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C的行政調查因為比司法訴訟具時效性,一直都被用來做為專利侵權阻卻的一個手段,ITC公布了近10年的調查結果,由統計表中發現從2006年起調查案不斷的攀高,到2013年的63件是最高峰,到2014年降為42件、2015年只剩34件,顯示業者透過337的趨勢有降低的傾向。
從和解的案件數來看,和解的比例卻是逐年增加,2015年的和解比例已接70%,可見得專利已是一種策略工具,調查的案件數降低,但和解比例不斷創新高,顯示被告都想儘快脫離戰場,原告也正好利用這個工具達到他的目的。
參考網站
https://www.usitc.gov/intellectual_property/337_statistics_settlement_rate_data.htm
2016年8月15日 星期一
2016年8月11日 星期四
New Balance在大陸的商標糾紛
大陸雖然是世界最大的市場,但是,一不小心就會發生商標侵害的問題,繼Apple之後,New Balance也面臨了商標侵權的問題。
美國運動品牌New Balance公司於1906年在美國創立,1983年才陸續註冊商標,2006.12.在大陸成立新百倫公司,授權使用其NEW BALANCE商標。2013.7.15.被告侵害商標並要求賠償9800萬元RMB。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
1.系爭商標百倫、新百倫分別於1996.8.及2004.6.獲准註冊,新百倫公司使用與系爭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侵害了註冊商標專用權,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消除影響等責任。
2.新百倫公司在異議駁回的情況下,仍使用該商標,無視他人商標權的存在和商標法的相關規定。
3.侵權期間的獲利為1.958億元RMB,扣除行銷成本,判賠9800萬元RMB。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
1.確認原審法院認定侵害商標權無誤。
2.消費者購買新百倫公司商品,考慮的是他的商標有較高的聲譽及其所蘊含的良好的商品質量,並不是全部來自於侵害商標。
3.經過第三方的資產評估報告,新百倫公司在侵權期間的直接獲利至少145萬RMB,最後判決應賠償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共計500萬元RMB。
參考網站
https://read01.com/Nzk3EP.html
美國運動品牌New Balance公司於1906年在美國創立,1983年才陸續註冊商標,2006.12.在大陸成立新百倫公司,授權使用其NEW BALANCE商標。2013.7.15.被告侵害商標並要求賠償9800萬元RMB。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
1.系爭商標百倫、新百倫分別於1996.8.及2004.6.獲准註冊,新百倫公司使用與系爭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侵害了註冊商標專用權,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消除影響等責任。
2.新百倫公司在異議駁回的情況下,仍使用該商標,無視他人商標權的存在和商標法的相關規定。
3.侵權期間的獲利為1.958億元RMB,扣除行銷成本,判賠9800萬元RMB。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
1.確認原審法院認定侵害商標權無誤。
2.消費者購買新百倫公司商品,考慮的是他的商標有較高的聲譽及其所蘊含的良好的商品質量,並不是全部來自於侵害商標。
3.經過第三方的資產評估報告,新百倫公司在侵權期間的直接獲利至少145萬RMB,最後判決應賠償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共計500萬元RMB。
參考網站
https://read01.com/Nzk3EP.html
2016年8月10日 星期三
EPO修訂專利異議程序
EPO於2016.7.1.起實施新的專利異議程序,預計可將異議程序由平均62個月降為15個月,期間的差異如下:
舊程序
1.對於EPO核准的專利有異議,可在核准專利後的9個月內繳費提出異議,專利權人應在4個月內提出反駁意見或專利修改等回應,且可在無需出示相關事由下申請延長額外2個月。
2.若不服異議裁決,可在2個月內繳費提起上訴、4個月內以書面提出訴願理由。
新程序
1.為縮短專利權人回應所提交異議主張之期限,EPO僅於特殊情況(exceptional cases)且在專利權人出示充分合理事由(with duly substantiated requests)下,方同意延長期限申請。
2.專利權人回覆意見將立即提供給異議人,異議部門(opposition division)也將同時準備後續之口頭程序(oral proceedings),而不會自動給予異議人時間及機會來回應專利權人意見,除認為存在特殊必要下,才會要求異議人答覆並給予期限。
3.就涉及專利內容等實體議題之意見而言,當事人之回應期限為4個月,其他類型意見之期限,則為2個月。審查部門僅於特殊情形及當事人出示合理事由下,才會同意延長期限要求。
參考網站
https://www.epo.org/law-practice/legal-texts/official-journal/2016/05/a42/2016-a42.pdf
舊程序
1.對於EPO核准的專利有異議,可在核准專利後的9個月內繳費提出異議,專利權人應在4個月內提出反駁意見或專利修改等回應,且可在無需出示相關事由下申請延長額外2個月。
2.若不服異議裁決,可在2個月內繳費提起上訴、4個月內以書面提出訴願理由。
新程序
1.為縮短專利權人回應所提交異議主張之期限,EPO僅於特殊情況(exceptional cases)且在專利權人出示充分合理事由(with duly substantiated requests)下,方同意延長期限申請。
2.專利權人回覆意見將立即提供給異議人,異議部門(opposition division)也將同時準備後續之口頭程序(oral proceedings),而不會自動給予異議人時間及機會來回應專利權人意見,除認為存在特殊必要下,才會要求異議人答覆並給予期限。
3.就涉及專利內容等實體議題之意見而言,當事人之回應期限為4個月,其他類型意見之期限,則為2個月。審查部門僅於特殊情形及當事人出示合理事由下,才會同意延長期限要求。
參考網站
https://www.epo.org/law-practice/legal-texts/official-journal/2016/05/a42/2016-a42.pdf
2016年8月9日 星期二
UDC購買BASF的OLED專利
BASF是家知名的化工廠,2015年底停止OLED的研究,願意將OLED的專利出售並撤出OLED市場,Universal Display
Corporation(UDC)則是家1994年成立,專研於OLED生態系統光材料與技術研發,擁有3600多項專利,致力於開發下世代紅綠黃藍的發光材料,以及磷光有機發光二極管(PHOLED)和其他OLED技術,在BASF退出市場之際,以總價US9600萬元,購買了500件(含申請中)專利,這些專利含蓋了86個專利家族,平均還有10年的使用壽命。
參考網站
https://www.basf.com/en/company/news-and-media/news-releases/2016/06/p-16-255.html
參考網站
https://www.basf.com/en/company/news-and-media/news-releases/2016/06/p-16-255.html
2016年8月8日 星期一
Qualcomm在大陸的專利訴訟
Qualcomm在2015年與大陸在Antitrust和解中支付了US7.15億元,並陸續跟大陸100多家手機廠簽訂協議書,但是,大陸第8大的手機製造商魅族認為Qualcomm的授權條款內容不公開不透明,也就無法保證市場的公平和公正,所以一直沒有簽約。
Qualcomm則認為魅族侵害其3G和4G無線通信標準相關的技術等17項專利,於是向北京和上海的知識產權法院對魅族提起了專利侵權訴訟,並要求賠償5.2億元RMB。
大陸已是一個很大的手機市場,而內部的廠商也多如牛毛,近年來,Qualcomm在美國的市場日漸萎縮,反而在大陸的市場雖然受到Antitrust的干擾,但仍然是逆勢成長,採取適當的專利策略來阻礙對手,也是可以預期的行為。
參考網站
http://www.c114.net/news/51/a962019.html
Qualcomm則認為魅族侵害其3G和4G無線通信標準相關的技術等17項專利,於是向北京和上海的知識產權法院對魅族提起了專利侵權訴訟,並要求賠償5.2億元RMB。
大陸已是一個很大的手機市場,而內部的廠商也多如牛毛,近年來,Qualcomm在美國的市場日漸萎縮,反而在大陸的市場雖然受到Antitrust的干擾,但仍然是逆勢成長,採取適當的專利策略來阻礙對手,也是可以預期的行為。
參考網站
http://www.c114.net/news/51/a962019.html
2016年7月26日 星期二
FB社團名稱與商標
社群行銷是近年的熱潮,很多人都會在FB上建立社團或粉絲團做為行銷之用,FB粉絲團或社團的名字可不可以跟別人的商標一樣呢?
我們來看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民商上字第11號民事判決中,法官是怎麼認定的。
本案的商標權人在2000.8.成立網站、2009.11.成立FB粉絲團、2010.11.完成商標註冊,2014.3.發現李○○也在FB成立同名的社團,販售相同產品,於是提出商標侵害訴訟,一審敗訴,二審智慧財產法院判決勝訴。
智慧財產法院二審判決
1.未經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為侵害商標權。
2.商標之使用應具備下列要件:使用人需有為行銷商品或服務之目的、需有使用商標之積極行為、需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
3.被告的FB社團雖標示為交流區,但有販賣、行銷之事實,是商標使用的態樣。
4.FB社團的名稱與系爭商標近似,使相關消費者會造成混淆誤認。
因此判定商標權人勝訴。
我們來看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民商上字第11號民事判決中,法官是怎麼認定的。
本案的商標權人在2000.8.成立網站、2009.11.成立FB粉絲團、2010.11.完成商標註冊,2014.3.發現李○○也在FB成立同名的社團,販售相同產品,於是提出商標侵害訴訟,一審敗訴,二審智慧財產法院判決勝訴。
智慧財產法院二審判決
1.未經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為侵害商標權。
2.商標之使用應具備下列要件:使用人需有為行銷商品或服務之目的、需有使用商標之積極行為、需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
3.被告的FB社團雖標示為交流區,但有販賣、行銷之事實,是商標使用的態樣。
4.FB社團的名稱與系爭商標近似,使相關消費者會造成混淆誤認。
因此判定商標權人勝訴。
2016年7月25日 星期一
專利在訴訟中期滿不影響訴訟進行
專利訴訟一向是曠日廢時的,而專利又是有期限的,期限到了自然權利就消滅了,如果在訴訟中,專利期限到了,訴訟還要不要進行下去呢?
在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行專更(一)字第8號行政判決中,就發生這種情形,專利權人在2005.8.1.申請新型專利,到了2013.5.23.被人舉發,智慧財產局做出舉發不成立的審定,舉發人訴願遭駁回,行政訴訟智慧財產法院撤銷訴願及原處分,專利權人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發回更審,智慧財產法院仍維持原判,就在冗長的訴訟過程中,專利期限就悄悄的到了。
專利權沒了、訴訟卻還沒有結束,該不該繼續呢?智慧財產法院是這樣認定的:
1.舉發人在系爭專利之專利權存續期間內,對仍有效之專利權合法提出,該舉發案本即應續行審查。
2.專利權消滅係在時間上向後生效,其在權利有效存在期間,自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之可能,並有與他人專利權相衝突,而有受舉發審定之必要。
3.系爭專利雖於本件訴訟進行中專利權因期滿而消滅,惟系爭專利有效期間形成之法律效果,並非隨系爭專利期滿而當然消滅,自不影響行政訴訟之進行。
在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行專更(一)字第8號行政判決中,就發生這種情形,專利權人在2005.8.1.申請新型專利,到了2013.5.23.被人舉發,智慧財產局做出舉發不成立的審定,舉發人訴願遭駁回,行政訴訟智慧財產法院撤銷訴願及原處分,專利權人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發回更審,智慧財產法院仍維持原判,就在冗長的訴訟過程中,專利期限就悄悄的到了。
專利權沒了、訴訟卻還沒有結束,該不該繼續呢?智慧財產法院是這樣認定的:
1.舉發人在系爭專利之專利權存續期間內,對仍有效之專利權合法提出,該舉發案本即應續行審查。
2.專利權消滅係在時間上向後生效,其在權利有效存在期間,自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之可能,並有與他人專利權相衝突,而有受舉發審定之必要。
3.系爭專利雖於本件訴訟進行中專利權因期滿而消滅,惟系爭專利有效期間形成之法律效果,並非隨系爭專利期滿而當然消滅,自不影響行政訴訟之進行。
2016年7月21日 星期四
歐盟公布營業秘密指令
歐盟理事會於2016.5.27.公布營業秘密指令,在刊登於歐盟官方公報後20日生效,歐盟會員國最遲須在2年內將該指令之相關規範納入國內法規。
營業秘密指令訂定了保護歐盟企業之營業秘密及機密資訊之原則,打擊對營業秘密之非法取得、使用及揭露,在不損害基本公眾權益與自由之情況下,追求確保內部市場平穩運作之目標。
該指令防止資訊揭露以保護營業秘密之同時,仍將確保新聞調查不會遭受任何新的限制,亦不會對員工的雇用契約施加任何限制,包含不會限制員工使用在工作中正當取得的經驗與技術,以及不影響公協會及工會等社會夥伴之自主及簽訂共同契約之權利。
參考資料http://data.consilium.europa.eu/doc/document/PE-76-2015-INIT/en/pdf
營業秘密指令訂定了保護歐盟企業之營業秘密及機密資訊之原則,打擊對營業秘密之非法取得、使用及揭露,在不損害基本公眾權益與自由之情況下,追求確保內部市場平穩運作之目標。
該指令防止資訊揭露以保護營業秘密之同時,仍將確保新聞調查不會遭受任何新的限制,亦不會對員工的雇用契約施加任何限制,包含不會限制員工使用在工作中正當取得的經驗與技術,以及不影響公協會及工會等社會夥伴之自主及簽訂共同契約之權利。
參考資料http://data.consilium.europa.eu/doc/document/PE-76-2015-INIT/en/pdf
2016年7月20日 星期三
大陸電玩開始重視IP
大陸因仿冒品充斥問題,一直受到國際批評,慢慢的也體認到,必須要提高產品的附加價值才能促進經濟成長,除了開始加強仿冒品取締外,也積極的利用智慧財產權交易拓展商機。
像上海的手遊業者就跟三利鷗取得Hello Kitty的授權,用來開發具中國特色的電玩遊戲。
Smart的看法
大陸對智慧財產權的認知就像30年前的台灣,在加上主場優勢,讓大家對於這樣的市場,多留下負面的印象,透過業者自己的重視與推動,對整個IP產業的發展,也是一個機會。
像上海的手遊業者就跟三利鷗取得Hello Kitty的授權,用來開發具中國特色的電玩遊戲。
Smart的看法
大陸對智慧財產權的認知就像30年前的台灣,在加上主場優勢,讓大家對於這樣的市場,多留下負面的印象,透過業者自己的重視與推動,對整個IP產業的發展,也是一個機會。
2016年7月14日 星期四
日本開辦IP訴訟保險
據JPO的調查,日本有8%的企業在海外曾被警告侵害專利權,為協助日本的中小企業降低拓展海外市場時可能遭遇之智財權風險,JPO自2016.7.起針對中小企業在海外涉入智慧財產權訴訟案件所需費用開辦保險制度,由東京三大保險公司承保,日本政府補助50%保費。未來日本的中小企業在海外,如果面臨專利或商標權侵權訴訟時,與律師諮詢、聘請翻譯、蒐集證據等必要的支出都可以由保險支應。
2016年7月13日 星期三
日本與柬埔寨簽訂專利合作意向書
日本與柬埔寨於2016.5.4.簽訂專利合作意向書(Cooperation for facilitating Patent Grant,
CPG),未來日本廠商向柬埔寨提出的專利申請案,如果其對應的申請案在日本已經實體審查並核准,申請人可提出加速核准請求,柬埔寨將不進行審查,加速授予專利,申請人可及早取得與在日本登錄相同的專利權。
Smart的看法
日本過去幾年在柬埔寨提出的專利申請案件數,每年都不超過80件,但是,為了布局柬埔寨的市場,仍願意協商合作,希望能夠擴大合作至其他新興國家,以協助日本企業順利拓展海外業務,反觀我們提出新南向政策後,還沒見到配套措施,對照日本的積極,我們是不是也得趕點進度了。
參考網站
http://www.meti.go.jp/english/press/2016/0509_01.html
Smart的看法
日本過去幾年在柬埔寨提出的專利申請案件數,每年都不超過80件,但是,為了布局柬埔寨的市場,仍願意協商合作,希望能夠擴大合作至其他新興國家,以協助日本企業順利拓展海外業務,反觀我們提出新南向政策後,還沒見到配套措施,對照日本的積極,我們是不是也得趕點進度了。
參考網站
http://www.meti.go.jp/english/press/2016/0509_01.html
2016年7月12日 星期二
Apple在大陸又被告侵害專利
佰利公司於2014.1.13.申請了一個手機外觀設計的專利,孰料Apple在2014.9.推出的iPhone 6及iPhone
6+竟然跟這個專利神似,北京知識產權局已下令停售,而Apple也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Smart的看法
專利、商標都是屬地主義,主場優勢顯然很重要,Apple近來在大陸的專利、商標都遭到阻礙,不知道是不是跟以往他都打勝仗而疏於準備有關,專利監控是長期的工作,尤其是在產品上市前,只要疏於防範,就有可能侵害別人的專利。
Smart的看法
專利、商標都是屬地主義,主場優勢顯然很重要,Apple近來在大陸的專利、商標都遭到阻礙,不知道是不是跟以往他都打勝仗而疏於準備有關,專利監控是長期的工作,尤其是在產品上市前,只要疏於防範,就有可能侵害別人的專利。
2016年7月11日 星期一
OEM廠的IP議題
由於專業分工的關係,很多公司只做研發及品牌,而把產品的生產製造委外代工,,這已是近年來的常態發展,但問題來了,代工廠可不可以自己把人家的產品照做一批自己來賣?這就像鴻海幫Apple做了iPhone,可不可以在做完合約的量之後,自己再用原來的模具、生產線...做一樣的手機來賣?
報載馬雲在阿里集團的投資人大會上說:今日贗品往往做得比真貨品質更好、價格更低,導致阿里打擊假貨的難度增加,市場上出現與正品品質相當的贗品,而且很可能是由同一家工廠生產。他進而認為正品廠商面對的,已非單純智慧財產權的問題,而是一種新的商業模式。
阿里巴巴一直被認為是假貨的天堂,馬雲竟然會認為賣假貨也是個新的商業模式,這真是個妙見解!
贗品與正品出自同一家公司,就可以認為它的品質好、可以賣,這邏輯就像前面說的,鴻海做的iPhone品質好,所以他也可以自己用原來的模具、零件、產線...做出同樣的手機來賣。
OEM廠之所以可以存在,除了企業倫理之外,它還面臨了原廠的專利、商標甚至於營業秘密的問題,純粹生產的情形下,這些行為都是原廠授權的,自行生產時,就都會發生侵權行為,而馬雲卻把它看成新的商業模式,而忽略了智財權的問題,將來可能會衍生出不少問題。
報載馬雲在阿里集團的投資人大會上說:今日贗品往往做得比真貨品質更好、價格更低,導致阿里打擊假貨的難度增加,市場上出現與正品品質相當的贗品,而且很可能是由同一家工廠生產。他進而認為正品廠商面對的,已非單純智慧財產權的問題,而是一種新的商業模式。
阿里巴巴一直被認為是假貨的天堂,馬雲竟然會認為賣假貨也是個新的商業模式,這真是個妙見解!
贗品與正品出自同一家公司,就可以認為它的品質好、可以賣,這邏輯就像前面說的,鴻海做的iPhone品質好,所以他也可以自己用原來的模具、零件、產線...做出同樣的手機來賣。
OEM廠之所以可以存在,除了企業倫理之外,它還面臨了原廠的專利、商標甚至於營業秘密的問題,純粹生產的情形下,這些行為都是原廠授權的,自行生產時,就都會發生侵權行為,而馬雲卻把它看成新的商業模式,而忽略了智財權的問題,將來可能會衍生出不少問題。
2016年7月7日 星期四
Yahoo將拍賣近3000件專利
據Wall Street的報導,Yahoo已組合了約3000件專利,並將這這些專利移轉到Excaliber IP LLC的獨立子公司,委託Black Stone
IP進行拍賣,拍賣的專利技術包括:搜索、電子商務、線上廣告等關鍵性領域,此次拍賣預計可帶來超過US10億元的收益。
2016年7月5日 星期二
購買knowhow不能攤折費用
企業購買專利可以將購買金額攤提折舊,購買沒有專利的knowhow呢?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價取得專利權,可依其取得後法定享有之年數分年計算列報攤折費用。因此,營利事業購買的專門技術如有取得專利權者,就可分年列報攤折費用。
如未取得專利權者,因無法定可享有的年數,可供做估計攤折的標準,無法援用專利權攤折規定,也就是不得分年列報攤折費用。
參考網站
https://www.ntbsa.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1251/6225196623801093766?tagCode=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價取得專利權,可依其取得後法定享有之年數分年計算列報攤折費用。因此,營利事業購買的專門技術如有取得專利權者,就可分年列報攤折費用。
如未取得專利權者,因無法定可享有的年數,可供做估計攤折的標準,無法援用專利權攤折規定,也就是不得分年列報攤折費用。
參考網站
https://www.ntbsa.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1251/6225196623801093766?tagCode=
2016年7月4日 星期一
奇景光電的商業間諜案
奇景光電於2001年成立於台南,在台南、新竹、台北、中國、韓國、日本與美國均有設廠。在3C產品的顯示器驅動IC與時序控制IC設計技術獨步全球,於歐洲、亞洲和美洲擁有超過1500項專利。
2013年張姓行銷業務處副處長、黃姓彩色濾光膜研發處客戶工工程部副理、白姓先進光學產品部技術副理,陸續在2月底離職,三人合作創立全球光學公司,奇景發現三人涉嫌使用任職奇景期間取得的技術,開發新產品並向智慧財產局4件新型專利,於是向調查局報案,控告三人涉及背信。
調查局在2013.9.進行搜索,查扣黃姓副理的一份文件,發現張、黃、白三人在尚未離開奇景光電前即與上海格科微電子簽約,格科微電子以50萬美元向三人購買奇景製造晶圓級光學鏡頭的獨家技術,導致奇景損失3000 萬元至5000萬元。
智慧財產法院審理時,張、黃、白均承認將奇景光學的晶片製程技術賣給格科微電子,最後判決三人連帶賠償奇景光電3000萬元。
2013年張姓行銷業務處副處長、黃姓彩色濾光膜研發處客戶工工程部副理、白姓先進光學產品部技術副理,陸續在2月底離職,三人合作創立全球光學公司,奇景發現三人涉嫌使用任職奇景期間取得的技術,開發新產品並向智慧財產局4件新型專利,於是向調查局報案,控告三人涉及背信。
調查局在2013.9.進行搜索,查扣黃姓副理的一份文件,發現張、黃、白三人在尚未離開奇景光電前即與上海格科微電子簽約,格科微電子以50萬美元向三人購買奇景製造晶圓級光學鏡頭的獨家技術,導致奇景損失3000 萬元至5000萬元。
智慧財產法院審理時,張、黃、白均承認將奇景光學的晶片製程技術賣給格科微電子,最後判決三人連帶賠償奇景光電3000萬元。
2016年6月30日 星期四
棋譜的著作權
在李世石與AlphaGo的五盤人機大戰後,韓國棋院表示:人機大戰的棋譜,由韓國棋士會和Google所共同擁有。
Smart的看法
這問題好玩了,要談到共同擁有這個議題前,我們要先確認的是棋譜到底有沒有著作權,有著作權才有誰擁有的問題,如果沒有著作權,則沒有擁有的問題。
從著作權的定義來看,著作權所保護的著作,指的是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
棋譜基本上是對下棋過程的記錄,它的產出不是文學的創作,也沒有藝術的成分,從定義來看,棋譜顯然不是著作權保護的標的。既然不是著作權的標的,自然沒有誰擁有的問題。
但是,棋譜可不可能會有著作權呢?如果有人對棋譜做出評論,針對棋譜的內容做分析、比較...,則這個棋譜跟評論就有著作權了。
Smart的看法
這問題好玩了,要談到共同擁有這個議題前,我們要先確認的是棋譜到底有沒有著作權,有著作權才有誰擁有的問題,如果沒有著作權,則沒有擁有的問題。
從著作權的定義來看,著作權所保護的著作,指的是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
棋譜基本上是對下棋過程的記錄,它的產出不是文學的創作,也沒有藝術的成分,從定義來看,棋譜顯然不是著作權保護的標的。既然不是著作權的標的,自然沒有誰擁有的問題。
但是,棋譜可不可能會有著作權呢?如果有人對棋譜做出評論,針對棋譜的內容做分析、比較...,則這個棋譜跟評論就有著作權了。
2016年6月29日 星期三
妖怪村除了商標還有什麼
報載台中開了一個妖怪夜市,南投溪頭的妖怪村認為侵害了他的商標權,要求夜市改名,夜市業者不予理會,最後決定提告。
Smart的看法
經查妖怪村已申請商標,妖怪夜市的名稱雖然是妖怪村不完全相同,但如果法官認為可能造成混淆誤認,就會侵害商標權。
除此之外,報上說夜市圖案設計也跟妖怪村的天狗裝飾雷同,由於圖案也是一種美術著作,業者也可能涉及違反著作權法。
Smart的看法
經查妖怪村已申請商標,妖怪夜市的名稱雖然是妖怪村不完全相同,但如果法官認為可能造成混淆誤認,就會侵害商標權。
除此之外,報上說夜市圖案設計也跟妖怪村的天狗裝飾雷同,由於圖案也是一種美術著作,業者也可能涉及違反著作權法。
2016年6月28日 星期二
小米要跟Microsoft買專利
Google、Yahoo...等大公司都曾在拓展市場時,吃過專利的虧,小米在走向市界時場時,已有前車之鑑。
根據Reuters的報導,小米打算跟Microsoft買1500件專利,包括了語音通訊、多媒體與雲端運算等技術,同時還交互授權,小米承諾在自家手機與平板產品內預裝Microsoft的軟體,如Microsoft Office與Skype。
Smart的看法
小米從大陸起家,除了自己有4800件專利外,想要進攻到全世界的市場,勢必面臨到專利訴訟的問題,透過專利授權可以讓自己站在巨人的肩膀上,一方面有Microsoft的專利加持,一方面也可以讓自己的敵人少一個,真是一箭雙鵰之計。
參考網站
http://www.reuters.com/article/microsoft-xiaomi-idUSL1N18T00D
根據Reuters的報導,小米打算跟Microsoft買1500件專利,包括了語音通訊、多媒體與雲端運算等技術,同時還交互授權,小米承諾在自家手機與平板產品內預裝Microsoft的軟體,如Microsoft Office與Skype。
Smart的看法
小米從大陸起家,除了自己有4800件專利外,想要進攻到全世界的市場,勢必面臨到專利訴訟的問題,透過專利授權可以讓自己站在巨人的肩膀上,一方面有Microsoft的專利加持,一方面也可以讓自己的敵人少一個,真是一箭雙鵰之計。
參考網站
http://www.reuters.com/article/microsoft-xiaomi-idUSL1N18T00D
2016年6月27日 星期一
商標權的耗盡
大家都知道我們的商標法是主張國際耗盡,平行輸入的真品可不可以用原商標做銷售廣告呢?我們今天來看看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智易字第2號刑事判決。
在本案中,被告在2013至2014年間在其住處,以電腦連結網際網路,在痞客邦網站架設美國專業代購@EFORLOVE-衣瘋樂的部落格,同時在臉書架設E For Love -衣瘋樂粉絲專頁,使用薇霓肌本商標,販售自美國平行輸入之VANICREAM系列商品之代購文章中,於2015.4.19.遭商標權人昶虹貿易有限公司報警查獲。
台北地院的判決
1.平行輸入真品雖使國內消費者獲得較多之選擇,享有自由競爭之利益,促進商品價格合理化,惟依國際耗盡原則,商標權人僅就該平行輸入之真品本體不得主張商標權,除此之外進而使用商標之行為(例如在網際網路陳列附有商標之真品影像販售,或於平行輸入真品之廣告使用商標權人之商標)仍應受商標法之保護,俾以兼顧商標權人投資鉅額之廣告、行銷成本,所建立該項商品之知名度與市場占有率,不致被平行輸入真品之進口商所利用。
2.被告在部落格、粉絲專頁,使用薇霓肌本商標,販售自美國平行輸入之VANICREAM系列商品之代購文章中,其使用之薇霓肌本商標並非平行輸入之VANICREAM真品本體,商標權人仍得主張前開商標權,自不得認有國際耗盡情事,被告所為已構成商標權之侵害。
在本案中,被告在2013至2014年間在其住處,以電腦連結網際網路,在痞客邦網站架設美國專業代購@EFORLOVE-衣瘋樂的部落格,同時在臉書架設E For Love -衣瘋樂粉絲專頁,使用薇霓肌本商標,販售自美國平行輸入之VANICREAM系列商品之代購文章中,於2015.4.19.遭商標權人昶虹貿易有限公司報警查獲。
台北地院的判決
1.平行輸入真品雖使國內消費者獲得較多之選擇,享有自由競爭之利益,促進商品價格合理化,惟依國際耗盡原則,商標權人僅就該平行輸入之真品本體不得主張商標權,除此之外進而使用商標之行為(例如在網際網路陳列附有商標之真品影像販售,或於平行輸入真品之廣告使用商標權人之商標)仍應受商標法之保護,俾以兼顧商標權人投資鉅額之廣告、行銷成本,所建立該項商品之知名度與市場占有率,不致被平行輸入真品之進口商所利用。
2.被告在部落格、粉絲專頁,使用薇霓肌本商標,販售自美國平行輸入之VANICREAM系列商品之代購文章中,其使用之薇霓肌本商標並非平行輸入之VANICREAM真品本體,商標權人仍得主張前開商標權,自不得認有國際耗盡情事,被告所為已構成商標權之侵害。
2016年6月23日 星期四
專利進步性的判斷
專利要件中的新穎性是以申請日做為技術的分界點,進步性的判斷是要跟產品比對還是跟技術比對呢?
在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第86號行政判決中,專利權人的專利被舉發後,在行程訴訟中認為:系爭專利之結構簡單深具新穎性及市場實用性,已經開模生產並榮獲內政部消防署型式審查認可書准許於市場行銷,並提出系爭專利所製成之實物,來說明系爭專利應具有進步性。
對此說法,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顯然不予認同,在本案判決中,法院指出:
1.進步性之審查應以每一請求項所載之創作的整體為對象,亦即將該創作所欲解決之問題、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及對照先前技術之功效作為一整體予以考量,且先前技術必須為系爭專利申請前已公開而能為公眾得知之技術。
2.系爭專利是否不具進步性,主要在於判斷系爭專利是否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係以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與先前技術之技術內容為比對對象,非以系爭專利實施之實際商品作為判斷進步性之比對標的。
在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第86號行政判決中,專利權人的專利被舉發後,在行程訴訟中認為:系爭專利之結構簡單深具新穎性及市場實用性,已經開模生產並榮獲內政部消防署型式審查認可書准許於市場行銷,並提出系爭專利所製成之實物,來說明系爭專利應具有進步性。
對此說法,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顯然不予認同,在本案判決中,法院指出:
1.進步性之審查應以每一請求項所載之創作的整體為對象,亦即將該創作所欲解決之問題、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及對照先前技術之功效作為一整體予以考量,且先前技術必須為系爭專利申請前已公開而能為公眾得知之技術。
2.系爭專利是否不具進步性,主要在於判斷系爭專利是否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係以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與先前技術之技術內容為比對對象,非以系爭專利實施之實際商品作為判斷進步性之比對標的。
2016年6月22日 星期三
微信的商標爭議
山東的創博亞太科技有限公司於2010.11.12.以微信申請商標,2011.8.27.獲商標局審定用於信息傳送服務。騰訊於2011.1.21.對外發布微信1.0
for
iphone測試版軟體,2011.11.用戶數已超過5,000萬。
創博亞太公司的微信商標被第三人以違反商標法第10條第1款第8項其他不良影響規定為由,提起異議,2013年經商標局裁定不予核准註冊;2014年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駁回其上訴;2016.4.20.北京高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
這案子看起來很妙,因為我們的認知中,商標是先申請主義,可是,本案中,先申請的商標卻被撤銷了,主管機關跟法院是怎麼看的呢?
商標評審委員會的看法
申請在先原則僅涉及商標可註冊性的在先性問題,被異議商標是否會對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造成不良影響,屬於商標可註冊性的合法性問題。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
被異議商標是否損害騰訊公司特定民事權益,固非商標法第10條第1款第8項所規範內容,然考慮核准被異議商標註冊,將對4億微信註冊用戶及廣大公共服務微信的用戶帶來不便乃至損失,並可能致使對創博亞太公司提供的微信服務性質和內容產生誤認,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故構成商標法第10條第1款第8項其他不良影響之不得註冊事由,應不予註冊。
北京高院判決
1.微信作為商標使用不具有其他不良影響
依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該商標有可能會對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
2.微信缺乏顯著特徵
微具有小、 少等含義,與信字組合使用在上述服務專案上,易使相關公眾將其理解為是比電子郵件、手機短信等常見通信方式更為短小、便捷的資訊溝通方式,是對上述服務功能、用途或其他特點的直接描述,因此,被異議商標不應予以核准註冊。
3.不涉及在先申請原則的適用
先申請原則解決的主要是兩個以上的商標註冊申請之間的優先性問題,對不具有顯著特徵、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和註冊的標誌,無論其註冊申請時間早晚,均不涉及在先申請原則的適用。
Smart的看法
這個案子給我們一些訊息,未來在大陸經營商標值得注意。
1.先申請主義不一定一體適用,先申請的商標很可能會因為後面出現的商標太有名而被撤銷。
2.大陸的商標審查會因為商標有不良影響而不准商標。
創博亞太公司的微信商標被第三人以違反商標法第10條第1款第8項其他不良影響規定為由,提起異議,2013年經商標局裁定不予核准註冊;2014年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駁回其上訴;2016.4.20.北京高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
這案子看起來很妙,因為我們的認知中,商標是先申請主義,可是,本案中,先申請的商標卻被撤銷了,主管機關跟法院是怎麼看的呢?
商標評審委員會的看法
申請在先原則僅涉及商標可註冊性的在先性問題,被異議商標是否會對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造成不良影響,屬於商標可註冊性的合法性問題。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
被異議商標是否損害騰訊公司特定民事權益,固非商標法第10條第1款第8項所規範內容,然考慮核准被異議商標註冊,將對4億微信註冊用戶及廣大公共服務微信的用戶帶來不便乃至損失,並可能致使對創博亞太公司提供的微信服務性質和內容產生誤認,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故構成商標法第10條第1款第8項其他不良影響之不得註冊事由,應不予註冊。
北京高院判決
1.微信作為商標使用不具有其他不良影響
依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該商標有可能會對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
2.微信缺乏顯著特徵
微具有小、 少等含義,與信字組合使用在上述服務專案上,易使相關公眾將其理解為是比電子郵件、手機短信等常見通信方式更為短小、便捷的資訊溝通方式,是對上述服務功能、用途或其他特點的直接描述,因此,被異議商標不應予以核准註冊。
3.不涉及在先申請原則的適用
先申請原則解決的主要是兩個以上的商標註冊申請之間的優先性問題,對不具有顯著特徵、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和註冊的標誌,無論其註冊申請時間早晚,均不涉及在先申請原則的適用。
Smart的看法
這個案子給我們一些訊息,未來在大陸經營商標值得注意。
1.先申請主義不一定一體適用,先申請的商標很可能會因為後面出現的商標太有名而被撤銷。
2.大陸的商標審查會因為商標有不良影響而不准商標。
2016年6月17日 星期五
大陸公布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和製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要點
大陸公布2016年全國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和製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要點,結合推動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依法嚴懲影響創新發展、妨礙公平競爭和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侵權假冒違法犯罪,保障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要點中有7個方向、27項重點工作:
1.加大對重點領域的治理力度。著力打擊網上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和網路侵權盜版行為,強化農村和城鄉結合部市場監管執法,持續開展中國製造海外形象維護清風行動,深入推進軟體正版化工作,從生產、流通和消費等方面對侵權假冒行為實施全鏈條整治。
2.強化行業日常監管。嚴肅查處製售假藥劣藥、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車用燃油、無證出廠銷售強制性認證產品等違法行為,開展防霧霾商品監督抽查和專項整治;依法查處侵犯智慧財產權和濫用智慧財產權等違法行為,加強商業祕密行政保護。
3.加強法規制度建設。推動電子商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藥品管理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專利代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制訂修訂工作,健全侵權假冒商品無害化銷燬機制。
4.加強部門協同與司法保護。推進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大力推進行政處罰案件資訊公開,推動長三角、京津冀、泛珠三角等地區執法協作;嚴查侵權假冒犯罪案件背後的職務犯罪,推進智慧財產權審判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改革。
5.推動打防結合與打建結合。健全預警防範機制,大力推進信用建設,充分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強化企業主體責任,發揮媒體和社會公眾監督作用,推動打擊侵權假冒社會共治共享。
6.開展多樣化宣傳教育。組織各類新聞媒體解讀政策措施,樹立正面典型,曝光違法犯罪案件;充分運用主流宣傳媒體以及微博、微信、移動客戶端等新技術手段,擴大宣傳覆蓋面。
7.做好多雙邊協作與交流。深化中美、中歐、中俄、中巴(西)、中瑞(士)、中日等智慧財產權對話交流,加強與非洲、拉美國家和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執法合作,完善海外維權援助機制。
參考網站
https://read01.com/B4Dj73.html
要點中有7個方向、27項重點工作:
1.加大對重點領域的治理力度。著力打擊網上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和網路侵權盜版行為,強化農村和城鄉結合部市場監管執法,持續開展中國製造海外形象維護清風行動,深入推進軟體正版化工作,從生產、流通和消費等方面對侵權假冒行為實施全鏈條整治。
2.強化行業日常監管。嚴肅查處製售假藥劣藥、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車用燃油、無證出廠銷售強制性認證產品等違法行為,開展防霧霾商品監督抽查和專項整治;依法查處侵犯智慧財產權和濫用智慧財產權等違法行為,加強商業祕密行政保護。
3.加強法規制度建設。推動電子商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藥品管理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專利代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制訂修訂工作,健全侵權假冒商品無害化銷燬機制。
4.加強部門協同與司法保護。推進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大力推進行政處罰案件資訊公開,推動長三角、京津冀、泛珠三角等地區執法協作;嚴查侵權假冒犯罪案件背後的職務犯罪,推進智慧財產權審判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改革。
5.推動打防結合與打建結合。健全預警防範機制,大力推進信用建設,充分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強化企業主體責任,發揮媒體和社會公眾監督作用,推動打擊侵權假冒社會共治共享。
6.開展多樣化宣傳教育。組織各類新聞媒體解讀政策措施,樹立正面典型,曝光違法犯罪案件;充分運用主流宣傳媒體以及微博、微信、移動客戶端等新技術手段,擴大宣傳覆蓋面。
7.做好多雙邊協作與交流。深化中美、中歐、中俄、中巴(西)、中瑞(士)、中日等智慧財產權對話交流,加強與非洲、拉美國家和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執法合作,完善海外維權援助機制。
參考網站
https://read01.com/B4Dj73.html
2016年6月16日 星期四
OECD公布仿冒及盜版商品貿易報告
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於2016.4.18.公佈仿冒及盜版商品貿易(Trade in Counterfeit and Pirated Goods:
Mapping the Economic
Impact)報告,指出2013年全球仿冒及盜版品貿易額為US4,160億元,佔全球貿易總額之2.5%,主要是因為各國持續開放市場、全球價值鏈快速發展、電子商務與網路交易興起所造成。
根據調查,最常遭仿冒侵權之商品為鞋類及手錶、香水、皮革等精品,另美妝、藥品、食品、嬰兒奶粉、汽車零組件亦常被仿冒。
而仿冒品最主要的交易模式為使用郵寄及快遞之小宗運輸方式,佔查獲案件62%,運輸方式則多經由各地區自由貿易中心(如香港、新加坡、阿拉伯聯合大公國等)或法規監管鬆散地區(如阿富汗、敘利亞等)。
2013年全球共查獲13萬宗仿冒案件,其中63.2%來自中國大陸,其他仿冒來源國依序為土耳其(3.3%)、新加坡(1.9%)、泰國(1.6%)、印度(1.2%)、摩洛哥(0.6%)、阿拉伯聯合大公國(0.5%)、巴基斯坦(0.4%)、埃及(0.4%)等。
在美國查獲之仿冒品牌案件即佔全球查獲案件總價值之20%,其次為義大利(15%)、法國(12%)、瑞士(12%)、日本(8%)、德國(8%)、英國(4%)、盧森堡(3%)、芬蘭(2%)等。
參考資料
http://www.oecd.org/governance/trade-in-counterfeit-and-pirated-goods-9789264252653-en.htm
根據調查,最常遭仿冒侵權之商品為鞋類及手錶、香水、皮革等精品,另美妝、藥品、食品、嬰兒奶粉、汽車零組件亦常被仿冒。
而仿冒品最主要的交易模式為使用郵寄及快遞之小宗運輸方式,佔查獲案件62%,運輸方式則多經由各地區自由貿易中心(如香港、新加坡、阿拉伯聯合大公國等)或法規監管鬆散地區(如阿富汗、敘利亞等)。
2013年全球共查獲13萬宗仿冒案件,其中63.2%來自中國大陸,其他仿冒來源國依序為土耳其(3.3%)、新加坡(1.9%)、泰國(1.6%)、印度(1.2%)、摩洛哥(0.6%)、阿拉伯聯合大公國(0.5%)、巴基斯坦(0.4%)、埃及(0.4%)等。
在美國查獲之仿冒品牌案件即佔全球查獲案件總價值之20%,其次為義大利(15%)、法國(12%)、瑞士(12%)、日本(8%)、德國(8%)、英國(4%)、盧森堡(3%)、芬蘭(2%)等。
參考資料
http://www.oecd.org/governance/trade-in-counterfeit-and-pirated-goods-9789264252653-en.htm
2016年6月15日 星期三
百度與IPCC簽訂著作權保護協定
創意產業漸成潮流後,出版物、音樂、電影、電視和遊戲軟體等創意產業興起,分別占英國和中國大陸GDP的5%以上,其中,2014年英國出版業中有1/3以上的收入來自數位銷售、40%來自出口,網路的IP議題變成迫切的問題。
而中國大陸的堀起,成為世界市場後,IP的保護也成了一個重要的議題,全世界都在看,2016.4.27.大陸最大的搜尋引擎百度與國際出版商著作權保護聯盟(International Publishers Copyright Protection Collaboration, IPCC)簽署著作權保護合作瞭解備忘錄,共同致力於成少數位產業的網路侵權事件。
參考網址:
https://www.gov.uk/government/news/chinas-largest-search-engine-signs-agreement-to-reduce-online-ip-infringement
而中國大陸的堀起,成為世界市場後,IP的保護也成了一個重要的議題,全世界都在看,2016.4.27.大陸最大的搜尋引擎百度與國際出版商著作權保護聯盟(International Publishers Copyright Protection Collaboration, IPCC)簽署著作權保護合作瞭解備忘錄,共同致力於成少數位產業的網路侵權事件。
參考網址:
https://www.gov.uk/government/news/chinas-largest-search-engine-signs-agreement-to-reduce-online-ip-infringement
2016年6月13日 星期一
通訊產業關鍵專利資訊檢索平臺上線
智慧局委託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科技政策研究與資訊中心進行通訊產業專利趨勢與專利訴訟分析研究計畫,將3年研究成果建置成通訊產業關鍵專利資訊檢索平臺,除提供7500筆SEP的閱讀報告外,也提供簡單的分析功能。
平台網址:
https://ticpa.stpi.narl.org.tw/login.php
平台網址:
https://ticpa.stpi.narl.org.tw/login.php
2016年6月2日 星期四
Facebook在大陸的商標訴訟
大陸珠江一家飲料廠在2011年註冊face
book為商標,2014年審查同意,Facebook隨即提出異議,北京高等法院以明顯企圖複製和抄襲另外一個高知名度的商標、違反道德原則為由,判決face
book的商標權無效。
Smart的看法
這個案子看起來,法官是認為有搶註商標的嫌疑,而飲料廠的總經理答的更妙:如果我們的註冊非法,那為什麼當初允許我們這麼做?
在這裏要說的是:商標的公眾審查制度及行政救濟制度,都是在防止行政部門因為資訊有限,而做出不週延的行政處分,一般人都以為拿到的權利就不會被撤銷,其實任何權利拿到後,都有可能在權利期限內被撤銷的。
Smart的看法
這個案子看起來,法官是認為有搶註商標的嫌疑,而飲料廠的總經理答的更妙:如果我們的註冊非法,那為什麼當初允許我們這麼做?
在這裏要說的是:商標的公眾審查制度及行政救濟制度,都是在防止行政部門因為資訊有限,而做出不週延的行政處分,一般人都以為拿到的權利就不會被撤銷,其實任何權利拿到後,都有可能在權利期限內被撤銷的。
2016年6月1日 星期三
iPhone在大陸坎坷的商標史
Apple在2002.10.18.在大陸申請iPhone的商標註冊,2013.11.21.獲准用於第9類商品。2007.9.29.新通天地公司也申請iPhone的商標用於第18類商品,於是Apple提出異議。
Apple的說法
iPhone在行動電話已取得高知名度,且自2009.10.起即在大陸銷售,理應被認定為馳名商標。
商標評審委員會的看法
Apple已證明其商標知名度,證據顯示的商標使用時間幾乎都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日期之後,不能證明在被異議商標申請註冊之前,Apple的商標已成為公眾熟知,成為馳名商標。
Apple對此裁定不服後提起訴訟。
北京一中院的判決
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日期為2007.9.29.,而Apple針對其商標提交使用證據絕大多數形成於被異議商標申請日之後,且數量很少,所以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商標於被異議商標申請前達到馳名程度。
因此駁回Apple之訴,Apple遂提起上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判決
1.在商標異議複審行政案件中,認定引證商標是否馳名,一般應當以被異議商標申請日前的狀態為準,並且要綜合考慮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商標持續使用時間、商標宣傳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等因素。
2.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日期為2007.9.29.,而Apple提交的使用證據大多形成於被異議商標申請日之後,不足以證明其商標於被異議商標申請前達到馳名程度。所以,2016.4.做出判決,維持一審原判。
Smart的看法
商標可以在不同類別中註冊,Apple在第9類中註冊iPhone,新通天地在第18類中註冊相同商標,並沒有違反規定,但Apple用馳名商標來主張,則是它的利基,只可惜當時的知名度證據未能證明它的馳名程度,這終究也是給了我們另一個思考方向。
Apple的說法
iPhone在行動電話已取得高知名度,且自2009.10.起即在大陸銷售,理應被認定為馳名商標。
商標評審委員會的看法
Apple已證明其商標知名度,證據顯示的商標使用時間幾乎都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日期之後,不能證明在被異議商標申請註冊之前,Apple的商標已成為公眾熟知,成為馳名商標。
Apple對此裁定不服後提起訴訟。
北京一中院的判決
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日期為2007.9.29.,而Apple針對其商標提交使用證據絕大多數形成於被異議商標申請日之後,且數量很少,所以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商標於被異議商標申請前達到馳名程度。
因此駁回Apple之訴,Apple遂提起上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判決
1.在商標異議複審行政案件中,認定引證商標是否馳名,一般應當以被異議商標申請日前的狀態為準,並且要綜合考慮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商標持續使用時間、商標宣傳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等因素。
2.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日期為2007.9.29.,而Apple提交的使用證據大多形成於被異議商標申請日之後,不足以證明其商標於被異議商標申請前達到馳名程度。所以,2016.4.做出判決,維持一審原判。
Smart的看法
商標可以在不同類別中註冊,Apple在第9類中註冊iPhone,新通天地在第18類中註冊相同商標,並沒有違反規定,但Apple用馳名商標來主張,則是它的利基,只可惜當時的知名度證據未能證明它的馳名程度,這終究也是給了我們另一個思考方向。
2016年5月26日 星期四
公司名稱 vs. 商標
公司名稱不一定是它的商標,而且在申請工商登記的預審時,也不會去查證這個,於是,就常常會發現有人把別人的商標登記成自己的公司。
為落實保護智慧財產權政策,避免著名商標遭他人使用於商業名稱,經濟部修訂商業登記法部分條文,自2016.5.4.起,商業名稱經法院判決確定不得再使用,逾6個月仍未辦理名稱變更登記者,商業登記機關可廢止其商業登記。
為落實保護智慧財產權政策,避免著名商標遭他人使用於商業名稱,經濟部修訂商業登記法部分條文,自2016.5.4.起,商業名稱經法院判決確定不得再使用,逾6個月仍未辦理名稱變更登記者,商業登記機關可廢止其商業登記。
2016年5月23日 星期一
Android面臨歐洲Antitrust的訴訟
歐盟在2016.4.20.發布新聞稿,指歐盟執委會競爭政策總署對於Google在Android作業系統以及應用程式的授權上,濫用自己的領先地位,對想要獲得Android授權的手機製造商和電信營運商加諸不少限制,讓消費者在行動應用與服務市場上無法有更多的選擇,也阻礙產業中其他玩家的創新,違反歐盟反托拉斯法。
本案一旦提起訴訟,Google如果敗訴,除了要面臨商業模式的改變,還會面臨US140億元的罰款。
參考資料
http://europa.eu/rapid/press-release_IP-16-1492_en.htm
本案一旦提起訴訟,Google如果敗訴,除了要面臨商業模式的改變,還會面臨US140億元的罰款。
參考資料
http://europa.eu/rapid/press-release_IP-16-1492_en.htm
2016年5月19日 星期四
新型技術報告的地位
專利法規定新型專利在行使時,需要有技術報告,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的代碼6就代表它具備可專利性嗎?
智慧財產法院在103年度民專上易字第8號民事判決中,對於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的見解為:
1.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僅係提供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申請人對該新型專利權是否合於專利要件之客觀判斷資訊,以供其行使權利或利用權利時參酌,不論該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所載比對結果,該專利權並不因評價內容,即確認專利權之效果。
2.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法律性質,係屬機關無拘束力之報告,並非行政處分,僅作為權利行使或技術利用之參酌。
3.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僅為申請人判斷該新型專利權是否合於專利實體要件之參考,該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所載比對結果並無任何拘束力,且非行政處分,對於該新型專利之效力即無任何影響。
智慧財產法院在103年度民專上易字第8號民事判決中,對於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的見解為:
1.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僅係提供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申請人對該新型專利權是否合於專利要件之客觀判斷資訊,以供其行使權利或利用權利時參酌,不論該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所載比對結果,該專利權並不因評價內容,即確認專利權之效果。
2.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法律性質,係屬機關無拘束力之報告,並非行政處分,僅作為權利行使或技術利用之參酌。
3.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僅為申請人判斷該新型專利權是否合於專利實體要件之參考,該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所載比對結果並無任何拘束力,且非行政處分,對於該新型專利之效力即無任何影響。
2016年5月18日 星期三
優先權文件電子交換的效力
了配合電子化潮流,方便發明人申請專利,智慧局跟多個國家已經簽訂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合作備忘錄,國人主張優先權時,不用再像以前一樣一定要拿紙本文件,提供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存取碼就可以了。
專利法有規定主張優先權,需在最早之優先權日後16個月內,檢送受理該申請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證明受理之申請文件。現在,不需要紙本的話,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存取碼是不是也要按專利法在16個月內提交呢?
智慧財產法院在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行專訴字第93號行政判決中認為:
1.提供存取碼主要目的,係供智慧局得以取得該優先權基礎案之電子檔,始能確認專利申請人確於法定期間內已向受理國提出申請,故已提供存取碼(Access-Code)視為已提出優先權證明文件正本;逾期檢送或未檢送者,則視為未主張優先權。
2.檢送優先權證明文件正本之期間為法定不變期間,亦即申請人主張國際優先權即負有依限檢送優先權證明文件正本之義務,且未於期限內檢送者,即視為未主張優先權。
3.優先權存取碼既係取代優先權證明文件正本之檢送義務,自仍應於專利法規定之期限內檢送方符規定。
專利法有規定主張優先權,需在最早之優先權日後16個月內,檢送受理該申請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證明受理之申請文件。現在,不需要紙本的話,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存取碼是不是也要按專利法在16個月內提交呢?
智慧財產法院在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行專訴字第93號行政判決中認為:
1.提供存取碼主要目的,係供智慧局得以取得該優先權基礎案之電子檔,始能確認專利申請人確於法定期間內已向受理國提出申請,故已提供存取碼(Access-Code)視為已提出優先權證明文件正本;逾期檢送或未檢送者,則視為未主張優先權。
2.檢送優先權證明文件正本之期間為法定不變期間,亦即申請人主張國際優先權即負有依限檢送優先權證明文件正本之義務,且未於期限內檢送者,即視為未主張優先權。
3.優先權存取碼既係取代優先權證明文件正本之檢送義務,自仍應於專利法規定之期限內檢送方符規定。
2016年5月16日 星期一
著作的抄襲
大家都知道原告要負舉證責任,但是,著作的抄襲,往往很難找到人證、物證,美國法院第二巡迴上訴法院在1946年,於Arnstein vs.
Porter案中建立了接觸與實質相似之判斷標準。
在1987年的Steinberg v. Columbia Pictures Industries, Inc.案中,法院認為實質相似並非指完全相同或極度相似,抄襲者不得藉由主張其作品有多少比例非為抄襲而免責,只要抄襲之部分具重要性,即構成實質相似。所以,即使被告認為只有少數內容相似,不需要每個細節都相似,法院如果認定這是重要部分,不管比例多少都是抄襲。
在1987年的Steinberg v. Columbia Pictures Industries, Inc.案中,法院認為實質相似並非指完全相同或極度相似,抄襲者不得藉由主張其作品有多少比例非為抄襲而免責,只要抄襲之部分具重要性,即構成實質相似。所以,即使被告認為只有少數內容相似,不需要每個細節都相似,法院如果認定這是重要部分,不管比例多少都是抄襲。
2016年5月12日 星期四
英國實施著作權集體管理指令
英國在2015.11.公布歐盟著作權集體管理指令(Collective Rights Management
Directive)的實施條例草案,2016.2.25.公布了最終條例,於2016.4.10生效。英國創作人及其他權利人透過集體管理團體(Collective
Management Organizations,
CMOs)授予權利時,可受惠於強化的監督和管理。
參考資料
https://www.gov.uk/government/uploads/system/uploads/attachment_data/file/518555/Guidance_on_CRM_Directive_implementing_regulations.pdf
參考資料
https://www.gov.uk/government/uploads/system/uploads/attachment_data/file/518555/Guidance_on_CRM_Directive_implementing_regulations.pdf
2016年5月11日 星期三
2016年5月9日 星期一
金融科技專利
這幾天金融科技專利一直被談論著,大家的資料來源都是智慧局提供的統計,我不知道智慧局當初在做這個專利檢索的基準是什麼,到底什麼才算是金融科技專利?但這個好像沒人在意。
金融科技,顧名思義是跟金融有關的科技,交易方法是、流程也應該是、網路交易的安控機制應該也是...,既然範圍這麼大,為何只有這些專利?
報紙眾說紛云,有人說政策問題、有人說人才缺乏、審查時間太長...,我覺得還有一個很大的原因,就是主事者的為與不為。
大家怪國內電商環境不好、第三方支付拖太久,但是,申請專利跟這些好像都沒關係吧,不然阿里巴巴為何在這段時間來台申請了數百件專利,我們好像也沒有對他比較好。審查時間太長是共通的問題,國外廠商也是一樣的時間,但是,他們還是來台申請了,可見這也不是問題。至於人才缺乏,是缺金融人才還是科技人才?應該是缺少有專利認知的總經理/董事長吧!
金融科技,顧名思義是跟金融有關的科技,交易方法是、流程也應該是、網路交易的安控機制應該也是...,既然範圍這麼大,為何只有這些專利?
報紙眾說紛云,有人說政策問題、有人說人才缺乏、審查時間太長...,我覺得還有一個很大的原因,就是主事者的為與不為。
大家怪國內電商環境不好、第三方支付拖太久,但是,申請專利跟這些好像都沒關係吧,不然阿里巴巴為何在這段時間來台申請了數百件專利,我們好像也沒有對他比較好。審查時間太長是共通的問題,國外廠商也是一樣的時間,但是,他們還是來台申請了,可見這也不是問題。至於人才缺乏,是缺金融人才還是科技人才?應該是缺少有專利認知的總經理/董事長吧!
2016年5月5日 星期四
商標的識別性
威秀影城以GOLD
CLASS向智慧局申請商標註冊,被以不具有識別性,不足以讓消費者識別為威秀影城提供電影院服務的來源,予以核駁,最高法院亦維持原處分。
威秀影城的說法
1.影城內各影廳的設備不同,GOLD CLASS是作為影廳分類命名用途,並無說明服務品質的意思。
2.威秀影城已長期使用GOLD CLASS為商標多年,已廣大消費民眾知悉,且已成為服務的識別標識,此商標已具有後天的識別性。
智慧財產局的見解
GOLD CLASS由英文字GOLD和CLASS組成,前者有黃金之意,後者則是等級的意思,整體上要傳達的觀念就是黃金等級,不足以讓消費者認為是表彰服務的標識,而與他人的商品有所區別。
威秀影城的說法
1.影城內各影廳的設備不同,GOLD CLASS是作為影廳分類命名用途,並無說明服務品質的意思。
2.威秀影城已長期使用GOLD CLASS為商標多年,已廣大消費民眾知悉,且已成為服務的識別標識,此商標已具有後天的識別性。
智慧財產局的見解
GOLD CLASS由英文字GOLD和CLASS組成,前者有黃金之意,後者則是等級的意思,整體上要傳達的觀念就是黃金等級,不足以讓消費者認為是表彰服務的標識,而與他人的商品有所區別。
2016年5月4日 星期三
空拍將是未來的趨勢
手機自拍貼在社群網站已經不稀奇了,未來的拍照趨勢會是什麼呢?從專利訴訟上就可以看出端倪,廠商是不會無緣無故的興訟,一旦走上法院,必有其目的。
大陸的空拍機廠商大疆科技於2016.4.1.在美國加州中區聯邦地方法院控告同樣是在大陸的廠商昊翔國際公司及其美國分公司,認為昊翔在BestBuy、Walmart、eBay等購物網站所銷售之Typhoon系列無人空拍機,所具備的目標追踪、自動避障、360度旋轉...等功能,侵害其US9,164,506及US9,280,038號專利。
為什麼會說空拍將是未來的趨勢呢?很簡單,如果沒有市場,怎麼會有訴訟呢?大疆目前是世界消費性空拍機最大的製造商,2015年的市占率約70%,而昊翔雖然是後起之秀,但有INTEL的投資,自是一個潛力股,為了擺脫糾纏,自然是以專利做為武器。不過,大疆雖然在美國已經超過80件專利,但是,昊翔也有10幾件專利,背後又有INTEL,未來戰局的發展還是值得期待的。
大陸的空拍機廠商大疆科技於2016.4.1.在美國加州中區聯邦地方法院控告同樣是在大陸的廠商昊翔國際公司及其美國分公司,認為昊翔在BestBuy、Walmart、eBay等購物網站所銷售之Typhoon系列無人空拍機,所具備的目標追踪、自動避障、360度旋轉...等功能,侵害其US9,164,506及US9,280,038號專利。
為什麼會說空拍將是未來的趨勢呢?很簡單,如果沒有市場,怎麼會有訴訟呢?大疆目前是世界消費性空拍機最大的製造商,2015年的市占率約70%,而昊翔雖然是後起之秀,但有INTEL的投資,自是一個潛力股,為了擺脫糾纏,自然是以專利做為武器。不過,大疆雖然在美國已經超過80件專利,但是,昊翔也有10幾件專利,背後又有INTEL,未來戰局的發展還是值得期待的。
2016年5月3日 星期二
商標法實行細則修訂公告
智慧局公告修訂商標法實行細則,並自2016.4.18.起實施。新的商標法實行細則下載網址:
http://www.tipo.gov.tw/dl.asp?fileName=64201026733.pdf
http://www.tipo.gov.tw/dl.asp?fileName=64201026733.pdf
2016年5月2日 星期一
USPTO將實施新的專利複審規則
USPTO於2016.3.31.發布新的專利複審程序,將自2016.5.2.生效,新的程序適用於所冈類型之AIA複審程序,包含已立案尚進行中之專利複審。
參考網站
http://federalregister.gov/a/2016-07381
參考網站
http://federalregister.gov/a/2016-07381
2016年4月29日 星期五
WIPO的仲裁與調解中心
IP的訴訟案一向曠日廢時,往往緩不濟急,WIPO於1994年在瑞士日內瓦成立了仲裁與調解中心,2010年又在新加坡Maxwell
Chambers設置辦事處,提供國際間一個商業紛爭的替代性糾紛解決(ADR)之選擇。
截至2016.4.已處理約400案,調解成功率約70%,法律領域包括:專利法占35%、資訊技術法規占22%、商標法占15%、著作權法占9%、其他法規占19%,產業領域包括:資訊與通信技術類占32%、生命科學類占15%、機械類占14%、娛樂類占11%、奢侈品占5%、化學類占2%,其他類占21%。
參考網站:
http://www.wipo.int/amc/en/center/background.html
截至2016.4.已處理約400案,調解成功率約70%,法律領域包括:專利法占35%、資訊技術法規占22%、商標法占15%、著作權法占9%、其他法規占19%,產業領域包括:資訊與通信技術類占32%、生命科學類占15%、機械類占14%、娛樂類占11%、奢侈品占5%、化學類占2%,其他類占21%。
參考網站:
http://www.wipo.int/amc/en/center/background.html
2016年4月28日 星期四
JPO加入PLT及STLT
JPO於2016.3.11.向WIPO申請加入專利法條約(Patent Law Treaty,PLT)和商標法新加坡條約 (Singapore Treaty
on the Law of
Trademarks,STLT),將於2016.6.11.生效。
PLT是在2000年通過、2005年生效,截至2016.2.止,締約國包括美國、英國、法國和澳洲等36個國家。STLT則是在2006年通過、2009年生效,截至2016.2.止,締約國包括美國、英國、法國、澳洲及2個跨政府組織等39個國家/組織。
由於近年來,智慧財產活動的全球化進展快速,使各國開始思考專利/商標申請程序的國際調和化,PLT和STLT的主要目的就是要調和及簡化各國和地區間不同的專利/商標申請程序,提升使用方便性及減輕申請人負擔。
PLT是在2000年通過、2005年生效,截至2016.2.止,締約國包括美國、英國、法國和澳洲等36個國家。STLT則是在2006年通過、2009年生效,截至2016.2.止,締約國包括美國、英國、法國、澳洲及2個跨政府組織等39個國家/組織。
由於近年來,智慧財產活動的全球化進展快速,使各國開始思考專利/商標申請程序的國際調和化,PLT和STLT的主要目的就是要調和及簡化各國和地區間不同的專利/商標申請程序,提升使用方便性及減輕申請人負擔。
2016年4月27日 星期三
Qualcomm與大陸格力簽專利授權協議
Qualcomm歷經去年在大陸的反壟斷調查後,在無線通訊的標準必要專利策略上,做了調整,2016.4.6.宣布與格力電器之全資子公司珠海艾維普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簽署新的3G和4G專利授權協議,授權格力開發、製造和銷售3G
WCDMA和CDMA2000和4G
LTE在大陸市場的用戶端產品。
以往Qualcomm都是跟手機業者簽署授權協議,這次簽約的格力則是一個家電廠商,這意味著Qualcomm的晶片已經賣到家電產品上,介入了物聯網、智慧家電領域。
以往Qualcomm都是跟手機業者簽署授權協議,這次簽約的格力則是一個家電廠商,這意味著Qualcomm的晶片已經賣到家電產品上,介入了物聯網、智慧家電領域。
2016年4月25日 星期一
美國推出新法案,阻止訴訟挑法院
法學緒論裏都告訴我們訴訟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對於專利侵權,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則認為若一地區法院對於被告擁有對人管轄權,或者該地區為原告主要營業據點,則該地為適當審判地。這個認定造成除了原告就被告外,也允許專利權人藉由設置公司據點來選擇與侵權事由並無實質關聯之管轄地法院,於是,有些對專利權人相對友善的法院,業務就非常忙碌了。
以2015年為例,德州東區地院所受理之專利訴訟案件數量就高達2,540件,占全美專利案件總數約43.6%。
為了阻止這種行為,亞利桑納、科羅拉多及猶他州三位共和黨參議員於2016.3.17.提出了2016年維護審判地公平性及消除案件分佈不均情形法案(S. 2733,Venue Equity and Non-Uniformity Elimination Act of 2016),要求專利侵權訴訟及有效性議題確認之訴,原告僅能選擇符合下述條件之一地區之法院:
1.為被告公司註冊地或主要營業據點
2.為侵權行為發生地且存在被告侵權活動相關實體施設(physical facility)
3.獲得被告方面同意作為審判地
4.為系爭專利發明人從事該專利研發活動之所在地
5.為一方從事系爭專利開發應用活動(例如生產製造受專利保障產品)相關實體施設之所在地。
參考網站:
https://www.congress.gov/bill/114th-congress/senate-bill/2733
以2015年為例,德州東區地院所受理之專利訴訟案件數量就高達2,540件,占全美專利案件總數約43.6%。
為了阻止這種行為,亞利桑納、科羅拉多及猶他州三位共和黨參議員於2016.3.17.提出了2016年維護審判地公平性及消除案件分佈不均情形法案(S. 2733,Venue Equity and Non-Uniformity Elimination Act of 2016),要求專利侵權訴訟及有效性議題確認之訴,原告僅能選擇符合下述條件之一地區之法院:
1.為被告公司註冊地或主要營業據點
2.為侵權行為發生地且存在被告侵權活動相關實體施設(physical facility)
3.獲得被告方面同意作為審判地
4.為系爭專利發明人從事該專利研發活動之所在地
5.為一方從事系爭專利開發應用活動(例如生產製造受專利保障產品)相關實體施設之所在地。
參考網站:
https://www.congress.gov/bill/114th-congress/senate-bill/2733
2016年4月22日 星期五
智慧局修訂設計專利審查基準
智慧局修訂設計專利審查基準,並自2016.4.1.起實施,本次修訂重點如下:
1.專利不主張色彩者,圖式原則上須以墨線圖、灰階電腦繪圖或黑白照片呈現,以達到圖式為主,說明書為輔的觀點。
2.接受實虛線、半透明填色、灰階填色、圈選或其他等可明顯區隔之揭露方式。
3.不主張設計之部分的作用可用來解釋所應用物品、解釋與主張設計之部分的位置、大小、分布關係及解釋其環境。
4.新增案例
審查基準下載網址:
http://www.tipo.gov.tw/public/Attachment/63311616325.rar
1.專利不主張色彩者,圖式原則上須以墨線圖、灰階電腦繪圖或黑白照片呈現,以達到圖式為主,說明書為輔的觀點。
2.接受實虛線、半透明填色、灰階填色、圈選或其他等可明顯區隔之揭露方式。
3.不主張設計之部分的作用可用來解釋所應用物品、解釋與主張設計之部分的位置、大小、分布關係及解釋其環境。
4.新增案例
審查基準下載網址:
http://www.tipo.gov.tw/public/Attachment/63311616325.rar
2016年4月20日 星期三
LG被判侵害Core Wireless專利
Core
Wireless於2014.9.26.布德州東區法院控告LG侵害其專利,法院在2016.3.24.判決LG敗訴,需按每台手機支付US0.1元的授權金,LG共需支付US380萬元。
系爭專利
US8,434,020
US8,713,476
系爭專利
US8,434,020
US8,713,476
2016年4月19日 星期二
智慧局調整伴唱機使用報酬率
音樂伴唱機的授權,是件很複雜的工作,因為一台伴唱機內有數千首的音樂,不但著作財產權涉及很多唱片公司,所要授權的內容也有很多複雜,包括營業、家庭使用或公益使用,所以,從2015年開始,為了減少大家授權的麻煩,智慧財產局就訂了一個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共同使用報酬率,只要向單一窗口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洽商授權,支付一筆費用後,即可取得授權。
2016.2.25.智慧局調整共同使用報酬率的內容:
營業用電腦伴唱機使用報酬調整為每年每台6,300元。
至於因公益性目的利用電腦伴唱機,如未涉及營利使用則每年每台2,205元,如果是為文化、教育或其他公益性目的利用者為每年每台4,410元。
2016.2.25.智慧局調整共同使用報酬率的內容:
營業用電腦伴唱機使用報酬調整為每年每台6,300元。
至於因公益性目的利用電腦伴唱機,如未涉及營利使用則每年每台2,205元,如果是為文化、教育或其他公益性目的利用者為每年每台4,410元。
2016年4月18日 星期一
金融科技專利
報載金管會為協助金融業重視金融科技專利,將提供獎勵誘因,包括新種業務備查或免審、投資案審核簡化等。
Smart的看法
沒有人規定只有科技業才能申請專利,也沒有什麼金融科技,一切都是為與不為,金融業者自己不願意投入技術研發提升競爭力,還要政府拿這種奇怪的誘因來讓他們去申請專利,看看國外的銀行,Citibank、American express等...早就有數百件美國專利,10幾年前美國的銀行就為了商業方法能不能成為專利標的,吵的紛紛擾擾,我們到現在還在後知後覺的用利誘的方式求他們去申請專利,這表示我們的專利教育還要再加強!
Smart的看法
沒有人規定只有科技業才能申請專利,也沒有什麼金融科技,一切都是為與不為,金融業者自己不願意投入技術研發提升競爭力,還要政府拿這種奇怪的誘因來讓他們去申請專利,看看國外的銀行,Citibank、American express等...早就有數百件美國專利,10幾年前美國的銀行就為了商業方法能不能成為專利標的,吵的紛紛擾擾,我們到現在還在後知後覺的用利誘的方式求他們去申請專利,這表示我們的專利教育還要再加強!
2016年4月14日 星期四
照片的著作權
報載TVBS新聞台2015年為了製作挑戰2016蔡英文專訪節目,用攝影機拍攝前懸掛於民進黨中央黨部,由知名攝影師宋隆泉紀錄解嚴前黨外運動,曾拍下民進黨18位創黨大老的合影,公開播送38秒,遭其控告侵害著作權,求償100萬元,士林地院審理後,判賠40萬。
Smart的看法
照片為一種攝影著作,為受著作權保護的標的,但是,這件事是不是適用合理使用,則是另一種思考。
著作權法第49條規定:以廣播、攝影...為時事報導者,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的著作。
以本案來看,TVBS要報導的是蔡英文的專訪,而當時她正在選總統,應該算是時事吧,在民進黨中央黨部的走廊上拍到掛在牆上的照片,應該也算是在報導過程中所接觸的著作吧,只是不知道是TVBS沒有做這樣的答辯還是法官不同意這樣的答辯?
Smart的看法
照片為一種攝影著作,為受著作權保護的標的,但是,這件事是不是適用合理使用,則是另一種思考。
著作權法第49條規定:以廣播、攝影...為時事報導者,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的著作。
以本案來看,TVBS要報導的是蔡英文的專訪,而當時她正在選總統,應該算是時事吧,在民進黨中央黨部的走廊上拍到掛在牆上的照片,應該也算是在報導過程中所接觸的著作吧,只是不知道是TVBS沒有做這樣的答辯還是法官不同意這樣的答辯?
2016年4月11日 星期一
Amazon的自拍付款專利
當3G環境愈來愈成熟之際,行動商務已是一件水到渠成的事,而購物的安全也是愈來愈被重視。
為了解決密碼遭竊、輸入不易...等問題,Amazon申請了一個專利,將以自拍取代目前的密碼驗證,系統會要求使用者以相機或感測器自拍或拍攝影片,經臉部辨識驗證使用者身份,再要求使用者執行特定的動作或姿勢,像是眨眼、微笑或撇頭,就可以完成整個交易。
US9,202,105
Title :Image analysis for user authentication
Fiking Date : 2012.1.13.
Issue Date : 2012.12.1.
Abstract :
A user can be authenticated to any of a number of computing devices using an authentication process that recognizes the user and verifies that an actual human being is attempting to be authenticated, in order to minimize the ability of another person to spoof the authentication process. A model of a user can be generated and stored in the cloud, enabling that model to be synchronized across various devices. A user accessing one of these devices can have image information captured, which can be used with a facial recognition process, to recognize the user, and with a human verification process, to verify that the facial information corresponds to a human user. Various approaches such as visual analysis, three-dimensional imaging, and thermal imaging can be used to verify that the human user being recognized is interactive with the device.
為了解決密碼遭竊、輸入不易...等問題,Amazon申請了一個專利,將以自拍取代目前的密碼驗證,系統會要求使用者以相機或感測器自拍或拍攝影片,經臉部辨識驗證使用者身份,再要求使用者執行特定的動作或姿勢,像是眨眼、微笑或撇頭,就可以完成整個交易。
US9,202,105
Title :Image analysis for user authentication
Fiking Date : 2012.1.13.
Issue Date : 2012.12.1.
Abstract :
A user can be authenticated to any of a number of computing devices using an authentication process that recognizes the user and verifies that an actual human being is attempting to be authenticated, in order to minimize the ability of another person to spoof the authentication process. A model of a user can be generated and stored in the cloud, enabling that model to be synchronized across various devices. A user accessing one of these devices can have image information captured, which can be used with a facial recognition process, to recognize the user, and with a human verification process, to verify that the facial information corresponds to a human user. Various approaches such as visual analysis, three-dimensional imaging, and thermal imaging can be used to verify that the human user being recognized is interactive with the device.
2016年4月7日 星期四
大陸將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及試點
大陸知識產權局在2016.3.18.發布了關於報送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及專利保險試點、示範的通知,打算最近要選擇一批城市和園區,辦理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及專利保險試點、示範。
這個計畫預計要執行3年,包括了:1.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工作試點、示範及3.專利保險工作試點、示範共4類,必須要先執行過試點者才能申請示範。
參考網站
http://www.sipo.gov.cn/tz/gz/201603/t20160318_1252681.html
這個計畫預計要執行3年,包括了:1.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工作試點、示範及3.專利保險工作試點、示範共4類,必須要先執行過試點者才能申請示範。
參考網站
http://www.sipo.gov.cn/tz/gz/201603/t20160318_1252681.html
2016年4月6日 星期三
大陸成立電商專利執法中心
電子商務雖然被講了快20年,近年來因為技術、環境的成熟,已經是水到渠成的階段,尤其是大陸的幾家大的業者都已成氣候。
猶記得去年某立委還在質詢阿里巴巴等業者來台申請專利,智慧局該怎麼因應,言猶在耳,大陸已經要成立中國電子商務領域專利執法維權協作調度中心,對於這件事對我們會有什麼影響?業者又該怎麼因應呢?鏡頭過後,好像也沒有人會在意了。
大陸的國家知識產權局(SIPO)在浙江成立中國電子商務領域專利執法維權協作調度(浙江)中心,將通過建立全國各省知識產權執法主體與浙江省內電子商務平台之間的協作機制,有效解決電商專利侵權跨省執法痛點。
該中心的運作方式為:
1.將接收的浙江省內電子商務平台上的專利侵權舉報投訴案件,分送至全國各有關知識產權維權援助中心協助辦理,相應知識。
2.各地方知識產權局對於電子商務領域的案件,應在接到協助執行書後快速提供協助,對具有重大社會影響或群體性的專利侵權案件,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協調處理。
3.對於線上查實的專利侵權假冒案件,可由中心通過電子商務平台商確認被請求人詳細信息,及時將案件線索移送有管轄權的地方知識產權局進行線下辦理,從源頭打擊專利侵權假冒行為。
參考網站:
http://zjnews.zjol.com.cn/system/2016/03/18/021070775.shtml
猶記得去年某立委還在質詢阿里巴巴等業者來台申請專利,智慧局該怎麼因應,言猶在耳,大陸已經要成立中國電子商務領域專利執法維權協作調度中心,對於這件事對我們會有什麼影響?業者又該怎麼因應呢?鏡頭過後,好像也沒有人會在意了。
大陸的國家知識產權局(SIPO)在浙江成立中國電子商務領域專利執法維權協作調度(浙江)中心,將通過建立全國各省知識產權執法主體與浙江省內電子商務平台之間的協作機制,有效解決電商專利侵權跨省執法痛點。
該中心的運作方式為:
1.將接收的浙江省內電子商務平台上的專利侵權舉報投訴案件,分送至全國各有關知識產權維權援助中心協助辦理,相應知識。
2.各地方知識產權局對於電子商務領域的案件,應在接到協助執行書後快速提供協助,對具有重大社會影響或群體性的專利侵權案件,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協調處理。
3.對於線上查實的專利侵權假冒案件,可由中心通過電子商務平台商確認被請求人詳細信息,及時將案件線索移送有管轄權的地方知識產權局進行線下辦理,從源頭打擊專利侵權假冒行為。
參考網站:
http://zjnews.zjol.com.cn/system/2016/03/18/021070775.shtml
2016年4月1日 星期五
專利的謬思
今天的輔導個案很好玩,想把他的技術用來當做創業的標的,跟我說他已經拿到專利,這本是美事一件。我問他技術是什麼?他說有專利所以不能講,這也很好,具有高度的保密警覺!
聊完了回去,我好奇的上網查了一下他的專利,從他跟我講的內容,挑了幾個可能的關鍵字去找,原來是個新型專利,再去看了一下他的技術報告,發現他的專利每個請求項都被委員用另一個專利認定為不具進步性。
我微笑的思考他的問題:
1.他以為專利不告訴別人,就沒人知道了,其實專利只要公告,大家都看的到。
2.他的專利根本不具專利要件,真要去主張不一定會勝訴,可是他自己卻不知道。
3.找代理人真的很重要,好的代理人雖然不一定能帶你上天堂,但,不好的代理人鐵定會讓你的專利變壁紙。
4.專利的常識真的很重要,沒有常識也沒關係,要找到好的顧問來問,最重要的是當顧問要跟你交換名片的時候,不要只收名片不給名片,這樣子顧問也只能透過網路讓你看到問題,希望你能看到。
聊完了回去,我好奇的上網查了一下他的專利,從他跟我講的內容,挑了幾個可能的關鍵字去找,原來是個新型專利,再去看了一下他的技術報告,發現他的專利每個請求項都被委員用另一個專利認定為不具進步性。
我微笑的思考他的問題:
1.他以為專利不告訴別人,就沒人知道了,其實專利只要公告,大家都看的到。
2.他的專利根本不具專利要件,真要去主張不一定會勝訴,可是他自己卻不知道。
3.找代理人真的很重要,好的代理人雖然不一定能帶你上天堂,但,不好的代理人鐵定會讓你的專利變壁紙。
4.專利的常識真的很重要,沒有常識也沒關係,要找到好的顧問來問,最重要的是當顧問要跟你交換名片的時候,不要只收名片不給名片,這樣子顧問也只能透過網路讓你看到問題,希望你能看到。
2016年3月31日 星期四
拿到專利就可以不愁吃穿了嗎?
報載某藝人拿到專利,在其FB上po文表示一輩子不愁吃穿,在很多人幫他放鞭炮之際,有沒有人去想過:拿到專利真的可以一輩子不愁吃穿嗎?
我們不能否認藝人在藝術之外的能力,但是,對於專利的權利,還是要澄清幾件事:
1.發明專利權的期限是自申請日起20年,以本案來說,他的申請日是2014.1.10.,所以,到了2034.1.10.他就沒有權利了,他的一輩子應該沒有那麼短吧!
2.藝人在這個專利裏的角色是發明人,而專利權人是他的公司,而這個公司的老板另有其人,它的董監事名單中也沒有該藝人,所以,藝人在這個專利中純粹只是發明人,並沒有專利權。
3.專利要有價值,就必須要能授權或以高價出售,如果只是貼在公司的專利牆上,是不會有收益的,要靠它吃穿一輩子可能很難。
4.這個專利看起來是用在行動裝置上的加密方法,資訊科技進步神速,這個專利的生命週期有多長,也是值得觀察的。
我們不能否認藝人在藝術之外的能力,但是,對於專利的權利,還是要澄清幾件事:
1.發明專利權的期限是自申請日起20年,以本案來說,他的申請日是2014.1.10.,所以,到了2034.1.10.他就沒有權利了,他的一輩子應該沒有那麼短吧!
2.藝人在這個專利裏的角色是發明人,而專利權人是他的公司,而這個公司的老板另有其人,它的董監事名單中也沒有該藝人,所以,藝人在這個專利中純粹只是發明人,並沒有專利權。
3.專利要有價值,就必須要能授權或以高價出售,如果只是貼在公司的專利牆上,是不會有收益的,要靠它吃穿一輩子可能很難。
4.這個專利看起來是用在行動裝置上的加密方法,資訊科技進步神速,這個專利的生命週期有多長,也是值得觀察的。
2016年3月30日 星期三
Apple的耳機專利
當全台的新聞報導都聚焦在Apple的iPhone
7怎麼沒有耳機孔的時候,大家都沒發現,其實它的耳機孔不是沒有,而是可能用另一種方式存在著。
Apple在2011年就申請了一個專利,讓耳機線可以不再利用插孔的方式與手機連結,而是藉由磁性方式來連結,當耳機線與手機分開,手機就會自動變更成藍芽方式繼續作動,讓使用者能無縫接軌。
US9,277,309
Title : Detachable wireless listening device
Filing Date : 2011.3.29.
Issue Date : 2016.3.1.
Abtract :
Broadly speaking, the embodiments described herein relate to a media apparatus that can be used in conjunction with a host device to provide an end user a pleasurable listening experience especially during periods of physical activity. In the described embodiments, the host device can take the form of a portable media player. In particular, the media apparatus can include a listening device.
Apple在2011年就申請了一個專利,讓耳機線可以不再利用插孔的方式與手機連結,而是藉由磁性方式來連結,當耳機線與手機分開,手機就會自動變更成藍芽方式繼續作動,讓使用者能無縫接軌。
US9,277,309
Title : Detachable wireless listening device
Filing Date : 2011.3.29.
Issue Date : 2016.3.1.
Abtract :
Broadly speaking, the embodiments described herein relate to a media apparatus that can be used in conjunction with a host device to provide an end user a pleasurable listening experience especially during periods of physical activity. In the described embodiments, the host device can take the form of a portable media player. In particular, the media apparatus can include a listening device.
2016年3月28日 星期一
美國前10大技術創新專利申請案
IPWatchdog網站選出2015年前10名具代表性的美國專利公開案,包括:汽車領域4件、無人機1件、機器人1件、用於金融安全的情緒分析系統1件、無線充電方案1件、可穿戴裝置的低功耗通信1件、可提高作物產量和發電的溫室窗戶1件。被選上10大技術創新專利申請案有:
US 20150249280 Fuel Cell System to Power a Portable Computing Device
US 20150192428 Determining and displaying auto drive lanes in an autonomous vehicle
US 20150202970 Systems and methods for electric vehicle induction coil alignment
US 20150049657 Apparatus, method, and system for low power wearable wireless devices
US 20150066764 Multi factor authentication rule-based intelligent bank cards
US 20140352762 Luminescent Electricity-Generating Window for Plant Growth
US 20140354229 Electric vehicle charging station
US 20150051527 Brace system
US 20150032295 Visual localization of unmanned aerial vehicles based on marker detection and processing
US 20150220916 Techniques for an in-vehicle electronic wallet
參考網站
http://www.ipwatchdog.com/2016/01/01/top-10-patent-applications-2015/id=64313/
US 20150249280 Fuel Cell System to Power a Portable Computing Device
US 20150192428 Determining and displaying auto drive lanes in an autonomous vehicle
US 20150202970 Systems and methods for electric vehicle induction coil alignment
US 20150049657 Apparatus, method, and system for low power wearable wireless devices
US 20150066764 Multi factor authentication rule-based intelligent bank cards
US 20140352762 Luminescent Electricity-Generating Window for Plant Growth
US 20140354229 Electric vehicle charging station
US 20150051527 Brace system
US 20150032295 Visual localization of unmanned aerial vehicles based on marker detection and processing
US 20150220916 Techniques for an in-vehicle electronic wallet
參考網站
http://www.ipwatchdog.com/2016/01/01/top-10-patent-applications-2015/id=64313/
2016年3月24日 星期四
電動自行車的專利侵害
捷安特2009.1.16.在大陸申請了一個電動摩托車的設計專利,2009.12.9.獲得專利。2014.12.發現千駿科技、法拉蒂電動自行車有限公司生產的鑽石QQ電動自行車與其外觀十分近似,2014.12.24.提出侵權訴訟,除請求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犯捷安特公司專利權產品的行為、公開銷毀侵權產品外,並要求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支出的合理費用等。
崑山地方法院經由整體觀察、綜合判斷,認為被告侵權產品與系爭專利構成近似,落入原告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範圍,除判決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外觀設計專利權,銷毀侵權產品外,亦需賠償捷安特公司經濟損失及其為制止本案侵權行為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6萬元RMB。
Smart的看法
從近年的訴訟案可以看出設計專利對於企業的創新還是具有一定的保護作用,本案雖然只判賠6萬元RMB,可能連律師費都不夠,但是,還是有指標作用,至少可以看的到大陸對於專利的態度,從正面的角度看,至少有利於智慧財產這個產業的發展,同時,對發明人而言,至少也是一個保障。
崑山地方法院經由整體觀察、綜合判斷,認為被告侵權產品與系爭專利構成近似,落入原告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範圍,除判決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外觀設計專利權,銷毀侵權產品外,亦需賠償捷安特公司經濟損失及其為制止本案侵權行為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6萬元RMB。
Smart的看法
從近年的訴訟案可以看出設計專利對於企業的創新還是具有一定的保護作用,本案雖然只判賠6萬元RMB,可能連律師費都不夠,但是,還是有指標作用,至少可以看的到大陸對於專利的態度,從正面的角度看,至少有利於智慧財產這個產業的發展,同時,對發明人而言,至少也是一個保障。
2016年3月23日 星期三
Apple vs. Samsung的一團亂仗
Apple與Samsung的全球大戰,打了若干年迄今仍難分難解,就在2014.5.2.美國地方法院判決Samsung要賠償US1.2億元後,又峰迴路轉,CAFC在2016.2.26.做出判決認為US5946647
claim9不侵權、US8046721 claim8請求項無效、US8074172
claim18請求項無效,看來這案不會這麼快結束了。
判決書
http://www.cafc.uscourts.gov/sites/default/files/opinions-orders/15-1171.Opinion.2-24-2016.1.PDF
判決書
http://www.cafc.uscourts.gov/sites/default/files/opinions-orders/15-1171.Opinion.2-24-2016.1.PDF
2016年3月22日 星期二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的效力
新型專利自從沒有實體審查之後,專利法規定任何人都可以向智慧局申請技術報告,但是,技術報告的比對結果為代碼6:無法發現足以否定其新穎性等要件之先前技術文獻等,是不是代表它就一定不會被舉發呢?
在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行專訴字第15號行政判決中,原告主張專利技術報告比對結果為代碼6,可確定系爭專利完全符合專利法相關規定,他的專利不應該被處分舉發成立。
智慧財產法院認為:
1.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性質,係屬機關無拘束力之報告,並非行政處分,僅作為權利行使或技術利用之參酌。
2.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僅為申請人判斷該新型專利權是否合於專利實體要件之參考,報告所載比對結果並無任何拘束力,且非行政處分,對於該新型專利之效力無任何影響。
3.技術報告僅是專利專責機關製作完成後提供申請人權利行使或技術利用之參酌,比對結果有無不符合新型專利要件之事由,並未經舉發審查程序之審定,故該技術報告之請求項比對結果僅可供參考。
4.系爭專利是否有效,係經專利權人、智慧局兩造及舉發人之攻防事證而據以審查,其效力與專利技術報告書不同,並無互為拘束之效力。
在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行專訴字第15號行政判決中,原告主張專利技術報告比對結果為代碼6,可確定系爭專利完全符合專利法相關規定,他的專利不應該被處分舉發成立。
智慧財產法院認為:
1.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性質,係屬機關無拘束力之報告,並非行政處分,僅作為權利行使或技術利用之參酌。
2.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僅為申請人判斷該新型專利權是否合於專利實體要件之參考,報告所載比對結果並無任何拘束力,且非行政處分,對於該新型專利之效力無任何影響。
3.技術報告僅是專利專責機關製作完成後提供申請人權利行使或技術利用之參酌,比對結果有無不符合新型專利要件之事由,並未經舉發審查程序之審定,故該技術報告之請求項比對結果僅可供參考。
4.系爭專利是否有效,係經專利權人、智慧局兩造及舉發人之攻防事證而據以審查,其效力與專利技術報告書不同,並無互為拘束之效力。
2016年3月21日 星期一
EPO已公布專利檢索策略
EPO於2015.11.1.至2016.12.31.辦理試行計畫,就個案提供該局審查人員在審查時的檢索資訊,內容包括:審查人員檢索先前技術使用的資料庫、說明檢索範圍的分類號(例如IPC和/或CPC分類)、檢索時使用的關鍵字、任何其他取得相關先前技術的方法。
這些資訊也同時公布在European Patent Register資料庫的“All Document”頁籤。
Smart的看法
一般發明人都不清楚專利審查委員是怎麼做專利檢索的,經由資訊的公開,我們可以了解到審查委員的做法,也許對於發明人在申請時,會有更好的策略。
參考資料
http://documents.epo.org/projects/babylon/eponet.nsf/0/23032395ecf4ba77c1257f1e00593a9b/$FILE/patent_information_news_0415_en.pdf
這些資訊也同時公布在European Patent Register資料庫的“All Document”頁籤。
Smart的看法
一般發明人都不清楚專利審查委員是怎麼做專利檢索的,經由資訊的公開,我們可以了解到審查委員的做法,也許對於發明人在申請時,會有更好的策略。
參考資料
http://documents.epo.org/projects/babylon/eponet.nsf/0/23032395ecf4ba77c1257f1e00593a9b/$FILE/patent_information_news_0415_en.pdf
2016年3月18日 星期五
歐盟商標規則改革方案
歐洲議會及理事會於2015.12.24.公布修訂歐盟商標規則,將於2013.3.23.生效,除規範內部行政作業及與各成員國間關係外,也全面調降規費,並採按類計費機制。
參考網站
https://oami.europa.eu/ohimportal/en/eu-trade-mark-regulation
參考網站
https://oami.europa.eu/ohimportal/en/eu-trade-mark-regulation
2016年3月17日 星期四
原住民的創作專用權
某新科立委初試啼聲質詢提到:我國護照內頁印有達悟族傳統漁船圖片,侵犯了創作專用權,認為原民會未盡責,這涉及了2個不同的法律─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及著作權。
從著作權的角度來看,達悟族傳統漁船圖片的創作者是它的著作權人,在創作完成時就有著作權,外交部要用來放在護照上,當然要取得授權。
而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是要保護原住民族之傳統智慧創作,那些是才是傳統智慧創作?在該條例第3條規定:原住民族傳統之宗教祭儀、音樂、舞蹈、歌曲、雕塑、編織、圖案、服飾、民俗技藝或其他文化成果之表達。
與著作權法非常大的不同是:這些創作要經主管機關認定並登記,始受保護。這點跟著作權法的創作保護是完全不同的,也就是說,要經過申請、認定之後才可能有創作專用權。
回過頭來看,如果這個漁船的圖片未經申請、認定,那來的創作專用權?更妙的是,連他自己都說該條例自2007年頒布以來,8年來連一件通過程序、完成註冊的案件都沒有,還真是個娛樂性十足的質詢!
從著作權的角度來看,達悟族傳統漁船圖片的創作者是它的著作權人,在創作完成時就有著作權,外交部要用來放在護照上,當然要取得授權。
而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是要保護原住民族之傳統智慧創作,那些是才是傳統智慧創作?在該條例第3條規定:原住民族傳統之宗教祭儀、音樂、舞蹈、歌曲、雕塑、編織、圖案、服飾、民俗技藝或其他文化成果之表達。
與著作權法非常大的不同是:這些創作要經主管機關認定並登記,始受保護。這點跟著作權法的創作保護是完全不同的,也就是說,要經過申請、認定之後才可能有創作專用權。
回過頭來看,如果這個漁船的圖片未經申請、認定,那來的創作專用權?更妙的是,連他自己都說該條例自2007年頒布以來,8年來連一件通過程序、完成註冊的案件都沒有,還真是個娛樂性十足的質詢!
2016年3月16日 星期三
專利侵權判斷要點
智慧局於2016.2.15.公布專利侵權判斷要點,取代以前一直沒有發布的專利侵害鑑定要點(草案),有需要的朋友可以到智慧局網站下載: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580441&ctNode=7127&mp=3
2016年3月15日 星期二
專利核准前的侵權救濟
專利在早期公開後即揭露技術內容,但還沒拿到專利權,對於侵權者日後可不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美國在Rosebud vs. Adobe一案中,地方法院認為:
1.侵權人在專利核准前即停止生產,專利權人不能要求專利公告後的損害賠償。
2.對於專利權人自專利申請公開日起到公告日期間之侵權賠償,專利權人須實質告知被告系爭專利申請案存在的情形,而實質告知(actual notice)不是推定告知(constructive notice),而必須要給予明確及實際之知會。
巡迴上訴法院也認同地方法院的看法:
1.沒有實質證據證明被告就專利權人的專利做調查。
2.被告知道母專利不代表知道子專利正在申請的程序。
Smart的看法
專利權人如果日後要對正在進行中的專利申請案主張權利,在公開之後就要明確的讓侵權人知道專利在申請的事實,以免日後主張權利時面臨證據不足的狀況。
參考資料
http://www.cafc.uscourts.gov/sites/default/files/opinions-orders/15-1428.Opinion.2-5-2016.1.PDF
美國在Rosebud vs. Adobe一案中,地方法院認為:
1.侵權人在專利核准前即停止生產,專利權人不能要求專利公告後的損害賠償。
2.對於專利權人自專利申請公開日起到公告日期間之侵權賠償,專利權人須實質告知被告系爭專利申請案存在的情形,而實質告知(actual notice)不是推定告知(constructive notice),而必須要給予明確及實際之知會。
巡迴上訴法院也認同地方法院的看法:
1.沒有實質證據證明被告就專利權人的專利做調查。
2.被告知道母專利不代表知道子專利正在申請的程序。
Smart的看法
專利權人如果日後要對正在進行中的專利申請案主張權利,在公開之後就要明確的讓侵權人知道專利在申請的事實,以免日後主張權利時面臨證據不足的狀況。
參考資料
http://www.cafc.uscourts.gov/sites/default/files/opinions-orders/15-1428.Opinion.2-5-2016.1.PDF
2016年3月14日 星期一
專利權利耗盡
印表機的墨水匣一直都是各廠的耗材,用過即丟,Lexmark提出了一個墨水匣回收計畫,讓消費者可以歸還用畢的空墨水匣,讓該公司填充後再販售,mbll
退還空墨水匣之消費者可以獲得20% 折扣來購買新填充之墨水匣。但是,這些填充墨水匣附帶有一次性使用(single use)及不得轉售(no
resale)的限制條款,消費者不得於使用完畢後自行填充再利用,也不可以將經原廠填充翻新之墨水匣轉售或轉讓給Lexmark以外之第三方回收使用。
Lexmark於2010.8.20.大手筆的控告了63家廠商,回收、填充翻新並再販售Lexmark墨水匣之行為(違反一次性使用及不得轉售限制條款)侵害其多項墨水匣相關專利技術,除Impression Products外之其餘被告皆與達成Lexmark和解。
2014.6.26.俄亥俄州南區聯邦地方法院引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例,裁定Lexmark系爭專利因其墨水匣產品之首次授權銷售情形而耗盡,並同意被告簡易判決聲請,判決Lexmark敗訴。
Lexmark上訴後,CAFC於2016.2.12.認為本案與高院判例不同,退回地院重新審判。
地方法院判決
引用高院Jazz Photo Corp. v.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264 F. 3d 1094, Fed. Cir. 2001)以及Mallinckrodt v. Medipart(976 F.2d 700, Fed. Cir. 1992)二判例,認為:
1.受專利所保護物品於美國境外銷售情形,不導致專利權人對該銷售物品之美國境內專利權耗盡。
2.專利權人若對受專利保護物品之授權銷售情形訂立特定限制或保留條款,則可能導致該銷售物品不適用專利權耗盡原則。
巡迴上訴法院判決
1.受專利保護物品於美國境外銷售,在缺乏專利權人明確授權下,不構成授權購買人進口或於美國境內販售及使用前述物品構成侵權。
2.受專利所保護物品若於存在特定限制條款下進行販售,則不導致專利權人對該物品之專利權耗盡。專利權人可透過明確傳達(clearly communicated)販售或使用相關限制條款給下游零售商或購買人(若為專利權人自行販售受專利所保護物品,例如提供一次性使用」或不得轉售等顯明標示),或訂立合法(lawful)授權條款來限制被授權人,以保留後續侵權追訴權,而不使其專利權耗盡。
參考資料
http://www.cafc.uscourts.gov/sites/default/files/opinions-orders/14-1617.Opinion.2-10-2016.1.PDF
Lexmark於2010.8.20.大手筆的控告了63家廠商,回收、填充翻新並再販售Lexmark墨水匣之行為(違反一次性使用及不得轉售限制條款)侵害其多項墨水匣相關專利技術,除Impression Products外之其餘被告皆與達成Lexmark和解。
2014.6.26.俄亥俄州南區聯邦地方法院引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例,裁定Lexmark系爭專利因其墨水匣產品之首次授權銷售情形而耗盡,並同意被告簡易判決聲請,判決Lexmark敗訴。
Lexmark上訴後,CAFC於2016.2.12.認為本案與高院判例不同,退回地院重新審判。
地方法院判決
引用高院Jazz Photo Corp. v.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264 F. 3d 1094, Fed. Cir. 2001)以及Mallinckrodt v. Medipart(976 F.2d 700, Fed. Cir. 1992)二判例,認為:
1.受專利所保護物品於美國境外銷售情形,不導致專利權人對該銷售物品之美國境內專利權耗盡。
2.專利權人若對受專利保護物品之授權銷售情形訂立特定限制或保留條款,則可能導致該銷售物品不適用專利權耗盡原則。
巡迴上訴法院判決
1.受專利保護物品於美國境外銷售,在缺乏專利權人明確授權下,不構成授權購買人進口或於美國境內販售及使用前述物品構成侵權。
2.受專利所保護物品若於存在特定限制條款下進行販售,則不導致專利權人對該物品之專利權耗盡。專利權人可透過明確傳達(clearly communicated)販售或使用相關限制條款給下游零售商或購買人(若為專利權人自行販售受專利所保護物品,例如提供一次性使用」或不得轉售等顯明標示),或訂立合法(lawful)授權條款來限制被授權人,以保留後續侵權追訴權,而不使其專利權耗盡。
參考資料
http://www.cafc.uscourts.gov/sites/default/files/opinions-orders/14-1617.Opinion.2-10-2016.1.PDF
2016年3月10日 星期四
聯發科成立子公司從事專利授權業務
聯發科的董事會2016.2.1.通過投資NT11億元成立子公司寰發,並處份466件專利、交易總金額約NT4.75億元給寰發,一方面管理內部的專利,另一方面未來也會開始擴展專利授權業務,向第三方收取權利金。
Smart的看法
將專利交由專門的管理公司經營、管理,已經是大公司的策略,除了專業管理的目的外,其實最大的好處還是在未來的訴訟上,這個專門單位成了NPE,只有專利沒有產品,可以減少被告的風險。
Smart的看法
將專利交由專門的管理公司經營、管理,已經是大公司的策略,除了專業管理的目的外,其實最大的好處還是在未來的訴訟上,這個專門單位成了NPE,只有專利沒有產品,可以減少被告的風險。
2016年3月9日 星期三
仿冒品的刑事處罰僅及於直接故意
上海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於2000.11.17.申請註冊NUTEC及圖商標,三賦貿易有限公司自日商路太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輸入有NUTEC、INTERCEPTOR字樣之油品,且在PChome網路商店街陳列該油品及販賣,遭檢察官以侵害商標權為由提起公訴,一審高雄地方法院判決無罪,二審智慧財產法院亦判決無罪。
高雄地方法院的判決
1.路太克在日本登記、使用商標的時間均早於上海國際在台申請商標的時間。
2.路太克在台未取得商標權,不影響其在日本的商標使用。
3.路太克在日本使用商標於自己的產品並非仿冒行為,不會因該油品進入臺灣後,其上商標與告訴人所註冊之商標相同或近似,而變成仿冒品。
4.不能因為商標未國內註冊,而否認其在本國使用自己商標所製造之油品為真品之事實。
5.被告在攘到PChome的侵權通知就下架,沒有侵害商標的主觀犯意,因此,判決無罪。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路太克在日本取得商標,故不能認定其產品為仿冒品。
2.上海國際之油品實物,除使用近似於路太克公司商標外,且使用NUTEC INTERNATIONAL LTD.英文字作為上海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外文名稱,此之外觀與路太克公司之英文名稱 NUTEC Japan Co.Ltd名稱字首相同,與一般公司使用接近於公司中文名稱或使用音譯情形明顯不同。
3.上海國際所販售油品實物所載之條碼與日本條碼相同,其在臺灣早已取得系爭商標註冊,不使用自己公司名稱在所製油品上作為製造商之記載,另載明produced by NUTEC」,所售油品反使臺灣相關消費者誤認其產品來自於日本路太克公司之嫌,其仿襲路太克公司商標明顯,並利用在臺灣先註冊系爭商標,欲以商標屬地主義而科以被告刑責,自有疑義。
4.三賦貿易自2005.10.受讓通仕公司及路太克公司在臺灣代理權後,長期以來其主觀上認所販售者為進口路太克公司商標之油品在臺灣販售,所使用之NUTEC 亦係路太克公司英文名稱,也未曾接到過上海國際的警告函,主觀上認其在網站上銷售者為其代理之路太克公司油品,尚不該當於商標法第97條之直接故意即明知要件,充其量僅為間接故意,然此不符合商標法第97條以處罰直接故意規定之要件。
Smart的看法
從本案中可以得到以下結論:
1.商標的真品平行輸入不致構成商標侵害,不論該商標是否在國內註冊。
2.主張商標侵害,如果沒有事先發警告函,會被法院認定被告沒有主觀犯意,而不構成直接故意的要件。
高雄地方法院的判決
1.路太克在日本登記、使用商標的時間均早於上海國際在台申請商標的時間。
2.路太克在台未取得商標權,不影響其在日本的商標使用。
3.路太克在日本使用商標於自己的產品並非仿冒行為,不會因該油品進入臺灣後,其上商標與告訴人所註冊之商標相同或近似,而變成仿冒品。
4.不能因為商標未國內註冊,而否認其在本國使用自己商標所製造之油品為真品之事實。
5.被告在攘到PChome的侵權通知就下架,沒有侵害商標的主觀犯意,因此,判決無罪。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路太克在日本取得商標,故不能認定其產品為仿冒品。
2.上海國際之油品實物,除使用近似於路太克公司商標外,且使用NUTEC INTERNATIONAL LTD.英文字作為上海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外文名稱,此之外觀與路太克公司之英文名稱 NUTEC Japan Co.Ltd名稱字首相同,與一般公司使用接近於公司中文名稱或使用音譯情形明顯不同。
3.上海國際所販售油品實物所載之條碼與日本條碼相同,其在臺灣早已取得系爭商標註冊,不使用自己公司名稱在所製油品上作為製造商之記載,另載明produced by NUTEC」,所售油品反使臺灣相關消費者誤認其產品來自於日本路太克公司之嫌,其仿襲路太克公司商標明顯,並利用在臺灣先註冊系爭商標,欲以商標屬地主義而科以被告刑責,自有疑義。
4.三賦貿易自2005.10.受讓通仕公司及路太克公司在臺灣代理權後,長期以來其主觀上認所販售者為進口路太克公司商標之油品在臺灣販售,所使用之NUTEC 亦係路太克公司英文名稱,也未曾接到過上海國際的警告函,主觀上認其在網站上銷售者為其代理之路太克公司油品,尚不該當於商標法第97條之直接故意即明知要件,充其量僅為間接故意,然此不符合商標法第97條以處罰直接故意規定之要件。
Smart的看法
從本案中可以得到以下結論:
1.商標的真品平行輸入不致構成商標侵害,不論該商標是否在國內註冊。
2.主張商標侵害,如果沒有事先發警告函,會被法院認定被告沒有主觀犯意,而不構成直接故意的要件。
2016年3月8日 星期二
技審官在訴訟中的角色
智慧財產法院成立後,仿日、韓等國制度設置技術審查官,在訴訟過程中,協助法官處理案件有關之專業技術上爭點,但不直接參與裁判。技術審查官往往由智慧財產局的專利審查委員調任,於是就會發生自己當初審查核准的專利,在行政訴訟中,又是那個專利無效案中的技審官,讓專利權人有所微詞。
對於這種矛盾,智慧財產法院在104年度行專訴字第27號行政判決中,是這樣主張的:
1.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15條第4項規定:技術審查官承法官之命,辦理案件之技術判斷、技術資料之蒐集、分析及提供技術之意見,並依法參與訴訟程序。
2.依審理法第4條規定:法院於必要時,得命技術審查官執行下列職務: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3.由以上規定可見:技術審查官的職務內容係承法官之命,辦理案件之技術判斷、相關技術資料之蒐集、分析及對於技術問題提供意見,依法參與訴訟程序,並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乃僅係法官輔助人的角色,即對於法官專業性欠缺問題予以提供輔助,且技術審查官所提供之口頭、書面意見,亦僅供承辦法官參考,不得作為認定事實之證據資料,亦無拘束法官個案裁判之效力。
4.因此認定技術審查官對個案分別提供之口頭、書面意見,亦僅供各合議庭於個案審理之參考而已,尚無影響當事人程序利益或審判公平之情事
對於這種矛盾,智慧財產法院在104年度行專訴字第27號行政判決中,是這樣主張的:
1.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15條第4項規定:技術審查官承法官之命,辦理案件之技術判斷、技術資料之蒐集、分析及提供技術之意見,並依法參與訴訟程序。
2.依審理法第4條規定:法院於必要時,得命技術審查官執行下列職務: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3.由以上規定可見:技術審查官的職務內容係承法官之命,辦理案件之技術判斷、相關技術資料之蒐集、分析及對於技術問題提供意見,依法參與訴訟程序,並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乃僅係法官輔助人的角色,即對於法官專業性欠缺問題予以提供輔助,且技術審查官所提供之口頭、書面意見,亦僅供承辦法官參考,不得作為認定事實之證據資料,亦無拘束法官個案裁判之效力。
4.因此認定技術審查官對個案分別提供之口頭、書面意見,亦僅供各合議庭於個案審理之參考而已,尚無影響當事人程序利益或審判公平之情事
2016年3月7日 星期一
5大局的設計、商標論壇
USPTO、JPO、KIPO、OHIM、SIPO等5大局考量工業設計在全球及自己國內市場之價值,認知到促進工業設計保護體系之重要性,並希望透過共識及合作能達成提升工業設計體系之目標,在第4屆年會中討論到5大工業設計局(Industrial Design 5, ID5)新架構,透過增進註冊政策一致性」、「分類實務」、「提升交互操作程序架構」、「保護諸如圖形化使用者介面(GUIs)、動畫及新技術設計等新興設計」等議題,強化對於工業設計保護體系之合作,並致力建構嶄新工業設計架構。
參考資料
http://www.uspto.gov/about-us/news-updates/uspto-hosts-inaugural-industrial-design-5-forum
參考資料
http://www.uspto.gov/about-us/news-updates/uspto-hosts-inaugural-industrial-design-5-forum
2016年3月4日 星期五
美國貿易代表署發布2015年對智慧財產權侵權嚴重之惡名昭彰市場不定期檢討報告
美國貿易代表署為了指認侵犯智慧財產權之線上虛擬及實體市場,自2011年開始發布智慧財產權侵權嚴重之惡名昭彰市場不定期報告(Out-of-Cycle Review of Notorious Market),該報告所列之市場清單主要係具代表性之全球仿冒與盜版市場,以及其侵權行為之規模對美國權利人有重大經濟損害。
2015年智慧財產權侵權嚴重之惡名昭彰市場不定期檢討報告,重點如下:
1.近年來網路仿冒品銷售升高,並且相關營運服務增加,2015年網路仿冒品銷售額已較2014年成長15%。
2.2015年侵權之線上市場清單,主要架設於中國大陸、加拿大及歐洲地區(俄羅斯、烏克蘭、瑞士、荷蘭、法國及西班牙等國),該等網站係以物聯網、B2B、C2C 、B2C 及社交網站為媒介,從事各式侵權產品之散布及銷售,包括音樂、軟體、電子書、成衣、鞋類等。
3.實體侵權嚴重之市場主要位於中國大陸、奈及利亞、巴拉圭、巴西、印尼、阿根廷、印度、墨西哥及泰國等。
參考資料
https://ustr.gov/sites/default/files/USTR-2015-Out-of-Cycle-Review-Notorious-Markets-Final.pdf
2015年智慧財產權侵權嚴重之惡名昭彰市場不定期檢討報告,重點如下:
1.近年來網路仿冒品銷售升高,並且相關營運服務增加,2015年網路仿冒品銷售額已較2014年成長15%。
2.2015年侵權之線上市場清單,主要架設於中國大陸、加拿大及歐洲地區(俄羅斯、烏克蘭、瑞士、荷蘭、法國及西班牙等國),該等網站係以物聯網、B2B、C
3.實體侵權嚴重之市場主要位於中國大陸、奈及利亞、巴拉圭、巴西、印尼、阿根廷、印度、墨西哥及泰國等。
參考資料
https://ustr.gov/sites/default/files/USTR-2015-Out-of-Cycle-Review-Notorious-Markets-Final.pdf
2016年3月3日 星期四
Uber的競爭者
Uber的經營模式是不是合法?前一陣子吵了好久,共享經濟可能是未來的趨勢了,如果計程車業者或者管理機關,仍舊拘泥在舊的營運思維中,可能沒有辦法因應這些變局。
計程車業者如果只把競爭對手放在Uber上,可能無法面對日後的競爭,從USPTO公開的專利資料來看,Facebook已經提出一個專利申請案,未來當使用者在FB上回覆活動的邀請時,如果點選開車參加,系統就會自動詢問共乘訊息的對話框,讓參加者在系統上找尋共乘機會。至於不開車的參加者,系統也可以幫忙篩選可以共乘的機會。
公開專利
http://appft.uspto.gov/netacgi/nph-Parser?Sect1=PTO1&Sect2=HITOFF&d=PG01&p=1&u=%2Fnetahtml%2FPTO%2Fsrchnum.html&r=1&f=G&l=50&s1=%2220160026936%22.PGNR.&OS=DN/20160026936&RS=DN/20160026936
計程車業者如果只把競爭對手放在Uber上,可能無法面對日後的競爭,從USPTO公開的專利資料來看,Facebook已經提出一個專利申請案,未來當使用者在FB上回覆活動的邀請時,如果點選開車參加,系統就會自動詢問共乘訊息的對話框,讓參加者在系統上找尋共乘機會。至於不開車的參加者,系統也可以幫忙篩選可以共乘的機會。
公開專利
http://appft.uspto.gov/netacgi/nph-Parser?Sect1=PTO1&Sect2=HITOFF&d=PG01&p=1&u=%2Fnetahtml%2FPTO%2Fsrchnum.html&r=1&f=G&l=50&s1=%2220160026936%22.PGNR.&OS=DN/20160026936&RS=DN/20160026936
2016年3月2日 星期三
商標的後天識別性
商標註冊的標的需要有識別性,但是,沒有識別性就一定不能註冊嗎?
日商高絲公司想把雪肌精的藍白瓶身註冊成商標,智慧局認為雪肌精的瓶身是業界常用的包裝容器形狀及顏色,不具有識別性,因此核駁其商標註冊案。
高絲公司則主張,根據市場調查,雪肌精的藍白瓶身辨識度高,且在台銷售成績多達百萬瓶、年銷售NT3億元,在日本、中國大陸、韓國、新加坡都獲准註冊,因而提起訴訟。
智慧財產法院認為,雪肌精的瓶身設計具先天識別性及後天識別性,判決高絲勝訴。
最高行政法院則認為,雪肌精的瓶身設計與業界常用設計類似,難以認定有能區別其他商品的識別性,不過經過長期廣泛使用,商品大量廣告、銷售,已取得後天識別性,因此,判決智慧局敗訴。
日商高絲公司想把雪肌精的藍白瓶身註冊成商標,智慧局認為雪肌精的瓶身是業界常用的包裝容器形狀及顏色,不具有識別性,因此核駁其商標註冊案。
高絲公司則主張,根據市場調查,雪肌精的藍白瓶身辨識度高,且在台銷售成績多達百萬瓶、年銷售NT3億元,在日本、中國大陸、韓國、新加坡都獲准註冊,因而提起訴訟。
智慧財產法院認為,雪肌精的瓶身設計具先天識別性及後天識別性,判決高絲勝訴。
最高行政法院則認為,雪肌精的瓶身設計與業界常用設計類似,難以認定有能區別其他商品的識別性,不過經過長期廣泛使用,商品大量廣告、銷售,已取得後天識別性,因此,判決智慧局敗訴。
2016年3月1日 星期二
Daikin開放專利授權
Daikin研發的R32環保冷媒,因為在減碳、延緩溫室效應的良好效果,自2015.9.起,無償提供93項製造與銷售R32空調機的專利技術,授權廠商免費使用。
Smart的看法
這是繼電動車相關技術後,又有業者願把自己的專利免費授權的案例,除了業者本身的社會責任外,透過專利免費授權,在技術的萌芽期可以儘快的擴張市場,提早讓產品/技術進入成長期,對業者的經營布局而言,也是件有利的事。
Smart的看法
這是繼電動車相關技術後,又有業者願把自己的專利免費授權的案例,除了業者本身的社會責任外,透過專利免費授權,在技術的萌芽期可以儘快的擴張市場,提早讓產品/技術進入成長期,對業者的經營布局而言,也是件有利的事。
2016年2月25日 星期四
Google的折疊相機
在智慧型手機上市前,大家都用過折疊式手機,Google以這樣的概念,也提出了一個折疊式相機的設計專利(D747387)。
這個專利的名稱是照相機,目前還看不出來是不是含手機功能,但是,從專利的圖看來,真的是個梘機。
參考資料
http://qz.com/592586/google-appears-to-be-working-on-a-handheld-camera/
這個專利的名稱是照相機,目前還看不出來是不是含手機功能,但是,從專利的圖看來,真的是個梘機。
參考資料
http://qz.com/592586/google-appears-to-be-working-on-a-handheld-camera/
2016年2月24日 星期三
漫畫的著作權
近年來國內只要做社區營造,就想到把日本有名的漫畫畫到牆上,也確實吸引了不少人流,卻往往會衍生出著作權侵權的議題,但大家好像還是樂此不疲。
七堵的鐵道公園也做了一個龍貓火車的彩繪列車,才展一天就因侵權疑慮停了,大家在網路世界活久了,習慣於免費的事物,漸漸忘了著作權這回事。
漫畫是一個美術著作,未經著作權人同意自行彩繪,不管畫在那裏,就是一種重製的行為,彩繪可以運用自己週圍足以代表自己的事物做標的,一來可以廣告自己再來也沒有侵權問題。
七堵的鐵道公園也做了一個龍貓火車的彩繪列車,才展一天就因侵權疑慮停了,大家在網路世界活久了,習慣於免費的事物,漸漸忘了著作權這回事。
漫畫是一個美術著作,未經著作權人同意自行彩繪,不管畫在那裏,就是一種重製的行為,彩繪可以運用自己週圍足以代表自己的事物做標的,一來可以廣告自己再來也沒有侵權問題。
2016年2月23日 星期二
大陸企業在CES遭侵權查封
以往都是國內廠商在國際展覽中被告侵權的多,隨著大陸的堀起,他們也開始要面對這些問題了。
根據bloomberg的報導,在2016年的CES展中,就有常州的First International Trade公司因展出的獨輪電子滑板,而被美國Future Motion公司指控侵犯專利,經過簡單開庭,就由法院派人當場查扣侵權的展品。
Smart的看法
國內廠商都想走進世界,參加展覽要非常小心自己的展品是否會侵權,否則在展場發生類似情形,再經過媒體放送,即使事後證明沒有侵害,但商譽的損失已無可挽回。
參考資料
http://www.bloomberg.com/news/articles/2016-01-07/u-s-marshals-raid-hoverboard-booth-at-ces
根據bloomberg的報導,在2016年的CES展中,就有常州的First International Trade公司因展出的獨輪電子滑板,而被美國Future Motion公司指控侵犯專利,經過簡單開庭,就由法院派人當場查扣侵權的展品。
Smart的看法
國內廠商都想走進世界,參加展覽要非常小心自己的展品是否會侵權,否則在展場發生類似情形,再經過媒體放送,即使事後證明沒有侵害,但商譽的損失已無可挽回。
參考資料
http://www.bloomberg.com/news/articles/2016-01-07/u-s-marshals-raid-hoverboard-booth-at-ces
2016年2月22日 星期一
美國關稅法337條的要件
關稅法337條是賦予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就屬於進口侵害美國專利產物品之不公平貿易競爭行為進行執法,以保護美國智慧財產權人權益。所以,申訴人要提申訴必須具備以下要件:
1.要有不公平競爭或不公平行為,如一有效可執行之美國智慧財產受到侵害之事實。
2.有進口、為銷售目的而進口或進口後於美國境內從事商業銷售之行為。
3.受美國專利保障之產物品(article),其相關產業存在美國境內之事實。
至於要主張受美國專利保障之產物品,其相關產業存在美國境內之事實,申訴人必須要提出受美國專利保障產物品之相關產業存在於美國境內或正於美國境內建立之事實,ITC再根據經濟要件及技術要件進行分析。其中經濟要件必須滿足:對廠房施設或設備進行顯著投資、顯著勞務或資金投入或在系爭專利之開發應用上進行實質投資,包括工程技術、研究和開發或智慧財產之授權活動。
1.要有不公平競爭或不公平行為,如一有效可執行之美國智慧財產受到侵害之事實。
2.有進口、為銷售目的而進口或進口後於美國境內從事商業銷售之行為。
3.受美國專利保障之產物品(article),其相關產業存在美國境內之事實。
至於要主張受美國專利保障之產物品,其相關產業存在美國境內之事實,申訴人必須要提出受美國專利保障產物品之相關產業存在於美國境內或正於美國境內建立之事實,ITC再根據經濟要件及技術要件進行分析。其中經濟要件必須滿足:對廠房施設或設備進行顯著投資、顯著勞務或資金投入或在系爭專利之開發應用上進行實質投資,包括工程技術、研究和開發或智慧財產之授權活動。
2016年2月19日 星期五
Qualcomm與大陸手機簽訂授權
Qualcomm在歷經大陸反壟斷調查後,已陸續跟小米、北京天宇朗通、青島海爾、奇酷等公司簽訂3G/4G專利授權協議,授權這些公司在大陸生產與販售3G
WCDMA,包含EV-DO在內的CDMA2000等4G
LTE技術產品。
Smart的看法
Qualcomm在手機晶片市場占有一席之地已久,為了大陸對他的反壟斷調查,使其在大陸的授權營收受到影響,現在重新再出發,有了更大的舞台,對競爭者而言,受到的威脅也相對更大了。
Smart的看法
Qualcomm在手機晶片市場占有一席之地已久,為了大陸對他的反壟斷調查,使其在大陸的授權營收受到影響,現在重新再出發,有了更大的舞台,對競爭者而言,受到的威脅也相對更大了。
2016年2月17日 星期三
商標侵權損害賠償計算
商標侵權的損害賠償,商標法71條第3款規定:就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1500倍以下之金額。但所查獲商品超過1500件時,以其總價定賠償金額。但是,單價應該如何計算呢?是出廠價、批發價還是零售價呢?
小強以10元/個向A公司購買10K個N次貼,再以29.25元/個賣給B公司,B公司將N次貼售予7-11,以65元/個在門市銷售了866個,被商標權人發現,對小強提出告訴並要求損害賠償。
在這個案例中,商標侵權的損害賠償應該如何計算呢?是以7-11的售價還是小強的出貨價呢?
在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民商訴字第9號民事判決中,法院認為:
1.商標法第71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係指侵害商標權之人出售侵權商品之單價,若侵害商標權之人出售予他人後,他人再行轉售予終端消費者,自不能以他人復行轉售之價格作為零售單價,計算損害賠償,因後續之轉售行為,已與侵害商標權之人無關,自不能令其負責。
2.查獲商品數量,係指被查獲時侵權商品之數量,並非以實際售出之數量為準,商標權侵害,並不以實際售出為必要,亦不應以實際上有無售出之不確定事實,作為決定損害賠償之依據。
3.因此,本案損害賠償應以小強被查獲的數量10K及零售價29.25元計算損害賠償,合計判賠292,500元。
小強以10元/個向A公司購買10K個N次貼,再以29.25元/個賣給B公司,B公司將N次貼售予7-11,以65元/個在門市銷售了866個,被商標權人發現,對小強提出告訴並要求損害賠償。
在這個案例中,商標侵權的損害賠償應該如何計算呢?是以7-11的售價還是小強的出貨價呢?
在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民商訴字第9號民事判決中,法院認為:
1.商標法第71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係指侵害商標權之人出售侵權商品之單價,若侵害商標權之人出售予他人後,他人再行轉售予終端消費者,自不能以他人復行轉售之價格作為零售單價,計算損害賠償,因後續之轉售行為,已與侵害商標權之人無關,自不能令其負責。
2.查獲商品數量,係指被查獲時侵權商品之數量,並非以實際售出之數量為準,商標權侵害,並不以實際售出為必要,亦不應以實際上有無售出之不確定事實,作為決定損害賠償之依據。
3.因此,本案損害賠償應以小強被查獲的數量10K及零售價29.25元計算損害賠償,合計判賠292,500元。
2016年2月16日 星期二
誰才是所屬技術領域中之通常知識者
法律的規範常常無法聚焦在具體的個案上,往往是用上位概念在談通案,弄的法條虛無縹緲,落到最後變成一個條文各自表述的地步。
專利法的進步性判斷的標準是: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這個人到底是誰,就會影響到該專利有沒有進步性囉。
在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行專訴字第34號行政判決中,專利權人認為是國中或國小畢業程度,可能也會有幾年的工作經驗者。而智慧局及舉發人則認為是指應為該技術相關領域大學畢業,並具有相關研發2、3年工作經驗者。
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
1.所謂所屬技術領域中之通常知識者,其實與民刑事責任應以一般合理人為判斷標準,以及較為特別之責任類型,應以善良管理人為判斷標準之立法意旨相同,即法院審理案件並非以法官個人之主觀標準為依據,而係以所屬技術領域中之通常知識者為判斷標準。
2.就專利事件而言,特別是在進步性之判斷上,所著重者應為技術水平,亦即在專利申請前,以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之技術水平觀之,倘該專利係運用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即不具進步性。
3.對許多技術發展已相當成熟,或組合結果較可預期之技術領域而言,除非當事人有所爭執,則由先前技術之提出,即應可判斷所屬技術領域中通常知識者之技術水平為何,正如一般民刑事案件,亦毋須一一敘明何謂一般合理人或善良管理人之理由相同。
4.專利乃實用技術之發展,並非科學極致之追求,因此實作能力更甚於學歷之累積,故亦非每一件所屬技術領域中之通常知識者均應以學歷及經歷之結合方式加以描述。
5.依舉發人所提之先前技術及其以往工作經驗、專利權人的工作經驗,法院認為系爭專利申請前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之技術水準,客觀上應以具有系爭專利領域相關知識,並具有多年實務工作經驗之人為標準。
專利法的進步性判斷的標準是: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這個人到底是誰,就會影響到該專利有沒有進步性囉。
在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行專訴字第34號行政判決中,專利權人認為是國中或國小畢業程度,可能也會有幾年的工作經驗者。而智慧局及舉發人則認為是指應為該技術相關領域大學畢業,並具有相關研發2、3年工作經驗者。
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
1.所謂所屬技術領域中之通常知識者,其實與民刑事責任應以一般合理人為判斷標準,以及較為特別之責任類型,應以善良管理人為判斷標準之立法意旨相同,即法院審理案件並非以法官個人之主觀標準為依據,而係以所屬技術領域中之通常知識者為判斷標準。
2.就專利事件而言,特別是在進步性之判斷上,所著重者應為技術水平,亦即在專利申請前,以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之技術水平觀之,倘該專利係運用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即不具進步性。
3.對許多技術發展已相當成熟,或組合結果較可預期之技術領域而言,除非當事人有所爭執,則由先前技術之提出,即應可判斷所屬技術領域中通常知識者之技術水平為何,正如一般民刑事案件,亦毋須一一敘明何謂一般合理人或善良管理人之理由相同。
4.專利乃實用技術之發展,並非科學極致之追求,因此實作能力更甚於學歷之累積,故亦非每一件所屬技術領域中之通常知識者均應以學歷及經歷之結合方式加以描述。
5.依舉發人所提之先前技術及其以往工作經驗、專利權人的工作經驗,法院認為系爭專利申請前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之技術水準,客觀上應以具有系爭專利領域相關知識,並具有多年實務工作經驗之人為標準。
誰才是所屬技術領域中之通常知識者
法律的規範常常無法聚焦在具體的個案上,往往是用上位概念在談通案,弄的法條虛無縹緲,落到最後變成一個條文各自表述的地步。
專利法的進步性判斷的標準是: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這個人到底是誰,就會影響到該專利有沒有進步性囉。
在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行專訴字第34號行政判決中,專利權人認為是國中或國小畢業程度,可能也會有幾年的工作經驗者。而智慧局及舉發人則認為是指應為該技術相關領域大學畢業,並具有相關研發2、3年工作經驗者。
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
1.所謂所屬技術領域中之通常知識者,其實與民刑事責任應以一般合理人為判斷標準,以及較為特別之責任類型,應以善良管理人為判斷標準之立法意旨相同,即法院審理案件並非以法官個人之主觀標準為依據,而係以所屬技術領域中之通常知識者為判斷標準。
2.就專利事件而言,特別是在進步性之判斷上,所著重者應為技術水平,亦即在專利申請前,以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之技術水平觀之,倘該專利係運用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即不具進步性。
3.對許多技術發展已相當成熟,或組合結果較可預期之技術領域而言,除非當事人有所爭執,則由先前技術之提出,即應可判斷所屬技術領域中通常知識者之技術水平為何,正如一般民刑事案件,亦毋須一一敘明何謂一般合理人或善良管理人之理由相同。
4.專利乃實用技術之發展,並非科學極致之追求,因此實作能力更甚於學歷之累積,故亦非每一件所屬技術領域中之通常知識者均應以學歷及經歷之結合方式加以描述。
5.依舉發人所提之先前技術及其以往工作經驗、專利權人的工作經驗,法院認為系爭專利申請前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之技術水準,客觀上應以具有系爭專利領域相關知識,並具有多年實務工作經驗之人為標準。
專利法的進步性判斷的標準是: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這個人到底是誰,就會影響到該專利有沒有進步性囉。
在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行專訴字第34號行政判決中,專利權人認為是國中或國小畢業程度,可能也會有幾年的工作經驗者。而智慧局及舉發人則認為是指應為該技術相關領域大學畢業,並具有相關研發2、3年工作經驗者。
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
1.所謂所屬技術領域中之通常知識者,其實與民刑事責任應以一般合理人為判斷標準,以及較為特別之責任類型,應以善良管理人為判斷標準之立法意旨相同,即法院審理案件並非以法官個人之主觀標準為依據,而係以所屬技術領域中之通常知識者為判斷標準。
2.就專利事件而言,特別是在進步性之判斷上,所著重者應為技術水平,亦即在專利申請前,以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之技術水平觀之,倘該專利係運用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即不具進步性。
3.對許多技術發展已相當成熟,或組合結果較可預期之技術領域而言,除非當事人有所爭執,則由先前技術之提出,即應可判斷所屬技術領域中通常知識者之技術水平為何,正如一般民刑事案件,亦毋須一一敘明何謂一般合理人或善良管理人之理由相同。
4.專利乃實用技術之發展,並非科學極致之追求,因此實作能力更甚於學歷之累積,故亦非每一件所屬技術領域中之通常知識者均應以學歷及經歷之結合方式加以描述。
5.依舉發人所提之先前技術及其以往工作經驗、專利權人的工作經驗,法院認為系爭專利申請前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之技術水準,客觀上應以具有系爭專利領域相關知識,並具有多年實務工作經驗之人為標準。
2016年2月15日 星期一
EPO公布減緩氣候變遷技術報告
歐洲專利局(EPO)和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自2009年起密切合作,就減緩氣候變化技術(climate change mitigation
technologies,CCMTs)的申請趨勢進行了一系列的共同研究,2015.12.公布歐洲的減緩氣候變化技術-專利和經濟數據的證據。
研究報告顯示:
1.自1997年京都議定書簽署以來,低碳發明由1995年的2%成長到6%,成長明顯高於其他技術。
2.歐洲的低碳發明產出占全球將近1/5,大多數的發明是屬於乾淨能源和運輸類,其次是建築。
3.德國、法國、英國、義大利、瑞典和西班牙等6國的減緩氣候變化技術,即占全歐洲的85%,其中以德國最多。
參考網站
http://www.epo.org/news-issues/news/2015/201501208.html
研究報告顯示:
1.自1997年京都議定書簽署以來,低碳發明由1995年的2%成長到6%,成長明顯高於其他技術。
2.歐洲的低碳發明產出占全球將近1/5,大多數的發明是屬於乾淨能源和運輸類,其次是建築。
3.德國、法國、英國、義大利、瑞典和西班牙等6國的減緩氣候變化技術,即占全歐洲的85%,其中以德國最多。
參考網站
http://www.epo.org/news-issues/news/2015/201501208.html
2016年2月3日 星期三
台韓專利優先權文件電子交換
我國與韓國繼2015.7.1.實施臺韓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
MOTTAINAI)試行計畫後,自2016.1.1.起正式實施臺韓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計畫,雙方可直接透過電子交換方式傳送與取得優先權證明文件。
專利申請人只要在先申請國家完成遞件後,如就同一發明內容向後申請國家提出申請時,只要在最早之優先權日後16個月內聲明電子交換優先權證明文件,即完成檢送優先權證明文件之程序,相關申請文件內容則由兩國專利專責機關間透過電子檔案交換方式取得,電子交換之優先權證明文件,目前是不收規費的。
專利申請人只要在先申請國家完成遞件後,如就同一發明內容向後申請國家提出申請時,只要在最早之優先權日後16個月內聲明電子交換優先權證明文件,即完成檢送優先權證明文件之程序,相關申請文件內容則由兩國專利專責機關間透過電子檔案交換方式取得,電子交換之優先權證明文件,目前是不收規費的。
2016年2月2日 星期二
網站照片的授權
報載台灣大哥大的myfone購物網站數月前販賣知名象印電子鍋,電鍋圖片卻未經原廠授權,被日本象印公司在台的台象公司發現,控告台灣大及其負責人蔡明興違反著作權法。
網友對此眾說紛芸,有人認為購物網賣的東西不跟原廠拿,要跟誰拿?台象是不想做生意才告。也有人認為控告銷售夥伴使用自己產品的照片的行為,太妙了!
其實大家討論的方向好像都偏了,網路購物當然要有照片,照片也應該是實物的照片,才不會有糾紛,但重點是照片從那裏來的?
照片是著作權保護的標的,如果myfone購物網是自己照的產品照,當然沒有問題,如果照片是從台象的網站上未經授權就取用,就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這是網路行銷要特別注意的事。
網友對此眾說紛芸,有人認為購物網賣的東西不跟原廠拿,要跟誰拿?台象是不想做生意才告。也有人認為控告銷售夥伴使用自己產品的照片的行為,太妙了!
其實大家討論的方向好像都偏了,網路購物當然要有照片,照片也應該是實物的照片,才不會有糾紛,但重點是照片從那裏來的?
照片是著作權保護的標的,如果myfone購物網是自己照的產品照,當然沒有問題,如果照片是從台象的網站上未經授權就取用,就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這是網路行銷要特別注意的事。
2016年2月1日 星期一
富蘭克林 vs. 富蘭德林
美商富蘭克林坦伯頓承銷公司(Franklin/Templeton Distributors,
INS),控告台灣富蘭德林證券公司,故意取與其相近似的公司名,攀附該公司商標商譽,經智慧財產法院判決商標侵害成立。
富蘭德林的說法
該公司是以Friendly(友善)的譯音,加上懸吊式橋樑吊臂為商標,意為連接上市公開發行公司與投資者之間友善的橋樑,與富蘭克林坦伯頓的人像商標不同,也非來自Franklin的譯音。該公司從未標榜是富蘭克林坦伯頓的關係企業,不會令客戶及投資者混淆。
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
1.美商富蘭克林坦伯頓承銷公司在2003年曾經名列美國財星雜誌全球一千大企業,排名419名市值US95.5億元的公司,且於2000年在台灣註冊商標,理財廣告或講座廣泛被平面和電視台報導,是一家商標廣為人知的公司。
2.富蘭克林與富蘭德林皆是Franklin的譯音,中文的字、音皆相近,認定富蘭德林侵害商標。
富蘭德林的說法
該公司是以Friendly(友善)的譯音,加上懸吊式橋樑吊臂為商標,意為連接上市公開發行公司與投資者之間友善的橋樑,與富蘭克林坦伯頓的人像商標不同,也非來自Franklin的譯音。該公司從未標榜是富蘭克林坦伯頓的關係企業,不會令客戶及投資者混淆。
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
1.美商富蘭克林坦伯頓承銷公司在2003年曾經名列美國財星雜誌全球一千大企業,排名419名市值US95.5億元的公司,且於2000年在台灣註冊商標,理財廣告或講座廣泛被平面和電視台報導,是一家商標廣為人知的公司。
2.富蘭克林與富蘭德林皆是Franklin的譯音,中文的字、音皆相近,認定富蘭德林侵害商標。
2016年1月28日 星期四
澳洲推出Source IP商品化網站
澳洲智慧財產局為使澳洲企業可方便取用公共研究部門產出的智慧財產,2015.11.26.推出Source
IP,加強公費贊助研究人員和產業界之間的合作,提供了縮小研究與創新落差的機會。
Source IP是一個分享資訊和授權選擇的免費單一平臺,由澳洲40所大學的商品化/技術移轉處及澳洲核能科技組織(ANSTO)、澳洲聯邦科學與工業研究組織(CSIRO)、澳洲國防部國防科技集團(DST Group)及資訊與通訊研發機構(NICTA)負責維護。
Source IP網址
https://sourceip.ipaustralia.gov.au
Source IP是一個分享資訊和授權選擇的免費單一平臺,由澳洲40所大學的商品化/技術移轉處及澳洲核能科技組織(ANSTO)、澳洲聯邦科學與工業研究組織(CSIRO)、澳洲國防部國防科技集團(DST Group)及資訊與通訊研發機構(NICTA)負責維護。
Source IP網址
https://sourceip.ipaustralia.gov.au
2016年1月27日 星期三
Apple與Ericsson和解
Apple原是Ericsson的專利授權用戶,但授權合約在2015.1.到期後,雙方續約的授權費用未達共識,Apple在2015.2.向美國德州法院控告Ericsson索取過高的專利費用,而Ericsson也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美國地方法院、德國、英國與荷蘭等地提告Apple侵權,要求支付專利授權金。
2015.12.21.雙方和解,同意終止彼此在全球的專利訴訟,並簽署7年的合作協議,同時將交叉授權彼此所擁有的標準必要專利,範圍涵蓋與GSM、UMTG及LTE相關的標準,以及其他非SEPs的通信專利交叉授權,同時也將在多個技術領域上合作,包括:5G標準開發、既有無線網路與影片流量網路的最佳化等技術。
Smart的看法
專利訴訟的目的在以戰逼和,在這個案例中又再次獲得證實,當這2家大咖相互授權後,未來5G的技術如何發展,將有待進一步的觀察。
2015.12.21.雙方和解,同意終止彼此在全球的專利訴訟,並簽署7年的合作協議,同時將交叉授權彼此所擁有的標準必要專利,範圍涵蓋與GSM、UMTG及LTE相關的標準,以及其他非SEPs的通信專利交叉授權,同時也將在多個技術領域上合作,包括:5G標準開發、既有無線網路與影片流量網路的最佳化等技術。
Smart的看法
專利訴訟的目的在以戰逼和,在這個案例中又再次獲得證實,當這2家大咖相互授權後,未來5G的技術如何發展,將有待進一步的觀察。
2016年1月26日 星期二
美國公布特定抗腐蝕鋼品調查結果
國商務部係於2015.6.3.對我國及中國大陸、印度、義大利、韓國等5個國家之特定抗腐蝕性鋼品進行反傾銷與反補貼調查,分別於2015.11.3.對做出無補貼的初判、2015.12.22.做出無傾銷的初判,其餘各國都被認為有傾銷差率。
2016年1月25日 星期一
歐盟公告太陽能反規避調查結果
歐洲太陽能產業協會(EU
ProSun)向歐盟執委會提出控訴,指我國及馬來西亞廠商涉嫌將中國大陸太陽能產品違規轉運至歐盟,以規避歐盟針對中國大陸太陽能產品所課徵之反傾銷稅及平衡稅。
在歐盟的反規避調查期間,我國共28家太陽能廠商依規定向歐盟執委會申請豁免調查,歐盟在2015.12.22.發出一般揭露文件(General Disclosure Document),初步認定我國計21家廠商為真正生產商,可豁免歐盟反規避稅,其餘7家廠商因已停產、無產製能力或未回復歐盟要求釐清之事項而未獲歐盟豁免,這些未獲歐盟豁免的之廠商,將會被歐盟課徵64.9%的反規避稅。
在歐盟的反規避調查期間,我國共28家太陽能廠商依規定向歐盟執委會申請豁免調查,歐盟在2015.12.22.發出一般揭露文件(General Disclosure Document),初步認定我國計21家廠商為真正生產商,可豁免歐盟反規避稅,其餘7家廠商因已停產、無產製能力或未回復歐盟要求釐清之事項而未獲歐盟豁免,這些未獲歐盟豁免的之廠商,將會被歐盟課徵64.9%的反規避稅。
2016年1月22日 星期五
墨西哥對我鍍面鋼板展開反傾銷調查
墨西哥為我國第19大出口市場及在中南美洲第2大貿易夥伴,且內需市場廣大,經濟部已將其列為近年重點出口拓銷國家,2014年我國出口墨西哥達US19.84億元。
墨西哥發展工業暨貿易部國際貿易局頃決定接受該國業者Ternium Mexico, S.A. de C.V.公司及Tenigal, S. de R.L. de c.v.公司申請,針對自我國及中國大陸進口之鍍面鋼版產品展開反傾銷調查,我國在2013、2014年對墨輸出金額分別約為US1.6億元及1億元。
墨西哥發展工業暨貿易部國際貿易局頃決定接受該國業者Ternium Mexico, S.A. de C.V.公司及Tenigal, S. de R.L. de c.v.公司申請,針對自我國及中國大陸進口之鍍面鋼版產品展開反傾銷調查,我國在2013、2014年對墨輸出金額分別約為US1.6億元及1億元。
2016年1月21日 星期四
歐盟將推動新版資料保護法
歐洲聯盟執行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於2015.12.15.宣布各成員國已就歐盟資料保護規範(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GDPR)之最終細節達成共識,待歐洲議會及28個成員國政府之最終批准,預計於2018年正式生效,取代現有的資料保護法,成為歐盟成員國實施的單一法令。
未來GDPR的適用範圍將涵蓋未以歐盟成員國為營業據點,然提供產品或服務給歐盟成員國居民、或於歐盟境內從事系統性監控等涉及敏感個人資料蒐集活動之境外公司企業。而且,個資也將擴大解釋為涵蓋可直接或間接過濾出特定對象資訊之資料類型。
參考網址
http://ec.europa.eu/justice/data-protection/reform/index_en.htm
未來GDPR的適用範圍將涵蓋未以歐盟成員國為營業據點,然提供產品或服務給歐盟成員國居民、或於歐盟境內從事系統性監控等涉及敏感個人資料蒐集活動之境外公司企業。而且,個資也將擴大解釋為涵蓋可直接或間接過濾出特定對象資訊之資料類型。
參考網址
http://ec.europa.eu/justice/data-protection/reform/index_en.htm
2016年1月20日 星期三
小學生都不能畫日月山川了嗎?
報上有一個大標題:以後小學生都不能畫日月山川了,但是,以後小學生都不能畫日月山川了嗎?
報上說有人拿獨體字申請專利,就像拿阿拉伯數字,或者英文字母,去申請多媒體專利一樣,我很好奇的去找了這個專利來看看,我不是專利權人的代言人,只想從專利的角度來看,是不是以後都不能畫山水了。
這個專利號是I449000,2012.3.23.申請、2014.8.11.公告,有興趣的朋友可以自己去看。專利的權利在申請專利範圍,不在這裏面的都不是他的權利。
這個專利的申請範圍只有8個權利項,其中1個獨立項、7個附屬項,只要不落入全要件、均等、逆均等...等要件,是不會侵權的。
在發明技術領域中已說明該發明是以多媒體方式學習漢字,從專利內容來看,也是在談多媒體的漢字學習方法。
專利的獨立項說它包含:
自複數漢字選取獨體字,以挑選該獨體字之其一者作為初始字源;
提供字源附加資訊與該初始字源產生關聯;
根據選取的該初始字源自該等漢字中以基於該初始字源為意符(用以表示字義),而後選擇相關音符(用以表示讀音)的複數偏旁漢字,且該初始字源係與該等偏旁漢字組合成形聲字;
繪製該初始字源與等偏旁漢字相關的圖像;
配置該字源附加資訊、該初始字源、該等偏旁漢字與圖像,以形成一腳本;以及
將該腳本結合一時間軸,以供該腳本根據該時間軸產生相對應的該字源附加資訊、該初始字源、該等偏旁漢字與圖像,而供漢字學習者自該初始字源延伸學習該等偏旁漢字。
從專利內容及申請專利範圍都可以看出,這個專利是個多媒體技術,跟小學生能不能畫日月山川沒有什麼闗係!
報上說有人拿獨體字申請專利,就像拿阿拉伯數字,或者英文字母,去申請多媒體專利一樣,我很好奇的去找了這個專利來看看,我不是專利權人的代言人,只想從專利的角度來看,是不是以後都不能畫山水了。
這個專利號是I449000,2012.3.23.申請、2014.8.11.公告,有興趣的朋友可以自己去看。專利的權利在申請專利範圍,不在這裏面的都不是他的權利。
這個專利的申請範圍只有8個權利項,其中1個獨立項、7個附屬項,只要不落入全要件、均等、逆均等...等要件,是不會侵權的。
在發明技術領域中已說明該發明是以多媒體方式學習漢字,從專利內容來看,也是在談多媒體的漢字學習方法。
專利的獨立項說它包含:
自複數漢字選取獨體字,以挑選該獨體字之其一者作為初始字源;
提供字源附加資訊與該初始字源產生關聯;
根據選取的該初始字源自該等漢字中以基於該初始字源為意符(用以表示字義),而後選擇相關音符(用以表示讀音)的複數偏旁漢字,且該初始字源係與該等偏旁漢字組合成形聲字;
繪製該初始字源與等偏旁漢字相關的圖像;
配置該字源附加資訊、該初始字源、該等偏旁漢字與圖像,以形成一腳本;以及
將該腳本結合一時間軸,以供該腳本根據該時間軸產生相對應的該字源附加資訊、該初始字源、該等偏旁漢字與圖像,而供漢字學習者自該初始字源延伸學習該等偏旁漢字。
從專利內容及申請專利範圍都可以看出,這個專利是個多媒體技術,跟小學生能不能畫日月山川沒有什麼闗係!
2016年1月19日 星期二
婚紗照的著作權是誰的
結婚總是件令人期待的人生大事,婚前拍婚紗也是新人的大事,但是,拍婚紗之前總是沒有想太多,等到拍完才發現不是所有的底片都可以拿回來,沒有選到的底片都不會給你,到底花了錢是不是可以把底片拿回來呢?
拍婚紗的行為屬於著作權法上出資聘請他人完成的著作,其著作人為受聘人,除非合約另有約定,據消保官查核結果,幾乎所有業者的定型化契約都沒有約定,因此,著作權屬業者,他不給新人是沒有問題的。
拍婚紗的行為屬於著作權法上出資聘請他人完成的著作,其著作人為受聘人,除非合約另有約定,據消保官查核結果,幾乎所有業者的定型化契約都沒有約定,因此,著作權屬業者,他不給新人是沒有問題的。
2016年1月18日 星期一
Apple vs. Samsung第1案判決
Apple自2011.4.15.對Samsung提出專利侵權訴訟後,雙方的互訟就在全世界遍地開花,經過多年,第1個侵權訴訟(11-cv-01846)於2015.9.18.針對重審賠償金做出部分最後判決(Partial
Final
Judgement),確認Samsung須付給Apple賠償金US5.48億元,在Samsung上訴至CAFC要求聯席審理被駁回後,於2015.12.14.支付賠償金。
2016年1月14日 星期四
Taipei商標爭議落幕
2009年稻江銀行更名為大台北銀行,台北富邦銀行即提起中文商標訴訟,認為台北富邦銀行中文商標,已有台北二字,易與大台北銀行中文商標,產生混淆。
中文商標三審定讞,大台北銀行敗訴後隨即被迫更名為瑞興銀行,但英文名字BANK OF TAIPEI仍被台北富邦銀行認為跟他的英文名字類似,於2014年再度提告,2015年初一審瑞興銀行又敗訴,二審期間雙方於2015.11.30.和解。
中文商標三審定讞,大台北銀行敗訴後隨即被迫更名為瑞興銀行,但英文名字BANK OF TAIPEI仍被台北富邦銀行認為跟他的英文名字類似,於2014年再度提告,2015年初一審瑞興銀行又敗訴,二審期間雙方於2015.11.30.和解。
2016年1月8日 星期五
美國打算推出DTSA
美國參議院在2015.12.2.舉行捍衛營業秘密法案(Defend Trade Secrets Act of 2015,
DTSA)聽證會,希望將營業秘密的民事保護層級提高至聯邦層次,讓主張權利的企業能夠直接透過聯邦法院提出片面扣押(ex parte
seizure)申請或民事訴訟,而不是逐一向州法院提訟。
2016年1月7日 星期四
公平會處罰電容器業者聯合壟斷
經過多年的調查,並與美國、歐盟及新加坡等國競爭法主管機關合作並協調調查行動,發現日本電容器業者自1980年代起,即持續藉召開數個多邊同業會議,及彼此間進行雙邊聯繫之方式,交換價格、數量、產能及對客戶之因應等競爭敏感資訊,達成限制競爭之合意。
公平會於2015.12.9.第1257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對7家鋁質電容器業者、3家鉭質電容器業者,藉共同參與會議或雙邊聯繫,交換價格、數量、產能及對客戶之因應等競爭敏感資訊,達成限制競爭之合意,影響我國各該相關電容器市場之供需功能,違反行為時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以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10%以下之罰鍰,總計處新臺幣57億9,660萬元罰鍰。
公平會於2015.12.9.第1257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對7家鋁質電容器業者、3家鉭質電容器業者,藉共同參與會議或雙邊聯繫,交換價格、數量、產能及對客戶之因應等競爭敏感資訊,達成限制競爭之合意,影響我國各該相關電容器市場之供需功能,違反行為時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以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10%以下之罰鍰,總計處新臺幣57億9,660萬元罰鍰。
2016年1月6日 星期三
離職前可否將機密資料寄給自己
小強在某公司任業務專員,離職前共分5次將包括公司產品規格、產品訂價政策、客戶訂單、發票及客戶開立之信用狀等資料,由公務用電子信箱轉寄至個人的gmail、hotmail電子信箱,該公司乃請求小強給付違約金。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小強前後共5次自公司之公務信箱轉寄至個人信箱之電子郵件,其內容包括公司之產品規格、產品訂價政策、客戶訂單、發票及客戶開立之信用狀等資料,或為公司憑藉其銷售經驗之累積,而漸次依對於利潤之掌握及客戶購買意願,所形成之制價規則,或因公司持續對於業務拓展之努力,所累積之客戶來源等成果,自屬對於公司營運上有重大影響之資訊,而為公司無意公開之秘密,且皆涵攝於系爭保密合約書第1條關於營業秘密之定義中。
2.小強將公司屬營業秘密之資料以公務信箱轉寄至個人信箱,雖尚未能證明係為第三人使用,但已屬未經公司事前書面同意而攜出為自己使用,且小強在公司已任職一段期間,僅在離職前有多次之轉寄行為,難認係為職務上之必要使用,故其辯稱係為方便工作之用,並不可採。
3.小強將公司屬營業秘密之資訊自公務信箱轉寄至其私人信箱,並無正當理由,已屬違反系爭保密合約書第4條規定之行為。又透過前開電子郵件寄送之行為,留存完全相同之文件資料,即已該當系爭保密合約書第8條中複製之定義,自亦屬違反系爭保密合約書第8條之行為。
參考資料
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民營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小強前後共5次自公司之公務信箱轉寄至個人信箱之電子郵件,其內容包括公司之產品規格、產品訂價政策、客戶訂單、發票及客戶開立之信用狀等資料,或為公司憑藉其銷售經驗之累積,而漸次依對於利潤之掌握及客戶購買意願,所形成之制價規則,或因公司持續對於業務拓展之努力,所累積之客戶來源等成果,自屬對於公司營運上有重大影響之資訊,而為公司無意公開之秘密,且皆涵攝於系爭保密合約書第1條關於營業秘密之定義中。
2.小強將公司屬營業秘密之資料以公務信箱轉寄至個人信箱,雖尚未能證明係為第三人使用,但已屬未經公司事前書面同意而攜出為自己使用,且小強在公司已任職一段期間,僅在離職前有多次之轉寄行為,難認係為職務上之必要使用,故其辯稱係為方便工作之用,並不可採。
3.小強將公司屬營業秘密之資訊自公務信箱轉寄至其私人信箱,並無正當理由,已屬違反系爭保密合約書第4條規定之行為。又透過前開電子郵件寄送之行為,留存完全相同之文件資料,即已該當系爭保密合約書第8條中複製之定義,自亦屬違反系爭保密合約書第8條之行為。
參考資料
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民營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
2016年1月5日 星期二
非專屬授權人不得以自己名義行使權利
日商無限股份有限公司將其商標授權給日商美途股份有限公司,新焦點麗車坊的業務將仿冒系爭商標的產品裝在他人車上,遭美途公司控告侵害商標權。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美途公司固主張系爭商標業經商標權人無限公司授權予其使用,並提出商標授權同意書為憑,惟依該商標授權同意書全文觀之,並無任何關於專屬授權之約定。
2.美途公司就系爭商標所取得之授權自為非專屬授權,美途公司所提證據資料既無法證明其業已取得系爭商標之專屬授權,自無從以自己名義行使權利為訴訟上之請求,因此,判決美途公司敗訴。
參考資料
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重附民上字第6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美途公司固主張系爭商標業經商標權人無限公司授權予其使用,並提出商標授權同意書為憑,惟依該商標授權同意書全文觀之,並無任何關於專屬授權之約定。
2.美途公司就系爭商標所取得之授權自為非專屬授權,美途公司所提證據資料既無法證明其業已取得系爭商標之專屬授權,自無從以自己名義行使權利為訴訟上之請求,因此,判決美途公司敗訴。
參考資料
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重附民上字第6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2016年1月4日 星期一
招標文件也會讓技術失去新穎性
某甲以電子權狀授權瀏覽系統與方法申請專利獲准,某乙則提出他參加新北市標案的委外服務建議書、建議書重點說明等招標文件,及高雄市政府的電子權狀作業規畫書做為證據,提起舉發案。
智慧局認為標案的委外服務建議書、建議書重點說明等招標文件之內容,在參與該委外服務案招標時未對一般不特定人公開,故非屬系爭專利申請日之前的公開技術,電子權狀作業規畫書亦非為系爭專利申請前的公開技術,因此,做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
舉發人提起行政訴訟後,經濟部訴願委員會做出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決定。專利權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聲明撤銷訴願決定,遭智慧財產法院駁回,遂上訴至最高行政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1.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以政府資訊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基於上開政府資訊公開之目的及「例外解釋從嚴」之法解釋原則,該法第18條第1項所列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例外事由,應從嚴解釋。
2.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乃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公開招標而簽訂之書面採購契約,又契約並不以本文為限,採購契約之附件,亦為書面契約之一部。
3.服務建議書及建議書重點說明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3條所定政府資訊之範疇,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原則上應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
4.行政機關與得標廠商簽訂之採購契約其中廠商之個別資料,若涉及得標廠商營業上之秘密,或者經營事業有關資訊等,固應限制公開及不予公開,除此以外契約文件,例如:清單、投標書,並非廠商經營事業有關資訊或企畫書文件,就此部分亦未證明涉及智慧財產權及廠商之商業秘密,自非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4項保密範圍,亦非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範圍,仍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予以公開。
5.因此,列在清單、投標書中的技術亦屬系爭專利申請日前已公開的先前技術,故本案駁回專利權人的上訴。
參考資料
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160號判決
智慧局認為標案的委外服務建議書、建議書重點說明等招標文件之內容,在參與該委外服務案招標時未對一般不特定人公開,故非屬系爭專利申請日之前的公開技術,電子權狀作業規畫書亦非為系爭專利申請前的公開技術,因此,做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
舉發人提起行政訴訟後,經濟部訴願委員會做出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決定。專利權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聲明撤銷訴願決定,遭智慧財產法院駁回,遂上訴至最高行政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1.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以政府資訊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基於上開政府資訊公開之目的及「例外解釋從嚴」之法解釋原則,該法第18條第1項所列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例外事由,應從嚴解釋。
2.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乃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公開招標而簽訂之書面採購契約,又契約並不以本文為限,採購契約之附件,亦為書面契約之一部。
3.服務建議書及建議書重點說明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3條所定政府資訊之範疇,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原則上應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
4.行政機關與得標廠商簽訂之採購契約其中廠商之個別資料,若涉及得標廠商營業上之秘密,或者經營事業有關資訊等,固應限制公開及不予公開,除此以外契約文件,例如:清單、投標書,並非廠商經營事業有關資訊或企畫書文件,就此部分亦未證明涉及智慧財產權及廠商之商業秘密,自非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4項保密範圍,亦非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範圍,仍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予以公開。
5.因此,列在清單、投標書中的技術亦屬系爭專利申請日前已公開的先前技術,故本案駁回專利權人的上訴。
參考資料
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160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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