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23日 星期三

立體商標

商標法在民國92年修訂時,參考日本、德國及英國商標法的立法趨勢,將立體商標納入我國商標法保護範圍。
立體商標是指「以三度空間之具有長、寬、高所形成之立體形狀,並能使相關消費者藉以區別不同之商品或服務來源之商標」而言,其與傳統平面商標最大的不同,即在於商標表現的型態具有三維特質,而非僅單純的平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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