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軟體公司 Android Data在2000年向美國專利商標局申請「Android Data」商標,並於2002年獲准。Google則是 在2007.10.向美國專利商標局申請Android商標,但因與系爭商標類似而遭到商標局駁回。於是Android Data在2009.4.28.向伊利諾斯州北部區聯邦法院提起訴訟,除控告Google的Android 手機平台侵犯其商標權外,同時也對45家製造、銷售的廠商一併提告,並求償US$1億元。
Google的說法
1.Android Data曾經解散,因此已喪失對商標的所有權。但,此一說法並未獲USPTO支持。
2.Google的Android為手機平台,Android Data則為電子商務軟體,並不會造成消費者都的混淆誤認。
Smart的看法
商標侵害與否,會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是一個很重要的因素,Google所提出的答辯看起來也很有道理,再加上Android Data曾經在2004年倒閉過,所以,這個官司不見得對Google不利,值得關注其後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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