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0日 星期一

無所不印的3D列印

當行動載具變的愈來愈小後,電池也要配合的輕薄短小才能滿足需求,隨著號稱第三次工業革命的3D列印普及之後,連電池都可以用印的了!
以往為解決供電電池體積過大問題,傳統廠商都是採用沉積固體材料薄膜來製造電極。然而,由於超薄的設計,這些固態微電池無法容納足夠的能量以供給未來的小型化裝置。
為了解決小型裝置的用電需求,美國的哈佛大學和伊利諾伊大學的合作團隊,利用3D印表機以沉積材料的連續層,生產鋰電池,該項技術目前還不能量產,但是已經給產業一個新的可能方向。

2015年4月17日 星期五

USPTO加入海牙協定

USPTO於2015.2.13.向WIPO申請加入工業設計國際註冊之海牙協定(Hague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Industrial Designs),將於2015.5.13.生效。生效後美國申請人於WIPO或該局提出之單一國際設計申請案,至多可註冊100項設計,即可於超過62個締約國獲得保護。

2015年4月15日 星期三

發明專利申請案延緩實體審查

大家都知道專利有延緩審查制度,申請案送件後在申請日後3年內都可以申請實體審查,但是,已申請實體審查中的申請案可不可以再申請延緩審查呢?
以前是不行的,但2015.4.1.開始,智慧局考量發明專利申請人申請策略、專利布局及專利商品化時程之規劃,受理發明專利申請案延緩實體審查之申請。
發明專利申請案之申請人在申請實體審查之後,也可以暫停實體審查之作業流程。申請延緩實體審查時,應敘明續行審查之日期,也就是申請人應明確指出希望接續辦理實體審查作業之特定日期,且此日期限於在申請日後3年之內。
為了節約審查資源及衡平公共利益,發明專利申請案有下述情形時,不得申請延緩實體審查:
1.申請案已受有審查意見通知或已審定。
2.申請案已提出分割之申請。
3.實體審查之申請係由第三人提出。
4.申請案已提出加速審查(AEP)或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之申請。

2015年4月14日 星期二

有專利就可以實施嗎?

在一次輔導中,業者問我:我有專利,做的專利產品為什麼會被告侵權?
這是一個好問題,一般人都會誤認為專利是實施的權利,其實,專利是排他的權利,而不是實施的權利,所以,你在實施自己的專利時,很可能也會侵害到別人的權利。
舉一個很簡單的例子,如果有一個專利A,它的物品是一個杯子,包含一個杯體和一個把手,你的專利也是一個杯子,但是,你的杯子包含一個杯體、一個把手和一個蓋子。
因為你的專利元件比較多,權利範圍比A專利小,當然就過了,所以你有一個B專利,但是,當你在實施你自己的專利時,因為含蓋了A專利中的杯體跟把手,落入全要件原則的要件完全相同,如果實施就會被告了。

2015年4月13日 星期一

二個專利可能一樣嗎?

在一次輔導中,輔導的業者拿出競爭者的專利跟我說:他的專利跟我的專利一樣,我要告他侵權!
這真是個好問題,二個專利會不會一樣呢?我先請他把二個專利都拿出來,原來他的專利是發明專利,而對方的是新型專利,因為新專利沒有經過實體審查,所以,有可能會是一樣的。
於是,他又想去告,能不能告侵權呢?專利的侵權與否,是用對方的產品跟自己的專利做比對,而不是二個專利做比對,即使專利一樣,他沒有產品也不會造成侵權,等他有了產品,我們再去告他侵權就好了。
解釋了半天,他終於懂了,最後,回到問題的焦點,二個專利相同怎麼辦?因為他的發明專利在前,是先前技術,這個問題其實也不難,我給他二個建議,一是現在不要理他,等他先提侵權時,再去舉發他的專利沒有新穎性,二是如果現在有錢又有閒,就去提舉發案也可以。

2015年4月9日 星期四

四庫全書的著作權

某陳姓立委在質詢時認為故宮的四庫全書被大陸複印,收不到權利金,是大陸侵害我們的著作權,要故宮提出說明。
這真是個好問題,我看不到故宮怎麼回答的,今天要來談的是這個簡單的問題,首先,我們來看看四庫全書是什麼時候的著作,顯然,它是清朝的作品,姑且不談那個時候有沒有著作權法,即使在康熙年間就有著作權法,保護期間也過了,有看過那個人主張西遊記、三國演義的著作權嗎?
複印用法律術語來講就是重製,重製一件沒有著作權的東西,要付權利金嗎?你走在路上,看到路邊的野花很漂亮,拿出智慧型手機拍張照,我如果跟你說那朶花是我種的,你侵害我的著作權,你會同意嗎?同理,一個沒有著作權的東西被重製,會不會侵權,應該很清楚了,故宮可以跟誰收授權金呢?我實在不知道!

2015年4月8日 星期三

補習班的著作權戰爭

2013年有高點補習班學生發現,千華陳姓老師出版的流體力學教科書與高點老師出版的相同,於是告訴高點老師,於是高點就控告千華、負責人及陳姓老師侵害著作權。
台北地檢署比對2本教科書後,認為陳男的確有涉抄襲,陳男也坦承有參考,在和解不成下,檢方以違反著作權法起訴陳男。
因教師在出書前,已與補習班簽署不能抄襲他人作品、違反著作權合約,加上千華公司廖姓負責人非負責管理出版發行業務,最後獲不起訴處分。

Smart的看法
著作權保護的是表達而不是idea,二個著作實質相似僅為侵害要件之一,如果不能證明侵權者有接觸被侵權的著作,就很難構成侵害。
本案2著作已實質相似,侵權者又自承有參考行為,即自證有接觸,侵害自然成立。
而出版社因為跟作者的合約中,有簽訂不能有侵害著作權,而能在本案訴訟中全身而退,這也告訴我們,合約的簽訂一定要注意著作權的問題,才能在訴訟中免責。

2015年4月7日 星期二

Panasonic開放50餘項物聯網專利無償授權

繼Toyota及Tesla相繼開放跟電動車相關專利的授權後,Panasonic也宣布將無償提供約50項物聯網領域相關專利,包括用於終端和雲端服務、家庭監視系統、能源管理的軟體相關,還有汽車領域、醫療保健等領域的專利。

Smart的看法
專利以前的思維是藉由專利來壟斷技術市場,由近日的這些案例看來,這個思維開始改變,擁有專利的廠商紛紛想藉由專利的無償授權,吸引其他大型製造或生產商加入相關的應用,更重要是拉抬並連接到自己產品的商機,並擴大市場,同時,藉由授權行為,一方面可以知道競爭者是誰,一方面也可以藉由專利授權,遲滯競爭者的研發,讓自己在市場上站穩領先位置。

2015年4月2日 星期四

手機側邊螢幕,誰抄誰?

A公司先出產品,B公司隨後獲得專利,到底誰抄誰?你可能看不懂我在寫什麼。
今天看到一個網頁,標題是:學三星!蘋果取得新專利、愛瘋7將搭載側邊螢幕?
我們的記者就是喜歡寫出語不驚人死不休的文章,顯然他覺得三星先在2015年初推出Galaxy S6 Edge搭載了雙側邊螢幕,蘋果在三星推出產品後拿到專利是學三星的。
這個說法有個盲點:專利的新穎性,由專利要件的新穎性來看,如果蘋果是抄三星的手機,他就不具新穎性,也就拿不到專利。而專利是要經過實體審查,具備專利畏件後才能取得專利,也就是說,蘋果現在拿到的專利,至少是在2~3年前就送件的案子,所以,是誰抄誰呢?
我寧可相信是英雄所見略同,大家都看到這個趨勢,只是一家先推出新產品(有沒有專利不知道,也許正在申請中)、一家先去申請專利(至少他還沒有產品上市),至於三星的技術是不是侵害蘋果的專利,因為沒有做比對,就不知道了。

參考網站
http://www.moneydj.com/KMDJ/News/NewsViewer.aspx?a=abac7b4f-d9b9-45fa-af53-4dd26e0134fa

2015年4月1日 星期三

上海高通 vs. Qualcomm

大家都說大陸很多商標蟑螂,專門在大陸搶註別人的商標,但是,國外公司在取中文名稱時,應該也要先去做一下專利檢索,Apple就在大陸吃過iPad的虧,現在Qualcomm又重蹈覆轍。
上海高通電腦於1992.7.成立於上海,2010.9.更名為上海高通半導體,1998年Qualcomm進入大陸,2001年打算以5萬元RMB購買高通GOTOP的商標,但遭到拒絕,2010年提出商標申請,一直未通過,2012.9.再提議以200萬RMB向上海高通購買商標,依然遭到拒絕,2014.4.上海高通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商標侵權訴訟,並索賠1億元RMB。

Smart的看法
國際化讓很多公司必須到國外發展,即刻面臨的問題就是在當地的命名問題,當在地化的公司名還沒選定時,就要先去做商標檢索,才不會發生命名後出現侵權問題,以前Intel的奔騰處理器就在台灣發生過侵權問題,所以,品牌的命名是件要非常小心的事。

2015年3月31日 星期二

大陸修訂專利侵害賠償核算基準

根據大陸的專利法規定,專利權利人的損失賠償金,當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1萬元以上100萬元RMB以下的賠償。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2015.1.19.在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41次會議通過修改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當權利人銷售量減少的總數難以確定的,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可以視為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該規定自2015.2.1.起實施。

2015年3月30日 星期一

商標與著作的交互保護

大部分的商標都是由文字及圖形所組成,商標常會被人搶註,尤其是在大陸,今天來談的案例是運用著作權把被搶註的商標找回來。
曼黛瑪璉及M字設計圖在我國是使用在內衣及胸罩等商品的知名商標,在大陸地區則遭到搶註用在振動按摩器。該公司除了循商標途徑進行救濟外,也從著作權上著手。
我國的著作權採創作保護主義,大陸也是創作保護主義,但是,為便利權利認證,大陸的國家版權局於1996年開始接受國外各類著作權之登記,因此,在本案中,又追加在先著作權利遭受損害的主張,最後,大陸即以此理由不准搶註商標註冊。

2015年3月26日 星期四

WIPO將接受中文字註冊商標

根據日本經濟新聞的報導,WIPO認為僅僅允許西文以字母註冊國際商標難以保護亞洲等地的品牌,配合亞洲經濟崛起,將在今後5年推動將商標註冊文字擴大到漢字,預計最早將於2015年秋季修訂制度。

2015年3月25日 星期三

傳免費電影網址會不會侵權

網路上流傳著某人的先生因為傳免費電影的網址給別人而被判刑,言之鑿鑿而且還附了判決書佐證。到底傳給朋友免費電影的網址會不會侵害著作權呢?
網路上的侵害行為,最多態樣的是對著作物的重製及公開傳輸,傳送網址的行為是不是著作物的重製呢?顯然他只是告訴別人著作物的存放位置,並沒有把著作物重製給別人,既然沒有重製也不會產生公開傳輸的行為囉!
所以,會侵權的行為就發生在另一端,也就是那個網址上的影片是不是合法的著作物,它有沒有侵害著作權,而往往出問題的是這個部分,未經授權就把著作物重製上傳到影音網站供人瀏覽。
再看看網路傳言中的判決書,法官說的是重製行為,並沒有特別的說他只傳網址,看起來應該是把整部影片上傳的行為被認為侵害著作權,而不是只傳網址就被認為侵害著作權。

2015年3月23日 星期一

商標的平行輸入

今天去輔導一家童裝店,老板是自行創業的鳯凰家族,她從進口商處買來正牌的日本某無嘴貓品牌的童裝販售,結果被代理商以沒有合約為由提告,已至警察局做完筆錄。
這顯然是個商標的問題,有二個層面的可能,一是平行輸入、一是仿冒,所以,我先跟她確認她所賣的衣服是正牌的還是仿冒的無嘴貓?如果是仿冒的那就要被告侵權的準備,如果是正牌的無嘴貓,則還有可談的空間。
從進口貿易商處買正牌的商品來賣,沒有仿冒的問題,而是真品平行輸入的問題,這涉及商標權的權利耗盡,我國的商標法有沒有禁止平行輸入呢?
商標法第36條第2項就明白的規定: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顯然我們的商標法主張的是國際耗盡,也就是真品的平行輸入是不侵害商標權的。
最高法院在81年台上字第2444號民事判決也認為:只要水貨的品質與商標權人所銷售的相同,且進口商沒有冒用他人商標的行為,水貨就不會讓消費者混淆誤認,自然不應該禁止真品平行輸入。

2015年3月18日 星期三

從大愛看商標

自從柯P對慈濟的內湖開發案有意見後,媒體上立刻充斥著挺柯的氛圍,甚至於有人把慈濟申請了51項大愛的商標都被拿出來說他壟斷,超出商標法應有的規範。
我不是慈濟人,所以不需要在此跟我辨論慈濟的對與錯,我只想從商標的角度來看待這件事。
商標是用來表彰自己的產品,避免跟別人的產品混淆誤認,任何自然人或法人都可以為了保護自己的產品或服務,將自己的商標拿去註冊,慈濟是個法人當然不例外,我想慈濟會把大愛拿去註冊,應該是不想讓消費者認為別家公司的大愛產品跟慈濟有關而不是真想壟斷大愛。
商標是採註冊主義,只要經過審查通過、繳費註冊就可獲得,而且只有在註冊的類別中才受到保護,以慈濟而言,除了他註冊的51項產品外,的產品或服務都不受保護。
但是,他註冊的51項產品他都有販售嗎?如果別人真想用大愛來賣產品可不可以呢?我想慈濟並不是註冊的這51項產品都有在賣,商標法也有規定商標3年未使用是可以被廢止的,一般業者如果真想用大愛這個商標,我想商標未使用這件事是很容易舉證的,有正義感的宅神應該做的是去智慧局舉發而不是在媒體上噴口水。

2015年3月17日 星期二

Smartflash vs Apple

Smartflash在美國德洲東區地方法院控告Apple侵害其3件專利,並要求US8.52億元賠償,2015.2.24.陪審團裁定iTunes軟體侵害專利,Apple需賠償US5.329億元。
本案的被告還有Google、Samsung、HTC,這個判決會不會影響到其他案子,就值得觀察了。

2015年3月16日 星期一

Intellectual Ventures vs. Symantec

Intellectual Ventures (IV)於2010.12.8.控告Symantec侵害其US5987610、US6073142、
US6460050等3件專利,2015.2.6.法院判決Symantec因侵權成立而需支付 Intellectual Ventures 約US1,700萬元的一次性損害賠償金。

2015年3月12日 星期四

商標之戲謔仿作

常常會有人把別人的商標加以修改,甚至於kuso後當成自己的商標,這種鸻為會不會造成商標侵害呢?

在智慧局的103年度刑智上易字第63號刑事判決中認為:
1.商標之戲謔仿作(parody),係基於言論自由、表達自由及藝術自由之尊重,而對商標權予以合理之限制。
2.商標法本為保護商標權及消費者利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而制定,商標權人經由商標之使用及商標權之保護逐漸建立其品牌價值,且相關消費者藉由商標之識別性而得以區辨各別商品或服務來源,是商標權涉及商標權人之利益與避免消費者混淆誤認之公共利益。
3.如欲允許商標之戲謔仿作,模仿知名商標的商標必須具詼諧、諷刺或批判等娛樂性,並同時傳達二對比矛盾之訊息,且應以避免混淆之公共利益與自由表達之公共利益予以衡平考量。

2015年3月11日 星期三

先前技術可作為專利舉發的證據

發明人在申請專利時,在專利說明書中所寫的先前技術,一般人都會認為是發明基礎技術,有可能為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在先之另一發明,而不是公開或為公眾所知悉之先前技術。

智慧財產法院在103年度行專訴字第1號行政判決認為:
1.發明說明本即應記載申請人所知之先前技術,並客觀指出技術手段所欲解決而存在於先前技術中的問題或缺失,記載內容應儘可能引述該先前技術文獻之名稱,並得檢送該先前技術之相關資料,以利於瞭解申請專利之發明與先前技術之間的關係,且據以進行檢索、審查,此於專利法、專利法施行細則、專利審查基準等均有明文。
2.發明說明中所載先前技術,既與系爭專利屬同一領域,且係存在於系爭專利申請前,自可作為判斷系爭專利是否具專利要件之證據。
3.專利之舉發乃採專利核准後之公眾審查制度,涉及舉發人與被舉發人即權利人兩方,此與專利審查階段單由智慧局審理權利人之申請不同,故雖被舉發人證明智慧局確曾於申請審查階段已檢索到相同證據,然此不代表其已審酌過相同之理由,且亦不代表其即不得依舉發人所提舉發理由再加以審酌系爭專利之可專利性,更不代表法院不得再以此相同之證據來判斷系爭專利是否具備專利要件。

2015年3月10日 星期二

韓國2015年的智財行動方案

韓國於2015.2.5.發布其智財行動方案,提出一個基於智慧財產的創意經濟策略(Strategy for an IP-based Creative Economy),企圖建立一個使人們的創意思維成為智慧產權(IPR)創新、創業及工作機會的全國性IP生態制度。
在這個目標之下,將推動:可信賴的審查及再審查服務、蓬勃發展的IP生態系統、對IP產業的支援、IP專業人員訓練及法規和行政管理改革等5個不同領域的19項核心工作,具體工作包括:
1.藉由專利審查人員和申請人的諮商,使專利註冊較易取得
2.藉由在研發全程中善用專利資訊來強化專利
3.協助受害於專利紛爭的韓國外銷業者
4.培植IP融資及IP相關企業
5.促進智財學習之普及

參考網站
http://www.kipo.go.kr/kpo/eng/

2015年2月24日 星期二

Qualcomm在大陸的反壟斷案調查結果

因中國境內外數十家手機廠商舉報Qualcomm實施價格壟斷等行為,在CDMA、WCDMA、LTE無線通信標必要專利許可市場和基帶芯片市場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實施了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實施排除、限制競爭的壟斷行為,2013.11.中國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舉報啟動了對Qualcomm的反壟斷調查。
經中國發改委調查取證和分析論證,認定Qualcomm實施了以下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1.收取不公平的高價專利許可費。
2.在沒有正當理由之下,搭售非無線通信標準必要專利許可。
3.在基帶芯片銷售中附加不合理條件。
根據調查結果,國家發展改革委對Qualcomm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實施排除、限制競爭的壟斷行為依法作出處理,責令高通公司停止相關違法行為,處2013年度中國市場銷售額8%的罰款,計60.88億元RMB。

2015年2月16日 星期一

一事不再理

某甲向智慧局申請發明專利獲准,後來專利遭舉發成立,專利被撤銷,某甲經訴願不成後,提起行政訴訟。
在訴訟中某甲主張舉發所使用證據的實質技術手段,與審查過程所用的引證案相同,既然審查委員在審查時認為引證案所用的技術無法做出專利技術的結果,現在又在同一事實及同一證據的情況下,在舉發審定書中作出全然不同且相互矛盾的審查見解,是不合適的。

智慧財產局的判決
1.所謂一事不再理原則,係舉發案經審查不成立者,任何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及同一證據,再為舉發。
2.所稱同一事實係指待證之事實相同,同一證據係指附具之證據實質內容相同,若證據不相同,即使待證事實相同,亦無一事不再理之適用。
3.本件為一舉發案,且並無再為舉發之情形,自無前揭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

2015年2月12日 星期四

新加坡成立單一窗口智慧財產權註冊平台

過去新加坡智慧財產權註冊服務分散不同網站,為使業者更方便申請,新加坡智慧財產局(IPOS)與日本電氣(NEC Asia Pacific)於2014.12.16.宣布成立單一窗口智慧財產權註冊平台IP2SG網站,整合專利、商標及設計註冊,預料將可減少約30%註冊表格。

整合平台
https://www.ip2.sg/RPS/RPSLogin/SPLogin.aspx?ReturnUrl=%2f_layouts%2fAuthenticate.aspx%3fSource%3d%252FRPS%252FRPSLogin%252FSPHome%252Easpx&Source=%2FRPS%2FRPSLogin%2FSPHome.aspx

2015年2月10日 星期二

美國2014年著作權產業報告

美國國際智慧財產聯盟(IIPA)於2014.12.17.公布「2014年美國經濟有關著作權產業報告(Copyright Industry in the U.S. Economy: The 2014 Report)」,報告中指出:包含創造、生產、配銷或展覽等核心著作權產業,如書籍、報章雜誌、動畫、錄音、廣播電視及任何形式的軟體等,在2013年產值高達US1.1兆元,占全美GDP比重為6.71%,全體著作權產業的產值則高達US1.9兆元,占GDP比重為11.44%。
核心著作權產業於2013年聘雇將近550萬人,占美國整體私部門就業人數比重為4.81%;平均年薪為US87,860元,較全美平均年薪US65,723元高出34%。全體著作權產業則聘雇超過1,120萬人,占整體私部門就業人數比重達9.85%。
自2009年至2013年間,核心著作權產業之平均年成長率為3.9%,較全美平均成長率2.25%高出70%以上。
包含錄音、動畫、影視、軟體出版品及非軟體出版品等特定核心著作權產業在海外市場的總銷售額為US1,563億元,也超越美國主要外銷產業。

參考網站
http://www.iipa.com/copyright_us_economy.html

2015年2月9日 星期一

Spansion vs. Macronix和解收場

Spansion與Macronix經過數年的緾訟,雙方終於在2015.1.27.宣佈,對於專利訴訟及爭議已達成全球和解,包括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美國聯邦地方法院、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IPR 複審案件,還有在德國的專利侵權案等,共計10多案件。和解的範圍擴及向Macronix採購的下游客戶外,同時雙方就爭訟的專利也取得交互授權,其他和解內容則未揭露。

Smart的看法
這場專利戰會引爆,主要還是因為要搶占市場,2013年,Micronix在Mask Rom的市佔率為世界第一,NOR Flash市場佔有率是第三,市占率上升至15%,Spansion則在NOR Flash排名第二,市占率跌至21%,二者距離拉近,這也是開戰的主因。
雙方訴訟的標的共有19件專利,其中Spansion有10件專利,而Macronix有9件專利,但是Spansion的10件專利中,有9件是來自AMD的專利,而Macronix的9件專利都是自己的。
國內廠商的專利一向以量取勝,在這次的專利戰,發現到Macronix的專利質還是不錯的,才能在這次的訴訟中獲勝。

2015年2月6日 星期五

美太陽能反傾銷終判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於2015.1.21.對我國及中國大陸輸美之晶矽太陽能產品是否對美國國內產業造成損害進行投票,並作成產業有損害之終判,並將於2015.1.29.通知美國商務部(DOC),由商務部於2015.2.5.發布反傾銷命令。受影響的產品包括:太陽能電池,以及含有太陽能電池之模組、層壓片與太陽能板。
國內業者的反傾銷稅稅率為:昱晶27.55%、茂迪11.45%、其他業者19.5%。

2015年2月5日 星期四

從專利看汽車技術的發展趨勢

Thomson Reuters從它的專利資料庫中,對汽車產業的整體創新速度與密度做調查研究,它把汽車的專利分成5大類:燃油經濟(Fuel Economy)、車用電子(Telematics)、自動駕駛(Autonomous Driving)、輔助駕駛(Driver Assistance)、抬頭顯示器(Head-up Displays)。
研究發現,在燃油經濟領域,Hyundai申請的專利最多,其次是GM和福特Ford。車用電子方面則以GM和Hyundai為主。在輔助駕駛領域,Toyota的專利數最多,GM緊追在後,而Hyundai居第三位。Bosch在輔助駕駛方面的專利數最多,其次是Daimler和Continental。抬頭顯示器市場則由Universal Display一家公司為主導,Johnson Controls和GM分別位居第二和第三。
在整體創新上,也分成5大領域:動力系統( propulsion)、導航(navigation)、操控( handling)、安全(safety & security)及娛樂(entertainment)進行統計分析。
在動力系統方面,Toyota擁有超過7,000件專利,接著是Bosch。導航則是由Epson位居首位,Toyota與Denso分別位居第二和第三位
。操控性方面則由Hyndai佔主導地位,Honda和Bosch分別位居第二和第三。
汽車安全性領域的專利,仍是以Toyota領先,而Autoliv穩居第二位。在車載娛樂方面Hyundai的專利申請數量最多,其次是Panasonic與Toyota。

參考資料
http://www.electronics-eetimes.com/en/asia-leads-automotive-innovation.html?cmp_id=7&news_id=222923617&page=0

2015年2月4日 星期三

大陸成立IP金融體系

為解決科技型中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中國技術交易所與北京市海澱區國有資產投資經營有限公司共同構建了中國首家五位一體知識產權金融服務體系——中技知識產權金融服務體系,整個體系由核心層和聯盟層構成。
核心層包括:以專利價值分析指標體系為基礎方法論的知識產權評估公司、註冊資本2億元的融資擔保公司、2億元的債權投資基金、5億元的股權投資基金以及知識產權交易平臺、股權交易平臺,主要工作在幫助聯盟層看懂知識產權價值和科技企業股權價值,建立風險分擔機制,通過核心層和聯盟層互動,為科技型中小微企業提供金融支持,助力企業更好地運用知識產權實現企業價值。聯盟層是由眾多銀行、信託、小貸、保理、P2P和投資機構所組成。
透過金融服務體系針對科技型中小企業所具有的輕資產、高風險、高成長、高收益的特點,以及在融資過程中經常面臨的知識產權評估難、質押難、處置難的問題,通過評保貸投易五位一體的創新運營模式,提供系統性解決方案。

2015年2月3日 星期二

公開 vs. 不公開

立法院院會在2014.1.20.三讀修正通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授權主管機關公告店家須明確標示重組牛和火鍋湯頭等內容,違規可處新台幣3萬元到300萬元。
去年因為食安事件頻傳,立法、行政部門只能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提出這種討好人民的法案,這能不能執行呢?
這在執行上會不會碰到法律競合的矛盾呢?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火鍋湯頭要明確標示,否則開罰,但罰的到業者嗎?這又涉及另一個法律─營業秘密法。
火鍋好吃的秘訣在那裏?大家都知道是湯頭,好吃的湯頭怎麼來的?大家都看過食尚玩家,是由一大堆不肯說的食材敖煮出來的,這些配方不就是秘密嗎?如果它符合營業秘密法所保護的要件,它就是秘密,既然是秘密就沒有標示的問題,不知道衛福部檢查時碰到這種情況時,要不要罰?

2015年2月2日 星期一

LTE戰火開啟

商場上沒有永遠的朋友,也沒有永遠的敵人!
曾經站在同一條陣線對抗Google的Ericsson跟Apple為LTE的專利授權談不攏,也走上法院。據Ericsson的說法,雙方針對LTE的授權金談了2年,Apple一直認為授權金太高,侵蝕獲利,因此,Apple在2014.1.12.向加州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裁定Ericsson的LTE專利為無線通訊產業非SEP,同時指控Ericsson要求不合理授權費用。
Ericsson也在2014.1.14.請求德州法院判定該專利屬SEP,且符合FRAND,雙方戰火一觸即發,後續發展就等著看下去吧!

2015年1月29日 星期四

尼斯分類10版2015修正版生效

尼斯分類於於1961.4.8.生效後,每年都會配合新增或調整的商品分類修訂一次,WIPO已經公告最新NCL(10-2015)修正版於2015.1.1.生效,修正內容請上智慧局網站下載。

2015年1月28日 星期三

2014年美國專利統計分析

根據IFI CLAIMS針對2014年美國專利的統計,USPTO在2014年共發出300,678件專利,較2013年增加8.2%,新的專利權人約9%。
非美國人所獲的專利約49%,以日本最多約18%,前50大的專利權人以美國最多,共19家,日本第二,有18家,台灣只有鴻海跟台積電進入前50家。第一名當然還是IBM,全年獲得7534件專利。

參考網站
http://www.ificlaims.com/index.php?page=misc_top_50_2014

2015年1月27日 星期二

美國2014年專利訴訟統計

Unified Patents於2015.1.8.發布最新研究報告,針對2014年美國專利訴訟做了統計,發現2014年美國的專利訴訟案有5050件,是近5年來次高的一年。
訴訟案件中有63%是高科技產業的訴訟,而訴訟案中有61%是由NPE所提出的,這些由NPE所發起的訴訟案中,又有82%是由PAE透NPE過所提起的,顯示這些PAE在經過多年的訴訟洗禮後,漸漸都會經由白手套來避免與被告纒鬥。
NPE所提出的訴訟86%在高科技產業,而所有高科技產業的訴訟中,由NPE發起的訴訟約83%。
至於原告最喜歡提起訴訟的法院還是在德州東區法院,約30%的專利訴訟案都選擇在這裏打官司,尤其是NPE,超過1350件的專利訴訟在此進行,占該法院專利訴訟案的94%。
NPE所提出的訴訟案,超過75%的對象都是大型企業,這也是符合邏輯的作法,提起訴訟最多次的公司則是eDekka,它也是一家NPE。

參考網站
http://unifiedpatents.com/2015/01/08/unified-patents-2014-litigation-report/

2015年1月26日 星期一

美國10大技術創新專利申請案

IPWatchdog在2014.12.29.公佈由該網站選出2014年前10名最佳美國專利公開案,從這裏可以看出各公司目前的研發方向。
前10名的專利技術領域,分佈於醫療應用、能源、電子商務、物聯網、穿戴式裝置、智慧型手機等,其中穿戴式裝置就有2件,電子商務也有3件。
前10名的專利申請案的申請人分布也非常不集中,各式各樣的廠商都有,產業別分布也很廣,但就是沒有Apple的專利,這點也是蠻好玩的。

參考網站
http://www.ipwatchdog.com/2014/12/29/top-10-patent-applications-for-2014/id=52846/

2015年1月22日 星期四

阿里巴巴的下一步

Oracle與阿里巴巴旗下的中信21世紀於2006.5.30.簽訂協議,提供數據庫管理軟件及中間軟件及相關服務,中信21世紀為此US1,100萬元保證金。後來雙方爭訟多年,終於在2015.1.12.以3,720元RMB達成和解。
阿里巴巴的和解可以從策略上看的出來,阿里巴巴打算建立平台、金融、數據三大平台,目前前二個平台都已看到成果,只差數據平台,雙方和解後,原來放在Oracle上的資料,將移回自己的平台,未來在虛擬世界的發展可能會更快!

2015年1月21日 星期三

超連結的著作權

網路愈來愈發達,大家也都陷的很深,常常會分享一些自己覺得很好的資訊給親朋好友,Youtube就是一個很好的工具,它提供了各式各樣的資訊。
據水果日報的報導:許多YouTube使用者因為將侵權影片加入自己的收藏的播放清單而挨告,隨即在偵查中被著作權人要求數萬元不等的和解金。
Youtube上的資訊可以分為二種,一種是盜版的資訊、一種自己的資訊放在上面分享的,盜版的資訊放在上面,當然侵害著作權的行為,自己的資訊放在Youtube上分享,也是有著作權的,不能隨意重製。
要怎麼解決這個困境才能跟好朋友分享呢?網路連結的方式有:指向連結、圖向連結、視框連結、深度連結,除了深度連結外,其餘的連結方式都不會侵害著作權,而我們最常用的分享方式就是指向連結,什麼是指向連結呢?簡單的說就提提供連結的網址,直接讓收到訊息的人點選該網址就可連結到網站的方式。
當然當你在分享的時候也要小心,雖然你用指向連結不會侵害著作權,但也要注意所分享的作品是否明顯的是盜版,不然也有可能會有事的。

2015年1月20日 星期二

房屋仲介的專利戰

受惠於無線通訊的技術,電子商務慢慢的不能滿足消費者隨時隨地消費的需求,消費市場上,行動商務戰正打的火熱,好房網控告591租屋網也趕上這波潮流。
據報導:好房網在2013.4.在APP推出即拍即刊的功能,並且獲核准專利權,591租屋網隨即在2013.9.跟進推出功能雷同的出租刊登。好房網的APP於2013.6.推出個人圖文備註功能,並取得專利,2014.3又遭591模仿推出看屋筆記。
好房網除了控告591侵害其專利外,亦向公平會公平會舉發影響交易秩序行為,公平會則先做出無違反公平交易法情事的裁定。

Smart的看法
以好房網的專利來看,他所申請的新型專利中,很多都是方法專利,這跟新型專利的定義不合,也難怪591會去舉發,這是未來發明人在申請專利時要去考量的,至於這些應該去申請發明專利的新型專利是不是同時有申請發明案,在資料庫中目前是看不出來,也許有吧!
由技術保護的觀點來看,這樣系統,除了用發明專利保護之外,其實,如果發明人覺得UI設計很重要,應該要去申請icon及使用者介面的設計專利。
從這個案子也可以發現,智慧財產的侵權案,除了專利訴訟外,也可以從公平交易法去排除,當然,以本案來看,著作權的侵權也是一個可以訴訟的方向。

2015年1月19日 星期一

Apple的手耭新專利

記得Apple的iPhone 6剛推出的時候,電視上報導的最多的是手機放在褲子的後口袋裏,一坐就彎的畫面。從USPTO公告的專利,可以發現它剛拿到一個新專利,未來iPhone很可能可以彎曲,甚至於折疊。
從專利看起來,這個技術不但可以讓手持式裝置外部使用具有延展性的外殼,連內部的零組件都可彎曲,也就是說,當手持式裝置被扭彎、摺疊的時候,它的電池、電路板等電子零組件都不會受到損傷。

US8,929,085
Title : Flexible electronic devices
Filing Date : 2011.9.30.
Issue Date : 2015.1.6.
Abstract :
Flexible electronic devices may be provided. A flexible electronic device may include a flexible display, a flexible housing and one or more flexible internal components configured to allow the flexible electronic device to be deformed. Flexible displays may include flexible display layers, flexible touch-sensitive layers, and flexible display cover layers. The flexible housing may be a multi-stable flexible housing having one or more stable positions. The flexible housing may include a configurable support structure that, when engaged, provides a rigid support structure for the flexible housing. The flexible internal components may include flexible batteries, flexible printed circuits or other flexible components. A flexible battery may include flexible and rigid portions or may include a lubricious separator layer that provides flexibility for the flexible battery. A flexible printed circuit may include flexible and rigid portions or openings that allow some rigid portions to flex with respect to other rigid portions

2015年1月15日 星期四

廣州市的專利政策發展

廣州市政府常務會議於2015.1.6.審議通過將於2015~2019年總投入RMB 4億元於專利工作專項財政資金,執行的方向將從原來支持專利申請和專利技術產業化,擴展至涵蓋專利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公共服務。

Smart的看法
大陸各地政府近年來都積的在推動智慧財產權的概念,二岸在這方面的競爭位置也在慢慢拉近,他山之石可以攻錯,我們的政策又是什麼呢?我們也推了一個貫徹保護智慧財產權行動方案,有興趣的朋友可以看一下: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539971&ctNode=7127&mp=1

2015年1月14日 星期三

Toyota對燃料電池專利免費授權

繼Tesla於2014.6.宣佈把他的電動車專利開放免費授權後,Toyota也在2015.1.宣钥要把他擁有的燃料電池、儲氫罐、電池控制系統等5,680件專利免費授權。這些專利包括了:燃料電池組的專利約1,970件、燃料電池控制系統專利約3,350件,高壓儲氫罐的專利約290件,氫能源供給的專利70件。

Smart的看法
眾車廠開發電動車這麼多年,一直無法順利上市,電池技術是一大瓶頸,它影響了電動車的續航力,也是目前各大廠正在努力解決的問題,Toyota把燃料電池的技術免費授權,其目的不外乎是想藉此讓燃料電池變成電動車電力來源的主流,順便把市場做大,當國內業者還在18650裏面打轉的時候,是不是該看看別人在玩什麼?

2015年1月13日 星期二

商標權的權利耗盡

安鵬科技於2006年申請Dino Lite Digital Microscope做為商標用於第9類商品,迪光公司曾為該公司之經銷商,替其推廣標有系爭商標之數位顯微鏡商品,2012.7.1.雙方經銷關係結束,迪光公司未經同意,仍繼續使用系爭商標中之文字Dino-LiteInc作為迪光公司之英文名稱及網域名稱,且在網站首頁正中央明顯放大系爭商標。安鵬科技認為迪光公司將系爭商標做為自己的商標使用,會使一般人誤認系爭網站為安鵬,因此,控告迪光公司違反商標法第68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業已侵害其之商標權。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附有商標之商品由商標專用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市場上交易流通後,商標專用權即已耗盡,對於持有或繼續行銷該商品之第三人,不得再為主張商標專用權。但為防止商品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則不在此限。
2.系爭網站上所銷售之系爭商品,為原告前曾售予被告迪光公司經銷之系爭商品,且被告迪光公司前因經銷合約所買受之系爭商品確實尚有庫存,系爭商品上所標示之系爭商標,顯然係由原告合法附貼之商標,原告自不得就標有系爭商標之系爭商品主張商標權。
3.系爭網站上於系爭商品旁雖另有標示系爭商標,被告是在系爭商品旁再次標示系爭商標,且將該商標之字樣放大,然此僅是行銷系爭商品之手法,雖仍屬系爭商標之使用範圍。
4.被告既係販售原告製造之系爭商品,故其使用系爭商標之行為,自不會破壞商標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之功能,亦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
5.因此,判決被告行為未侵害商標權。

參考資料
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民商訴字第49號民事判決

2015年1月12日 星期一

異議成立的申請案亦為先前技術

很多人都只認為公開或公告的專利案,才是先前技術,在申請之前被異議成立的專利申請案,是不是也是先前技術的一環,我們來看看這個案例。
某甲申請一新型專利經智慧局核准後,遭某乙舉發成立,某甲認為舉發案所用的先前技術是一個已經被異議成立的前案,認為不能當做先前技術為由,經訴願不成立後,遂提起行政訴訟。
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認為:先前技術係指系爭專利申請前已能為公眾得知之資訊均可作為引證資料,而專利申請案經公開或公告後已為公眾可知之資訊,即可構成先前技術的一部分,不論該專利案嗣後是否經放棄或撤銷,其已公開或公告之內容亦得作為引證資料。因而判決某甲敗訴。

參考資料
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行專訴字第51號行政判決

2015年1月8日 星期四

Youtube又遭告侵權

Youtobe上的內容一直有著作權的爭議,沈寂多時之後,又被告了。
Irving Azoff在2013年成立一家專業的音樂版權管理機構Global Music Rights,它的主要工作是幫助音樂著作權擁有者在全球進行著作權的授權和管理,客戶包括Pharrell Williams、Chris Cornell、John Lennon、The Eagles 等音樂巨星。
Irving Azoff已經向YouTube發出通知,要求立刻停播平台上的大約2萬首涉嫌侵權音樂作品,其中包括 Ira Gershwin、Geroge、Chris Cornell、Smokey Robinson,否則將面臨法律訴訟。

Smart的看法
數位匯流已是趨勢,Google也一直在朝這個方向努力,馬上就要推出的streaming服務會不會因此而叫停?也是值得我們後續觀察!

參考網站
http://www.hollywoodreporter.com/thr-esq/pharrell-williams-lawyer-youtube-remove-7598

2015年1月7日 星期三

Toshiba與Hynix的專利侵權案和解

一名曾任Toshiba合作企業的工程師涉嫌在 2008.7.偷偷複製Toshiba的NAND Flash資料,隨後跳槽 Hynix,將機密技術交給該公司,Toshiba於2014.3.向東京地院控告Hynix竊取商業機密,向Hynix求償近1,100億日圓。訴訟後案情急下,Toshiba於2014.12.9.宣佈雙方以330萬日元合解。

Smart的看法
商場上沒有永遠的敵人,端看利益分配,本案會和解,其實是有跡可循的,訴訟之後,2011年二家仍然一起在研發MRAM,未來還要合作研發次世代的半導體技術,可見訴訟只是一種手段,意思到了就要適可而止!

2015年1月6日 星期二

電腦伴唱機音樂授權單一窗口

國人習慣到餐廳吃飯時,都會唱個卡拉OK助興,但是,很多人不知道伴唱機裏的歌曲也是有著作權的,因此,很多餐飲業者常常會被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控告侵害著作權,往往不勝其惱。
其實,餐飲業者提供給客人唱歌的音樂,是利用到著作財產權人的公開演出權,本應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但是,實務上,伴唱機內所灌錄之歌曲眾多,餐飲業者要一一向所有著作權人取得授權,是非常困難的。
於是出現了一個類似代理制度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由這些團體代替著作權人跟使用者協議授權金,讓使用者向這個團體取得授權即可,不用再個別的找著作權人授權。
目前國內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有三個: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MCAT)、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TMCS),但是,一般商家不會知道伴唱機裏的歌要向那一個團體申請授權,甚至於以為只要向一家取得授權即可,殊不知伴唱機中的歌的著作權人可能會出現在三個團體中,只向一家繳授權金可能會被另外二家告。
為解決此一問題,智慧局與三家集管團體多次協調後,自2015.1.1.起店家可直接向單一窗口即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洽商授權並支付共同使用報酬率每年每台NT9,000元,即可一次取得三家集管團體的完整授權,合法利用著作,不必像以往需個別取得授權

2015年1月5日 星期一

Apple的會議室整合專利

當果粉引頸企盼Apple TV上市之際,大家應該都在好奇這個電視跟我們現在用的電視有什麼不同?
從Apple的專利中,我們可以看出一些端倪,它除了可以在家看電視用之外,它也可以用在公司的會議室中,透過數位多媒體裝置的技術,自動調整、控制會議室模式,也可以經由事件或是時間觸發開啟會議室系統。
在會議室模式,藉由數位多媒體裝置所提供的識別碼,可讓行動裝置連接上數位多媒體系統,直接將資料傳輸到該裝置不需用戶用遙控器來選擇。會議進行中,與會者想分享自己的資料給其他用戶時,也可以利用這個系統從桌機、筆電、智慧型手機傳送簡報、螢幕截圖、產品展示、照片或是影片到電視螢幕。

參考網站
http://udn.com/news/story/7087/572872

2014年12月30日 星期二

Rockstar將專利賣給RPX

2011年Apple為了跟Google搶Nortel的專利,最後由Apple、BlackBerry、Ericsson、Microsoft和Sony組成Rockstar專利聯盟,以45億搶標買下Nortel6000多件專利。落幕之後,由Rockstar聯盟成員瓜分取走各自需要的專利2000件,將剩餘4000件成立Rockstar Consortium LLC公司。
RPX於2014.12.24.宣布旗下子公司RPX Clearinghouse將以US9億元買下由Rockstar持有的專利,但這項交易尚需要由相關單位批准才能生效。
根據交易公告顯示Rockstar同意撤銷先前對HTC、LG 和 Samsung等公司的訴訟,且Rockstar聯盟成員公司可取得該4000件專利之非專屬授權,RPX也承諾未來會以FRAND授權,且宣稱以後也不會以此批專利再次控告 Android陣營廠商。
本案到此看來,似乎Android的專利戰已經結束,RPX拿到專利要怎麼賺錢呢?據說RPX要以吸收會員的方式來取得授權金,這就讓我們繼續看下去吧!

2014年12月29日 星期一

香港的專利市場

香港目前由律師協助申請專利事宜,根據香港官方統計,自2007年以來,相關智慧財產權活動的出口總值平均每年成長8%,在2012年達到近40億港元。在智慧財產權活動的入口總值,自2007年起平均每年的增長率為6%,2012年的總值也超過150億港元。
為吸引大量外商借香港作為跳板,先來香港申請專利再進入大陸,香港政府公布香港專利制度發展的未來路向,主要措施包括設立原授專利制度,同時保留現行的再註冊制度,長期則會制訂全面的制度,建立專利代理服務。

Smart的看法
從香港的策略來看,他是希望成為外國人進入大陸的門戶,制度一旦成形,市場上對專利人員的需求,也可能會增多,目前大家都跑到大陸考代理人,如果香港有自己的代理人制度,可能大家又要一窩蜂跑去香港考了,專利人也是蠻命苦的。

2014年12月25日 星期四

侵權訴訟的請求時效

安源資訊在2004年與維文公司簽約,由維文提供印刷防偽的專業技術,開發、設計與生產安源所需票券ibon,雙方並簽立專案合作同意書、保密協議書等採購契約。
維文認為安源在2010年取得防偽設計的軟體後,就自行對外採購,侵害該公司的營業秘密,遂於2012.11.15.提起訴訟,並要求1,712萬元的損害賠償。
智慧財產法院認為:維文在2010.9.15.就知道安源可能侵權,到2012.11.15.才提起訴訟,已超過2年的請求時效,因此,判決維文敗訴。

Smart的看法
任何抾律都有時效性,權利人發現權利被侵害,就要趕快行使權利,本案就是最好的例子,而且營業秘密一旦被公開,就不成秘密了,權利人更要慎重保護自己的權利。

2014年12月24日 星期三

Apple的防摔專利

使用手機最怕不小心掉到地下,輕者皮破或變型、重者螢幕破掉,為了改善這些問題,Apple研發出一個技術,偵測與改變裝置掉落的方向或角度,再利用裝置上的陀螺儀及加速度等感測器將裝置的所在位置、行進速度、掉落方向等訊息傳送到處理器,計算出裝置掉落的高度、速度、可能的撞擊力等,驅動偏於一側的馬達來改變掉落中裝置的重心,進而讓裝置的機身沿軸線旋轉,安全著陸。

US8,903,519
Title : Protective mechanism for an electronic device
Filing Date : 2011.9.16.
Issue Date : 2014.12.2.
Abstract
An electronic device including a processor, a sensor in communication with the processor and a protective mechanism. The protective mechanism is in communication with the processor and is configured to selectively alter a center of mass of the electronic device. Additionally, the electronic device also includes an enclosure configured to at least partially enclose the processor and the sensor.

2014年12月23日 星期二

大陸手機專利戰新局勢

Qualcomm目前跟大陸合作的手機業者,都會簽訂反向專利授權協議,這個協議任何購買和使用Qualcomm晶片的公司,必須將公司本身持有的專利免費授權給Qualcomm,並且不能憑藉此專利向其他使用Qualcomm晶片的手機廠商收取專利授權費。
簽這個協議有什麼好處呢?Qualcomm就像一個大的patent pool,只要跟他授權過的廠商,專利就會被放進來變成公用的,所以,專利數量少的公司就賺到了,只要繳授權金給Qualcomm,就可以免費用其他公司的專利。
但是,Qualcomm的這個行為發改委認為違反反壟斷,除了可能面臨10億RMB的罰款外,這個協議也取消。
反向專利授權協議取消後,專利數少的公司在交互授權的談判上,可能就會吃大虧,大陸手機業者間的競爭態勢也可能因此而改變。

2014年12月22日 星期一

乾隆皇帝的著作權

據報載: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104年度國立故宮博物院單位預算,會中通過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陳○○提出的主決議案:故宮推出「朕知道了」紙膠帶,大陸也處處可見贗品,北京故宮近期推出一系列文創商品,包括朝珠耳機和「朕就是這樣漢子」摺扇,要求故宮應在1個月內查明侵權事實,並儘速提起訴訟,將檢討報告送交教委會委員。
委員會決議建請故宮應成立打擊著作權侵犯的專責單位,並有效積極處理故宮著作權遭侵犯案件;以及建請故宮從105年度起,應考量故宮文創精品著作權遭侵犯情形,增列打擊著作權侵犯的律師費用,以有效打擊故宮著作權遭侵犯違反情事。
這真是件很有趣的新聞,不知道立法委員們知不知道我國的著作權法從什麼時候開始有的?就算乾隆時代已經立法,著作權的保護期限也過了,如果「朕知道了」這句話真的是乾隆講的,他的著作權保護期限也過了,即使沒過,這句話是不是構成著作權保護的要件,也有待商榷。否則,「我知道了」這句話是不是也有著作權呢?嘿嘿,如果真的這樣,可就妙了,以後可能誰都不知道了!
既然「朕知道了」這句話沒有著作權,北京故宮還可能侵什麼權呢?我不知道故宮的商品上有沒有打他的商標?商標有沒有在大陸註冊?唯一有可能侵權的是對方打著故宮商標的名義推出商品,那是侵害商標法而不是著作權法,但是,如果故宮的商標沒有在大陸註冊,那侵害的是什麼呢?我很好奇故宮1個月後的報告會怎麼寫?讓我們接著看下去....

2014年12月18日 星期四

小米風暴

小米正當紅,他的手機目前在全球出貨已經排名第三,也積極的布局印度市場,除了現有的紅米1S及紅米Note外,還計畫在2014.14.於印度推出4G版紅米Note、2015推出小米4。
就在小米意氣風發打算打敗Apple、Samsung的時候,2014.12.8.印度德里高等法院同意發出單方裁定(ex parte order),認為小米侵犯Ericsson標準必要專利(SEPs),將禁止小米在印度進口及銷售手機。

Smart的看法
以本案來看,法官認為小米違反FRAND原則,因而單方裁定禁制令,顯然Ericsson看起來是有按FRAND原則想要授權,而小米可能不願意。
這個可能是跟大陸以往對智財的尊重態度有關,我們不予置評,但是,這個案例給我們很好的啟發,對於SEP如果不能迴避,抄襲不一定是最好的解方案,如果產品要行銷國際,更不可能對SEP視若無睹,也許國內的司法、行政可以偏袒、保護,出門在外就立刻見真章!

參考資料
http://www.patentlyapple.com/patently-apple/2014/12/indian-court-bans-xiaomi-smartphones-over-ericsson-patents.html

2014年12月17日 星期三

日本商標上WIPO資料庫

日本特許廳公開表示,從2014.11.27.開始提供日本商標公報訊給世界智慧財產權機構(WIPO)所建置的商標資料庫(Global Brand Database),今後將可以在前述資料庫中搜尋到登載有日本商標註冊資訊的商標公報。

Global Brand Database
WIPO於2011.3.所免費提供的資訊服務,目前資料庫約1400萬筆資料,2014.5.起開始提供了上傳圖片檔案檢索類似圖形商標的圖像檢索功能。
目前資料庫提供服務的國家包括美國、澳州、加拿大、新加坡、紐西蘭、瑞士、菲律賓、丹麥、以色列、蒙古、埃及、柬埔寨、愛沙尼亞、阿聯酋、阿曼、阿爾及利亞等16個國家。
資料庫網址
http://www.wipo.int/branddb/en/

2014年12月16日 星期二

快剪商標判決定讞

王嘉鋒原本是聯電工程師,派駐新加坡期間接觸日本的快速剪髮,2006年辭職回台,成立快克企業社跨足理髮業,在台南一家量販店創立第一間F100極速剪髮店面,並邀林姓男子等7位合夥人投資,全台快速展店超過70家。
2011年集團已分家後,王主張,當初公司的商標F100極速剪髮、QC百元剪髮、美髮大師是由他獨自申請註冊,擁有專用的商標權,要求7名股東不准使用,並求償158萬多元。
合夥人提出財報資料與會議紀錄佐證3個商標是合夥資產之一,由股東出錢分攤商標註冊費,委託王男全權處理卻被擅自登記為個人所有,最後,法院佐以王男與股東間的電子郵件發現,當初是8合夥人共同商議成立快速剪髮事業,且將完成商標申請做為發展事業的其中項目,該商標非王所獨有,判決王應將商標改登記為8名股東共有,股東也不須賠償。

Smart的看法
台灣很多的中小企業老板,往往有我就是公司、公司就是我的想法,專利或商標常常登記成自己的,這在獨資事業比較不會發生問題,合夥企業就會發生類似事件,這是應該特別注意的。

2014年12月15日 星期一

商標的識別性

將具有識別性的單一圖形組合在一起,是不是仍具有識別性,可以成為商標的標的呢?今天來看看這個判決。
某公司將4個經設計之菱形花紋圖形分置上下左右共同組成之一大菱形圖形,整體圖樣為一經設計之裝飾性圖形,以之申請商標,遭智慧局以無識別性為由核駁。
行政訴訟時,原告主張:
1.其關係企業亦以本件商標之部分圖樣註冊多件商標,系爭商標只是這些商標的組合,自亦具識別性。
2.個別圖案均出自原告獨創,早已註冊並使用在指定商品上,透過大量廣告宣傳、商品行銷,消費者已相當熟悉,具有後天識別性。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商標圖樣是否具識別性,應就該商標圖樣整體外觀予消費者之印象綜合判斷,若該商標圖樣為多個不同的單一圖形所構成,縱然個別之單一圖形本身具識別性,組合後之商標圖樣仍非必然具有識別性。

參考文獻
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行商訴字第29號行政判決

2014年12月11日 星期四

行政訴訟期間的新證據

行政訴訟程序中所提出的新事證,有沒有什麼限制呢?可不可以提出跟原處分無關的事證呢?我們來看一個案例。
某甲原以系爭專利違反申請權共有,應由全體共有人提出申請之規定為由,提起舉發案,經智慧局作成舉發不成立之處分,訴願亦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時,又提出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及創作性的事證。
對於新提出關於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及創作性的新事證,智慧財產法院認為:
1.就撤銷專利權之行政訴訟所提之新證據,應就同一撤銷或廢止理由所提者,方可適用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3條第1項規定。
2.在行政訴訟階段才提出的新事證及原告主張之理由,均未經訴願程序,且訴願階段亦僅就專利申請權共有之部分爭執,並未爭執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及創作性之理由。
3.訴願時主張撤銷專利的理由與行政訴訟的主張,兩者顯非同一撤銷或廢止之理由,自無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3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4.對原告提的新證據主張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及創作性之部分,已非屬本件行政訴訟之審理範圍。

參考文獻
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行專訴字第68號行政判決

2014年12月10日 星期三

SEP與禁制令

專利是一種排他的權利,禁制令往往是專利權人用來排除侵害的一個工具,但是,SEP是不是適合用禁制令來排除侵害呢?有人認為SEP的專利權人已經同意FRAND的授權條件,所以不適用禁制令來排除侵害,除非標準的實施者拒絕進行授權協商。當然,也有另一種聲音,認為禁制令的壓力可以促使協商達成共識,避免可能的被授權人惡意拖延協商。
在Microsoft vs. Motorola案中,第9巡迴上訴法院認為:SEP的專利權人做出的FRAND授權承諾,隱含著保證不會採取行動排除技術使用人使用該技術。在Realtek vs. LSI案中,法院認為:SEP的專利權人承諾依FRAND條款進行授權,就是承認權利金其實就是對其專利損害的適當補償,在沒有跟技術使用人提出授權邀約前,就申請禁制令是違反FRAND授權承諾。
Apple vs. Motorola案中,法院也是主張SEP權利人的FRAND承諾,就是同意權利金是使用其專利的補償金,除非技術使用人拒絕支付符合FRAND條件的權利金,否則,不應核發禁制令。
從以上的案例看來,如果技術使用人沒有拒絕跟SEP的專利權人談授權,SEP的權利人要申請禁制令好像不是件容易的事,這應該也是業者面對訴訟要有的認知。

2014年12月9日 星期二

SEP的侵權訴訟

SEP既然是實施產業標準不可迴避的專利,專利權人的權利與標準實施者的利益都要取得衡平,所以,標準制訂組織才會要求SEP的專利權人要揭露專利,而且要依FRAND的條件授權。
但是,SEP是在標準還沒有確定前就已經揭露了,它的claim到底是不是落入標準的範圍?即使落入標準的範圍,如果是標準的選擇條款,我們是不是還有侵權?業者在與SEP的專利權人訴訟前,都要先澄清。
如果系爭專利的claim都是標準的構成要件,我們就要特別小心了,如果全部都實施了,就落入全要件原則,造成文義侵害,如果有一個以上的要件沒有符合,就不符全要件原則,未造成文義侵害。
另一種情況是系爭專利的claim比標準的構成要件大,我們如果只實施標準含蓋的部分,就不會實施到所有專利範圍,就符合全要件原則的要件不足原則,不會造成侵害,但是,如果把不是標準的要件也含蓋了,那就會符合全要件原則。
所以,在訴訟的過程中,我們在解釋claim時,可以設法加入標準沒有的的技術功能或特徵,限縮claim的範圍,讓它跟標準不同。也可以設法讓某些claim落入標準的選擇性條款,如果我們沒有實施選擇性條款,就不會侵害了。

2014年12月8日 星期一

SEP授權原則

SEP是實施標準時,無法迴避的專利,既然無法迴避,如果沒有約束,被授權人可能會被予取予求,為了讓SEP的權利人與標準實施者間的利益衝突取得衡平,因此,標準訂定組織在揭露SEP時,都會要求SEP的專利權人要讓被授權人能以FRAND的條件取得授權。
FRAND: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

2014年12月5日 星期五

SEP也可能不是SEP

SEP是怎麼來的呢?大多數的標準制訂組織是不會審查專利是不是具備技術的必要性,都是由專利權人自行揭露它是SEP,而且它往往是在標準定案前,就被要求要揭露,站在專利權人的立場,就會從寬解釋,把他認為可能是的專利都放進SEP中。
既然程序上,SEP是由專利權人自行認定、揭露,標準制定組織又沒有審查,而且又要求在標準訂定前就要揭露,這麼多變數糾葛在一起,問題就來了:
1.標準在制定的過程中,是不斷的妥協、調整,如果當初宣告為SEP的專利技術,在標準形成的過程中,最後在定版中沒有被保留,它還是不是SEP?
2.如果這個當初宣告為SEP的專利申請案,最後也拿到專利,但是,它的技術在標準最後定案時,被列為選擇性條款,它還是不是SEP?
3.當初被揭露為SEP的專利申請案,在審查的過程中,它的申請專利範圍如果被限縮,而沒有完全符合標準的內容,它還是不是SEP?
被揭露是SEP的專利到最後也可能不是SEP,業者在談授權或被告時,是不是要特別小心的查證呢?免得被當肥羊宰。

2014年12月4日 星期四

標準必要專利

無線充電的技術標準還沒有出來之前,現在至少已經有3群人正在積極投入搶占山頭,再仔細的看一下這3群人,發現這3群人裏面,很多人是腳踏二條船,甚至是三條船,研發其實是很燒錢的,為什麼他們願意花資源投入在不同的技術研發上呢?
很多產業都有產業標準,當產業標準確定後,所有產品都會跟據這個標準來製作,非主流產品就會慢慢消失在市場上,這也是大家為什麼願意花錢重複研發的最大誘因,因為萬一押寶錯了,市場就沒了,這可是茲事體大啊!誰都承擔不起這個責任。
另外還有一個很重要的誘因,就是這些先進入者,在訂定標準的過程中,因為可以掌握技術發展的方向,就可以把重要的技術先去申請專利,再把它變成標準必要專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 SEPs),然後錢就滾滾而來!
標準必要專利的定義,各組織的定義大同小異,綜而言之,就是在實施標準時,無法迴避的專利,既然不能迴避,又是產業標準中一定要用的技術,那業者就只好花錢消災、付買路錢了。

2014年12月3日 星期三

台日將實施生物材料寄存相互合作

專利法規定:申請生物材料或利用生物材料之發明專利,申請人應將該生物材料寄存於指定的寄存機構。
因為專利採屬地主義,所以要在各地辦理註冊,因此,就發生要在各申請國重複寄存的問題。
為解決這個重複寄存的問題,如果是布達佩斯條約的會員國,就可以在布達佩斯條約所承認的任一個國際寄存機構寄存該生物材料,即可多國申請,而不必在各國重複寄存。但因我國並非布達佩斯條約的會員國,所以無法請求分讓寄存在國際寄存機構的生物材料。
亞東關係協會與日本交流協會於2014.11.20.就臺灣與日本專利生物材料寄存相互承認簽署合作備忘錄,智慧局也將於簽署後公布臺日專利程序上生物材料寄存相互合作作業要點,未來無論是日本人來我國申請專利,或者我國人去日本申請專利,都只需就近在地寄存,而不必重複寄存。

2014年12月2日 星期二

出售智慧財產的營業稅

我們都知道出售有形的貨物或服務,買受人需負擔5%的營業稅,如果出售的是無形資產,需不需要繳營業稅呢?
根據營業稅法的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依法課徵營業稅。所以,我國的營業稅課徵的認定是提供地及使用地原則,只要是勞務的提供地或使用地,有一個是在我國境內時,即需課徵營業稅。
因此,出售無形資產的專利權或商標權是否要繳營業稅,可分3種情況:
1.銷售國內的智慧財產
把國內的專利權或商標權出售給他人,因為提供地在國內,自然是需要繳營業稅。
2.銷售國外的智慧財產給國內業者
國內廠商把自己在國外的專利權或商標權出售給國內廠商,因為使用地點在境內,亦屬於需繳納營業稅的態樣。
3.銷售國外的智慧財產給國外業者
國內廠商把自己在國外的專利權或商標權出售給國外廠商,因為提供地與使用地都不在境內,因此,不需繳納營業稅。

2014年12月1日 星期一

智慧財產權的授權運用

智慧財產的授權,不論是授權方或者是被授權方,其實都是存在某程度的權謀,也就是各為自己的利益在盤算著。
Nokia及Microsoft都是其中的高手,Nokia在2014.1.將手機部門賣給Microsoft後,專利跟商標都沒有賣斷,而是採取授權的方式,授權給Microsoft使用,保留了自己使用的彈性,據說雙方協議:Nokia在2016年底之前不能推出自有品牌智慧型手機產品,在2024年前也無法推出採用Nokia品牌的功能手機,但沒有說不能授權給別人生產。
Microsoft也不是省油的燈,他在拿到Nokia的手機部門後,也不打算用Nokia的品牌,於是在Lumia系列手機取消使用Nokia品牌名稱,改用自己的品牌。

Smart的看法
從這二家公司的授權策略與運用,讓我們對智慧財產有了更深一層的體會,被授權人可能會在授權後,把授權的商標棄之不顧,讓競爭對手的商標就此消失,權利人在授權時就應該想到各種方案,像Nokia就沒有排除可以授權給第三者的權利,碰到這種情形還可以稍做挽回,減少損失!

2014年11月28日 星期五

Google與LG簽訂交互授權協議

繼Samsung與Cisco之後,LG也在2014.11.5.跟Google簽訂交互授權協議,雙方可以使用對方目前所持有的、以及在未來10年內將申請的各項專利技術。

Smart的看法
Google會積極的與不同廠商簽專利授權,應該是跟前幾年Apple一直追著用Android的手機廠打有關,Google雖然在這幾年買了不少專利,但是,有沒有辦法擋的住Apple、Microsoft、Nokia的專利攻勢,目前還看不出來,這樣的交互授權的效應,還有待持續觀察。

2014年11月27日 星期四

USPTO與SIPO電子交換機制

USPTO和SIPO於2014.10.起以電子方式直接交換專利申請案的優先權文件,雙方在不增加申請人額外花費的情況下,透過2局的電子檔案管理系統,即可取得申請人提供給對方的優先權文件電子檔案。申請人將不再需要取得或申請紙本優先權文件。

參考網址
http://www.uspto.gov/news/pr/2014/14-28.jsp

2014年11月25日 星期二

競業禁止

包喬弘於2008.8.1.與鴻海簽立誠信廉潔暨智慧財產權契約約定書,依約定書包喬弘負有保密義務,不得於離職後2年內至鴻海的競爭廠商任職,鴻海依約定書負有給付離職後兢業禁止的補償費義務。
包喬弘在2013.8.24.以家庭因素為由向鴻海申請留職停薪3個月,2013.10.24.至鴻海的競爭廠商,矽瑪公司擔任總經理一職。
鴻海隨即清查發現包喬弘在鴻海的電子郵件帳戶中,將鴻海所有產品中與市場價格、利潤、成本等有關的電子郵件資訊,傳送至包喬弘的個人帳戶中。因而認定包喬弘違反離職後兢業禁止義務及侵害鴻海的營業秘密,因此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告訴。
智慧財產法院認定雙方簽訂的保密約定書關於兢業禁止條款有效,包喬弘在離職後2年內到鴻海的競爭廠商任職,違反該條款,且包喬弘在離職前,在其電子郵件帳戶中將鴻海的經營管理資訊,有傳送至個人電子郵件帳戶行為,構成不當侵害營業秘密行為。
因此判決,被告應於兢業禁止期間期滿日即2016.4.2.前,不得在鴻海競爭廠商任職,並且依保密約定書的約定,應將原告已給付的兢業禁止條款補償費,與最近3年已給付的獎金及員工分紅股票返還鴻海。

2014年11月24日 星期一

歐洲電子商務信賴標章

歐洲電子商務組織(Ecommerce Europe)董事會成員最近與歐盟議會高階代表開會討論歐洲電子商務策略與方向,會中訂定了歐洲電子商務策略的優先次序,以解決跨境電商經營的困難,並提出歐洲電商組織各成員國如何協同合作的新方法。
這次的會議目標是要建立一個更好的跨境電子商務的規範,希望提出一個讓電子商務與消費者都容易遵循與理解,並可同時適用於歐洲電子商務成員國間的簡單與明確規範。
最後決定發佈一種電子商務的信賴標章(Trustmark logo),預計 2015年Q1便可開放線上電子商務提出申請,當消費者在電子商務的網站購物時,看到這個信賴標章,即可立即知道這家電子商務的廠商,具有符合歐洲與各成員國內的電子商務相關法規。

參考資料
http://www.ecommerce-europe.eu/news/2014/e-commerce-executives-discuss-priorities-with-new-european-commission-and-european-parliament

2014年11月20日 星期四

職務上專利的認定

專利法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簡單的一句話,但是爭議很多,到底什麼才是職務?是職稱還是工作?
智慧財產法院認為:職務與否的判斷之重點在於受雇人所研發之專利,是否係使用雇用人所提供之資源環境,與其實際之職稱無關,甚至與其於契約上所約定之工作內容無關,而應以其實際於公司所參與之工作,及其所研發之專利是否係使用雇用人所提供之資源環境為判斷依據。

Smart的看法
從這個判決來看,即使是研發主管,他申請的專利也是公司正在研發的項目,如果公司無法證明他有利用公司的資源,就是非職務上的發明囉!

參考資料
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民專訴字第72號

2014年11月19日 星期三

社區外牆彩繪的著作權

最近流行社區營造,很多的社區都把門口的矮圍牆,以當地的風土民情做彩繪,都非常有創意,參觀的人可不可以把彩繪的圍牆拍照做成明信片販售呢?
圍牆上的彩繪具有著作權,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拍照有沒有侵害著作權呢?
著作權法第58條規定,在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
所以,遊客把圍牆上的彩繪拍成照片、做成明信片是一種合理使用的行為,不造成著作權的侵害。

2014年11月18日 星期二

商標的善意先使用

如果你的logo使用多年但未申請商標,卻遭後申請商標的商標權人提告商標侵權,你該怎麼辦呢?
智慧財產法院認為:商標法對於侵害他人商標權之行為所為之處罰規定,係以明知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而販賣者或意圖販賣而持有,為其犯罪構成要件。
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有故意之不法意圖,而其客觀上則必須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者,始足該當,否則,仍屬不能成立本條犯罪。
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善意並非以其不知他人商標之存在為判斷基準,而係以其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時,並無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之不正競爭意圖為判斷基準。
所以,只要二者商品有明顯區別,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之不正競爭意圖,即屬善意先使用之行為,即不受系爭商標權效力拘束。

參考資料
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刑智上易字第50號刑事判決

2014年11月17日 星期一

舉發案在行政訴訟階段的新事證

專利的舉發案在進入行政訴訟程序時,舉發人可不可以再提新事證,來證明該專利不具進步性,這個做法從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可以看出可分為2個狀況來判斷。

1.舉發不成立時
舉發案不成立,舉發人為行政訴訟的原告,其所提之新事證,行政法院若不審酌舉發人補提關於專利權應撤銷之新證據,將造成舉發人於行政訴訟判決確定後,仍得以新證據,就同一專利權再提出舉發,並衍生另一行政爭訟程序之情形。
因此認為:就專利舉發案而言,係經專利專責機關為舉發不成立,專利舉發人於對專利專責機關之處分不服而以該專責機關為被告所提起之行政訴訟,始有適用當事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就同一撤銷或廢止理由提出之新證據,智慧財產法院仍應審酌之的規定。

2.舉發案成立時
舉發案成立時,所提的行政訴訟,原告為專利權人,參加人或被告可不可以提出新事證?智慧財產法院認為:行政訴訟之目的在審究作為被告之專利專責機關該撤銷專利權之審定是否合法,如被告(專利專責機關)或參加人(舉發人)得提出關於撤銷專利權之新證據,則爭訟之事實基礎已然變動,顯已脫離原有撤銷訴訟關於原處分合法性審查範圍,與行政撤銷訴訟之本旨不符。
考量專利權人於專利舉發成立而撤銷專利權之行政訴訟中,已無從就該等新證據之提出為更正申請之防禦主張,如准許被告或參加人得提出新證據,對專利權人之程序利益與攻防地位平等均有妨礙,且與行政撤銷訴訟之本旨亦不符。
因此認為:於舉發成立由專利權人作為原告所提起之行政撤銷訴訟,作為被告之專利專責機關及參加人之舉發人均非屬得提出撤銷專利權新證據之當事人。

參考資料
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行專訴字第11號行政判決

2014年11月13日 星期四

專利的優惠期

專利的優惠期是指提出專利申請案時,在申請日之前某特定期間內,對所請技術內容的公開,可被排除在本案申請案先前技術的範圍。優惠期的制度可以使得因故在提出專利申請之前即已公開技術內容之人,仍有取得專利權之可能,但是,由於技術已經公開,也可能會讓第三人認為技術已公開,以為是公共財,便投入資源加以實施、利用,如果申請人事後主張優惠期,公開內容仍可能取得專利,就會使得該第三人可能擔負侵權責任,而其先前投入付諸流水。
所以,優惠期必須要訂有主張事由及主張期限,才不會讓善意的第三人遭到權益上的損害。

2014年11月12日 星期三

上海自貿區成立專門的知識產權局

上海自貿區管委會經過上海市政府批准,成立專門的知識產權局,將在區內實踐專利、商標、版權三合一管理,以解決智慧財產領域不同主管機關事權不一,造成權利保護之漏洞等問題。

2014年11月11日 星期二

穿戴式裝置的智慧財產權

穿戴式裝置正逐漸的走入市場,除了智慧型眼鏡、手錶和運動手環等穿戴式裝置外,還有許多是透過APP與智慧型手機和平板電腦等行動裝置互動,用來追蹤使用者的睡眠、健康及運動傾向,預計在2014年就會產生約有US30億元的商機。
穿戴式技術產業雖然正處於起步的階段,但也可能會面臨一些智慧財產權方面的挑戰,WIPO就發表過一篇文章,提出穿戴式裝置會面臨的智慧財產議題。
穿戴式技術在設計上未來將以功能取代外觀,但是現有的國際智財權對服裝和鞋類的3D設計保護,仍存在著差異與不確定性,這將可能會影響到穿戴式裝置的創新。
穿戴式裝置所產生的大量數據,其所有權屬於誰,又是另一個爭議的焦點,如果這些資料能產生出龐大的商機,這的利益又是屬於誰的?

參考網站
http://www.wipo.int/wipo_magazine/en/2014/03/article_0002.html

2014年11月10日 星期一

電商未行、商標先行

商標不是只在實體世界上需要,虛擬世界裏一樣是兵家必爭之地,11月11日本來只是365天中的一天而已,自從幾年前阿里巴巴把它抄成光棍節後,變成一個網路商機,大家都期待雙十一商機的來臨。
聽說阿里巴巴在2011.11.1.就把雙十一註成商標,今(2014)年雙十一還沒到,就在10.30.向媒體通發了一封通告函,要求各大媒體不要為其他電商企業發佈帶有雙十一字樣的內容,否則構成侵權。
此舉在大陸造成一片嘩然,大家都不認為這個可以申請商標,但是,事實是阿里巴巴確實已經拿到雙十一的商標,除非被撤銷,不然它就是有權利。
目前阿里巴巴在台灣還沒有拿到雙十一的商標,以後會不會拿到,我們不知道,這給從事電子商務的業者一個很好的啟示,商標、品牌都是要事先規劃的,不能走一步算一步,我想,阿里巴巴對於雙十一商標的申請,一定也是有策略規劃的。

2014年11月6日 星期四

副廠印表機耗材的專利訴訟

印表機的銷售商業模式一直是低價主機、高價耗材,將技術難度高、製造成本高的印表機以低價銷售,建立進入障礙,再透過耗材銷售來取得利潤。
各印表機的廠商為了確保後續的耗材市場,除了專利外,都會在耗材的控制技術上動手腳,如利用耗材上的晶片記錄耗材工作中的各項參數,除可提升耗材的技術門檻外,同時透過控制程式限制副廠耗材進入市場。
即使原廠如此費盡心思的建立進入障礙,但是,副廠耗材還是可以破解控制晶片,順利進入市場。
為了打擊防冒,HP於2014.10.6.就在加州北區聯邦地方法院控告Apex Microelectronics Co., Ltd.(珠海艾派克微電子有限公司)、Ninestar Image Tech Limited(納思達影像科技有限公司)及其美國子公司Ninestar Technology Co Ltd侵害HP的US 6,089,687、US 6,264,301及US 6,454,381等3件專利。

2014年11月5日 星期三

智慧局修訂托兒所、幼稚園服務分類

因應教育部修訂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發布托兒所及幼稚園改制幼兒園辦法,智慧局配合修訂將不再核收第43類之托兒所、第41類之幼稚園為指定使用服務之名稱。
原列載於第41類之幼稚園,應修正為幼兒園,以提供幼兒啟蒙階段的教育服務為目的,第43類之托兒所應修正為幼兒照顧服務,以提供幼兒照顧為目的。
但二者係為應互相檢索之服務,屬構成同一或類似之服務,彼此仍有排除以相同或近似之商標申請註冊,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之效力。

2014年11月4日 星期二

智慧局開放專利商標open data

政府是擁有大量open data的單位,近年來要求政府開放open data給民間運用的聲浪日益高漲,政府各部門無不積極因應。
智慧局也從2014.10.27.起,正式開放專利商標公報開放資料集網站,提供發明公開公報、專利公告公報、商標註冊案公報及商標權異動公報等開放資料免費下載。
鑑於前幾天有人寫一個辨認電信公司是否為網內互打的APP,因為使用了公眾資料庫而被判侵害個資法的案例,未來使用這個資料庫的使用者,也要小心個資的問題。

專利商標公報開放資料集網站網址: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532697&ctNode=7127&mp=1

2014年11月3日 星期一

告別式音樂的授權

報載雲林縣一家葬儀社辦理一場告別式,儀式開始前,樂師演奏針線情,被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以違反著作權法提告,此事造成業者與喪家都不滿,到底在這種場合需不需要授權?
智慧局對告別式所用的音樂,也有相關說明:
音樂著作如果還在權利期間內,即需取得授權才能播放,委託禮儀公司辦理告別式所用的音樂屬公開演出,需取得授權。如果係喪家自行播放,因參與者均為家人,則不構成公開演出,不需授權。

2014年10月30日 星期四

Magnacross控告一票通信公司

Magnacross向美國德州東區地方法院控告HTC、BlackBerry、Microsoft、LG...等公司所製造的智慧型手機、平板電腦、藍芽耳機、活動追蹤器、智慧手錶等相關裝置,都侵犯了該公司的US6,917,304號專利,要求這些侵權業者予以損害賠償,且數目不能少於合理的權利金等相關費用。

本案被告群
Best Buy Purchasing LLC
BlackBerry
Fujitsu America Inc.
HTC America Inc.
LG Electronics USA Inc.
Microsoft
Motorola Mobility LLC
Samsung Electronics America Inc.
Sony Electronics Inc.
中興通訊美國分公司

US6,917,304
Title : Wireless mutliplex data transmission system
Filing Date : 2000.2.28.
Issue Date : 2005.7.12.
Abstract :
A method and apparatus for wireless transmission of data through a communications channel between at least two local data sensors (for example automotive diagnostic data sensors or NVH sensors), which may include a primary data-processing function, and data-processing function (for example a PC) to receive data therefrom. The system provides for asymmetrical division of the communications channel on a frequency or time-division or packet-switching basis so that the corresponding asymmetrical data transmission requirement of the local data sensors are matched to the capacity of their respective sub-channels whereby a single channel is capable of transmitting all the required data. A particularly practical application is to noise vibration harshness analysis of wireless-transmitted data from three-dimensionally spaced NVH sensors enabling special pinpointing of vibration sources in automotive warranty analysis studies.

2014年10月29日 星期三

小米可能是Apple下一波訴訟對象

當小米手機的市占率節節上升之際,報載Apple的設計總監在某個公開場合,對小米的行為表達不滿,聲稱:這根本是抄襲行為!而Apple會不會對小米的抄襲採取訴訟,則值得我們持續觀察。
有人覺得奇怪,為什麼Apple以前怎麼都不告小米?道理很簡單,訴訟的成本本來就很高,每個專利權人採取訴訟,都是為了得到被告的授權金,小米以前不夠大,訴訟當然不敷成本,現在小米長大了,可以付得起賠償金跟授權了。
小米預估其手機在2015年的出貨量將超過1億台,這將嚴重威脅到Apple的iPhone市場,而且最重要的是小米長大了,可以付的起錢了,加上小米目前的專利數跟Apple比起來還差很多,一時之前他很難跟Samsung一樣也對Apple全面發起專利戰。

2014年10月28日 星期二

knowhow不得攤提費用

所得稅法第60條規定,營業權、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及各種特許權等,限以出價取得者為資產。而knowhow並未列在其中,財政部認為:knowhow若未取得專利權,因無法定年數可作為計算攤折的依據,不適用所得稅法第60條規定,因此不得分年攤提費用。

2014年10月27日 星期一

新加坡將成立國際商業法庭

新加坡律政部於2014.10.7.向國會提交一份憲法修正案,預計2015年成立國際商業法庭中心(Singapor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urt, SICC),以解決來自亞洲的跨境貿易和投資的成長所帶來的國際商業訴訟糾紛及專利訴訟。
設立國際商業法庭將提升新加坡的地位,成為亞洲爭議解決之主要場地,預計將吸引更多的法律業務及智財服務業到新加坡。

2014年10月23日 星期四

美國課徵NOES反傾銷稅

美國商務部(DOC)於2014.10.7.公告對自我國、中國大陸、德國、日本、韓國與瑞典等進口之非方向性電磁鋼片(Non-Oriented Electrical Steel, NOES)反傾銷及平衡稅終判結果,依據美國商務部終判裁定,中鋼公司獲判反傾銷稅率27.54%,補貼部分因屬微量,不課徵平衡稅,麗鋼公司獲判反傾銷稅率52.23%及平衡稅率17.12%,ITC則預計於2014.11.17.作出我國產業損害終判。

2014年10月22日 星期三

WIPO的Lex法律資料庫

WIPO推出一個名為WIPO Lex的資料庫,彙集WIPO、世界貿易組織(WTO)及聯合國各會員國,有關智慧財產權法律與條約的資料,也包括由各種多邊和區域性組織所管理的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條約以及含有智慧財產權相關條款的雙邊條約。
資料庫中的法律條文係根據其頒布的立法機關層級而編排,法律、法規和條約文本則按照時間的先後順序排列,並顯示文本出現在正文中的完整標題。

參考網站
http://www.wipo.int/wipolex/en/about.html

2014年10月21日 星期二

EPO推出線上申請服務

EPO於2014.10.1.推出新的專利線上申請系統,提供申請人一站式(one-stop)的服務,新的線上申請系統係為網路系統,包括2個新的線上服務:線上申請(case management system,CMS)、網頁表單申請(web-form filing)。其中網頁表單申請必須先註冊申請帳號,可上傳和提出附件F-compliant的PDF檔案格式文件。
申請人可透過網頁瀏覽器介面使用,不需要安裝或更新安全設定,它完全支援依據歐洲專利公約和專利合作條約規定提出的專利申請,包括隨後依照兩個申請程序提出的文件。

參考網站
http://www.epo.org/news-issues/news/2014/20141001.html

2014年10月20日 星期一

大學對專利的運用

在科技基本法通過之前,大學對於自己的研發成果,都當做是國有財產般的保存,為避免圖利之說,沒有什麼活化運用可言。
科技基本法通過後,研發單位固然有了法源可以運用研發成果,但是,大部分的運用還只是停留在授權上,透過訴訟做為保護自己的智慧財產的手段卻很少,這除了跟民情有關外,應該跟制度有相當大的關係:
1.與民爭利
學校可以採取訴訟策略主張專利,但是,我們的廠商更厲害,可以透過立委要求校長、教育部長來立院質詢,套個與民爭利的帽子,再加上媒體一炒作,這事就理盲了,校長有理也說不清,搞不好又有人路過教育部或學校,最後是部長、校長一起去職以平撫民怨。
2.預算問題
訴訟是要錢的,以目前的政治氛圍,如果有校長膽敢在明年的年度預算下編列訴訟費用,您認為會在立院通過嗎?
在這種沒有是非黑白的政治環境下,多做多錯、少做少錯,不做就永遠不會錯!但是,成大有了不同的思維,據報載,成大技轉育成中心自2010年開始便與3家美國律師事務所簽約合作,針對成大擁有50多件美國專利,做全面侵權清查,並與美方律師協議成大不必付訴訟費,官司若打贏或和解,律師可從賠償金或授權金抽成。
態度決定高度,認知改變,思維就會隨著改變,一個小小的改變,就會有完全不一樣的結果!

2014年10月16日 星期四

英國對影音著作的合理使用

看到網頁的一個標題:英國頒佈新數位影音智慧財產權,用戶複製、燒錄CD也不犯法。真是把我嚇了一跳,以為英國怎麼會變的這麼開放,真是太好了!
看了原始網頁,才知道我們的記者真是會下標題啊!令人無言...
其實是英國智慧財產局(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IPO)在2014.10.1.通過的新法案,允許英國人民合法複製自己購買的數位檔案,包括音樂、電影、電視節目、電子書等,使用者可將檔案複製到私有的硬碟、雲端儲存空間、或其他數位裝置,也可再製成光碟以作為備份使用。
而複製的檔案只能作為自有備份使用。如販售複製的檔案給朋友、家人或用在其他商業用途仍屬違法行為,也不能將複製檔案借給朋友或家人,如允許朋友登入你的雲端硬碟使用檔案等。可合法複製的檔案也不包括任何影音串流服務。
所以,這整個法案的精神,其實還在著作的合理使用而已,可以重製讓自己在不同的地方使用或備份,連借都不能借,也不充許朋友連線進來分享。

參考網頁
http://www.bbc.com/news/technology-29448058

2014年10月15日 星期三

網路照片的著作權

據報載永慶不動產的副理刊登在網站上的物件照片,發現有2名同業拿來在自己的網站上用,經警告後,其中一人自動拿下,另一住商的業務員則認為:網站上的照片本來就可任意使用,直至最後態度軟化道歉,稱當初照片是從Google搜尋下載而來,看不到任何浮水印與所屬版權,因而誤用。
網站上的照片真的可以拿來任意使用嗎?
照片屬於攝影著作,為著作權保護的標的,殆無疑義,而著作權的取得,依我國的著作權法規定係於創作完成時即取得,無需申請,所以,我們在利用網路上的照片時要非常小心,否則很容易就會侵害他人的著作權。

2014年10月14日 星期二

禁業競止條款的有效性

某公司研發部經理在任職期間簽有保密契約,競業約款約定離職後3年內不得從事與原公司營業項目相同(含同種類)業務,若有違反,應無條件支付新台幣300萬元違約罰金,該經理於離職後2個月即至營業項目相同且處於競爭地位的公司任職,因此,原公司依系爭競業禁止約款,要求給付300萬元本息。

最高法院判決
1.原公司的經營範圍遍及全台,產品銷售世界各地,約定離職三年內不從事與上訴人營業項目相同(含同種類)之競業工作,其就限制員工就業之對象、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為何,均不具體明確,顯然限制員工於任何地域(含國內外或世界各地),均不得從事該公司經營範圍之工作,其地域之限制範圍顯然過大,逾越合理範圍,其約定妨害被上訴人之工作權,難認為有效。
2.該經理係自請退休,並獲有300多萬元退休金,應受有效且合理之競業禁止特約拘束,無有代償措施之保障。惟本件限制離職員工於區域及職業活動範圍上已逾越合理範圍,仍應認競業禁止特約條款為無效,自難令員工負該條款違約金之義務。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793號判決

2014年10月13日 星期一

2個以上的代理人,均得單獨代理

國內法人或自然人的商標及專利申請,可以委託代理人進行,也可以自行申請,國外的公司如果在台灣未設辦公地點,則一定要委託代理人辦理。
商標的展延如果商標權人委託2個以上的代理人,會不會委託無效呢?我們來看一個案例。
某公司委託B代理人申請商標,但委任書並無終止時間,商標期間屆滿前,B代理人即以該委任書辦理商標展延作業,並獲准。
該公司在商標權到期前又委託A代理人辦理商標權展延申請,該申請案因B代理人所申請已獲准,而被智慧局認定為重複申請而不受理。A代理人因此提出訴願與行政訴訟。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A代理人的商標延展申請案對商標人發生效力,但商標人委託B代理人的委任書沒有期限也沒有撤回代理權,因此,B所提的商標延展申請案亦對商標人發生效力。
2.系爭商標延展註冊申請有2個申請案,行政程序法第25條第1項:代理人有2 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第2項:違反前項規定而為委任者,其代理人仍得單獨代理。
3.既然2個代理人都受到商標權人的委任代理,均得單獨代理商標權人,任何一人所為之代理申請行為,均對商標權人發生效力,智慧局核定其中一案的申請,另一案即是重複申請,無再處分之必要。

參考資料:
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行商訴字第143號行政判決

2014年10月9日 星期四

專利師法部份條文修正

行政院於2014.10.2.通過專利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辛立法院審議,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1.執業方式
專利師之執業方式修正為設立事務所、受僱於辦理專利業務之事務所、及受僱於依法設立或登記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等三種方式。
2.委任辦理之業務範圍
將專利侵害鑑定、專利訴願與行政訴訟及專利諮詢等事項,增列為專利師得受委任辦理之業務範圍。
3.在職進修
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應持續參加在職進修,且每二年向專利專責機關提出完成在職進修之證明文件。
4.違法及違規行為
修正違法及違規行為態樣,包括未取得專利師證書或專利代理人證書,意圖營利而受委託辦理本法所定特定業務、專利師或專利代理人將章證借與他人辦理業務、不實刊登廣告招攬業務、未完成在職訓練、冒稱專利師或專利代理人等等,並將現行條文第32條先行政制裁後刑事罰之立法例改為逕處刑事罰。

2014年10月8日 星期三

再生能源的發展趨勢

WIPO跟Cambridge IP針對減緩氣候變遷技術,共同發表的最新報告:全球性挑戰:從專利文獻看再生能源技術的演進與政策的影響,以及實例,該報告發現:目前各國在生物燃料(biofuels)、太陽能(solar thermal)、太陽能光電(PV)及風能(wind)等領域的創新技術發展最快。

參考網址:
http://www.wipo.int/wipo_magazine/en/2014/04/article_0003.html

2014年10月7日 星期二

WIPO推出多語言專門術語資料庫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於2014.9.19.宣布,推出一個提供免費使用豐富的多語言科學和技術用語的資料庫WIPO Pearl,透過WEB介面,讓使用者更容易查尋和分享科學和技術知識。
該資料庫收錄10種語言的91,152個詞彙和14,951個概念,其都經過WIPO-PCT的語言專家和術語學家的確認,目前內容為專利合作條約(PCT)申請案中的術語,日後將增加其他領域,如商標、工業設計,以及WIPO所管理的其他條約中的術語。

WIPO Pearl的網址:
http://www.wipo.int/wipopearl/search/home.html

2014年10月6日 星期一

故宮古籍的著作權

據報載立委質疑故宮收藏的文淵閣四庫全書,未經授權就被大陸的三希堂出版,要求要追究責任。
接著我們從著作權的角度來分析,看看這種行為有那些侵權行為。首先四庫全書是語文著作是無庸置疑的,語文著作的保護期限:自然人為著作人的生存期間加50年、法人為公開發表後50年,顯然己經過了,所以,現在四庫全書的內容,就像三國演義、西遊記...等古藉一樣,屬於公共財。
報上又說民國70年代,故宮曾授國台灣商務印書館發行該套四庫全書,這涉及製版權的問題,對於沒有著作權的文字著作,製版人可以就文字著作整理印刷,然後就其版面專有重製的權利,但製版權只有10年,今年也沒有權權利了。
由於報紙沒有說的很清楚到底侵什麼權、需要授什麼權,也許這正是立委跟媒體的賣點,所以,本文只從著作權的角度分析一下侵權的態樣,也許還有其他法律的適用。

2014年10月2日 星期四

大陸將設知識產權法院

大陸在2014.8.31.通過設立知識產權法院,將在北京、上海、廣州設立實行跨區域管轄的知識產權法院,管轄範圍為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等第一審民事和行政案件,著作權、商標等民事和行政上訴案件的終審法院。

2014年10月1日 星期三

Core Wireless vs. Apple

Core Wireless Licensing於2014.9.10.在美國德州東區聯邦地院控告Apple所製造販售的iPhone與iPad系列產品,侵害Core Wireless所擁有的6項與行動通訊裝置特定功能或使用者介面相關之非標準必要專利(non-SEPs)、以及5項被宣告為ETSI(the European Telecommunications Standard Institute)通訊標準、包括但不限於GSM/GPRS、UMTS與LTE標準之標準必要專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SEPs)。
好玩的事來了,以上Apple被告的這些專利,原來都是Nokia的,到2011.9.才給Core Wireless,Core Wireless與Nokia有沒有什麼協議我們看不出來,但它宣稱澭有2000件Nokia的專利,看來Nokia除了自己做NPE外,還在外面也養了不少打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