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5日 星期三

Java的合理使用

Oracle向美國加州北區聯邦法院控告Google侵害其Java程式語言著作權,2016.5.26.陪審團裁定Google使用Java API套件是合理使用,Oracle雖然提出依法律判決聲請,但2016.9.27.承審法官仍維持陪審團裁決結果。

地方法院對合理使用的考量為:
1.使用方式及目的
轉化(transform)原著作之結果,使其意義或價值改變,通常較可能被視為合理使用,僅將所使用之著作內容逐字複製,則不易被認為合理使用。
2.使用著作之性質
使用著作能夠使公眾受益,較容易被視為合理使用。尚未出版之著作,則因涉及作者控制首次發表內容之權利,故在合理使用認定上,會較已出版之著作來得嚴格。
3.使用該著作權之份量及實質價值
使用之內容屬於該著作之核心內容,並具有顯著價值,則將難以被視為合理。
4.對於潛在市場之影響

參考網站
https://www.eff.org/document/order-denying-renewed-motion-judgment-matter-law-and-motion-new-t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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