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16日 星期三

蘋果被咬的缺口在那裏?





2005.5.19.牛頓開發教科書公司以空白蘋果右上方被咬一口的「newtonkids及圖」商標,指定使用在電腦類、期刊類、電腦補習班類等三類數十種服務,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獲准。


美商蘋果電腦公司認為與該公司的實心右方被咬一口的商標構成近似,因而提出商標異議。智慧財產法院判決「newtonkids及圖」商標,應予撤銷。



美商蘋果電腦公司的說法





牛頓公司所申請的商標與該公司商標相似,而商標所代表的商品與服務也相近,同時電腦軟硬體商品、期刊與電腦補習班等固然在商標法施行細則中分成三類,但卻相互關連。


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

該兩家公司商標相互比較,都有構圖意匠極相彷彿的右側缺口蘋果造型圖案,且其圖形皆有表達缺口蘋果的相同意義,予人觀念相同,僅有線條輪廓圖及實心圖或設色的些微差異,在異時異地隔離整體觀察,二者整體外觀都極相彷彿,構成近似。


附記

牛頓公司曾發行小牛頓月刊、少年牛頓雜誌等,但該公司目前業已停業,商標移轉登記給薛○○女士。

2009年9月15日 星期二

和泰興商標案敗訴

和泰興業公司在2007.9.,以「公司標章曲大金之歌DAIKIN」聲音商標,指定使用在「玩偶、木偶、布偶、組合式玩具、模型玩具、電動玩具(投幣式或與電視或電腦銀幕連用者除外)等商品,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商標。 智慧局以不具識別性駁回後,經提起行政訴訟後,智慧財產法院判決其行政訴訟敗訴。

智慧財產局的見解
和泰興公司所檢附的證據資料,都是使用在冷氣機、通風機、空氣淨化機、空氣清淨機等商品,並沒有玩偶等商品的使用內容,難以認定這件聲音商標指定使用在玩偶、木偶、布偶等商品,已成為該公司營業上商品的識別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的服務相區別,既不具識別性,應不准註冊。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相撲娃娃實際上只是和泰興銷售家電產品所附的贈品,一般消費者聽到「大金之歌」這個商標音樂,通常多會直接聯想到和泰興大金品牌的冷氣類相關商品,並不會認為係標榜該品牌所生產販賣的玩偶、玩具,因此用「大金之歌」作為玩偶等商品應不具商標識別性,無法區別商品來源的標識,依商標法規定不得准予註冊,智慧局的行政處分並沒有違誤。

2009年9月14日 星期一

Davidoff商標案敗訴確定

聯邦集團旗下關係企業瓏山林公司,興建的「瓏山林極品大衛朵夫」建案,2006年被瑞士商大衛朵夫公司向行政院公平會檢舉:瓏山林公司以大衛朵夫作為建設案名,有攀附該公司商譽之嫌,涉及違反公平法關於影響交易秩序顯失公平行為。經公平會調查後認為,瓏山林公司並未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該公司不服即提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瓏山林極品大衛朵夫建案,雖使用大衛朵夫公司所有商標中相同的文字「大衛朵夫」為名稱,但在廣告與看板等宣傳品上,都標示「瓏山林極品」在建案名稱旁,且有英文名稱THE MANSION字樣,而不是Davidoff。
2.瓏山林公司所銷售的是建物,與大衛朵夫公司實際銷售的商品菸等商品,有相當區隔,消費者不致混淆誤認為同一公司所有。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以沒有指出原審判決有那裡引用法令不當,或判決不適用法規為由,裁定駁回。

2009年9月11日 星期五

學名藥之爭

隨著原廠暢銷新藥專利即將到期,本土及外商之間的藥品戰爭,愈演愈烈。
禮來藥廠(Eli Lilly and Company)在台銷售「吉姆賽它賓(Gemcitabine)」抗癌藥品,其所擁有的中華民國發明專利證書第66262、110476、109978號,分別將於2013及2015年到期。台灣東洋自大陸取得吉姆賽它賓的原料,並自行合成為「健擇(Gemzar)」針劑,已在2006取得衛生署藥證,改由台灣神隆公司負責供應。禮來公司於2004.10.6.對台灣東洋提起專利侵害訴訟。

保全作為
1.禮來公司
2006.3.10.禮來公司以台灣東洋持續侵害其系爭方法專利為由,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聲請本件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要求禁止本公司為一定之行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於2006.5.17.做出裁定:在本案請求範圍內准許「美國禮來」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聲請,並酌定擔保金以備供台灣東洋因假處分所受損害之賠償。
2.台灣東洋
台北地方法院裁定後,台灣東洋則向台北地院聲請供擔保撤銷定暫時狀態之處份,台北地院以九十六年度全聲字第1064號裁定駁回聲請。
台灣東洋聲明不服,即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抗告,亦被駁回。
最後向最高法院提起再抗告,最高法院於2009.8.18.裁定:原裁定廢棄,應由智慧財產法院更為裁定。

市場分析
吉姆賽它賓做出來的製劑其治療項目含蓋非小細胞肺癌、胰臟癌、膀胱癌、乳癌及第二線軟卵巢癌用藥等多項藥物,在國內一年約有NT$6億元產值。

Smart的看法
隨著專利的到期,學名藥的龐大商機,勢必是各大藥廠競相爭逐的市場,未來這類的案件必定會愈來愈多。在本案中二家公司所做的保全處分,也是訴訟中常見的手段。

2009年9月10日 星期四

Apple vs. Psystar Part 2

Apple繼2008年控告Psystar違反著作權,在網路上未經授權的Mac相容機種後,又於2009.8.14.向美國加州北區地方法院提出書面資料,宣稱Psystar蓄意破壞相關證據,因為Psystar前一個版本的電腦Sourec code可讓非Apple之硬體產品也能執行Mas作業系統,侵害其著作權,但Psystar卻有意將這筆source code刪除。因此,Apple要求法院命令Psystar恢復source code,否則就要承認其蓄意破壞證據,此舉對Psystar將具有法律拘束力。。

Psystar
Psystar是一家總部位於美國佛羅里達州邁阿密工業園區的小公司,專門製造Mac相容機的製造商,因為積欠多個不同債權人至少US$25萬元的費用,於2009年初根據美國破產法第11章聲請破產保護。

2009年9月9日 星期三

InterDigital vs. Nokia案初判

iPhone無線通訊技術授權商InterDigital, Inc.向ITC遞狀控訴Nokia侵犯該公司4項UMTS (3G)行動通訊標準相關專利權案,ITC於2009.8.14.初步宣判Nokia並未違反關稅法的337條款。
本案ITC預計將在2009.12.14.左右作出最後判決。

2009年9月8日 星期二

POLO商標異議案勝訴









美商波露羅蘭公司,以「 POLO 」為商標,著名於全球。以近似的「 POLO及騎馬圖 」為商標,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獲准。台灣帝士公司與中揚國際公司均對該案提出商標異議。






智慧局的見解
兩公司的商標,如同時讓消費者來看,可能會以為2者來自同1來源,或雖不相同但有關聯的來源,應屬構成近似的商標。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這兩家公司的商標,與波露羅蘭公司的商標「太相似」,消費者實在難以區辯這3個商標是屬於3個不同的公司所有。
因此判決台灣帝士公司與中揚國際公司所提的商標異議案,統統敗訴。

中揚國際的商標















台灣帝士的商標

2009年9月7日 星期一

WORD侵權判賠

加拿大i4i公司於2007.3.控告微軟Word產品中的XML功能侵犯該公司一項不需手動嵌入格式程式代碼的文件系統專利。美國德州Tyler郡的聯邦陪審團於2009.5.判定WORD 2003與WORD 2007中的XML功能侵犯i4i的專利,並要求微軟賠償US$2億元,並在60天後停用該項專利功能。德州東區地方法院於2009.8.12.核發永久禁制令,禁制微軟在美國境內銷售任何可打開.XML、.DOCX或DOCM(XML文檔)的WORD產品。

US5,787,449
Title:Method and system for manipulating the architecture and the content of a document separately from each other
Filing Date:1994.6.22.
Issue Date:1998.7.28.
Abstract:
A system and method for the separate manipulation of the architecture and content of a document, particularly for data representation and transformations. The system, for use by computer software developers, removes dependency on document encoding technology. A map of metacodes found in the document is produced and provided and stored separately from the document. The map indicates the location and addresses of metacodes in the document. The system allows of multiple views of the same content, the ability to work solely on structure and solely on content, storage efficiency of multiple versions and efficiency of operation.

2009年9月4日 星期五

音樂著作權付費對象將擴大

由於各著作權仲介團體積極向各行各業利用音樂行為主張權利,行政院決定修訂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新增共同使用報酬率規定。智慧局召開公聽會與專家諮詢會議後,提出12項條文再修正案。

修法方向
1.集管團體可成立聯合收費窗口,各家共同協商如何向利用人收取共同使用報酬率費用多寡,及如何分配各家費率,一旦談不攏,智慧局會介入作出費率決定。
2.智慧局會指定公告利用型態,並公告有那些仲團須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
3.涉及2個以上集管團體均得收費時,應被指定為應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的利用型態。
4.依單一著作單次使用金額計算(即單曲計費)模式,增訂概括授權時應同時訂定依一定金額或比率及依單一著作單次使用的金額等二種計費方式。

2009年9月3日 星期四

三井的商標評定

2006.5.合式公司以「三井San jing」商標,指定使用在皮夾、皮包、旅行箱、手提袋、購物袋、公事包等數十種皮件商品,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獲准。 三井日本料理餐廳公司以合式的「三井San jing」商標註冊,違反商標法關於商標近似、使消費者誤認誤信、同一類商品等條款,不得准予註冊為由,向智慧局申請評定。智慧局認為近似部分應予駁回、誤認或同一類商品部分,則審定為不成立。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三井是習見文字,屬任意性商標,商標識別性較創意性商標為弱。
2.雖然兩公司的「三井San jing」商標,構成近似,但考量三井中文字,並不是三井餐廳公司所獨創,其他廠商在各種不同類別的商品或服務獲准註冊情形所在多有。
3.合式公司以「三井San jing」商標,指定使用在皮件類商品、三井餐廳則以「三井San jing」商標,使用在餐飲服務,依一般社會通念,二者商品與服務性質、功能、用途不同,產製者及服務的提供者也有差異,市場區隔至為明顯。
4.至於三井主張該公司因台開案而家喻戶曉,成為著名商標,法院則不認同此說法。因而判決三井敗訴。

2009年9月2日 星期三

Apple偵測使用者不當使用的專利

當產品因消費者的濫用而受損時,而消費者卻試圖送回產品以獲得換貨或維修的保固服務。而銷售點的服務人員在收取送修產品時,通常無法辨別產品損壞的原因是製造上的問題或是消費者的不當使用。
銷售點的人員可能為避免客訴的問題,常常只好不管損壞原因而將良品更換給消費者。其結果是消費者經常可以在不符保固條款的情況下獲得良品更換或維修服務。
這樣的情況可能會造成供應商、製造商的巨大成本。於是,Apple設計了一個可置入 iPods 和 iPhone 等手持設備的系統,用來檢測並記錄任何消費者的不當使用行為,包括曝露於極度低溫、高溫和水份等明顯違反保固條款的行為。

偵測系統的功能
此系統包含讓診斷設備存取記錄的介面,用來分析消費者的使用狀態,並判斷是否有不當使用的情況。透過這個檢測系統,供應商或製造商可以更精準的判斷產品是否符合保固條款,以及決定應該給予換貨、免費維修等不同的服務。
其電路還可以在濫用情況發生時中止設備的運作,從根本來降低設備受損的可能性。系統透過液體、溫度、加速度和連續性(continuity)等感應器,而能辨識多種的意外狀態,像是設備經歷的不正常的溫度、濕度、掉落,甚至是篡改系統的行為。
Apple 已經在 MacBook Pros, iPhone, iPods 等產品上加裝液體淹沒指示器,它具備不可逆的特性,一旦接觸水份就會變色,將可以讓零售店的人員或授權維修的技術人員一目了然,就能判斷故障原因是否來自使用者的不當使用。而且除了可直接識別的訊息,它還能將損害的訊息數位化並存入記憶體。

20090195394
Title:CONSUMER ABUSE DETECTION SYSTEM AND METHOD
Filing Date:2008.2.1.
Abstract:
A technique is provided for detecting whether consumer abuse has occurred in an electronic device. In accordance with this technique, a system is provided for detecting the occurrence of a consumer abuse event and storing a record thereof. In one embodiment, the system provides one or more sensors coupled to an abuse detection circuitry for detecting the occurrence of an abuse event. The system may further provide a memory, wherein upon detecting an abuse event, the abuse detection circuitry may store a record of the abuse event into the memory. The system may further provide an interface by which a diagnostic device may access the memory and analyze the abuse event records to determine if an abuse event occurred in the electronic device

2009年9月1日 星期二

Gucci控信用卡公司侵權

Gucci集團美國公司於2009.8.6.向紐約曼哈頓地方法院,控告Frontline Processing Corp, Woodforest National Bank, Durango Merchant Services LLC 等公司侵害商標權。此次被控告的公司全部與Laurette Co.合作,而Laurette Co.因為在TheBagAddiction.com網站上售賣冒牌的Gucci手提袋,2008年被Gucci控告侵權賠償US$520萬元。

2009年8月31日 星期一

高鐵車頭立體商標敗訴

台灣高鐵以其「700T型列車車頭」立體商標,指定使用於書包、手提箱袋、杯、碗、衣褲、手機吊飾、模型火車玩具、食物及飲料之餐飲服務等數十類商品或服務,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註冊,先後遭智財局、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因而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高鐵公司說法
700T列車是日本原廠特別為台灣高鐵量身訂做的客製化商品,在全世界都有其獨特性,應該獲得商標權的保護。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1.台灣高鐵立體商標圖樣,為高速鐵路車輛一般的形狀,依社會通念不易作為識別商品或服務標識。
2.火車頭立體造型圖樣為各國相關業者所通常採用的形狀,它與日本新幹線等系列車頭大同小異,德、法、中國等磁浮列車也不脫此設計概念,沒有特殊性,不具識別性。

Smart的看法
由最高法院的判決來看,商標的識別性是個很重要的要件,由商標法中將商標的識別性列為商標的積極要件即可看出。

2009年8月28日 星期五

網拍仿冒品判賠

台中市男子林○○2008.4.自網路上標到3支仿冒Nokia N95手機,再在拍賣網站上以定價NT$19,000元出售,買家受騙後報警,經原廠確認3支手機都是仿冒品,檢察官依詐欺和違反商標法聲請簡易處刑,Nokia亦以侵害商標權,以售價的五百倍,向其求償NT$950萬元,並須登報道歉。桃園地院認為他侵害商標權,判決他應賠償Nokia公司NT$190萬元。

桃園地方法院見解
1.雖然被告林○○主張拍賣網站上很多1元起標商品,庫存貨的價格遠低於市價,很難用標購價論定真偽。但應訊時,表示正廠N95手機約NT$25,000元,因而認定,他不可能不知該手機是仿冒品。
2.林○○向警方供稱這款手機市價為每支NT$25,000元,但其購入價格僅是市價的20%,照理應引起競標,但他卻能1次買到3支,顯見競標情形不熱烈,因此認定他知道是仿冒品仍購入和拍賣。
3.最後於2009.8.4.以侵害商標權,判決他應賠償Nokia NT$190萬元。

2009年8月27日 星期四

Nike vs. BioNike












義商ICIM在2004.3.以「BIONIKE」商標,指定使用於面霜、清潔乳液及化妝水、眼霜、人體用肥皂等商品,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商標獲准。百慕達商NIKE INTERNATIONAL在2006.6.向智慧財產局提出異議,質疑BIONIKE有搭便車、沾NIKE知名度之嫌,但智慧財產局認為NIKE的異議不成立。

Nike的說法








BIONIKE由BIO及NIKE所組成,單就BIO來看,BIO為一常見的英文字首,有「生命、生物」的意思,並非BIONIKE公司所創用。BIO為習見英文字首,識別性較弱,所以BIONIKE商標中的NIKE成為消費者辨識商品來源的主要依據。因此BIONIKE商標的存在,必會使消費者誤認誤信BIONIKE商標的產品,為NIKE所生產,或NIKE 的系列產品。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BioNike於1960年創設,為使用於化粧品之商標,於1963年向義大利申准註冊並延展至今。Nike於1971年才創設使用,足見系爭商標使用在先,顯無惡意襲用據爭商標之可能性。
2.系爭商標不但經複合後已形成獨立之字義,並經過圖案化之花體設計,與據以異議商標相較之下,雖據以異議商標亦呈現出參加人所先使用之「NIKE」文字,然兩者設計理念完全不同,整體予人寓目印象亦顯有差別,因此兩者並不構成近似。
3.系爭商標已取得國際註冊第836577號商標,受保護之國家涵蓋奧地利、丹麥、法國、西班牙、瑞士、德國等10餘個國家。於2001.7.進口行銷我國,已為相關消費者所知悉。且其商標申請註冊,指定使用於面霜、眼霜、化粧品等商品,客觀上尚無使一般消費者對其所表彰之商品來源或產製主體發生混淆誤認之虞。
4.基於相同因素之考量,系爭商標亦難謂有以不公平方式或不正利用著名商標之識別性,使用於不同商品或服務,而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
5.對於Nike主張的著名商標,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姑且不論系爭商標與據爭商標並不近似亦無混淆誤認或減損據爭商標之虞,縱原告主張其NIKE商標已因成為著名商標而保護範圍較一般註冊商標為廣,該權利之擴張仍不得及於參加人使用在先之BIONIKE商標。



2009年8月26日 星期三

Twitter也面臨專利官司

微網誌才剛興起,Twitter就面臨專利的官司,TechRadium於2009.8.4.在德州南部聯邦地方法院控告Twitter侵害其US7,130,389、US7,496,183和US7,519,165號專利,除要求損害賠償及律師費,並向法院申請對Twitter發布永久禁制令。

US7,130,389
Title:Digital notification and response system
Filing Date:2005.4.28.
Issue Date:2006.10.31.
Abstract:
A digital notification and response system utilizes an administrator interface to transmit a message from an administrator to a user contact device. The system comprises a dynamic information database that includes user contact data, priority information, and response data. The administrator initiates distribution of the message based upon grouping information, priority information, and the priority order. The message is transmitted through at least two industry standard gateways simultaneously to groups of user contact devices based upon priority information. Once the message is received by the user contact device, the user contact device transmits a response through the industry standard gateways back to the dynamic information database.

US7,496,183
Title:Method for providing digital notification
Filing Date:2007.12.19.
Issue Date:2009.2.24.
Abstract:
A method to provide a digital notification and response to groups of users comprising storing user contact data for at least one group of users, user selected priority information, and user selected grouping information in a dynamic information database, and using an administrator interface to form at least one message. An administrator initiates transmission of the message simultaneously to a first group of user contact devices for all users in the at least one group of users, then simultaneously to a second group of user contact devices, using the user selected priority information and transmitting the message through at least two industry standard gateways simultaneously. The administrator interface is used to ensure each user is contacted on the first group of user contact devices before the second group of user contact devices using the user selected priority information.

US7,519,165
Title:Method for providing digital notification and receiving responses
Filing Date:2007.12.19.
Issue Date:2009.4.14.
Abstract:
A method to provide a digital notification and response to groups of users comprising storing user contact data for at least one group of users, user selected priority information, and user selected grouping information in a dynamic information database, and using an administrator interface to form at least one message. An administrator initiates transmission of the message simultaneously to a first group of user contact devices for all users in the at least one group of users, then simultaneously to a second group of user contact devices, using the user selected priority information. The administrator interface is used to ensure each user is contacted on the first group of user contact devices before the second group of user contact devices. Responses are received from the user contact devices indicating the devices that received the message and when insufficient user contact device information exists to contact the user contact devices.

2009年8月25日 星期二

P&G 申請「隱形」商標遭駁回

2008.3.美商寶鹼以「隱形」為商標,指定使用在衛生棉片、非個人用芳香劑、衛生用或經期用護墊、紙巾式殺菌劑等商品,向智慧局申請註冊。但智慧局認為此一商標不具有識別性,因此不准其註冊。

P&G 的說法
由於競爭同業並無使用「隱形」作為商品描述性或說明性詞彙的需要,是依識別性判斷因素加以衡酌,該公司商標應屬任意性標識。

智慧局的見解
P&G 的商標圖樣上的「隱形」,為所指定商品本身的說明文字,或為其商品本身的說明具有密切關聯,應不准註冊。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P&G 商標並無法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的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的商品相區別,難以認為具有識別性,自有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2款規定的適用。
2.商標是否為商品的說明,是依一般社會通念,指商品本身的說明或與商品本身的說明有密切關聯而言,不以一般製造、經銷該項商品者所共同使用為必要,因此美商P&G的主張,不足採用。

Smart的看法
本案中智慧局以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商標如只是「表示商品或服務之形狀、品質、功用、或其他說明者」不得註冊為由,核駁P&G的商標申請案。但 P&G 則主張該商標係任意性商標,這對本案有什麼影響?
商標的積極要件首要就是具備識別性(Distinctivness),一個有識別性的商標必須具備獨創性(Coined)、任意性(Arbitrary)及暗示性(Suggestive)。在本案中 P&G 提出其商標為任意性標識,其目的就是在主張該商標具備商標積極要件,希望法院同意其主張,撤銷智慧局的核駁審定。

2009年8月24日 星期一

中華電信獲大陸商標

中華電信在2006.10.以「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與圖」商標申請註冊,歷經3年努力,大陸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終於初審通過「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商標,將於2009.9.27.正式公告。

2009年8月21日 星期五

阿里軟件商標二審敗訴



開曼群島商阿里巴巴集團控股公司於2007.4.以「阿里軟件Alisoft.com ﹠Logo」商標,指定使用在太陽眼鏡、廣告、保險、電信傳輸、汽車貨運、電腦硬體等共7類的商品或服務,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註冊,2008.11.21.智慧財產局審定為核駁的處分,經上訴後,智慧財產法院判決阿里巴巴商標官司敗訴。

阿里巴巴的說法
1.該公司商標是由中文「阿里軟件」、英文「Alisoft.com」及圖形聯合所組成,其中中文部分所占的比例最大,予人印象也最深刻,其次是英文部分,而圖形只占整體圖樣的小部分,不是商標主要部分。
2.「PC Partner 及圖」商標,則由外文「PC Partner」及圖形所組成,二商標雖然都含有4個方形交疊組合而成的圖形,但該公司商標除有予人印象最深刻的中文「阿里軟件」足資辨識外,其英文部分Alisoft.com,有「阿里軟體網站」之意,而PC Partner則有「個人電腦伙伴」之意,二者的外觀、涵義及讀音都截然不同,消費者絕對不會發生混淆、誤認的可能。

智慧財產局的見解
阿里軟件的商標與台灣某公司已註冊的「PC Partner及圖」商標構成近似,且都指定使用於電腦軟、硬體等同一或類似商品,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應不准註冊。

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
兩公司商標上的四個交叉重疊的四方形圖形整體設計意匠及外觀極相彷彿,在異時異地隔離整體觀察,實在容易使人產生同一系列商標的聯想,應屬構成近似的商標。因此判決,阿里巴巴敗訴。

2009年8月20日 星期四

Skype的專利危機

Skype於2002年在盧森堡創立,專門提供免費的VoIP服務,並有低價的電腦發話給固網或行動電話服務。Skype近半數營收來自歐洲,1/4來自亞洲,美國則只佔了1/8。
eBay於2005年以US$13億元現金搭配US$13億元股票買下Skype,但此交易卻不包括執行Skype軟體的關鍵P2P技術,該技術仍由Skype公司的創辦人Niklas Zennstrom和Janus Friis所擁有。
而Skype的創辦人又自行成立了一家公司Joltid,這家公司依然擁有部分Skype技術的權利。就在eBay打算2010年將Skype IPO的前夕,爆發Joltid指控eBay無權隨意變更Skype的程式碼,威脅要收回部分技術,這將會在IPO之路造成什麼影響,值得關切。

Skype的因應
根據Bloomberg的報導,eBay表示若跟創辦人之間的糾紛無法順利解決,該公司不排除關閉Skype。實際上,如果Skype輸了官司,而又沒有其他的替代方案,將會嚴重影響目前的業務。為此Skype已經開始研發其他的軟體方案,但若開發不成功,有可能會造成服務與客戶的流失。

Smart的看法
企業的購併或授權,合約內容是相當重要的,不能不察。當一方壯大後,另一方後悔時,就會產生無可預期的衝擊,如本案的Skype,在IPO前發生技術糾紛,勢必會影響到上市之路。

2009年8月19日 星期三

Gucci商標侵權 Part 2 - @USA

Gucci創辦人孫子Paul Gucci的前妻Jennifer和她女兒授權他人將Gucci名稱用於咖啡館、寢具等產品,2007年遭Gucci America控告。本案於2009.8.5.判決,Gucci創辦人孫子的前妻Jennifer母女不得使用Gucci這個名稱營利,也不得授權他人將此名稱掛在手提包、冰淇淋、服飾等產品上。

地方法院判決
1.被告與他人簽授權合約,以Gucci之名,模仿Gucci經典的紅綠雙色品牌特色設計生產一批產品,產品上還有菱形排列的大寫英文字母G,也近似Gucci正牌產品,類似的程度令人混淆,蓄意侵犯Gucci商標。
2.禁止被告使用會侵犯Gucci商標的設計,且不得將Gucci的名稱用於任何商業目的,被禁止使用Gucci名稱的商品包括:咖啡、寢具、家庭用品、化妝品、襪類、手提包、紅酒、冰淇淋等。

2009年8月18日 星期二

Gucci商標侵權 Part 1 - @HK

Gucci是1988年前由Guccio Gucci於意大利創立的公司,生產時裝、鐘錶及手袋等,走高檔路線,目前市值超過US$600億元。
Gucci家族於1993年把公司股份全部出售,目前Gucci品牌是由一家法國公司Investcorp所持有。Guccio Gucci家族的第4代繼承人Cosimo Gucci於1987年後開始逐漸脫離Gucci,1989年辭任Gucci的副主席,並開始協助其父Roberto Gucci在1992年於歐洲設立其時裝品牌House of Florence,後又自創品牌Cogu,用於太陽眼鏡、手表及手袋等,並刻意走年輕人路線,在日本成功推出後,進軍香港市場時,Gucci以該品牌的商標及部份設計等有影射Gucci之嫌,令顧客產生混亂為由,要求法院頒下臨時禁制令,暫時禁制Cogu品牌的產品在香港發售。

高等法院判決
1.單看Cogu品牌名字,是完全不會令人聯想起Gucci,不過其商標下表明由Cosimo Gucci設計,卻會令人產生混淆,其宣傅手法及於網站內又強調設計者是Cosimo Gucci,且是Guccio Gucci 的後人,令人誤會是Gucci的另一條生產線。
2.Cogu在香港根本沒有太多人認識,但是Gucci的品牌在香港卻相當出名及受歡迎,故看到Cosimo Gucci的名字,顧客們必定會聯想到是Gucci的產品,從而產生混淆。
3.Gucci品牌上的一些特徵,如馬蹄扣圖案及G字的字母等,在Cogu的產品上均有類似的圖案,確實會令人產生誤會,而被告可避免,且沒有必要在產品上加入這些圖案,確有影射及誤導之嫌。
4.最後高院法官頒下臨時禁制令,暫時禁止被告於香港出售該些產品,不過賠償及禁制令的細節仍有待雙方再商討。

2009年8月17日 星期一

專利審查基準修訂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公布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及「專利審查基準第四篇新型專利形式審查第一章形式審查」,並自2009.7.31.生效。

2009年8月14日 星期五

ezPeer的二審判決

全球數碼科技公司負責人吳○○,被檢方指控提供ezPeer網路平台及軟體,以違反著作權法重製罪、公開傳輸罪而遭起訴案,士林地方法院於2005.6.30.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智慧財產法院更一審在2009.7.23.判決上訴駁回,檢方對本案,仍可上訴。

智慧財產法院的見解
1.P2P軟體與網路平台,純粹具有「資訊流通管道」的性質,僅只是一個網際網路媒介,屬於提供網路傳輸的管道,就應適用媒介中立的原則。
2.科技只為協助人類與他人溝通、分享資訊的工具,而散佈誘因與創作誘因同等重要,如新興科技提供業者能無後顧之憂、無須擔憂負擔侵權責任,將可全心全力地發展新媒介或新興科技,藉此提供社會大眾更先進的使用工具,自對社會大眾有利。
3.不能因為吳○○提供足可為侵害著作權工具,就要他連帶負責,而是應該就具體個案判斷科技提供業者,是否逾越其中立地位而定其責任。

Smart的看法
P2P的侵權案,當初因KURO及ezPeer案的宣判,而造成話題,國外判決也是見仁見智,但本案的二審判決結果,加上著作權法對ISP責任的重新規範,未來P2P的發展會走向何方,是值得觀察的。

2009年8月13日 星期四

WIPO將在新加坡設仲裁與調解中心

WIPO在2009.7.28.由秘書長Francis Gurry與新加坡律政部長兼內政部第二部長K Shanmugam於新加坡Maxwell Chambers大樓簽署協議,將在新加坡設立辦事處及WIPO仲裁與調解中心,預計於2010年開幕。新加坡辦事處將是WIPO在亞太區的唯一辦事處,工作重點在亞太區的「訴訟外之紛爭解決機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DR)」,並且提供仲裁、調解和專家限定的培訓與諮詢程序,同時在WIPO的規則下,於新加坡進行案件聽證與管理。

Smart的看法
由WIPO在亞洲設置辦事處的舉動看來,未來亞洲將是世界智財權發展的一個重要區域,其影響力將是無遠弗屆的。

2009年8月12日 星期三

Samsung NAND遭控侵權

美國賓州的未上市公司BTG(BTG International)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提請訴願,指控南韓Samsung Electronics的NAND快閃記憶體晶片侵犯該公司5項專利,要求禁止該晶片或任何使用該侵權晶片的產品進口美國。

被波及的受害者
由於Samsung的晶片使用於Apple的iPhone、iPod音樂撥放機及MacBook Air筆記型電腦,Research in Motion的BlackBerry Storm手機,以及Sony的數位相機、Vaio電腦與MP3音樂撥放機等,所以直接的受害者將不只是Samsung一家。其他遭點名的目標還有華碩、Dell與Lenovo Group的電腦,以及PNY Technologies Inc.)與創見資訊的快閃記憶卡。

2009年8月11日 星期二

台鹽納豆商標註冊駁回

20007.8.27.台鹽以「納豆大師NATTO MASTER」商標指定使用在營養補充品,向智慧局申請註冊。遭智慧局駁回後,智慧財產法院亦判敗訴。

智慧局見解
台鹽所申請的商標圖樣上的「納豆大師NATTO MASTER」,使用在「營養補充品」商品,但,依一般通念,該商標係屬於標榜納豆製造、販賣者的地位和專業,領先同業的廣告宣傳讚美詞,不足以使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的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的商品相區別,因此不准註冊。

台鹽的說法
1.納豆(NATTO)雖是日本常見的發酵食品,也是目前在國內是相當熱門的營養保健食品,然而,以「納豆NATTO 」作為商標圖樣,指定使用的營養補充品等商品獲准註冊為商標,不乏其例。
2.以指定商品類名結合「大師」或單以「大師」2 字作為商標圖樣者,數量之多更是令人目不暇給,可見此種類型商標在消費市場實為普通習見。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台鹽以「納豆大師 NATTO MASTER」作為商標指定使用在營養補充品,給予相關消費者的認知,應指該商品係由技藝超群,可稱為「大師」級的納豆製造者所調製而成,為一標榜其產品品質的廣告宣傳用語,尚不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的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相區別,自不具識別性,依商標法規定不得准予註冊。

2009年8月10日 星期一

公開場合播放電視的著作權

著作權法規定: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的行為稱為公開播送。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

公開播送的判斷
1.接收電視節目訊號後之單純收視,應屬單純開機,並無公開播送之行為。
2.先裝置接收器材接收電視節目訊號,而後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電視台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另行傳送提供公眾收看(例如接收後,再分別傳送至其他電視機或液晶顯示器),則涉及公開播送的行為。

2009年8月7日 星期五

專利間接侵權

間接侵權
只要廠商提供的零組件,是供下游廠商做成侵權產品,則中、上游廠商就有間接侵權之虞。

專利法原擬增修間接侵權的規定,該條文規範必須同時符合三個要件,即是間接侵權:
1.權利人必須證明間接侵權人明知自己的產品未來將導致侵權。
2.如果廠商只是單純製造、使用疑似侵權物,但沒有販賣,因為沒有惡性,所以也不構成間接侵權。
3.間接侵權人侵害的必須是專利中的主要核心技術。

急轉直下
外商對於間接侵權相當關切,一直希望可以納入修法範圍,但智慧局在召開多次公聽會後,考量台灣業者多半是生產零組件或者是加工再出口型的企業,若碰到有爭議性的部分,一旦間接侵權入法,恐讓業者被告訴的機率大增,對於業者來說是一大隱憂。
再加上智慧財產法院營運1年多,外界開始對於智慧財產法院的流程有不同意見,因此,智慧局認為應先協助智慧財產法院運作上軌道,減少其他因素干擾,決定將間接侵權不納入專利法修法草案範圍。

2009年8月6日 星期四

遠東商標敗訴

2004.2.遠東富士公司以富士商標,向智慧局申請使用在吊車、電扶梯等商品。智慧局核准註冊後,富士電梯公司提出異議。智慧局認為兩公司商標確有近似、容易使消費者造成混淆誤認,於是將遠東富士的商標撤銷。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見解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支持智慧局見解:兩個商標近似程度極高,消費者容易誤認為是同一公司所有。

最高行政法院見解
富士Fuji商標的行政處分還沒確定,法院可以對遠東富士所提的訴訟先作裁判。
遠東富士的「富士」商標,申請使用在電扶梯等商品,而富士電梯的「富士Fuji」商標,申請登記的是電扶梯等的安裝、維修及保養等服務,雖然不同類,兩個商標近似程度極高,消費者容易誤認為是同一公司所有,因此駁回上訴。

2009年8月5日 星期三

Tsera提出侵害觸控螢幕專利之訴

Tsera於2009.7.15.向德州法院的控告Apple的iPod Classic、Nano和Microsoft的Zune MP3播放器及其他知名產品侵害了該公司在2003年取得之「利用觸控面板控制可攜式電子設備的方法與儀器」專利。
同時被告的公司包括Auditek、Bang & Olufsen、Coby Electronics Corp.、Cowon、Dane-Elec Corp.、Data Station, IMA Hong Kong、Impecca USA, iRiver, 飛利浦、LG、Mach Speed Technologies、Meizu Technology、Spectra Merchandising及Trekstor GMBH等。

2009年8月4日 星期二

KKBOX二審判決無罪

KKBOX被控未經音樂著作權人授權,涉嫌將豪記唱片、名詞曲創作人陳建名所有「紅色的信帖」、「你最近是怎麼回事」等324音樂著作,擅自重製並供會員下載及收聽,台北地檢署在2007年間以違反著作權法規定將願境網訊公司負責人及總經理提起公訴。

著作人的說法
著作人陳建名主張他是「紅色的信帖」、「你最近是怎麼回事」等2首歌曲的「歌詞」著作人,但願境網訊公司就這2首歌曲是分別與上揚國際、環球國際唱片公司簽約取得授權,但並未取得著作人陳建名的直接授權。

台北地方法院的見解
1.上揚公司是錄音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其必先取得音樂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才會重製音樂著作,而錄音著作的利用必然伴隨詞曲音樂著作的利用。
2.一個錄音著作在實際交易上通常包含數個音樂著作,所以將音樂著作的授權費用支付予錄音著作財產權人,再由錄音著作財產權人分配予音樂著作財產權人,始得降低授權的交易成本,並創造著作權人與使用人互利的商業交易模式。
3.願境公司主觀上本來就要支付授權金予該不特定人詞曲音樂著作財產權人,不想發生著作權侵害行為,才將授權金先撥付給上揚國際公司。
4.實際上陳建名僅同意以遠高於市場合理價格的420 萬元授權該兩首音樂著作予願境公司,就因價格差太多,雙方未能達成授權的協議,可是這只是願境公司等應否返還所受利益給陳建名,或賠償其所受損害的民事糾紛,看不出願境與上揚等公司締約之初,有何侵害著作權的直接或間接故意。 因此,判決被告無罪。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本案經檢察官提起上訴,智慧財產法院將檢察官的上訴駁回,仍維持台北地院原判決。

2009年8月3日 星期一

海洋營養加拿大公司商標案

2007.8.加拿大商海洋營養加拿大公司,以「OCEAN NUTRITION CANADA&Design」商標,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遭核駁。

智慧局見解
海洋營養加拿大公司的商標,與美商歐欣生技的「OCEAN 及LIVING WATER」、歐綺亞娜生技的「OCEANA及圖」及商標權人黃炳憲註冊的「御醫漢方SINO-MED及圖」等商標構成近似,而且都指定使用在同一或類似商品,有導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違反商標法規定,因此不准海洋營養加拿大公司商標註冊。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海洋營養加拿大公司申請註冊的商標,其中未經設計的「OCEAN」、「NUTRITION」、「CANADA」,分別是該公司指定使用商品的成份來源、性質、功能或產地的說明文字,該公司的商標與其他公司的商標識別性強弱差很大,智慧局以「構成近似、造成消費者誤認混淆之虞」,不准海洋營養加拿大公司商標註冊,於法不合。因此判決撤銷經濟部的訴願決定及智慧局不准註冊的處分,並令智慧局應依法院判決的法律見解,重新審核海洋營養的商標申請案。

2009年7月31日 星期五

Adidas商標勝訴

2007.5.愛迪達向智慧局申請「3-Stripes underarm」商標,指定使用在該品牌旗下的相關服飾商品。智慧局認為,三條線的圖案已經變成坊間運動服裝的標準圖案,看到三條線就想到運動服、休閒服,不具識別性,因此駁回愛迪達的申請。

Adidas的說法
1.三條線的圖案是經過特殊設計,與市面上其他產品的樣式有顯著不同,並提出中華徵信所的市調報告,強調有83%的受訪者可以從該商標辨別出哪些是愛迪達的品牌,堅持爭取該商標的財產權。
2.三條線商標是經過特殊設計的平面商標,主要用在衣服左右兩側、腋下到腰際處,市面上雖然有其他休閒服裝有條紋設計,但圖案、位置與愛迪達的完全不同。
3.從愛迪達1949年創立後,經過廣泛使用,早就被全世界消費者所熟知;這個商標也在1971就在台灣註冊,愛迪達每年花費鉅資宣傳,包括近3年來每年投入超過5,000萬元的廣告費用,營業額更是年年突破3億元,可見三線圖商標已極具知名度與識別性。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德商愛迪達(Adidas)的三條線圖案(3-Stripe logo)雖然已被市面上眾多運動服裝廣為使用,成為民眾對運動服的一般聯想,但該圖案仍具有品牌識別性,因此裁定愛迪達勝訴,要求智慧局重新處分,同時也要求愛迪達應先釐清主張權利範圍後,再由智慧局重新認定。

2009年7月30日 星期四

聯詠與Honeywell和解

Honeywell於2007年3月控告聯詠以及其他10家公司,並主張聯詠藉由販賣驅動IC給面板製造廠商,涉及惡意侵害該公司的US 5,041,823 號專利。
美國東德州地方法院於2009.1.界定了對聯詠有利的專利範圍,同時,聯詠亦提出確定不侵權的簡易判決(summary judgment)請求,主張並無任何間接或直接侵權。
2009.6.8.美國東德州地方法院法院根據至少兩個不侵權理由,正式判決聯詠勝訴。
2009.7.13.雙方正式達成和解,撤回所有告訴。

聯詠的訴訟策略
聯詠提出US5,041,823 號專利的再審查,而美國專利商標局於再審查程序中核駁了該專利的所有權利項。Honeywell若要繼續主張US5,041,823 號專利的權利,不但要面對地方法院的不利判決,還要克服美國專利商標局的核駁決定。

US5,041,823
Title:Flicker-free liquid crystal display driver system
Filing Date:1988.12.29.
Issue Date:1991.8.20.
Abstract:
A flicker-free liquid crystal display driver system driving two groups of pixels with alternating polarities. The spatial differentiation of the two groups, which may be accomplished in terms of even and odd rows or columns, is small so as to diminish detection by a human eye of the flicker in the display. The driver system incorporates a level shifter, switches, drivers, a driver switch control, a holding means and a storage means. Input signals to the system include that of intensity data, a clock and frames. The configuration of the driver system may be of a single-edge or redundant drive. The system may be digital or analog.

2009年7月29日 星期三

IBM vs. Asus 遭ITC駁回

IBM於2007年底時向ITC提出對Asus的專利侵權訴訟,系爭專利有:US5,008,829、US5,249,741及US5,371,852等三個專利,包括風扇、電源供應、與網路等個人電腦的相關技術。
IBM除指控Asus專利侵害外,亦提出禁止Asus產品進口並在美國銷售的要求。經過調查,在2009.3.ITC的行政法庭裁決Asus並未侵害IBM專利,但IBM仍然提出上訴。
ITC 2009.7.13.在官網正式駁回上訴,表示Asus確定並未侵權,該會也不會重審本案。

US5,008,829
Title:Personal computer power supply
Filing Date:1990.6.14.
Issue Date:1991.4.16.
Abstract:
This invention relates to personal computers, and more particularly to personal computer power supplies for supplying electrical power to electrically operated components which manipulate or store digital data. The power supply has a controllable component for responding to the presence and absence of a low voltage direct current electrical signal by enabling and disabling the supply of electrical power to the data processing and storage components, and a signal generator circuit operatively connected with the controllable component and with an alternating current electrical main supply for controllably deriving from the main supply a low voltage direct current signal for delivery to the controllable component, whereby a user of the microcomputer may control energization of the electrically powered data processing and storage components by controll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e low voltage direct current signal from the signal generator circuit to the controllable component.

US5,249,741
Title:Automatic fan speed control
Filing Date:1992.5.4.
Issue Date:1993.10.5.
Abstract:
A method of cooling a computer having a plurality of components and at least one variable rate cooling unit including the steps of obtaining a cooling requirement for at least one of the components and varying the rate of at least one of the cooling units based on the obtained cooling requirements. In addition an apparatus for cooling a computer having a plurality of components, the apparatus including at least one variable rate cooling unit, an apparatus for obtaining a cooling requirement for at least one of the components, and an apparatus for varying the rate of at least one of the cooling units based on the obtained cooling requirements.

US5,371,852
Title:Method and apparatus for making a cluster of computers appear as a single host on a network
Filing Date:1992.10.14.
Issue Date:1994.12.6.
Abstract:
The present invention provides a method and apparatus for enabling a cluster of computers to appear as a single computer to host computers outside the cluster. A host computer communicates only with a gateway to access destination nodes and processes within the cluster. The gateway has at least one message switch which processes incoming and outgoing port type messages crossing the cluster boundary. This processing comprises examining certain information on the message headers and then changing some of this header information either to route an incoming message to the proper computer node, port and process or to make an outgoing message appear as if originated at the gateway node. The message switch uses a table to match incoming messages to a particular routing function which can be run to perform the changes necessary to correctly route different kinds of messages.

2009年7月28日 星期二

Jo Jo ba商標敗訴



歐妮以「Jo Jo ba」服務標章,於2002.6.7.指定使用於代理國內外廠商的服飾及其配件商品的經銷業務服務,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獲准。
貴婷以歐妮的「Jo Jo ba」商標,與該公司「NATURALLY JOJO」商標及實際使用的「JOJO JEANS」、「JOJO」等系列商標構成近似提起異議。
智慧局在2005.11.審定為「異議不成立」。

智慧局見解
兩家公司商標固屬構成近似的商標,也都指定使用在同一或類似商品,但兩公司商標各具知名度,且兩者商品在市場已併存的事實應已為相關消費者所認識,足以區辨為不同來源,而無致使消費者混淆誤認的情況,自然不適用商標近似或相同而不得註冊的規定。

歐妮的說法
1.「Jo Jo ba」商標,中文原意為植物蠟的一種;而貴婷的NATURALLY中文是指自然地,二者觀念相異。
2.「Jo Jo ba」讀音為「ho-ho-ba」(西班牙發音),國內通常譯為「荷荷葩」,兩造讀音顯然不同。
3.兩公司的商標,消費者可以輕易分辨其商品及服務為不同來源。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2007.6.21.判決智慧局敗訴。本案二造均不服判決,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有「構成判決不備理由及適用法律顯有錯誤的違法」為由提起上訴,請求廢棄其等敗訴的原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已判決,上訴駁回。

2009年7月27日 星期一

Funai vs. VIZIO案VIZIO勝訴

美國海關邊境保護局 (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 agency , CBP) 在2009.3.決定不對 Funai Electric Company(船井電機)對 VIZIO 的訴訟中,5,329,369號專利無效裁定進行覆審。只對6,115,074 號美國專利的關鍵部分進行覆審。
詳見http://km-ip.blogspot.com/2009/03/nokiaqualcomm3g-cdma_12.html

6,115,074號專利裁定結果
2009.7.8.判決VIZIO目前所有電視機種都未侵犯Funai Electric的美國「6,115,074」號專利,VIZIO電視機將可持續輸入美國。

產業現況
VIZIO在2009.6.的營收為NT$56.4億元,為公司今年以來次高營收,液晶電視出貨量為39.4萬台,第二季達96.5萬台,上半年達190萬台,預期全年出貨目標維持在400萬至450萬台。

感謝 Zoey 讀者留言指正。

2009年7月24日 星期五

YouTube影片侵權案一審判決

英國超級足球聯賽 (Premier League) 及Cherry Lane Music Publishing Co. 等數家音樂出版商,共同對YouTube 提出的侵權訴訟,並對網站上出現的影片之美國以外版權,要求賠償。

美國聯邦地方法院見解
1.未在美國註冊的外國作品,除了落在法案規定的現場播出免責項目外,不得獲得賠償。
2.以針對即時播放的片段,尋求侵權賠償,但不能索取索取懲罰性賠償。

Smart的看法
本案原告雖想以1998年通過的「數位化千禧年著作權法案」 (DMCA) 的詮釋做為訴訟策略,由法院判決可看出法官仍是主張:該條美國法律不適用於未預先向美國著作權局登記的所有國內外作品。

2009年7月23日 星期四

Apple、Sony、Nintendo相繼被告侵害專利

位於加州Newport Beach的Shared Memory Graphics公司,於2009.7.7.在阿肯色州美國地區法院控向Apple的iPod和iPod Touch音樂播放機、Nintendo的配置動感遙控器的Wii遊戲機和Sony的PSP和PS2遊戲機等產品侵犯了該公司的兩個圖形加速器系統專利。
這些專利原來屬於Alliance半導體公司,能夠製作速度更快的電腦記憶體和圖形卡,因連年虧損,2005年變成了一個控股公司,並把專利出售給了現在的Shared Memory Graphics公司。

2009年7月22日 星期三

合法影印機制

為解決大學生影印整本教科書的侵權行為,財團法人中華語文仲介協會設計出「合法影印機制」,讓學生可到校園附近的「授權影印中心」影印所需章節。
台南市影印商業同業公會2009.7.5.代表40多家會員,與財團法人中華語文仲介協會正式簽約成為「授權影印中心」,提供師生合法影印的管道。
學生可到校園附近的「授權影印中心」影印所需章節,只要該書是語仲協獲授權的出版品,且影印不超過該書20%,也不超過該書一篇文章,就可付費影印。

收費機制
付費方式有權利金、處理手續費及影印費等項目。
1.權利金NT1元/頁。
2.處理手續費分三級:50頁以下9元51頁至200頁15元201頁以上30元
3.影印費由店家自訂

2009年7月21日 星期二

Sony的StarLight商標註冊未准

SONY在2008.2.時替其StarLight相機鋰電池申請灰色「K」與紅色「G」的商標,因不具識別性遭智慧局核駁,經行政救濟,灰、紅兩商標分別由智慧財產法院的不同法官審理,均判敗訴。

Sony的說法
1.該商標是其精心設計的彩色幾何圖形商標,分別由紅色、灰色的四方形搭配英文字母「G」、「K」所構成。
2.該商標主要用在白底色鋰電池上,看起來相當醒目,代表SONY時尚簡潔風格,具識別性。
3.SONY是國際著名企業,其產品早就廣泛深植在消費者心中,從沒有消費者把商標誤認成產品型號,而且商標下的英文字母「DB-BG1」才是電池的規格型號。

2009年7月20日 星期一

三一汽車商標侵權案定讞

三一汽車的商標遭戴姆勒申請評定後,2008.5.評定原核准給三一集團的商標,應予撤銷。智慧財產法院亦於2009.4.判決三一公司敗訴。詳見:http://km-ip.blogspot.com/2009/04/blog-post_07.html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BENZ賓士車及其商標在1968就在台灣取得商標權,該商標在台灣使用期間很長久,使用範圍也很廣泛,已廣為我國相關消費者所熟悉。
三一集團的商標,則是在2007年才經智慧財產局核准註冊,在台灣還沒有普遍使用,難以認定這兩公司的商標在台已併存多年。因此,裁定上訴駁回。

2009年7月17日 星期五

國泰金的聲音商標發回重審

國泰金在2004.3.以「Enrich your life國泰世華銀行」聲音商標,指定使用在廣告宣傳及宣傳品遞送、電腦網路線上廣告、廣告企劃設計製作代理宣傳等服務,申請註冊。

智慧財產局的見解
國泰金提出的聲音商標,指定使用在廣告宣傳及宣傳品遞送、電腦網路線上廣告等服務,但檢附的證據資料,都是銀行相關業務,難以認定已成為其營業上服務的識別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的服務相區別,認為不具識別性,因此,審定核駁其商標註冊。國泰金不服審定而提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國泰金的聲音商標,依其申請書所示簡譜及所附.wav光碟片所呈現男生重唱的曲調聲音,並不屬於令人一聽即能深刻腦海或印象鮮明的曲聲,而外文「Enrich your life 」有「豐富你的人生」的意思,也屬於祝福或立志的一般描述性用語,二者的組合,容易使消費者將它視為廣告歌曲,而不易將它作為區別服務來源的依據。
2.國泰金檢送的電視頻道播放「Enrich your life」音樂歌唱聲音播放的計費單、廣告排期表、自動提款機設置點及台鐵電視牆廣告排期表等證據資料,內容都與國泰金經營的銀行業務有關。 因此無法認同它已成為營業上服務的識別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的服務相區別,進而取得核准註冊的條件。因此判決,國泰金敗訴。詳見:http://km-ip.blogspot.com/2007/07/blog-post_29.html

最高法院判決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單獨就Enrich your life商標的聲音,認定為「並不是屬於令人一聽就能深刻進入腦海或印象鮮明的曲聲」,但對內容卻沒有詳加調查審認,違反聲音商標識別性的判斷,有違法判決的錯誤,應依法廢棄。

2009年7月16日 星期四

Centocor vs. Abott Laboratories

Humira是Abott Laboratories近年最成功的上市藥品,可治療牛皮癬和孔羅氏病等多達6種疾病,也為Abott Laboratories在2008年帶來US$45億元收益。
Johnson $ Johnson旗下的Centocor藥廠所生產的Remicade,也是用來治療風濕性關節炎。
Centocor與紐約大學聯手於2007.4.在德州東區聯邦法庭提起告訴,指控位於伊利諾州的Abott Laboratories侵害其專利。2009.6.29.法院裁定Abott Laboratories須支付US$16.7億元,賠償風濕性關節炎藥專利侵害官司。

2009年7月15日 星期三

取締盜版行動展開

商業軟體聯盟(Business Software Alliance ,BSA)2009.7.開始嚴格進行企業盜版軟體查緝行動,目前鎖定蒐證確定的300多家企業。

統計資料
根據Interactive Data Corp.(IDC)的調查顯示:台灣的盜版率出現連三年下降,去年台灣盜版率從前年的40%降至39%,盜版率排名在亞洲排名第三,次於日本(21%)與新加坡(36%)。

2009年7月14日 星期二

美國下載音樂侵權的判例

美國婦女Thomas-Rasset最初被控在網路上分享1,700首以上歌曲,最後確定非法分享有罪的部分只有24首。
本案2009.6.18.被明尼蘇達州明尼亞波利斯的聯邦法院判決故意侵犯著作權,陪審團以每首判賠US$8萬元計算,必需賠償美國唱片業協會(RIAA)共US$192萬元。

2009年7月13日 星期一

KSWISS商標遭撤銷



美商KSWISS公司在2006年,以「KSWISS & Shield Device 」商標在我國取得商標註冊。瑞士鐘錶業者,於是透過瑞士鐘錶業總會,跨海來台向智慧局提出異議,但被駁回,隨後又向經濟部訴願,也遭駁回。因此向智慧法院提起商標異議訴訟。

2009.6.11.智慧財產法院判決瑞士鐘錶業總會勝訴,並撤銷智慧局的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且要求智慧局應將「KSWISS & Shield Device 」商標註冊撤銷。

KSWISS的背景
美商KSWISS於1966年設立,以生產鞋靴、衣服等商品著名,在2006.6.22.以「KSWISS & Shield Device 」商標,指定使用在「鐘錶及計時儀器;手錶」商品。

KSWISS的說法
該公司稱:雖以運動鞋商品著名於世,但公司已朝向多角化經營;同時兩者所指定服務的關連性很低,市場區隔明顯且不具商業競爭關係,沒有混淆消費者的情況。

智慧財產法院的見解
1.瑞士以產製品質優良的鐘錶著稱於世,一般人看到SWISS,就會想到與瑞士的鐘錶產生聯想,美商KSWISS的商標讓消費者容易產生混淆誤認。
2.根據KSWISS所呈使用證據顯示,該公司商標範圍主要是在鞋靴、衣服的商品,沒有將該商標使用在多類商品或服務,難以認定該公司有何多角化經營的情事。
因此判決並撤銷智慧局的原處分及訴願決定。

2009年7月10日 星期五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修正案

由於目前國內的各著作權仲介團體計費方式不一,使用人必須要跟不同仲介團體一一協商費用,因而不時傳出糾紛。因此,智慧局將修法,要求著作權仲介團體須訂定共同費率,同時指定收費窗口,由仲團自行協商窗口,向廣播電視等利用人收費。預計一個月內將修正條文呈報行政院。

修正重點
1.強制要求仲介團體若於利用人的利用型態相同情況下,必須訂定共同費率機制,同時也要指定統一的收費窗口。
2.窗口由仲團自行協商,不再是由使用人與仲收費團一一協商。
3.收費方式除單一授權、概括授權外,將新增第三種方式單曲計費。

2009年7月9日 星期四

反向混淆

反向混淆(reverse confusion)是相對於正向混淆(direct confusion)的概念,係指申請在先的商標權人於市場上處於弱勢地位,而在後的商標權人處於強勢地位或是非常著名的商標,此時在後的商標權人可能會讓消費者產生一種先商標權人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是源自在後商標權人的錯誤印象。

雖然後商標權人並不是要攀附先商標權人之信譽,但它將使得先商標權人的商標價值喪失,並且影響該商標進入新市場的能力。反向混淆的情況不僅會對於消費者造成混淆,且後商標權人可能需對先商標權人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相關案例可參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1184號判決。

2009年7月8日 星期三

Sharp vs. Samsung案Sharp勝訴

根據Bloomberg News報導Sharp要求美國停止進口韓國Samsung顯示器案,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 (ITC) 2009.6.12.作出裁定:Samsung侵犯Sharp 4 項專利,建議禁止Samsung生產的液晶電視、電腦螢幕及專業顯示器進口入美國市場。

2009年7月7日 星期二

SISVEL 推出CDMA2000 patent pool

SISVEL CDMA2000, LLC 於2009.6.11.推出一項新的聯合專利授權計畫,將就基本的 CDMA2000 專利,在公平合理、非歧視的條件下向所有用戶提供授權。參與這項CDMA2000的專利組合,有法國電信 (France Telecom)、日本電報電話公司 (Nippon Telegraph and Telephone Corporation)、NTT DOCOMO, INC.、Royal KPN N.V. 和西門子公司 (Siemens AG) 等公司所擁有。
本計畫由SISVEL作為授權管理人代表這些專利所有人進行運作。Patent Pool將使 CDMA2000 的基本專利更容易獲得,並能確保這項被廣泛採用的技術的所有用戶都能夠從此計畫授權條件的靈活性和可行性中獲益。

收費機制
1.每個專利系列中每台設備收取US$0.05元。
2.對於帶有 1x-RTT 的air interface卻沒有 EV-DO 功能的產品,License fee的上限是每台設備US$0.50元。
3.對帶有 EV-DO air interface的產品的License fee上限則為每台設備US$1元。

CDMA2000
CDMA2000 是一繫列經過 ITU 批准的 IMT-2000 (3G) 標准,其中包括 CDMA2000 1X、CDMA2000 1xEV-DO 和UMB(Ultra Mobile Broadband) 技術。

2009年7月6日 星期一

i-Phone商標在中國被搶註

2002.10.28.,Apple向中國商標局提交了「iPhone」商標的註冊申請,2003.11.21.,該商標核准註冊,註冊號3339849,但「iPhone」商標申請指定的商品項目只有計算機軟件、計算機硬件2項。2004.5.20.,漢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註冊了「i-phone」商標,該商標通過商標局的初步審定後,於2006.7.7.刊登在第1030期商標公告中,初步審定號為4073735。
Apple在2006.9.28.向漢王公司申請註冊的「i-phone」商標提出異議,2009.3.16.,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異議複審裁定,漢王公司的「i-phone」予以註冊。

2009年7月3日 星期五

Microsoft與IP Ventures分家

Microsoft在4年前成立了子公司IP Ventures,除希望其研發業務獲得更多利潤,同時並改善其與矽谷(Silicon Valley)的關係。
2009.6.9.IP Ventures部門從軟體授權和保護部門(SLP)分家,其業務、客戶及服務將由一家總部設在愛爾蘭都柏林市(Dublin)名稱為InishTech的新公司接管。

2009年7月2日 星期四

歐盟撤銷調查Rambus Inc.的Antitrust

歐盟委員會在 2007 年對 Rambus 提出初步反壟斷指控,認為該公司詐欺性地隱瞞對標準化工藝中相關技術的專利權,而在業界標準出爐後,又聲稱擁有相關技術專利權,藉此要求生產 DRAM 的企業需付費才能獲准使用專利。以此獲取極不合理的高額使用費,涉嫌濫用市場優勢地位,違反了歐盟反壟斷規定。

落幕
經過2年的纒訟,Rambus在2009.6.12.與歐盟委員會達成初步協議,同意降低專利使用費,以換取歐盟委員會結束Antitrust調查並不再予以處罰。

2009年7月1日 星期三

Rambus撤銷對NVIDIA的專利侵權告訴

Rambus於2008.11.對NVIDIA提出專利權調查案,聲稱NVIDIA GPU使用的顯存控制器設計涉嫌侵犯其9項專利。2009.6.9.Rambus已向國際貿易委員會承認NVIDIA的產品並無侵犯這4項專利,同時亦要求國際貿易委員會終止對第5項專利權中的多項主張的調查。

2009年6月30日 星期二

Funai 暫緩Antitrust判決遭駁回

2009.2. VIZIO 因 Funai 非法取得了美國6,115,074號專利權,自獲得專利后,Funai 就在授權和實施上,非法且不公平地對待 VIZIO,造成其損失。於是,VIZIO向加州中部地區的美國地方法院 (U.S. District Court) 以非法限制貿易、濫用其專利權和壟斷數位電視技術市場的行為,違反了聯邦《謝爾曼反托拉斯法》(Sherman Antitrust Act)、《克萊頓法》(Clayton Act)以及加州不公平競爭及Antitrust之訴。
2009.5. Funai 試圖藉由將本案與其在同一法院提出的其它專利案件(已經被暫停)混為一談,以暫緩的手段來拖延對這些起訴的及時判決。

地方法院見解
加州中部地區的美國地方法院2009.6.8.認為:將 VIZIO 的Antitrust訴訟案與那些已經被暫緩的專利索賠案混為一談,在這個時候是不恰當的,且Antitrust訴訟不應該因 Funai被延遲。因此裁定 VIZIO 的Antitrust訴訟案應該毫不遲緩地向前進展。

2009年6月29日 星期一

醫藥相關發明專利審查基準

智慧局公布: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十章醫藥相關發明,自即日起生效。

2009年6月26日 星期五

瑞昱與晨星互控侵權案和解

瑞昱半導體與晨星半導體互控侵權告訴案,在經過近4年纏訟後,雙方於2009.6.3.達成和解,各自撤回所有相關民事、刑事及專利舉發案件。

雙方互控史
瑞昱與晨星互控案件如下:
1.瑞昱在2005.6.21.以晨星LCD控制晶片涉侵權為由,對晨星等名下的資產,包括銀行帳戶、動產與不動產進行假扣押程序,金額高達NT15億元。
2.2005.7.4.瑞昱向新竹地方法院對晨星提起LCD控制晶片專利涉侵權訴訟,請求NT15億元損害賠償。
3.晨星也於2005.7.向新竹地方法院反告瑞昱涉侵權,請求損害賠償NT150萬元。

產業型態
1.晨星是國內最大LCD控制晶片供應商。
2.瑞昱是最大的網通晶片設計公司。由於瑞昱產品多角化布局,深入LCD控制晶片領域,而與晨星在LCD控制IC產業短兵相接。

2009年6月25日 星期四

netbook商標爭議落幕

Psion Teklogix在2009.6.1.宣布已與Intel簽署協議,撤回Netbook商標權註冊,也放棄對其他業者主張netbook的權利。
netbook風暴起自2008年底,加拿大Psion發出通知,指出該公司擁有netbook的商標權,要求各大個人電腦製造商停止使用。

大廠的反擊
1.Dell於2009.2.請求美國專利商標局撤銷netbook商標及專利,讓業者可自由使用netbook。
2.Intel亦在2009.2.向美國加州北區地方法院遞狀,指出Psion已停產netbook產品,商標權已失效,而且認為netbook應像notebook一樣是種通稱,並非單指特定公司所製造的產品或品牌。

Smart的看法
netbook的風暴不到1年就落幕,Intel雖未透露和解的內容,但是,想必是大有玄機,Psion應該也自知停產netbook產品,可能導致商標失效,可能也是達成和解的原因之一吧!

2009年6月24日 星期三

法國美麗殿飯店商標註冊敗訴

法商美麗殿飯店公司是在2007.12.以「BAMBOO CHIC」商標,以酒店、餐飲等服務分類向智慧局申請註冊,遭智慧局核駁後,在智慧財產法院,亦遭敗訴。

美麗殿飯店說法
該公司為世界酒店與休閒服務業中領袖企業Starwood Hotels&Resorts Worldwide.Inc集團之一,本身也是全球性酒店集團,旗下有超過120家豪華高級飯店,遍及歐、亞、美洲等50多國家。在台灣地區,預定在明年開幕;該集團的商標自成一格,與新竹某公司的商標及服務完全不同,實際使用時,並不會發生讓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

智慧局見解
美麗殿飯店申請的商標,與該局已經核准國內新竹地區某公司的「黃金本部活蝦之家BAMBOO標章」等3號已註冊商標,構成近似,而且都是指定用在餐廳等同一或類似的服務,有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可能,因此審定「不准註冊」。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衡酌兩公司的商標圖樣「高度近似」,且指定使用在高度類似的餐廳等相關服務,的確有讓消費者混淆的可能。因此判決,駁回美麗殿飯店的訴訟。不過如果美麗殿飯店不服,仍可在收到判決書20日內提起上訴。

2009年6月23日 星期二

Samsung與SanDisk達成專利授權協議

Samsung 和記憶卡龍頭廠商 SanDisk經過長時間的協商後,重新續簽訂 7 年的快閃記憶體 (NAND) 專利權協議過去Samsung 每年約支付US$3.5億元專利費用給 SanDisk,簽約後,專利費用將削減至現有合約費用的一半。

授權範圍
SanDisk正在開發的X3和X4技術,該技術可增加儲存容量和降低NAND品的成本。3-D memory,則未列為授權項目。

2009年6月22日 星期一

阿里巴巴在台商標遭撤銷




2004.12.16.阿里巴巴集團控股公司以「ALI PAY 」商標,指定使用在為他人處理電子付款的電腦軟體、授權電腦軟體、已錄製的電腦程式、已錄製的電腦軟體、電腦程式(可下載軟體)等方面電腦化資料搜尋和擷取電腦軟體的商品,向智慧局申請註冊,經智慧局核准註冊商標。

揚智科技公司認為阿里巴巴取得的商標,與揚智的「ALi 」商標有近似問題,違反商標法相關規定,因此對阿里巴巴的商標提起異議,經智慧局審查後,在2006.4.14.做出「異議成立」的處分。

阿里巴巴不服,提起訴願,並在訴願階段申請減縮為「電腦、電腦硬體、記憶體、資料處理器、磁碟機、資料讀取機」商品,智慧局在2007.12.15.核准,並撤銷原處分另行審辦。阿里巴巴於是在同年以阿里巴巴集團控股公司名稱,取代原先登記在開曼群島的阿里巴巴子公司名義,智慧局准許變更註冊名稱後,在2008.4.22.再行審定為「異議不成立」的處分。揚智無法接受此行政處分,因此與智慧局打商標異議官司。2009.1.22.智慧財產法院裁定,智慧局敗訴;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都被法院裁定撤銷。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ALI PAY」是由未經設計、單純橫書的大寫外文「ALI PA」由左至右排列而構成,而揚智的商標,也是由未經設計、單純橫書的大寫、小寫外文「ALi」由左至右排列而構成,二者字體雖略有不同,可是「ALI PAY」商標中的「PAY」不在專用之列,兩商標的外文都有相同的外文ALI與ALi的確已構成近似要件。

2.阿里巴巴的抗告因逾期而不合法,法院應予駁回。

3.智慧局應為撤銷阿里巴巴「ALI PAY」商標註冊的審定。

2009年6月19日 星期五

Lumileds vs. 晶電案暫告段落

Lumileds於2005年控告晶電產品侵犯其3項專利。ITC在2007年做出判決,認為晶電僅侵犯US5,008,718號專利,並發出有限禁制令。 ITC判定晶電的OMA、GB、MB產品不能以晶粒、封裝或chip on board的半成品形式進入美國,但採用晶電該款受到限制的LED所製成的終端產品則不在此限。晶電不服ITC判決,提起上訴。

CAFC判決
1.撤銷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禁止內建晶電LED下游產品進入美國販售的有限禁制令(Limited Exclusion Order)。
2.晶電未來將可在UEC產品以外的專利訴訟案中挑戰Lumileds專利權。
3.駁回晶電要求ITC解釋Lumileds美國5,008,718專利的申請,認為晶電不可挑戰UEC產品中Lumileds專利權的有效性。

2009年6月18日 星期四

VIZIO vs. Funai

繼 Funai vs. VIZIO案ITC於2009.2.決定不覆審後,VIZIO於2009.5.21. 已經向美國維吉尼亞州東區地方法院,對日本數位電視及相關零組件經銷商 Funai Electronic Company, Ltd.及其子公司Funai Corporation, Inc.提出專利侵權訴訟。指控Funai在製造、進口和經銷高解析度電視(HD TV)方面,單獨或與他人共同侵犯了VIZIO多項專利,向法院尋求禁止進口和銷售侵權高解析度電視的禁制令,並請求對過往銷售的電視損害賠償。

訴訟史
1.VIZIO於2008.12.在美國威斯康辛州聯邦地方法院控告Funai產品侵害其2件美國專利權。
2.VIZIO2009.2.向美國加州中部地區地方法院提交了一份反托拉斯和不公平競爭訴訟。

2009年6月17日 星期三

Cartier vs. Apple

Apple透過iTune提供一個程式,安裝在iPhone或iPod上,便可以在螢幕上看到類似Cartier名貴腕表的影像。該應用程式共有2種選擇,一種是假表,使用者免費下載,另一種是假表金裝版,iPhone或iPod Touch用戶要透過iTunes付錢購買和下載。使用者可以從11款Cartier名表的款式中選擇一款,每次下載費用為US$0.99元。
Cartier於2009.5.22.向紐約曼哈頓聯邦地方法院,控告Apple侵害其商標權,但未透露索賠金額。

2009年6月16日 星期二

Microsoft取得一個限制軟體使用專利

Microsoft於2009.5.19.取得一個根據使用者付費狀況,限制作業系統中特定功能存取的專利,能夠根據使用者購買的軟體版本,限制其使用某些功能。據Microsoft表示:所有版本的Windows 7都在同一張CD上,但不同版本有不一樣的產品金鑰,只能開啟該版本包含的功能。使用者若想升級到更高階的Windows 7,只需購買新的產品金鑰。

US7,536,726
Title:Restricted software and hardware usage on a computer
Filing Date:2005.11.3.
Issue Date:2009.5.19.
Abstract:
A client computer runs an operating system that executes additional applications by loading them using an application loader and executes device drivers for peripheral devices by loading the drivers using a device loader. The operating system restricts the functionality of the operating system, such as by making selected portions and functionality of the operating system unavailable to the user or by limiting the user's ability to add software applications or device drivers to the computer. Additionally, various techniques can be used to remove or reduce the functionality limitations of the computer.

2009年6月15日 星期一

i4i vs. Microsoft

加拿大i4i公司控告Microsoft蓄意使用該公司處理電子文件的專利,將之應用在Microsoft Word 2003和Word 2007程式。美國德州聯邦法院陪審團在2009.5.20.判決Microsoft須賠償i4i公司US$2億元。
本案的判決是2009年美國第4高的官司賠償金額,也是2009年美國第2高的侵權官司賠償金額。2009年賠償額最高的案例是4月Microsoft因侵害新加坡Uniloc公司的反盜版軟體專利,被判賠償US$3.88億元。

2009年6月12日 星期五

Tessera的專利侵案ITC做出最終判決

根據Wall Street Journal的報導:國際貿易委員會(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ITC)裁定Qualcomm、Motorola、Spansion、STMicroelectronics、Freescale和Advanced Micro Devices旗下的ATI Technologies侵犯了Tessera與特定晶片封裝方式相關的專利權,同時將發佈一項禁止令,禁止進口由上述公司生產或代替上述公司生產的晶片。
本案的裁決結果還有待美國政府審查,審查期限為60天。在此期間,上述晶片可繼續進口,但前提是繳納佔進口額3.5%的保證金。本案的系爭專利為:US6,433,419、US5,852,326。

US6,433,419
Title:Face-up semiconductor chip assemblies
Filing Date:2000.1.20.
Issue Date:2002.8.13.
Abstract:
A semiconductor chip is mounted in face-up disposition, with a contact-bearing front surface facing away from a substrate such as a circuit panel, and with a rear face facing toward the substrate. A backing element having terminals is disposed between the rear face of the chip and the substrate, and the terminals of the backing element are connected to contact pads on the substrate. The terminals of the backing element are movable with respect to the chip to compensate for differential thermal expansion of the chip and substrate.

US5,852,326
Title:Face-up semiconductor chip assembly
Filing Date:1998.7.6.
Issue Date:1998.12.22.
Abstract:
A semiconductor assembly having contacts on a peripheral region of the top surface of a chip and a backing element overlying the bottom surface of the chip. The backing element has terminals such that at least some of the terminals overlie the bottom surface of the chip. Leads including bonding wires extending alongside the edges of the chip connect the contacts and the terminals. The terminals of the assembly are movable with respect to the chip.

2009年6月11日 星期四

Amazon.com vs. Discovery

繼Discovery向美東德拉瓦州聯邦法院控告Amazon.com的電子書閱讀機Kindle侵犯其技術專利後,Amazon.com亦於2009.6.15.向美西西雅圖地區法院控告Discovery侵犯4項電子商務專利,包括搜尋引擎、網站推薦技術等。

電子書產業
Discovery為什麼要告Amazon.com呢?可由電子書的市場看出端倪。
根據paidContent.org的報導,2009-2012年期間Amazon.com的Kindle電子書閱讀器銷售量每年可望成長近80%,而創造的營收則可望由2009年的US$3億元成長至2012年的US$16億元。
Collins Stewart證券分析師Sandeep Aggarwal也認為,即將在2009.6.上市的大螢幕電子書閱讀器Kindle DX銷售成績可望超乎預期,進而促使該公司上修09年下半年的財報預估值。而Amazon.com也在2009.5.6.發布新聞稿宣布,該公司將推出新款大螢幕電子書閱讀器Kindle DX,其售價為US$489元,預定2009年夏季出貨。該公司已與Cengage Learning、Pearson與Wiley三家主要的教科書出版商合作,將自2009年夏季起在Kindle Store線上商店提供教科書內容下載服務。紐約時報、華盛頓郵報也將合作推出試閱計畫。而亞利桑那州大學(Arizona State University)、凱斯西儲大學(Case Western Reserve University)、普林斯頓大學(Princeton University)、里德學院(Reed College)與維吉尼亞州大學達登商學院(Darden School of Business at the University of Virginia)都將自1009年秋季起發放數百台Kindle DX給學生試用。

Smart的看法
專利訴訟的背後涉及廣大的商業利益,本案中Discovery控訴Amazon.com的Kindle侵權著眼的當然是其龐大的市場商機,而Amazon.com的反擊,也是因為市場商機。

2009年6月10日 星期三

emome的侵權案中華電信勝訴

2002.2.中華電信為採購「行動上網服務軟體升級版及擴充案」,向宏道購買One-To-One Deployment System著作授權,雙方簽訂授權合約,載明授權用戶為50萬戶。
而根據中華電信的新聞稿,emome網在2005年底就有高達80萬名用戶,到2007.2.,用戶數應已超過數百萬戶,顯然超過原授權50萬戶的範圍,因此宏道訴請法院判決,中華電信應給付宏道最低500萬元的賠償金。

智慧財產法院見解
1.侵權損害賠償的法定要件是,須有故意或過失情況的發生。但經審視兩造合約規定,買方有權在系統正常負載下充分發揮系統的最大用戶容量,賣方不得在所提供的所有軟體上設定用戶容量限制,也不得要求買方就超出原始用戶部分,另外付予賣方軟體費用。
2.emome網要求用戶啟用手機上網服務前都必須輸入個人化資訊,造成用戶相當大的不方便,致該網站根本無法吸引行動電話用戶上網,因此中華電信在2004.1.將One-To-One 功能取消,當時用戶量只有22萬戶,在合約的使用範圍內,自然沒有故意或過失侵害原著作財產權的情況。
3.侵權行為所發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是自請求權人知道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開始2年間不行使,請求權就消滅。宏道2006年底已知悉發生該公司所稱的損害及賠償義務人,卻延至2009.1.9.才提起訴訟,已逾2年時效。
4.因此判決宏道敗訴,本案仍可上訴。

Smart的看法
本案姑且不論合約是如何簽訂,但是,有一點相當重要,法律是不保護睡覺的人,知道權利受損應在2年內行使權利,這是相當重要的,否則時間一過,請求權消滅,就來不及了。

2009年6月9日 星期二

亞培商標案敗訴

亞培在2006.12.以「U1tane安汝達」申請商標,指定用在藥品、醫療用麻醉劑等7種商品,經智慧局審核獲准。但隨即遭到大井企業公司以商標與該公司商標近似等為由,提起異議。

智慧局見解
亞培商標與大井公司先前已獲取商標的「安汝omni 36」、「大井優 安汝」等7種商標有近似情況,因此在2008.5.將原審定給亞培的商標,予以撤銷。
亞培不服裁定,在訴願失敗後,提起訴訟。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亞培所申請的商標與商標所提供的服務商品,都與大井公司商品類別相近,因此亞培請求撤銷智慧局的行政處分訴訟,遭駁回。

2009年6月8日 星期一

著作權法修法動態

智慧財產局針對著作權法修訂,於2009.5.7.召開公聽會,會中對二次公開播送免刑責及單曲計費達成共識,至於著作權集中管理及強制授權則未獲共識。

二次公開播送免刑則
透過無線電的播送為第一段播送;電台使用無線電播送的內容事第二段播送;營業場所公開播送,則屬於第三段播放。考量二次公開播送,並不知播放音樂或節目內容為何,但侵犯著作人權利,不僅需負擔民事責任,恐遭處以刑事,對一般使用人罰則恐過重,因此,修法排除二次公播利用人的刑事責任,要求權利人只能夠民事求償,然而,免除刑責不代表使用人不需要付費,還是有責任。

單曲計費過
去仲團著作費率僅訂兩種:單一授權、概括授權,未來將新增第三種方式,可單曲計費,即利用人只需負擔使用著作部分費用。

2009年6月5日 星期五

中國仍列名特別301優先觀察名單

美國特別301報告第5度將中國大陸列為優先觀察名單,認為大陸廣大的網路與手機市場,使得盜版問題急遽增加,還特別點名著名百度、阿里巴巴、淘寶。
同時指控50%到75%的非法音樂下載,都跟百度脫不了關係,阿里巴巴、淘寶等電子商務網站提供大量侵害智財權的產品,加速並加大侵權的範圍。

2009年6月4日 星期四

Google又惹上了Antitrust

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對Apple與Google兩大科技業龍頭展開違反Antitrust的調查,原因是兩家公司的董事名單出現重疊。

Antitrust
美國在1914年通過的克雷頓反托辣斯法(Clayton Antitrust Act),禁止同一人在相互競爭的兩家公司擔任董事,以免妨礙市場競爭。
而本案中,Google的執行長Eric Schmidt與Genentech前執行長Arthur Levinson二人,同時擔任Apple與Google的董事。不過在FTC以往的案例中很少用到這次所提的董事重疊條文。

Smart的看法
Google與Apple基本上是二家互相競爭的公司,包括手機、線上影音...等,今天被發現二家董事成員重疊,難免會被認為會不會私下串連壟斷市場,後續FTC如何處置本案,值得持續追蹤。

2009年6月3日 星期三

Google的Android手機商標被控侵權

美國軟體公司 Android Data在2000年向美國專利商標局申請「Android Data」商標,並於2002年獲准。Google則是 在2007.10.向美國專利商標局申請Android商標,但因與系爭商標類似而遭到商標局駁回。於是Android Data在2009.4.28.向伊利諾斯州北部區聯邦法院提起訴訟,除控告Google的Android 手機平台侵犯其商標權外,同時也對45家製造、銷售的廠商一併提告,並求償US$1億元。

Google的說法
1.Android Data曾經解散,因此已喪失對商標的所有權。但,此一說法並未獲USPTO支持。
2.Google的Android為手機平台,Android Data則為電子商務軟體,並不會造成消費者都的混淆誤認。

Smart的看法
商標侵害與否,會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是一個很重要的因素,Google所提出的答辯看起來也很有道理,再加上Android Data曾經在2004年倒閉過,所以,這個官司不見得對Google不利,值得關注其後續發展。

2009年6月2日 星期二

85度C商標侵權案二審判決

美食達人公司於2006年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將85度C申請並註冊商標,楊○○在2007.1.17.至3.26.間,以「85℃點1」為名開設咖啡店,美食達人以侵害商標權行為求償50萬元、就商譽損害部分求償50萬元,並須於四大報頭版刊登道歉啟事一天。一審判決詳見:http://km-ip.blogspot.com/2008/12/blog-post_10.html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經上訴後,二審的智慧財產法院判決如下:
1.原告認為被告楊○○有侵害商標專用權,楊○○也承認。因此判決美食達人公司可以請求楊○○,在2007.1.17.至2007.3.26.營業期間,以「85.1度C」為名開設咖啡店所侵害商標權之損害賠償。
2.,「85度C」自始至終都沒有提出,所產生的減損商譽是原告侵害商標所導致的證明,也無法證明侵害商標與商譽受損間的因果關係,泛稱業務上信譽受損,實難據信。
因此,智財法院二審判決楊○○僅需賠償37萬8540元,無需賠償信譽損失10萬元的部分。全案可再上訴。
3.道歉啟事部份,維持北院原判決,僅須刊登中國時報全國版頭版一天,即已經足夠回復美食達人公司的名譽。

2009年6月1日 星期一

KFC vs. DFC商標異議案KFC敗訴確定

休閒小站於2002.10.18.以「DFC及圖」為服務標章,指定使用在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43類的冷熱飲料店、飲食店、小吃店、冰果店、餐廳、咖啡廳、啤酒屋、飯店、酒吧及泡沫紅茶店等服務,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獲准。
2003年11月14日,肯塔基炸雞公司認為,智慧局核准給休閒小站的服務標章,違反商標法有關近似商標不得註冊登記的規定,因此,對休閒小站的商標提起異議。

智慧局的見解
休閒小站申請的是聯合服務標章,為獨立商標所以逕予註冊,並沒有違反商標法規定,因此對肯塔基炸雞公司所提之商標異議,審定結果為:異議不成立。肯塔基炸雞公司不服審定結果提起上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2006.10.18.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這兩商標就算是一般人也不會混同誤認,而兩組英文字排列在一起,也不會給人有相近之處。因此判決,肯塔基敗訴。肯塔基炸雞公司不服判決結果,再提起上訴。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則是以上訴不合法為由,於2009.4.28.裁定駁回該上訴請求。肯塔基的商標異議訴訟,因此敗訴確定。

2009年5月29日 星期五

Facebook註冊商標遭駁回

Facebook於2007年推出了名為Social Ads的社群廣告產品,並向USPTO申請SOCIALADS的商標註冊,但遭USPTO駁回。

USPTO的見解
1另一家名為Dave Networks的公司已經註冊了一個名稱發音類似的廣告商標產品。
2.Facebook提出的SOCIALADS過于普通,不能作為商標名稱。

2009年5月28日 星期四

Google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Google甫於2008.10.與美國書籍作者與出版協會達成協議,支付US$1.25億元和解金,換取撤銷其違反著作權的指控。
美國司法部近幾周已與 Google 及若干反對人士接觸,調查有關書籍數位化和解協議的相關事項,是否違反Antitrust。
由於此一事件,使得原本預計要在2009.5.判決此項協議的美國地方法院卻質疑該協議可能違反Antitrust,將因此延後到2009.9.4.宣判。

2009年5月27日 星期三

Apple侵害專利判賠

Opti於2002.6.獲得一項與Predictive snooping技術相關的專利,並於2007.1.控訴Apple侵犯了這項專利。

Apple的說法
Apple使用了相似技術,但辯稱,因先前技術和這項專利是顯而易見的,所以,Opti的專利應當被判無效。

德克薩斯州東區聯邦地方法院判決
法院沒有採信Apple的主張。反而裁定Apple蓄意侵犯了Opti這項專利,需賠償Opti US$19,009,728元的合理的專利權利金。

US6,405,29
1Title:Predictive snooping of cache memory for master-initiated accesses
Filing Date:2000.8.2.
Issue Date:2002.6.11.
Abstract:
When a PCI-bus controller receives a request from a PCI-bus master to transfer data with an address in secondary memory, the controller performs an initial inquire cycle and withholds TRDY# to the PCI-bus master until any write-back cycle completes. The controller then allows the burst access to take place between secondary memory and the PCI-bus master, and simultaneously and predictively, performs an inquire cycle of the L1 cache for the next cache line. In this manner, if the PCI burst continues past the cache line boundary, the new inquire cycle will already have taken place, or will already be in progress, thereby allowing the burst to proceed with, at most, a short delay. Predictive snoop cycles are not performed if the first transfer of a PCI-bus master access would be the last transfer before a cache line boundary is reached.

2009年5月26日 星期二

Philip vs. 巨擘案將再重審

Philip在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控訴巨擘,侵害其六件CD-R/CD-RW專利,ITC在2004年認定,巨擘侵害Philip公司六件CD-R專利,但Philip包裹式專利授權,構成專利權濫用,不得執行。案經Philip公司上訴後,美國聯邦上訴法院(CAFC)撤銷ITC原決定,ITC改做成無專利授權濫用的決定。巨擘再提起上訴後,CAFC於2009.4.20.認定Philip涉及與日商Sony協議,不將與橘皮書具競爭性之技術(Legadec Patent)授予他人實施是涉及「專利權之濫用」,因此將原ITC所做出「巨擘侵害Philip 6件CD-R專利」之決定予以撤銷,並發回ITC以續行調查相關違法事證。

本報看法
專利的侵權訴訟是件勞民傷財的事,本案訟訴迄今已逾5年,而巨擘受本案的影響而無法將產品輸入美國,其營業損失也很大,但,同一案件,在二造每提起一次上訴,ITC就改判一次,這對被告而言,簡直就是一種折磨,也難怪小廠都怕被告,大廠卻是樂此不疲。

2009年5月25日 星期一

Microsoft的新品牌Sift

微軟繼日前使用另一個品牌名稱「Kumo」來標示下一版Windows Live Search後,今年1月提出了一個Sift的商標申請案,將用來搜尋e-mail、文字簡訊、地址與聯絡人資訊的電腦程式,預計可能用在2010年推出的Windows Mobile 7中。

2009年5月22日 星期五

Sandisk侵權案敗訴

Sandisk在2007.10.對群聯、擎泰、慧榮、威剛、創見等25家記憶體業者提出侵權訴訟,認為這些業者在生產或採用時侵犯其專利的IC,並銷售或製成模組成品,因而向國際貿易委員會(ITC)申請禁止侵權業者產品銷往北美的禁制令。ITC於2009.4.13.初判並無侵權之實,終審結果則預計將在7或8月公佈。

訴訟史
2007.10. SanDisk主要是針對4項NAND Flash相關產品的晶片設計,涉及產品包括Flash卡、Mobile Flash Disk和MP3 PLAYER等,對全球25家閃存廠家提出NAND Flash專利侵權的訴訟。
2008年Trek、PNY、Verbatim、Edge Tech等Flash廠家均宣布與SanDisk和解,只有台灣的廠商仍在持續抗戰中。

Sandisk的危機
SanDisk因為擁有NAND Flash技術的專利權,在全盛時期股價約US$60元/股、產品毛利率高達30%~40%,而從2008年第四季的財報顯示,虧損達US$18.6億元。
而以2008年的市占率來看,三星40.4%,東芝28.1%,Hynix15.1%,Micron 7.9%,英特爾以5.8%,Sandisk已經排不上前5名。

2009年5月21日 星期四

Funai vs. 瑞昱

液晶電視大廠船井電機與旗下美國子公司 Funai Corporation以美國關稅法第 337條內容,對11所液晶電視廠商提起侵權訴訟,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已作出最終決定,禁止11家廠商進口數位電視到美國販售。

瑞昱的市場現況
瑞軒2008年液晶電視出貨310萬台、液晶監視器出貨80萬台,預估2009年出貨液晶電視上看400萬台,液晶監視器50萬台,合計全年出貨450萬台。本案判決結果,若使其產品無法輸入美國,可能會對瑞昱營收造成某種程度的影響。

本案一起列名的被告
Vizio, Inc. 、瑞軒、Syntax-Brillian Corporation、歌林、唯冠國際、Proview Technology(Shenzhen) Co. , Ltd. of China (“Proview Shenzhen”)、Proview Technology, Ltd. of Garden Grove, California (“Proview Technology”).、冠捷科技、 TPV International (USA), Inc. of Austin, Texas (“TPV USA”)、Top Victory Electronics (Taiwan) Co., Ltd、Envision Peripherals, Inc.

2009年5月20日 星期三

McDonald's vs. McDragan's



McDonald's的黃金拱門logo是眾所皆知的商標,不料瑞典南部一家脫衣舞俱樂部的商標亦是以拱門為造型。


McDonald's的說法
該醒目的商標除與麥當勞的商標極其相似以外,還用於招攬顧客,具有營利性質,因此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該俱樂部,若不撤下該標誌,麥當勞將訴諸法律。

McDragan's的說法
1.兩個商標沒有任何的相似之處,很明顯的,這是女人的乳房。
2.Mc代表的則是啤酒和摩托車的縮寫。
3.該俱樂部賣的是現場脫衣舞表演,不賣漢堡。


2009年5月19日 星期二

Microsoft被控侵權判賠US$3.88億元

Uniloc SingaporePrivate Ltd.和Uniloc USA Inc.於2003.10.向美國羅德島州普羅維德斯地區法院指控Microsoft的Windows XP及Office產品啟動功能,侵犯該公司軟體識別系統的專利,其技術讓僅有通過合法授權程序的軟體才能運作。
本案於2009.4.8.判決,法官以Microsoft故意侵犯了Uniloc的專利技術,因此判US$3.88億元的罰款。

2009年5月18日 星期一

Rescuecom vs.Amazon.com案發回更審

Rescuecom在2004年控告Google的AdWords服務,銷售以Rescuecom為名的關鍵字廣告,有侵犯該公司的商標權之虞,而向美國紐約北區地方法院提起訴訟,本案於2006年遭駁回,經上訴後,美國巡迴上訴法院在近日發回更審。

美國紐約北區地方法院見解
Google是在內部搜尋使用Rescuecom的商標並未用於營利。

Rescuecom的說法
Google的關鍵字搜尋廣告中利用Rescuecom的品牌提供廣告服務,使用者之所以搜尋Rescuecom是為了購買Rescuecom的服務,但搜尋結果頁卻會出現其競爭對手的服務並導致使用者的誤解。

美國巡迴上訴法院見解
Google建議並銷售Rescuecom的商標予廣告主並非屬於內部使用。

Smart的看法
Google的ADWords遭到類似的商標侵權案控訴已有多起,本案的後續發展會不會影響到其他案的判決,值得持續觀察。

2009年5月15日 星期五

IPScore

EPO於2009.2.25.宣布推出一個專利組合(patent portfolio)的管理工具IPscore,IPscore原由丹麥專利商標局與業界共同開發完成,後被EPO所購。

IPScore功能
1.檢驗一個公司的專利組合
2.分析個別專利的價值
3.調整專利策略,使其與企業的整體策略趨於一致
4.充分利用專利,使其成為企業經營的工具5.找出機會與風險

IPScore內容
1.40個評估要素
2.導引答案的預設量尺
3.可快速估算一件專利金錢價值的功能
4.可針對單一專利或全部專利組合提供分析報告
5.一個提供案件資料及最新評價報告的資料庫

IPScore網址
http://www.epo.org/topics/news/2009/20090225.html

2009年5月14日 星期四

新航商標異議案

2007.1.,台灣溫姓民眾以「新航站」商標,指定用在飲食店、自助餐廳、火鍋店、供膳宿旅館等數10項服務的商標,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獲准。 新加坡航空公司以「新航站」商標,與該公司在1988年在中國大陸申請並經核准取得的「新航」、「SINGAPORE AIRLINES及圖」商標近似,因此提起異議。但智慧局認為,兩者不構成近似的商標,於是在2008.7.審定為異議不成立。新航遂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商標異議訴訟,請求判決撤銷智慧局的審定異議不成立的處分。

新航的說法
1.新航站與新航在觀念上或未近似,但二者的整體外觀極相彷彿,讀音也極接近,二者應屬構成近似的商標。
2.新航商標為知名度極高的商標,因此新航商標的排他性較獨創低或非著名的商標為強。而智慧局審查時,卻對此部分略而不提,顯然其審定結果偏頗。

智慧局的見解
以新航站與新航二個名詞,分別透過Google網站作搜尋,所得結果大致相同,前者出現的都是「某某機場新航站」的相關資訊,後者則是新航的航空業務的報導,可見二者間給人的觀念印象上是可以區辨的,也足以區別兩者來源不同而無混沌誤認的可能。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二商標的中文固然都有新航兩字,但新航若加上一個站字,就成為一個習知習見的新航站名詞,對消費者來說,代表的是新的航空站(大樓、大廈)的意思。
2.單純新航商標,消費者立即就知道是新加坡航空公司的簡稱,若以英文為例,新航站的英文為New Airline,而新航則為SINGAPORE AIRLINES。在中英文同時標示下,消費者一目了然,不會造成誤認或混淆。
3.因此判決,駁回新航的商標異議訴訟。

2009年5月13日 星期三

卡拉OK店伴唱帶授權

台北市松山路某卡拉OK店,三月初遭檢舉違法侵權,負責人依違反著作權法遭移送法辦。

公播授權
營業用的電腦伴唱機,業者都必須購買內建歌曲有授權的公播機,並申請公播證,取得公開演出及公開播送授權。目前公播證主要由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TMCS)、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MCAT)、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三個音樂著作權仲介團體,個別進行授權,目前三個仲介團體所涵蓋的曲目幾乎包含現有曲目95%以上。

2009年5月12日 星期二

玉井水果在大陸申請商標

由於大陸仿冒嚴重,玉井鄉農會向大陸商標局申請註冊「玉井」商標,核定的項目有鮮水果、番石榴、芭樂、鳳梨、楊桃、木瓜、蓮霧、葡萄柚、洋香瓜、棗子等10項,期限到2018年。

2009年5月11日 星期一

iPhone的侵權告訴不斷

隨著iPhone的廣受歡迎,樹大招風,侵權訴訟也隨之而來,以下介紹iPhone最近的幾個侵權訴訟案。

Accolade Systems
Accolade Systems在美國德州指控Apple的 iPhone的200萬畫素相機,間接侵害了其CMOS專利。Accolade Systems指稱Aptina Imaging與Micron在相機的感應器決定飽和度的技術上有侵權之嫌,Apple採用了該技術於其手機相機之上,因此間接侵害該公司的專利。Accolade正尋求對Apple提出強制令,但尚未明確定義的損害賠償。

Affinity Lab
Affinity Lab亦於德州指控Apple侵害其3項關於無線傳輸內容至手持裝置的專利,該專利係用來傳輸語音郵件與串流音樂的技術,並宣稱iTunes與App Store亦利用了受專利保護的技術在瀏覽、下載與傳輸內容等功能上。

Monec
詳見http://km-ip.blogspot.com/2009/05/amaxoncomapple.html相關報導。

2009年5月9日 星期六

巨擘與Philip的授權金糾紛

1997.6.巨擘與Philip簽訂CD-R授權契約,至第3季,即因合約之計價方式有違法疑慮而未再支付。Philip遂於2000年第1季終止授權合約,並訴請依合約給付1997年第4季至1999年第4季之權利金。案經新竹地方法院審理,於2008.8.15.判決巨擘應如數給付積欠的權利金。
巨擘不服判決,經上訴後,智慧財產法院於2009.3.18.針對假執行部分先為判決,其餘部分尚未判決,准予Philip以新台幣2億2,472萬元、或等值的荷商荷蘭銀行臺北分公司出具的保證書供擔保,進行假執行。

智慧財產法院見解
本案自1999年至今已經拖了十多年,期間巨擘以各種程序拖延,導致hilip的債權一直無法確定,也不能執行,但巨擘至今仍然在生產、銷售光碟片,hilip的損害恐怕高於巨擘要支付的8.7億元。為了防止債務人敗訴後藉由上訴的空窗期脫產,假執行制度仍有其必要性,判決巨擘敗訴。

Smart的看法
專利戰是個長期抗戰,誰的財力強就能支持的住,而且被告都會施出混身解數來打拖延戰,以確保自己可以繼續營運,到最後原告即使勝訴,所能拿到的也有限,這真是件矛盾的事。

2009年5月6日 星期三

NVIDIA vs. Intel

2009.2.Intel向德拉瓦州法院起訴NVIDIA,聲稱雙方簽署長達4年的晶片組授權協議只適用於現有處理器,不包括Intel下一代「整合型」記憶體控制器的處理器。NVIDIA則於2009.3.27.以Intel違反雙方專利協議為由,向德拉瓦州法院(Delaware Chancery Court)提出反訴訟,要求終止Intel使用NVIDIA具有高度價值的專利智慧財產權。

Smart的看法
本案二造的爭點在於繪圖、影像技術,INTEL想要跨足NVIDIA整合繪圖技術與記憶體控制的新型微架構處理器晶片領域,NVIDIA則想跨足INTEL的下一代技術晶片,雙方都想藉由訴訟遲滯對方,以擴大自己目前的市場占有率,顯見專利將成為企業競爭的一個策略性武器。

2009年5月5日 星期二

億光、OSRAM專利交互授權

億光電子自2003.9.起即與德國OSRAM簽訂白光及有色光LED轉換技術的專利授權協定。2009.3.26.又宣布與OSRAM進行專利非專屬交互授權,雙方未來合作的領域,將從早期的背光擴大到LED照明和汽車。這次的交互授權除了將延伸2003年的專利至全部的應用領域(含汽車和一般照明)外,且同意OSRAM亦可使用億光的LED封裝專利。雙方將可在避免觸及彼此專利下開發和製造LED相關產品,且本次授權包含雙方子公司。

億光因授權得到的好處
1由於OSRAM是高功率LED霸主,兩家公司在交互授權後,億光不但可取得OSRAM的代工訂單,產品也將在歐美日地區通行無阻,帶領台灣LED產業突破專利的封鎖。
2.億光與OSRAM簽訂代工合約,將為OSRAM代工特定LED產品,初步將從紅外線LED,進一步擴及車用LED代工,對國內LED產業發展也是一大利多。

Smart的看法
億光因本次的交互授權獲得進軍國際的機會,若國內能藉此建立LED的產業鏈,將會是一個創新的機會,但是,如果在關鍵技術上無法掌握技術,很可能成為另一個光碟產業。

2009年5月4日 星期一

Amaxon.com授權、Apple被告

初看這個題目,讀者也許會覺得突兀,這明明是二件不相干的事,怎麼會扯在一起?智慧財產就是這麼奇妙的東西,它往往會把二個不相干的東西給扯在一起。
Amaxon.com在2009.3.對手機用戶開放電子書庫,推出iPhone與iPod版本的Kindle電子書免費應用軟體,讓iPhone與iPod Touch的使用可以下載電子書內容。
瑞士通訊商Monec Holding公司隨即向維吉尼亞州的地方法院提出告訴,以Apple涉嫌侵害Monec在2002年1月獲得的US6,335,678號專利,控告Apple:侵害專利、不公平貿易行為、剝削以及侵權干擾。

US6,335,678
Title:Electronic device, preferably an electronic book
Filing Date:1999.10.22.
Issue Date:2002.1.1.
Abstract:
An electronic device is provided with a housing, a display, input means, a microprocessor, a control arrangement, a memory, a power source, one or more interfaces for data exchange with a peripheral device. The display preferably provided as an LCD-display has dimensions such that with it approximately one page of a book can be illustrated at normal size, this display being integrated in a flat, frame-like housing. The input means for controlling the device are provided as a touch-screen in the display. A station for receiving and sending signals by way of a radio network allows the exchange of electronic data, such as for example E-mails, faxes, data from the Internet or the like, which can be visualized on the display. The electronic device according to the invention provides the considerable advantage that it is very light-weight and is easy to carry, can be used very universally and in this case has a relatively large display.

Smart的看法
Amazon.com將電子書的閱讀軟體授權與Apple的iPhone侵權看起來是風馬牛不相及的二碼事,但是確連在一起,雖然目前大家都看不不出Monec Holding控告Apple的真正目的,但由起訴書中可以看到Monec Holding的理由是:Kindle for iPhone電子書閱讀器軟體出現在App Store,使iPhone成為觸控螢幕電子書閱讀器。本報認為這個事件比較有可能的是市場之爭,Kindle與iPhone、iPod Touch的結合,勢必會擴大二者的市場占有率,對其他業者的威脅無異增大許多,這又再一次的證明了專利是市場競爭的策略性武器。

2009年5月1日 星期五

大陸CDMA廠商與Qualcomm的授權之爭

大陸多家CDMA手機廠商指控,Qualcomm藉著擁有關鍵CDMA技術專利的優勢,收取高額權利金,使得CDMA手機成本遠高過GSM手機,將不利於大陸CDMA產業鏈發展。

大陸寬頻晶片市場現況
目前大陸CDMA晶片的廠商只剩下Qualcomm和VIA,VIA的授權金不到US$20萬元,且隨著銷量上升,VIA還會退還部分費用。但Qualcomm的授權金卻高達US$100萬到US$200萬元,不但不會返還,手機售出後還要再抽成。但整體而言,相較GSM晶片,CDMA晶片價格高過20%以上。

Qualcomm的說法
Qualcomm推動CDMA產業鏈的商業模式得到多家中國企業的認同,從2008.4.月到2009.2.大陸就有7家下游廠商取得Qualcomm授權,目前的合作夥伴已經超過30家,全球達到160家左右。

其他業者的說法
因為Qualcomm的專利授權金太高,導致設備採購成本和終端採購成本偏高,將會讓更多的廠商放棄CDMA,韓國的KTF、日本的KDDI 以及印度的Reliance和Tata,都在2008年先後宣布放棄CDMA,大陸恐步上後塵。

2009年4月30日 星期四

中美智慧財產權爭端落幕

2007.4.美國以中國相關法律不符合世界貿易組織有關規定為由,向WTO爭端解決機構提起訴訟。美國在此訴訟中認為中國對智慧財產的保護存在有3個障礙:
1.美國認為中國的著作權法沒有對不符合中國內容審查標準的作品提供版權保護
2.中國海關允許拍賣僅僅摘除了冒牌標誌的侵權假冒產品
3.中國法律對侵犯商標 權和假冒產品設定的刑事制裁門檻過高,不符合中國市場的實際情況

爭端解決小組見解
2009.1.26.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小組就美國提出的申訴發表了報告,認為中國在著作權法和海關措施兩個方面違背了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但同時裁定美國沒有拿出足夠證據表明中國違反智慧財產權的刑事起訴門檻過高。
2009.3.20.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小組正式通過了這個報告,裁決結果為:
1.關於刑事門檻,美國未能證明中國有關刑事門檻的規定,不符合WTO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
2.關於海關措施,雖然中國海關對進口冒牌貨僅摘除非法標誌的處置方式,不符合「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但美國未能證明捐贈給社會公益機構、賣給權利人等處置方式不符合該協定,美國也未能證明中國有關拍賣的規定,影響了海關銷毀貨物的權力。
3.關於中國著作權法,雖然對未能通過審查的作品、通過審查的作品中被刪除的部分,不提供著作權保護,不符合上述協定和伯恩公約,但在從未提交審查的作品、在等待審查結果的作品、通過審查作品之未修改版本等方面,美國未能證明中國的做法不符合上述協定。
美國對此結果已經放棄了上訴,這場中美智慧財產權爭端案至此告一段落。

中方的說法
商務部表示,專家組報告駁回了美方的絕大部分主張,就是廣泛地肯定了中國的智慧財產權制度。

美方的看法
美國貿易代表指出,世界貿易組織的決定表示中國對智慧財產權保護執法,還有很多方面不符合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的規定。

Smart的看法
法律真是一個奧妙的東西,一個判決竟然也可以各自表述,大都朝往自己好的方向解釋,難怪世界會這麼亂。

2009年4月29日 星期三

Sony,Panasonic,Philip在藍光授權上將合作

Sony,Panasonic,Philip三家公司預計2009年第2季成立獨立公司,下半年將與光碟機、光碟片廠商接觸,正式開始收取藍光DVD權利金。希望藉由一站式授權模式降低整體權利金,減少製造廠洽談權利金的複雜度。

一站式藍光授權
透過這家新成立的公司獨立運作,製造廠不需要與每家廠商進行談判,便利製造廠面對單一窗口,更可降低權利金費用。
目前的授權費用規劃如下:
藍光播放機US$9.5元/台
燒錄機US$14元/台
唯讀藍光光碟US$0.11元/張
可錄光碟US$0.12元/張

業者看法
1.擁有藍光DVD基礎專利的業者超過20家,權利金收取的費用相當複雜,光是個別洽談就很耗時,累積起來的授權費用相當高。
2.藍光專利權能整合在一家授權公司底下,除方便取得授權專利,權利金費用也可降低。
3.現階段藍光產品無法大量普及,除價格昂貴,更重要是專利權問題懸而未決,零組件廠商雖已做好量產準備,卻是不敢大動作投產,深怕未來權利金麻煩不斷。
4.藍光DVD專利授權朝向簡單化,授權費用能符合合理性,一站式授權平台建立,只要遊戲規則能確立,藍光產品普及速度將會加快。

Smart的看法
台灣在光碟授權上吃過虧,使光碟產業變成微利產業,藍光光碟的授權是否會跟以往光碟授權一樣,造成業者在成本上一個大負擔,是值得注意的事。以目前規劃的授權費而言,若以唯讀藍光光碟US$0.11元/張計,在匯率30元下,每張光碟就要付3.3元的權利金,這樣下去未來可能有二種狀況:
1.光碟價格持續無法下降
2.廠商沒有利潤,賺的錢都繳權利金了。
這個困境能不能解決,端賴業者的技術,如果國內長期無法發展前瞻的光碟技術,下一個世代的光碟就依然還是要任人宰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