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9日 星期一

Apple的手耭新專利

記得Apple的iPhone 6剛推出的時候,電視上報導的最多的是手機放在褲子的後口袋裏,一坐就彎的畫面。從USPTO公告的專利,可以發現它剛拿到一個新專利,未來iPhone很可能可以彎曲,甚至於折疊。
從專利看起來,這個技術不但可以讓手持式裝置外部使用具有延展性的外殼,連內部的零組件都可彎曲,也就是說,當手持式裝置被扭彎、摺疊的時候,它的電池、電路板等電子零組件都不會受到損傷。

US8,929,085
Title : Flexible electronic devices
Filing Date : 2011.9.30.
Issue Date : 2015.1.6.
Abstract :
Flexible electronic devices may be provided. A flexible electronic device may include a flexible display, a flexible housing and one or more flexible internal components configured to allow the flexible electronic device to be deformed. Flexible displays may include flexible display layers, flexible touch-sensitive layers, and flexible display cover layers. The flexible housing may be a multi-stable flexible housing having one or more stable positions. The flexible housing may include a configurable support structure that, when engaged, provides a rigid support structure for the flexible housing. The flexible internal components may include flexible batteries, flexible printed circuits or other flexible components. A flexible battery may include flexible and rigid portions or may include a lubricious separator layer that provides flexibility for the flexible battery. A flexible printed circuit may include flexible and rigid portions or openings that allow some rigid portions to flex with respect to other rigid portions

2015年1月15日 星期四

廣州市的專利政策發展

廣州市政府常務會議於2015.1.6.審議通過將於2015~2019年總投入RMB 4億元於專利工作專項財政資金,執行的方向將從原來支持專利申請和專利技術產業化,擴展至涵蓋專利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公共服務。

Smart的看法
大陸各地政府近年來都積的在推動智慧財產權的概念,二岸在這方面的競爭位置也在慢慢拉近,他山之石可以攻錯,我們的政策又是什麼呢?我們也推了一個貫徹保護智慧財產權行動方案,有興趣的朋友可以看一下: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539971&ctNode=7127&mp=1

2015年1月14日 星期三

Toyota對燃料電池專利免費授權

繼Tesla於2014.6.宣佈把他的電動車專利開放免費授權後,Toyota也在2015.1.宣钥要把他擁有的燃料電池、儲氫罐、電池控制系統等5,680件專利免費授權。這些專利包括了:燃料電池組的專利約1,970件、燃料電池控制系統專利約3,350件,高壓儲氫罐的專利約290件,氫能源供給的專利70件。

Smart的看法
眾車廠開發電動車這麼多年,一直無法順利上市,電池技術是一大瓶頸,它影響了電動車的續航力,也是目前各大廠正在努力解決的問題,Toyota把燃料電池的技術免費授權,其目的不外乎是想藉此讓燃料電池變成電動車電力來源的主流,順便把市場做大,當國內業者還在18650裏面打轉的時候,是不是該看看別人在玩什麼?

2015年1月13日 星期二

商標權的權利耗盡

安鵬科技於2006年申請Dino Lite Digital Microscope做為商標用於第9類商品,迪光公司曾為該公司之經銷商,替其推廣標有系爭商標之數位顯微鏡商品,2012.7.1.雙方經銷關係結束,迪光公司未經同意,仍繼續使用系爭商標中之文字Dino-LiteInc作為迪光公司之英文名稱及網域名稱,且在網站首頁正中央明顯放大系爭商標。安鵬科技認為迪光公司將系爭商標做為自己的商標使用,會使一般人誤認系爭網站為安鵬,因此,控告迪光公司違反商標法第68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業已侵害其之商標權。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附有商標之商品由商標專用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市場上交易流通後,商標專用權即已耗盡,對於持有或繼續行銷該商品之第三人,不得再為主張商標專用權。但為防止商品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則不在此限。
2.系爭網站上所銷售之系爭商品,為原告前曾售予被告迪光公司經銷之系爭商品,且被告迪光公司前因經銷合約所買受之系爭商品確實尚有庫存,系爭商品上所標示之系爭商標,顯然係由原告合法附貼之商標,原告自不得就標有系爭商標之系爭商品主張商標權。
3.系爭網站上於系爭商品旁雖另有標示系爭商標,被告是在系爭商品旁再次標示系爭商標,且將該商標之字樣放大,然此僅是行銷系爭商品之手法,雖仍屬系爭商標之使用範圍。
4.被告既係販售原告製造之系爭商品,故其使用系爭商標之行為,自不會破壞商標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之功能,亦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
5.因此,判決被告行為未侵害商標權。

參考資料
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民商訴字第49號民事判決

2015年1月12日 星期一

異議成立的申請案亦為先前技術

很多人都只認為公開或公告的專利案,才是先前技術,在申請之前被異議成立的專利申請案,是不是也是先前技術的一環,我們來看看這個案例。
某甲申請一新型專利經智慧局核准後,遭某乙舉發成立,某甲認為舉發案所用的先前技術是一個已經被異議成立的前案,認為不能當做先前技術為由,經訴願不成立後,遂提起行政訴訟。
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認為:先前技術係指系爭專利申請前已能為公眾得知之資訊均可作為引證資料,而專利申請案經公開或公告後已為公眾可知之資訊,即可構成先前技術的一部分,不論該專利案嗣後是否經放棄或撤銷,其已公開或公告之內容亦得作為引證資料。因而判決某甲敗訴。

參考資料
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行專訴字第51號行政判決

2015年1月8日 星期四

Youtube又遭告侵權

Youtobe上的內容一直有著作權的爭議,沈寂多時之後,又被告了。
Irving Azoff在2013年成立一家專業的音樂版權管理機構Global Music Rights,它的主要工作是幫助音樂著作權擁有者在全球進行著作權的授權和管理,客戶包括Pharrell Williams、Chris Cornell、John Lennon、The Eagles 等音樂巨星。
Irving Azoff已經向YouTube發出通知,要求立刻停播平台上的大約2萬首涉嫌侵權音樂作品,其中包括 Ira Gershwin、Geroge、Chris Cornell、Smokey Robinson,否則將面臨法律訴訟。

Smart的看法
數位匯流已是趨勢,Google也一直在朝這個方向努力,馬上就要推出的streaming服務會不會因此而叫停?也是值得我們後續觀察!

參考網站
http://www.hollywoodreporter.com/thr-esq/pharrell-williams-lawyer-youtube-remove-7598

2015年1月7日 星期三

Toshiba與Hynix的專利侵權案和解

一名曾任Toshiba合作企業的工程師涉嫌在 2008.7.偷偷複製Toshiba的NAND Flash資料,隨後跳槽 Hynix,將機密技術交給該公司,Toshiba於2014.3.向東京地院控告Hynix竊取商業機密,向Hynix求償近1,100億日圓。訴訟後案情急下,Toshiba於2014.12.9.宣佈雙方以330萬日元合解。

Smart的看法
商場上沒有永遠的敵人,端看利益分配,本案會和解,其實是有跡可循的,訴訟之後,2011年二家仍然一起在研發MRAM,未來還要合作研發次世代的半導體技術,可見訴訟只是一種手段,意思到了就要適可而止!

2015年1月6日 星期二

電腦伴唱機音樂授權單一窗口

國人習慣到餐廳吃飯時,都會唱個卡拉OK助興,但是,很多人不知道伴唱機裏的歌曲也是有著作權的,因此,很多餐飲業者常常會被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控告侵害著作權,往往不勝其惱。
其實,餐飲業者提供給客人唱歌的音樂,是利用到著作財產權人的公開演出權,本應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但是,實務上,伴唱機內所灌錄之歌曲眾多,餐飲業者要一一向所有著作權人取得授權,是非常困難的。
於是出現了一個類似代理制度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由這些團體代替著作權人跟使用者協議授權金,讓使用者向這個團體取得授權即可,不用再個別的找著作權人授權。
目前國內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有三個: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MCAT)、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TMCS),但是,一般商家不會知道伴唱機裏的歌要向那一個團體申請授權,甚至於以為只要向一家取得授權即可,殊不知伴唱機中的歌的著作權人可能會出現在三個團體中,只向一家繳授權金可能會被另外二家告。
為解決此一問題,智慧局與三家集管團體多次協調後,自2015.1.1.起店家可直接向單一窗口即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洽商授權並支付共同使用報酬率每年每台NT9,000元,即可一次取得三家集管團體的完整授權,合法利用著作,不必像以往需個別取得授權

2015年1月5日 星期一

Apple的會議室整合專利

當果粉引頸企盼Apple TV上市之際,大家應該都在好奇這個電視跟我們現在用的電視有什麼不同?
從Apple的專利中,我們可以看出一些端倪,它除了可以在家看電視用之外,它也可以用在公司的會議室中,透過數位多媒體裝置的技術,自動調整、控制會議室模式,也可以經由事件或是時間觸發開啟會議室系統。
在會議室模式,藉由數位多媒體裝置所提供的識別碼,可讓行動裝置連接上數位多媒體系統,直接將資料傳輸到該裝置不需用戶用遙控器來選擇。會議進行中,與會者想分享自己的資料給其他用戶時,也可以利用這個系統從桌機、筆電、智慧型手機傳送簡報、螢幕截圖、產品展示、照片或是影片到電視螢幕。

參考網站
http://udn.com/news/story/7087/572872

2014年12月30日 星期二

Rockstar將專利賣給RPX

2011年Apple為了跟Google搶Nortel的專利,最後由Apple、BlackBerry、Ericsson、Microsoft和Sony組成Rockstar專利聯盟,以45億搶標買下Nortel6000多件專利。落幕之後,由Rockstar聯盟成員瓜分取走各自需要的專利2000件,將剩餘4000件成立Rockstar Consortium LLC公司。
RPX於2014.12.24.宣布旗下子公司RPX Clearinghouse將以US9億元買下由Rockstar持有的專利,但這項交易尚需要由相關單位批准才能生效。
根據交易公告顯示Rockstar同意撤銷先前對HTC、LG 和 Samsung等公司的訴訟,且Rockstar聯盟成員公司可取得該4000件專利之非專屬授權,RPX也承諾未來會以FRAND授權,且宣稱以後也不會以此批專利再次控告 Android陣營廠商。
本案到此看來,似乎Android的專利戰已經結束,RPX拿到專利要怎麼賺錢呢?據說RPX要以吸收會員的方式來取得授權金,這就讓我們繼續看下去吧!

2014年12月29日 星期一

香港的專利市場

香港目前由律師協助申請專利事宜,根據香港官方統計,自2007年以來,相關智慧財產權活動的出口總值平均每年成長8%,在2012年達到近40億港元。在智慧財產權活動的入口總值,自2007年起平均每年的增長率為6%,2012年的總值也超過150億港元。
為吸引大量外商借香港作為跳板,先來香港申請專利再進入大陸,香港政府公布香港專利制度發展的未來路向,主要措施包括設立原授專利制度,同時保留現行的再註冊制度,長期則會制訂全面的制度,建立專利代理服務。

Smart的看法
從香港的策略來看,他是希望成為外國人進入大陸的門戶,制度一旦成形,市場上對專利人員的需求,也可能會增多,目前大家都跑到大陸考代理人,如果香港有自己的代理人制度,可能大家又要一窩蜂跑去香港考了,專利人也是蠻命苦的。

2014年12月25日 星期四

侵權訴訟的請求時效

安源資訊在2004年與維文公司簽約,由維文提供印刷防偽的專業技術,開發、設計與生產安源所需票券ibon,雙方並簽立專案合作同意書、保密協議書等採購契約。
維文認為安源在2010年取得防偽設計的軟體後,就自行對外採購,侵害該公司的營業秘密,遂於2012.11.15.提起訴訟,並要求1,712萬元的損害賠償。
智慧財產法院認為:維文在2010.9.15.就知道安源可能侵權,到2012.11.15.才提起訴訟,已超過2年的請求時效,因此,判決維文敗訴。

Smart的看法
任何抾律都有時效性,權利人發現權利被侵害,就要趕快行使權利,本案就是最好的例子,而且營業秘密一旦被公開,就不成秘密了,權利人更要慎重保護自己的權利。

2014年12月24日 星期三

Apple的防摔專利

使用手機最怕不小心掉到地下,輕者皮破或變型、重者螢幕破掉,為了改善這些問題,Apple研發出一個技術,偵測與改變裝置掉落的方向或角度,再利用裝置上的陀螺儀及加速度等感測器將裝置的所在位置、行進速度、掉落方向等訊息傳送到處理器,計算出裝置掉落的高度、速度、可能的撞擊力等,驅動偏於一側的馬達來改變掉落中裝置的重心,進而讓裝置的機身沿軸線旋轉,安全著陸。

US8,903,519
Title : Protective mechanism for an electronic device
Filing Date : 2011.9.16.
Issue Date : 2014.12.2.
Abstract
An electronic device including a processor, a sensor in communication with the processor and a protective mechanism. The protective mechanism is in communication with the processor and is configured to selectively alter a center of mass of the electronic device. Additionally, the electronic device also includes an enclosure configured to at least partially enclose the processor and the sensor.

2014年12月23日 星期二

大陸手機專利戰新局勢

Qualcomm目前跟大陸合作的手機業者,都會簽訂反向專利授權協議,這個協議任何購買和使用Qualcomm晶片的公司,必須將公司本身持有的專利免費授權給Qualcomm,並且不能憑藉此專利向其他使用Qualcomm晶片的手機廠商收取專利授權費。
簽這個協議有什麼好處呢?Qualcomm就像一個大的patent pool,只要跟他授權過的廠商,專利就會被放進來變成公用的,所以,專利數量少的公司就賺到了,只要繳授權金給Qualcomm,就可以免費用其他公司的專利。
但是,Qualcomm的這個行為發改委認為違反反壟斷,除了可能面臨10億RMB的罰款外,這個協議也取消。
反向專利授權協議取消後,專利數少的公司在交互授權的談判上,可能就會吃大虧,大陸手機業者間的競爭態勢也可能因此而改變。

2014年12月22日 星期一

乾隆皇帝的著作權

據報載: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104年度國立故宮博物院單位預算,會中通過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陳○○提出的主決議案:故宮推出「朕知道了」紙膠帶,大陸也處處可見贗品,北京故宮近期推出一系列文創商品,包括朝珠耳機和「朕就是這樣漢子」摺扇,要求故宮應在1個月內查明侵權事實,並儘速提起訴訟,將檢討報告送交教委會委員。
委員會決議建請故宮應成立打擊著作權侵犯的專責單位,並有效積極處理故宮著作權遭侵犯案件;以及建請故宮從105年度起,應考量故宮文創精品著作權遭侵犯情形,增列打擊著作權侵犯的律師費用,以有效打擊故宮著作權遭侵犯違反情事。
這真是件很有趣的新聞,不知道立法委員們知不知道我國的著作權法從什麼時候開始有的?就算乾隆時代已經立法,著作權的保護期限也過了,如果「朕知道了」這句話真的是乾隆講的,他的著作權保護期限也過了,即使沒過,這句話是不是構成著作權保護的要件,也有待商榷。否則,「我知道了」這句話是不是也有著作權呢?嘿嘿,如果真的這樣,可就妙了,以後可能誰都不知道了!
既然「朕知道了」這句話沒有著作權,北京故宮還可能侵什麼權呢?我不知道故宮的商品上有沒有打他的商標?商標有沒有在大陸註冊?唯一有可能侵權的是對方打著故宮商標的名義推出商品,那是侵害商標法而不是著作權法,但是,如果故宮的商標沒有在大陸註冊,那侵害的是什麼呢?我很好奇故宮1個月後的報告會怎麼寫?讓我們接著看下去....

2014年12月18日 星期四

小米風暴

小米正當紅,他的手機目前在全球出貨已經排名第三,也積極的布局印度市場,除了現有的紅米1S及紅米Note外,還計畫在2014.14.於印度推出4G版紅米Note、2015推出小米4。
就在小米意氣風發打算打敗Apple、Samsung的時候,2014.12.8.印度德里高等法院同意發出單方裁定(ex parte order),認為小米侵犯Ericsson標準必要專利(SEPs),將禁止小米在印度進口及銷售手機。

Smart的看法
以本案來看,法官認為小米違反FRAND原則,因而單方裁定禁制令,顯然Ericsson看起來是有按FRAND原則想要授權,而小米可能不願意。
這個可能是跟大陸以往對智財的尊重態度有關,我們不予置評,但是,這個案例給我們很好的啟發,對於SEP如果不能迴避,抄襲不一定是最好的解方案,如果產品要行銷國際,更不可能對SEP視若無睹,也許國內的司法、行政可以偏袒、保護,出門在外就立刻見真章!

參考資料
http://www.patentlyapple.com/patently-apple/2014/12/indian-court-bans-xiaomi-smartphones-over-ericsson-patents.html

2014年12月17日 星期三

日本商標上WIPO資料庫

日本特許廳公開表示,從2014.11.27.開始提供日本商標公報訊給世界智慧財產權機構(WIPO)所建置的商標資料庫(Global Brand Database),今後將可以在前述資料庫中搜尋到登載有日本商標註冊資訊的商標公報。

Global Brand Database
WIPO於2011.3.所免費提供的資訊服務,目前資料庫約1400萬筆資料,2014.5.起開始提供了上傳圖片檔案檢索類似圖形商標的圖像檢索功能。
目前資料庫提供服務的國家包括美國、澳州、加拿大、新加坡、紐西蘭、瑞士、菲律賓、丹麥、以色列、蒙古、埃及、柬埔寨、愛沙尼亞、阿聯酋、阿曼、阿爾及利亞等16個國家。
資料庫網址
http://www.wipo.int/branddb/en/

2014年12月16日 星期二

快剪商標判決定讞

王嘉鋒原本是聯電工程師,派駐新加坡期間接觸日本的快速剪髮,2006年辭職回台,成立快克企業社跨足理髮業,在台南一家量販店創立第一間F100極速剪髮店面,並邀林姓男子等7位合夥人投資,全台快速展店超過70家。
2011年集團已分家後,王主張,當初公司的商標F100極速剪髮、QC百元剪髮、美髮大師是由他獨自申請註冊,擁有專用的商標權,要求7名股東不准使用,並求償158萬多元。
合夥人提出財報資料與會議紀錄佐證3個商標是合夥資產之一,由股東出錢分攤商標註冊費,委託王男全權處理卻被擅自登記為個人所有,最後,法院佐以王男與股東間的電子郵件發現,當初是8合夥人共同商議成立快速剪髮事業,且將完成商標申請做為發展事業的其中項目,該商標非王所獨有,判決王應將商標改登記為8名股東共有,股東也不須賠償。

Smart的看法
台灣很多的中小企業老板,往往有我就是公司、公司就是我的想法,專利或商標常常登記成自己的,這在獨資事業比較不會發生問題,合夥企業就會發生類似事件,這是應該特別注意的。

2014年12月15日 星期一

商標的識別性

將具有識別性的單一圖形組合在一起,是不是仍具有識別性,可以成為商標的標的呢?今天來看看這個判決。
某公司將4個經設計之菱形花紋圖形分置上下左右共同組成之一大菱形圖形,整體圖樣為一經設計之裝飾性圖形,以之申請商標,遭智慧局以無識別性為由核駁。
行政訴訟時,原告主張:
1.其關係企業亦以本件商標之部分圖樣註冊多件商標,系爭商標只是這些商標的組合,自亦具識別性。
2.個別圖案均出自原告獨創,早已註冊並使用在指定商品上,透過大量廣告宣傳、商品行銷,消費者已相當熟悉,具有後天識別性。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商標圖樣是否具識別性,應就該商標圖樣整體外觀予消費者之印象綜合判斷,若該商標圖樣為多個不同的單一圖形所構成,縱然個別之單一圖形本身具識別性,組合後之商標圖樣仍非必然具有識別性。

參考文獻
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行商訴字第29號行政判決

2014年12月11日 星期四

行政訴訟期間的新證據

行政訴訟程序中所提出的新事證,有沒有什麼限制呢?可不可以提出跟原處分無關的事證呢?我們來看一個案例。
某甲原以系爭專利違反申請權共有,應由全體共有人提出申請之規定為由,提起舉發案,經智慧局作成舉發不成立之處分,訴願亦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時,又提出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及創作性的事證。
對於新提出關於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及創作性的新事證,智慧財產法院認為:
1.就撤銷專利權之行政訴訟所提之新證據,應就同一撤銷或廢止理由所提者,方可適用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3條第1項規定。
2.在行政訴訟階段才提出的新事證及原告主張之理由,均未經訴願程序,且訴願階段亦僅就專利申請權共有之部分爭執,並未爭執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及創作性之理由。
3.訴願時主張撤銷專利的理由與行政訴訟的主張,兩者顯非同一撤銷或廢止之理由,自無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3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4.對原告提的新證據主張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及創作性之部分,已非屬本件行政訴訟之審理範圍。

參考文獻
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行專訴字第68號行政判決

2014年12月10日 星期三

SEP與禁制令

專利是一種排他的權利,禁制令往往是專利權人用來排除侵害的一個工具,但是,SEP是不是適合用禁制令來排除侵害呢?有人認為SEP的專利權人已經同意FRAND的授權條件,所以不適用禁制令來排除侵害,除非標準的實施者拒絕進行授權協商。當然,也有另一種聲音,認為禁制令的壓力可以促使協商達成共識,避免可能的被授權人惡意拖延協商。
在Microsoft vs. Motorola案中,第9巡迴上訴法院認為:SEP的專利權人做出的FRAND授權承諾,隱含著保證不會採取行動排除技術使用人使用該技術。在Realtek vs. LSI案中,法院認為:SEP的專利權人承諾依FRAND條款進行授權,就是承認權利金其實就是對其專利損害的適當補償,在沒有跟技術使用人提出授權邀約前,就申請禁制令是違反FRAND授權承諾。
Apple vs. Motorola案中,法院也是主張SEP權利人的FRAND承諾,就是同意權利金是使用其專利的補償金,除非技術使用人拒絕支付符合FRAND條件的權利金,否則,不應核發禁制令。
從以上的案例看來,如果技術使用人沒有拒絕跟SEP的專利權人談授權,SEP的權利人要申請禁制令好像不是件容易的事,這應該也是業者面對訴訟要有的認知。

2014年12月9日 星期二

SEP的侵權訴訟

SEP既然是實施產業標準不可迴避的專利,專利權人的權利與標準實施者的利益都要取得衡平,所以,標準制訂組織才會要求SEP的專利權人要揭露專利,而且要依FRAND的條件授權。
但是,SEP是在標準還沒有確定前就已經揭露了,它的claim到底是不是落入標準的範圍?即使落入標準的範圍,如果是標準的選擇條款,我們是不是還有侵權?業者在與SEP的專利權人訴訟前,都要先澄清。
如果系爭專利的claim都是標準的構成要件,我們就要特別小心了,如果全部都實施了,就落入全要件原則,造成文義侵害,如果有一個以上的要件沒有符合,就不符全要件原則,未造成文義侵害。
另一種情況是系爭專利的claim比標準的構成要件大,我們如果只實施標準含蓋的部分,就不會實施到所有專利範圍,就符合全要件原則的要件不足原則,不會造成侵害,但是,如果把不是標準的要件也含蓋了,那就會符合全要件原則。
所以,在訴訟的過程中,我們在解釋claim時,可以設法加入標準沒有的的技術功能或特徵,限縮claim的範圍,讓它跟標準不同。也可以設法讓某些claim落入標準的選擇性條款,如果我們沒有實施選擇性條款,就不會侵害了。

2014年12月8日 星期一

SEP授權原則

SEP是實施標準時,無法迴避的專利,既然無法迴避,如果沒有約束,被授權人可能會被予取予求,為了讓SEP的權利人與標準實施者間的利益衝突取得衡平,因此,標準訂定組織在揭露SEP時,都會要求SEP的專利權人要讓被授權人能以FRAND的條件取得授權。
FRAND: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

2014年12月5日 星期五

SEP也可能不是SEP

SEP是怎麼來的呢?大多數的標準制訂組織是不會審查專利是不是具備技術的必要性,都是由專利權人自行揭露它是SEP,而且它往往是在標準定案前,就被要求要揭露,站在專利權人的立場,就會從寬解釋,把他認為可能是的專利都放進SEP中。
既然程序上,SEP是由專利權人自行認定、揭露,標準制定組織又沒有審查,而且又要求在標準訂定前就要揭露,這麼多變數糾葛在一起,問題就來了:
1.標準在制定的過程中,是不斷的妥協、調整,如果當初宣告為SEP的專利技術,在標準形成的過程中,最後在定版中沒有被保留,它還是不是SEP?
2.如果這個當初宣告為SEP的專利申請案,最後也拿到專利,但是,它的技術在標準最後定案時,被列為選擇性條款,它還是不是SEP?
3.當初被揭露為SEP的專利申請案,在審查的過程中,它的申請專利範圍如果被限縮,而沒有完全符合標準的內容,它還是不是SEP?
被揭露是SEP的專利到最後也可能不是SEP,業者在談授權或被告時,是不是要特別小心的查證呢?免得被當肥羊宰。

2014年12月4日 星期四

標準必要專利

無線充電的技術標準還沒有出來之前,現在至少已經有3群人正在積極投入搶占山頭,再仔細的看一下這3群人,發現這3群人裏面,很多人是腳踏二條船,甚至是三條船,研發其實是很燒錢的,為什麼他們願意花資源投入在不同的技術研發上呢?
很多產業都有產業標準,當產業標準確定後,所有產品都會跟據這個標準來製作,非主流產品就會慢慢消失在市場上,這也是大家為什麼願意花錢重複研發的最大誘因,因為萬一押寶錯了,市場就沒了,這可是茲事體大啊!誰都承擔不起這個責任。
另外還有一個很重要的誘因,就是這些先進入者,在訂定標準的過程中,因為可以掌握技術發展的方向,就可以把重要的技術先去申請專利,再把它變成標準必要專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 SEPs),然後錢就滾滾而來!
標準必要專利的定義,各組織的定義大同小異,綜而言之,就是在實施標準時,無法迴避的專利,既然不能迴避,又是產業標準中一定要用的技術,那業者就只好花錢消災、付買路錢了。

2014年12月3日 星期三

台日將實施生物材料寄存相互合作

專利法規定:申請生物材料或利用生物材料之發明專利,申請人應將該生物材料寄存於指定的寄存機構。
因為專利採屬地主義,所以要在各地辦理註冊,因此,就發生要在各申請國重複寄存的問題。
為解決這個重複寄存的問題,如果是布達佩斯條約的會員國,就可以在布達佩斯條約所承認的任一個國際寄存機構寄存該生物材料,即可多國申請,而不必在各國重複寄存。但因我國並非布達佩斯條約的會員國,所以無法請求分讓寄存在國際寄存機構的生物材料。
亞東關係協會與日本交流協會於2014.11.20.就臺灣與日本專利生物材料寄存相互承認簽署合作備忘錄,智慧局也將於簽署後公布臺日專利程序上生物材料寄存相互合作作業要點,未來無論是日本人來我國申請專利,或者我國人去日本申請專利,都只需就近在地寄存,而不必重複寄存。

2014年12月2日 星期二

出售智慧財產的營業稅

我們都知道出售有形的貨物或服務,買受人需負擔5%的營業稅,如果出售的是無形資產,需不需要繳營業稅呢?
根據營業稅法的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依法課徵營業稅。所以,我國的營業稅課徵的認定是提供地及使用地原則,只要是勞務的提供地或使用地,有一個是在我國境內時,即需課徵營業稅。
因此,出售無形資產的專利權或商標權是否要繳營業稅,可分3種情況:
1.銷售國內的智慧財產
把國內的專利權或商標權出售給他人,因為提供地在國內,自然是需要繳營業稅。
2.銷售國外的智慧財產給國內業者
國內廠商把自己在國外的專利權或商標權出售給國內廠商,因為使用地點在境內,亦屬於需繳納營業稅的態樣。
3.銷售國外的智慧財產給國外業者
國內廠商把自己在國外的專利權或商標權出售給國外廠商,因為提供地與使用地都不在境內,因此,不需繳納營業稅。

2014年12月1日 星期一

智慧財產權的授權運用

智慧財產的授權,不論是授權方或者是被授權方,其實都是存在某程度的權謀,也就是各為自己的利益在盤算著。
Nokia及Microsoft都是其中的高手,Nokia在2014.1.將手機部門賣給Microsoft後,專利跟商標都沒有賣斷,而是採取授權的方式,授權給Microsoft使用,保留了自己使用的彈性,據說雙方協議:Nokia在2016年底之前不能推出自有品牌智慧型手機產品,在2024年前也無法推出採用Nokia品牌的功能手機,但沒有說不能授權給別人生產。
Microsoft也不是省油的燈,他在拿到Nokia的手機部門後,也不打算用Nokia的品牌,於是在Lumia系列手機取消使用Nokia品牌名稱,改用自己的品牌。

Smart的看法
從這二家公司的授權策略與運用,讓我們對智慧財產有了更深一層的體會,被授權人可能會在授權後,把授權的商標棄之不顧,讓競爭對手的商標就此消失,權利人在授權時就應該想到各種方案,像Nokia就沒有排除可以授權給第三者的權利,碰到這種情形還可以稍做挽回,減少損失!

2014年11月28日 星期五

Google與LG簽訂交互授權協議

繼Samsung與Cisco之後,LG也在2014.11.5.跟Google簽訂交互授權協議,雙方可以使用對方目前所持有的、以及在未來10年內將申請的各項專利技術。

Smart的看法
Google會積極的與不同廠商簽專利授權,應該是跟前幾年Apple一直追著用Android的手機廠打有關,Google雖然在這幾年買了不少專利,但是,有沒有辦法擋的住Apple、Microsoft、Nokia的專利攻勢,目前還看不出來,這樣的交互授權的效應,還有待持續觀察。

2014年11月27日 星期四

USPTO與SIPO電子交換機制

USPTO和SIPO於2014.10.起以電子方式直接交換專利申請案的優先權文件,雙方在不增加申請人額外花費的情況下,透過2局的電子檔案管理系統,即可取得申請人提供給對方的優先權文件電子檔案。申請人將不再需要取得或申請紙本優先權文件。

參考網址
http://www.uspto.gov/news/pr/2014/14-28.jsp

2014年11月25日 星期二

競業禁止

包喬弘於2008.8.1.與鴻海簽立誠信廉潔暨智慧財產權契約約定書,依約定書包喬弘負有保密義務,不得於離職後2年內至鴻海的競爭廠商任職,鴻海依約定書負有給付離職後兢業禁止的補償費義務。
包喬弘在2013.8.24.以家庭因素為由向鴻海申請留職停薪3個月,2013.10.24.至鴻海的競爭廠商,矽瑪公司擔任總經理一職。
鴻海隨即清查發現包喬弘在鴻海的電子郵件帳戶中,將鴻海所有產品中與市場價格、利潤、成本等有關的電子郵件資訊,傳送至包喬弘的個人帳戶中。因而認定包喬弘違反離職後兢業禁止義務及侵害鴻海的營業秘密,因此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告訴。
智慧財產法院認定雙方簽訂的保密約定書關於兢業禁止條款有效,包喬弘在離職後2年內到鴻海的競爭廠商任職,違反該條款,且包喬弘在離職前,在其電子郵件帳戶中將鴻海的經營管理資訊,有傳送至個人電子郵件帳戶行為,構成不當侵害營業秘密行為。
因此判決,被告應於兢業禁止期間期滿日即2016.4.2.前,不得在鴻海競爭廠商任職,並且依保密約定書的約定,應將原告已給付的兢業禁止條款補償費,與最近3年已給付的獎金及員工分紅股票返還鴻海。

2014年11月24日 星期一

歐洲電子商務信賴標章

歐洲電子商務組織(Ecommerce Europe)董事會成員最近與歐盟議會高階代表開會討論歐洲電子商務策略與方向,會中訂定了歐洲電子商務策略的優先次序,以解決跨境電商經營的困難,並提出歐洲電商組織各成員國如何協同合作的新方法。
這次的會議目標是要建立一個更好的跨境電子商務的規範,希望提出一個讓電子商務與消費者都容易遵循與理解,並可同時適用於歐洲電子商務成員國間的簡單與明確規範。
最後決定發佈一種電子商務的信賴標章(Trustmark logo),預計 2015年Q1便可開放線上電子商務提出申請,當消費者在電子商務的網站購物時,看到這個信賴標章,即可立即知道這家電子商務的廠商,具有符合歐洲與各成員國內的電子商務相關法規。

參考資料
http://www.ecommerce-europe.eu/news/2014/e-commerce-executives-discuss-priorities-with-new-european-commission-and-european-parliament

2014年11月20日 星期四

職務上專利的認定

專利法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簡單的一句話,但是爭議很多,到底什麼才是職務?是職稱還是工作?
智慧財產法院認為:職務與否的判斷之重點在於受雇人所研發之專利,是否係使用雇用人所提供之資源環境,與其實際之職稱無關,甚至與其於契約上所約定之工作內容無關,而應以其實際於公司所參與之工作,及其所研發之專利是否係使用雇用人所提供之資源環境為判斷依據。

Smart的看法
從這個判決來看,即使是研發主管,他申請的專利也是公司正在研發的項目,如果公司無法證明他有利用公司的資源,就是非職務上的發明囉!

參考資料
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民專訴字第72號

2014年11月19日 星期三

社區外牆彩繪的著作權

最近流行社區營造,很多的社區都把門口的矮圍牆,以當地的風土民情做彩繪,都非常有創意,參觀的人可不可以把彩繪的圍牆拍照做成明信片販售呢?
圍牆上的彩繪具有著作權,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拍照有沒有侵害著作權呢?
著作權法第58條規定,在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
所以,遊客把圍牆上的彩繪拍成照片、做成明信片是一種合理使用的行為,不造成著作權的侵害。

2014年11月18日 星期二

商標的善意先使用

如果你的logo使用多年但未申請商標,卻遭後申請商標的商標權人提告商標侵權,你該怎麼辦呢?
智慧財產法院認為:商標法對於侵害他人商標權之行為所為之處罰規定,係以明知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而販賣者或意圖販賣而持有,為其犯罪構成要件。
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有故意之不法意圖,而其客觀上則必須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者,始足該當,否則,仍屬不能成立本條犯罪。
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善意並非以其不知他人商標之存在為判斷基準,而係以其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時,並無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之不正競爭意圖為判斷基準。
所以,只要二者商品有明顯區別,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之不正競爭意圖,即屬善意先使用之行為,即不受系爭商標權效力拘束。

參考資料
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刑智上易字第50號刑事判決

2014年11月17日 星期一

舉發案在行政訴訟階段的新事證

專利的舉發案在進入行政訴訟程序時,舉發人可不可以再提新事證,來證明該專利不具進步性,這個做法從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可以看出可分為2個狀況來判斷。

1.舉發不成立時
舉發案不成立,舉發人為行政訴訟的原告,其所提之新事證,行政法院若不審酌舉發人補提關於專利權應撤銷之新證據,將造成舉發人於行政訴訟判決確定後,仍得以新證據,就同一專利權再提出舉發,並衍生另一行政爭訟程序之情形。
因此認為:就專利舉發案而言,係經專利專責機關為舉發不成立,專利舉發人於對專利專責機關之處分不服而以該專責機關為被告所提起之行政訴訟,始有適用當事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就同一撤銷或廢止理由提出之新證據,智慧財產法院仍應審酌之的規定。

2.舉發案成立時
舉發案成立時,所提的行政訴訟,原告為專利權人,參加人或被告可不可以提出新事證?智慧財產法院認為:行政訴訟之目的在審究作為被告之專利專責機關該撤銷專利權之審定是否合法,如被告(專利專責機關)或參加人(舉發人)得提出關於撤銷專利權之新證據,則爭訟之事實基礎已然變動,顯已脫離原有撤銷訴訟關於原處分合法性審查範圍,與行政撤銷訴訟之本旨不符。
考量專利權人於專利舉發成立而撤銷專利權之行政訴訟中,已無從就該等新證據之提出為更正申請之防禦主張,如准許被告或參加人得提出新證據,對專利權人之程序利益與攻防地位平等均有妨礙,且與行政撤銷訴訟之本旨亦不符。
因此認為:於舉發成立由專利權人作為原告所提起之行政撤銷訴訟,作為被告之專利專責機關及參加人之舉發人均非屬得提出撤銷專利權新證據之當事人。

參考資料
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行專訴字第11號行政判決

2014年11月13日 星期四

專利的優惠期

專利的優惠期是指提出專利申請案時,在申請日之前某特定期間內,對所請技術內容的公開,可被排除在本案申請案先前技術的範圍。優惠期的制度可以使得因故在提出專利申請之前即已公開技術內容之人,仍有取得專利權之可能,但是,由於技術已經公開,也可能會讓第三人認為技術已公開,以為是公共財,便投入資源加以實施、利用,如果申請人事後主張優惠期,公開內容仍可能取得專利,就會使得該第三人可能擔負侵權責任,而其先前投入付諸流水。
所以,優惠期必須要訂有主張事由及主張期限,才不會讓善意的第三人遭到權益上的損害。

2014年11月12日 星期三

上海自貿區成立專門的知識產權局

上海自貿區管委會經過上海市政府批准,成立專門的知識產權局,將在區內實踐專利、商標、版權三合一管理,以解決智慧財產領域不同主管機關事權不一,造成權利保護之漏洞等問題。

2014年11月11日 星期二

穿戴式裝置的智慧財產權

穿戴式裝置正逐漸的走入市場,除了智慧型眼鏡、手錶和運動手環等穿戴式裝置外,還有許多是透過APP與智慧型手機和平板電腦等行動裝置互動,用來追蹤使用者的睡眠、健康及運動傾向,預計在2014年就會產生約有US30億元的商機。
穿戴式技術產業雖然正處於起步的階段,但也可能會面臨一些智慧財產權方面的挑戰,WIPO就發表過一篇文章,提出穿戴式裝置會面臨的智慧財產議題。
穿戴式技術在設計上未來將以功能取代外觀,但是現有的國際智財權對服裝和鞋類的3D設計保護,仍存在著差異與不確定性,這將可能會影響到穿戴式裝置的創新。
穿戴式裝置所產生的大量數據,其所有權屬於誰,又是另一個爭議的焦點,如果這些資料能產生出龐大的商機,這的利益又是屬於誰的?

參考網站
http://www.wipo.int/wipo_magazine/en/2014/03/article_0002.html

2014年11月10日 星期一

電商未行、商標先行

商標不是只在實體世界上需要,虛擬世界裏一樣是兵家必爭之地,11月11日本來只是365天中的一天而已,自從幾年前阿里巴巴把它抄成光棍節後,變成一個網路商機,大家都期待雙十一商機的來臨。
聽說阿里巴巴在2011.11.1.就把雙十一註成商標,今(2014)年雙十一還沒到,就在10.30.向媒體通發了一封通告函,要求各大媒體不要為其他電商企業發佈帶有雙十一字樣的內容,否則構成侵權。
此舉在大陸造成一片嘩然,大家都不認為這個可以申請商標,但是,事實是阿里巴巴確實已經拿到雙十一的商標,除非被撤銷,不然它就是有權利。
目前阿里巴巴在台灣還沒有拿到雙十一的商標,以後會不會拿到,我們不知道,這給從事電子商務的業者一個很好的啟示,商標、品牌都是要事先規劃的,不能走一步算一步,我想,阿里巴巴對於雙十一商標的申請,一定也是有策略規劃的。

2014年11月6日 星期四

副廠印表機耗材的專利訴訟

印表機的銷售商業模式一直是低價主機、高價耗材,將技術難度高、製造成本高的印表機以低價銷售,建立進入障礙,再透過耗材銷售來取得利潤。
各印表機的廠商為了確保後續的耗材市場,除了專利外,都會在耗材的控制技術上動手腳,如利用耗材上的晶片記錄耗材工作中的各項參數,除可提升耗材的技術門檻外,同時透過控制程式限制副廠耗材進入市場。
即使原廠如此費盡心思的建立進入障礙,但是,副廠耗材還是可以破解控制晶片,順利進入市場。
為了打擊防冒,HP於2014.10.6.就在加州北區聯邦地方法院控告Apex Microelectronics Co., Ltd.(珠海艾派克微電子有限公司)、Ninestar Image Tech Limited(納思達影像科技有限公司)及其美國子公司Ninestar Technology Co Ltd侵害HP的US 6,089,687、US 6,264,301及US 6,454,381等3件專利。

2014年11月5日 星期三

智慧局修訂托兒所、幼稚園服務分類

因應教育部修訂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發布托兒所及幼稚園改制幼兒園辦法,智慧局配合修訂將不再核收第43類之托兒所、第41類之幼稚園為指定使用服務之名稱。
原列載於第41類之幼稚園,應修正為幼兒園,以提供幼兒啟蒙階段的教育服務為目的,第43類之托兒所應修正為幼兒照顧服務,以提供幼兒照顧為目的。
但二者係為應互相檢索之服務,屬構成同一或類似之服務,彼此仍有排除以相同或近似之商標申請註冊,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之效力。

2014年11月4日 星期二

智慧局開放專利商標open data

政府是擁有大量open data的單位,近年來要求政府開放open data給民間運用的聲浪日益高漲,政府各部門無不積極因應。
智慧局也從2014.10.27.起,正式開放專利商標公報開放資料集網站,提供發明公開公報、專利公告公報、商標註冊案公報及商標權異動公報等開放資料免費下載。
鑑於前幾天有人寫一個辨認電信公司是否為網內互打的APP,因為使用了公眾資料庫而被判侵害個資法的案例,未來使用這個資料庫的使用者,也要小心個資的問題。

專利商標公報開放資料集網站網址: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532697&ctNode=7127&mp=1

2014年11月3日 星期一

告別式音樂的授權

報載雲林縣一家葬儀社辦理一場告別式,儀式開始前,樂師演奏針線情,被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以違反著作權法提告,此事造成業者與喪家都不滿,到底在這種場合需不需要授權?
智慧局對告別式所用的音樂,也有相關說明:
音樂著作如果還在權利期間內,即需取得授權才能播放,委託禮儀公司辦理告別式所用的音樂屬公開演出,需取得授權。如果係喪家自行播放,因參與者均為家人,則不構成公開演出,不需授權。

2014年10月30日 星期四

Magnacross控告一票通信公司

Magnacross向美國德州東區地方法院控告HTC、BlackBerry、Microsoft、LG...等公司所製造的智慧型手機、平板電腦、藍芽耳機、活動追蹤器、智慧手錶等相關裝置,都侵犯了該公司的US6,917,304號專利,要求這些侵權業者予以損害賠償,且數目不能少於合理的權利金等相關費用。

本案被告群
Best Buy Purchasing LLC
BlackBerry
Fujitsu America Inc.
HTC America Inc.
LG Electronics USA Inc.
Microsoft
Motorola Mobility LLC
Samsung Electronics America Inc.
Sony Electronics Inc.
中興通訊美國分公司

US6,917,304
Title : Wireless mutliplex data transmission system
Filing Date : 2000.2.28.
Issue Date : 2005.7.12.
Abstract :
A method and apparatus for wireless transmission of data through a communications channel between at least two local data sensors (for example automotive diagnostic data sensors or NVH sensors), which may include a primary data-processing function, and data-processing function (for example a PC) to receive data therefrom. The system provides for asymmetrical division of the communications channel on a frequency or time-division or packet-switching basis so that the corresponding asymmetrical data transmission requirement of the local data sensors are matched to the capacity of their respective sub-channels whereby a single channel is capable of transmitting all the required data. A particularly practical application is to noise vibration harshness analysis of wireless-transmitted data from three-dimensionally spaced NVH sensors enabling special pinpointing of vibration sources in automotive warranty analysis studies.

2014年10月29日 星期三

小米可能是Apple下一波訴訟對象

當小米手機的市占率節節上升之際,報載Apple的設計總監在某個公開場合,對小米的行為表達不滿,聲稱:這根本是抄襲行為!而Apple會不會對小米的抄襲採取訴訟,則值得我們持續觀察。
有人覺得奇怪,為什麼Apple以前怎麼都不告小米?道理很簡單,訴訟的成本本來就很高,每個專利權人採取訴訟,都是為了得到被告的授權金,小米以前不夠大,訴訟當然不敷成本,現在小米長大了,可以付得起賠償金跟授權了。
小米預估其手機在2015年的出貨量將超過1億台,這將嚴重威脅到Apple的iPhone市場,而且最重要的是小米長大了,可以付的起錢了,加上小米目前的專利數跟Apple比起來還差很多,一時之前他很難跟Samsung一樣也對Apple全面發起專利戰。

2014年10月28日 星期二

knowhow不得攤提費用

所得稅法第60條規定,營業權、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及各種特許權等,限以出價取得者為資產。而knowhow並未列在其中,財政部認為:knowhow若未取得專利權,因無法定年數可作為計算攤折的依據,不適用所得稅法第60條規定,因此不得分年攤提費用。

2014年10月27日 星期一

新加坡將成立國際商業法庭

新加坡律政部於2014.10.7.向國會提交一份憲法修正案,預計2015年成立國際商業法庭中心(Singapor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urt, SICC),以解決來自亞洲的跨境貿易和投資的成長所帶來的國際商業訴訟糾紛及專利訴訟。
設立國際商業法庭將提升新加坡的地位,成為亞洲爭議解決之主要場地,預計將吸引更多的法律業務及智財服務業到新加坡。

2014年10月23日 星期四

美國課徵NOES反傾銷稅

美國商務部(DOC)於2014.10.7.公告對自我國、中國大陸、德國、日本、韓國與瑞典等進口之非方向性電磁鋼片(Non-Oriented Electrical Steel, NOES)反傾銷及平衡稅終判結果,依據美國商務部終判裁定,中鋼公司獲判反傾銷稅率27.54%,補貼部分因屬微量,不課徵平衡稅,麗鋼公司獲判反傾銷稅率52.23%及平衡稅率17.12%,ITC則預計於2014.11.17.作出我國產業損害終判。

2014年10月22日 星期三

WIPO的Lex法律資料庫

WIPO推出一個名為WIPO Lex的資料庫,彙集WIPO、世界貿易組織(WTO)及聯合國各會員國,有關智慧財產權法律與條約的資料,也包括由各種多邊和區域性組織所管理的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條約以及含有智慧財產權相關條款的雙邊條約。
資料庫中的法律條文係根據其頒布的立法機關層級而編排,法律、法規和條約文本則按照時間的先後順序排列,並顯示文本出現在正文中的完整標題。

參考網站
http://www.wipo.int/wipolex/en/about.html

2014年10月21日 星期二

EPO推出線上申請服務

EPO於2014.10.1.推出新的專利線上申請系統,提供申請人一站式(one-stop)的服務,新的線上申請系統係為網路系統,包括2個新的線上服務:線上申請(case management system,CMS)、網頁表單申請(web-form filing)。其中網頁表單申請必須先註冊申請帳號,可上傳和提出附件F-compliant的PDF檔案格式文件。
申請人可透過網頁瀏覽器介面使用,不需要安裝或更新安全設定,它完全支援依據歐洲專利公約和專利合作條約規定提出的專利申請,包括隨後依照兩個申請程序提出的文件。

參考網站
http://www.epo.org/news-issues/news/2014/20141001.html

2014年10月20日 星期一

大學對專利的運用

在科技基本法通過之前,大學對於自己的研發成果,都當做是國有財產般的保存,為避免圖利之說,沒有什麼活化運用可言。
科技基本法通過後,研發單位固然有了法源可以運用研發成果,但是,大部分的運用還只是停留在授權上,透過訴訟做為保護自己的智慧財產的手段卻很少,這除了跟民情有關外,應該跟制度有相當大的關係:
1.與民爭利
學校可以採取訴訟策略主張專利,但是,我們的廠商更厲害,可以透過立委要求校長、教育部長來立院質詢,套個與民爭利的帽子,再加上媒體一炒作,這事就理盲了,校長有理也說不清,搞不好又有人路過教育部或學校,最後是部長、校長一起去職以平撫民怨。
2.預算問題
訴訟是要錢的,以目前的政治氛圍,如果有校長膽敢在明年的年度預算下編列訴訟費用,您認為會在立院通過嗎?
在這種沒有是非黑白的政治環境下,多做多錯、少做少錯,不做就永遠不會錯!但是,成大有了不同的思維,據報載,成大技轉育成中心自2010年開始便與3家美國律師事務所簽約合作,針對成大擁有50多件美國專利,做全面侵權清查,並與美方律師協議成大不必付訴訟費,官司若打贏或和解,律師可從賠償金或授權金抽成。
態度決定高度,認知改變,思維就會隨著改變,一個小小的改變,就會有完全不一樣的結果!

2014年10月16日 星期四

英國對影音著作的合理使用

看到網頁的一個標題:英國頒佈新數位影音智慧財產權,用戶複製、燒錄CD也不犯法。真是把我嚇了一跳,以為英國怎麼會變的這麼開放,真是太好了!
看了原始網頁,才知道我們的記者真是會下標題啊!令人無言...
其實是英國智慧財產局(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IPO)在2014.10.1.通過的新法案,允許英國人民合法複製自己購買的數位檔案,包括音樂、電影、電視節目、電子書等,使用者可將檔案複製到私有的硬碟、雲端儲存空間、或其他數位裝置,也可再製成光碟以作為備份使用。
而複製的檔案只能作為自有備份使用。如販售複製的檔案給朋友、家人或用在其他商業用途仍屬違法行為,也不能將複製檔案借給朋友或家人,如允許朋友登入你的雲端硬碟使用檔案等。可合法複製的檔案也不包括任何影音串流服務。
所以,這整個法案的精神,其實還在著作的合理使用而已,可以重製讓自己在不同的地方使用或備份,連借都不能借,也不充許朋友連線進來分享。

參考網頁
http://www.bbc.com/news/technology-29448058

2014年10月15日 星期三

網路照片的著作權

據報載永慶不動產的副理刊登在網站上的物件照片,發現有2名同業拿來在自己的網站上用,經警告後,其中一人自動拿下,另一住商的業務員則認為:網站上的照片本來就可任意使用,直至最後態度軟化道歉,稱當初照片是從Google搜尋下載而來,看不到任何浮水印與所屬版權,因而誤用。
網站上的照片真的可以拿來任意使用嗎?
照片屬於攝影著作,為著作權保護的標的,殆無疑義,而著作權的取得,依我國的著作權法規定係於創作完成時即取得,無需申請,所以,我們在利用網路上的照片時要非常小心,否則很容易就會侵害他人的著作權。

2014年10月14日 星期二

禁業競止條款的有效性

某公司研發部經理在任職期間簽有保密契約,競業約款約定離職後3年內不得從事與原公司營業項目相同(含同種類)業務,若有違反,應無條件支付新台幣300萬元違約罰金,該經理於離職後2個月即至營業項目相同且處於競爭地位的公司任職,因此,原公司依系爭競業禁止約款,要求給付300萬元本息。

最高法院判決
1.原公司的經營範圍遍及全台,產品銷售世界各地,約定離職三年內不從事與上訴人營業項目相同(含同種類)之競業工作,其就限制員工就業之對象、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為何,均不具體明確,顯然限制員工於任何地域(含國內外或世界各地),均不得從事該公司經營範圍之工作,其地域之限制範圍顯然過大,逾越合理範圍,其約定妨害被上訴人之工作權,難認為有效。
2.該經理係自請退休,並獲有300多萬元退休金,應受有效且合理之競業禁止特約拘束,無有代償措施之保障。惟本件限制離職員工於區域及職業活動範圍上已逾越合理範圍,仍應認競業禁止特約條款為無效,自難令員工負該條款違約金之義務。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793號判決

2014年10月13日 星期一

2個以上的代理人,均得單獨代理

國內法人或自然人的商標及專利申請,可以委託代理人進行,也可以自行申請,國外的公司如果在台灣未設辦公地點,則一定要委託代理人辦理。
商標的展延如果商標權人委託2個以上的代理人,會不會委託無效呢?我們來看一個案例。
某公司委託B代理人申請商標,但委任書並無終止時間,商標期間屆滿前,B代理人即以該委任書辦理商標展延作業,並獲准。
該公司在商標權到期前又委託A代理人辦理商標權展延申請,該申請案因B代理人所申請已獲准,而被智慧局認定為重複申請而不受理。A代理人因此提出訴願與行政訴訟。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A代理人的商標延展申請案對商標人發生效力,但商標人委託B代理人的委任書沒有期限也沒有撤回代理權,因此,B所提的商標延展申請案亦對商標人發生效力。
2.系爭商標延展註冊申請有2個申請案,行政程序法第25條第1項:代理人有2 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第2項:違反前項規定而為委任者,其代理人仍得單獨代理。
3.既然2個代理人都受到商標權人的委任代理,均得單獨代理商標權人,任何一人所為之代理申請行為,均對商標權人發生效力,智慧局核定其中一案的申請,另一案即是重複申請,無再處分之必要。

參考資料:
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行商訴字第143號行政判決

2014年10月9日 星期四

專利師法部份條文修正

行政院於2014.10.2.通過專利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辛立法院審議,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1.執業方式
專利師之執業方式修正為設立事務所、受僱於辦理專利業務之事務所、及受僱於依法設立或登記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等三種方式。
2.委任辦理之業務範圍
將專利侵害鑑定、專利訴願與行政訴訟及專利諮詢等事項,增列為專利師得受委任辦理之業務範圍。
3.在職進修
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應持續參加在職進修,且每二年向專利專責機關提出完成在職進修之證明文件。
4.違法及違規行為
修正違法及違規行為態樣,包括未取得專利師證書或專利代理人證書,意圖營利而受委託辦理本法所定特定業務、專利師或專利代理人將章證借與他人辦理業務、不實刊登廣告招攬業務、未完成在職訓練、冒稱專利師或專利代理人等等,並將現行條文第32條先行政制裁後刑事罰之立法例改為逕處刑事罰。

2014年10月8日 星期三

再生能源的發展趨勢

WIPO跟Cambridge IP針對減緩氣候變遷技術,共同發表的最新報告:全球性挑戰:從專利文獻看再生能源技術的演進與政策的影響,以及實例,該報告發現:目前各國在生物燃料(biofuels)、太陽能(solar thermal)、太陽能光電(PV)及風能(wind)等領域的創新技術發展最快。

參考網址:
http://www.wipo.int/wipo_magazine/en/2014/04/article_0003.html

2014年10月7日 星期二

WIPO推出多語言專門術語資料庫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於2014.9.19.宣布,推出一個提供免費使用豐富的多語言科學和技術用語的資料庫WIPO Pearl,透過WEB介面,讓使用者更容易查尋和分享科學和技術知識。
該資料庫收錄10種語言的91,152個詞彙和14,951個概念,其都經過WIPO-PCT的語言專家和術語學家的確認,目前內容為專利合作條約(PCT)申請案中的術語,日後將增加其他領域,如商標、工業設計,以及WIPO所管理的其他條約中的術語。

WIPO Pearl的網址:
http://www.wipo.int/wipopearl/search/home.html

2014年10月6日 星期一

故宮古籍的著作權

據報載立委質疑故宮收藏的文淵閣四庫全書,未經授權就被大陸的三希堂出版,要求要追究責任。
接著我們從著作權的角度來分析,看看這種行為有那些侵權行為。首先四庫全書是語文著作是無庸置疑的,語文著作的保護期限:自然人為著作人的生存期間加50年、法人為公開發表後50年,顯然己經過了,所以,現在四庫全書的內容,就像三國演義、西遊記...等古藉一樣,屬於公共財。
報上又說民國70年代,故宮曾授國台灣商務印書館發行該套四庫全書,這涉及製版權的問題,對於沒有著作權的文字著作,製版人可以就文字著作整理印刷,然後就其版面專有重製的權利,但製版權只有10年,今年也沒有權權利了。
由於報紙沒有說的很清楚到底侵什麼權、需要授什麼權,也許這正是立委跟媒體的賣點,所以,本文只從著作權的角度分析一下侵權的態樣,也許還有其他法律的適用。

2014年10月2日 星期四

大陸將設知識產權法院

大陸在2014.8.31.通過設立知識產權法院,將在北京、上海、廣州設立實行跨區域管轄的知識產權法院,管轄範圍為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等第一審民事和行政案件,著作權、商標等民事和行政上訴案件的終審法院。

2014年10月1日 星期三

Core Wireless vs. Apple

Core Wireless Licensing於2014.9.10.在美國德州東區聯邦地院控告Apple所製造販售的iPhone與iPad系列產品,侵害Core Wireless所擁有的6項與行動通訊裝置特定功能或使用者介面相關之非標準必要專利(non-SEPs)、以及5項被宣告為ETSI(the European Telecommunications Standard Institute)通訊標準、包括但不限於GSM/GPRS、UMTS與LTE標準之標準必要專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SEPs)。
好玩的事來了,以上Apple被告的這些專利,原來都是Nokia的,到2011.9.才給Core Wireless,Core Wireless與Nokia有沒有什麼協議我們看不出來,但它宣稱澭有2000件Nokia的專利,看來Nokia除了自己做NPE外,還在外面也養了不少打手!

2014年9月30日 星期二

翻拍車站大廳掛的照片是否侵害著作權

報載雄獅旅遊的導遊在阿里山跨年時,隨手拿起相機翻拍3張掛在火車站內的雲海、日出、晚霞等照片PO在自己的部落格,結果被原著作權人發現,而控告他侵害著作權。
照片是著作權保護的標的,是無庸置疑的,翻拍他人的照片為一種重置的行為,將侵權的照片上傳至blog又是一種公開傳輸的行為。
但是,檢察官是怎麼看的呢?台北地檢署的檢察官認為,依著作權法第58條規定:在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的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非為了展示或販賣而重製,才會侵害著作權,因而以不起訴處分。

2014年9月29日 星期一

Apple的零售店商標

Apple於2010年在USPTO將它的零售店外觀申請商標註冊,但,同樣的商標在德國註冊卻沒有成功。
歐洲法院最後認為Apple的零售店外觀能夠將其產品和服務與其他公司的產品和服務區分開來,因此,同意本項商標申請案。

Apple在USPTO註冊的商標
http://tmsearch.uspto.gov/bin/showfield?f=doc&state=4807:wha2oo.2.1

2014年9月25日 星期四

大陸實施新馳名商標規定

大陸繼2013.8.30.修訂商標法後,又修訂公布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2003.4.17.的舊規定同時廢止。
在新規定中,將馳名商標定義為在中國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公眾則包括與使用商標所標示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生產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其他經營者以及經銷渠道中所涉及的銷售者和相關人員等。

2014年9月24日 星期三

著作權的合理使用

竹科工程師出了一本與你有約:單車漂流記,三民書局在網路書店介紹該書的網頁上,於書封底部印上三民書局的logo,作者認為三民書局此舉易使他人誤以為照片版權擁有者是三民書局,或旅遊書由三民書局出版,但三民書局僅是銷售通路,因此,控告三民書局侵害其著作權。
台北地檢署則認為:三民書局的網路書店書籍介紹上,已清楚介紹作者、出版社、出版日期、內容,不會使人誤會,且三民書局會在網路書店書籍介紹網頁,於書封底部壓印字樣,可能是怕整個網頁設計遭他人copy,屬合理使用。因此,全案以不起訴處分。

2014年9月23日 星期二

貼圖可以做成布偶嗎

Line的貼圖最近非常熱門,我們可不可以把可愛的饅頭人或熊大的貼圖做成布偶來賣呢?
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著作包含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等,Line的貼圖只要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且尚在著作權保護期間者,就受著作權法保護。
而將平面的美術著作轉變為立體的模型公仔,如果是以立體形式單純再現平面美術的著作內容,則為著作權法所定重製的行為,此立體物即為平面美術著作的重製物。若對平面的美術著作另外添加有創意的表現,則屬於著作權法中改作的行為。
不論是重製或改作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的平面美術著作,需要取得原本卡通或漫畫角色的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否則即是侵害著作權的行為。

2014年9月22日 星期一

大陸將整治網路侵權

近年大陸電子商務快速發展,年交易規模已超過10兆人民幣,年均成長超過30%,其中網路零售達到1.85兆,成為世界網路零售之第一大國。
對電子商務侵犯智慧財產權及銷售仿冒偽劣商品現象呈現上升趨勢,大陸打擊侵權仿冒工作領導小組將從2014年下半年開始展開為期半年專案整治,重點有:
1.集中選取國內外關注重點商品及問題
2.加強部門間及區域間執法合作
3.深入挖掘製造仿冒品源頭
4.堅決查處典型案件,關閉違法網站

2014年9月19日 星期五

日本專利法要修改專利權歸屬

1909年日本專利法條法將員工職務上的專利改為公司所有,但在大正民主運動中員工的權利意識提高,因此,在1921年又重新修正,將職務上的專利再次改為員工所有。
目前日本的專利法為提高員工的發明熱情,規定職務上的發明專利屬員工所有,公司需要支付相應的等價報酬請員工轉讓專利。
但是,隨著報酬金額而出現的訴訟層出不窮,產業界遂有將專利認定為公司所有的聲音,日本政府預計修訂專利法,將員工在職務上的專利將從員工所有變為公司所有。

2014年9月18日 星期四

歐盟罰智慧晶片價格操控

2014.9.4.歐盟反壟斷委員會作出初步裁定及看法,認為Samsung、Philips、Infineon等3家公司在2003.9.至2005.9.間,對用於手機與金融卡的智慧晶片,透過雙方接觸串謀,以決定各別回應顧客要求降價的方式,有聯合議價之不公平行為,妨礙市場競爭,而違反歐盟反壟斷法,共處以1.38億歐元的罰款,其中Samsung遭罰3510萬歐元、Philips罰2010元歐元、Infineon則被罰8280歐元。

Smart的看法
Samsung看來是聯合議價的常客,除了本案之外,前次把台灣廠商搞的很慘的面板聯合壟斷案,也有他的一份,而且,因為他的自首造成台灣廠商被罰的很慘。
各國對反壟斷都非常重視,不只是歐盟會處罰操控價格的廠商,美國、大陸...都一樣,我們的業者對於這種事要非常小心,不要太相信同業,捲去之後,不但商譽受損,更有一大筆罰款等著,甚至於像友達,高階經理人還要坐牢。

2014年9月17日 星期三

過期專利的運用

我們都認為過期的專利就沒有價值了,其實,沒有權利保護的專利並不是都沒有價值,專利的技術在不同市場,它的生命週期不一樣,價值也不一樣了,韓國就利用過期的專利去做農村活化,創造了另一個價值。
韓國智慧局(KIPO)於2013提案並自費辦理APEC適切科技發展計畫(Appropriate Technology Development Project),由韓國的智財專家跟菲律賓和巴布亞新幾內亞的農業單位合作,利用過期專利的技術,協助農村地區解決經濟困境,提升生活品質。
在本計畫中,KIPO的智財權專家從專利資料庫中檢索有關精油萃取的技術,為Anao及其邊遠地區居民改善精油的產量與品質。
由於Pinu當地缺乏支援的資源或供應鏈,KIPO從資料庫中發現可利用繩索將固定式腳踏車的後輪與水泵連結,是極為簡單的技術,接著在當地開發、技術試驗,解決在巴布亞旱季期間從現有水源取水的問題。

參考網站
http://www.apec.org/Press/Features/2014/0408_patents.aspx

2014年9月16日 星期二

日本將推出新的專利資訊平台

日本特許廳(JPO)在2014年智慧財產推動計劃中決定,將更新特許電子圖書館(IPDL)並發展提供智慧財產權資訊的新服務,以支持中小型企業、合資企業等專注於研發投資,並順利發展海外業務,於2014.9.1.宣布將自2015.3.23.起推出日本專利資訊平台(Japan Platform for Patent Information, J-PlatPat),提供新的專利資訊服務。
J-PlatPat除提供專利資料外,也將提供設計(意匠)專利和商標資訊,除檢索服務功能、更新使用者介面、與外部服務供應商合作,也考慮與其他外國智慧財產局合作,提供更迅速的訊息、專利家族參考資訊,以及各項服務的可行性。

參考網站
http://www.jpo.go.jp/torikumi_e/hiroba_e/platform_patent.htm

2014年9月15日 星期一

智慧局建立證明標章資訊專區

每次一有食安事件,就會有民代、名嘴指摘智慧局亂發GMP標章,其實大家都找錯人了,各種證明標章屬於一種商標的態樣,係由各法人提出標章的圖樣跟使用規範書,依商標法向智慧局申請,智慧局審查同意後,由標章權人依所訂的使用規範書,核發給符合規範的業者使用,後面的作業其實都跟智慧局沒什麼關係。
智慧局為了讓消費者了解到標章的內容,建立了證明標章資訊專區,依據標章所證明商品或服務的屬性,區分為食品、農漁畜產品、工業產品、節能及環保、建築及建材、酒、觀光旅宿、商業服務及產地證明標章等9個類別,合計蒐集近170個證明標章,提供各證明標章的圖樣、標章權人及證明內容、使用規範書及證明標章的官網等資料。

專區網址:http://www.tipo.gov.tw/lp.asp?CtNode=7652&CtUnit=3748&BaseDSD=7&mp=1

2014年9月12日 星期五

Nokia正朝向Patent troll邁進中

很多事情在得失之間,一時很難判斷,但久了之後就可以看出來了,Nokia最近幾年在智慧型手機的市場上節節敗退,但它把手機部門賣給Microsoft後,情勢開始反轉了。
Nokia停賣手機之後,當初跟Nokia交互授權專利的LG跟Samsung開始緊張了,因為以前Nokia還在賣手機的時候,雙方買賣互抵後,所付的授權金有限,現在Nokia不賣手機了,授權金變成單向給付,這個金額就變的很巨大了。
偏偏Nokia還有很多是SEP專利,連閃都閃不掉,未來如果在新的授權協議中,Nokia如果要調漲授權金,這些手機業者的獲利可能都將減少!

參考網站
http://www.businesskorea.co.kr/article/5625/true-colors-nokia-dumping-patent-offensives-samsung-lg

2014年9月11日 星期四

線上遊戲也可以有專利

大家都認為線上遊戲怎麼可以申請專利,今天來看看一個日本的案例。
根據日本產經體育報的報導,日本遊戲廠商 CAPCOM在大阪地方法院控告KOEI TECMO Games侵害該公司「與別的軟體組合後讓遊戲追加新角色與新劇本的功能」及「利用震動來通知玩家有敵人存在的裝置」等2項專利,同時也提出約9.8億日圓的侵權損害賠償。

Smart的看法
新聞出來後,雖然很多網友都有不同的看法,但是,從專利制來看,不管您多看不起那家公司的專利,畢竟他就是有專利,除非您去舉發這個專利。
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我們不也是在推數位內容產業嗎?有沒有業者會去開發這些特異功能,甚至於去申請專利做為自己的競爭優勢?

2014年9月10日 星期三

Microsoft有條件免除授權金

據外電報導,Microsoft將有條件的免除對聯想、惠普、戴爾、華碩、宏碁等5大品牌廠Windows 8.1的授權金,條件是5大品牌廠出廠的筆電,必須將Microsoft的搜尋引擎Bing設為網頁首頁預設搜尋引擎。

Smart的看法
Microsoft藉由免費授權的方式,又想順便搭售他的Bing,記得若干年前,他也是用Windows綁IE的方式,把Netscape的browser的市場給搶來,此舉還遭到美國司法部控告Antitrust,現在又故技重施,不知道會不會又重蹈覆轍?

2014年9月9日 星期二

智慧局的商標檢索結果將提供下載服務

智慧局的商標檢索系統自2014.9.10起,在商標文字及圖形近似檢索、圖樣文字查詢、圖形查詢、綜合布林查詢、申請人查詢、案號查詢、案件歷史資料查詢、特殊形態商標查詢等檢索功能,查詢畫面增加「商品類別」欄位,並提供以excel檔下載查詢結果功能。

2014年9月4日 星期四

BitTorrent侵權

BitTorrent(BT)是前幾年網路上非常盛行的一個P2P的工具,以往的爭議都在下載影片的著作權上,今天來看個專利的案例。
AC Tech與它的專屬被授權人Via Vadis於2014.8.22.向美國德州西區聯邦地院控告D-Link 的美國分公司所製造販賣、包含或提供能使用BitTorrent檔案分享協定(BitTorrent Protocol)等點對點檔案分享協定軟體的網路附接儲存(network-attached storage,NAS)裝置產品,侵害其US7,904,680、USRE40,521及US8,656,125等3個專利。

Smart的看法
從Via Vadis告訴的內容來看,這三個專利的技術都跟BT的通訊協定有關,以往談通訊協定大多講軟體,而比較去談到硬體,這個案子卻是選擇告硬體製造商,所以,不只是D-Link要小心,以後做NAS的廠商可能都要注意了!

2014年9月3日 星期三

專利不一定可以排除他人實施

大家願意申請專利,表示智慧財產權的觀念在台灣生根,這是件好事,但是,當專利證書滿天飛的時候,是不是每件專利都可以排除他人的侵害呢?
有天看到三X新聞的報導說夜市掀專利潮,初看到這個標題,頓時感到台灣的智慧財產權產業充滿了希望,因為連夜市的小販都重視自己的技術,知道畏保護自己的研發成果。
據新聞報導中老板說裝雞腿的餐盒,因為具有雙面廣告的效果,就申請專利,而且自行開模生產。
於是就去查了一下這個專利,應該指的就是M387848這個專利,它的名稱叫做:具雙面廣告標示效果之容器,顯然它是一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有4個請求項,也剛好這個專利己經申請過技術報告,我們就去看了一下它的技術報告是怎麼說的。
在這份技術報告中,引用了一份前案M292483,針對申請專利範圍中的4個請求項,比對結果都是無進步性。
由這個技術報告,我們可以發現,如果有一天,這個專利的專利權人想要去抓侵權,可能要花相當的工夫了

2014年9月2日 星期二

TracBeam vs. Apple

拜行銷裝置於無線通訊技術進步之賜,在行銷行銷的領域中,LBS已成為大家都要用的工具與技術,由專利訴訟上也可以看的出這個市場趨勢。
TracBeam於2014.8.8.就在東德州聯邦地方法院控告Apple之iOS與Mac OS裝置所提供之定位服務與應用程式,包括Maps、Siri、Safari、Find My iPhone、Camera、iAds network等應用與服務,未經該公司同意,即逕行利用其專利技術製造、使用、販賣與進口系爭侵權產品,已直接侵害其專利權,因此,除請求法院核發永久禁制令,以排除Apple之侵權行為外,並要求Apple需支付專利侵害損害與訴訟相關費用。

系爭專利
US8,032,153
US7,525,484
US7,764,231
US7,298,327

2014年9月1日 星期一

日本汽車零組件廠在大陸被反壟斷查處

大陸的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調查發現:從2000.1.至2010.2.間,日立、電裝、愛三、三菱電機、三葉、矢崎、古河、住友等8家日本汽車零組件生產企業為減少競爭,以最有利價格得到汽車製造商零組件訂單,在日本頻繁進行雙邊或多邊會談,互相協商價格,多次達成訂單報價協議並予以實施。通過價格協商獲得訂單的的零組件包括適用於本田、豐田、日產、鈴木、福特等品牌的20多種車型的起動馬達、交流發電機等13種零組件。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在2014.8.20.公布這8 家廠商汽車零組件違反價格壟斷行為,依其年銷售額的比例共處罰8.3196億元RMB,其中第一家主動報告達成壟斷協議有關情況並提供重要證據的日立免除處罰,第二家主動報告達成壟斷協議有關情況的電裝,處前一年度年度銷售額4%的罰款1.5056億元RMB,對只協商過1種產品的矢崎、古河和住友,處前一年銷售額6%的罰款,分別為2.4108億元RMB、3456萬元RMB和2.904億元RMB,對協商過2種以上產品的愛三、三菱電機和三葉,處前一年銷售額8%的罰款,分別為2976萬元RMB、4488萬元RMB和4072萬元RMB。
調查也發現:軸承生產廠商不二越、精工、捷太格特、NTN等,亦於2000.1.至2011.6.期間,陸續在日本及上海召開亞洲研究會及出口市場會議,討論亞洲地區乃及中國市場的軸承漲價方針、漲價時機和幅度,並聯合實施了漲價行為。
因此,也在2014.8.20.對這4家廠商依其年營業額處以4.0344億元RMB的罰款,其中對第一家主動報告達成壟斷協議有關情況並提供證據的不二越,免除處罰,對第二家主動報告有關情況並提交涉及大陸市場所有證據和銷售數據的精工,處以前一年銷售額4%的罰款計1.7492億元RMB,對2006.9.退出亞洲研究會但繼續參加中陸出口市場會議的NTN,按6%的營業額處罰1.1916億元RMB,對提議專門針對陸市場召開出口市場會議的捷太格特,處以前一年銷售額8%的罰款1.0936億元RMB。

2014年8月29日 星期五

矽谷廠商的互不挖角協議

矽谷多家科技公司為避免員工被挖角,於是簽訂互不挖角協議,Apple、Google、Intel及Adobe Systems等公司的6.4萬名員工,於2011年發起集體訴訟,指控他們公司互相協議不挖角以避免出現薪酬競爭。
於是,這4大科技公司簽署US3.25億元的和解協議,但在2014.6.的聽證會上,法官認為這些和解金,在扣除律師費用等支出後,受害的64000名員工每人平均只能拿US3750元,顯然是不夠的,於是在2014.8.8.正式駁回該和解案。

2014年8月28日 星期四

聯發科發生洩密事件

報載聯發科3名離職資深工程師,涉嫌與合作廠商晨星半導體職員勾串,將鰭式場效電晶體等25項手機晶片機密資料,交付香港商鑫澤數碼公司運用,再跳槽鑫澤坐領高薪。為了避免從電腦將資料複製到硬碟會留下記錄被發現,他們還特別採取分工列印的方式,以假日加班方式印出紙本來。

Smart的看法
營業秘密法在102年修訂後,增加了刑事責任,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但是如果涉及境外實施的話,可加重其刑到1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之罰金。
本案聯發科的離職員工,侵害營業秘密如果成立,因為是竊取公司機密給港商鑫澤數碼公司,就可能要適用加重其刑了。

2014年8月27日 星期三

監所產品也將有商標了

法務部矯正署也要去申請商標了,不要誤會,他不是去申請監所的商標,而是因為近年矯正署在各監所推動一監所一特色,協助受刑人習得一技之長,目前已超過400種產品,為了以後的產品行銷,所以去申請了商標。

Smart的看法
公部門一向後少去申請商標,這次矯正署替監所生產的商品統一去申請商標是一個突破的做法,也許可以讓其他公務機關跟進也不一定。

2014年8月26日 星期二

桸土大戰

大家都知道大陸出產大量稀土,由於稀土用於磁性材料,被影響的產業包括:電機、風力發電、電動車...等,大家不知道的是大陸雖然是盛產稀土材料,但是,它的出口卻受制於日本的日立金屬,因為釹鐵硼等稀土材料長期被日本日立金屬以專利鉗制,他在全球的專利超過600個,其中核心專利就有100多件,目前授權約150件美國專利給大陸8家公司,2012.8.日立金屬曾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提起訴訟,要求禁止未授權的釹鐵硼磁體及下游產品進口到美國和在美國銷售。
目前大陸稀土的年產量約8萬頓,國內市場需求約3~4萬頓,其餘均需仰賴出口消化,為打破日立金屬的專利壟斷,大陸7家業者組成稀土永磁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經過1年準備,決定主動出擊。在美國律師的協助下,對日立金屬提告,一場中日的稀土大戰即將在美國開戰!

2014年8月25日 星期一

專利權的瑕疵擔保

被授權人所拿到專利,如果在合約期間被舉發,可否依民法第246條主張該契約無效,向授權人取回以前所付的授權金?

智慧財產法院在101年度民專上字第58號判決中認為:
民法第246條第1項之給付不能係指自始永久不能,而專利授權係指授權人將專利權全部或一部授權被授權人,被授權人於被授權之範圍內,享有關於該被授權範圍內之專利權,故授權之專利倘有應撤銷之事由,甚或經專利舉發撤銷確定,於專利授權時仍非以自始永久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授權契約並非自始當然無效,僅屬權利瑕疵擔保抑或不完全給付之問題。準此,系爭專利縱有應撤銷之事由,系爭契約並非因此無效。

2014年8月21日 星期四

商標的使用

商標法規定商標無正當事由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3年者,其商標智慧局都可依職權或據申請廢止其註冊。至於什麼情形算是使用商標?實際使用之商標與註冊商標不同算不算使用?

智慧財產法院在102年度行商訴字第103號行政判決中認為:
1.為行銷之目的,將商標用於與商品或服務有關之商業文書或廣告,依商標法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亦為商標之使用,因為其可以傳遞已行銷於市場或即將行銷於市場的商品或服務等商業訊息,達到商標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例如將商標用於訂購單、產品型錄、價目表、發票、產品說明書等商業文書,或報紙、雜誌、宣傳單、海報等廣告,使消費者透過該等文書認識該商標,均為商標使用態樣之一。
2.原告將系爭商標用於發票上,已符合商標之使用,是該項證據已可認定原告有使用系爭商標之事實。
3.用於商品上的商標雖係直書,與系爭商標為橫書不同,字體亦因略經設計而有細微差異,然上開差異實質上並未變更系爭商標主要識別部份,自不影響其商標之同一性,是以上開使用方式已足認原告有使用系爭商標。
4.至於商標權人在系爭商標上又附加另一商標的行為,商標法並未禁止複數商標之合併使用,只要排除其他商標後系爭商標仍具有識別性且未喪失其同一性,即可認係商標之使用。

2014年8月20日 星期三

職務上創作的認定

職務上創作的認定,以往法院大多會參考職務說明書來認定職務的範圍,今天來看這個案例是從是否用到公司資源來認定職務與非職務。
某甲任職於A公司的總經理室,在一次旅遊中突生靈感,完成非職務上的創作:百葉窗改良構造,A公司認為該創作應為職務上之創作,遂以新型專利權人為非新型專利申請權人為由,向智慧局舉發成立,某甲之專利遭撤銷,某甲在訴願遭駁回後,即提出行政訴訟。

智慧財產法院的見解
1.所謂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必與其受僱之工作有關聯,即依受雇人與雇用人間之約定,從事參與或執行與雇用人之產品開發、生產研發等有關之工作,受雇人使用雇用人之設備、費用、資源環境等,因而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專利,其與雇用人付出之薪資及其設施之利用,或團聚之協力,有對價之關係,故專利法規定,受雇人關於職務上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
2.立法意旨在於平衡雇用人與受雇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其重點在於受雇人所研發之專利,是否係使用雇用人所提供之資源環境,與其實際之職稱無關,甚至與其於契約上所約定之工作內容無關,而應以其實際於公司所參與之工作,及其所研發之專利是否係使用雇用人所提供之資源環境為判斷依據。

參考資料
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行專訴字第112號行政判決

2014年8月19日 星期二

ICANN開放部分具有地理標示意義之網域名註冊

ICANN(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於2011年間宣布開放一批新的通用頂級域名(generic top-level domains, gTLDs),吸引近3000名申請者,包括 .wine和.vin等網域名稱。
此舉除引起歐盟執委會及會員國高度關切,國際葡萄與葡萄酒組織(OIV)、歐盟葡萄酒協會(EFOW)及法國葡萄酒烈酒生產商聯盟(CNAOC),均曾強烈反對ICANN釋出此類具有地理標示意義之網域名稱。
歐盟官員表示:開放.wine和.vin等具有地理標示意義的網域名稱將嚴重影響歐盟對地理標示之保護,未來諸如Bordeaux.vin的網域名稱可能被任何與生產波爾多葡萄酒完全無關的公司或個人註冊或收購,不僅危害歐洲葡萄酒業者利益,更可能誤導消費者。
而ICANN在2014.6.25於倫敦召開會議後表示,將不會暫緩釋出此類網域名稱,這又再度引發歐洲國家強烈不滿,歐盟葡萄酒協會與法國葡萄酒烈酒生產商聯盟立即呼籲歐盟執委會及會員國政府介入。

參考網站
http://www.ictsd.org/bridges-news/bridges/news/row-over-internet-domain-names-sparks-governance-trade-questions

2014年8月18日 星期一

2025年的10大創新技術預測

大家在談專利檢索時,大多著重在專利布局、迴避設計...,在big data的時代中,其實專利資訊也是一種big data,如何從中找出產業趨勢,會是下一個競爭優勢的來源。
Thomas Reuters在2014.6.30.就發布了一篇Predicting the world in 2025的報告,他利用自身廣大的專利及科學文獻資料庫,從中找出過去2年出版的科學和學術文獻,以及專利文獻,從這些big data中預測2025年影響全球的10項創新技術。
Thomas Reuters所預測會在2025年出現的10種創新技術包括:
1.失智症的檢測、預防方法
2.更有效地轉換太陽能的技術
3.預防第一型糖尿病
4.改善作物成長、提高產量的方法
5.電動航空運輸
6.數位化無所不在
7.纖維素衍生物的包材取代石油製的包材
8.降低癌症治療的有毒副作用
9.出生時的DNA基因圖譜的規範
10.量子瞬間移動更為普遍

參考網站
http://thomsonreuters.com/articles/2014/predicting-the-world-in-2025?utm_source=KnowledgeCenter&utm_medium=Homepage&utm_campaign=2014HPchange

2014年8月15日 星期五

警察公仔的著作權

據報載部分縣市警察局製作小禮物、文宣品時,直接援用警政署網站公布的警察公仔圖騰,而遭警察公仔圖騰的原創者指控侵害著作權並求償。
根據原創人的說法,2003到2007年設計的警察公仔賣給警政署,但只限於公仔本身,著作權仍歸他所有,雙方所訂的契約,圖騰只限公布在警政署官網2年,不能有商業行為,因此,對於廠商的侵權要求賠償。

Smart的看法
原創人當初跟警政署的簽約內容我們不知道,單就著作權的角度來看,如果公仔是用畫的,當然是美術著作,廠商未經授權就把美術著作做成公仔的行為,是把平面著作變成立體物,以法院的判例來看,法院認為於立體物上以立體形式單純性質再現平面圖形著作之著作內容者,仍應屬於著作權法之重製行為,所以,廠商將平面的公仔圖變成立體的公仔顯然是侵權行為。
從這個案例也可給我們一個警惕,以後企業在委外做設計時,一定要在合約中註明著作權的歸屬,因為著作權法第12條第2項規定:未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所以就衍生出後續這些問題。

2014年8月14日 星期四

著作要有創作性

報載桃園縣黃姓業主於2013.7.結束與某知名洗鞋業者的加盟契約,1個月後被加盟業者發現她仍續用「洗鞋子」、「洗包包」的招牌經營,因此控告他侵害著作權。
黃姓業主認為所用的「洗鞋子」、「洗包包」只是單純對外表示店內營業項目,再加上logo的設計者也說沒有特別概念,只是作為廣告用。
因此,檢察官認為:洗鞋子、洗包包為慣用文字敘述,LOGO上的沙發、帽子、皮包、衣著為常見圖示,不具原創性,非屬著作權所保護的著作客體,且黃姓業主在挨告後就將招牌卸下,主觀無違反著作權法犯意,因此不起訴處分。

Smart的看法
商標法保護的標的要具識別性,顯然本案的洗鞋子、洗包包要獲得商標權不易,因此,加盟業者用著作權來告,這是對的策略,只是,他沒想到檢察官也不是省油的燈,著作權的認定雖然沒有專利、商標這麼嚴格,但終究還需要有少許的創作性才行,沒有創作性的文字、圖樣還是不受保護的。

2014年8月13日 星期三

大陸將成立LED產業專利聯盟

LED產業已經變成慘業,產業競爭激烈,大陸為了協助企業加強專利布局,合力對抗外國競爭大廠專利壁壘及法律風險,強化國際競爭籌碼,於2014.7.25.在廣州舉行的LED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與創新戰略高峰論壇中宣布,將成立一個全國性的LED產業專利聯盟。
該聯盟將由LED企業、大學、機構、組織以及知識產權服務業者組成,主要工作從LED技術開發、標準和產品研究、開發、製造、服務等。服務工作包括:提供專利布局申請、分析、預警等咨詢服務,協助聯盟會員對外專利許可、交易,降低談判成本,處理國際、國內專利糾紛、專利訴訟和專利威權事件,篩選聯盟會員專利,建立LED專利池,建立並推廣LED產業標準等。

Smart的看法
LED產業曾經是我們政府大力推動的產業,目前面臨完全競爭的市場挑戰,大陸推動產業專利聯盟,勢必要對我國LED產業造成另一個衝擊,我們的對策呢?

2014年8月12日 星期二

Qualcomm在大陸面臨反壟斷調查

2013.11.中國手機聯盟向中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對Qualcomm的涉嫌濫用無線通訊標準提出反壟斷調查,所提理由如下:
1.以整機作為計算許可費的基礎
2.將標準必要專利與非標準必要專利捆綁
3.要求被許可人進行免費反許可
4.對過期專利繼續收費
5.將專利許可與銷售晶片進行捆綁
6.拒對晶片生產企業進行專利許可
7.專利許可和晶片銷售中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條件
發改委於2014.2.19.確認Qualcomm以其技術優勢及寡占市場地位涉嫌在中國市場的壟斷行為、收取過高專利費和搭售的行為,因而對Qualcomm公司進行反壟斷調查。
為什麼大陸的手機廠商要對Qualcomm提出反壟斷調查呢?其實這跟整個市場是息息相關的,根據Strategy Analytics的調查顯示:2014年Q1全球行動通訊Base Band處理器的市場規模約US47億元,甚中Qualcomm的市占率約66%,且Qualcomm在目前4G主流技術LTE的占率也約91%。再從Qualcomm的收入來看,Qualcomm在2013年的營收為US248.7億元,其中專利費用即32%,約為US78.8億元,而他在大陸的營收更高達US123億元,約為50%。
從市場面的分析即可看出Qualcomm對大陸手機廠商的威脅,再加上大陸近年對3G/4G的通訊標準投入不少,在扶植國內產業的大旗之下,Qualcomm運用他的專利在大陸占那麼大的市場,當然會變成眾矢之的,未來Qualcomm要釋出什麼善意來平息眾怒倒是值得觀察的。
從現實面來看,智慧財產還是要市場做為支柱,才玩的起來,畢竟大陸有足夠的市場,才能透過各種行政、司法途徑逼使對手就範,當然,不只大陸是這樣做,美國早就這樣了,今天換成台灣要對Qualcomm做同樣的調查,Qualcomm可能理都不理你

2014年8月11日 星期一

商標不只是商標

繼Apple在大陸面臨iPad的商標訴訟之後,Tesla也在大陸碰到商標侵權訴訟,但二者的結果不同,Apple付款了事,但Tesla卻以和解收場,二者差異在那裏?
廣州商人占寶生2006.9.6.在12類汽車等商品上申請註冊TESLA商標,並於2009.6.28.獲准註冊。2014.6.30.占寶生向北京市三中院提起侵害商標權訴訟,並要求賠償2394萬元RMB。

Tesla的訴訟策略
Tesla除以連續3年停止使用的商標,可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註冊商標為由,申請撤銷占某的商標外,另以侵害作權和構成不正當競爭,要求分別賠償經濟損失110萬元和310萬元RMB。

Smart的看法
商標有圖形商標、文字商標,圖形、文字除了是商標外,也是著作權中的語文著作、美術著作,以本案中的Tesla而言,它亦是著作權保護的語文著作,只要它具有創作性,即是著作權保護的標的,一旦商標侵害他人的著作權成立,商標即會被撤銷,本案中Tesla即是運用著作權來讓占某把商標讓出來,這也是未來商標訴訟可以運用的策略。

2014年8月7日 星期四

4G LTE專利趨勢

2012年台灣平均每百萬人擁有355.7個美國發明專利,高居全球之冠。但以2012年世界銀行統計資料來看,台灣廠商實際利用智財權(含商標)賺取的收入僅約NT300億元,遠少於我們付給外國廠商的授權金NT1,150億元。
隨著4G LTE技術的發展,台灣廠商重新有了以技術專利切入最新科技領域的機會,全世界4G通訊的標準技術規格,是由國際電信聯盟(ITU) 主導,委由歐洲電信標準協會(ETSI) 統籌管理歐、美、中、日、韓通訊產業相關協會的技術專利資料,各國通訊業者皆必須向ETSI提報自己研發的標準必要專利,其他廠商若無法迴避這些專利,就必須支付授權金。
國研院政策中心分析全球大廠在4G通訊的專利佈局,發現:台灣廠商擁有的4G通訊標準必要專利數量89件,排在美、中、韓、日、芬蘭及瑞典之後,名列世界第7,但專利數量還不到全部的2%。
從廠商別來看,目前主要的技術領導廠商為美國Qualcomm(655件)、韓國Samsung(652件)與中國華為(603件),這3大廠掌握的標準必要專利就佔了全部的30%。台灣廠商則包括宏達電(44件)、華碩(44件)及資策會(1件)。
再從技術發展分析,前述3大廠商主要的專利佈局在訊號處理、接收與傳送,其次是訊號控制及錯誤控制,台灣廠商則是以訊號控制(39件)與錯誤控制(41件) 兩項技術為主,其中宏達電著重在訊號控制技術的開發,而華碩則致力於錯誤控制的技術發展。

2014年8月6日 星期三

小i機器人 vs. Siri

上海智臻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於2004.8.13.向知識產權局提出一種聊天機器人系統的專利申請案,2009.7.22.獲准,它可以分析大量文字或語意,配合機器學習和人工智慧技術,即時提供經分析後的結果。
中國移動、中國電信、建設銀行、QQ、微博等平台的智慧客服,都是利用該技術對使用者提問進行語意分析,再從資料庫選取最佳答案提供給使用者,若無法解決再轉接給客服中心,有效降低人力成本。
Apple於2011年推出的iPhone 4S中提供類似的服務Siri,提供使用者搜尋資料、查詢天氣、設定手機日曆、設定鬧鈴等手機服務。
2012.6.智臻向上海法院提起侵權訴訟,Apple則於2012.11.19.向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無效,2013.9.3.知識產權局認為智臻的專利有效,Apple遂續提行訴訟,2014.7.8.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維持原判。
Apple認為智臻專利無效原因為:
1.權利項不具不具新穎性和創造性
2.說明書未充份揭露,致使該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不能實現聊天機器人系統的多項功能
3.權利項未能得到說明書支持
4.權利項記載形式未能清楚、簡要地表述保護範圍
5.權利項未記載必要技術特徵

2014年8月5日 星期二

研究報告的著作權

鑑於過去很多媒體、雜誌披露個股訊息,很多都是外資券商有意無意洩漏給媒體、影響股市行情,因而引發民怨。據報載金管會為控管外資報告,要求外資券商對其報告須主張著作權。
看到這個新聞,其實還覺得蠻好笑的,個股的產業研究報告是不是著作權保護的標的?顯然他是券商研究的結果,屬語文著作是沒有疑問的。
至於媒體引用的資料是不是業者故意洩漏或斷章取義要影響行情的?這已經是business model的問題了,搞不好券商根本就默許媒體引用,甚至重製、散布,而著作財產權是著作人的權利,著作人不想告,你又怎麼去規定呢?即使規定了,打官司是要花錢的,生意人自然會考慮其必要性。

2014年8月4日 星期一

我國專利資料庫將提供中英機器翻譯服務

繼歐洲專利局於2010年起與Google合作,陸續提供英文與32種不同國家語言互譯的機器翻譯服務後,我國的智慧財產局也將自2014.8.4.起,在中華民國專利資訊檢索系統上,利用Google Translate,提供專利說明書全文線上即時中英機器翻譯服務。

2014年8月1日 星期五

專利布局不怕一萬、只怕萬一

國內環保機能布料廠興采實業,近年轉型從事機能性紡織,並成功將咖啡渣除臭功能運用於紡織品,預定9月下旬掛牌上櫃,6月遭美國Cocona公司提告,涉使用Cocona智慧財產、違約反向破解產品製程。

Smart的看法
很多企業有做研發,但往往忽略了專利布局,後果在IPO時就會出現,國外的Yahoo、Facebook...都面臨過這種問題,阿里巴巴則是預做準備的先買別人的專利來充實自己,我們應該要引以為鑑。
至於專利技術的逆向工程,雖然專利法並未規範,但仍要拄意迴避設計,以免落入侵害,其次,如果雙方簽有授權合約,還要確認合約中是否有關於禁止逆向工程的條款,以免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