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標法中並未定義混淆誤誤認是指正向混淆還是反向混淆,在學理上則有否定說與肯定說二種說法。
否定說
1.反向混淆行為人通常具有較強且優的經濟實力與市場地位,因而不具備攀附商標權人商譽的主觀惡意,僅係推廣新品或服務的單純商業行為。
2.侵權行為透過廣告宣傳等強力使用商標,使其商標商品為消費者所熟知,消費者並不會認為其商品源自於商標權人,客觀上,消費者不會增加搜索商品的成本,購買侵權行為人商標商品時,也沒有發生錯誤,自應容許自由競爭下所產生的反向混淆現象。
3.商標權人通常是怠於使用其商標或微弱使用,不符合商標法保護目的。
肯定說
1.商標權人使用商標程度與侵權行為人之使用強度差距懸殊,後者知名度遠遠大於商標權人,有致被誤認是侵權行為人商品的風險。
2.允許反向混淆行為,將導致不公平的結果,如同允許強大的侵權行為人,任意利用其絕對的經濟實力擇取使用小企業的商標,並令其退讓市場。
3.反向混淆破壞在先商標的識別來源功能,降低商標權人透過商標權讓予、授權等方式,獲得應有的收益,而貶損在先商標的價值,消費者可能誤會商標權人的商品為仿冒品,而不再選擇商標權人的商品,商標權人的商標商品將被逐出市場。
4.商標權人原本透過註冊保護可累積商標的商譽,將無法受到保障,並將流失歸於侵權行為人,有失公允。
5.反向混淆將使商標權人喪失商標商品的品質控制權,無法正常發揮應有作用,同時也限制並影響其開拓新品市場的機會。
司法實務則採肯定論,智慧財產法院100
年度民公訴字第6
號民事判決,認為商標法上的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並無僅限於正向混淆。若把混淆誤認限縮於正向混淆而不包括反向混淆,無異肯認經濟強勢者可藉由優勢行銷手法襲奪已註冊在先之商標,使商標權人空有註冊商標,但其權利保護全被架空,甚至被一般消費者以為是仿冒業者,如此則商標註冊者之保護即淪為空談,因此,混淆誤認不應限縮在正向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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