿用的英文公司名稱(High Tech Computer Corporation)的縮寫,業界對此簡稱甚為熟悉,而HTC所共同聯合組成的商標圖樣,不僅具有強大的商標識別功能,且為相關消費者所熟識,自然不會與他人商標圖樣構成近似的可能。
2.日揚的「Htc」以三個粗體H字母或中文的「工」字串成象徵「工業」意涵的鏈條狀。兩公司的商標圖樣與意涵完全不同。
3.該公司HTC名稱已被Wikipedia收錄、從94年起連續被美國商業週刊評選為全球百大資訊科技公司、為全球最大智慧手機領導者,全球首款全新觸控式螢幕手機「阿福機(hTc Touch)」自創品牌等證明HTC在業界的高知名度、曝光率及獲利等,已早為消費者所熟知,絕不會與日揚的商標產生混淆誤認的可能。

2008年1月31日 星期四

Tessera Technologies Inc.散彈打鳥

Tessera Technologies Inc.在2007.12.11.向美國德州東區地方法院和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ITC)指控威剛、宏碁、Acer America、南亞科技、力晶、茂德、勤茂、Elpida、Kingston Technology 、Centon Electronics、和Ramaxel Technology等公司侵犯其小規格 BGA半導體封裝產品相關專利(US5,679,977、US6,133,627、US5,663,106及US6,458,681),並要求禁止這些侵權產品進口及銷售。

訴訟史
這些專利在2005.3.便控告過矽品、日月光、南茂和新科金朋,2006年也曾控告記憶體大廠飛索(Spansion)、超微(AMD)、三星電子(Samsung Electronics)、海力士(Hynix)、奇夢達(Qimonda)及美光(Micron)。
其中美光、海力士、奇夢達及三星與Tessera達成和解。
2007.3.Tessera對封測廠所提起專利侵權及違約訴訟,加州法院已於5月下令停止該訴訟案。
矽品於2007年Q3就Tessera 5個專利向美國專利局請求再審查,全部獲准進入實質審查程序。現在整件訴訟案處於膠著狀態,且原本和解的美光、三星、奇夢達和海力士等因Tessera專利有疑慮,而停止支付費用。

Smart 的看法
翻開Tessera的訴訟史,它就拿這4個專利到處收錢,造成各大廠人心惶惶,可見得公司一定要有自己的專利才能抵抗這種行為。
我國的高科技廠商已有這樣的認知,可惜本身擁有這種關鍵性的專利還不夠,必須要再研發一些具有殺手級應用的專利,並且能集體談判,避免被各個擊破,才能阻止這種情形繼續發生。

2008年1月30日 星期三

Sharp vs. Samsung

根據Dow Jones報導,Sharp甫於2007年8月初在美國德州法院,向Samsung提起侵權訴訟,如今又在12月12日在南韓首爾中央地方法院,提起Samsung侵犯Sharp在LCD模組與LCD TV方面的專利權訴訟。除提出損害賠償要求,並要求Samsung涉及侵權的產品,不得在南韓生產製造及銷售。

系爭專利
Sharp在美國及韓國所提出告訴的專利與亮度(brightness)、反應時間(response speeds)以及LCD面板的視角(viewing angles of LCD panels)有關的技術。

面板產業的競爭
2004.7.由Samsung與Sony的合資企業S-LCD,率先導入7代廠,並在2005.4.進入量產階段。Sharp在8代廠上拔得頭籌,在2006.8.開始生產,Samsung的8代廠則是提前2個月在2007.8.量產。Sharp於2006.7.宣布將投資5,000億日圓建置全球第1條10代線,Samsung緊接著在2007.4.也宣布要在湯井園區興建10代線。

Smart的看法
由面板產業的競爭來看,Sharp與Samsung已在產業內相互競爭多年,且互有領先,依據Reuters的報導,在液晶面板技術上,Sharp暫時保持領先,但Samsung則在產量居冠。
而再根據DisplaySearch的資料,2007Q3的全球液晶電視銷售額達到了US$175億元,比一年前上升48%。
由以上的資料可以看出Sharp對Samsung提出告訴,戰略意義大於戰術價值,項莊舞劍志在沛公,並不是真的要讓Samsung的面板不能製造銷售,而是希望藉由訴訟達到專利交互授權的目的。

2008年1月25日 星期五

IBM vs. ASUS

ASUS在去年資訊月中推出Eee PC,在市場上造成轟動,據ASUS自己預計,Eee PC明年的銷量有望達到380萬部。隨即遭IBM向ITC控告侵害其US5,008,829、US5,249,741和US5,371,852等三項專利,據IBM表示,與ASUS的專利許可協議於2004.12.31.到期後,ASUS仍繼續在銷售使用該項IBM專利技術的電腦。因此,IBM要求,ASUS停止使用相關專利技術,或向IBM支付專利費用。

US5,008,829
Personal computer power supply
Filing Date:June 14, 1990
Issue Date:April 16, 1991
Abstract
This invention relates to personal computers, and more particularly to personal computer power supplies for supplying electrical power to electrically operated components which manipulate or store digital data. The power supply has a controllable component for responding to the presence and absence of a low voltage direct current electrical signal by enabling and disabling the supply of electrical power to the data processing and storage components, and a signal generator circuit operatively connected with the controllable component and with an alternating current electrical main supply for controllably deriving from the main supply a low voltage direct current signal for delivery to the controllable component, whereby a user of the microcomputer may control energization of the electrically powered data processing and storage components by controll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e low voltage direct current signal from the signal generator circuit to the controllable component.

US5,249,741
Automatic fan speed control
Filing Date:May 4, 1992
Issue Date:October 5, 1993
Abstract
A method of cooling a computer having a plurality of components and at least one variable rate cooling unit including the steps of obtaining a cooling requirement for at least one of the components and varying the rate of at least one of the cooling units based on the obtained cooling requirements. In addition an apparatus for cooling a computer having a plurality of components, the apparatus including at least one variable rate cooling unit, an apparatus for obtaining a cooling requirement for at least one of the components, and an apparatus for varying the rate of at least one of the cooling units based on the obtained cooling requirements.

US5,371,852
Method and apparatus for making a cluster of computers appear as a single host on a network
Filing Date:October 14, 1992
Issue Date:December 6, 1994
Abstract
The present invention provides a method and apparatus for enabling a cluster of computers to appear as a single computer to host computers outside the cluster. A host computer communicates only with a gateway to access destination nodes and processes within the cluster. The gateway has at least one message switch which processes incoming and outgoing port type messages crossing the cluster boundary. This processing comprises examining certain information on the message headers and then changing some of this header information either to route an incoming message to the proper computer node, port and process or to make an outgoing message appear as if originated at the gateway node. The message switch uses a table to match incoming messages to a particular routing function which can be run to perform the changes necessary to correctly route different kinds of messages.

Smart的看法
ASUS推出的Eee PC的訂價在US$199 ~ 299間,勢必對市場造成衝擊,從IBM的訴訟策略來看,IBM一定也預判Eee PC將來會占有市場,才會提出專利訴訟,否則不會如此的大費周章。

2008年1月23日 星期三

太陽誘電控錸德、精碟侵權

根據Reuters報導,日本太陽誘電(Taiyo Yuden)先後於2007年10月底、11月下旬,在美國加州地院分別對台廠精碟及其在美國的相關公司、錸德科技及其在美國的銷售子公司提出告訴,指控2業者未經授權私自使用其擁有的3項光碟片相關專利,並擬求償。據太陽誘電透露此2家廠商未支付的專利權金初步估算約達數10億日圓,至於該公司欲求償多少金額則尚未對外公佈。

2008年1月20日 星期日

專利的市場價值評估指標

傳統研究專利的價值,認為評估專利價值的指標有6:
1.申請專利範圍的項數
申請專利範圍反映了專利的廣度,項數多的專利表示其廣度夠,因而較有價值。
2.引用文獻的篇數
引用文獻 (citation made 或 backward citation) 愈多,愈傾向於證明專利的有效性,所以較有價值。
3.被引用的次數
專利被引用的次數多,證明該專利受到其他發明人的高度重視,因而比較有價值。
4.普遍性指標
Hall 等人提出專利普遍性 (generality) 指標,用來計量某項專利被隸屬不同專利分類的文獻引用 (citation received) 的分散程度。Hall 等人認為專利普遍性可以代表專利的廣度,所以是一種評估專利價值的指標。
5.原創性指標
Hall 等人另提出專利原創性(originality) 指標,用來計量某項專利引用 (citation made) 隸屬不同專利分類的文獻的分散程度;Hall 等人認為原創性可以計量一項專利的重要程度。
6.國際專利分類的隸屬數目
Lanjouw 等人認為,美國專利商標局將某項發明歸類於隸屬不同國際分類的數目,可代表該項發明的廣度和原創性;因此,專利被歸屬的分類數目愈多,欲顯其較高的價值。

新的實證研究結果
在Valuable Patents書中以實證研究的結果,發現評估專利的市場價值指標特性如下:
1.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patent claim)
相較於一般專利,涉及訴訟的專利包含較多的請求項或申請專利範圍 (約超出 50%)。以平均值而言,涉及訴訟專利有 19.8 項,一般專利有 13.2 項。
2.引用先前技術文獻 (Prior Art Citations Made)
涉及訴訟專利引用的文獻遠多於一般專利所引用的文獻。以平均值而言,涉及訴訟專利引用 14.2 篇美國專利,一般專利則只引用 8.6 篇。此外,涉及訴訟專利也引用較多同一專利權人的專利文獻。
3.專利被引用次數 (Citations Received)
一般專利被引用的平均次數為 4.1 次,涉及訴訟專利則為 12.2 次。
4.普遍性與原創性指標 (Generality and Originality Indexes)
在普遍性與原創性方面,涉及訴訟專利與一般專利存在差異,但差異並不顯著。涉及訴訟專利的普遍性指標平均值為 0.36,一般專利則為 0.30;涉及訴訟專利的原創性指標平均值為 0.41,一般專利為 0.37。因此,兩者皆非有效的指標。
5.專利分類 (Patent Classifications)
不論專利是用美國專利分類或是國際專利分類,歸屬的數目與訴訟發生的可能性之間不存在統計上顯著的關連性。
6.專利及專利申請案的家族 (Families of Applications and Patents)
涉及訴訟專利平均有 0.72 件延續案,一般專利則有 0.24 件;其中,涉及訴訟專利平均有 0.60 件部分延續案 (Continuation-in-Part, CIP),一般專利則只有 0.18 件。可見訴訟專利多出自專利家族,涉及訴訟專利所屬的專利家族平均由 1.85 件專利組成,一般專利的專利家族平均只有 1.22 件。
7.專利申請時程 (Prosecution Length)
涉及訴訟專利平均花費 4.13 年的時間獲准核發,一般專利平均只需 2.77 年。
8.專利年紀 (Patent Age)
涉及訴訟發生的機率隨著專利年紀而降低。

2008年1月19日 星期六

有價值的專利

我們常說要研發有價值的專利,某晶圓代工廠CEO也曾說過:沒有被告的專利不是好專利,但是,什麼才是有價值的專利?
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的法官Kimberly A. Moore 在Valuable Patents一書中,將有價值的專利定義為:能為專利權人帶來豐碩經濟利益的個別專利。她認為相較於一般的專利,涉及訴訟的專利具有較高的價值,也就是說,有價值的專利比較有可能牽涉到專利訴訟。不過,她所謂的價值指的是:
1.價值是指專利的價值,而非專利所保護的發明的價值。
2.價值是指私有價值 (專利權人所擁有的價值),而非社會價值。
3.價值專利是指被證明為有價值的專利。
4.探討的是個別專利的價值,而非專利組合 (patent portfolio) 的價值。
5.有價值專利未必是保護範圍較廣的專利。

有價值專利的特點
既然有訴訟的專利才是有價值專利,所以,要找出價值專利的特點,最簡便的方法就是研究訴訟專利。基於這樣的前提,有價值的專利應該具備的條件是:
1.年輕
被取得後不久即發生訴訟。
2.本土
由當地公司所擁有。
3.小而美
大多由個人或小企業所擁有。
4.旁徵博引
引用較多的前案(先前的專利或技術文獻),而且被引用的次數也較多。
5.面面俱到
包含項數較多的請求項或申請專利範圍 (claim)。
6.慢工出細活
專利申請過程 (patent prosecution) 歷經較長的時間。
7.兵家必爭之地
來自於特定技術領域。

2008年1月16日 星期三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

立法院於96.12.7.三讀通過「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明定凡侵害原住民智慧創作專用權者,被害人得向法院請求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賠償,情節重大者賠償金額可高達六百萬元。

我們已經有了著作權法,現又推出一個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二者有何不同?聯合報做了比較如附圖。








原住民委員會的說法
1.所有者的觀念不同,著作權保障的是個人、私有的智慧財產權,而原民智慧保護條例保障的是整個族群或部落共有的「集體權」。兩法位階相同,只是規範的對象,一為個人、一為族群集體。
2.原住民族集體共享傳統文化,不像著作財產權可以脫離著作人進行讓與、授權,不能任由個人將之移轉出去。
3.原住民的傳統文化多半無法確定原創作人是誰,不像現代的著作權者是確定的個人。現行的著作權法鼓勵原創,而原住民的傳統文人藝術多承襲祖先的藝術成果,呈現重複的圖騰等。
4.著作權法在著作人死亡後五十年失效,但因原住民族的傳統智慧創作,多逾五十年以上,如今加以保護,不受存續期間限制。


Smart的看法
這根本是一個政治操作討好特定族群、多此舉的法案,按法律而言,著作權法是法律階層的法,而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是條例,位階在法律之下,怎可用一個位階低的行政命令來排除法律,如果原民會真有照顧原著民的心,就應該訂特別法來保護原著民的創作,而不是用一個位階低的條例來騙選票。否則將來援引著作權法的行為若與條例衝突,究竟要以何者為基準?勢必又要造成社會的不安,各位治國的法律人有沒有想到啊?不要只為了選舉在騙人了!

2008年1月15日 星期二

專利對葯廠的影響

專利權是一種排他權,我們以往都認為高科技產業由於研發投入較多,所以,比較需要專利權的保護,其實做葯品的公司也很需要專利的保護,否則辛苦所研發出來的葯品很快就被模仿。2007至2012年間,將有30餘種藥品專利陸續到期,根據華爾街日報的報導,預期在2007至2012年間,各大藥廠因失去專利保護,在學名藥低價競爭下,在美國境內的年營收估計將減少670億美元,相當於這些藥廠2007年美國營收總和的一半。
Datamonitor預測,在2011至2012年間,製藥業年營收將出現40年來首度下滑。穆迪也在2007.10.調降美國製藥業的債信評等展望,從穩定降至負向。這股趨勢在股市中也迅速反映,道瓊全球指數過去六年來上漲75%,但是,同一期間的FTSE全球製藥指數卻下滑19.8%。受影響最大的將會是欠缺重量級的新藥,足以取代的諸如立普妥(Lipitor)、保栓通(Plavix)與金普薩(Zyprexa)這類暢銷藥。

各公司的影響
必治妥施貴寶公司(Bristol-Myers Squibb Company) 宣布,將裁員4,300人,相當於一成人力,並計劃在2010年以前關閉一半的廠。
輝瑞藥廠(Pfizer Inc.)降低膽固醇的Lipitor,去年營收高達US$130億元,2010年該藥專利權到期,輝瑞的營收將大受打擊。
默克(Merck)賣得最好的三種藥:治療骨質疏鬆的Fosamax 、治療氣喘的Singulair與高血壓藥Cozaar,即占總營收的44%,等到這些藥不再受專利權保護時,勢必也會影響其獲利。該公司降膽固醇藥Zocor專利權在去年到期,今年營收預料將比2005年的US$43.8億元大減82%,可見影響之大。

Smart看法
藥品是一種很特殊的產業,專利權期限為20年,但是,拿到專利權並不代表可以上市,往往要經過各項動物實驗、人體實驗成功後才能上市。
所以一個新藥從獲得專利到上市,通常專利保護期已耗去一半。但是,上市後的毛利率通常在90%至95%。
而專利權到期後,其他藥商就可用接近成本的價格推出成分相同的學名藥,使得專利權人的高利潤不再。
因此,藥廠必須要持續研發出新藥,在專利權到期時才不致造成危機,但是,從2002年至2006年的五年間,藥廠推出的化學新藥卻比上一個五年期減少43%。這也是為什麼分析師不看好而調降信用評等的原因。

2008年1月14日 星期一

富士康 vs. 比亞迪

鴻海集團子公司富士康控股(FIH)控告大陸手機廠比亞迪侵權官司纏訟一年多,北京高等法院「九州世初知識產權鑑定中心」官方檢定書於96.12.4.出爐,預判富士康勝訴機會甚大。此一結果是否會影響比亞迪香港上市的時間表,備受相關業者關注。

訴訟標的
據報導,富士康在深圳訴訟中指控,比亞迪盜用商業機密,構成對富士康相關公司的不公平競爭。同時,富士康又在香港再次提起訴訟,提出被告非法獲得並使用原告機密資料而索償51.34億元的訴訟。

比亞迪的背景
比亞迪是1995年成立於深圳的民營企業,從2003年起開始投資手機部件生產及組裝業務。目前集團主要從事第二次充電電池、手機部件及組裝服務,以及汽車產品的研究、開發、製造和銷售。

Smart的看法
富士康會在本案中如此趕盡殺絕,主要還是因為比亞迪也是從事手機相關生產,與富士康有競爭關係,同時又要在香港上市,對富士康造成的威脅更大。由本案更可看出專利在產業界造成的殺傷力及其對公司的策略性。

2008年1月11日 星期五

解析專利資訊第二版上市了


感謝大家的熱烈支持,解析專利資訊在95年3月出第一版,已銷售一空,第二版已於96.12.上市,全省各大書局門市、博客來都有售,沒有買到第一版的舊雨新知請趕快,以免向隅

2008年1月10日 星期四

行動條碼

行動條碼是從條碼演變而來,它所包含的資訊比一般條碼更多,可以用來表示資料檔案 (包括文字檔) 、圖像等,具有大容量、高可靠性等特點。利用手機中的應用程式,透過鏡頭對著行動條碼,即可輕鬆做行動 e 生活之應用。日本在1994年,由DENSO-WAVE開發成功後,即迅速普及。其應用已經很多,例如:為了讓使用者減少在手機上輸入文字等資料的麻煩,可以在名片上加入行動條碼即可將資料傳輸至手機。除此之外,掃瞄車站海報、商店型錄等地方的行動條碼之後,即可得知商店地址及網址,也可連上條碼所在的產品網頁,了解相關資訊與訂購。

國內行動條碼發展
國內六大電信業者、多家手機廠,及內容業者,也積極投入開發,並組成行動上網聯盟等組織,其中行動條碼聯誼會,制定共通標準規範,聯手推動跨業者行動條碼多樣化加值服務。而中山大學教授黃慶祥教授的00516002號專利則是國內在行動條碼上很重要的專利,阻礙了行動上網聯誼會推動二維條碼轉換成電子票券,因此,該聯盟打算以不具新穎性由,對該專利提出舉發。

00516002號專利
發明人:黃慶祥
專利權人:黃慶祥
申請日:2000.9.5.
公告日:2003.1.1.
摘要:
本發明主要利用「二維條碼文件表單產生器」、「二維條碼文件表單解碼器」、「二維條碼文件表單產生器與解碼器整合應用」,形成一種「二維條碼商用服務系統」,此種商用服務系統包含「二維條碼文件表單」的產生(Encode)、傳送(Transmit)、解碼(Decode)等作業流程,而在此種商用服務系統下所產生的「二維條碼文件表單」係具有資料自動輸入、簽章認證、加密解密的功能。同時「二維條碼商用服務系統」亦可解決文件表單輸入「自動性」、資料「保密性」、身分「憑證性」的三大問題,因此本發明之二維條碼商用服務系統亦可利用於網路上,以進行二維條碼資料處理或二維條碼認證。

Smart的看法
因為日本在1994即已研發出行動條碼的技術,國內的00516002號專利是否因為日本的技術而限縮其專利範圍甚至於喪失新穎性,有待觀察本案後續發展。

2008年1月7日 星期一

三邊局(Trilateral Offices)簽訂備忘錄

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歐洲專利局(EPO)和日本特許廳(JPO)三邊局會議自1983年開始召開,在減少重複性工作、簡化流程和改善申請案品質方面加強合作,以解決共同面臨的申請案件成長、內容複雜所造成全球性的積案問題上,合作25年以來,已有明顯成果。2007.11.9.舉行的三邊局會議中簽訂一份瞭解備忘錄(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MOU),以協調三局的工作分擔、擬定一個改善申請案品質的方法、協調電子化業務的推展、調和或標準化三局的檢索策略、工具和程序。

三邊局的協議
1.申請人收到JPO或USPTO對其申請案中有至少1個專利請求項符合專利要件的判決後,可以向對方局申請提前審查其相對應申請案的對應專利請求項。PPH可以加速審查程序,使兩國的申請人得以快速、有效地取得專利。
2.USPTO和JPO兩局已同意一份將可簡化和調和各自申請要件的共同申請格式,使申請人只要準備一份三個局都受理的共同申請表格。

審查合作
1.審查官的共同合作
2.製作比較研究報告
3.訂定檢索指南
4.探索利用共同的檢索工具來促成共同的檢索技巧和資源
5.審查結束後的持續合作

Smart的看法
世界主要的技術輸出國看來已經結盟,我們如果還在意識型態的枝微末節中打轉,未來的前途將不樂觀,不止中國大陸的市場進不去,很可能其他地方也被邊緣化了!

原文見:http://www.uspto.gov/web/offices/com/speeches/07-47.htm

2008年1月4日 星期五

「Derwent世界專利索引」可以查到中國新型專利英文資料

Thomson Scientific宣布,自2007.11.1.起,「Derwent世界專利索引」資料庫已加入中國新型登錄案英文資料,2007年10月3日後公告的資料可透過Dialog進行檢索。

2008年1月3日 星期四

反仿冒貿易協定

美國、歐盟、日本、墨西哥等國於2007.10.23.宣布,將於2007.12.於瑞士日內瓦進行洽簽「反仿冒貿易協定」(Anti-Counterfeiting Trade Agreement,ACTA)第一回合談判。期能藉由該協定之簽訂,加強全球合作、協助建立一智慧財產權執行之全球標準,並盼未來可繼續發展成為WTO架構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複邊協定。本案係規劃在TRIPS協定外,以反仿冒(anti-counterfeiting)與反盜版(anti-piracy)為核心,其後續發展值得注意。

2008年1月2日 星期三

iPhone又被告了

據Reuters報導,Klausner Technologies認為Apple的iPhone侵犯了該公司的語音留言服務專利,因此在2007年12月3日控告Apple和AT&T,並求償US$3.6億元。Klausner不但控告Apple和AT&T,連全美最大有線電視業者Comcast、全球最大拍賣網站eBay旗下的網路電話軟體Skype和知名有線電視業者Cablevision Systems也在被告名單之列,Klausner另外向這3家公司求償US$3億元。

其他受害者
Klausner受到侵犯的專利,就是之前受到Vonage侵犯的專利,不過本案雙方已在2007.10.和解。現在Vonage的語音加值服務(Vonage Voicemail Plus service),就是採用Klausner授權的專利。另外,全球媒體和娛樂的領導業者Time Warner旗下網站AOL的語音服務,也使用Klausner授權的專利。

2007年12月29日 星期六

三星和東芝交互授權

三星和東芝2007.12.4.聯合宣佈通過了一項交互授權協議,將共用三星的OneNAND和東芝的LBA-NAND閃存專利技術和品牌的生產、市場和銷售權。三星將把OneNAND和Flex-OneNAND兩種混合(fusion)記憶體晶片規格授權給東芝,東芝方面則是單片封裝的LBA-NAND和mobileLBA-NAND晶片。同時兩家公司還將共同開發和經營基於相容各項原創技術的產品。

東芝的說法
協議的簽定將對市場產生很大的推動作用,將促進全新增長。使東芝的客戶無論是在高性能技術還是在供應商方面都有更多的選擇,對整個行業都會帶來積極的結果。

三星的說法
協議中具有高性能規格和易於設計特色的NAND閃存記憶體,將為CE應用設計者帶來多的選擇,並且節省開發成本。三星將提供多種的NAND方案和週邊介面,滿足行動及其他消費應用的高性能閃存的需求。

Smart的看法
三星與東芝本次的交互授權,除專利外亦含蓋了品牌及銷售,這將更擴大市場的占有率,從這個授權案也可看出:未來大廠的授權策略,專利只是其中之一,微笑曲線另一端的品牌也將受到同等的重視。

2007年12月27日 星期四

PDC va. Sony

根據日本產經新聞報導,台灣的記憶體卡公司--積智日通卡(PDC)公司於2007.11.29.向東京地方法院控告日本新力(SONY)公司侵害著作權,要求新力公司對五種記憶體卡的產品停止生產販賣及賠償一億一千萬日圓(約US$100萬元)。

大事記要
PDC領先開發完成和新力出售的幾乎同樣大小的超薄型.小型USB記憶體技術,於2004.4.前已完成製品的設計和圖案,並取得設計圖面的著作權。在新力販賣這些產品之前,PDC曾對新力提供超薄型.小型USB記憶體技術,2005.3.起和新力就OEM的契約開始協議,後來應新力的要求在雙方將簽約的前提下提供樣品及圖面等資料,未料,同年7月,新力失去聯絡,解散負責部門並調走負責人員。

Smart看法
我國廠商在智慧財產權上一直都是處於挨打的地位,終於有反擊的機會,顯示國內廠商走向研發後,已愈來愈注意自己的智慧財產權問題。

2007年12月26日 星期三

美國大學的專利

美國國會1980年通過立法,賦予學校發明所有權,許多在科技與生技醫療有重要發現的州立大學,每年都透過專利授權賺進數十億美元的授權金,其中又以加州大學最積極。從美國專利商標局去年底的報告顯示,加州大學的專利數從2002年的4,500件成長至去年已達7,000件,權利金與授權費收入更高達US$1.935億元,是2005年的兩倍。此外,還因專利侵權訴訟,從基因科技公司獲得US$2億元和解金,從微軟公司賺進US$3,000萬元和解金。真可謂是最會賺錢的學校。

美國大學的專利特權
聯邦專利法規定,州政府與州立機構享有主權豁免權,不必負法律責任。所以,加州大學也享有免於侵權告訴的特權,不擔心被控侵權。

Smart的看法
州政府與州立機構享有主權豁免權,讓州立大學可以免於被控專利侵權,某種程度看來也是不公平競爭,未來應該也會修正吧!不然怎麼對得起納稅人。

2007年12月25日 星期二

狗不理的大陸商標官司

狗不理包子是起源於天津的老字號小吃,1994年10月7日,天津狗不理包子飲食(集團)公司(後變更為天津狗不理集團有限公司)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註冊了狗不理文字商標。1999年該商標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為馳名商標。2006年4月,天津狗不理集團有限公司以濟南天豐園飯店侵權為由,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行為,公開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26.5萬元。

被告說法
1.天豐園飯店是提供餐飲服務的國有企業,在自己的經營場所內使用狗不理作為服務項目湯包的服務標識,並且在冠以天豐園飯店的字號下使用,與原告的區別十分明顯,對服務對象不會產生誤認。
2.濟南的老食客都知道濟南大觀園的狗不理包子是濟南的著名小吃,早在20世紀四十年代就存在,從來沒有人認為濟南的狗不理湯包與天津的狗不理包子有什麼關係。
3.被告在自己的經營場所內使用狗不理作為服務項目湯包的服務標識從1979年開始,已連續使用20多年,而原告的商標是在1994年註冊,依商標法,連續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務商標,與他人在相同或類似的服務上已註冊的服務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繼續使用。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法院見解
1.本案爭議焦點在於被告天豐園飯店在經營中使用有關狗不理包子等標識並進行宣傳的行為性質,是否侵犯了原告的狗不理服務商標。
2.一審法院認為,被告天豐園飯店未超出原有地域和服務項目,也未使用原告對於狗不理商標的特定書寫方式,判決駁回原告天津狗不理集團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見解
1.天豐園飯店開業以來提供狗不理豬肉湯包,並非在天津狗不理集團商標註冊並馳名後為爭奪市場才故意使用狗不理三字,並沒有違背市場公認的商業道德。但考慮到狗不理是馳名商標,天豐園飯店將狗不理三字用於宣傳牌匾、牆體廣告和指示牌,可能誤導普通的消費者。
2.因此,判決撤消一審判決,令濟南市大觀園商場天豐園飯店停止在宣傳牌匾、牆體廣告和其他形式中使用狗不理三字進行宣傳。
3.駁回天津狗不理集團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Smart的看法
好一個有理沒理各打50大板的判決!往好的方面想,法官乃在創造雙贏,只要天豐園不使用狗不理商標就沒事了,大家都可以繼續賺各自的錢。

2007年12月18日 星期二

HSBC的商標申請案遭核駁

英商HSBC控股公司94年向智財局申請註冊「THE WORLD'S LOCAL BANK 」商標,強調該商標有「環球金融,地方智慧」的涵意,指定使用在銀行、存款服務、信用卡等服務項目,並聲明圖樣中的「BANK」不得單獨主張專用權。本案遭智慧局核駁,經上訴後又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HSBC的說法
依著名商標或標章認定要點規定,商標或標章不以其所有人自行使用者為限,其關係企業或第三人所為商標或標章的使用資料,可併入考量;由於子公司匯豐銀行使用該商標多年,因此該商標就算不具先天識別性,也早已取得後天識別性。

智慧局的見解
「THE WORLD'S LOCAL BANK」商標,中文翻譯成「世界的地方銀行」,並不具識別性。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見解
1.該商標由單純的外文組成,中譯為「世界的地方銀行」,屬於敘述性文字,並沒有HSBC聲稱的「環球金融,地方智慧」的譯意,若指定使用在銀行或金融業的相關服務,相關消費者無法認知該商標是表彰服務的標識,也無法與他人的服務作區別,因此不具先天識別性。
2.雖然HSBC申請商標時聲明圖樣中的「BANK」不專用,但由於整體圖樣的外文都屬於不具識別性的文字,因此也不符合商標法第19條聲明不專用的規定。
3.不論識別性的認定能否准用商標認定要點規定,HSBC提出的商標使用證據,完全無法證明商標具有後天識別性。
4.HSBC的網站資料雖然有該商標出現,但並未標示使用日期,無從得知使用起始年月與期間長短;而YAHOO搜尋網頁只有顯示「環球金融地方智慧」的中文字樣,沒有外文商標出現;至於英文網頁,僅出現敘述性文字,也沒有出現該商標圖樣。
故以該商標不僅缺乏先天識別性,也沒有證據證明有後天識別性,判決HSBC敗訴。

2007年12月14日 星期五

浦東的知識產權融資

浦東新區知識產權服務中心嘗試多種方式突破政策瓶頸,協調、促使商業銀行認可以專利、版權等作為貸款抵押,向小企業提供融資。目前有20多家企業以知識作價,獲貸款1.7億元,下一步,他們將嘗試將專利質押和誠信制度相結合,提供中小企業融資。
浦東的知識產權融資主要有三個途徑:
1.由政府委託一家投資公司向擔保公司提供再擔保,由投資公司代表政府,接受企業知識產權抵押物作為反擔保。
重點在於扶持擁有技術產品和團隊、有成為行業龍頭潛質並處於產業化準備或擴充階段的企業。通過該模式,已有6家企業獲得貸款1.56億元。
2.針對小額短期貸款。
政府帶頭認可知識產權的價值,建立風險準備金撥入合作銀行專戶,用於實現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新區將原先無償資助企業的財政資金進行優化,每年安排2,000萬元科技發展資金;而企業則將知識產權質押給融資服務中心,再由銀行按一定的資金放大比例,向符合條件的企業發放貸款。目前,有15家公司獲得銀行近1,400萬元的貸款,他們均是規模小、前景好、急需流動資金的小企業,分佈在IT、生物醫藥、新材料、積體電路等行業。
3.政府推動商業銀行直接開展專利質押。
政府召集專業技術市場、無形資產評估機構、風險投資機構、專利事務所等進行專題研討,為金融機構控制風險、形成制度而出謀劃策。
目前只有一家生物醫藥企業以專利質押,輔以個人信用無限責任擔保和應收帳款質押等,獲得200萬元貸款。

2007年12月11日 星期二

中國的無形資產貸款

南京道及天軟件係統有限公司以其5項軟體產品著作權作為質押,是首筆無資產抵押、無第三方擔保的知識產權質押貸款,向南京銀行獲得了200萬元貸款。這5項軟體產品內容涉及銀行、企業、軍隊等內控安全,已經形成規模市場空間和營利能力,是道及天的核心財富,評估價值達3028萬元。這5項軟體著作權原始碼已由專家當場驗證封存,它們今後的升級版也一並抵押給了銀行,如果發生還款風險,銀行將獲得最新版軟體著作權處置權。

貸款過程
知識產權質押貸款長期以來都是銀行貸款的禁區。今年,省技術產權交易所和南京銀行聯手,首次推出了知識產權質押貸款試點金融產品,針對成立兩年以上的企業形成的軟體著作權或形成規模的產品發明專利開展貸款業務。交易所利用自身的平臺優勢,對申請貸款的科技型企業進行嚴格篩選,然後向南京銀行推薦,對擬質押知識產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進行認定,並安排專業評估機構進行價值評估,在貸款出現問題時,負責質押物處置,全程保駕護航。

Smart的看法
中國大陸對智慧財產的經營與運用,已經開始往前邁步,我們如果再不注意,可能會落後他們。

2007年12月8日 星期六

中國知識產權的趨勢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知識產權審判庭庭長蔣志培十日在知識產權新聞報導研修班,講授《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及案例分析》時,在展望中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今後發展時,提出今後要依法審理好技術性、標識性和各類不正當競爭、表達性、涉外和涉三資企業等四類知識產權案件。

技術性案件
要依法審理好涉及專利、技術秘密、電腦軟體等技術性知識產權案件。依法科學合理地解釋權利範圍,正確運用侵權判定方法,嚴格掌握專利侵權案件認定等同特徵的條件,合理適度保護創新成果;加大對經濟增長有重大突破性帶動作用、具有自主知識產權關鍵核心技術的保護力度。

標識性案件
要依法審理好涉及商標、地理標誌等標識性知識產權案件和各類不正當競爭案件,嚴格規範市場競爭秩序。特別注意把握好認定馳名商標的正確導向,嚴把法律適用關和事實關,依法慎重認定馳名商標,加強備案和監督指導工作。

表達性案件
要依法審理好涉及作品和錄音錄影製品等表達性知識產權案件,推動版權相關產業健康發展。兩個互聯網版權國際條約已對中國正式生效,要依法審理好涉及電腦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和相關新技術、新類型知識產權案件,促進資訊和知識的廣泛傳播與有序利用。

涉外及三資企業案件
要依法審理好涉外和涉三資企業知識產權案件。按照履行承諾、適應國情、平等保護的要求,依法保護中外當事人和利益相關方的合法權益,堅決抵制地方保護和行業保護,防止造成事實上的超國民待遇。

2007年12月7日 星期五

同音異字的商標爭議

丁○○於91年間與弘爺國際企業公司簽訂加盟合約,在台中縣豐原市經營連鎖早餐店,弘爺公司並授權其使用弘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的商標專用權。弘爺公司發現丁○○私下向其他廠商進貨,違反合約規定,遂於96年4月終止加盟契約,但丁○○在合約終止後,仍然繼續使用弘爺的招牌,經弘爺寄發存證信函,丁○○只將早餐店招牌上的弘爺改成紅爺,繼續營業。弘爺公司遂向台中地檢署提出侵害商標權的告訴。

業者說法
丁○○否認違反商標法,辯稱他所使用的紅爺與弘爺,兩者商標一看就知道不同,並未侵害弘爺公司的權益。

檢察官見解
紅爺、弘爺僅有一字之差,讀音相近,招牌底色也相同,在市場交易上足使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於是將丁○○依違反商標法提起公訴。

2007年12月6日 星期四

水貨的wii到底有沒有侵害著作權?

任天堂遊戲機Wii熱賣,還有進口已經很多水貨上市,而且也有很多的促銷活動,以Wii做為抽奬的奬品。但是,消基會提醒:如果業者拿水貨的Wii來作營利用途、充當促銷活動的獎項,因為Wii機器的本身應也包括部分電腦程式著作在內,此舉已觸犯「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侵害了著作權和製版權。這種說法到底有沒有根據?其實這個問題,目前在司法界就像首長特支費一樣,眾說紛云、莫衷一是。

甲說
有的法官認為:Wii主機內含程式,可視為廣義的著作,依著作權法規定,未經授權即輸入或散布,即屬違法。廠商未經原廠授權即購入Wii來台,除非是自用,否則不論是販賣或是當成獎品,都屬散布的行為,即有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之一條的可能。若未經過著作權人授權,即輸入Wii,也有觸犯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之虞,最重判三年及罰金五十萬。

乙說
也有法官認為:Wii和電視、冰箱一樣,屬電器而非著作,只要是真品,不論是水貨或公司貨、不論是送或賣,都未違法。

丙說
也有法官認為:Wii主機應屬一般商品,Wii的遊戲軟體才屬著作。

Smart說
看到這麼多說,真不知道要消費者怎麼說,光是法官的見解都有這麼多的歧異,將來萬一真的被告,就只有自求多福。

2007年12月5日 星期三

Seoul Semiconductor vs. Nichia

韓國LED技術供應商首爾半導體(Seoul Semiconductor),於11月6日在美國德州東部地區的美國地方法院,對日亞化學工業(Nichia)提出專利權訴訟。首爾半導體指控日亞的侵權行為的範圍包括日亞旗下所有白光、藍光、綠光及紫外線照明燈LED 。

系爭專利
首爾半導體公司擁有的美國5075742號專利是一項半導體層相關技術,適用於白光、藍光、綠光及紫外線LED。該項專利技術已在日本、德國、法國、英國和美國獲得註冊專利 。

2007年12月4日 星期二

孔子差點變商標

中國教育部對外漢語教學發展中心,96年4月委託聖島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將至聖先師「孔子」兩字註冊為商標。中國教育部最近已在哈薩克、美國等62個國家與地區,成立199所「孔子學院」、「孔子課堂」,並計畫在2010年前在全球建立500所孔子學院,積極推廣華文教育。智慧局初步審查同意,但再進一步審核認為有爭議,最後決定不能同意註冊。

智慧局的看法
商標權組組長洪淑敏:『歷史人物能不能准(商標)有灰色地帶,他整批有十來件的案子一起進來,用這個(孔子)來當做講堂名稱。當時承辦人就核准了,只是核准之後,因為後來有品質覆核機制,我們去看的結果說,單純兩個字畢竟跟孔子講堂、孔子課堂還是不能等同視之,所以後來覺得說,可能要撤銷會比較好。』

Smart的看法
最近看到一些報導,發現大陸似乎愈來愈重視智慧財產權,台灣要是再不努力,可能連這塊都會失守。

2007年11月30日 星期五

Google的搜尋技術被告侵權

據Reuters報導,Google於11月6日遭美國東北大學(Northeastern University)和新興公司Jarg向德州東區地方法院控告,指Google核心網路搜索系統涉嫌侵權。Jarg係由東北大學教授創立,並於1997年獲得獨家搜索技術專利,時間較Google成立早1年。

系爭專利
Jarg目前仍然是1家小公司,主要業務為網路搜尋開發新一代語義工具。東北大學和Jarg提起訴訟的目的在於,獲得專利授權費用,而非將Google趕出網搜市場。Belanger即表示,Google使用該公司所開發的技術,若本案侵權成立,該公司只對取得一般的專利授權金有興趣。

Smart看法
專利訴訟的目的多在以戰逼和,而不是真的要把對手一拳打死,本案即是最佳說明。Jarg在訴訟之前就已經說明其目的就是要拿授權金,未來這種案例只會多不會少。

2007年11月28日 星期三

一個停不了的連續劇

光碟的授權談判,幾乎每年都要發生一次,今年又加上了國碩的強制授權案被飛利浦一狀告到歐盟,更添加了幾分的懸疑。話說歐盟的調查報告即將出爐,政府相關部門也都急著要滅火、前途未卜,真一個拖棚的歹戲。

Veeza的新約未定
飛利浦與光碟片廠今年的專利授權條件一直談不攏,至今尚無法順利續約,舊的Veeza授權合約,早在6月底到期,不過,雙方協商一直無法達成共識,飛利浦又把延後 1 個月,但國內光碟片廠沒有續約的打算。
新的Veeza 合約內容,為了降低雙方的風險,合約期限也考慮縮短至 2年左右,原則上傾向以固定價格計算授權金,但相關細節仍未有定案。

市場風險
在舊約到期而新約又未簽的這段期間,繼續出貨的廠商恐涉及侵權問題,由於廠商在違約的情形下仍繼續出貨,產品隨時有被海關查扣的風險,這種情況也衝擊到Wal-Mart等通路商的供應穩定度。

新的授權機制
為了穩定市場的供貨,目前已有幾家通路商與飛利浦進行協商,洽談改由通路商支付權利金以穩定貨源的可行性。
如果雙方協商取得共識,飛利浦收取權利金對象就變成雙軌制,未來只要代工廠與品牌通路商任何一方繳交權利金,就可以合法販售飛利浦的授權光碟片,這種新制度也將成為光碟片產業的新里程碑。

2007年11月27日 星期二

黑莓機商標戰

加拿大黑莓製造商Research In Motion (RIM) 公司,日前向洛杉磯地方法院控告LG,稱LG的Black Label手機,與RIM的黑莓(BlackBerry)手機名稱相似,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而侵犯其黑莓的商標權。

未爆的地雷
在已開打的商標戰背後,還有一顆未爆彈。
LG經由通路商商Verizon所銷售的Strawberry和Black Cherry商標的手機,也令RIM非常不滿,不過RIM暫時並未對此事進行訴訟。

案外案
2006年12月,RIM就曾經控過Samsung,稱其BlackJack商標會令消費者認為該產品和黑莓有關,侵犯了RIM的權益。本案最後美國地方法院調解結果是,雙方達成協議,Samaung的現有產品可以繼續使用BlackJack商標,但未來不會再推出此系列的新產品。

Smart的看法
商標的目的在表彰自己的產品及服務,愈來愈受到重視,現在未提訴訟並不表示以後不會被告,未爆的地雷隨時都可能會被引爆。

2007年11月26日 星期一

又有人要收保護費了

繼飛利浦在全世界收CD-R的授權金後,又一個狂收授權金的公司出現了。加拿大Wi-Fi IP授權業者Wi-LAN在2007年初就分別向廠商提示侵權警告,要求廠商支付專利授權費用。但是,Wi-LAN向個別廠商索討授權費用過程,顯然不是很順利。

對拒付費者提出告訴
Wi-LAN向美國德州地方法院Marshall所分別對22家公司提出侵權訴訟,包括:宏碁、友訊、Apple、Dell、HP、Gateway、聯想、Toshiba、Sony、Infineon、TI、Intel、Atheros、Belkin International、Best Buy、Broadcom、Buffalo、Circuit City Stores、Marvell、NetGear、Westell Technologies及2Wire等。指控渠等侵害該公司美國專利號5,282,222、RE37,802與5,956,323等三個專利。

Smart看法
連一個名不見經傳的小公司都可以拿專利來告這些在業界赫赫有名的公司,可見得未來企業的競爭力應該在智財而不在規模的大小!

2007年11月24日 星期六

聯想將停用IBM商標

聯想在2004年以12.5億美元收購IBM個人電腦事業部,並於2005年取得IBM品牌使用權,將IBM的ThinkPad系列的品牌納入旗下。依雙方合約ThinkPad品牌聯想可使用到2010年,但聯想集團總裁兼首席執行長William Amelio宣布,將提前兩年停止使用IBM品牌,預計2008年後,聯想產品將不再出現IBM字樣。

聯想未來的品牌策略
聯想已經成功完成併購的整合階段,ThinkPad將成為子品牌,主攻商用筆記型電腦市場,至於消費性電腦將有新的子品牌。目前聯想消費性電腦品牌為「Lenovo」。

2007年11月21日 星期三

泰山的吼聲可不可以為商標?

泰山電影裡嘹亮吼聲是泰山的招牌,原創作者布洛斯花了10年申請,還附上音頻光譜圖來描述泰山的吼叫聲,五個清晰的聲音組成依序是:延音叫聲,高頻率延音,叫聲,再重複第一個延音。

主管機關見解
歐盟主管機關內部市場調和局(Office of Harmonization in the Internal Market,簡稱OHIM)最近判決,泰山吼不符商標申請資格,因為光從音頻圖根本無法確認這是人類或樂器,甚至動物發出的聲音,此外,沒有任何人可光憑這張圖,就發出跟泰山相同的吼叫聲,也沒有人會把閱讀這張圖當成一種娛樂,因此,認定泰山吼是公共財。

2007年11月20日 星期二

全球性的智財戰爭

智財在未來不只是用來訴訟,而且會是商業的競爭策略,如Apple與Cisco合作做iPhone,由Apple負責手機端的專利、Cisco負責局端專利,相互交互授權,形成產業聯盟。在這樣的一個戰場中,台灣的廠商在未來可能是無法迴避的。

二軍交戰、誤中副帥
今年5月hp控告Acer侵害專利,Acer美國子公司隨即向美國聯邦法院要求鴻海、廣達、緯創共同履行訴訟保證責任,希望以集體力量以戰逼和。無獨有偶的,三年前Intergraph結束與Intel的侵權官司後,即將矛頭轉向使用Intel CPU的hp、Dell、Gateway,結果這些被告沒事,未列被告的Intel反而付了US$2億。

Smart的看法
智財的戰爭己經是跨國界的戰爭,愈來愈多的台灣企業被捲入日本企業或美國企業的專利訴訟,智財戰己經遍及整個供應鏈,一家公司被告,受到牽連的,可能是供應鏈上、下游的廠商。
未來任何一家廠商都無法再像以往隔山觀虎鬥,也沒有人可以獨善其身,必須隨時眼觀四面、耳聽八方,掌握產業中的競爭對手,才可能具有競爭力。

2007年11月17日 星期六

阿里巴巴被告侵害商標

北京正普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向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正式提出告訴,要求阿里巴巴(中國)網路技術有限公司和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其“阿里巴巴alibaba”商標專用權,法院已正式受理。正普公司于1999年5月14日在商品及服務分類第42類申請註冊“阿里巴巴alibaba”漢字及英文商標,後取得商標局頒發的商標註冊證,在第42類4220與電子商務相關服務享有商標專用權。阿里巴巴公司于1999年9月9日成立,在其官方www.alibaba.com.cn網站上使用的“阿里巴巴alibaba”商標,與正普公司在第42類商標服務項目構成近似,因此,被正普公司控告侵犯商標專用權。本案正普公司還一併將百度公司列為共同侵權被告,其理由是百度公司利用其競價排名搜索引擎以及廣告服務,使阿裏巴巴公司的商標侵權行為進一步擴大。

法律見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1993年第一次修訂案第十八條規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並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以公告。

2007年11月14日 星期三

圖書館影片的著作權

公播版 vs. 家用版
公播版指已授權公開上映給公眾看的影片,而家用版只限於家庭中使用,這只是廠商為了要區隔市場,自行將其視聽著作商品依其授權使用範圍所做的分類,在著作權法中並沒有這樣的規定。

圖書館的影片
學校圖書館提供影片供師生借閱,依著作權法規定,出租權並非著作財產權人之專屬權,故出借正版品或公開陳列、持有正版品均不會構成著作權之侵害,所以,學校圖書館只要是購買正版品,不論是家用版或公播版,均可出借、公開陳列及持有。

老師在課堂上放映
由於在教室放映影片係屬公開上映的行為,原則上應取得公開上映之授權,但是,老師如果因為教學的需要,依本法第52 條規定,可於合理範圍內引用該視聽著作進行教學。如該教室放映影片行為符合著作權法第55 條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且未發生市場替代之效果時,則亦可於此等教學活動中,公開播放影片;或該利用行為另符合著作權法第65 條合理使用規範(例如僅利用一小部分、對潛在市場不構成影響等)時,則仍可於教室播放影片。

2007年11月13日 星期二

CA vs. DRM

數位內容產業的發展良窳,著作權保護的強弱絕對是一個影響的因素。保護著作權的方法較常見的有條件接收及數位版權管理等二種。
條件接收(Conditional Access,CA)是指:控制消費者在內容供應商的網路上接收內容,所保護的是接收管道,避免服務受到侵入盜用。
數位版權管理(Digital Right Management,DRM)則著重於保護數位內容本身,由於多數網路不具有保護防止入侵的功能,因此,內容本身被要求必須進行加密保護。根據iSuppli預測,2010年包括寬頻、行動、付費電視和數位音樂等數位領域在內,透過CA/DRM進行保護的數位內容,可創造高達US0億的產值。CA/DRM本身的市場規模,到2010年也將成長到US億。

2007年11月12日 星期一

公司用盜版軟體,員工怎麼辦?

企業盜版軟體的態樣
根據台灣商業軟體聯盟調查,目前台灣有高達56%的企業,為了省錢會使用盜版軟體。而企業所面臨的非法使用軟體問題,大多數是購買套數不足,例如只買五套合法軟體,卻安裝在50台電腦。自10月22日起到11月底,檢警將展開第二波強力查緝非法使用軟體行動,針對企業進行密集查緝行動,如果在公司電腦自行灌裝或下載盜版軟體,將構成非法行為。
上班族的危機
對於上班族來說,如果在公司電腦自行灌裝或下載盜版軟體,就已經構成非法行為,需要負擔法律責任。而許多企業主也會將公司使用盜版軟體的問題諉過於員工個人行為,使得員工必須在複雜的偵訊過程中提出具體說明,以證明自己是無辜的。
上班族自保之道
台灣商業軟體聯盟發起「上班族自保行動」,透過網站幫助上班族採取適合自己的三個自保行動,網站是:http://www.bsa2007.com.tw/1.上班族如果發現公司內部使用盜版軟體,但不知如何規勸老闆時,可以將老闆的姓名、電子郵件提供給台灣商業軟體聯盟,由聯盟向老闆寄出通知信,使老闆瞭解問題嚴重性。2.如果不知該如何跟老闆爭取預算的IT主管,也可以到網站下載申請範本,呈報公司購足軟體授權套數。3.如果上班族多次與老闆溝通無效,認為企業使用盜版軟體的狀況嚴重,可以直接網路上檢舉,降低被當成共犯的風險,還可能有機會獲得檢舉獎金30萬元。
Smart的看法
智慧財產權真是個二難的問題,擁有智慧財產的人總是希望別人能付費使用,而使用的人又想要吃免費的午餐,上班族就成為著作權人跟老闆間的夾心餅乾,真是為難啊!

2007年11月7日 星期三

Myspace與新力BMG簽署授權協議

美國第一大交友網站Myspace宣佈和唱片巨頭新力BMG公司簽署了版權授權協議,新力BMG公司的影視內容將會讓Myspace用戶免費欣賞。

合作模式
新力BMG公司旗下的歌手將在Myspace建立個人資料頁,提供有關的音樂和音樂視頻的免費內容。Myspace網站則會把由此產生的廣告收入的一部分讓新力BMG公司分享,至於雙方分享的比例,目前還不得而知。

2007年11月4日 星期日

blog音樂的著作權

blog己經是網際網路上的新媒介,不但可以用來發表感言,更是行銷的工具,為了要增加點閱率,常常會加上音樂或影片下載的功能。保智大隊今年1月到6月查獲blog所涉及的侵權案件即有243件,其中18到25歲的族群即佔97件,約達四成。

blog音樂、影片的著作權
一般人總以為下載、重製才會侵害著作權,其實,著作人的著作財產權還包含了公開傳輸權。依著作權第三條的定義: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公開傳輸權
著作權法第二十六條之一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因此,在部落格、網頁、網站內放一首、一百首或一千萬首,只要能讓不特定人士點閱,即屬公開傳輸的行為。依著作權法第92條,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2007年11月2日 星期五

Konica的光學薄膜專利起死回生

柯尼卡美能達精密光學股份有限公司(原柯尼卡公司)在民國89年,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光學薄膜及使用其所得之液晶顯示裝置」的專利,並以在日本申請的專利案主張優先權,但遭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否准。柯尼卡93年再提出專利說明書修正本,依然被核駁,柯尼卡不服,告上行政法院。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審理本案,認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沒有依程序通知申請人核駁理由,判柯尼卡勝訴。

智慧局的見解
柯尼卡在描述專利提到的「光學膜」的特徵在於「脂肪酸纖維素酯薄膜」的「Rt/Ro」與「膜厚」,但柯尼卡申請專利範圍沒有將這些光學性質具體設限,敘述過於廣泛,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3項、第4項規定,予以核駁。

Konica的說法
「Rt」與「Ro」代表不同方向的減速值,中間的「/」是用來間隔「Rt」與「Ro」,並非比值,所以沒有所謂「Rt/Ro」的特徵;此外「膜厚」也有清楚載明,所以也沒有敘述廣泛的問題。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見解
1.本案關鍵不在於專利要件的實體爭議,而是在程序上出問題,依照專利法第46條第2項規定,智慧局審查核駁前,要在審定前通知申請人可以限期申復。法官參照智慧局寄出的兩份「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發現都只有通知申請人要限期補充、修正說明書或圖式,並沒有通知不予專利的理由,以及提醒申請人限期申復的意思。
2.智慧局沒有在審定前以「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通知柯尼卡不予專利的理由,就逕自否准申請,有侵害柯尼卡申請程序利益的保障之虞。因此,要求智慧局遵守程序,重新對柯尼卡申請案作適法的處分。

Smart的看法
由本案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見解看出:為保障人民的權益,程序正義愈來愈重要,智慧局爾後應該會更加注意程序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