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14日 星期二

別蚊我

新錸公司2016.4.起在購物頻道及網路商城,以新錸家居別蚊我—無線滅蚊神器做為商品標題名稱販售滅蚊燈,別蚊我的商標權人台灣優生公司提起告訴後,新北地院判決新錸負責人有期徒刑5年。

優生的說法
別蚊我是以蚊替換吻,為識別性高之商標,商標雖用於防蚊貼片、防蚊蟲咬藥劑、防蚊香品等產品,但已具識別性。

新錸的說法
優生的別蚊我商標指定使用商品並無滅蚊燈,且別蚊我並非商標,僅在說明形容商品蚊子不要咬我功能,屬善意使用。

新北地院的判決
1.兩間公司商品目的功效都是防止蚊蟲叮咬,優生公司於註冊後,即砸下數百萬元打廣告,並聘請知名人士代言,商品已具識別性。
2.新錸推銷滅蚊燈時,以別蚊我為商品標題,位置顯著,文字前後均留適當間隔或標點符號,使別蚊我未與其他文字混和,足以使消費者認為是商標,有攀附高知名度商標之虞。
3.審酌新錸並未將商標用於商品包裝盒或本體,僅用於購物平台的標題名稱或商品名稱處,並併用新錸公司商標,情節輕於單獨使用他人商標,故只判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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