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9日 星期二

禁制令實施對象

在專利訴訟過程中,於開庭前已退出訴訟的當事人,該不該受到後續判決的影響?
在Asetek A/S v. CMI USA Inc.案中,在進入審判前,兩造就同意讓CM台灣母公司退出訴訟,2014.12.17.加州北區法院陪審團裁定兩項專利侵權成立,地院法官發佈永久禁制令,同時禁止CM母公司及美國子公司繼續製造販售CPU水冷散熱產品。
CM提出上訴,主張禁制令不應施加在已退出訴訟之母公司,巡迴上訴法院認為地方法院無權對未經審判之其他涉訟個體施與禁制令懲罰,除非有教唆或助長侵權人從事侵權行為或透過從屬、承繼關係或其他方式,與實質侵權人共謀侵權行為。遂於2017.4.3.決定修改原判決,先行廢除禁制令。

參考資料
http://www.cafc.uscourts.gov/sites/default/files/opinions-orders/16-1026.Opinion.3-30-2017.1.PDF
 

2017年5月4日 星期四

台日專利審查高速公路計畫延長3年

台日自2012.5.1.起實施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試行計畫,2014.5.1.修正為增強型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 MOTTAINAI),由於該計畫於2017.4.30.結束,雙方同意自2017.5.1.起延長試行期間3年,以繼續提供臺日兩國申請人便捷的PPH服務。

2017年5月3日 星期三

Google組PAX

為了確保Android生態系統運作更具潛力發展,Google主導了PAX專利授權聯盟計畫,希望以和平的方式讓聯盟內的廠商以免費專利交叉授權,協助產業健康發展,聯盟組織的會員可以免費合理運用共同擁有的專利,並不對聯盟成員發動專利訴訟。
目前加入的成員有:Google、Samsung、LG電子、富士康科技集團、HMD Global、HTC、酷派、BQ,以及Allview等公司。

參考網站
https://blog.google/topics/public-policy/introducing-pax-android-networked-cross-license-agreement/

2017年5月2日 星期二

專利法優惠期修正條文,自2017.5.1.實施

專利法的修正條文於2017.1.18.公布後,行政院已核定自2017.5.1.起實施,條文適用於該日之後所提出之申請案。
本次修正優惠期相關規定重點如下:
1.將發明及新型專利之優惠期期間,由本國申請日前6個月,延長為12個月
2.將得適用優惠期之公開態樣,放寬為不限制如何公開,只要是出於申請人本意或非出於其本意
3.放寬程序要件,不須於申請時聲明主張優惠期

2017年4月27日 星期四

國旗圍巾的著作權

元旦總統府前的升旗典禮,每人都會佩帶一條國旗圍巾,報載有工廠委託針織廠打樣生產,並在中正紀念堂販售,被國旗圍巾的設計師劉佳艷發現後提告。
新北地檢署認為中華民國105年總統元旦升旗典禮國旗圍巾是經設計、製作而享有著作財產權的美術製作,因雙方以30萬元和解,本案最後緩起訴處分。

2017年4月19日 星期三

訴訟中的新證據

在行政訴訟中主張新的法律條款適用,算不算是新證據?在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行商訴字第34號行政判決中,智慧財產法院認為不是新證據。
該案原告原來以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4款申請廢止商標,被智慧財產局審查為廢止不成立處分,訴願中又追加了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仍被駁回。
智慧財產法院認為:
1.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4、5款,確屬不同法定廢止事由,即使原告所主張之基礎原因事實同一,惟相同之基礎原因事實,於適用不同法律款項時,即屬不同廢止註冊申請權之行使,其訴訟標的已非同一,無法未經智慧財產局第一次判斷,即併於本件行政訴訟程序中審究。
2.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3條第1項規定對於新證據之提出,緩和了必須由行政機關進行第一次判斷原則,但仍以同一撤銷或廢止理由為限,而未擴及不同廢止事由。
3.本件之審理範圍及訴訟標的,應僅限於原處分判定原告以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4款申請廢止註冊不成立,以及訴願決定維持原處分,是否違法。

2017年4月18日 星期二

瑞士訂定聯邦商標與來源地保護法

瑞士訂定聯邦商標與來源地保護法,自2017.1.1.起實施,該法規定相關產品唯有符合所列條件規範,才能標示瑞士生產(Swiss Made)銷售。
1.至少80%食品原料(總重量)來自於瑞士者,才能標示為瑞士產品。
2.奶類製品中的奶原料必須100%來自瑞士,方得以標示為瑞士生產。
3.瑞士本身若無法生產某類原料,在計算原料成分比例時,則不計入此類原料。
4.工業產品價值60%以上的生產成本必須發生在瑞士境內,且至少有一道重要的生產程序是在瑞士境內完成,才得以稱瑞士生產。

2017年4月13日 星期四

新加坡調整規費

新加坡為鼓勵智慧財產權擁有人積極利用專利權,將其創意構思帶到全世界,希望藉由調降規費,使企業與品牌擁有人節省成本,帶動更多創新。
自2017.4.1.起,專利檢索與審查報告申請費將減免25%,品牌擁有人若以商品及服務可接受清單申請註冊商標,也能享有30%折扣;專利權人若願意將其專利授權予他人使用,專利維護費用可享50%折扣。不過,為了避免IP囤積,利維護及商標延展費用將調漲。

參考網站
https://www.ipos.gov.sg/MediaEvents/Readnews/tabid/873/articleid/366/category/Press%20Releases/parentId/80/year/2017/Default.aspx

2017年4月12日 星期三

歐盟與東協的智財保護計畫

歐盟與東南亞國協自2013年起開始推動東協智慧財產權行動計畫,共投入經費380萬歐元,協助東協國家進行商標、工業設計、地理標示及智慧財產權之保護和執法,目前已完成第三期計畫。

參考網站
https://euipo.europa.eu/ohimportal/news/-/action/view/3480631

2017年4月11日 星期二

藍眼淚

報載馬祖有名的景觀藍眼淚被註冊商標引發民怨,這事可分為二部分來討論:藍眼淚該不該被核准商標、以後馬祖人是不是都不能用藍眼淚了?
首先,藍眼淚可不可以做為商標?智慧局認為藍眼淚這種自然現象,可不可以當做商標,如果僅具有描述或說明商品或服務特性的意涵,消費者通常不會把它當作一個選購商品的標識,就不具備商標法所要求的識別性而無法註冊。
藍眼淚的商標與指定使用的茶葉、糕餅等商品間並沒有描述或說明商品特性的意涵而具識別性,又沒有發現其他不能註冊的理由,因此可以准許註冊,就像坊間的桐花餐廳一樣。
其次,藍眼淚被註冊後,馬祖人是不是就不能用了?其實,這個商標只註冊了第30類商品,除了茶、冰、糕餅、甜點外,都可以使用。

2017年4月6日 星期四

改名字就不侵權了嗎?

報載台南市文化局的Eureka!台南國際兒童電影節,因為名字被前二屆的主辦單位台南市教育產業工會與教師會註冊商標,緊急改為Eureka!台灣國際兒童暨青少年影展。
看完這則新聞,覺得中間有很多奇妙的事,商標就是要拿來識別自己的商品或服務,不要讓別人的商品或服務跟自己的商品或服務發生混淆誤認,可是,這個商標的商標權人竟然說他申請商標是希望能夠成為公共財,歡迎任何單位來合作推廣,永續經營,既然要成為公共財,就不用去申請啦,每個人都可以用,這不是更好嗎?
台南市教育產業工會的Eureka這個商標申請了41、35及20三類,目前只有20類的枕頭;坐墊;靠墊;露營用睡袋;塑膠製包裝容器被核准,跟這個活動是落在不同類中的,如果這樣就侵權,商標註冊Eureka的有一、二十個,用同一標準,這個Eureka說不定也不能拿到註冊。
其次,把Eureka!台南國際兒童電影節改成Eureka!台灣國際兒童暨青少年影展就不會侵權了嗎?這可能又是個大誤會,台南市教育產業工會與教師會註冊的商標只有Eureka一個英文字,並沒有中文字,改了中文字並不會免除侵權啊!

2017年4月5日 星期三

加拿大修訂工業設計審查規定

為改進客戶服務、減輕行政負擔及與國際規範相調和,加拿大智慧財產局2017.1.13.宣布修訂工業設計審查規定。

本次修訂事項有:
1.電腦動畫設計保護
2.顏色特徵可註冊工業設計
3.回復審查報告期限由4個月改為3個月
4.優先權案的檢索,由申請日起算6個月提早到優先權日起算6個月
5.對可能不准註冊案件發出核駁通知
6.申請案之延遲註冊,自核准日起算最多准予延遲註冊6個月,並將發函申請人或其代理人確認該註冊日

參考網站
http://www.ic.gc.ca/eic/site/cipointernet-internetopic.nsf/eng/wr04187.html

2017年3月30日 星期四

大陸修訂專利審查指南

大陸智識產權局在2017.2.28.提出的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修改專利審查指南的決定,已經局務會審議通過,自2017.4.1.起施行。
本次知識產權局決定對專利審查指南作出13項修改,包括商業模式的請求項、判斷說明書是否充分公開的標準...等

參考網頁
http://www.sipo.gov.cn/zwgg/jl/201703/t20170302_1308618.html

2017年3月28日 星期二

專利侵權行為之主觀過失要件認定

A有1個新型專利,B未經授權就自行生產並透過C、D銷售,A即提出告訴並請求損害賠償。B認為A行使新型專利權時並未提示新型技術報告,且其產品係他人的專利產品,因此並未侵權。
C、D也認為其係向B購貨銷售,並無製造之情,且其與B簽訂契約,亦有約定B應保證其所提供之商品未有違法,其主觀上亦無任何侵害他人權利之故意或過失。
到底B、C、D有沒有侵權的主觀過失呢?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民專上易字第7號民事判決是這樣認定的:
1.新型專利權人行使新型專利權時,應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進行警告,專利法第116 條固有明文,惟上開條文立法目的,僅係防止新型專利權人濫用其權利。
2.否具侵害專利權之故意或過失,仍應視其營業項目、營業規模及侵害行為之實際內容等情形判斷其有無注意義務之違反,而非逕以是否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為斷。
3.B既為製造系爭產品之業者,對於系爭產品自有一定之熟悉度,且專利權人業已告知系爭專利之號碼,是B顯能預見系爭產品有侵害系爭專利權之虞,竟未避免其發生,堪信確有違反注意義務而有過失。
4.C、D於收受存證信函後,就其等所販售之系爭產品有侵害系爭專利權之虞,即有注意義務。其於收受上揭存證信函後,仍持續販售系爭產品,而未注意系爭產品是否侵害前開存證信函上所載之系爭專利,則自有違反注意義務而有過失,尚難僅以系爭產品非其等所製造一詞及已與供應商約定供應商應保證其所提供之商品未有違法而免責。
5.C、D於收受前開存證信函前,因其營業項目主要為批發與製造等,其輾轉B買受系爭產品,自難期待其能預見系爭產品確有侵害系爭專利權之情事,即難謂有何侵害被上訴人專利權之故意,或有何注意義務之違反而有過失。

2017年3月27日 星期一

TRIPS協定第31條之1修正案生效

因為部分開發中及低度開發國家製藥能力不足,無法有效依強制授權相關條款解決其國內因愛滋病、瘧疾、肺結核等造成的公安危機,WTO於2001.11.發表TRIPS協定與公共衛生宣言,2005.12.6.通過TRIPS協定修正案,增訂TRIPS協定第31條之1,至2017年終於達到WTO三分之二會員交存接受書的門檻,WTO於2017.1.30.召開與貿易有關智慧財產權(TRIPS)理事會臨時會議,宣布自2017.1.23.正式生效。

參考網站
https://www.wto.org/english/tratop_e/trips_e/pharmpatent_e.htm

2017年3月23日 星期四

EPO與俄羅斯簽訂專利審查高速公路試行計畫

EPO於2017.2.8.宣佈自2017.2.1.起與俄羅斯專利局展開為期3年的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試行計畫,二局除了在品質問題及訂定審查基準的技術性調和密切合作,申請人的專利請求項已在EPO或俄羅斯專利局取得可准予專利的審查意見,則可於另一局請求加速審查對應申請案,加速核准專利的程序,並降低使用者的成本。

參考網站
http://www.epo.org/news-issues/news/2017/20170208.html

2017年3月22日 星期三

柬埔寨認可歐洲專利

EPO與柬埔寨產業暨手工業部在金邊簽署協定,未來若申請人提出請求,柬埔寨將認可歐洲專利申請案及專利的效力,協議將於2017.7.1.實施,過渡期間對藥品的豁免規定,將排除在協議外。

參考網站
http://www.epo.org/news-issues/news/2017/20170123.html

2017年3月21日 星期二

JPO提供委外檢索報告

JPO委託10個檢索機構(Registered Search Organization, RSOs)進行專利前案檢索,其中工業所有權協力中心 (Industrial Property Cooperation Center, IPCC)
、技術移轉服務公司 (Technology Transfer Service Corporation)
及保聖那集團 (Pasona Group)等3個機構,亦可提供申請人付費申請。
未來專利申請人向JPO提出專利申請後,在未請求實體審查前,都可以向RSO申請跟審查委員一樣品質的檢索報告。申請人拿到檢索報告後,可以自行評估是否要進行實體審查或修正後再申請審查,也可以據以請求快速審查,如果申請人利用ROS的檢索報告,審查費還會減免20%。

參考網站
http://www.jpo.go.jp/tetuzuki_e/t_tokkyo_e/touroku_chousa_e.htm

2017年3月20日 星期一

商標權的耗盡

報載新北某小姐利用網路商城贈點,低價向知名甜點店訂了92個甜點,事後以吃不完為由,用低於售價的價格售出。被該甜點店告侵害商標權,新北地院則以權利耗盡為由,判決無罪。

Smart的看法
本案判無罪後,自然又引起很多網友在網路上駡恐龍法官,但是,怎麼沒有人駡XX律師呢?
本案中該女子的甜點是在網路銷售後、直接從店家出貨,並不是仿冒品,自然合乎權利耗盡,法官判的並沒有錯。
錯的應該是律師,該女子在網拍的時候用的圖是店家的圖,這明明是違反著作權的事,律師竟然沒告侵害著作權,卻去告侵害商標權,這根本是方向錯誤,有這個結果應該也不意外吧!

參考網站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980490

2017年3月16日 星期四

專利產品境外組裝

2010年Promega在美國威斯康辛西區聯邦地方法院控告同業LifeTech所生產販售之STR基因擴增測試套件,侵害其美國RE37,984號專利。但,LifeTech僅在美國境內生產製造STR套件5項組件中的1件,出口到英國進行產品組裝後,再販售至世界各地。

一審判決
陪審團認為LifeTech惡意侵害專利,但法官認為僅出口單一組件情形,並不構成侵權行為。

巡迴上訴法院判決
不應將出口單一組件之情形視為未侵害,認為LifeTech向美國境外供應聚合酶組件之情形,構成侵權。

最高法院判決
1.專利法中全部或相當部份組件之認定,應採用質性而非數量門檻來認定,以反映所出口組件之實質重要性。本案應單純以出口組件之數量來判斷,一項發明物品之所有組件皆是十分重要的,缺少任何一項組件,則該物品皆無法運作,故採用質性標準,將會導致法院、陪審團或甚至欲避免侵權之當事人難以判斷。
2.供應境外之單一組件,若為特別提供發明物品使用,且並非具有其他非侵權用途之主要物品或商業製品,則構成所述侵權行為,額外解釋將會不當限縮權利。
3.向境外供應侵權物品單一組件之情形,並不構成侵權行為。

參考網站
https://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16pdf/14-1538_p8k0.pdf

2017年3月15日 星期三

Java的合理使用

Oracle向美國加州北區聯邦法院控告Google侵害其Java程式語言著作權,2016.5.26.陪審團裁定Google使用Java API套件是合理使用,Oracle雖然提出依法律判決聲請,但2016.9.27.承審法官仍維持陪審團裁決結果。

地方法院對合理使用的考量為:
1.使用方式及目的
轉化(transform)原著作之結果,使其意義或價值改變,通常較可能被視為合理使用,僅將所使用之著作內容逐字複製,則不易被認為合理使用。
2.使用著作之性質
使用著作能夠使公眾受益,較容易被視為合理使用。尚未出版之著作,則因涉及作者控制首次發表內容之權利,故在合理使用認定上,會較已出版之著作來得嚴格。
3.使用該著作權之份量及實質價值
使用之內容屬於該著作之核心內容,並具有顯著價值,則將難以被視為合理。
4.對於潛在市場之影響

參考網站
https://www.eff.org/document/order-denying-renewed-motion-judgment-matter-law-and-motion-new-trial

2017年3月9日 星期四

VIZIO被認為有個資問題

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於2017.2.6.向紐澤西州聯邦地方法院控告VIZIO的智慧型電視的自動內容識別軟體紀錄追踪用戶在電視上所觀看之節目,並向第三方業者提供消費者IP位址、MAC位址和Wi-Fi接入點等其他資訊,但未在消費者手冊中揭露ACR的蒐集功能及涉及隱私權政策聲明。

參考網站
https://www.ftc.gov/system/files/documents/cases/170206_vizio_2017.02.06_complaint.pdf?utm_source=govdelivery

2017年3月8日 星期三

D-Link被質疑有安全風險

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FTC)於2017.1.5.向美國加州北區聯邦地方法院指控友訊未能採取合理措施保護網路路由器及網路監視器、攝影機等產品設備免於未經授權存取等常見之網路安全攻擊,致使產品消費者在私人財務訊息、對話或活動等重要隱私保護上存在風險。

參考網站
https://www.ftc.gov/system/files/documents/cases/170105_d-link_complaint_and_exhibits.pdf

2017年3月7日 星期二

撲朔迷離的貼圖大戰結束了

猶記216年轟動一時的Line貼圖大戰,終於在不起訴處分書下結束了。
本案緣起於2016.8.,妙可大王系列貼圖的原創者妙可麻,認為跩貓愛嗆人系列創作者麻糬爸,創作的白爛貓與她的宅貓妙可貼圖相似,因而到新北地檢署控告他侵害著作權。這中間又穿插著另一個劇情,就是另一位圖像創作者愛蜜莉,認為妙可的貓抄襲她的波奇,也去提告了。

妙可麻的說法
麻糬爸2015.11.曾到她的臉書粉絲團按讚,代表他曾接觸過妙可大王,之後便在自己的臉書粉絲團貼出與妙可大王極為神似的白爛貓圖片。

麻糬的說法
1.作與「妙可大王」相似度高達9成,涉嫌抄襲。

麻糬爸
1.自己第一個貼圖創作角色是他飼養的法國鬥牛犬麻糬,後朋友覺得麻糬與他直來直往的機車個性不搭配,他因此創作出反派角色臭跩貓
2.臭跩貓表情單一,發展會受限,所以他決定保留臭跩貓個性,再融入麻糬肥嘟嘟與多元表情造型,創作出白爛貓。
3.自己創作過程均有手稿可以提出,並未抄襲,反觀妙可大王貼圖跟另位畫家愛蜜莉創作的波奇臉型、體型、花色、紋路、眼神等均有極高相似度,且妙可麻與愛蜜莉曾共同推出年曆並加入同一臉書社團,又同為PTT貓版版友,且2015年間妙可麻畫風丕變,他合理懷疑妙可大王抄襲波可,並不具原創性。

檢查官的見解
1.雖然麻糬有到妙可麻的網站按讚,但無法憑妙可大王貼圖先在LINE推出,就認定麻糬爸創作白爛貓前有接觸過妙可大王。
2.貓戴皇冠坐在紅色沙發上,並手拿飲料酒杯造型,比對發現:愛蜜莉設計的波奇也有同款貼圖,因此難認妙可大王的造型有原創性。
3.白爛貓以白爛、浮誇、直白及機車個性擬人化貓角色,貼圖適用想要嗆聲或諷刺,而妙可大王貼圖角色表達溫暖大家的心、世界越複雜,心要越單純的溫暖可愛又帶著高傲尊貴的王者形象,認定兩者角色個性有差距,因此將麻糬爸以不起訴處分。

2017年3月2日 星期四

Qualcomm在韓國被罰

南韓公平貿易委員會(Korea Fair Trade Commission,KFTC)於2016.12.28.宣布,Qualcomm以無線通訊標準必要專利要求不合理授權行為以及妨礙市場競爭等影響,裁罰US8.65億元,並要求執行補救措施:
1.針對同業之SEPs授權要求,必須確實履行公平協商談判過程,且最終必須提供一符合專利權耗盡原則之授權。倘若雙方談判陷入僵局,則授權條件將交由獨立第三方進行具有拘束力之仲裁。
2.無論下游廠商是否取得SEPs授權,皆不得拒絕販售供應基頻晶片,然此一條款,不適用於無獲得授權良善意願之當事人。
3.不得在未經公平計算補償等協商過程下,要脅他方接受綑綁非SEPs授權或無償交互授權等不合理條款。
4.必須通知同業競爭對手以及手機製造商上述3項規定內容,並將往後基於前述規定之所有SEPs授權協議修改結果,知會KFTC。

參考網站
http://www.ftc.go.kr/eng/solution/skin/doc.html?fn=0575fbdccbed8ced77b565db3dc7d32ffc7051e67ef109afad6d4f1cd780d6e8&rs=/eng/files/data/result/files/bbs/2017/

2017年3月1日 星期三

商標的善意先使用

商標法有規定: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
但是,善意是什麼?在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刑智上易字第49號刑事判決中,法官認為:應審酌使用人在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他人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時,是否有攀附他人已建立商譽,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之不正競爭目的。
該案中,法官認為被告曾擔任1111教職網之執行長,雖然在系爭商標註冊日2013.12.1.前,已使用111教職網及111公職網,惟其使用時已知悉告訴人公司早於2011.8.之前,已先於相關市場使用1111教職網商標,藉以表彰其服務來源。因而認定被告並無主張善意先使用之餘地。

2017年2月24日 星期五

美國貿易代表署公布2016年侵害智財權惡名昭彰市場報告

美國在2016年特別關切串流盜錄(Stream Ripping)議題,研究顯示串流盜錄在世界重要音樂市場有上升的趨勢,近30%的網路使用者自串流盜錄服務未經授權下載音樂。新的線上侵權模式有:串流盜錄網站及盜版應用軟體。
實體侵權嚴重的市場位於中國大陸、奈及利亞、巴拉圭、巴西、印尼、越南、阿根廷、印度、墨西哥、泰國等國。

參考文獻
https://ustr.gov/sites/default/files/2016-Out-of-Cycle-Review-Notorious-Markets.pdf

2017年2月23日 星期四

韓國跟印尼合作成立草藥精油研究中心

韓國智慧財產局與印尼亞齊大學(Syiah Kuala University)於2016.12.8.共同設立草藥精油研究中心,由韓國提供專利技術,解決印尼亞齊省既有廣藿香(Patchouli) 萃取精油的技術,使精油萃取器容易生鏽,且產出的精油品質不一的問題,該中心除了技術研發外,KIPO還協助村民建立品牌,在市場販售廣藿香精油。

參考網站
http://www.kipo.go.kr/kpo/eng/

2017年2月22日 星期三

JPO推出物聯網的交叉分類號(ZIT)

由於物聯網(Internet of Things, IoT)相關技術快速發展,JPO在2016.11.14.宣布,已為該技術新設一個專利交叉分類號(ZIT),自2017年起可陸續在JPO開放公眾檢索的J-PlatPat平臺取得資料。
使用者可利用此分類全面性的蒐集、分析IoT相關技術領域的專利前案技術文件,亦可加強使用者取得IoT相關技術專利權的可預測性。

2017年2月21日 星期二

韓國修訂專利法

韓國修訂專利法自2017.3.1.生效,除了把請求審查的期限由申請日起5年內改為3年內外,最大的變動是恢復實施核准後異議(post-grant opposition)制度。從2017.3.1.以後核准的專利和新型案件,都適用新規定。

2017年2月20日 星期一

專利優惠期條件修正

立法院在2016.12.30.修訂專利法,鬆綁了優惠期相關要件,經總統在2017.1.18.公布,施行日期另訂。
本次修法重點有:
1.延長優惠期期間並鬆綁公開事由
將現行優惠期期間6個月延長為12個月,且凡出於申請人本意或非本意的公開皆得適用優惠期之規定。
2.專利公報之公開不適用優惠期規定
優惠期之主要意旨在於使申請人得以避免因其申請前例外不喪失新穎性及進步性之公開行為而致無法取得專利保護者,因此,明定專利公報之公開不適用優惠期規定。
3.刪除專利申請人須於申請時同時主張優惠期之規定

修正條文請見:
https://www.tipo.gov.tw/site/UipTipo/public/Attachment/72211472770.pdf

2017年2月14日 星期二

別蚊我

新錸公司2016.4.起在購物頻道及網路商城,以新錸家居別蚊我—無線滅蚊神器做為商品標題名稱販售滅蚊燈,別蚊我的商標權人台灣優生公司提起告訴後,新北地院判決新錸負責人有期徒刑5年。

優生的說法
別蚊我是以蚊替換吻,為識別性高之商標,商標雖用於防蚊貼片、防蚊蟲咬藥劑、防蚊香品等產品,但已具識別性。

新錸的說法
優生的別蚊我商標指定使用商品並無滅蚊燈,且別蚊我並非商標,僅在說明形容商品蚊子不要咬我功能,屬善意使用。

新北地院的判決
1.兩間公司商品目的功效都是防止蚊蟲叮咬,優生公司於註冊後,即砸下數百萬元打廣告,並聘請知名人士代言,商品已具識別性。
2.新錸推銷滅蚊燈時,以別蚊我為商品標題,位置顯著,文字前後均留適當間隔或標點符號,使別蚊我未與其他文字混和,足以使消費者認為是商標,有攀附高知名度商標之虞。
3.審酌新錸並未將商標用於商品包裝盒或本體,僅用於購物平台的標題名稱或商品名稱處,並併用新錸公司商標,情節輕於單獨使用他人商標,故只判5個月。

2017年2月13日 星期一

思想與表達

大家都知道著作權保護的是表達而不是思想,但是,如果思想的表達方式有限時,這個表達就不會被保護。
今天來看個案例,有2個部落客都寫了一篇描述某民宿的貼文,其中一人認為另一人抄襲了他的文章,因而提告。
新北地檢署比對2篇文章後,認為:
1內容雖然高度雷同,但都是客觀描述的圖文,透過呈現民宿的場景、擺飾、景觀。
2.如果限制這種表達方式,將導致去民宿旅遊的民眾,只要寫下類似的經驗分享,就構成違反著作權,恐造成思想表達遭到壟斷。
3.基於公益,這種有限的表達思想方式,並不受著作權保護,因此,本案以不起訴處分。

2017年2月9日 星期四

輸出視聽著作及代工鐳射唱片申請核驗著作權文件作業要點廢止

經濟部2017.1.18.公告將於2017.3.1.起廢止輸出視聽著作及代工鐳射唱片申請核驗著作權文件作業要點,屆時出口貨品號列CCC8523.49.00.21-0及CCC8523.49.00.90-6其他已錄製光學媒體等貨品時,將無須再向智慧局申請著作權文件核驗單。

參考文獻
https://www.tipo.gov.tw/dl.asp?fileName=71181753012.pdf

2017年2月8日 星期三

A片具原創性就有著作權

日本240家A片片商委託特定非營利活動法人知的財產振興協會(IPPA)跨海對光華商場3家涉嫌販售盜版A片的店家提告。雖然業者主張A片在台灣並不享有著作權保障,但檢察官認為:
1.台灣與日本皆為世界貿易組織(WTO)成員國,依WTO協定,台灣、日本的國民互相受著作權保障。
2.影片內容皆有編劇、導演、演員、專業拍攝人員等分工創作,如果具有原創性人類精神創作,便應受著作權法保護。
因此,將3家業著依違反著作權法起訴。

2017年2月7日 星期二

InterDigital與Huawei簽署授權

InterDigital與華為從2011年就開始為SEP的專利展開協商,一直沒有達成共識,雙方終於在2016.9.6.達成協議,簽署一份全球性、多年期及非獨占性之專利授權協議,結束雙方就標準必要專利(SEPs)合理權利金比率條件之長期爭執,以及自2013年以來所有專利侵權及反壟斷等訴訟。

參考網站
http://ir.interdigital.com/File/Index?KeyFile=35752476

2017年2月6日 星期一

Qualcomm與Meizu和解簽署授權

經過多年協商與訴訟,Qualcomm於2015.12.30.正式宣布與魅族科技簽署全球專利授權協議,魅族將支付權利金,以獲得Qualcomm所持有的3G CDMA2000、3G WCDMA 與 4G LTE(包含GSM、TD-SCDMA 與 TDD-LTE)等無線通訊標準必要專利技術(SEP)之授權。魅族將獲得相關產品之開發、製造和銷售權利,亦終止雙方自2016年年中以來美國、中國大陸及歐洲等地之所有專利訴訟糾紛。

參考網站
https://www.qualcomm.com/news/releases/2016/12/30/qualcomm-and-meizu-sign-3g4g-global-patent-license-agreement

2017年1月25日 星期三

IEEE Spectrum

IEEE每年都會依USPTO所核准的專利,對各產業的公司做實力評分,2016年的各產業評分排名如下:
1.航太國防產業以Honeywell分數最高,其次是Boeing
2.汽車零組件以日本的Toyota分數最高,其次為Ford、GM、Magna
3.生技製藥業則是Johnson & Jhonson一技獨秀
4.化學產業領先的是Celanese及Dow Chemical
5.網路通訊設備則是由Qualcomm大幅領先
6.網路服務則是由Google與Facebook領先
7.電腦週邊產業領先的是EMC
8.電腦軟體仍是Microsoft的天下
9.電腦系統也是IBM獨佔鰲頭
10.企業集團則是GE的分數最高
11.消費性電子產品仍是Apple的天下
12.醫療設備則是Medtronic及Covidien等大廠共存
13.半導體設備製造亦是由Cree一枝獨秀
14.半導體製造領先的是TSMC及Semiconductor Energy Laboratory

參考網站
http://spectrum.ieee.org/static/interactive-patent-power-2016

2017年1月24日 星期二

WIPO馬拉喀什條約

近年來,WIPO注意到身心障礙族群發展所面臨的種種挑戰,為符合世界人權宣言及聯合國身心障礙權利公約所宣示之「無歧視、機會均等、無障礙及充分且有效地參與及融入社會」之原則及避免著作權造成不合理的阻礙,並考量資訊社會科技於今日發展蓬勃,妥善利用對於身心障礙族群將產生正面影響等因素,WIPO遂於2013年通過了「關於有助於盲人、視覺機能障礙者或其他對印刷物閱讀有障礙者接觸已公開發行著作之馬拉喀什條約,並於2016.9.30.生效。
馬拉喀什條約相關條文請參閱
https://www.tipo.gov.tw/dl.asp?fileName=713112423.pdf

2017年1月23日 星期一

紐西蘭通過地理標示註冊

紐西蘭葡萄酒目前外銷金額約達16億紐元,為保護葡萄酒的聲譽,國會通過2006年地理標示註冊法(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Wines and Spirits) Registration Act 2006)的修正案,預定於2017年初生效,紐西蘭葡萄酒及烈酒製造商未來可為其產品註冊地理標示。

參考網站
https://www.iponz.govt.nz/about-ip/geographical-indications

2017年1月19日 星期四

尼斯分類11版修正

世界智慧財產組織最新鞗訂的國際商品及服務分類尼斯協定第11版於2017.1.1.生效,修正內容包括類別標題、注釋及部分類別之商品及服務名稱,總計增修483項、刪除109項。
詳細內容請上智慧局網站: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608152&ctNode=7127&mp=1

2017年1月12日 星期四

專利優惠期放寬

立法院2016.12.22.通過修正專利法優惠期的規定,將發明及新型專利的優惠期從6個月延長為12個月,但設計專利的優惠期仍然不變。
適用優惠期公開的態樣也放寬為凡出於申請人本意或非本意的公開皆得適用,其餘均刪除,同時也刪除須於申請時聲明主張優惠期之程序要件。
修正條文對照請見:https://www.tipo.gov.tw/dl.asp?fileName=6123015404693.pdf

2017年1月11日 星期三

Nokia vs. Apple

Nokia自從2011年把手機事業結束,策略改變把專利交給NPE後,已開始新的專利戰,第一波攻擊在2016.9.15.已讓Apple被判賠償US2,200萬元,這也使得Apple準備反擊。
Apple於2016.12.21.在美國加州北區聯邦地方法院控告Nokia及與Nokia有合作關係之多家專利授權公司,利用大量Nokia的專利,於美歐等地對Apple提告至少數十次,藉此勒索高額權利或和解金。
但Nokia也不是省油的燈,2016.12.21.於美國、歐洲及亞洲多個國家發起專利侵權訴訟,指控Apple侵害其影像顯示、用戶介面、軟體、通訊天線、通訊晶片組以及視頻解編碼等技術等數十件專利。

Smart的看法
Apple前幾年對Samsung在全球各地同時開戰,到現在戰場都還沒清理完,現在又對Nokia開戰,這次主戰場在反壟斷,會不會又陷入戰場無法自拔?值得持續觀察。

2017年1月10日 星期二

Qualcomm在南韓被判違反競爭法

Qualcomm的Antitrust案在世界各地遍地開花,據Bloomberg的報導,南韓公平交易委員會(FTC)於2016.12.28.以濫用市場優勢為由,裁定Qualcomm違反南韓的競爭法,裁罰1.03兆韓元(約8.531億美元)罰金,創下南韓的最高記錄。
裁罰原因包括:
1.濫用市場優勢,若不配合其授權政策之智慧手機廠,就拒絕提供專利技術給晶片組製造商,因此造成市場壟斷地位。
2.強迫簽定授權廠商必須向其報告商業情報的不利合約,因此造成不公平競爭。
3.拒絕或限制將通信晶片相關的標準專利授權給競爭對手,並影響對手的銷售業務。限制市場公平競爭。
3.要求手機廠免費提供他們的專利作為交換授權,違反公平競爭法。
5.對智慧手機廠使用其專利索取高額授權費用。

參考資料
https://www.bloomberg.com/news/articles/2016-12-28/qualcomm-fined-853-million-by-south-korea-s-antitrust-agency-ix8csvth

2017年1月9日 星期一

歐盟裁罰鋰電池集體價格壟斷

歐盟執行委員會發現2004年至2007年間,Samsung SDI、Panasonic、Sony及Sanyo等4家鋰電池公司透過從事雙邊或多邊密商接觸及商業敏感資訊共享等方式,暗中協調彼此電池產品價格,進而避免惡性價格競爭,以因應該時期鈷金屬原料價格上漲,同時亦共享商業敏感資訊,其至共同訂定市場價格策略。
2016.12.12.歐盟執行委員會宣布:Samsung SDI因為主動舉報市場壟斷行為免罰,其餘3家日本公司主動配合調查並願意接受和解方案,減輕裁罰金額共約1.66億歐元。

參考資料
http://europa.eu/rapid/press-release_IP-16-4356_en.htm

2017年1月4日 星期三

設計專利的損害賠償

Apple於2011年在美國加州北區聯邦地方法院控告南韓Samsung之智慧型手機產品侵害其3項設計專利,除了手機之外觀設計外,還包含了黑色圓角邊框、帶有矩形圓角之正面外觀、以及方格狀多色彩顯示介面。
一審陪審團裁定Samsung手機產品外觀侵害前述設計專利,並以系爭產品銷售之整體獲利(total profit)為計算基礎來計算侵權賠償金額,共計約US3.99億元。
Samsung主張前述侵權賠償計算不應採用手機整體銷售獲利來做為計算基礎,而忽略手機產品中侵害外觀設計之組件僅占極小價值比重之事實,因而提起上訴。
CAFA維持一審判決,認為美專利法289條明確要求法院依據製造物品之整體獲利來計算設計專利之侵權賠償,手機侵害設計專利之組件,不可能與手機其他組件分離而成為獨立之製造物品(distinct articles of manufacture)來銷售給消費者,因此,製造物品必須是整個商品,而不會只是商品之組件。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2016.12.6.判決,認為設計專利侵權賠償計算之兩項必要步驟:
1.確認侵害設計專利之製造物品為何
凡是透過手工或機器方式由原料所製成之特定物品,都是製造物品,所以它應同時包含整個商品及零組件。
2.計算該製造物品之整體獲利
整體獲利應該指製造物品之所有銷售獲利。

參考文獻
https://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16pdf/15-777_7lho.pdf

2017年1月3日 星期二

反向混淆是否侵權

在商標法中並未定義混淆誤誤認是指正向混淆還是反向混淆,在學理上則有否定說與肯定說二種說法。

否定說
1.反向混淆行為人通常具有較強且優的經濟實力與市場地位,因而不具備攀附商標權人商譽的主觀惡意,僅係推廣新品或服務的單純商業行為。
2.侵權行為透過廣告宣傳等強力使用商標,使其商標商品為消費者所熟知,消費者並不會認為其商品源自於商標權人,客觀上,消費者不會增加搜索商品的成本,購買侵權行為人商標商品時,也沒有發生錯誤,自應容許自由競爭下所產生的反向混淆現象。
3.商標權人通常是怠於使用其商標或微弱使用,不符合商標法保護目的。

肯定說
1.商標權人使用商標程度與侵權行為人之使用強度差距懸殊,後者知名度遠遠大於商標權人,有致被誤認是侵權行為人商品的風險。
2.允許反向混淆行為,將導致不公平的結果,如同允許強大的侵權行為人,任意利用其絕對的經濟實力擇取使用小企業的商標,並令其退讓市場。
3.反向混淆破壞在先商標的識別來源功能,降低商標權人透過商標權讓予、授權等方式,獲得應有的收益,而貶損在先商標的價值,消費者可能誤會商標權人的商品為仿冒品,而不再選擇商標權人的商品,商標權人的商標商品將被逐出市場。
4.商標權人原本透過註冊保護可累積商標的商譽,將無法受到保障,並將流失歸於侵權行為人,有失公允。
5.反向混淆將使商標權人喪失商標商品的品質控制權,無法正常發揮應有作用,同時也限制並影響其開拓新品市場的機會。

司法實務則採肯定論,智慧財產法院100 年度民公訴字第6 號民事判決,認為商標法上的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並無僅限於正向混淆。若把混淆誤認限縮於正向混淆而不包括反向混淆,無異肯認經濟強勢者可藉由優勢行銷手法襲奪已註冊在先之商標,使商標權人空有註冊商標,但其權利保護全被架空,甚至被一般消費者以為是仿冒業者,如此則商標註冊者之保護即淪為空談,因此,混淆誤認不應限縮在正向混淆。

2016年12月28日 星期三

商標混淆

商標的侵害與否在於是否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產生混淆的態樣有二:正向混淆、反向混淆。

正向混淆
正向混淆是一般常見到的侵權行為,是指後使用商標的行為人想攀附在先商標權人較強且優勢的商標識別能力,而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使用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有使消費者產生混淆的情形。

反向混淆
反向混淆,是指註冊或使用在後的商標,因使用強度較大,有較高知名度,致消費者誤認在先註冊或使用商標係源自在後商標,或二者間存在加盟或授權關係等。美國在1976年Big O Tire Dealers, INC. v. Goodyear Tire & Rubber Co.之「Big Foot」商標權侵權訴訟案首先承認反向混淆之適用。

2016年12月27日 星期二

法國的patent box

為吸引高科技公司至法研發與投資,法國施行專利盒(patent box)稅收優惠制度,對企業專利授權之收入提供優惠稅率,但這個制度隨即遭到質疑,後續發展還要再觀察。
歐盟商業稅務行為準則團體認為該稅制違反公平競爭並指控其制度為有害措施,對單一歐洲市場造成不公平競爭。
歐盟綠黨則於歐洲議會施壓,要求歐盟執委會應針對專利盒制度訂出相應監管規定與進行稅改,以避免企業利用該制度之漏洞逃漏稅

2016年12月26日 星期一

歐盟的IPR產業影響報告

EPO與EPIPO在2016.10.25.發布了智慧財產權(IPR)對歐盟經濟影響的研究報告,研究發現:歐盟境內所有經濟活動中,有超過42%是來自IPR密集產業,歐盟所有就業人口中,約38%是在IP利用率高於平均值的企業,而IPR密集產業的平均薪資比其他產業高46%。
2013年高度利用設計的產業在歐盟對外貿易順差的貢獻超過2,430億歐元,設計密集企業的產值占歐盟GDP 的18%,並創造3,870萬個就業機會。
歐盟所有產業中IP密集者約占一半,其中工程、房地產、金融與保險、汽車製造、電腦和醫藥業都是歐洲前20大IPR密集產業。

參考網站
http://www.epo.org/news-issues/news/2016/20161025.html

2016年12月20日 星期二

Core Wireless Licensing v. LG Electronics, Inc.

在專利授權過程中,不管戰術如何運用,雙方的態度很重要,一不小心被法官認為惡意,不但官司會敗訴,賠償也會得不償失。
以Core Wireless Licensing v. LG Electronics, Inc.為例,Core Wireless自Nokia購買了13項標準必要專利,並跟LG陸續進行了7次授權談判,談判過程中,Core Wireless針對侵權主張向LG提供詳細陳述解釋,LG方面則不但主張其產品並未侵害此些專利,同時也認為這2項專利不具標準必要性。
談判破裂後,Coreless Wireless在2014年於德州東區聯邦地方法院控告LG之智慧手機產品,侵害其2件無線通訊標準必要專利。德州東區聯邦地方法院於2016.11.1.終判,認為LG專利無效的主張立論過於薄弱、LG在雙方授權協商過程中存在不合理行為等事實,判決LG惡意侵權行為,並加重侵權賠償20%,共US228萬元。
德州畄區法院認為LG惡意侵害的原因有:
1.Core Wireless亦曾向LG提供系爭專利請求項對照表等詳實解釋,LG在授權談判及訴訟期間就原告侵權主張提出反駁,仍不足以免除惡意侵權責任。
2.LG提出之專利無效主張,立論基礎過於薄弱。
3.LG於授權談判期間之不合理行為,顯示其缺乏獲得授權之良善意願。

Smart的看法
本案會被法官認為是惡意,主要原因可能是第3項,LG在最後一次談判中,不願簽署授權協議,卻還大費週章的要求Core Wireless派人到首爾來開會,再在會場上給個聲明請他先跟其他廠商談好授權再來跟LG談,這事被法官認為不簽約只要以e-mail告知即可,把人找來是以無理方式草率終止授權談判並繼續其侵權行為,不但顯示LG毫無談判誠意,同時亦顯示了拒絕談判並繼續侵權行為之動機。

2016年12月16日 星期五

WIPO提供專利的中文英譯

由於2015年透過PCT的國際申請案,大陸已占14%約3萬件,案件數僅次於美國及日本,因此,WIPO特別利用人工智慧開發了一個把中文翻譯成英文的工具。

翻譯網站網址:
https://www3.wipo.int/patentscope/translate/demoNmt.jsf

2016年12月12日 星期一

Qualcomm vs. Meizu

魅族科技公司2003年創立於廣東省珠海市,主打之高中低端智慧型手機產品,阿里巴巴集團為其主要股東之一。
Qualcomm於2013.11.在大陸面臨Antitrust調查後,陸續跟小米、華爲、中興及聯想等公司,簽訶專利授權協議,但與魅族科技公司之3G及4G無線通訊技術專利授權談判,仍遲遲未能達成共識。於是Qualcomm除了2016.6.向北京及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遞狀控告魅族侵害其共17項3G CDMA、WCDMA及4G LTE無線通訊標準專利,並要求鉅額賠償,10月又在德國、法國法院及美國ITC對魅族發起侵權訴訟。

Smart的看法
看來高科技業的專利戰還是擺脫不了傳統的方式,專利權人以戰逼和,戰線延伸全世界,被告則是以違反FRAND做為辯護理由,效果如何呢?就待時間的驗證。

2016年12月6日 星期二

X付寶到底在耍什麼寶

X付寶的商標在媒體上炒的火熱,所有的媒體都是說:經濟部訴願委員會決議,付寶兩字僅為中國支付寶專屬使用,台灣公司不得使用後,相關業者不經感到錯愕。
很好奇經濟部願委員會的決議到底是什麼,今天有空特地去查了一下,他的訴願決定理由第1項其實是這樣寫的(以下原文照抄):
經查, 本件系爭註冊第1526283號「ALL PAY ALL付寶及圖」商標,係由外文「ALL PAY」與「ALL付寶及圖」上下排列所組合成,其中「ALL付寶」與據以評定之「支付宝」或「」商標相較,其中「宝」即為「寶」之簡寫,是二者均有相同之「付寶」,且皆在中文「付寶」下方延伸一向右後方之線條設計。系爭商標整體雖係由外文「ALL PAY」與「ALL付寶及圖」所組合成,然其係呈現上下排列,且各為不同之設色,予人寓目印象應各為主要部分,是二者應屬構成近似商標。

2016年12月5日 星期一

比價APP會侵什麼權

由於網路愈來愈普及,在網路上有很多比價的網站,輸入產品名稱或型號,就可以找到不同網站上的價格。因為手機愈來愈普遍,於是也有人寫個APP來做租屋價格的比較。
有律師認為這種行為侵害了著作權、商標及營業秘密。但真的有侵害營業秘密嗎?營業秘密的要件是要有保密措施,這些物都是放在網路上公開給人查詢,實難稱的上是營業秘密。
至於著作權呢?如果APP它的功能是把每個物件的查詢顯示,原始資料都連回到原本的網頁,那也沒有重製的行為,要說它侵權好像也不是那麼容易。


參考網站
http://news.tvbs.com.tw/local/682770

2016年12月2日 星期五

引證文件中的實質隱含內容

引證文件中沒有明說的技術內容,但是,具有所屬技術領域通常知識者,都可以知道的技術,可不可以做為先前技術的證據呢?
在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行專訴字第25號行政判決中,判斷新穎性的引證文件,其引證的技術範圍有:
1.引證文件揭露之程度,形式上有明確記載之內容,足使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得製造或使用。
2.形式上雖未記載,然實質隱含之內容,其使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引證文件公開日前之通常知識,得直接及無歧異得知內容。
本案雖然專利權人認為舉發的證據,其技術內容未記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請求項應具新穎性。但是,法院仍然認為:舉發的證據雖未記載與請求項相同的技術,惟由示意圖,可見技術內容已實質隱含系爭專利,因而認定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

2016年11月29日 星期二

EPO與SIPO首長會談

EPO與SIPO間的定期會議,2016.9.30.在法國召開,會談後雙方簽訂2017年雙邊合作工作計畫,包括7個不同的項目,範圍涵蓋資料交換、分類、能力建構及專利資訊等。

參考網站
http://www.epo.org/news-issues/news/2016/20161005.html

2016年11月28日 星期一

WIPO會員大會

WIPO於2016.10.3.在瑞士日內瓦舉行成員國大會,會議期間,EPO與歐亞專利局簽訂了CPC、EPOQUE.Net延長使用及CPC教育訓練、資料交換等3個備忘錄,亦分別和馬來西亞、菲律賓及俄羅斯專利局就啟動加速專利審查的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試行計畫達成協議,自2017年起試辦3年。
JPO也在會議期間與阿根廷簽訂PPH試行計畫,自2017.4.1.起生效,並與德國專利商標局加強專利資料交換。

參考網站
http://www.epo.org/news-issues/news/2016/20161011.html

2016年11月22日 星期二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比對碼分析

自2004年後新型專利不再進行實體審查,一般人都會覺得新型專利的品質沒有保障,智慧局日前公布了自2007年至2015年專利技術報告代碼分析的結果。
分析結果發現約50%~60%的新型專利,其比對結果全部請求項都是代碼6,10%~15%的新型專利至少有1個請求項比對結果是代碼6。但也有30%~40%的新型專利全部請求項比對代碼都不是6。
這樣的結果代表什麼意思呢?

參考網站
https://www.tipo.gov.tw/dl.asp?fileName=6111715504250.pdf

2016年11月21日 星期一

魔術方塊圖案的商標

英國一家遊戲玩具製造公司Seven Towns Ltd於1999年向EUIPO註冊、外觀上與一般魔術方塊無異之三維立體拼圖方塊商標,德國一家玩具製造公司Simba Toys GmbH & Co. KG,在2006年就前述立體拼圖方塊商標提出無效申請,先後為負責商標註冊事務之OHIM及普通法院所駁回,2016.11.10.歐洲法院廢棄普通法院判決,並發回EUIPO重新審查。

Simba Toys的說法
1.該商標外型圖案揭示了魔術方塊益智解謎用途上所必需之內部旋轉功能,黑色外框線所構成之格子狀結構圖案,並不屬於一種裝飾構想,而是單純為了執行內部旋轉功能。
2.加上這些黑色框線之用意,是為了區隔可以透過旋轉來分離之九個格子拼圖,並讓使用者能夠理解這些格子是可以透過旋轉來分離及替換的,此一外觀設計特徵既具有功能性,則應受專利而非商標保護。

普通法院判決
1.該商標外觀設計,由黑色外框線所構成之格子狀結構圖案,可用於辨識商標持有人之商品或服務。
2.外框並未明確揭示魔術方塊之益智解謎用途,故不能認定商標圖案設計乃出自於商品本質。
3.魔術方塊之內部旋轉功能,應為魔術方塊內部之不可見機制所產生,而非外觀圖案設計。

歐洲法院判決
1.商標之立體圖案僅由一商品外觀所構成,且該商品本身僅實施一項技術功能,不存在任何非功能性特徵,則此種圖案應不可註冊為商標。
2.魔術方塊商標之圖案設計,涉及實施內部旋轉功能之特徵外,並不存在其他清楚可辨識之裝飾性特徵,故將此圖案作為商標,將可能限制其他業者在市場上販售具有相同旋轉功能之益智解謎產品。
3.廢棄普通法院判決,並發回EUIPO重新審理。

參考網站
http://curia.europa.eu/juris/document/document.jsf?text=&docid=185244&pageIndex=0&doclang=EN&mode=req&dir=&occ=first&part=1&cid=544155

2016年11月14日 星期一

歐洲單一專利體系延後實施

歐洲單一專利體系原預訂於2017年初正式上路,但因為英國是該體系生效之必要簽署成員國之一,2016.6.英國公投脫歐後,歐洲單一專利法院及歐洲單一專利體系都要做修改,才能讓英國以非歐盟成員國身分參與。

參考網站
https://www.unified-patent-court.org/news/18th-preparatory-committee-10-october-2016

2016年11月9日 星期三

Google面臨Antitrust

當初Microsoft為了推他的IE,把IE跟windows綁在一起,結果被提起Antitrust的調查,差一點搞到要分家,無獨有偶的,今天的Google也面臨到同樣的問題。
根據Reuters的報導,2016.10.1.歐盟公平競爭主管機關擬命令Google不得以支付資金獎勵給智慧手機廠,以換取他們在自家裝置上僅預裝Google Search功能,並警告Google恐將面臨巨額罰金。

參考網站
http://www.reuters.com/article/us-eu-alphabet-antitrust-exclusive-idUSKCN1213DJ

2016年11月8日 星期二

BlackBerry停產硬體、專注軟體

BlackBerry在2016年的前8個月,軟體與服務的獲利,年成長率達89%,未來將計畫終止研發硬體相關產品,透過技術、品牌授權方式,授權由合作夥伴推行相關產品。

經營思維隨著時代在改變,品牌授權是另一種經營模式,Nokia也是把品牌授權給Microsoft,甚至於把專利也同時轉移,未來,經營品牌再做授權,也是另一個經營模式。

2016年11月7日 星期一

專利的舉證責任

法律規定原告負有舉證責任,而專利法第99條也有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但這個規定適不適合用在資訊系統呢?
在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民專訴字第104號民事判決中,法院認為:
1.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
2.專利法第99條舉證責任倒置規定,依其文義,該規定僅適用於專利權所保護之技術為物之製造方法,並非及於其他所有的方法專利。
3.資訊管理方法非製造物品的製造方法,亦非應用程式的規劃產生方法,故不適用專利法第99條。

所以,按法院的見解,資訊系統的方法專利侵權,仍然是要由原告負舉證責任。

2016年11月2日 星期三

新加坡的IP策略

新加坡在2013年提出智慧財產權樞紐總藍圖後,就積極推動相關活動,2014年推出1億星元智財融資計畫,協助新加坡企業以智慧財產權作抵押取得貸款,並於同年成立IP ValueLab,協助業者智慧財產權管理與策略、智慧財產商業化及無形資產貨幣化。
2014年獲委任為國際檢索機構及國際初步審查機構),同時也跟中國大陸、歐洲國家及美國等超過20個國家建立專利審查高速公路機制。
未來新加坡將著重金融科技、節能科技和綠色科技等領域之創新,並在醫療和教育等領域引進智慧財產權,亦將繼續促進大數據、物聯網及機器人領域之發展。

參考資料
http://www.trademag.org.tw/News.asp?id=694928&url=/NewsSearch.asp

2016年11月1日 星期二

USPTO提升專利審查效能措施

為加速及改進整體專利審查程序,USPTO計畫利用電子資源,將其他來自國內母案和對應外國申請案相關資訊,自動帶入待審查的美國申請案,可增加審查程序效率,也確保提供審查人員最相關的資料,以減少審查人員審查時間。

參考網站
https://www.uspto.gov/blog/director/entry/importing_prior_art_automatically_to

2016年10月26日 星期三

HP買Samsung印表機部門

HP2016.9.12.宣布以US10.5億元收購Samsung印表機業務,這項交易除了吸收Samsung1300名研發人力、全球50個銷售據點及1個位於大陸的工廠外,最重要的是順便拿到了Samsung6500件有關印表機的專利。

2016年10月25日 星期二

扮皮卡丘侵不侵權


9月是各校開學的時間,因為暑假期間寶可夢瘋行,很多學校的校長為了表現親民,就在開學日打扮成皮卡丘在校門口迎接學生到校,很多人就質疑校長在帶頭侵害著作權,這個行為有沒有侵害著作權呢?

有沒有侵害著作權的爭點就在那件服裝,皮卡丘裝來自卡通的皮卡丘,皮卡丘的創作有著作權是無庸置疑的,而皮卡丘裝可謂平面圖像立體化,是一種重製的行為。
要討論校長穿比卡丘裝有沒有侵權,可以從二個方面來思考,如果校長的這件皮卡丘裝是從商店買來的原廠授權的服裝,基於權利耗盡原則,是沒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如果是校長利用暑假自己在家裏製作的呢?這就涉及了平面圖像立體化,是一種重製的行為。

2016年10月20日 星期四

玄餅雙胞案


電視報導彰化有業者引進日本的水信玄餅,不久就發現台北有業者,抄襲他們的文案,於是發了存證信函。從報導看來,雖然二家業者各說各話,但是內容實質相似應該是不爭的事。

台北的業者說在網站上寫的是玄餅的吃法:第一口吃原味、第二口沾醬、第三口沾醬跟黃豆粉,既然講的是吃玄餅的步驟,當然可能會一樣,就像食尚玩家在介紹吃油飯,也可能會告訴觀眾第一口要吃原味、第二口沾甜辣醬一樣,有沒有侵權呢?

這個案子告不告的成呢?我們因該要思考:單純在介紹玄餅吃法的文章,有沒有著作權?著作權保護的標的必須具備創作性,只是描述食物吃法的文章有沒有創作性?將來在法院上,這可能會有一些見人見智的討論。其次,著作權保護的是表達而不是思想,但,如果思想的表達方式有限,則這個表達就可能不被保護,問題來了,這個吃東西的表達方式可不可能有很多種?如果沒有,那它也不是被著作權保護的標的。這個案子後續會如何,值得我們繼續觀察。

參考網站
http://www.ttv.com.tw/news/view/10509090028800N/56

2016年10月18日 星期二

一朝被蛇咬、十年怕草繩

AppleiPad商標在大陸因為侵權,花了US6000萬和解才拿到商標權,這次Apple好像學乖了,iPhone 7還沒上市,市場上已經傳言它沒有耳機孔,要用的是無線耳機,這次Apple提前在大陸註冊了AirPodsAIRPODS的商標,用於第38941類商品/服務。

2016年10月11日 星期二

貼圖的連續劇如何結束


話說妙可大王的作者妙可麻於2016.8.30.控告臭跩貓的作者麻糬爸涉嫌抄襲後,又被愛蜜莉指控抄襲她的貓咪波奇,並且要提告,這時又發現妙可麻已把她的貓申請了商標。

在演講中學生問到如果商標核准,愛蜜莉要怎麼找回權利?為了確定妙可麻有申請商標,於是到智慧局去檢索,發現她是用本名朱珮萱於2015.12.17.申請了二個商標,一個是文字、一個是圖形。

如果商標核准了,愛蜜莉可以怎麼做呢?

1.在公告3個月內向智財局提出商標評定,但她必須要舉證在2015.12.17.之前,她有使用這個圖案當自己商品或服務商標的證明。
2. 因為商標法第31條第1項第15款規定:商標侵害他人之著作權、專利權或其他權利,經判決確定者不得註冊,愛蜜莉可以到智慧財產法院提起侵害著作權的訴訟,勝訴後,再依商標法第57條提出評定。

2016年10月5日 星期三

歐盟法院對律師費補償的見解


比利時在2007年訂定律師補償法,訂立各訴訟案中勝訴方自敗訴方獲得律師費用補償之上下限金額限制,法院必須依據原告訴訟標的價值,來判給律師費補償數額,其中最高補償金額為30,000歐元。

United Video Properties vs. Telenet案中,因系爭專利遭法院判定無效,Telnet遂要求支付該方約18.54萬歐元律師費及4.4萬元技術專家顧問費用,比利時安特衛普上訴法院判決Telenet僅能獲得11,000歐元律師費補償。

歐盟法院2016.7.28.對本案做出判決,認為勝訴方所獲得訴訟費用補償應符合公平正當(justified)原則,且能確保勝訴方獲得合理(reasonable)而非過當(excessive)之補償數額。

律師費外之其他類型訴訟花費(如聘請專家證人出庭之費用等)與訴訟本身具有直接或密切關聯性,則應給予勝訴方相關補償,而無需門檻。若不具有直接關聯性(例如專利權人是於訴訟發起前聘用技術專家來就多家廠商產品進行侵權調查,當下尚未知悉被告當事人涉嫌侵權),則必須在訴訟結果顯示敗訴方確實從事侵權行為下,勝訴人方可獲得相關費用補償。

Smart的看法

歐盟法院的判決會不會影響到其他國家的判決,則有待觀察。

參考網站
https://ipcuria.eu/details.php?t=1&reference=C-57/15

2016年10月4日 星期二

Sharp將成立智財管理公司


根據Reuters的報導,Sharp將於2016.10.3. 成立智財子公司ScienBiziP JapanSBPJ),負責智慧財產權業務,該公司將由Sharp持股51%ScienBiziP Consulting持股20%

Smart的看法

專利訴訟是近年大廠的夢魘,告人固然很好,但一定會被反訴,很多大廠都把自己的專利找個NPE來管理,透過這個白手套來當防火牆打官司,以免戰火延燒到身上,Sharp被鴻海買走,也走向這條路,未來的發展如何,也值得大家繼續看下去。

參考網站

http://www.reuters.com/article/idUSL3N1BO2O6

2016年9月29日 星期四

印度拒絕易利信的停止反壟斷調查

易利信自2013年起就陸續對印度的智慧型手機製造商MicromaxIntex,提出侵害其2G/GSM3G/WCDMA等共8項無線通訊技術相關專利的訴訟。這二家廠商則向印度競爭委員會(Competition Commission of India, CCI)指控易利信要求過高權利金、拒絕透露給予其他授權對象之F/RAND授權條件及透過積極行使專利權方式來迫使當事人選擇和解並接受顯失公平合理性之授權條件,認為這些行為已構成濫用市場優勢地位並違反印度競爭法第19條。
CCI2013.11.12.2014.1.16.發佈初步結果命令(impugning order),認定表面證據(prima facie)顯示易利信從事濫用市場優勢地位行為,並正式進行調查。易利信則向德里高等法院聲請要求廢棄CCI命令及禁止相關調查。
德里高等法院於2016.3.30.判決,拒絕易利信的主張,認為CCI具有管轄權,裁定CCI可繼續進行反壟斷調查,理由如下:
1.專利為商品銷售法所定義的商品,SEP的專利權人也屬於印度競爭法所述之企業,所以,印度競爭法律及CCI具有管轄權。
2.專利法之目的在於定義權利範圍,而競爭法之目的在於防止權利濫用,故亦適用於SEP授權爭議。
3. SEP的專利權人違反F/RAND授權原則,即可構成印度競爭法濫用市場優勢地位之事由。
4. CCI調查目的在於杜絕不公平市場競爭行為,並聚焦在是否濫用市場優勢地位問題上,而法院的民事訴訟不排除CCI的調查。
5.專利無效與專利授權乃彼此獨立之議題,有授權意願之當事人,不等於放棄挑戰專利有效性之權利。
6.SEP專利權人是否涉及濫用市場優勢進行授權,應由CCI裁決而非法院。

參考資料
http://lobis.nic.in/ddir/dhc/VIB/judgement/30-03-2016/VIB30032016CW4642014.pdf

2016年9月26日 星期一

商標的合理使用

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2015.9.3.~2015.10.6.間,為慶祝30週年慶,舉辦時尚周年慶抽經典香奈兒之抽獎活動,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認為寶雅未經授權,在其全國各分店之廣告看板、旗幟、布條、貼紙、立牌、懸掛式看板、商品型錄及公司網頁、臉書粉絲團上大量使用與香奈兒商標相同之商標、圖樣、產品照片,侵害其商標權,遂向智財法院提出告訴。

智慧財產叉院的判決
1.寶雅的活動,無論於廣告看板、旗幟、布條、貼紙、立牌、懸掛式看板、商品型錄、公司網頁、臉書粉絲團上,雖有出現如香奈兒的商標及贈品照片,但,廣告看板等整體觀之皆有確實及明顯標註自己的商標POYA、寶雅,各看板或廣告型錄上均有明顯標示寶雅POYA時尚週年慶、POYA 30th時尚週年慶等字樣,立集抽經典Chanel等文字以及贈品照片,目的係為使消費者得以明確認知系爭活動係提供香奈兒之系爭贈品作為抽獎禮物,而非將系爭商標作為商標使用。
2.寶雅的活動並非利用系爭商標指示自身商品或服務之來源,且贈品亦係購自香奈兒專櫃,亦有其所提出之發票4紙為證,活動廣告上所附照片均係用以說明活動所贈送之香奈兒商品,而贈品確係為香奈兒或CHANEL皮包、手鍊、項鍊,其使用商標之實質內涵,是為使消費者認識贈品之來源,並非將商標用以辨識寶雅所販賣之其他商品來源來自香奈兒,消費者自活動廣告內容可清楚知悉寶雅所販賣者為其自身商品,與香奈兒並無關係,故活動廣告商品上的商標標示,應認符合商業交易習慣的誠實信用方法,而屬商標合理使用。

參考資料
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民商訴字第31號民事判決

2016年9月23日 星期五

大陸發布專利收費減繳辦法

大陸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發布專利收費減繳辦法,並自2016.9.1.起實施,優惠內容如下:
1.優惠項目
申請費、發明專利實質審查費、年費、復審費
2.優惠條件
個人:上年度月均收入低於3,500元RMB
企業: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於30萬元RMB的企業,及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非營利性科研機構。
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為多人者,共同申請的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均滿足上述條件時,才可申請享受減繳優惠。
3.優惠額度
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為個人或單位者,減繳專利收費的85%。
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為多人者,其專利費用負擔一般由共同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共同承擔,減繳專利收費的70%。
4.優惠期限
申請人或專利權人自取得授權起的6年內,均可享受減繳相關專利費用的優惠。
5.申報方式
個人申請減繳專利收費,只需提交其收入證明資料;對於無固定工作的個人,可提交由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縣級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經濟困難情況證明資料。
企業申請減繳專利收費,提交上年度企業年度納稅申報表複印件。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非營利性科研機構請求減繳專利收費,應當提交法人證明材料影本。

參考資料
http://www.gov.cn/xinwen/2016-08/04/content_5097534.htm

2016年9月21日 星期三

USPTO的審查後程序試行計畫

USPTO於2016.7.11.發布審查後程序試行計畫(Post-Prosecution Pilot Program),申請人可於最終核駁審定發出後之兩個月,且尚未提出訴願前向USPTO提出申請,及時申請之案件將由USPTO協調審議小組之會議時間。藉由提供申請人向審議小組口頭報告之機會,以降低申請人向專利審議及上訴委員會(Patent Trail and Appeal Board)提出訴願,以及請求延續審查(Request for Continued Examination)之數量,試行期間將至2017.1.12日止(收案上限為1,600案)。
申請人可於最終核駁審定發出後之2個月內,且尚未提出訴願前,向USPTO提出申請。申請人於審議會議中將有20分鐘簡報時間,以供審議小組於會議後作成裁定通知書(Notice of Decision),其結果包含:
1.維持最終核駁審定(Final Rejection Upheld)
2.核准申請(Allowable Application)
3.重新審查(Reopen Prosecution)

參考網站
https://www.uspto.gov/patent/initiatives/post-prosecution-pilot

2016年9月20日 星期二

馬拉喀什條約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的資料,全世界有約2.85億盲人和視力障礙者,其中90%住在開發中國家。根據WIPO在2006年的調查發現:在著作權法中有納入限制與例外條款,將點字、大字本或數位化音訊版方面為視障者作出特別規定的國家不到60個。全世界每年出版約100萬種圖書中,以視障者無障礙格式提供的不到10%。
為了解決書荒(book famine)問題,2013.6.27.摩洛哥舉辦的WIPO馬拉喀什外交會議上通過關於為盲人、視力障礙者或其他印刷品閱讀障礙者獲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馬拉喀什條約,當時有75個會員簽署,但,需有20個締約國批准或加入才能生效。
已加入該條約的國家有:印度、薩爾瓦多、阿拉伯聯合大公國、馬利、烏拉圭、巴拉圭、新加坡、阿根廷、墨西哥、蒙古、南韓、澳洲、巴西、秘魯、北韓、以色列、智利、厄瓜多爾、瓜地馬拉,加拿大於2016.6.30.成為加入國,該條約將於2016.9.30.正式生效。

參考網址
http://www.wipo.int/pressroom/en/articles/2016/article_0007.html

2016年9月19日 星期一

EPO擴大檢索早期確認計畫

EPO自2014.7.起開始實施檢索早期確認計畫,希望在申請案提出後6個月內發出檢索報告及可專利性書面意見,優先完成已開始審查的案件再審查新案,並在檢索意見結果為可授予專利時儘快核准。實施2年以來,積案已大幅減少,並達成6個月內發出檢索報告的預定目標。
2016年起,除精簡專利申請案的其他程序,該計畫延伸到審查和異議階段,目標是將授予專利的時間縮短到審查程序開始後平均12個月之內。目前做法如下:
1.審查階段
在實體審查至少2個月之前,EPO將通知申請人預定審查日期,如果申請人在審查程序開始前撤回申請案,或者申請案不受理、或視為撤回時,則退還申請人全部審查費,申請案如在發出首次審查意見通知後撤回,則退一半審查費。
2.異議階段
修訂異議程序的作業流程,未涉及特殊法律問題的案件,加快發出再審查結果通知,使當事人有較多時間申復及為口頭審理程序作準備,希望將審查時程由現行26個月縮短至15個月。

參考網址
http://blog.epo.org/the-epo/expansion-early-certainty/

2016年9月13日 星期二

EPO擴大檢索早期確認計畫

EPO自2014.7.起開始實施檢索早期確認計畫,希望在申請案提出後6個月內發出檢索報告及可專利性書面意見,優先完成已開始審查的案件再審查新案,並在檢索意見結果為可授予專利時儘快核准。實施2年以來,積案已大幅減少,並達成6個月內發出檢索報告的預定目標。
2016年起,除精簡專利申請案的其他程序,該計畫延伸到審查和異議階段,目標是將授予專利的時間縮短到審查程序開始後平均12個月之內。目前做法如下:
1.審查階段
在實體審查至少2個月之前,EPO將通知申請人預定審查日期,如果申請人在審查程序開始前撤回申請案,或者申請案不受理、或視為撤回時,則退還申請人全部審查費,申請案如在發出首次審查意見通知後撤回,則退一半審查費。
2.異議階段
修訂異議程序的作業流程,未涉及特殊法律問題的案件,加快發出再審查結果通知,使當事人有較多時間申復及為口頭審理程序作準備,希望將審查時程由現行26個月縮短至15個月。

參考網址
http://blog.epo.org/the-epo/expansion-early-certainty/

2016年9月12日 星期一

境外侵權的認定

大家都知道專利是屬地主義,在侵外的侵權行為,該不該被列入賠償呢?來看看Carnegie Mellon University v. Marvell Technology Group, Ltd., et al.,法院是怎麼想的。
Carnegie Mellon University(CMU)於2009年向賓州西區聯邦地院控告IC晶片製造商Marvell公司所製造並販售給兩大硬碟製造龍頭Seagate及Western Digital之電腦硬碟IC晶片,涉及改善傳統轉盤式硬碟讀寫噪音問題,侵害其US6,201,839以及US6,438,180兩項美國專利。

一審陪審團在2013.1.13.認為被告產品侵害專利,依每單位產品US50分之權利金比率判決約US11.7億元侵權賠償,法官再認定被告為惡意侵權,判決23%加重賠償及審後利息等合計US2.87億元,侵權賠償總額達US15.35億元。

二審於2015.8.4.判決,對於侵權賠償的計算,則有不同的看法,認為:被用來作為侵權賠償計算基礎之實體產品,其製造、銷售或使用活動,至少要有其中一項是發生在美國境內,即符合屬地概念,也就是說有權利將侵權賠償計入。
因此,要求地院考慮侵權產品之購買地點或相關購買合同之簽署地點、產品寄送地點以及實質交易行為之確切發生地點等,重新計算損害賠償額度。

2016年9月8日 星期四

歐盟法院對FRAND的看法

歐盟法院於2015.7.16.針對SEP的專利權人要求法院核發侵權產品禁制令之行為是否構成濫用市場優勢地位行為,違反EU競爭法律規定提供指引。
當SEP專利權人擁有市場優勢地位,且向標準組織承諾將提供F/RAND授權給任何標準實施對象時,則必須遵循:
1.必須事先知會可能侵權人其侵權情事
2.必須事先提供一書面F/RAND授權要約,並詳述其權利金條件及計算方式
將來在向法院要求核發禁制令時,才不會有違反歐洲聯盟運作條約第102條(Article 102 of the 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 TFEU)濫用市場優勢地位之行為。

而可能侵權人,如果想主張SEP專利權人要求核發禁制令行為,構成違反TFEU第102條規定,也要遵循以下要求:
1.必須明確表達其進行協商以獲得授權之意願
2.必須基於良善立場,積極且即刻回應SEP專利權人之授權要約而不得拖延
3.如果不同意SEP專利權人所提出之授權要約條件,則必須立即提出書面回應
4.雙方授權協商無法達成共識,則可能侵權人必須就其過去侵權行為提出適當擔保,以及提交營收帳目等侵權賠償計算相關證據

2016年9月7日 星期三

寶可夢月餅有沒有侵權

中秋節要到了,搭著寶可夢的熱潮,很多業者都順勢推出寶可夢相關的月餅,代理商說這有侵權,我們來看看。
寶可夢的智慧財產權不外乎是商標及著作權,寶可夢的的中英文都有商標,神奇寶貝的名字,如皮卡丘...等也有商標,在賣月餅的時候如果用到,就有可能涉及商標的使用。
至於著作權,這些神奇寶貝的圖像都有著作權,把它拿來當做包裝上的圖樣,當然侵害著作權,但是,如果把它做成月餅的外觀呢?做一個寶貝球樣子的月餅,是著作權的實施,在著作權法的規範中,實施並不是重製的行為,這不是侵害著作權的行為。

2016年9月6日 星期二

猶如8點檔的貼圖大戰

拜Line在台灣當紅之賜,貼圖市場也跟著水漲船高,不少人都藉此機會展露頭角,也成了智財權的另一戰場,最近當紅的貓系列,發展的好像8點檔,真可謂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話說妙可大王的作者妙可麻於2016.8.30.控告臭跩貓的作者麻糬爸涉嫌抄襲,不料,螳螂捕蟬、黃雀在後,另一位圖像創作者愛蜜莉,認為妙可的貓抄襲她的波奇,也去提告了。這期間,妙可麻在去年申請了商標並於2016.8.23.獲准。
這場猶如8點檔的連環告,外行看熱鬧、內行看門道,看完記者寫的不著邊際的內容,我們要關注什麼呢?

商標權
妙可麻把她的圖像申請了商標權,卻沒有主張商標權,很顯然她也覺得侵權不易成立。
商標法第68條規定:未經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為侵害商標權:
1.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
2.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3.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其中的使用,商標法第5條規定: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並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
1.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
2.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前款之商品。
3.將商標用於與提供服務有關之物品。
4.將商標用於與商品或服務有關之商業文書或廣告。
如果麻糬爸沒有商標法第68條的行為,要主張侵害就不易。

著作權法
著作權是創作保護,如果要主張侵權(抄襲)就必須具備實質相似與接觸二個要件,實質相似見人見智,接觸則是要由原告舉證,以本案來說,有二個原告,都需要證明他們的被告有接觸到他們的著作的證據,這一點也是很不容易的事。本案的後續發展,是不是像8點檔這麼精彩,就讓我們繼續看下去吧!

2016年9月5日 星期一

寶可夢侵什麼權

寶可夢是這幾天最紅的話題,很多商家都趁著這波尋寶熱,推出想關產品,抓住商機,連公部門追夢都不落人後。
報載商雄公車及台北動物園都推出寶可夢的抓寶地圖,代理商表示精靈字體和寶可夢圖案,都擁有肖像權,未取得授權不可使用,到底寶可夢有什麼權利?
其實我國的民法並沒有肖像權的規定,跟肖像權有關的是民法第18條的人格權、195條的隱私權,寶可夢裏的神奇寶貝應該沒有隱私權的問題。
人格權呢?在著作權筆記的網站中,版主章忠信老師認為:肖像權是指自然人對於自己人像加以使用之控制權利,屬於民法第18條的人格權的一種,始於出生,終於死亡。任何自然人有權禁止其肖像未經同意而被公開使用。神奇寶貝不是自然人,應該也不具有肖像權。
這麼說來,寶可夢可以主張什麼權利呢?其實這涉及了商標及著作權的問題,Pakemon本身有申請商標,神奇寶貝如皮卡丘等也有商標權可主張,除此,各種神奇寶貝的圖案都有著作權,未經授權使用都有侵權的問題。

2016年9月2日 星期五

支付寶 vs. 歐付寶

阿里巴巴在2004年向智慧局申請支付寶商標,歐付寶是在2015年申請,歐買尬旗下的歐付寶則於2015年申請歐付寶的商標,阿里巴巴申請評定,遭智慧局駁回後提訴願,經濟部訴願委員會撤銷智慧局處分。

智慧局見解
支付寶並非特定圖文組合的創意性商標,商標本身設定的識別性比較薄弱,就算同樣使用付寶兩個字,消費者應該不會混淆兩個商標。

訴願委員會的見解
1.支付寶的意像及圖形具有特殊性,並不是單獨看文字近似與否,而是要比對圖像概念,且付寶兩個字容易讓外界混淆是同一系列商品
2.歐付寶從事業務與支付寶相近,客觀上恐使公眾誤認兩商標為同一來源或有關係企業、授權、加盟等類似關係,將產生混淆誤認

2016年8月30日 星期二

美國通過保護營業秘密法案

以往美國的營業秘密訴訟係由各州法律所管轄,各州多採用了1970年美國統一營業秘密法(UTSA),但是,很多州在起草其州法時多修改UTSA,造成各州州法欠缺統一性。
為避免因各州州法不同,讓當事人面臨不同的法律標準及訴訟程序,美國國會參眾兩院於2016.4.通過保護營業秘密法案(Defend Trade Secrets Act, DTSA),將營業秘密訴訟納入聯邦法範疇下,賦予聯邦法院對於妨害營業秘密訴訟標的之管轄權,使當事人可以選擇在聯邦法院發起妨害營業秘密等訴訟,並要求賠償或禁制令等救濟。但DTSA並未取消或排除各州州法對於營業秘密議題之管轄權。
亦允許法院參酌事實背景情況,於訴訟前期發佈早期扣押命令(ex parte seizure order)以及限制持有企業公司營業秘密之前受雇人加入競爭對手。

參考資料
https://www.congress.gov/114/bills/s1890/BILLS-114s1890enr.pdf

2016年8月29日 星期一

Qualcomm與OPPO簽訂授權

大陸山寨手機的晶片一向是聯發科的市場,不過態勢開始改變,Qualcomm在與大陸完成Antitrust談判後,積極的與各手機業者簽署授權,Qualcomm於2016.8.1.發布新聞稿指出,與OPPO簽訂3G及4G的授權,未來OPPO將取得授權,在大陸研發、製造並販售 3G(WCDMA、CDMA2000)和 4G(包括 LTE-TDD、TD-SCDMA 與 GSM)產品。

2016年8月25日 星期四

專利共同申請人資格

大家都知道專利權可以共有,但是,共同申請人有什麼資格呢?在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民專上字第22號判決中,法官的見解為:
1.新型專利之創作人須係對申請專利範圍所記載之技術特徵具有實質貢獻之人,惟當申請專利範圍記載數個請求項時,創作人並不以對各該請求項均有貢獻為必要,倘僅對一項或數項請求項有貢獻,即可表示為共同創作人。
2.系爭技術構想對系爭專利部分請求項有實質貢獻,即可成為專利之共同創作人及共同申請權人。

2016年8月24日 星期三

商標說明性與暗示性之判斷

商標的要件是識別性,其中的描述性與暗示性該如何判斷呢?在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行商訴字第131號行政判決中,提出了幾個參酌因素:
1.字典、報章雜誌對該文字之定義,俾以瞭解該文字於公眾認知之一般意義,且隨時間之經過或社會之演變,某特定文字於公眾理解之一般意義,亦將隨之變化,自應以商標申請註冊時,該文字於相關消費者心中普遍性認知之意義為準。
2.相關消費者欲瞭解該文字與商品或服務之性質所需之想像力,想像力越低者,即傾向為直接說明文字;反之,想像力越高者,即傾向為暗示性描述文字。
3.就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競爭者而言,倘競爭者需要使用該文字以表彰其商品或服務特性之需求越高,則傾向為描述性文字。
4.描述性商標或說明性商標,用於直接描述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功能、品質、用途、特點或其他有密切關聯者。商標圖樣本身有其固有涵義,其涵義與使用該圖樣商品有關,社會大眾均得使用,用以描述其所生產之商品或提供之服務。

也就是說,暗示性商標係以隱含、譬喻方式,暗示說明其所指定之商品或服務之相關特性,具有識別性。而描述性商標為直接明顯之說明,相關消費者易將之視為商品或服務之說明,並非識別來源之標識。

2016年8月23日 星期二

5大局未來合作方向

EPO、JPO、KIPO、SIPO及USPTO等5大局首長於2016.6.2.在東京召開第9次年度會議,共同發表聲明,為提供使用者和大眾更好的服務,將持續把使用者意見納入考量,並思考技術進展對專利制度的影響,共同合作繼續提供好品質的服務,使IP5之間可取得穩定的專利權。
為達成上述目標,將推動以下方案:
1.加強與使用者的關係
將採用更多的使用者意見來改進IP5網站,擴大IP5倡議的公共關係活動,分享各局服務使用者的最佳措施,找出需改善之處,以提升使用者滿意度。
2.持續提供高品質、可信賴的審查結果
IP5加強合作,透過深化的工作分享,以及品質和專利調和化倡議,如IP5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全球檔卷系統、PCT合作檢索和審查試行計畫及品質管理與專利調和專家小組等,提供使用者高品質、可信賴的審查結果。
3.探究各局對新興技術的因應是否準備就緒
IP5將研議在物聯網(IoT)、人工智慧(AI)等新興技術的審查意見回復進行合作,這可藉由資訊分享、交換意見或這些技術的影響研究來達成。

參考網站
http://www.fiveipoffices.org/material/press/pressrelease2016tokyo.pdf

2016年8月22日 星期一

國父商標權歸誰

報載國民黨為擴展財源,要以國父為主題,推出一系列的文創商品。對此,某大立委認為利用國父孫中山的圖像開發文創商品,商標權要歸國民黨、孫家還是國家?並表示權利金的給付對象,以及獲利盈餘的分配都要講清楚,避免黨國不分無下限。

Smart的看法
我不知道國民黨對這個大哉問是怎麼回答的,但是,立委問政不懂法也就算了,政府花這麼多錢給你請書僮,這些助理好歹要用功吧,這種沒知識的質詢稿怎麼能拿出來丟人現眼, 限主子於不義。
專利法第30條第3款明明規定了,相同於國父或國家元首之肖像或姓名者不能註冊商標,既然沒有商標的問題,那來的權利金給付?

2016年8月18日 星期四

中小企業的營業秘密管理

多扶事業是近年標竿的社會企業,報載中興保全的子公司在多次訪問後,不但推出的服務條款一字不漏,而且還把高階幹部挖角,從事相同業務。

Smart的看法
智財權管理一直都是中小企業的盲點,往好的方面想,負責人天真無邪,往壞的方面想是沒有危機意識。以本案來看,雙方在還沒有簽訂NDA之前,就應該要有警覺,適當的揭露營業秘密,而不是在相見歡之下,就傾囊相授,等到發現點子被用了,以現在的管理模式,事後訴訟時要舉證應該也不是那麼容易,透過這個案例,我們可以知道IP管理是不分大小公司都要時時注意的。

2016年8月17日 星期三

中美晶專利免費授權

中美晶的多晶長晶技術,已在台、大陸、日、韓、德、美與新加坡等7地獲10件專利,從2015.10.到2016.3.開放台廠申請為期2年的免費授權。

Smart的看法
專利策略從以前的防止競爭者追上,變的朝向合作共好,當然,大家一起把市場做大,還可以享有規模經濟的好處。

2016年8月16日 星期二

華為專利戰二面受敵

華為2016.1.15.在德州東區法庭對美國電信運營商T-Mobile提起4件共23項專利侵權訴訟,指控T- Mobile侵犯其4G LTE相關通信專利且拒絕與華為進行專利授權協議。
不料,2016.7.11.被告T-Mobile的供應商Nokia跳出來,對華為提出4起共9項專利侵權訴訟,聲稱華為在2013年授權協議期滿之後,拒絕達成專利授權協議,並繼續在美國銷售侵犯專利的智慧型手機和平板電腦。

Smart的看法
專利一直都是企業的策略武器,大陸的廠商這幾年也積極的打入專利這個領域,也有一些成果。這次華為想要用專利逼T-Mobile付買路錢,不料半路殺出個程咬金,Nokia站在供應商的角度出來救援,有點像Google當初把專利供給HTC對抗Apple一樣,Nokia雖然在手機市場上已經過氣,但是它的通訊技術還是不容小覻,後續的發展還是值得期待的。

2016年8月15日 星期一

ITC 337專利侵權調查統計

ITC的行政調查因為比司法訴訟具時效性,一直都被用來做為專利侵權阻卻的一個手段,ITC公布了近10年的調查結果,由統計表中發現從2006年起調查案不斷的攀高,到2013年的63件是最高峰,到2014年降為42件、2015年只剩34件,顯示業者透過337的趨勢有降低的傾向。
從和解的案件數來看,和解的比例卻是逐年增加,2015年的和解比例已接70%,可見得專利已是一種策略工具,調查的案件數降低,但和解比例不斷創新高,顯示被告都想儘快脫離戰場,原告也正好利用這個工具達到他的目的。

參考網站
https://www.usitc.gov/intellectual_property/337_statistics_settlement_rate_data.htm

2016年8月11日 星期四

New Balance在大陸的商標糾紛

大陸雖然是世界最大的市場,但是,一不小心就會發生商標侵害的問題,繼Apple之後,New Balance也面臨了商標侵權的問題。
美國運動品牌New Balance公司於1906年在美國創立,1983年才陸續註冊商標,2006.12.在大陸成立新百倫公司,授權使用其NEW BALANCE商標。2013.7.15.被告侵害商標並要求賠償9800萬元RMB。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
1.系爭商標百倫、新百倫分別於1996.8.及2004.6.獲准註冊,新百倫公司使用與系爭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侵害了註冊商標專用權,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消除影響等責任。
2.新百倫公司在異議駁回的情況下,仍使用該商標,無視他人商標權的存在和商標法的相關規定。
3.侵權期間的獲利為1.958億元RMB,扣除行銷成本,判賠9800萬元RMB。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
1.確認原審法院認定侵害商標權無誤。
2.消費者購買新百倫公司商品,考慮的是他的商標有較高的聲譽及其所蘊含的良好的商品質量,並不是全部來自於侵害商標。
3.經過第三方的資產評估報告,新百倫公司在侵權期間的直接獲利至少145萬RMB,最後判決應賠償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共計500萬元RMB。

參考網站
https://read01.com/Nzk3EP.html

2016年8月10日 星期三

EPO修訂專利異議程序

EPO於2016.7.1.起實施新的專利異議程序,預計可將異議程序由平均62個月降為15個月,期間的差異如下:

舊程序
1.對於EPO核准的專利有異議,可在核准專利後的9個月內繳費提出異議,專利權人應在4個月內提出反駁意見或專利修改等回應,且可在無需出示相關事由下申請延長額外2個月。
2.若不服異議裁決,可在2個月內繳費提起上訴、4個月內以書面提出訴願理由。

新程序
1.為縮短專利權人回應所提交異議主張之期限,EPO僅於特殊情況(exceptional cases)且在專利權人出示充分合理事由(with duly substantiated requests)下,方同意延長期限申請。
2.專利權人回覆意見將立即提供給異議人,異議部門(opposition division)也將同時準備後續之口頭程序(oral proceedings),而不會自動給予異議人時間及機會來回應專利權人意見,除認為存在特殊必要下,才會要求異議人答覆並給予期限。
3.就涉及專利內容等實體議題之意見而言,當事人之回應期限為4個月,其他類型意見之期限,則為2個月。審查部門僅於特殊情形及當事人出示合理事由下,才會同意延長期限要求。

參考網站
https://www.epo.org/law-practice/legal-texts/official-journal/2016/05/a42/2016-a42.pdf

2016年8月9日 星期二

UDC購買BASF的OLED專利

BASF是家知名的化工廠,2015年底停止OLED的研究,願意將OLED的專利出售並撤出OLED市場,Universal Display Corporation(UDC)則是家1994年成立,專研於OLED生態系統光材料與技術研發,擁有3600多項專利,致力於開發下世代紅綠黃藍的發光材料,以及磷光有機發光二極管(PHOLED)和其他OLED技術,在BASF退出市場之際,以總價US9600萬元,購買了500件(含申請中)專利,這些專利含蓋了86個專利家族,平均還有10年的使用壽命。

參考網站
https://www.basf.com/en/company/news-and-media/news-releases/2016/06/p-16-255.html

2016年8月8日 星期一

Qualcomm在大陸的專利訴訟

Qualcomm在2015年與大陸在Antitrust和解中支付了US7.15億元,並陸續跟大陸100多家手機廠簽訂協議書,但是,大陸第8大的手機製造商魅族認為Qualcomm的授權條款內容不公開不透明,也就無法保證市場的公平和公正,所以一直沒有簽約。
Qualcomm則認為魅族侵害其3G和4G無線通信標準相關的技術等17項專利,於是向北京和上海的知識產權法院對魅族提起了專利侵權訴訟,並要求賠償5.2億元RMB。
大陸已是一個很大的手機市場,而內部的廠商也多如牛毛,近年來,Qualcomm在美國的市場日漸萎縮,反而在大陸的市場雖然受到Antitrust的干擾,但仍然是逆勢成長,採取適當的專利策略來阻礙對手,也是可以預期的行為。

參考網站
http://www.c114.net/news/51/a9620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