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18日 星期一

著作權法修正了

著作權法於96年6月14日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新增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提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且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的電腦程式、技術,而受有利益者,視為侵害著作權,最重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智慧局指出:這項修正條文主要是立法規範網路平台業者,不是一般付費下載的消費者,當業者符合提供公眾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以此技術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且因此享有利益時,將視為侵害著作財產權的行為。如果提供軟體或技術者,並非意圖供網友違法侵權利用的目的,例如Hinet Xuite、my web、MSN Messenger、Pchome Online新聞台、拍賣、Skype、Seednet Orb、網上碟、Yahoo!奇摩即時通、知識+、以及部落格、家族、相簿等軟體或技術,原則上,均不屬於修正條文的適用對象。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