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日本經濟新聞報導,日本特許廳與美國專利商標局已經達成協議,並簽署合作書,自2015.4.起2國將在審查專利的作業上合作,亦即在日本審查的結果,美國將會接受,可節省審查的時間與成本。
Smart的看法
在全球化的過程中,專利是保護技術最強的工具,因司法管轄權的問題,造成專利的屬地主義,使的同一技術的專利不但要在各國審查,而且審查的結果可能也不一樣,讓發明人疲於奔命,美日的專利共通化,讓發明人的惡夢解除,但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因為這2國的專利的合作,會不會改變申請專利的生態,則值得大家觀察!
2014年6月18日 星期三
2014年6月17日 星期二
高通 vs. Qualcomm
上海高通半導體有限公司於2014.6.5.宣布己經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控告美國QUALCOMM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要求美國QUALCOMM立即停止商標侵權行為並賠償侵權損失1億元RMB。
上海高通成立於1992年,並同步註冊高通商標,早期從事漢卡業務,後來則主力在晶元上,聚焦智能晶元、智能生活、智能物流和智能教育等4大市場。
QUALCOMM公司成立於1985年,1994年開始在大陸申請QUALCOMM商標,公司名稱中文翻譯為卡爾康,1998年開始以高通作為其部分產品和服務的商標使用,2001年在大陸成立高通無線半導體技術有限公司和高通無線通信技術(中國)有限公司,2010年申請註冊第9類及第38類商標,迄今未獲准。
Smart的看法
從前面的故事發展看來,Qualcomm是不是Tesla的翻版?我不敢肯定的說是,但是,從種種蹟象顯示:可能是。
全球化是不可擋的浪潮,企業在全球化的過程中,無法避免商標在各國的翻譯問題,也無法避免各地的商標蟑螂問題,如何避免商標訴訟,也是企業在全球化的過程中一個重要的工作。
上海高通成立於1992年,並同步註冊高通商標,早期從事漢卡業務,後來則主力在晶元上,聚焦智能晶元、智能生活、智能物流和智能教育等4大市場。
QUALCOMM公司成立於1985年,1994年開始在大陸申請QUALCOMM商標,公司名稱中文翻譯為卡爾康,1998年開始以高通作為其部分產品和服務的商標使用,2001年在大陸成立高通無線半導體技術有限公司和高通無線通信技術(中國)有限公司,2010年申請註冊第9類及第38類商標,迄今未獲准。
Smart的看法
從前面的故事發展看來,Qualcomm是不是Tesla的翻版?我不敢肯定的說是,但是,從種種蹟象顯示:可能是。
全球化是不可擋的浪潮,企業在全球化的過程中,無法避免商標在各國的翻譯問題,也無法避免各地的商標蟑螂問題,如何避免商標訴訟,也是企業在全球化的過程中一個重要的工作。
2014年6月16日 星期一
商標先用
很多中小企業都不清楚商標申請的問題,常常因為沒申請商標致商標遭到他人註冊,自己反而面臨不能用原來商標的問題,早如高雄旗津有名的海產店還因此而改名,最近又發生一個案例,老店西海岸因為沒有註冊商標,而遭已註冊的西海岸要求停用該商標。
其實這是有解的,如果你的開店時間比權利人申請專利的時間還要早,不一定要依權利人的要求而改名,商標法第36條第3款即規定: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服務者,不受他人商標權利所拘束。
其實這是有解的,如果你的開店時間比權利人申請專利的時間還要早,不一定要依權利人的要求而改名,商標法第36條第3款即規定: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服務者,不受他人商標權利所拘束。
2014年6月13日 星期五
智慧型手機的權利金
根據Smartphone Royalty
Stack的研究顯示:智慧型手機所要支付的權利金,高達售價的30%,權利金不僅涵蓋了頻段或LTE技術,還包括JPEG、MP4和AAC文件格式,wi-fi、藍牙、GPS技術,RAM和SD記億卡技術,DLNA和NFC以及操作系統授權金等。
參考網站
http://www.zdnet.com/patent-insanity-royalty-fees-could-reach-120-on-a-400-smartphone-7000030067/
參考網站
http://www.zdnet.com/patent-insanity-royalty-fees-could-reach-120-on-a-400-smartphone-7000030067/
2014年6月12日 星期四
委外開發案的專利權歸屬
專業分工是目前產業的發展趨勢,所衍生出的專利問題,專利法已規定:一方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開發者,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之歸屬依雙方契約約定;契約未約定者,屬於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但出資人得實施其發明、新型或設計。
如果雙方在契約中已經約定權利屬於開發者,則出資方就不能再自行利用或申請專利,否則就會產生侵權行為、不當得利的問題。
參考資料
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民專訴字第29號
如果雙方在契約中已經約定權利屬於開發者,則出資方就不能再自行利用或申請專利,否則就會產生侵權行為、不當得利的問題。
參考資料
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民專訴字第29號
2014年6月11日 星期三
著作合理使用的質與量
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這是否代表我們可以把別人的文章全部引用?
所謂引用係指基於上述報導、評論、教學研究等目的,而節錄或抄錄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註釋等。至於引用多少內容才算合理範圍,其實在著作權法第65條已經規定了,要視利用的目的及性質、著作性質、利用的質與量、對市場影響等作為判斷因素,並非全文轉載後只要註明原作者、出處即可主張合理使用,我們要非常小心!
所謂引用係指基於上述報導、評論、教學研究等目的,而節錄或抄錄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註釋等。至於引用多少內容才算合理範圍,其實在著作權法第65條已經規定了,要視利用的目的及性質、著作性質、利用的質與量、對市場影響等作為判斷因素,並非全文轉載後只要註明原作者、出處即可主張合理使用,我們要非常小心!
2014年6月10日 星期二
商標的識別性
商標必須要具有識別性,才能獲准,如果該文字係新創之詞彙,除了作為標章之用,其本身不具特定既有的含義,即具有先天識別性,否則就不具識別性。
如果要做為商標使用的文字未經設計,過於單純,除能彰顯其文字本身之特定意義外,並無法使商品之相關消費者,能認識其為表彰商品之標識,且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相區別,則不具識別性。
在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行商訴字第123號行政判決中,系爭商標只有一個字─酷,法官就認為:係表示讚嘆之語,其僅表達社會一般大眾所賦予該特定中文之特殊概念,且系爭文字未經設計,過於單純,除能彰顯其文字本身之特定意義外,並無法使商品之相關消費者,能認識其為表彰商品之標識,且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相區別。且相關字元於日常生活之廣泛使用,已弱化其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之功能,而認為系爭商標不具識別性。
如果要做為商標使用的文字未經設計,過於單純,除能彰顯其文字本身之特定意義外,並無法使商品之相關消費者,能認識其為表彰商品之標識,且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相區別,則不具識別性。
在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行商訴字第123號行政判決中,系爭商標只有一個字─酷,法官就認為:係表示讚嘆之語,其僅表達社會一般大眾所賦予該特定中文之特殊概念,且系爭文字未經設計,過於單純,除能彰顯其文字本身之特定意義外,並無法使商品之相關消費者,能認識其為表彰商品之標識,且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相區別。且相關字元於日常生活之廣泛使用,已弱化其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之功能,而認為系爭商標不具識別性。
2014年6月9日 星期一
型錄會使專利喪失新穎性
產品型錄是否會成為專利申請案在申請前已見於刊物,而使申請案喪失新穎性?
智財法院在102年度行專訴字第62號行政判決中認為:
1.型錄上印有產品型號及型錄發行時間,雖然發行時間只有年份沒有確切日期,但可推論發行日期為該年末日,依一般經驗法則及商業習慣,可認定系爭型錄屬當年發行之公開刊物。如果該日在專利申請日之前,則會使申請案喪失新穎性。
2.至於型錄是非大量發行之私文書刊物還是公開發行的刊物,法院認為:刊物之公開發行,指將刊物置於公眾得以閱覽而揭露技術內容,使該技術能為公眾得知之狀態,並不以公眾實際上已閱覽或已真正得知其內容為必要。廠商發行產品型錄之目的在於推銷產品,將已存在之商品印製於產品型錄之中,供不特定之多數人均能取得、閱讀,作為消費者選購之參考,故產品型錄本身即屬公開使用之證據,此與該型錄發行之數量多寡無必然關係,只要是可供不特定之第三人取得而知悉其內容即屬之。
Smart的看法
由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可以看出法院對於已見於刊物的看法,企業在申請專利的時間點掌握上,要更加的小心才是,免得新穎性因自己的疏忽而喪失。
智財法院在102年度行專訴字第62號行政判決中認為:
1.型錄上印有產品型號及型錄發行時間,雖然發行時間只有年份沒有確切日期,但可推論發行日期為該年末日,依一般經驗法則及商業習慣,可認定系爭型錄屬當年發行之公開刊物。如果該日在專利申請日之前,則會使申請案喪失新穎性。
2.至於型錄是非大量發行之私文書刊物還是公開發行的刊物,法院認為:刊物之公開發行,指將刊物置於公眾得以閱覽而揭露技術內容,使該技術能為公眾得知之狀態,並不以公眾實際上已閱覽或已真正得知其內容為必要。廠商發行產品型錄之目的在於推銷產品,將已存在之商品印製於產品型錄之中,供不特定之多數人均能取得、閱讀,作為消費者選購之參考,故產品型錄本身即屬公開使用之證據,此與該型錄發行之數量多寡無必然關係,只要是可供不特定之第三人取得而知悉其內容即屬之。
Smart的看法
由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可以看出法院對於已見於刊物的看法,企業在申請專利的時間點掌握上,要更加的小心才是,免得新穎性因自己的疏忽而喪失。
2014年6月5日 星期四
大陸企業在國際商標申請激增
要追蹤品牌全球化發展趨勢,商標數據是最為可靠的指標之一,Thomson
CompuMark於2014年5月12日日發佈一份:中國品牌走向世界—中國企業全球商標戰略的最佳實踐的報告,分析過去25
年大陸在全球商標的發展趨勢,發現大陸品牌正以驚人的速度進行全球擴張。
隨著跨國公司迅速崛起,商標申請數也快速增長,過去5年中,大陸公司在其他國家/地區提出的商標申請總量成長84%,2013 年申請總量為 35,637 件,比1990 年申請總量的730件增長了47倍之多,在全球排名第7,僅次於美國、日本、德國、香港、英國和法國。
Smart的看法
大陸從世界的工廠走向世界的市場,企業已經開始重視品牌,這也可以從Interbrend每年做的品牌價值調查中看出,大陸的品牌已經開始進榜,台灣的企業如果還是把重心放在代工,未來會不會變成陸企的代工廠?最後對大陸的依賴度愈深?這是一個值得大家思考的問題!
隨著跨國公司迅速崛起,商標申請數也快速增長,過去5年中,大陸公司在其他國家/地區提出的商標申請總量成長84%,2013 年申請總量為 35,637 件,比1990 年申請總量的730件增長了47倍之多,在全球排名第7,僅次於美國、日本、德國、香港、英國和法國。
Smart的看法
大陸從世界的工廠走向世界的市場,企業已經開始重視品牌,這也可以從Interbrend每年做的品牌價值調查中看出,大陸的品牌已經開始進榜,台灣的企業如果還是把重心放在代工,未來會不會變成陸企的代工廠?最後對大陸的依賴度愈深?這是一個值得大家思考的問題!
2014年5月30日 星期五
常發錯信的人有福了
你會常常發錯簡訊、發錯e-mail讓不該看到的人看到嗎?以後買iPhone就可免除這些困擾了,Apple申請了一個專利,可以在對話框中顯示照片,這樣就可以減少發錯信的尷尬了!
US20140136987
Title : GENERATION OF A USER INTERFACE BASED ON CONTACT
Filing Date : 2012.11.9.
Application Date : 2014.5.15.
Abstract :
Methods of generating a user interface based on content associated with one or more contacts are provided. In a messaging application, such as email, SMS, chat, or the like, an indication of a message in a conversation (e.g., an icon or some other graphic indicating the receipt of a new message) may be displayed. The conversation can be associated with one or more contacts engaged in the conversation. User input may be received that selects the indication of the message. In response, one or more contacts associated with the conversation may be determined. The conversation may be displayed over a background associated with the one or more contacts. For example, the first conversation may be displayed over a contact image associated with one of the contacts.
US20140136987
Title : GENERATION OF A USER INTERFACE BASED ON CONTACT
Filing Date : 2012.11.9.
Application Date : 2014.5.15.
Abstract :
Methods of generating a user interface based on content associated with one or more contacts are provided. In a messaging application, such as email, SMS, chat, or the like, an indication of a message in a conversation (e.g., an icon or some other graphic indicating the receipt of a new message) may be displayed. The conversation can be associated with one or more contacts engaged in the conversation. User input may be received that selects the indication of the message. In response, one or more contacts associated with the conversation may be determined. The conversation may be displayed over a background associated with the one or more contacts. For example, the first conversation may be displayed over a contact image associated with one of the contacts.
2014年5月29日 星期四
LG授權電池專利給Ube Maxell
根據Korea Times的報導,LG Chem與日本Ube Maxell於2014.5.18.簽訂Safety Reinforced
Separator(SRS)授權協議,SRS是在電池隔膜上採用陶瓷塗層,避免熱變型、增強隔膜強度,防止內部短路的技術,雙方並未透露權利金及期限等細節。
Smart的看法
也許大家會覺得奇怪,這跟韓國人的特性好像不太一樣,怎麼會把技術授權給日本人?這不是在製造競爭對手嗎?從LG的發言人的話中,可以看出一些端倪,他說:該公司為了成為業界技術標準,將積極授權,締結策略聯盟,增加互補產品的多樣性。重點在於該公司的企圖心,動力鋰電池的市場仍然混沌未明,如何成為產業標準,是各大公司角力之處,LG則是藉由擴大市場占有率,來設法讓自己的技術成為產業標準,繼而獲得更大的利益,這樣的策略運用,應該是國內業者要學的吧!
Smart的看法
也許大家會覺得奇怪,這跟韓國人的特性好像不太一樣,怎麼會把技術授權給日本人?這不是在製造競爭對手嗎?從LG的發言人的話中,可以看出一些端倪,他說:該公司為了成為業界技術標準,將積極授權,締結策略聯盟,增加互補產品的多樣性。重點在於該公司的企圖心,動力鋰電池的市場仍然混沌未明,如何成為產業標準,是各大公司角力之處,LG則是藉由擴大市場占有率,來設法讓自己的技術成為產業標準,繼而獲得更大的利益,這樣的策略運用,應該是國內業者要學的吧!
2014年5月28日 星期三
商標與公司名稱
商標與公司名稱可能會一樣,也可能會不一樣,像味全公司就以味全當做商標,但是,法藍瓷就是只是個單純的商標而不是公司名稱。而以往在商標的侵權訴訟上,比較常看到的也只是禁止他人使用跟自己近似或相同的商標,很少會看到拿自己的商標去告別人的公司名稱侵權的。
2011.2.統一企業認為統一生醫科技公司使用統一的商標做為其公司名稱,侵害其商標權,而提起告訴,2011.12.智慧財產法院判決:統一生醫公司不得使用相同或近似於「統一」的文字,作為公司名稱,並應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司辦理公司名稱變更登記。
Smart的看法
公司登記的權責機關是經濟部商業司,辦理公司登記時雖有名稱預審,但是,其嚴謹度跟商標審查還是有所不同,由這個案例的發展看來,爾後申請公司註冊時,也要先做商標檢索,免的費盡心思想到的公司名稱,最後侵害他人的商標權。
2011.2.統一企業認為統一生醫科技公司使用統一的商標做為其公司名稱,侵害其商標權,而提起告訴,2011.12.智慧財產法院判決:統一生醫公司不得使用相同或近似於「統一」的文字,作為公司名稱,並應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司辦理公司名稱變更登記。
Smart的看法
公司登記的權責機關是經濟部商業司,辦理公司登記時雖有名稱預審,但是,其嚴謹度跟商標審查還是有所不同,由這個案例的發展看來,爾後申請公司註冊時,也要先做商標檢索,免的費盡心思想到的公司名稱,最後侵害他人的商標權。
2014年5月26日 星期一
代工也要面臨支付專利權利金的問題
Interdigital與Arima(華冠)簽署無線通訊技術專利授權合約後,在2011年以Arima替Motorola設計並以半成品方式出口至巴西,在巴西廠完成最終組裝的數個機種,未支付權利金為由,要求Arima付錢,其間Motorola認為:半成品的權利金不該由其支付。
在Motorola不願支付半成品權利後,SEP權利金的問題回到Interdigital與Arima,雙方同意選擇仲裁方式解決。美國仲裁協會(AAA/ICDR)於2014.5.13.做出裁決:Arima應支付Interdigital權利金US1,450萬及支付Interdigital仲裁期間相關律師費用US450萬元與利息,合計US1900萬元。
Smart的看法
以往我們的業者多以代工為主,專利的權利金大多由客戶支付,國內業者大多缺少智慧財產授權的觀念與經驗,在代工合約上如果疏忽,將造成嚴重的損失,由本案來看,對權利人Interdigital而言,只要有人付權利金就好,Arima因為與客戶Motorola間對於權利金支付方式的認定不同,最後,落到要付權利金的下場。經由此案的發展,國內業者未來即使代工,都要注意到專利權利金的問題!
在Motorola不願支付半成品權利後,SEP權利金的問題回到Interdigital與Arima,雙方同意選擇仲裁方式解決。美國仲裁協會(AAA/ICDR)於2014.5.13.做出裁決:Arima應支付Interdigital權利金US1,450萬及支付Interdigital仲裁期間相關律師費用US450萬元與利息,合計US1900萬元。
Smart的看法
以往我們的業者多以代工為主,專利的權利金大多由客戶支付,國內業者大多缺少智慧財產授權的觀念與經驗,在代工合約上如果疏忽,將造成嚴重的損失,由本案來看,對權利人Interdigital而言,只要有人付權利金就好,Arima因為與客戶Motorola間對於權利金支付方式的認定不同,最後,落到要付權利金的下場。經由此案的發展,國內業者未來即使代工,都要注意到專利權利金的問題!
2014年5月23日 星期五
Amazon申請了一個照相道具擺設的專利
Amazon剛拿到一個關於照相時,燈具擺設、環境布置方式的專利,並定義出照相的流程,這個專利會不會像它以前的1-click專利一樣,引發爭議,值得再關注。
US8,676,045
Title : Studio arrangement
Filing Date : 2011.11.9.
Issue Date : 2014.3.18.
Abstract :
Disclosed are various embodiments of a studio arrangement and a method of capturing images and/or video. One embodiment of the disclosure includes a front light source aimed at a background, an image capture position located between the background and the front light source, an elevated platform positioned between the image capture position and the background, and at least one rear light source positioned between the elevated platform and the background. A subject can be photographed and/or filmed on the elevated platform to achieve a desired effect of a substantially seamless background where a rear edge of the elevated platform is imperceptible to an image capture device positioned at the image capture position.
US8,676,045
Title : Studio arrangement
Filing Date : 2011.11.9.
Issue Date : 2014.3.18.
Abstract :
Disclosed are various embodiments of a studio arrangement and a method of capturing images and/or video. One embodiment of the disclosure includes a front light source aimed at a background, an image capture position located between the background and the front light source, an elevated platform positioned between the image capture position and the background, and at least one rear light source positioned between the elevated platform and the background. A subject can be photographed and/or filmed on the elevated platform to achieve a desired effect of a substantially seamless background where a rear edge of the elevated platform is imperceptible to an image capture device positioned at the image capture position.
2014年5月22日 星期四
美國專利訴訟費移轉機制
美國的專利訴訟和解的比率非常高,很大的原因是訴訟費用很高,一件專利訴訟案的平均訴訟費用超過US200萬,於是很多被告在權衡輕重後選擇和解,這也讓NPE有恃無恐的發起訴訟。
也許讀者會認為可以要求敗訴的原告支付訴訟費用啊,美國的訴訟費用分擔原則,是當事人自行負擔原則,因此不論訴訟最終勝敗為何,當事人都應自行承擔其訴訟費用,不得向敗訴的一方請求負擔訴訟費用,只有在例外(exceptional)的情況下,法院才會准許勝訴方獲得合理律師費用。
至於什麼是例外情況?在CAFC的判例中傾向嚴格的標準:
Forest Laboratories v. Abbortt Laboratories案,請求他造支付訴訟費用的一方當事人,巡迴上訴法院認為應以清楚且明確的證據,證明其請求確屬例外,且由他造負擔律師費用有助於防止極端不公平的情事。
Brooks Furniture Mfg v.Dutailier案,巡迴上訴法院認為勝訴的被告若欲請求提告的專利權人負擔律師費用,必須以清楚且明確的證據證明原告有下列情事之一:
1.原告與訴訟有關的不當行為已達到可獨立受懲戒程度的重大不當行為
2.原告所提起的侵權訴訟係基於主觀的惡意且客觀上毫無根據。
在這樣嚴格的標準下,間接讓被告處於挨打的局面,開始有了要求敗訴的原告負擔被告訴訟費的聲音出現。眾議院也提出創新法案,要求敗訴的原告應負擔被告的訴訟費用。
在立法完成前,美國最高法院卻有二個判例推翻了以往的見解:
Octane Fitness v. Icon Health & Fitness案,最高法院認為CAFC的判斷標準過於嚴苛,讓原本極富彈性的法條,變成毫無彈性的框架限制,例外情況應依兩造當事人的實體主張強度與訴訟是否合理的情況而定,應由地方法院運用其裁量權依個案與整體判斷原則來決定該案是否屬於例外情況。
對於CAFC主張一造應負清楚且明確的舉證責任的要求,最高法院也認為:專利法第285條並未課主張的一造如此高的舉證責任,且最高法院在其他訴訟費用負擔的判決中,也未要求此等最高的舉證責任,因此,應回歸民事訴訟的一般舉證原則,也就是原告只需負擔優勢證據之舉證責任。
Highmark v. Allcare Health Management Systems案,最高法院也是認為:由於地方法院對案件有較深入的了解,故更適合於決定訴訟費用負擔的問題,因此上訴法院對於地方法院有關訴訟費用的裁量應加以尊重,只能用濫用裁量權的標準加以審查,而不能自行重新審查。
也許讀者會認為可以要求敗訴的原告支付訴訟費用啊,美國的訴訟費用分擔原則,是當事人自行負擔原則,因此不論訴訟最終勝敗為何,當事人都應自行承擔其訴訟費用,不得向敗訴的一方請求負擔訴訟費用,只有在例外(exceptional)的情況下,法院才會准許勝訴方獲得合理律師費用。
至於什麼是例外情況?在CAFC的判例中傾向嚴格的標準:
Forest Laboratories v. Abbortt Laboratories案,請求他造支付訴訟費用的一方當事人,巡迴上訴法院認為應以清楚且明確的證據,證明其請求確屬例外,且由他造負擔律師費用有助於防止極端不公平的情事。
Brooks Furniture Mfg v.Dutailier案,巡迴上訴法院認為勝訴的被告若欲請求提告的專利權人負擔律師費用,必須以清楚且明確的證據證明原告有下列情事之一:
1.原告與訴訟有關的不當行為已達到可獨立受懲戒程度的重大不當行為
2.原告所提起的侵權訴訟係基於主觀的惡意且客觀上毫無根據。
在這樣嚴格的標準下,間接讓被告處於挨打的局面,開始有了要求敗訴的原告負擔被告訴訟費的聲音出現。眾議院也提出創新法案,要求敗訴的原告應負擔被告的訴訟費用。
在立法完成前,美國最高法院卻有二個判例推翻了以往的見解:
Octane Fitness v. Icon Health & Fitness案,最高法院認為CAFC的判斷標準過於嚴苛,讓原本極富彈性的法條,變成毫無彈性的框架限制,例外情況應依兩造當事人的實體主張強度與訴訟是否合理的情況而定,應由地方法院運用其裁量權依個案與整體判斷原則來決定該案是否屬於例外情況。
對於CAFC主張一造應負清楚且明確的舉證責任的要求,最高法院也認為:專利法第285條並未課主張的一造如此高的舉證責任,且最高法院在其他訴訟費用負擔的判決中,也未要求此等最高的舉證責任,因此,應回歸民事訴訟的一般舉證原則,也就是原告只需負擔優勢證據之舉證責任。
Highmark v. Allcare Health Management Systems案,最高法院也是認為:由於地方法院對案件有較深入的了解,故更適合於決定訴訟費用負擔的問題,因此上訴法院對於地方法院有關訴訟費用的裁量應加以尊重,只能用濫用裁量權的標準加以審查,而不能自行重新審查。
2014年5月21日 星期三
複製動物不具專利適格性
英國的Roslin Institute 以Mammalian cultured inner cell mass cell culture using a
quiescent cell as
nuclear於2009.4.7.取得美國專利,除於1996年複製出桃莉羊,也複製出牛、綿羊、豬、山羊等。
該專利為複製動物的方法,可取得專利,但是,複製出來的動物有沒有專利呢?
美國最高法院在Diamond v. Chakrabarty案中認為:自然存在的生物體並不能受到專利保護,除非其具備與任何在自然界中所發現生物相較之顯著不同特徵,複製動物為另一動物的精確基因複製(exact genetic replica)且不具備與之相較的顯著不同特徵,所以其與其所複製動物的基因一致性讓複製動物不具專利標的適格性。
CAFC也認為:請求項如果未描述出複製動物相較於被複製者,存在顯著不同的特徵,則複製動物不具備專利標的適格性。
該專利為複製動物的方法,可取得專利,但是,複製出來的動物有沒有專利呢?
美國最高法院在Diamond v. Chakrabarty案中認為:自然存在的生物體並不能受到專利保護,除非其具備與任何在自然界中所發現生物相較之顯著不同特徵,複製動物為另一動物的精確基因複製(exact genetic replica)且不具備與之相較的顯著不同特徵,所以其與其所複製動物的基因一致性讓複製動物不具專利標的適格性。
CAFC也認為:請求項如果未描述出複製動物相較於被複製者,存在顯著不同的特徵,則複製動物不具備專利標的適格性。
2014年5月20日 星期二
專利的價值
專利價值在那裏?沒有訴訟的時候是看不出來的,訴訟的時機又在那裏?一是產品上市大賣時,另一則是公司要IPO時。
產品上市大賣而被告的諸如HTC、Samsung...,這是大家比較能理解的情況,IPO因為要募資,對手為了打擊募資進度,也會運用專利訴訟來影響投資人的判斷,如Google、Facebook、Twitter在上市前都曾遭受專利侵權訴訟。
搭著網路的順風車,不少公司就這樣興起,當初可能沒有在意專利問題,像FB上市前只有12件專利,Twitter也只有9件專利,專利不只是一種無形資產,也是公司技術能力的象徵,影響投資人的好惡。
阿里巴巴就深黯此道,據bloomberg的報導,他為了要在美國IPO,已經在強他的專利組合,根據研究公司Envision IP的調查,阿里巴巴除了在美國申請超過300件專利外,又跟IBM買了20件專利,這麼大手筆的布局到底有沒有用?看看IPO前會不會有意外的訴訟,就可分曉了!
產品上市大賣而被告的諸如HTC、Samsung...,這是大家比較能理解的情況,IPO因為要募資,對手為了打擊募資進度,也會運用專利訴訟來影響投資人的判斷,如Google、Facebook、Twitter在上市前都曾遭受專利侵權訴訟。
搭著網路的順風車,不少公司就這樣興起,當初可能沒有在意專利問題,像FB上市前只有12件專利,Twitter也只有9件專利,專利不只是一種無形資產,也是公司技術能力的象徵,影響投資人的好惡。
阿里巴巴就深黯此道,據bloomberg的報導,他為了要在美國IPO,已經在強他的專利組合,根據研究公司Envision IP的調查,阿里巴巴除了在美國申請超過300件專利外,又跟IBM買了20件專利,這麼大手筆的布局到底有沒有用?看看IPO前會不會有意外的訴訟,就可分曉了!
2014年5月19日 星期一
演唱會公開演出的授權
布洛克兄弟國際去年於台北國際會議中心舉辦「小林幸子2013 Live In
Taipei」演唱會,共吸引4500名粉絲到場,吸金約1200萬,由於主辦單位未取得「約束」等16首歌曲公開演出授權,而遭取得JASRAC專屬授權的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提告,因調解不成,以侵害著作權起訴。
Smart 的看法
演唱會演唱他人的歌曲屬公開演出,公開演出是著作人的財產權,需獲授權才能實施,系爭16首歌曲,在台灣的著作權,已由JASRAC專屬授權給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則在台灣公開演出就需取得該協會授權,即使演唱者唱她自己主唱的歌亦然。
Smart 的看法
演唱會演唱他人的歌曲屬公開演出,公開演出是著作人的財產權,需獲授權才能實施,系爭16首歌曲,在台灣的著作權,已由JASRAC專屬授權給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則在台灣公開演出就需取得該協會授權,即使演唱者唱她自己主唱的歌亦然。
2014年5月16日 星期五
小方 vs. 小芳
報載大陸音樂人李春波在微博發表一封寫給版權總局的一封公開信,認為方大同的小方與李春波成名作小芳的副歌雷同,有抄襲之嫌,當然,方大同的公司是否認抄襲之說。
話可以隨便說,但到法院就要看證據了,歌是音樂著作,受著作權法保護,是否抄襲的判斷有二:實質相似、接觸。
二首歌是否有實質相似,很容易判斷,但是不是有接觸就很難判斷了,依慣例要由原告負舉證責任,亦即要由李春波舉證方大同曾經聽過他的小芳,才做出小方。也許方大同真的聽過小芳也不一定,這就看李春波要怎麼舉證了! 不過看媒體報導,雙方似乎又曾有過授權關係,如果真是這樣,接觸就比較好舉證了!
話可以隨便說,但到法院就要看證據了,歌是音樂著作,受著作權法保護,是否抄襲的判斷有二:實質相似、接觸。
二首歌是否有實質相似,很容易判斷,但是不是有接觸就很難判斷了,依慣例要由原告負舉證責任,亦即要由李春波舉證方大同曾經聽過他的小芳,才做出小方。也許方大同真的聽過小芳也不一定,這就看李春波要怎麼舉證了! 不過看媒體報導,雙方似乎又曾有過授權關係,如果真是這樣,接觸就比較好舉證了!
2014年5月15日 星期四
不知者無罪?
我們常常會說不知者無罪,對專利侵權者而言,真的可以主張不知者無罪嗎?業者可不可以說不知道人家有專利,所以侵權嗎?
在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民專訴字第60號民事判決中,法官認為:專利權係採登記及公告制度,處於任何人均可得知悉之狀態,故該發明或創作所屬技術或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不得諉稱不知專利權之存在,抗辯其無過失。
對於具有一般風險意識之事業而言,其從事生產、銷售行為之際,自應就其所實施之技術作最低限度之專利權查證,倘未查證者即有過失。
在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民專訴字第60號民事判決中,法官認為:專利權係採登記及公告制度,處於任何人均可得知悉之狀態,故該發明或創作所屬技術或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不得諉稱不知專利權之存在,抗辯其無過失。
對於具有一般風險意識之事業而言,其從事生產、銷售行為之際,自應就其所實施之技術作最低限度之專利權查證,倘未查證者即有過失。
2014年5月14日 星期三
劇中角色的改作問題
某受歡迎的卡通影片因原著者死亡而停止出新集,如果有一個畫家自行繼續晝下去,有沒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呢?
利用他人著作中之人物角色,並延續該他人著作之著作風格、故事結構、人物鋪陳,而另外做一個新的著作,因新著作與原著作產生相當程度之關聯,因此,會涉及侵害他人之改作權,如果因此而讓人誤以為新著作是原著作人所創作之作品時,則又涉及侵害著作人格權。
參考文獻
台灣高院93年度智上字第14號判決
利用他人著作中之人物角色,並延續該他人著作之著作風格、故事結構、人物鋪陳,而另外做一個新的著作,因新著作與原著作產生相當程度之關聯,因此,會涉及侵害他人之改作權,如果因此而讓人誤以為新著作是原著作人所創作之作品時,則又涉及侵害著作人格權。
參考文獻
台灣高院93年度智上字第14號判決
2014年5月13日 星期二
新加坡的IP融資計畫
智慧財產的融資一直都是銀行難以貸放的項目,新加坡的智慧財產局為了協助企業以智慧財產抵押貸款,2014.4.8.宣布將實施為期2年總值1億新加坡幣的智慧財產權融資計畫,將委託American
Appraisal Singapore、Consor Intellectual Asset Management和Deloitte &
Touche等專業財務諮詢機構,進行專利評估,再由新加坡星展、華僑和大華銀行進行放款。
2014年5月12日 星期一
鴻海賣專利給Google
鴻海在2014.4.25.宣布透過 MiiCs &Partners公司出售一批通訊相關專利給Google,未來也會委由MiiCs &
Partners公司進行智財規劃及專利商化管理方面的專業協助。
Smart的看法
國內的廠商大多以研發、生產為主,我們既有的印象中,廠商申請專利就是為了保護自己的產品,大多不會授權或賣給別人。
鴻海是國內專利量較大的公司,他把專利賣給Google是不是有什麼產品上互利的需求,我們不知道,但是,他開始做無形資產的活化運用,將是一個新的經營模式。
Smart的看法
國內的廠商大多以研發、生產為主,我們既有的印象中,廠商申請專利就是為了保護自己的產品,大多不會授權或賣給別人。
鴻海是國內專利量較大的公司,他把專利賣給Google是不是有什麼產品上互利的需求,我們不知道,但是,他開始做無形資產的活化運用,將是一個新的經營模式。
2014年5月8日 星期四
專利與商標的交互運用
大家都會直覺的認為產品的技術被侵害,就提專利訴訟,今天來看的案例是RIM,它對於侵權公司,不但提出專利的侵權訴訟,同時還提出了商標的侵權訴訟,一旦侵權成立,可以獲得較高的賠償金額。
RIM是最早的智慧型手機廠商,雖然近年來在Apple等公司的夾擊下,狀況不是很好,但是,它還是有相當的技術實力。它的智慧型手機跟現在的主流產品最大的不同是仍保有鍵盤的設計,而且也申請了專利,成為產品的特色。
Typo則推出一款具有藍芽功能的iPhone 5/5s鍵盤配件,藉由如同手機保護套的方式在機身下方提供全尺寸鍵盤,RIM於2014.1.3.向加州北區聯邦地方法院控告Typo侵害其US 7,629,964、US 8,162,552、US D685,775專利,同時也依據美國商標法主張產品外觀侵權(Trade Dress Infringement)及產品外觀淡化(Trade Dress Dilution)。
2014.3.28.法院裁定Typo所生產的iPhone手機附加鍵盤與RIM手機鍵盤極為類似,有侵犯USD685,775及US7,629,964之嫌,同意核發初步禁售令,禁止Typo生產的iPhone手機附加鍵盤停止銷售。
Smart的看法
從這個案例我們可以得到一個啟發,對於智慧財產的保護,不是只用一種權利就可以,如果能將多種權利同時運用,將可為產品獲得更大的保護。
RIM是最早的智慧型手機廠商,雖然近年來在Apple等公司的夾擊下,狀況不是很好,但是,它還是有相當的技術實力。它的智慧型手機跟現在的主流產品最大的不同是仍保有鍵盤的設計,而且也申請了專利,成為產品的特色。
Typo則推出一款具有藍芽功能的iPhone 5/5s鍵盤配件,藉由如同手機保護套的方式在機身下方提供全尺寸鍵盤,RIM於2014.1.3.向加州北區聯邦地方法院控告Typo侵害其US 7,629,964、US 8,162,552、US D685,775專利,同時也依據美國商標法主張產品外觀侵權(Trade Dress Infringement)及產品外觀淡化(Trade Dress Dilution)。
2014.3.28.法院裁定Typo所生產的iPhone手機附加鍵盤與RIM手機鍵盤極為類似,有侵犯USD685,775及US7,629,964之嫌,同意核發初步禁售令,禁止Typo生產的iPhone手機附加鍵盤停止銷售。
Smart的看法
從這個案例我們可以得到一個啟發,對於智慧財產的保護,不是只用一種權利就可以,如果能將多種權利同時運用,將可為產品獲得更大的保護。
2014年5月7日 星期三
美國法院對勝訴方律師費的認定
在一般人的認知中,打官司勝訴方可以要求敗訴方支付律師費用,這往往也是在侵權訴訟中一個不可預期的成本,但是,美國的法院怎麼看待這件事呢?
Brooks Furniture Mfg., Inc. v. Dutailier Int’l, Inc.
本案中,美國巡迴上訴法院認為:專利法第285條適用的認定標準過於嚴格,所以,地方法院裁定勝訴方可以獲得律師費用(attorney’s fees)的裁量權,是一個例外。並認為只有兩種情況,可以成立專利訴訟之例外案件的標準為:
1.存在與訴訟標的相關之重大不適當行為(material inappropriate conduct related to the matter in litigation)、專利取得涉及造假或不正當行為(fraud or inequitable conduct in procuring the patent)、訴訟中從事不當行為(misconduct during litigation)、濫訴(vexatious or unjustified litigation)、違反聯邦民事訴訟程序規則第11條之行為。
2.訴訟案件之起訴是出自主觀惡意(subjective bad faith)且該訴訟客觀上並無依據(objectively baseless)。
針對巡迴上訴法院的判決,美國最高法院認為:巡迴上訴法院的認定標準過於嚴格,專利法第285條並未設立特別之證據標準,要求或提高其成立所需的證據標準,所以,認定應適用專利訴訟案件中慣常採用的優勢證據標準。
對於巡迴上訴法院的第一個標準,最高法院認為所列的不適當行為,大多數均為可獨立被裁罰的不當行為,並非是認定例外案件之適當門檻,一審法院可以在訴訟當事人不合理行為並未構成可獨立被裁罰之行為,卻仍然相當例外的少數訴訟案件中,裁定勝訴方可獲得律師費用。
對於上訴巡迴法院的第二個標準,最高法院亦認為,一個專利訴訟案件中或僅存在主觀惡意,或僅為特別沒有依據的請求(無須齊備兩個要件),均可能足以成立例外案件而有裁定律師費用之適用。
最高法院在Octane Fitness, LLC. v. ICON Health & Fitness, Inc.與Highmark Inc. v. Allcare Health Management System, Inc.都認為地院裁定一專利訴訟案件為例外案件是行使其裁量權,所以該裁定經上訴後,上訴法院應以判斷該裁定是否構成濫用裁量權(abuse of discretion)來進行審理,而非是將之視為法律議題而進行重新(de novo)審理。
Brooks Furniture Mfg., Inc. v. Dutailier Int’l, Inc.
本案中,美國巡迴上訴法院認為:專利法第285條適用的認定標準過於嚴格,所以,地方法院裁定勝訴方可以獲得律師費用(attorney’s fees)的裁量權,是一個例外。並認為只有兩種情況,可以成立專利訴訟之例外案件的標準為:
1.存在與訴訟標的相關之重大不適當行為(material inappropriate conduct related to the matter in litigation)、專利取得涉及造假或不正當行為(fraud or inequitable conduct in procuring the patent)、訴訟中從事不當行為(misconduct during litigation)、濫訴(vexatious or unjustified litigation)、違反聯邦民事訴訟程序規則第11條之行為。
2.訴訟案件之起訴是出自主觀惡意(subjective bad faith)且該訴訟客觀上並無依據(objectively baseless)。
針對巡迴上訴法院的判決,美國最高法院認為:巡迴上訴法院的認定標準過於嚴格,專利法第285條並未設立特別之證據標準,要求或提高其成立所需的證據標準,所以,認定應適用專利訴訟案件中慣常採用的優勢證據標準。
對於巡迴上訴法院的第一個標準,最高法院認為所列的不適當行為,大多數均為可獨立被裁罰的不當行為,並非是認定例外案件之適當門檻,一審法院可以在訴訟當事人不合理行為並未構成可獨立被裁罰之行為,卻仍然相當例外的少數訴訟案件中,裁定勝訴方可獲得律師費用。
對於上訴巡迴法院的第二個標準,最高法院亦認為,一個專利訴訟案件中或僅存在主觀惡意,或僅為特別沒有依據的請求(無須齊備兩個要件),均可能足以成立例外案件而有裁定律師費用之適用。
最高法院在Octane Fitness, LLC. v. ICON Health & Fitness, Inc.與Highmark Inc. v. Allcare Health Management System, Inc.都認為地院裁定一專利訴訟案件為例外案件是行使其裁量權,所以該裁定經上訴後,上訴法院應以判斷該裁定是否構成濫用裁量權(abuse of discretion)來進行審理,而非是將之視為法律議題而進行重新(de novo)審理。
2014年5月6日 星期二
ITC對國內產業要件之認定
美國關稅法第1337條(19 U.S.C. §
1337認為專利權人要獲得337條的救濟,前提之一是必須符合國內產業要件,即在美國境內,與受專利保護之產品相關而存在設施設備的顯著投資(significant
investment in plant and equipment)、存在顯著的勞動僱傭與資本使用(significant employment of
labor or capital)、或就專利權利之利用存在實質投資,包括從事實用化工程、研發、授權等活動(substantial investment in
its exploitation, including engineering,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or
licensing)。
ITC在判斷是否成立國內產業要件時,通常從經濟面及技術面來評估,在經濟面上要看在美國境內是否存在投資的事實,在技術面上則是分析國內產業與實施系爭專利發明之商品間的關聯性。
從以往的判例來看,專利權人只要證明系爭專利在國內有授權活動,就可以受到較為簡單的檢證(simpler test),亦即只要證明其所舉證存在之授權活動與系爭專利之間存在「連結」(nexus)即可,而不需要證明自身或其被授權人有實施系爭專利發明。
在337-TA-694的判決中,說明了ITC認為判斷是否滿足國內產業要件的方法:
1.專利權人必須證明其在授權活動上的投資是與專利利用相關聯,也就是說其投資是用於系爭專利之利用上(nexus to the asserted patents)。
2.專利權人應證明其投資是與授權活動相關聯(nexus to licensing)。
3.所有被舉證出來之投資必須發生在美國境內(nexus to the United States)。
4.專利權人之投資是否為實質(whether the investment is substantial)。
ITC在判斷是否成立國內產業要件時,通常從經濟面及技術面來評估,在經濟面上要看在美國境內是否存在投資的事實,在技術面上則是分析國內產業與實施系爭專利發明之商品間的關聯性。
從以往的判例來看,專利權人只要證明系爭專利在國內有授權活動,就可以受到較為簡單的檢證(simpler test),亦即只要證明其所舉證存在之授權活動與系爭專利之間存在「連結」(nexus)即可,而不需要證明自身或其被授權人有實施系爭專利發明。
在337-TA-694的判決中,說明了ITC認為判斷是否滿足國內產業要件的方法:
1.專利權人必須證明其在授權活動上的投資是與專利利用相關聯,也就是說其投資是用於系爭專利之利用上(nexus to the asserted patents)。
2.專利權人應證明其投資是與授權活動相關聯(nexus to licensing)。
3.所有被舉證出來之投資必須發生在美國境內(nexus to the United States)。
4.專利權人之投資是否為實質(whether the investment is substantial)。
2014年5月5日 星期一
阿霞 vs. 阿舍
微風集團入主阿舍乾麵後,交由阿舍國際公司負責,為拓展網路、電視通路,以阿舍食堂a-sha.com註冊商標,遭智慧財產局核駁,認為會與台南知名台菜餐廳阿霞飯店的商標A-SHA遭造混淆,經行政訴訟後仍敗訴。
阿舍國際的說法
1.阿舍食堂a-sha.com,中文以書法呈現具設計感,英文a-sha.com僅一小部分。
2.阿霞飯店的A-SHA商標,是以螃蟹圖案為鮮明印象,當中的A-SHA只是英譯、識別性低,二商標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
智慧財產局的見解
台南著名的阿霞飯店,早在2009年就已註冊A-SHA商標且用途包括網路購物等,阿舍國際的商標易讓消費者產生混淆。
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
1.阿舍食堂的商標主要是「阿舍」,而阿霞飯店的商標,則是以「A-SHA」字樣給人深刻印象,雖商標組成有螃蟹,但螃蟹是普通生物無特殊顯著性,只算是附屬的部分,又「A-SHA」非常見英文字,是阿霞飯店自創用字,此屬具識別性的創意商標。
2.「阿舍」、「A-SHA」雖外觀不同但讀音近似,易使消費者認為「A-SHA」是「阿舍」的英文拼音。
3.阿舍食堂的商標包含「a-sha」,與「A-SHA」僅有大小寫差異,兩者又都用於網路、電視購物等消費品服務。
4.雖阿舍食堂已被網友熟悉,但阿霞飯店也是長年經營、多角化發展且獲消費者熟悉,認為兩商標會有令消費者混淆可能,而阿霞飯店應受較大保護。因此,判決阿舍敗訴。
阿舍國際的說法
1.阿舍食堂a-sha.com,中文以書法呈現具設計感,英文a-sha.com僅一小部分。
2.阿霞飯店的A-SHA商標,是以螃蟹圖案為鮮明印象,當中的A-SHA只是英譯、識別性低,二商標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
智慧財產局的見解
台南著名的阿霞飯店,早在2009年就已註冊A-SHA商標且用途包括網路購物等,阿舍國際的商標易讓消費者產生混淆。
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
1.阿舍食堂的商標主要是「阿舍」,而阿霞飯店的商標,則是以「A-SHA」字樣給人深刻印象,雖商標組成有螃蟹,但螃蟹是普通生物無特殊顯著性,只算是附屬的部分,又「A-SHA」非常見英文字,是阿霞飯店自創用字,此屬具識別性的創意商標。
2.「阿舍」、「A-SHA」雖外觀不同但讀音近似,易使消費者認為「A-SHA」是「阿舍」的英文拼音。
3.阿舍食堂的商標包含「a-sha」,與「A-SHA」僅有大小寫差異,兩者又都用於網路、電視購物等消費品服務。
4.雖阿舍食堂已被網友熟悉,但阿霞飯店也是長年經營、多角化發展且獲消費者熟悉,認為兩商標會有令消費者混淆可能,而阿霞飯店應受較大保護。因此,判決阿舍敗訴。
2014年4月30日 星期三
國外的著作物可不可以翻譯
哥倫比亞文學家Marquez近日去世,傳出他於1982年得諾貝爾文學獎的作品百年孤寂不願授權大陸翻譯,同時,水果日報也報導國內的翻譯本當年因為哥倫比亞承認中國而不給我們授權。
著作權是個複雜的法律,因為著作人的權利期間很長,而著作權法又修過很多次,必需要看著作產生時的法律規定,才能判定是否侵權。
百年孤寂是1982年的作品,當時我國的著作權法是採註冊保護主義,亦即,著作未經註冊是沒有著作權的。
其次,智慧財產權都有互惠原則,二國間必須互相保護對方國民的智慧財產權,所以,當哥倫比亞不保護我國國民在當地的著作權,我們當然不會保護他的國民在我國的著作權。
從以上的分析看來,當年翻譯的百年孤寂是沒有著作權侵害的問題。但是,1992年我國著作權法改成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不需註冊即受保護,再加上進入WTO後,基於互惠原則,我們在翻譯國外著作時,更要特別小心著作權的問題。
著作權是個複雜的法律,因為著作人的權利期間很長,而著作權法又修過很多次,必需要看著作產生時的法律規定,才能判定是否侵權。
百年孤寂是1982年的作品,當時我國的著作權法是採註冊保護主義,亦即,著作未經註冊是沒有著作權的。
其次,智慧財產權都有互惠原則,二國間必須互相保護對方國民的智慧財產權,所以,當哥倫比亞不保護我國國民在當地的著作權,我們當然不會保護他的國民在我國的著作權。
從以上的分析看來,當年翻譯的百年孤寂是沒有著作權侵害的問題。但是,1992年我國著作權法改成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不需註冊即受保護,再加上進入WTO後,基於互惠原則,我們在翻譯國外著作時,更要特別小心著作權的問題。
2014年4月29日 星期二
國安之爭
報載花蓮玉里鎮稻農徐國安申請國安御良米的商標,遭生產國安感冒糖漿的三洋藥品提出異議,媒體照例的倒向稻農,又把它導向是小蝦米對抗大鯨魚,今天從商標法來看商標該是誰的。
商標法第30條規定商標的消極要件,其中第10款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不得註冊。第11款也規定: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之虞者不得註冊。
如果國安不是著名商標,就不適用第11款的規定,接著就要看二者是不是相同或類似商標。國安御良米是在2013.5.1.申請、2013.12.16.公告,商品類別是30、商品名稱是米。而三洋藥品申請的國安,大多是在與藥品相關的05類別中,顯然不是相似的類別。
經上網查詢發現三洋藥品目前只有一個國安的商標是用在30的商品類別,是直接跟國安御良米同一類別,但是,這個商標是2013.12.30.申請,迄今尚未核准。
三洋藥品在去年底提的商標案,是不是為了這個異議而申請的,我們不得而知,但是,從以上法律層面來看,三洋藥品提的商標異議案應該獲勝的機率不大。
商標法第30條規定商標的消極要件,其中第10款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不得註冊。第11款也規定: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之虞者不得註冊。
如果國安不是著名商標,就不適用第11款的規定,接著就要看二者是不是相同或類似商標。國安御良米是在2013.5.1.申請、2013.12.16.公告,商品類別是30、商品名稱是米。而三洋藥品申請的國安,大多是在與藥品相關的05類別中,顯然不是相似的類別。
經上網查詢發現三洋藥品目前只有一個國安的商標是用在30的商品類別,是直接跟國安御良米同一類別,但是,這個商標是2013.12.30.申請,迄今尚未核准。
三洋藥品在去年底提的商標案,是不是為了這個異議而申請的,我們不得而知,但是,從以上法律層面來看,三洋藥品提的商標異議案應該獲勝的機率不大。
2014年4月28日 星期一
國家發明創作獎開始報名
2014年度國家發明創作獎自2014.5.1.至2014.6.20.報名,可利用掛號郵寄或持送報名資料至執行單位中華民國產業科技發展協進會(地址:10685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149號11樓),相關網站:http://www.nica.org.tw
2014年4月25日 星期五
Line貼圖的著作權
Line已經是繼MSN、Skype之後,運用最普遍的即時通訊軟體,它提供了很多計費及免費的貼圖供使用者下載使用,付費貼圖因為有付費,我們就不談了,今天要談的是可不可以跨國下載免付費的貼圖?
Line最吸引人的是它有很多可愛的貼圖,但是,可能是公司的策略運用,並不是每個圖都會在每個國家發行,於是,就會有人跨國去下載貼圖,Line公司的人說這是侵權行為,有人會懷疑:不是免費的嗎,怎麼會侵權?
對於Line提供的貼圖,因為具有創作性,所以,它具有著作權,這點應該是沒有爭議的,現在的問題就出在免費下載囉!
下載貼圖是著作財產權中的重製、公開傳輸及散布的行為,這些都是著作權人的權利,他提供我們免費下載,基本上就是一種授權行為,所以,我們下載貼圖,是在授權下進行,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但是,有一點要注意,授權的範圍包括:時間、地域、範圍...等,當著作權人只同意在某一個國家免費下載,不代表其他國家也可以免費下載,這也就是Line公司所說的侵權行為,這是我們在下載時要注意的事!
Line最吸引人的是它有很多可愛的貼圖,但是,可能是公司的策略運用,並不是每個圖都會在每個國家發行,於是,就會有人跨國去下載貼圖,Line公司的人說這是侵權行為,有人會懷疑:不是免費的嗎,怎麼會侵權?
對於Line提供的貼圖,因為具有創作性,所以,它具有著作權,這點應該是沒有爭議的,現在的問題就出在免費下載囉!
下載貼圖是著作財產權中的重製、公開傳輸及散布的行為,這些都是著作權人的權利,他提供我們免費下載,基本上就是一種授權行為,所以,我們下載貼圖,是在授權下進行,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但是,有一點要注意,授權的範圍包括:時間、地域、範圍...等,當著作權人只同意在某一個國家免費下載,不代表其他國家也可以免費下載,這也就是Line公司所說的侵權行為,這是我們在下載時要注意的事!
2014年4月24日 星期四
人員流動、技術流動
根據Wall Street的報導,Apple滑動解鎖的發明人Greg
Christie即將離開Apple,雖然流向未定,但,可以肯定的是手持式裝置的滑動解鎖,未來可能在別的公司以不同面向出現!
2014年4月23日 星期三
Rothschild vs. Nissan
Rothschild GPS Sharing Innovationsysoy
2014.4.7.向美國加州南區聯邦地院控告Nissan的NissanConnectTM與Infiniti
ConnectionTM所具備的遠端裝置搜尋並傳送地點位置資訊至車載衛星導航裝置功能,侵害其US
7,917,285號專利。
這個專利轉手多次,被告包括:BMW、Ford、GM、Mercedes-Benz、Toyota等車廠及GPS廠Garmin。
US 7,917,285
Title : Device, system and method for remotely entering, storing and sharing addresses for a positional information device
Filing Date : 2006.4.28.
Issue Date : 2011.5.29.
Abstract :
Devices, systems and methods for remotely entering, storing and sharing location addresses for a positional information device, e.g., a 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 (GPS) device, are provided. The present disclosure allows a user to easily and safely enter an address into a GPS device by giving that address to a remote communications link and to have that link automatically program the user\'s GPS device for usage. The device, system and method of the present disclosure further allows the user to use this stored address(es) on multiple GPS devices without having to manually enter the address(es).
這個專利轉手多次,被告包括:BMW、Ford、GM、Mercedes-Benz、Toyota等車廠及GPS廠Garmin。
US 7,917,285
Title : Device, system and method for remotely entering, storing and sharing addresses for a positional information device
Filing Date : 2006.4.28.
Issue Date : 2011.5.29.
Abstract :
Devices, systems and methods for remotely entering, storing and sharing location addresses for a positional information device, e.g., a 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 (GPS) device, are provided. The present disclosure allows a user to easily and safely enter an address into a GPS device by giving that address to a remote communications link and to have that link automatically program the user\'s GPS device for usage. The device, system and method of the present disclosure further allows the user to use this stored address(es) on multiple GPS devices without having to manually enter the address(es).
2014年4月22日 星期二
老師可不可以抄學生的論文
隨著時代的改變,師生間好像也要依法行事才行,交大學生告老師抄襲他的論文,老師的問題在於引用他人的著作未著明出處,但是,這個問題除了著作的合理使用外,還有沒有其他的問題?
學生擔任研究助理,學生跟老師間、學生跟學校間有沒有雇用關係?如果雇用關係存在,學生的研究成果應該是職務上的創作,如果沒有約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該論文的著作權是屬於研究生的。
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二項也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用。所以,如果學校跟研究助理或者老師跟研究助理間,存在雇用關係的話,雇用人可享有著作財產權,這也就沒有重製的問題啦,但是,人格權還是屬於受雇人(研究助理)的,還是要註明出處、適當標記。
學生擔任研究助理,學生跟老師間、學生跟學校間有沒有雇用關係?如果雇用關係存在,學生的研究成果應該是職務上的創作,如果沒有約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該論文的著作權是屬於研究生的。
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二項也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用。所以,如果學校跟研究助理或者老師跟研究助理間,存在雇用關係的話,雇用人可享有著作財產權,這也就沒有重製的問題啦,但是,人格權還是屬於受雇人(研究助理)的,還是要註明出處、適當標記。
2014年4月21日 星期一
3M vs.HM Electronics
3M於2014.4.8.向Minnesota District Court控告HM的ION IQ Wireless Drive-Thru Audio
System侵害其US 8,694,040專利。
ION IQ Wireless Drive-Thru Audio System是什麼呢?它其實包含了耳機和腰掛式通訊主機,可與遠端通訊,好玩的地方來了,它為什麼會侵害3M的專利呢?
3M的US 8,694,040專利又在做什麼呢?這個專利主要是複數個耳機與一個基地台通訊,另有一個喇叭位於得來速車道的菜單旁,並配置一個麥克風供車輛駕駛點單使用,對講機系統提供多個參數用以調控系統配置,很顯然,這個專利是使用於免下車訂購及取餐\的對講機通訊系統,看出來什麼了嗎?
這個專利出來,應該要擔心的是麥當當才對呀,它應該擔心被告,而3M又為什麼沒去告它?這還蠻有趣的!
US8,694,040
Title : Remotely configurable wireless intercom system for an establishment
Filing Date : 2011.8.22.
Issue Date : 2014.4.8.
Abstract :
Systems and methods associated with an intercom system for a drive-through, quick service restaurant facility is disclosed. Generally, a plurality of headsets is configured for communication with a base station. A speaker is associated with the drive-through facility is configured to be located near a menu board, and is configured for communication with the base station. A microphone is also configured to be located near the menu board and configured for communication with the base station. A plurality of parameters control the configuration of the intercom system, and the base station is connectable to a wide area communication network to enable remote adjustment of the plurality of parameters.
ION IQ Wireless Drive-Thru Audio System是什麼呢?它其實包含了耳機和腰掛式通訊主機,可與遠端通訊,好玩的地方來了,它為什麼會侵害3M的專利呢?
3M的US 8,694,040專利又在做什麼呢?這個專利主要是複數個耳機與一個基地台通訊,另有一個喇叭位於得來速車道的菜單旁,並配置一個麥克風供車輛駕駛點單使用,對講機系統提供多個參數用以調控系統配置,很顯然,這個專利是使用於免下車訂購及取餐\的對講機通訊系統,看出來什麼了嗎?
這個專利出來,應該要擔心的是麥當當才對呀,它應該擔心被告,而3M又為什麼沒去告它?這還蠻有趣的!
US8,694,040
Title : Remotely configurable wireless intercom system for an establishment
Filing Date : 2011.8.22.
Issue Date : 2014.4.8.
Abstract :
Systems and methods associated with an intercom system for a drive-through, quick service restaurant facility is disclosed. Generally, a plurality of headsets is configured for communication with a base station. A speaker is associated with the drive-through facility is configured to be located near a menu board, and is configured for communication with the base station. A microphone is also configured to be located near the menu board and configured for communication with the base station. A plurality of parameters control the configuration of the intercom system, and the base station is connectable to a wide area communication network to enable remote adjustment of the plurality of parameters.
2014年4月18日 星期五
RIM vs. Typo
RIM認為Typo生產製造與銷售的Typo iPhone keyboard case侵害其US 7,629,964、US 8,162,552、US
D685,775號專利,於2014.1.3.在California Northern District
Court提起訴訟,2014.3.28.法院同意發初步禁售令,禁止Typo生產的iPhone手機附加鍵盤停止銷售。
2014年4月17日 星期四
Turbo Style Products vs. Amazon
一般人都認為高科技產業才有專利戰,今天來看一個好玩的訴訟,看到題目可能會懷疑Amazon跟賣車子零配件的廠商有什麼關係?
Turbo Style Products在2014.2.20.向Utah District Court控告Amazon所銷售的產品害其USD672,917和US D675,776號專利,這二個專利的標的都是像假睫毛一樣的東西,可以貼在車子的頭燈上做造形。
Turbo Style曾在2013.9.30.和2013.10.29.分別寄送警示函要求Amazon下架侵權產品,但沒有進一步結果。因此認為Amazon的銷售行為構成直接侵權和輔助侵權。
2014年4月16日 星期三
WP考慮不收權利金
報載Microsoft為搶占Windows
Phone(WP)的市場占有率,打算不收權利金,希望藉此提高其在智慧型的市占。
目前智慧型手機所採用的OS市占率,以Android約74%最高,其次iOS約是18%~20%,而Microsoft的WP僅約占3%,市場上的競爭者還有Sailfish OS、Ubuntu、Firefox、Tizen等,這些新興平台皆以免費與開放為號召,讓Microsoft不得不採取免費策略,至於以後市占率上升後,會不會再收權利金,大家就拭目以待吧!
目前智慧型手機所採用的OS市占率,以Android約74%最高,其次iOS約是18%~20%,而Microsoft的WP僅約占3%,市場上的競爭者還有Sailfish OS、Ubuntu、Firefox、Tizen等,這些新興平台皆以免費與開放為號召,讓Microsoft不得不採取免費策略,至於以後市占率上升後,會不會再收權利金,大家就拭目以待吧!
2014年4月15日 星期二
Cisco與Innovatio IP和解
Innovatio IP
Ventures公司自2011年從Broadcom購入Wi-Fi專利後,立即積極主張專利權,向終端用戶發出14000份email,要求每家用戶端需付出US2000元的權利金。
由於Innovatio IP Ventures公司提出專利屬於SEP,理應遵守FRAND規範以公平合理無歧視原則進行授權,於是,Cisco將其視為一種敲詐勒索,以違反RICO法案提告。法院於2013.10.4.駁回RICO指控,但同意Cisco要求Innovatio須以FRAND方式授權SEPs專利,判定本案Wi-Fi 802.11晶片之19個標準專利組合授權金:每個wifi 晶片US9.56分,不到0.1美元。
最後,Cisco於2014.2.21.與Innovatio IP Ventures LLC達成Wi-Fi和解,同意支付US270萬元,相當於以每個Wi-Fi終端節點US3.2分計算。
由於Innovatio IP Ventures公司提出專利屬於SEP,理應遵守FRAND規範以公平合理無歧視原則進行授權,於是,Cisco將其視為一種敲詐勒索,以違反RICO法案提告。法院於2013.10.4.駁回RICO指控,但同意Cisco要求Innovatio須以FRAND方式授權SEPs專利,判定本案Wi-Fi 802.11晶片之19個標準專利組合授權金:每個wifi 晶片US9.56分,不到0.1美元。
最後,Cisco於2014.2.21.與Innovatio IP Ventures LLC達成Wi-Fi和解,同意支付US270萬元,相當於以每個Wi-Fi終端節點US3.2分計算。
2014年4月14日 星期一
職務上發明之認定
某甲任職某公司總經理期間,由該公司繪圖工程師協助繪圖申請專利,並將該專利授權該公司使用。事後,公司主張該專利為職務上發明。
專利法規定:職務上的發明,其專利權屬雇用人,非職務上的發明,其專利權屬受雇人,但受雇人需將過程告知雇用人,雇用人對其過程有異議,需於6個月內提出。
公司的說法
1.某甲在受雇期間就其職務上完成之專利,竟私自申請與取得系爭臺灣專利。系爭專利屬於職務上完成之新型專利,應歸屬於該公司。
2.該公司員工僅逾10位,並無研發部門,總經理非僅負責管理職務,還包括客戶開發、產品之開發等工作。
3.縱使系爭專利非職務上創作,然系爭專利係利用公司之繪圖工程師繪製完成,且系爭專利模型之完成、模具之開模、專利費用之聲請等費用,均由公司負擔,是系爭專利乃利用公司資源所完成。
總經理的說法
1.總經理職務並未從事參與或執行產品開發、生產研發等工作,職務內容依民法及一般社會通念,僅為經營管理公司事務,不包含研發工作。
2.總經理均領固定薪水,其結構並無針對研發專利技術約定對價或相當報酬,顯見其職務內容不包括研發工作,所為之研發創作,並非履行其工作契約上之義務,即非職務上之發明,則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即不屬於雇用人。
3.繪圖工程師協助繪圖,僅為專利申請行政程序所需之文件,如同專利事務所為客戶繪圖角色,並非研發過程。
4.研發過程者,應指以智力創造、反覆試驗之過程,專利說明書之繪製僅是將創作成果之手繪圖形,以符合專利申請所需之電腦圖形,屬單純之繪圖,並非研發創作過程。
5.製作模型及生產模具,係為生產系爭專利之產品所為之生產準備工作,屬生產製造流程之部分,其與專利之研發創作無關,因此,某甲在研發創作系爭專利之過程,並未使用公司之資源。
6.專利申請過程中,公司都知道並支付申請所需各項規費,核准後所領取之專利證書即懸掛在公司。係自始知悉,並同意系爭專利之專利申請權人及專利權人為某甲。公司於申請系爭專利時,未為反對之意思表示,甚至同意其為專利權人,亦未主張權利,而於取得系爭專利權後已有相當期間,始主張專利內容為職務上之創作,純係雙方交惡後挾怨報復所為。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申請新型專利,由專利申請權人備具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之。故圖式為新型專利文件之一部,並非新型專利所表徵之技術特徵。
2.繪圖工程師之工作主要是繪製工程上之事務及產品開發繪圖。專利說明書之繪圖,僅為專利申請行政程序所需之文件,如同專利事務代理客戶申請專利,為其繪圖之角色,並非研發過程。
3.研發過程者,應指以智力創造、 反覆試驗之過程,專利說明書之繪製,僅是將創作成果之手繪圖形,以符合專利申請所需之電腦圖形,屬單純之繪圖,並非研發創作過程。且製作模型及生產模具,係為生產系爭專利之產品所為之生產準備工作,屬生產製造流程部分,
其與專利之研發創作無關。
4.公司設有業務部、廠務及設計部,設計部應屬研發之部門,而總經理固有從事工程協助及開發產品之製作,然不得就此遽認總經理專司技術研發。
專利法規定:職務上的發明,其專利權屬雇用人,非職務上的發明,其專利權屬受雇人,但受雇人需將過程告知雇用人,雇用人對其過程有異議,需於6個月內提出。
公司的說法
1.某甲在受雇期間就其職務上完成之專利,竟私自申請與取得系爭臺灣專利。系爭專利屬於職務上完成之新型專利,應歸屬於該公司。
2.該公司員工僅逾10位,並無研發部門,總經理非僅負責管理職務,還包括客戶開發、產品之開發等工作。
3.縱使系爭專利非職務上創作,然系爭專利係利用公司之繪圖工程師繪製完成,且系爭專利模型之完成、模具之開模、專利費用之聲請等費用,均由公司負擔,是系爭專利乃利用公司資源所完成。
總經理的說法
1.總經理職務並未從事參與或執行產品開發、生產研發等工作,職務內容依民法及一般社會通念,僅為經營管理公司事務,不包含研發工作。
2.總經理均領固定薪水,其結構並無針對研發專利技術約定對價或相當報酬,顯見其職務內容不包括研發工作,所為之研發創作,並非履行其工作契約上之義務,即非職務上之發明,則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即不屬於雇用人。
3.繪圖工程師協助繪圖,僅為專利申請行政程序所需之文件,如同專利事務所為客戶繪圖角色,並非研發過程。
4.研發過程者,應指以智力創造、反覆試驗之過程,專利說明書之繪製僅是將創作成果之手繪圖形,以符合專利申請所需之電腦圖形,屬單純之繪圖,並非研發創作過程。
5.製作模型及生產模具,係為生產系爭專利之產品所為之生產準備工作,屬生產製造流程之部分,其與專利之研發創作無關,因此,某甲在研發創作系爭專利之過程,並未使用公司之資源。
6.專利申請過程中,公司都知道並支付申請所需各項規費,核准後所領取之專利證書即懸掛在公司。係自始知悉,並同意系爭專利之專利申請權人及專利權人為某甲。公司於申請系爭專利時,未為反對之意思表示,甚至同意其為專利權人,亦未主張權利,而於取得系爭專利權後已有相當期間,始主張專利內容為職務上之創作,純係雙方交惡後挾怨報復所為。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申請新型專利,由專利申請權人備具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之。故圖式為新型專利文件之一部,並非新型專利所表徵之技術特徵。
2.繪圖工程師之工作主要是繪製工程上之事務及產品開發繪圖。專利說明書之繪圖,僅為專利申請行政程序所需之文件,如同專利事務代理客戶申請專利,為其繪圖之角色,並非研發過程。
3.研發過程者,應指以智力創造、 反覆試驗之過程,專利說明書之繪製,僅是將創作成果之手繪圖形,以符合專利申請所需之電腦圖形,屬單純之繪圖,並非研發創作過程。且製作模型及生產模具,係為生產系爭專利之產品所為之生產準備工作,屬生產製造流程部分,
其與專利之研發創作無關。
4.公司設有業務部、廠務及設計部,設計部應屬研發之部門,而總經理固有從事工程協助及開發產品之製作,然不得就此遽認總經理專司技術研發。
2014年4月11日 星期五
演講的著作權
我們常常在外聽演講,但是,可以將演講內容錄音後放在網路上跟好朋友分享嗎?
依據著作權法第3條規定,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為語文著作,演講則是以口述方式將自己之思想予以表達,如果具有一定之創作性,就具有著作權,享有語文著作的公開口述權。
擅自將演講內容全程錄音,就涉及語文著作之重製,而若再將錄音檔放在網路上與他人共享,則涉及語文著作之重製及公開傳輸,這二種行為皆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後,始得為之,如果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就是侵害著作權的行為。
依據著作權法第3條規定,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為語文著作,演講則是以口述方式將自己之思想予以表達,如果具有一定之創作性,就具有著作權,享有語文著作的公開口述權。
擅自將演講內容全程錄音,就涉及語文著作之重製,而若再將錄音檔放在網路上與他人共享,則涉及語文著作之重製及公開傳輸,這二種行為皆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後,始得為之,如果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就是侵害著作權的行為。
2014年4月10日 星期四
claim修正的範圍
專利法規定申請專利範圍的修正,不可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且修正時只能做:請求項之刪除、申請專利範圍縮減、誤記訂正、不明瞭記載釋明。
但是,如果申請人在縮減申請專利範圍時,沒有擴大原申請專利範圍,卻變更權利範圍怎麼辦?
在智慧財產法院判決中,法官認為:
1.申請減縮發明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不得超出申請時原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亦不得實質擴大或變更原申請專利範圍。若非更正前申請專利範圍所載技術特徵之下位概念技術特徵或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將導致實質變更申請專利範圍。
2.若將原申請專利範圍未記載但發明說明書已揭露之技術特徵引進於原申請專利範圍內,形式上雖是以增加條件以進一步限定,然其附加已改變原來的功能,屬實質改變原申請專利範圍,不符專利法規定。
參考資料
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行專訴字第73號行政判決
但是,如果申請人在縮減申請專利範圍時,沒有擴大原申請專利範圍,卻變更權利範圍怎麼辦?
在智慧財產法院判決中,法官認為:
1.申請減縮發明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不得超出申請時原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亦不得實質擴大或變更原申請專利範圍。若非更正前申請專利範圍所載技術特徵之下位概念技術特徵或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將導致實質變更申請專利範圍。
2.若將原申請專利範圍未記載但發明說明書已揭露之技術特徵引進於原申請專利範圍內,形式上雖是以增加條件以進一步限定,然其附加已改變原來的功能,屬實質改變原申請專利範圍,不符專利法規定。
參考資料
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行專訴字第73號行政判決
2014年4月9日 星期三
USPTO對改善創新環境的措施
USPTO為配合Obama在2014.2.20.所宣布的鼓勵創新與強化專利制度的品質及易用性政策,提出了項措施回應,包括:
1.專利權歸屬(attributable patent ownership)
要求專利權人及申請人定期向USPTO提供實質利益關係人的相關資訊。
2.專利申請範圍之清晰度(Clarity in Patent Claims)
專利範圍的定義明確,且能充分揭露資訊,有利於他人日後避免進行耗費成本且非必要的訴訟。
3.強化下游使用者(Empowering Downstream Users)
為避免無辜的零售商、消費者以及小型企業被指控侵犯專利權並要求金錢賠償,USPTO建置了一個線上資訊工具箱,提供零售商、消費者及小型企業公平的競爭環境,並教育其如何保護自身的權利、選擇及可利用的資源。
4.擴大宣傳並集中相關的研究(Expanded Outreach and Focused Study)
USPTO將透過所主辦高科技專利議題的協商會議,持續與利害關係人建立並維持良好關係。並擴大現有的愛迪生訪問學者計畫(the Thomas Alva Edison Visiting Scholars Program),延攬傑出的學術專家,提供給大眾與訴訟相關、更完整的資料與研究結果。
5.透過群眾協助蒐集先前技術資訊(Crowdsourcing Prior Art)
為了挖掘難以獲取的先前技術資訊,USPTO將尋求群眾協助及運用第三方資源,以取得相關資訊,進行專利審查。
6.更多健全的技術訓練及專業知識( More Robust Technical Training and Expertise)
公開徵求各領域的產業界及學界人士,自願協助提供相關的、技術性的訓練及專業知識給專利審查人員。
7.提供專利申請及訴訟過程中的財務與法律協助(Patent Pro Bono and Pro Se Assistance)
為了扶持財務資源匱乏的獨立發明人與小型企業,預計要將美國發明法案(America Invents Act)的公益財務協助計畫擴大到全美各地,並邀請專利代理人參與這項計畫。
參考網站:
http://www.uspto.gov/patents/init_events/executive_actions.jsp
1.專利權歸屬(attributable patent ownership)
要求專利權人及申請人定期向USPTO提供實質利益關係人的相關資訊。
2.專利申請範圍之清晰度(Clarity in Patent Claims)
專利範圍的定義明確,且能充分揭露資訊,有利於他人日後避免進行耗費成本且非必要的訴訟。
3.強化下游使用者(Empowering Downstream Users)
為避免無辜的零售商、消費者以及小型企業被指控侵犯專利權並要求金錢賠償,USPTO建置了一個線上資訊工具箱,提供零售商、消費者及小型企業公平的競爭環境,並教育其如何保護自身的權利、選擇及可利用的資源。
4.擴大宣傳並集中相關的研究(Expanded Outreach and Focused Study)
USPTO將透過所主辦高科技專利議題的協商會議,持續與利害關係人建立並維持良好關係。並擴大現有的愛迪生訪問學者計畫(the Thomas Alva Edison Visiting Scholars Program),延攬傑出的學術專家,提供給大眾與訴訟相關、更完整的資料與研究結果。
5.透過群眾協助蒐集先前技術資訊(Crowdsourcing Prior Art)
為了挖掘難以獲取的先前技術資訊,USPTO將尋求群眾協助及運用第三方資源,以取得相關資訊,進行專利審查。
6.更多健全的技術訓練及專業知識( More Robust Technical Training and Expertise)
公開徵求各領域的產業界及學界人士,自願協助提供相關的、技術性的訓練及專業知識給專利審查人員。
7.提供專利申請及訴訟過程中的財務與法律協助(Patent Pro Bono and Pro Se Assistance)
為了扶持財務資源匱乏的獨立發明人與小型企業,預計要將美國發明法案(America Invents Act)的公益財務協助計畫擴大到全美各地,並邀請專利代理人參與這項計畫。
參考網站:
http://www.uspto.gov/patents/init_events/executive_actions.jsp
2014年4月8日 星期二
海關查扣侵害專利權物實施辦法
由經濟部與財政部會銜發布的海關查扣侵害專利權物實施辦法,配合專利法增訂邊境保護措施的條文,於2014.3.24.施行。該辦法重點如下:
1.應以書面向貨物進口地海關申請。
2.應備權利證明文件,其中新型專利權應檢附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且必須檢附侵權分析報告及提供:進口人、統一編號、報單號碼、貨名、型號、規格、可能進口日期或運輸工具等資料,以足供海關辨認查扣標的物。
3.申請人應提供相當於海關核估進口物完稅價格之保證金作為擔保,並應於查扣後12天之內提起侵權訴訟,而被查扣人可以提供2倍的保證金,經海關取具代表性貨樣後,予以放行。
4.海關在實施查扣前,得通知申請人予以協助,查扣後,雙方當事人也可以向海關申請檢視查扣物,但不能有損害查扣物機密資料的保護。
5.當事人申請返還保證金應檢附確定勝訴判決書或達成和解書等文件影本。
1.應以書面向貨物進口地海關申請。
2.應備權利證明文件,其中新型專利權應檢附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且必須檢附侵權分析報告及提供:進口人、統一編號、報單號碼、貨名、型號、規格、可能進口日期或運輸工具等資料,以足供海關辨認查扣標的物。
3.申請人應提供相當於海關核估進口物完稅價格之保證金作為擔保,並應於查扣後12天之內提起侵權訴訟,而被查扣人可以提供2倍的保證金,經海關取具代表性貨樣後,予以放行。
4.海關在實施查扣前,得通知申請人予以協助,查扣後,雙方當事人也可以向海關申請檢視查扣物,但不能有損害查扣物機密資料的保護。
5.當事人申請返還保證金應檢附確定勝訴判決書或達成和解書等文件影本。
2014年4月7日 星期一
廣播電台利用集管團體管理著作資訊系統
著作的授權是件很麻煩、瑣碎的事,因此,著作權法中有所謂的著作權集管團體的機制,協助雙方進行授權。
著作權集管團體是由著作權人所組成的團體,其任務是替著作權人管理著作財產權,向利用人授權並收取使用報酬費用。
我國目前經智慧局許可設立的有3家音樂著作集管團體:社團法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MCAT)、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TMCS)),2家錄音著作集管團體: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社團法人中華有聲出版錄音著作權管理協會(RPAT))。利用人有公開演出、公開播送、公開傳輸音樂著作或錄音著作的行為,都需要洽詢集管團體取得授權。
為避免廣播電臺業者認為電臺利用到集管團體所管理之著作數量極低,與其所支付之高額授權金額不成比例,亦有重複付費之問題,因此,智慧局建置集管團體管理著作之資訊系統,供廣播電臺上傳所播放的音樂使用清單,可簡易地利用系統功能進行清單的查詢、比對,清楚了解各廣播電臺實際利用各團體的音樂數量,以作為未來支付集管團體公平合理著作權權利金的客觀參考依據。
有需要的業者可逕上該系統網站:http://tipo.ltc.tw/Music/User
著作權集管團體是由著作權人所組成的團體,其任務是替著作權人管理著作財產權,向利用人授權並收取使用報酬費用。
我國目前經智慧局許可設立的有3家音樂著作集管團體:社團法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MCAT)、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TMCS)),2家錄音著作集管團體: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社團法人中華有聲出版錄音著作權管理協會(RPAT))。利用人有公開演出、公開播送、公開傳輸音樂著作或錄音著作的行為,都需要洽詢集管團體取得授權。
為避免廣播電臺業者認為電臺利用到集管團體所管理之著作數量極低,與其所支付之高額授權金額不成比例,亦有重複付費之問題,因此,智慧局建置集管團體管理著作之資訊系統,供廣播電臺上傳所播放的音樂使用清單,可簡易地利用系統功能進行清單的查詢、比對,清楚了解各廣播電臺實際利用各團體的音樂數量,以作為未來支付集管團體公平合理著作權權利金的客觀參考依據。
有需要的業者可逕上該系統網站:http://tipo.ltc.tw/Music/User
2014年4月3日 星期四
聯想購買行動通訊專利
聯想繼購併Motorola mobility後,又花了US1億元購買Unwired
Planet的一系列專利組合,包括3G和LTE行動專利及其他重要的行動通訊專利。
同時,聯想將獲得Unwired Planet智慧財產權組合的多年期授權,涵蓋行動設備標準基本專利、安裝啟用專利和應用層面技術等多個領域。
Smart的看法
從聯想這一連串的舉動看來,他已在布局行動通訊的市場,買Motorola mobility進入了智慧型手機的市場,並獲得約2000個專利,這次又買了一系列的3G、4G專利,未來他的動向值得持續關注。
同時,聯想將獲得Unwired Planet智慧財產權組合的多年期授權,涵蓋行動設備標準基本專利、安裝啟用專利和應用層面技術等多個領域。
Smart的看法
從聯想這一連串的舉動看來,他已在布局行動通訊的市場,買Motorola mobility進入了智慧型手機的市場,並獲得約2000個專利,這次又買了一系列的3G、4G專利,未來他的動向值得持續關注。
2014年4月2日 星期三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代碼修正
為配合2013.6.13.生效施行之專利法第32條,智慧局修改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比對結果代碼6之意義。
除專利法第32條第1項所規定的一案兩請情形外,審查人員未發現其他先前技術文獻足以否定請求項之新穎性、進步性、擬制喪失新穎性或先申請原則等要件時,應於新型專利技術報告賦予比對結果代碼6。
除專利法第32條第1項所規定的一案兩請情形外,審查人員未發現其他先前技術文獻足以否定請求項之新穎性、進步性、擬制喪失新穎性或先申請原則等要件時,應於新型專利技術報告賦予比對結果代碼6。
2014年3月31日 星期一
103年智慧財產人員能力認證考試即將報名
今年的智慧財產人員能力認證考試,將自2014.4.15.至2014.6.16.受理報名,2014.7.26.至2014.7.27.辦理考試。
本年度智慧財產人員能力認證考試將持續辦理A.專利技術工程類、B.專利程序控管類及C.專利檢索分析與加值運用類等3類考試。
相關資料請見:http://www.tipa.org.tw/certify_1
本年度智慧財產人員能力認證考試將持續辦理A.專利技術工程類、B.專利程序控管類及C.專利檢索分析與加值運用類等3類考試。
相關資料請見:http://www.tipa.org.tw/certify_1
2014年3月28日 星期五
海關查扣侵害專利權物實施辦法自2014.3.24.實施
立法院在2014.1.通過專利法增訂邊境保護措施的條文,經行政院核定自2014.3.24.施行,配套的海關查扣侵害專利權物實施辦法亦由經濟部與財政部會銜於同日發布施行。
未來專利權人對進口貨物,如果認為有侵害自身的專利權,只要提供可以讓海關辨認出要查扣的貨物的資料,就可以向海關申請查扣,不准貨物進口,以及時獲得保障,事後再向法院提起訴訟。
未來專利權人對進口貨物,如果認為有侵害自身的專利權,只要提供可以讓海關辨認出要查扣的貨物的資料,就可以向海關申請查扣,不准貨物進口,以及時獲得保障,事後再向法院提起訴訟。
2014年3月27日 星期四
Google與Viacom侵權案和解
Viacom以Google旗下影片分享網站YouTube包含未經該公司授權的逾10萬支影片,經要求刪除未果,而於2007.3.控告YouTube及Google大量侵權,並求償US10億元。纏訟7年的侵權官司,雙方於2014.3.18.宣佈以和解落幕。
2014年3月26日 星期三
百度文庫侵害著作權
網路書籍分享的著作權爭議,從Google開始就一直發生,百度文庫也遭北京中青文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控告侵害著作權,並索賠313萬RMB。
原告的說法
該公司享有考拉小巫的英語學習日記——寫給為夢想而奮鬥的人、高效能人士的七個習慣、現在發現你的優勢這三本書的專有出版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百度文庫未經許可擅自發布這三本書的電子版,供公眾查閱下載,該行為侵犯了著作權。
百度的說法
原告不享有涉案三本書的網絡信息傳播權,並且,書籍是網友自行上傳的,百度並沒有主動提供涉案作品,也不存在幫助侵權的行為。
法院的判決
1.現有證據只能證明原告取得考拉小巫的英語學習日記——寫給為夢想而奮鬥的人一書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專有使用權,所以在此案中,原告只能就這一本書主張權利。
2.百度文庫屬于信息存儲空間,涉案書籍由網絡用戶上傳,所以百度沒有直接侵權的行為。但是,百度對于涉案書籍在百度文庫中的使用和傳播情況沒有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也沒有建立起足夠有效的著作權保護機制,因此,構成幫助侵權。
3.因此,認為百度構成幫助侵權,判決應賠償原告40萬元RMB。
原告的說法
該公司享有考拉小巫的英語學習日記——寫給為夢想而奮鬥的人、高效能人士的七個習慣、現在發現你的優勢這三本書的專有出版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百度文庫未經許可擅自發布這三本書的電子版,供公眾查閱下載,該行為侵犯了著作權。
百度的說法
原告不享有涉案三本書的網絡信息傳播權,並且,書籍是網友自行上傳的,百度並沒有主動提供涉案作品,也不存在幫助侵權的行為。
法院的判決
1.現有證據只能證明原告取得考拉小巫的英語學習日記——寫給為夢想而奮鬥的人一書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專有使用權,所以在此案中,原告只能就這一本書主張權利。
2.百度文庫屬于信息存儲空間,涉案書籍由網絡用戶上傳,所以百度沒有直接侵權的行為。但是,百度對于涉案書籍在百度文庫中的使用和傳播情況沒有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也沒有建立起足夠有效的著作權保護機制,因此,構成幫助侵權。
3.因此,認為百度構成幫助侵權,判決應賠償原告40萬元RMB。
2014年3月25日 星期二
NPE也可以取得SEP禁制令
Vringo向德國曼海姆地方法院控告中興通訊部分軟體無線電(SDR)基地台侵害其EP1186119號專利,2013.12.17.地方法院判決中興電訊侵害專利,並禁止其銷售該產品。
中興電訊上訴後,2014.2.24.上訴法院駁回中興通訊的暫緩禁售令。
由本案的發展顯示:原告對SEP,以Orange-Book-Standard抗辯,也是有可能拿到禁制令。SEPs專利權人如果以FRAND原則提供授權合約給被告,但是被授權者未善盡協商責任,即使是NPE,仍然可能獲得禁制令。
中興電訊上訴後,2014.2.24.上訴法院駁回中興通訊的暫緩禁售令。
由本案的發展顯示:原告對SEP,以Orange-Book-Standard抗辯,也是有可能拿到禁制令。SEPs專利權人如果以FRAND原則提供授權合約給被告,但是被授權者未善盡協商責任,即使是NPE,仍然可能獲得禁制令。
2014年3月24日 星期一
ITC終判HTC未侵害Flashpoint專利
FlashPoint Technology,
Inc.於2012.5.25.在ITC控告HTC、Huawei等公司侵害其4件專利案,ITC在2013.9.30.ITC初判認為HTC等侵害FlashPoint的US6222538號專利,ITC於2014.3.14.做出終判,HTC未侵害FlashPoint任何專利。
系爭專利
US6,504,575
US6,222,538
US6,400,471
US6,223,190
系爭專利
US6,504,575
US6,222,538
US6,400,471
US6,223,190
2014年3月21日 星期五
日本面板業的整合
台灣的面板業面對日本、韓國的競爭,一直被稱為慘業,日本的三大面板廠商Sony、Toshiba及Hitachi於2011.8.31.簽訂協議,宣布合併中小尺寸液晶面板事業,並於2012年Q1成立JDI(Japan
Display Inc)。
JDI成立初期由日本官民共同基金「日本產業革新機構(Innovation Network Corp. of Japan,INCJ)」入股並取得70%股權,剩餘30%股權則由Sony等3家公司各持有10%。目前由野村、摩根士丹利、高盛集團、美國銀行、德意志銀行與瑞士銀行集團協助處理IPO,預計2014.3.19.在東京上市。
Smart的看法
台灣的面板產業曾經是風光一時的兩兆雙星產業,如今面臨日、韓的競爭,光環不再,而日本與韓國都傾全國之力在扶持,我們面臨的困境可能更嚴峻。日本藉由政府基金之力協助產業,在適當時機再退出的模式,在我國這種政治氛圍下,可能很難有所突破,大家加油吧!
JDI成立初期由日本官民共同基金「日本產業革新機構(Innovation Network Corp. of Japan,INCJ)」入股並取得70%股權,剩餘30%股權則由Sony等3家公司各持有10%。目前由野村、摩根士丹利、高盛集團、美國銀行、德意志銀行與瑞士銀行集團協助處理IPO,預計2014.3.19.在東京上市。
Smart的看法
台灣的面板產業曾經是風光一時的兩兆雙星產業,如今面臨日、韓的競爭,光環不再,而日本與韓國都傾全國之力在扶持,我們面臨的困境可能更嚴峻。日本藉由政府基金之力協助產業,在適當時機再退出的模式,在我國這種政治氛圍下,可能很難有所突破,大家加油吧!
2014年3月20日 星期四
Apple vs. Samsung
Apple與Samsung自2011.4.15.開啟專利戰以來,烽火遍及全世界,雙方互有輸贏,第一個互告案的審判結果2014.3.7.終於出爐,加州北區地方法院判決Samsung需賠償Apple
US9.3億元。
但是,Apple要求Samsung侵權產品禁止在美國銷售的請求,則因Apple 並未確立自己尋求永久禁制令的權限,而遭法院駁回,所以,Samsung仍可在美國繼續銷售其手機與平板電腦。
但是,Apple要求Samsung侵權產品禁止在美國銷售的請求,則因Apple 並未確立自己尋求永久禁制令的權限,而遭法院駁回,所以,Samsung仍可在美國繼續銷售其手機與平板電腦。
2014年3月19日 星期三
Twitter買IBM 900件專利
Twitter因為IBM的3件專利談判,雙方於2014.2.達成專利交易協議,Twitter以US3600萬元買下IBM的900件專利,平均每件專利US4萬元。
Smart的看法
IBM果然是專利的軍火庫,武器種類繁多,什麼都可以賣,這也說明了:專利真是個賺錢的武器,近年來,像Twitter這樣的社群網站公司紛紛興起,但是,他們的共同點就是缺少專利,所以,禁不起人家告,這次Twitter也是只有3件專利就讓他乖乖掏錢了,我們在研發階段,真不能忽視了專利!
Smart的看法
IBM果然是專利的軍火庫,武器種類繁多,什麼都可以賣,這也說明了:專利真是個賺錢的武器,近年來,像Twitter這樣的社群網站公司紛紛興起,但是,他們的共同點就是缺少專利,所以,禁不起人家告,這次Twitter也是只有3件專利就讓他乖乖掏錢了,我們在研發階段,真不能忽視了專利!
2014年3月17日 星期一
販賣之要約如何定義
專利權的範圍包括: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什麼是為販賣之邀約呢?在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民專訴字第41號民事判決中,法官認為販賣之邀約適用範圍如下:
1.所謂「為販賣之要約」(offering for sale),除為販賣要約行為外,亦包括意圖銷售專利產品之行為,然不包括提供授權或出租之行為,故應採廣義或擴張解釋,包含要約及要約之誘引,行為人明確表示其販賣意思者即屬之,如於物品上標示售價並陳列、於網路、報章雜誌或其他傳播媒體為廣告等;另為販賣而為價目表之寄送、廣告、陳列、展示,均屬之。至是否為公開之販賣要約、是以口頭或書面為之、是否已經有專利物品製造完成、專利物品是否為販賣要約之人或第三人所製造,均非所問。
2.目的在擴大對權利人之保護,使專利權人能及早對欲從事侵權之行為人採取行動,在其準備與他人訂立契約階段,即可防止其干擾專利排他權之行使,故採廣義或擴張之解釋。準此,專利法關於「販賣之要約」之解釋,應著重於能否擴大及完善發明之保護,民法區別「要約」或「要約之引誘」之立法考量並非重點,解釋上自不宜逕採民法之判斷標準,此亦係立法者在立法修正理由中特別指明專利法上「販賣之要約」之意涵源自TRIPS第28條規範之原因所在。
3.被告在網路刊登系爭產品二廣告之行為,係意圖銷售侵害系爭專利產品之行為,依TRIPS第28條規定已屬「為販賣之要約」,自亦屬我國專利法所規定之「為販賣之要約」,構成專利侵害。
參考資料
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民專訴字第41號民事判決
1.所謂「為販賣之要約」(offering for sale),除為販賣要約行為外,亦包括意圖銷售專利產品之行為,然不包括提供授權或出租之行為,故應採廣義或擴張解釋,包含要約及要約之誘引,行為人明確表示其販賣意思者即屬之,如於物品上標示售價並陳列、於網路、報章雜誌或其他傳播媒體為廣告等;另為販賣而為價目表之寄送、廣告、陳列、展示,均屬之。至是否為公開之販賣要約、是以口頭或書面為之、是否已經有專利物品製造完成、專利物品是否為販賣要約之人或第三人所製造,均非所問。
2.目的在擴大對權利人之保護,使專利權人能及早對欲從事侵權之行為人採取行動,在其準備與他人訂立契約階段,即可防止其干擾專利排他權之行使,故採廣義或擴張之解釋。準此,專利法關於「販賣之要約」之解釋,應著重於能否擴大及完善發明之保護,民法區別「要約」或「要約之引誘」之立法考量並非重點,解釋上自不宜逕採民法之判斷標準,此亦係立法者在立法修正理由中特別指明專利法上「販賣之要約」之意涵源自TRIPS第28條規範之原因所在。
3.被告在網路刊登系爭產品二廣告之行為,係意圖銷售侵害系爭專利產品之行為,依TRIPS第28條規定已屬「為販賣之要約」,自亦屬我國專利法所規定之「為販賣之要約」,構成專利侵害。
參考資料
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民專訴字第41號民事判決
2014年3月14日 星期五
streaming不侵害著作權
由於網路愈來愈多的網站,提供網友用streaming方式觀賞影片,網友在家觀賞如youtube之類streaming影片,是否會侵害著作權呢?
根據智慧局的解釋:
1.該視聽網站提供影片供網友線上觀賞,已構成對著作利用的重製與公開傳輸等行為,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如未取得同意或授權,該網站之經營者(即實際重製、公開傳輸之行為人),須負相關之民、刑事責任。
2.如該視聽網站係提供非法影片供網友觀賞,而網友只是單純觀賞,並未再將該影片以下載、公開傳輸方式傳輸(例如使用P2P軟體),依著作權法第22條第3項與第4項規定,屬技術操作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不涉及侵害重製權之問題。
Smart的看法
雖然智慧局認為網友利用streaming方法觀賞影片的行為,只要未下載、重製即無侵害著作權,不過網友還是要注意所觀賞的影片是否有著作權問題,因為智慧局的說法是行政部門的解釋,未來司法機關同不同意這個說法又是另一回事了!
根據智慧局的解釋:
1.該視聽網站提供影片供網友線上觀賞,已構成對著作利用的重製與公開傳輸等行為,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如未取得同意或授權,該網站之經營者(即實際重製、公開傳輸之行為人),須負相關之民、刑事責任。
2.如該視聽網站係提供非法影片供網友觀賞,而網友只是單純觀賞,並未再將該影片以下載、公開傳輸方式傳輸(例如使用P2P軟體),依著作權法第22條第3項與第4項規定,屬技術操作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不涉及侵害重製權之問題。
Smart的看法
雖然智慧局認為網友利用streaming方法觀賞影片的行為,只要未下載、重製即無侵害著作權,不過網友還是要注意所觀賞的影片是否有著作權問題,因為智慧局的說法是行政部門的解釋,未來司法機關同不同意這個說法又是另一回事了!
2014年3月13日 星期四
新穎性與先前技術的關連
申請前6個月內已完成開發並開始生產,可否主張優惠期?
有關主張優惠期,專利法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因研究、實驗目的、因陳列於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展覽會、非出於申請人本意而洩漏之發明,且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者,可視為未喪失新穎性。
至於申請前已完成開發並開始生產,在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行專訴字第77號行政判決中認為:已足使申請之系爭專利於申請日前呈現不特定第三人得以瞭解其內容之公開狀態,非屬優惠期規範的例外範圍。
而且專利法規定用以比對新穎性與進步性之先前技術,法院也認為凡是申請前的公開資料均屬之,即便是申請前一日,仍為有效之先前技術文獻,與申請之專利是否果已參考該先前技術文獻無關。
參考資料
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行專訴字第77號行政判決
有關主張優惠期,專利法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因研究、實驗目的、因陳列於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展覽會、非出於申請人本意而洩漏之發明,且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者,可視為未喪失新穎性。
至於申請前已完成開發並開始生產,在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行專訴字第77號行政判決中認為:已足使申請之系爭專利於申請日前呈現不特定第三人得以瞭解其內容之公開狀態,非屬優惠期規範的例外範圍。
而且專利法規定用以比對新穎性與進步性之先前技術,法院也認為凡是申請前的公開資料均屬之,即便是申請前一日,仍為有效之先前技術文獻,與申請之專利是否果已參考該先前技術文獻無關。
參考資料
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行專訴字第77號行政判決
2014年3月12日 星期三
Windows 8.1的授權金可能降
由於Google長期以免費開放Android平台給OEM廠,同時吸引APP軟體業者進駐,有效提高了Android的市佔率。
根據Bloomberg的報導,Microsoft為了挽回頽勢,準備將Windows 8.1個人電腦作業系統的授權價格調降70%,由原來的US50元降至US15元,好讓低價電腦及平板電腦製造商能推出更具吸引力的產品,來對抗搭載Google作業系統的眾多平價電腦產品。
根據Bloomberg的報導,Microsoft為了挽回頽勢,準備將Windows 8.1個人電腦作業系統的授權價格調降70%,由原來的US50元降至US15元,好讓低價電腦及平板電腦製造商能推出更具吸引力的產品,來對抗搭載Google作業系統的眾多平價電腦產品。
2014年3月11日 星期二
A4WP 與 PMA 結盟
無線充電是未來的趨勢,根據IHS的調查,全球無線充電接收器及發送器市場,可望從
2013年的2500萬個成長到2023年的17億個。目前全球還沒有統一的標準,而是三個聯盟在角逐,呇有支持的廠商。
WPC (Wireless Power Consortium)
WPC成立於2008年底,最早期的會員有Philiphs、TI、 Olympus 、Sanyo、Logitech、National Semiconductor等業者。其Qi規格需要電子裝置無時無刻對好位置並緊貼無線充電板,但現在具有磁感應、充電墊或短距磁諧振 (1.5 公分以內 ) 三種形式。目前高達 200 家成員,包括 HTC 、 LG 、 Nokia 、 Sony 、Samsung、Philiphs、SonyEricsson、Best Buy等等主要電子裝置大廠,以及 Verizon Wireless 等。
PMA (Power Matters Alliance)
PMA成立於 2012 年,由Duracell Powermat 發起,目前得到了Google、AT&T、Starbucks加盟,約有 100 多名會員,
A4WP (Alliance for Wireless Power)
A4WP在2012.5.由Samsung、Qualcomm、 Duracell Powermat 所發起成立,會員尚包括Broadcom、Intel、LG、SanDisk、TDK、TI、 NXP、IDT、SanDisk、Intel、Dell共80多家企業會員加入。
A4WP與PMA兩個聯盟2014.2.簽定合作協議,將整合雙方規格,協議內容如下:
1.PMA 採用 A4WP 的 Rezence 電磁諧振( magnetic resonant wireless charging )規格作為 PMA 在單一與多重模式下的共振式無線充電發射與接收器。
2.A4WP 則採用 PMA 的感應式規格,作為多重模式下,感應式和電磁共振式無線充電的實作方式之一。
3.A4WP 將和 PMA 合作開發Open Network API,用來管理無線充電網路。
Smart的看法
無線充電的產業標準迄未確定,目前的3個產業標準,國內廠商應持續關注其發展,以免押錯寶,日後遭到邊緣化,3G的發展就是前車之鑑。
WPC (Wireless Power Consortium)
WPC成立於2008年底,最早期的會員有Philiphs、TI、 Olympus 、Sanyo、Logitech、National Semiconductor等業者。其Qi規格需要電子裝置無時無刻對好位置並緊貼無線充電板,但現在具有磁感應、充電墊或短距磁諧振 (1.5 公分以內 ) 三種形式。目前高達 200 家成員,包括 HTC 、 LG 、 Nokia 、 Sony 、Samsung、Philiphs、SonyEricsson、Best Buy等等主要電子裝置大廠,以及 Verizon Wireless 等。
PMA (Power Matters Alliance)
PMA成立於 2012 年,由Duracell Powermat 發起,目前得到了Google、AT&T、Starbucks加盟,約有 100 多名會員,
A4WP (Alliance for Wireless Power)
A4WP在2012.5.由Samsung、Qualcomm、 Duracell Powermat 所發起成立,會員尚包括Broadcom、Intel、LG、SanDisk、TDK、TI、 NXP、IDT、SanDisk、Intel、Dell共80多家企業會員加入。
A4WP與PMA兩個聯盟2014.2.簽定合作協議,將整合雙方規格,協議內容如下:
1.PMA 採用 A4WP 的 Rezence 電磁諧振( magnetic resonant wireless charging )規格作為 PMA 在單一與多重模式下的共振式無線充電發射與接收器。
2.A4WP 則採用 PMA 的感應式規格,作為多重模式下,感應式和電磁共振式無線充電的實作方式之一。
3.A4WP 將和 PMA 合作開發Open Network API,用來管理無線充電網路。
Smart的看法
無線充電的產業標準迄未確定,目前的3個產業標準,國內廠商應持續關注其發展,以免押錯寶,日後遭到邊緣化,3G的發展就是前車之鑑。
2014年3月10日 星期一
CpuMate vs. Sony
CpuMate於2014.2.10.向德州東區聯邦地方法院馬歇爾分院(Texas Eastern District CourtMarshall
Office)控告Sony生產、製造與銷售的PlayStation
3遊戲主機使用的散熱裝置,侵害該公司的US6,779,595專利權,並請求法院核發永久禁制令。
US6779595
Title : Integrated heat dissipation apparatus
Filing Date : 2003.12.16.
Issue Date : 2004.8.24.
Abstract :
An integrated heat dissipation apparatus, having a first heat dissipating element, a second heat dissipating element, a thermal conductive heat sink and at least one L-shape heat pipe. The thermal conductive heat sink has a connecting surface and a thermal conductive surface opposing the connecting surface. The first heat dissipating element is mounted on the thermal conductive surface. A plurality of thermal conductors with thermal conductivity larger than that of the thermal conductive heat sink are mounted to the connecting surface. The L-shape heat pipe has two ends, including one end serial connecting to the second heat dissipating element, and the other end extending to connect with the thermal conductors on the thermal conductive heat sink.
US6779595
Title : Integrated heat dissipation apparatus
Filing Date : 2003.12.16.
Issue Date : 2004.8.24.
Abstract :
An integrated heat dissipation apparatus, having a first heat dissipating element, a second heat dissipating element, a thermal conductive heat sink and at least one L-shape heat pipe. The thermal conductive heat sink has a connecting surface and a thermal conductive surface opposing the connecting surface. The first heat dissipating element is mounted on the thermal conductive surface. A plurality of thermal conductors with thermal conductivity larger than that of the thermal conductive heat sink are mounted to the connecting surface. The L-shape heat pipe has two ends, including one end serial connecting to the second heat dissipating element, and the other end extending to connect with the thermal conductors on the thermal conductive heat sink.
2014年3月7日 星期五
ResMed vs. Apex Medical
ResMed於2013.3.28.向ITC提告,指控Apex
Medical進口的睡眠呼吸障礙治療系統,侵害該公司有關濕度調節器及呼吸面罩等7項專利。
Apex Medical 的訴訟策略
1.提出Consent Order
ITC行政法官於2013.7.17.接受Apex提議,針對被控侵權的6項產品,先不進口美國市場,ITC於2013.8.9.終止調查。
2.Inter Partes Review
Apex接著於8月中旬對ResMed的6件專利向USPTO提出多方複審(inter partes review),主張主張ResMed的6件連續陽壓呼吸器及周邊呼吸面罩等產品相關技術專利為無效。
USPTO於2014.2.20.宣布同意Apex對ResMed之5件美國專利提出的無效案。
Smart的看法
多方複審是美國專利法變革(AIA)後推出的新制度,任何人如果有相當證據可證明專利無效,都可於專利獲證後向USPTO申請審查。這一次Apex就是採用了這個策略,沒有到法院去打專利無效的訴訟,可以節省很多時間。這個訴訟策略,也是以後國內業者可以思考的!
Apex Medical 的訴訟策略
1.提出Consent Order
ITC行政法官於2013.7.17.接受Apex提議,針對被控侵權的6項產品,先不進口美國市場,ITC於2013.8.9.終止調查。
2.Inter Partes Review
Apex接著於8月中旬對ResMed的6件專利向USPTO提出多方複審(inter partes review),主張主張ResMed的6件連續陽壓呼吸器及周邊呼吸面罩等產品相關技術專利為無效。
USPTO於2014.2.20.宣布同意Apex對ResMed之5件美國專利提出的無效案。
Smart的看法
多方複審是美國專利法變革(AIA)後推出的新制度,任何人如果有相當證據可證明專利無效,都可於專利獲證後向USPTO申請審查。這一次Apex就是採用了這個策略,沒有到法院去打專利無效的訴訟,可以節省很多時間。這個訴訟策略,也是以後國內業者可以思考的!
2014年3月6日 星期四
日月光與Tessera 和解
Tessera自2005.10.開始針對封裝專利向相關封測廠、 DRAM
和模組廠提起專利訴訟,被告包含日月光、矽品與力成等,矽品在2013.4.率先與Tessera簽訂和解協議,支付US3000萬元和解金,南茂也在2013.11.21.以US110萬元與Tessera和解。
日月光也於2014.2.21.支付和解金US3000萬元,與Tessera達成和解,將於2013年Q1全數認列。
力成於2014.2.27.與Tessera針對技術授權合約訴訟達成和解,雙方同意提前終止授權合約,力成同意在5年內支付US1.96億元。
日月光也於2014.2.21.支付和解金US3000萬元,與Tessera達成和解,將於2013年Q1全數認列。
力成於2014.2.27.與Tessera針對技術授權合約訴訟達成和解,雙方同意提前終止授權合約,力成同意在5年內支付US1.96億元。
2014年3月5日 星期三
Nikon專利侵害獲賠
Nikon於2011.5.25.在東京地方法院控告Sigma侵害其防手震專利,並以Sigma
侵權的7種產品總值197億日元做求償的基準,要求124億日元損害賠償。
法院認為防手震技術在上述專利之外,還有許多其他的必要技術,因此,以Sigma獲得的最大利益101億元為基礎,最終以15%判給Nikon 約15.68億日元賠償金。
法院認為防手震技術在上述專利之外,還有許多其他的必要技術,因此,以Sigma獲得的最大利益101億元為基礎,最終以15%判給Nikon 約15.68億日元賠償金。
2014年3月4日 星期二
A片的著作權
日本的A片商以往來台控告國內業者盜版其A片,大多敗訴收場,法院都是以最高法院的判決(88年度台上字第250號刑事判決)及大法官的釋憲(釋字407、617號)為由,判決片商敗訴。
但是,2014.3.20.智慧財產法院有了新的判決,完全推翻過去的判決,認為我國為WTO會員應遵守TRIPS協定,A片非不受著作權保護之消極要件,創作性著作應為著作權保護標的。
101年度刑智上易字第74號判決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但是,2014.3.20.智慧財產法院有了新的判決,完全推翻過去的判決,認為我國為WTO會員應遵守TRIPS協定,A片非不受著作權保護之消極要件,創作性著作應為著作權保護標的。
101年度刑智上易字第74號判決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2014年3月3日 星期一
ITC初步認定我輸美晶矽太陽能產品造成傾銷
美國政府於2013.12.31.對自我國進口之晶矽太陽能產品展開反傾銷調查,美國貿易調查委員會於2014.2.14.就產業損害部分,初步裁定對其國內相關產業造成實質損害,預定將於2014.10.9.作出終判。
美國商務部將繼續進行調查,預定傾銷初判將於2014.6.9.公布,並於2014.8.25.完成終判。
美國商務部將繼續進行調查,預定傾銷初判將於2014.6.9.公布,並於2014.8.25.完成終判。
2014年2月27日 星期四
Google可能由虛到實
Google一向給人的感覺是個網路服務公司,從無人駕駛車開始,它漸漸的走向實體服務,從USPTO公告的專利資料中,我們發現了另一個實體服務,未來消費者如果選擇去某個Google的廣告主的營業場所去消費時,Google會根據一些參數,如消費者的位置、交通路線、可以獲取的交通工具(火車、私家車、出租車、租賃汽車、分享交通工具)、行程規劃,甚至是廣告主願意承擔的費用...等,提供適當的交通工具接送或折價券,未來我們的生活可能要跟Google綁在一起囉!
參考網站:
http://news.slashdot.org/story/14/01/23/230212/should-self-driving-cars-chauffeur-shopping-whales-for-free
參考網站:
http://news.slashdot.org/story/14/01/23/230212/should-self-driving-cars-chauffeur-shopping-whales-for-free
2014年2月26日 星期三
Android的隱藏成本
當大家都說Android是免費的時候,有一個盲點出現了,Android免費的內容是什麼?OS還是APP?
根據報導我們發現:原來Android上的服務是有價的!讓Android成為最受歡迎行動平台的重要因素為Google的各種行動服務,包含了Google Search、Chrome、Google Maps、Google+、YouTube與Google Play等,而這些大家每天都會用到的服務,都是需要取得Google授權的,這些授權金雖然沒有跟使用者收,但都隱藏在售價中。
英國Guardian的報導,Android的製造商銷售10萬台的Android裝置,必需支付US7.5萬元的授權金給Google Mobile Services,GMS,這代表每一Android裝置的授權金約US0.75元。相較於Microsoft針對每款Windows Phone所收取的US15元,Google的收費相對低廉,不過,這可能是它怕影響Android是免費OS的形象吧!
參考網站
http://www.theguardian.com/technology/2014/jan/23/how-google-controls-androids-open-source
根據報導我們發現:原來Android上的服務是有價的!讓Android成為最受歡迎行動平台的重要因素為Google的各種行動服務,包含了Google Search、Chrome、Google Maps、Google+、YouTube與Google Play等,而這些大家每天都會用到的服務,都是需要取得Google授權的,這些授權金雖然沒有跟使用者收,但都隱藏在售價中。
英國Guardian的報導,Android的製造商銷售10萬台的Android裝置,必需支付US7.5萬元的授權金給Google Mobile Services,GMS,這代表每一Android裝置的授權金約US0.75元。相較於Microsoft針對每款Windows Phone所收取的US15元,Google的收費相對低廉,不過,這可能是它怕影響Android是免費OS的形象吧!
參考網站
http://www.theguardian.com/technology/2014/jan/23/how-google-controls-androids-open-source
2014年2月24日 星期一
行政訴訟的標的應以有權利為要件
如果一個專利被二個不同的人以不同的理由舉發,其中一案已經行政訴訟舉發確定,另一案正在行政訴訟中,法院如何處理?
實務上,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認為:
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之目的,在於請求行政法院對其爭執之行政處分或公法上法律關係為本案判決,而行政法院為本案判決,其前提須原告提起之訴,具備一定之訴訟要件,且其請求之內容有利用行政訴訟制度解決之實效性與必要性始足當之。
如原告縱取得行政法院之勝訴判決,對其並無實益,或其法律上之地位並不能改變,此種無用的法律保護,亦屬無訴訟利益。又提起行政訴訟訴請行政法院裁判者,應以有權利保護必要為前提要件。
具備權利保護必要之要件者,其起訴始有值得權利保護之利益存在,且權利保護必要之要件為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因此,縱被告於最後言詞辯論終結時並未加以抗辯,惟法院依職權調查結果,如發現已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之要件者,其訴即無值得權利保護之利益存在,仍應認訴為無理由,而為敗訴之判決。
實務上,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認為:
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之目的,在於請求行政法院對其爭執之行政處分或公法上法律關係為本案判決,而行政法院為本案判決,其前提須原告提起之訴,具備一定之訴訟要件,且其請求之內容有利用行政訴訟制度解決之實效性與必要性始足當之。
如原告縱取得行政法院之勝訴判決,對其並無實益,或其法律上之地位並不能改變,此種無用的法律保護,亦屬無訴訟利益。又提起行政訴訟訴請行政法院裁判者,應以有權利保護必要為前提要件。
具備權利保護必要之要件者,其起訴始有值得權利保護之利益存在,且權利保護必要之要件為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因此,縱被告於最後言詞辯論終結時並未加以抗辯,惟法院依職權調查結果,如發現已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之要件者,其訴即無值得權利保護之利益存在,仍應認訴為無理由,而為敗訴之判決。
2014年2月20日 星期四
勵進 vs. 新勵進
台電的勵進餐廳名氣響亮,他的員工離職後在內湖也開了一家新勵進,一樣賣酸菜白肉鍋,二家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該由那家獲得商標呢?若勵進沒有申請而新勵進申請獲准,勵進怎麼辦?
我國的商標採註冊主義,有註冊才會受到保護,所以,如果二家都提出申請,則是由先申請者獲得商標。如果先申請者是勵進,當然不會有問題,但是,如果先申請者是新勵進,又會怎麼樣?新勵進可否讓勵進關門?
商標法對於先使用也有權利排除的規定,第36條第3項規定: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不受商標權拘束。所以,即使新勵進因先申請而取得商標,但,勵進仍可以第36條第3項排除侵害。
我國的商標採註冊主義,有註冊才會受到保護,所以,如果二家都提出申請,則是由先申請者獲得商標。如果先申請者是勵進,當然不會有問題,但是,如果先申請者是新勵進,又會怎麼樣?新勵進可否讓勵進關門?
商標法對於先使用也有權利排除的規定,第36條第3項規定: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不受商標權拘束。所以,即使新勵進因先申請而取得商標,但,勵進仍可以第36條第3項排除侵害。
2014年2月19日 星期三
大陸對專利邊境保護措施
大陸對於專利之邊境保護措施,係根據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不像我們列在專利法中,而該條例之適用範圍包括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專利權。
依據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規定,大陸海關對於專利之邊境措施可分為依申請保護以及依職權保護。
依申請保護指專利權人發現侵權嫌疑貨物即將進出口時,向海關提出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申請,由海關實施扣留措施。
依職權保護指海關在監管過程中發現進出口貨物有侵犯已在海關總署備案的專利權的嫌疑時,通知專利權人,並根據專利權人之申請對侵權嫌疑貨物實施扣留。
我們跟大陸的專利邊境保護措施,相同的是都有依申請保護的措施,最大的不同在於我們沒有依職權保護的做法。
依據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規定,大陸海關對於專利之邊境措施可分為依申請保護以及依職權保護。
依申請保護指專利權人發現侵權嫌疑貨物即將進出口時,向海關提出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申請,由海關實施扣留措施。
依職權保護指海關在監管過程中發現進出口貨物有侵犯已在海關總署備案的專利權的嫌疑時,通知專利權人,並根據專利權人之申請對侵權嫌疑貨物實施扣留。
我們跟大陸的專利邊境保護措施,相同的是都有依申請保護的措施,最大的不同在於我們沒有依職權保護的做法。
2014年2月18日 星期二
我國的專利邊境保護措施
在專利權之邊境保護措施方面,我國海關目前所為者係執行司法機關暫停進出口之假處分,不過,立法院甫於2014.1.3.審議通過專利法第97條之1至之4、第143條之部分條文修正案,就專利權增訂申請查扣之邊境保護措施制度。
未來專利權人對進口之物有侵害其專利權之虞者,應以書面釋明侵害事實,並且提供相當於進口物完稅價格之保證金或擔保後,得申請海關先予查扣。
而海關依據專利權人之申請查扣進口物,屬於暫時性權利保護之性質,當事人間對於進口物究竟是否侵害專利權,仍應透過司法程序加以認定。
專利權人申請查扣後,即應提起侵權訴訟,以免進口物留滯海關過久,造成進口人不必要的損害。如專利權人如未於12日內提起侵權訴訟、訴訟經駁回確定、查扣物經確定判決認定並未侵權、申請人主動撤回查扣或被查扣人提供反擔保時,海關應廢止查扣。
廢止查扣原因,如屬於可歸責於申請人的事由時,申請人並應負擔因查扣所產生的倉租、裝卸等費用。
專利權人認為進口物有侵害其權利之虞而申請查扣,但日後經法院確定判決並沒有侵權時,其對於被查扣人因查扣所產生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以避免專利權人率爾開啟申請查扣程序。
未來專利權人對進口之物有侵害其專利權之虞者,應以書面釋明侵害事實,並且提供相當於進口物完稅價格之保證金或擔保後,得申請海關先予查扣。
而海關依據專利權人之申請查扣進口物,屬於暫時性權利保護之性質,當事人間對於進口物究竟是否侵害專利權,仍應透過司法程序加以認定。
專利權人申請查扣後,即應提起侵權訴訟,以免進口物留滯海關過久,造成進口人不必要的損害。如專利權人如未於12日內提起侵權訴訟、訴訟經駁回確定、查扣物經確定判決認定並未侵權、申請人主動撤回查扣或被查扣人提供反擔保時,海關應廢止查扣。
廢止查扣原因,如屬於可歸責於申請人的事由時,申請人並應負擔因查扣所產生的倉租、裝卸等費用。
專利權人認為進口物有侵害其權利之虞而申請查扣,但日後經法院確定判決並沒有侵權時,其對於被查扣人因查扣所產生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以避免專利權人率爾開啟申請查扣程序。
2014年2月17日 星期一
HTC與Nokia和解
Nokia在2012.5.2.以45件專利在美國及德國5個法院控告HTC侵害其專利,雙方在2014.2.8.宣布簽訂專利與技術合作契約,HTC將支付權利金給Nokia,雙方合作範圍並將涵蓋
HTC 的 4G LTE
專利組合。至於權利金的額度,因雙方簽有保密合約,外人並無法得知,但市場從2011年Nokia與Apple和解的權利金5億歐元,推估HTC這次要付的權利金約US150億元。
Smart的看法
Nokia去年把手機部門跟品牌一起賣給Microsoft後,它只剩專利,已經變成一個NPE,可以想見的是NPE還是會以專利授權為主,畢竟現在每一個手機的製造商都跟它沒有競爭關係,靠授權金反而可以賺的更多!
Smart的看法
Nokia去年把手機部門跟品牌一起賣給Microsoft後,它只剩專利,已經變成一個NPE,可以想見的是NPE還是會以專利授權為主,畢竟現在每一個手機的製造商都跟它沒有競爭關係,靠授權金反而可以賺的更多!
2014年2月14日 星期五
Samsung與Google的10年交互授權協議
過完年後,當大家的目光焦點都放在HTC與Nokia合解要付多少前的時候,過年期間有一則消息,在年節的快樂氣氛中卻被忽略了:Samsung與Google在2014.1.27.發布消息,雙方已達成長期全球性的專利交互授權協議,授權的範圍從技術到商業模式都有,而且涵蓋雙方目前各自擁有的專利權,以及未來
10
年可能申請獲得的專利權。
Smart的看法
這個交互授權對HTC的傷害可能比賠Nokia的侵權費用還大,畢竟賠給Nokia是已知的專利授權金,總有一天不會用到這個專利,就不必再付錢了,而Samsung與Google交互授權的專利,除了過去式、現在式,還有未來式,我想,這麼大的專利障礙,HTC可能很難跨越,未來要付的權利金不知道有多少。
也許有人會說,以HTC的研發能力,可以做專利迴避啊!是沒錯,怕的是Samsung跟Google有很多專利是SEP,HTC可能根本迴避不掉,這對HTC來說,不但是個挑戰,可能還是個揮之不去的夢魘!
Smart的看法
這個交互授權對HTC的傷害可能比賠Nokia的侵權費用還大,畢竟賠給Nokia是已知的專利授權金,總有一天不會用到這個專利,就不必再付錢了,而Samsung與Google交互授權的專利,除了過去式、現在式,還有未來式,我想,這麼大的專利障礙,HTC可能很難跨越,未來要付的權利金不知道有多少。
也許有人會說,以HTC的研發能力,可以做專利迴避啊!是沒錯,怕的是Samsung跟Google有很多專利是SEP,HTC可能根本迴避不掉,這對HTC來說,不但是個挑戰,可能還是個揮之不去的夢魘!
2014年2月13日 星期四
福建省頒布專利促進與保護條例
福建省人大常委會頒佈「福建省專利促進與保護條例」,自2014.1.1.起施行,該條例重點如下:
1.促進專利創造、運用及轉化實施
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專利發展專項資金,用於專利獎勵、專利實施與產業化、專利保護和管理等方面;省人民政府設專利獎,獎勵專利權人、發明人和設計人;支持企業實施智慧財產權管理國家標準,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金融機構應當支持專利實施與產業化,展開專利權質押信貸服務;發明人及設計人的發明創造獲得專利授權的,可以作為相關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定的依據。
2.強化專利行政執法保護
為加強對重複侵犯專利權行為的打擊力度,規定經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定為重複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可以直接做出責令停止侵權的處理決定,同時可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罰款,行政罰款額度也根據社會經濟發展需要予以適當提高;為強化專利糾紛行政調解的效力,規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促成專利糾紛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定,雙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在維權援助方面,明確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專利維權援助機制,加大維權援助力度,拓寬維權援助管道,依法開展維權服務;鼓勵專利維權援助機構、專利代理機構、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社會團體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專利維權援助服務。
3.規範專利仲介服務市場
近年來,福建省專利代理機構不斷壯大,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批成立的有21家,執業專利代理人101人,為培育良性發展的專利代理市場環境、規範專利代理市場的有序競爭,規定從事專利代理的機構或者個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取得執業資質或者資格;對未經依法審批、以營利為目的展開專利代理業務等仲介服務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予以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罰款。
4.促進閩台專利交流與合作。
近年來,福建省知識產權局積極推動閩台智慧財產權交流。2011年,推動實現大陸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首次向臺灣居民開放,福州還成為承辦臺灣居民首次參加大陸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的唯一考點。為深化閩台專利交流與合作,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採取有效措施促進閩台專利交流與合作,支援臺灣地區專利代理機構在本地區設立分支機搆,鼓勵取得大陸專利代理人資格的臺灣地區居民在本地區專利代理機構實習或執業。
1.促進專利創造、運用及轉化實施
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專利發展專項資金,用於專利獎勵、專利實施與產業化、專利保護和管理等方面;省人民政府設專利獎,獎勵專利權人、發明人和設計人;支持企業實施智慧財產權管理國家標準,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金融機構應當支持專利實施與產業化,展開專利權質押信貸服務;發明人及設計人的發明創造獲得專利授權的,可以作為相關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定的依據。
2.強化專利行政執法保護
為加強對重複侵犯專利權行為的打擊力度,規定經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定為重複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可以直接做出責令停止侵權的處理決定,同時可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罰款,行政罰款額度也根據社會經濟發展需要予以適當提高;為強化專利糾紛行政調解的效力,規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促成專利糾紛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定,雙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在維權援助方面,明確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專利維權援助機制,加大維權援助力度,拓寬維權援助管道,依法開展維權服務;鼓勵專利維權援助機構、專利代理機構、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社會團體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專利維權援助服務。
3.規範專利仲介服務市場
近年來,福建省專利代理機構不斷壯大,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批成立的有21家,執業專利代理人101人,為培育良性發展的專利代理市場環境、規範專利代理市場的有序競爭,規定從事專利代理的機構或者個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取得執業資質或者資格;對未經依法審批、以營利為目的展開專利代理業務等仲介服務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予以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罰款。
4.促進閩台專利交流與合作。
近年來,福建省知識產權局積極推動閩台智慧財產權交流。2011年,推動實現大陸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首次向臺灣居民開放,福州還成為承辦臺灣居民首次參加大陸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的唯一考點。為深化閩台專利交流與合作,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採取有效措施促進閩台專利交流與合作,支援臺灣地區專利代理機構在本地區設立分支機搆,鼓勵取得大陸專利代理人資格的臺灣地區居民在本地區專利代理機構實習或執業。
2014年2月12日 星期三
大陸加強對視頻網站侵權行為的處罰
自2013年下半年以來,大陸版權局陸續接到優酷、搜狐、騰訊、樂視等對百度和快播涉嫌盜版、侵權的投訴,2013.11.19.大陸版權局就此正式立案。
進行相關調查後發現:百度和快播透過播放機向公眾提供定向搜索、定向連結服務,直接定向搜索、連結到大量盜版網站,具有主觀過錯,構成侵犯資訊網路傳播權,且同時損害公眾利益。
國家版權局於2013.12.30.召開打擊網路侵權盜版專項治理劍網行動溝通會,通報對百度、快播等視頻網站處以責令停止侵權行為、罰款25萬人民幣的行政處罰。
進行相關調查後發現:百度和快播透過播放機向公眾提供定向搜索、定向連結服務,直接定向搜索、連結到大量盜版網站,具有主觀過錯,構成侵犯資訊網路傳播權,且同時損害公眾利益。
國家版權局於2013.12.30.召開打擊網路侵權盜版專項治理劍網行動溝通會,通報對百度、快播等視頻網站處以責令停止侵權行為、罰款25萬人民幣的行政處罰。
2014年2月11日 星期二
研發成果如何開創市場
EPO於2013.12.6.公布了一份研討會報告(Conference
Report),這是場2013.5.6.至2013.5.7.在德國慕尼黑舉辦的一場主題為「如何利用研究成果創造市場」的研討會,該研討會係由歐洲專利局(EPO)、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及慕尼黑工業大學(TUM)共同主辦,與會者來自產業界,包括BMW、L’Oreal、Siemens及Philips,決策者與官員、以及學術界的重要代表。
研討會的重點結論有:
1.公共研究(public research)的新使命
歐洲企業界的決策者對大學寄予厚望,在尋找新的成長方向時,鼓勵大學透過公共研究及智慧財產的商品化,創造知識資本,基本上,大學應追求4個目標:改善其智慧財產的管理、拓展新的行銷管道、建立開放的合作模式以及思考如何改變其組織結構。
2.新的產學合作型態
大學與企業應採策略性的合作關係、有更多合作的技術移轉辦公室(technology transfer office, TTOs)、更多的信任、鼓勵學術研究與學習、支持學生課程中的研究計畫、報告及論文,以發掘未來具潛力的員工。
3.大學的創業精神
創業精神是經濟成長和創造就業的重要推動力,大學應鼓勵教師和學生具備分辨創業機會的能力,並將計畫轉化為成功的投資,建立業務規劃、風險評估,團隊建立及談判技能。
4.改善大學的智慧財產政策
大學及其技術移轉辦公室,身為與智慧財產相關的機構,應該成為與產業合作研究的推動者,並促進研究結果的開發和商業化。
5.大學的智慧財產意識
EPO應在大學內建立智慧財產文化,將智慧財產相關的綜合性訓練教材,納入課程中及商業活動中。
6.鼓勵揭露發明與資料
鼓勵研究人員明確揭露其發明與資料,會對技術移轉的過程會產生正面的影響。
參考資料
http://www.epo.org/learning-events/events/conferences/2013/markets_de.html
研討會的重點結論有:
1.公共研究(public research)的新使命
歐洲企業界的決策者對大學寄予厚望,在尋找新的成長方向時,鼓勵大學透過公共研究及智慧財產的商品化,創造知識資本,基本上,大學應追求4個目標:改善其智慧財產的管理、拓展新的行銷管道、建立開放的合作模式以及思考如何改變其組織結構。
2.新的產學合作型態
大學與企業應採策略性的合作關係、有更多合作的技術移轉辦公室(technology transfer office, TTOs)、更多的信任、鼓勵學術研究與學習、支持學生課程中的研究計畫、報告及論文,以發掘未來具潛力的員工。
3.大學的創業精神
創業精神是經濟成長和創造就業的重要推動力,大學應鼓勵教師和學生具備分辨創業機會的能力,並將計畫轉化為成功的投資,建立業務規劃、風險評估,團隊建立及談判技能。
4.改善大學的智慧財產政策
大學及其技術移轉辦公室,身為與智慧財產相關的機構,應該成為與產業合作研究的推動者,並促進研究結果的開發和商業化。
5.大學的智慧財產意識
EPO應在大學內建立智慧財產文化,將智慧財產相關的綜合性訓練教材,納入課程中及商業活動中。
6.鼓勵揭露發明與資料
鼓勵研究人員明確揭露其發明與資料,會對技術移轉的過程會產生正面的影響。
參考資料
http://www.epo.org/learning-events/events/conferences/2013/markets_de.html
2014年2月10日 星期一
我國2012年IP權利金收支
根據世界銀行的統計資料,2012年全年的全球IP市場價值,包括權利金、商標、品牌費用收入支出,達US2,542億元,我國在2012年技術交易的金額,包括收入跟支出,合計US55.3億美元,其中支出達US46億美元,而收入僅US9.32億美元。
由統計可以發現:我國目前在IP市場上仍是入超,顯然企業賺來的錢,很多都是拿來付權利金,雖然我國在2013年擁有美國發明專利10,646件,而且排名第5,但是,專利強度看起來無法轉成金流,這應該也是我們要再加油的地方!
由統計可以發現:我國目前在IP市場上仍是入超,顯然企業賺來的錢,很多都是拿來付權利金,雖然我國在2013年擁有美國發明專利10,646件,而且排名第5,但是,專利強度看起來無法轉成金流,這應該也是我們要再加油的地方!
2014年2月7日 星期五
營業秘密的境外實施
據報載聯發科對其前高階主管袁○○提起違反營業秘密及競業禁止之訴,聯發科因袁○○疑至大陸競爭公司任職,認為其違反營業秘密法,除提出刑事訴訟外,也向智慧財產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認為袁○○惡意違反2年競業禁止約定,並至聯發科的主要競爭對手公司任職,因此將聲請假處分。
Smart的看法
營業秘密法修正後,除了增加刑事責任外,對境外實施,也有加重處分的規定。在聯發科的這個案例中,如果單純的洩漏營業秘密,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但是,如果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這個營業秘密,則可處1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之罰金。當然,除了刑事的處罰外,民事的賠償更是少不了的,研發人員不能不小心,一失足成千古恨啊!
Smart的看法
營業秘密法修正後,除了增加刑事責任外,對境外實施,也有加重處分的規定。在聯發科的這個案例中,如果單純的洩漏營業秘密,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但是,如果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這個營業秘密,則可處1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之罰金。當然,除了刑事的處罰外,民事的賠償更是少不了的,研發人員不能不小心,一失足成千古恨啊!
2014年2月6日 星期四
宸鴻在大陸的專利無效案勝訴
宸鴻於2013.1.9.在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控告Nokia、華寶、蘇寧、歐菲光、中博貿易等5家公司侵害其電容式觸控板的觸控圖形結構的專利,合計求償RMB9,291萬元(約NT4.3億元),並禁止銷售。(詳見:http://km-ip.blogspot.tw/2013/01/blog-post_21.html)
被告廠商則提交該專利無效的請求,指出宸鴻所主張的專利普遍用在 G/G以及OGS觸控面板中,屬於玻璃式觸控感應器結構專利,是一個公開的技術。
2013.9.複審委以不具備新穎性和創造性為由,對宸鴻擁有的相關專利做出全部無效的判決。
經宸鴻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後,在2013.12.獲得法院判決撤銷複審委對該專利作出的無效判定。看來本案後續還有的發展囉!
被告廠商則提交該專利無效的請求,指出宸鴻所主張的專利普遍用在 G/G以及OGS觸控面板中,屬於玻璃式觸控感應器結構專利,是一個公開的技術。
2013.9.複審委以不具備新穎性和創造性為由,對宸鴻擁有的相關專利做出全部無效的判決。
經宸鴻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後,在2013.12.獲得法院判決撤銷複審委對該專利作出的無效判定。看來本案後續還有的發展囉!
2014年2月5日 星期三
聯想併購Motorola Mibility
聯想於2014.1.30.宣佈以US29.1億元併購Motorola
Mibility,交易標的包括其品牌與商標、3500名員工、2000件專利,以及與全球50多家運營商的合作夥伴。
Smart的看法
看到這個交易金額,有人說Google當初花了US125億元買來Motorola Mibility,不到2年半的光景就用US29億元賣掉,豈不是件虧本生意嗎?
其實這是件一個願打一個願挨的事,Google當初在2011年會買Motorola Mibility,是因為它的Android被Apple追著打,又買不到它想買的Nortel,只花砸重金買Motorola Mibility,現在它的階段性任務結束,Google留下軟體跟專利,其它的賣給聯想,一點都不虧,因為買的時候,Motorola Mibility的嫁妝至少有17,000件已獲證的專利,還有一票申請中的專利,今天跟著Motorola Mibility賣出的專利只有2,000件,Google怎麼會虧!
而聯想呢?買了Motorola Mibility正好可以彌補它在智慧型手機上的不足,未來它可能是智慧型手機市場上的另一匹黑馬!
Smart的看法
看到這個交易金額,有人說Google當初花了US125億元買來Motorola Mibility,不到2年半的光景就用US29億元賣掉,豈不是件虧本生意嗎?
其實這是件一個願打一個願挨的事,Google當初在2011年會買Motorola Mibility,是因為它的Android被Apple追著打,又買不到它想買的Nortel,只花砸重金買Motorola Mibility,現在它的階段性任務結束,Google留下軟體跟專利,其它的賣給聯想,一點都不虧,因為買的時候,Motorola Mibility的嫁妝至少有17,000件已獲證的專利,還有一票申請中的專利,今天跟著Motorola Mibility賣出的專利只有2,000件,Google怎麼會虧!
而聯想呢?買了Motorola Mibility正好可以彌補它在智慧型手機上的不足,未來它可能是智慧型手機市場上的另一匹黑馬!
2014年1月28日 星期二
後天識別性之證據應考量商標使用方式與時空背景
瑞士商.諾華公司(Novartis
AG)於2012.1.17.以「治敏」向智慧局申請商標,經審查,認系爭商標圖樣上之「治敏」,為所指定使用商品用途或相關特性之說明,因而核駁其申請,經濟部於2013.5.2.亦駁回其訴願,遂提起行政訴訟,智慧財產法院於2013.10.9.判決其敗訴。
瑞士商諾華公司的說法
1.系爭商標早在70年原告即以相同之「治敏」二字申請註冊獲准,現謂系爭商標不准註冊顯欠缺具體及正當理由,亦有違平等原則,且審查標準有所矛盾,前後不一。
2.系爭商標為原告自創之文字組合,並非固有語詞,其與所指定使用之「眼睛照護與眼科領域用藥劑」商品並無任何直接、具體之說明關聯,而系爭商標並無描述上述特性涵義,自非屬說明性文字,以之作為商標確足使消費者知悉其為原告表彰商品來源之標識。
3.由智慧局已核准註冊之商標資料亦可發現,在同一或類似類商品中,以治、止與敏結合,作為商標文字,並獲准註冊者,非少數。
4.系爭商標之眼藥水早在70年即獲行政院衛生署核發許\可證,並在各醫院使用,且在Yahoo 、Google網頁搜尋治敏眼藥水或治敏眼藥所得之結果亦均與原告之商品有關,足徵系爭商標經長期廣泛之銷售及使用,已使相關業者及消費者所熟知。
智慧局的見解
1.系爭商標圖樣係僅由「治敏」所構成,以之作為商標指定使用於眼睛照護與眼科領域用藥劑等商品,予消費者印象為治療過敏藥物,為所指定商品之用途或相關特性之說明,消費者容易將之視為商品或服務的說明,而非識別來源的標識,不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相區別。
2.商標識別性之審查與是否獲得衛生署藥品名稱之許\可無涉。
3.商標識別性的有無、強弱,是否為其指定商品之說明,尚非一成不變,會隨著社會環境、消費者之認知及市場實際使用情形等時空背景之變遷而產生變化,依現行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系爭商標圖樣僅由「治敏」所構成,依一般社會通念,如為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或與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有密切關連者,從競爭的角度觀之,其他競爭同業於交易過程需要使用此等標識的可能性也相當高,為了業界之公平競爭,不宜由一人獨占使用,若賦予一人排他專屬權,將影響市場公平競爭。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商標是否具備識別性,應考量個案的事實及證據,就商標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的關係、競爭同業使用情形及申請人使用方式與實際交易情況等客觀參酌因素,綜合判斷之。
2.系爭商標「治敏」作為商標圖樣,指定使用於「眼睛照護與眼科領域用藥劑」商品,予相關消費者之寓目印象,僅會產生一般說明其商品係用以治療過敏者眼睛不適之意,認其為治療過敏藥物,係屬描述所指定使用商品用途或相關特性直接明顯之說明,實不足以使上開商品之相關消費者認識「治敏」為表彰商品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故系爭商標不具識別性。
3.原告主張標示系爭商標之眼藥水早在70年即獲行政院衛生署核發許\可證,並在台灣販售系爭商標之商品,認系爭商標已具後天識別性,經查網頁及醫院資料顯示:其主要識別標示均為「SPERSALLER」,而「治敏滅菌眼藥水」僅為相關說明文字,消費者要難認識其為指示商品來源之識別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相區別。
4.原告所提資料有限,且缺乏相關實際行銷數量、時間、金額或地區等證據資料佐證,故無從證明系爭商標業經原告於我國長期廣泛使用於所指定之商品,且在交易上已成為原告商品於我國之識別標識。
5.雖於70年間獲得商標,當時之時空背景與本案申請時已有相當之差距。而系爭商標圖樣之「治敏」,在現今社會存在多種治療過敏藥物,依現今相關消費者之認知,即為所指定商品之說明,理由已詳如前述,消費者容易將系爭商標視為商品或服務的說明,而非識別來源的標識。
6.從競爭的角度觀之,其他競爭同業於交易過程亦有使用治療過敏來說明商品或服務之需要,若賦予原告排他專屬權,將影響巿場公平競爭,顯失公允,自不得核准註冊。
參考資料
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行商訴字第75號行政判決
瑞士商諾華公司的說法
1.系爭商標早在70年原告即以相同之「治敏」二字申請註冊獲准,現謂系爭商標不准註冊顯欠缺具體及正當理由,亦有違平等原則,且審查標準有所矛盾,前後不一。
2.系爭商標為原告自創之文字組合,並非固有語詞,其與所指定使用之「眼睛照護與眼科領域用藥劑」商品並無任何直接、具體之說明關聯,而系爭商標並無描述上述特性涵義,自非屬說明性文字,以之作為商標確足使消費者知悉其為原告表彰商品來源之標識。
3.由智慧局已核准註冊之商標資料亦可發現,在同一或類似類商品中,以治、止與敏結合,作為商標文字,並獲准註冊者,非少數。
4.系爭商標之眼藥水早在70年即獲行政院衛生署核發許\可證,並在各醫院使用,且在Yahoo 、Google網頁搜尋治敏眼藥水或治敏眼藥所得之結果亦均與原告之商品有關,足徵系爭商標經長期廣泛之銷售及使用,已使相關業者及消費者所熟知。
智慧局的見解
1.系爭商標圖樣係僅由「治敏」所構成,以之作為商標指定使用於眼睛照護與眼科領域用藥劑等商品,予消費者印象為治療過敏藥物,為所指定商品之用途或相關特性之說明,消費者容易將之視為商品或服務的說明,而非識別來源的標識,不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相區別。
2.商標識別性之審查與是否獲得衛生署藥品名稱之許\可無涉。
3.商標識別性的有無、強弱,是否為其指定商品之說明,尚非一成不變,會隨著社會環境、消費者之認知及市場實際使用情形等時空背景之變遷而產生變化,依現行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系爭商標圖樣僅由「治敏」所構成,依一般社會通念,如為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或與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有密切關連者,從競爭的角度觀之,其他競爭同業於交易過程需要使用此等標識的可能性也相當高,為了業界之公平競爭,不宜由一人獨占使用,若賦予一人排他專屬權,將影響市場公平競爭。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商標是否具備識別性,應考量個案的事實及證據,就商標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的關係、競爭同業使用情形及申請人使用方式與實際交易情況等客觀參酌因素,綜合判斷之。
2.系爭商標「治敏」作為商標圖樣,指定使用於「眼睛照護與眼科領域用藥劑」商品,予相關消費者之寓目印象,僅會產生一般說明其商品係用以治療過敏者眼睛不適之意,認其為治療過敏藥物,係屬描述所指定使用商品用途或相關特性直接明顯之說明,實不足以使上開商品之相關消費者認識「治敏」為表彰商品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故系爭商標不具識別性。
3.原告主張標示系爭商標之眼藥水早在70年即獲行政院衛生署核發許\可證,並在台灣販售系爭商標之商品,認系爭商標已具後天識別性,經查網頁及醫院資料顯示:其主要識別標示均為「SPERSALLER」,而「治敏滅菌眼藥水」僅為相關說明文字,消費者要難認識其為指示商品來源之識別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相區別。
4.原告所提資料有限,且缺乏相關實際行銷數量、時間、金額或地區等證據資料佐證,故無從證明系爭商標業經原告於我國長期廣泛使用於所指定之商品,且在交易上已成為原告商品於我國之識別標識。
5.雖於70年間獲得商標,當時之時空背景與本案申請時已有相當之差距。而系爭商標圖樣之「治敏」,在現今社會存在多種治療過敏藥物,依現今相關消費者之認知,即為所指定商品之說明,理由已詳如前述,消費者容易將系爭商標視為商品或服務的說明,而非識別來源的標識。
6.從競爭的角度觀之,其他競爭同業於交易過程亦有使用治療過敏來說明商品或服務之需要,若賦予原告排他專屬權,將影響巿場公平競爭,顯失公允,自不得核准註冊。
參考資料
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行商訴字第75號行政判決
2014年1月27日 星期一
專利的營業價值與可專利性無必然關係
力元生技於2003.9.10.以核酸之轉染向智慧局申請專利,並獲准I282817號專利,江易霖
以不符專利要件為由提出舉發案,智慧局於2012.7.13.審定舉發不成立,經濟部訴願委員會亦於2012.12.27.駁回訴願,遂提起行政訴訟。智慧財產法院於2013.9.18.判決其敗訴。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專利旨在鼓勵、保護、利用發明與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是以專利審查之目的係確認所請發明是否具有專利保護之價值。
2.審查之重點在於所請之發明是否可供產業上利用、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等專利要件,並審查發明說明是否明確且充分揭露,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且可據以實施,並審查申請專利範圍是否明確記載申請專利之發明,各請求項是否以簡潔之方式記載,且為發明說明及圖式所支持。
3.專利權人是否於專利核准後實施該專利並將之行銷於市場上、其專利產品之效果如何、其安全性或副作用為何、能否因此賺取利潤等,皆非專利審查之目的, 亦非專利審查之必要項目,申請專利之發明僅須符合專利法規定具有專利保護之價值即可獲准專利,至於該發明是否必然可上市販售、實施專利之物或方法在營業上之價值高低,與專利審查並無必然之關聯性。否則若申請人須進行該發明之所有副作用之研究始可提出申請,將課以申請人過重之負擔而增加其成本或延誤及早提出專利申請之時機,反非專利法鼓勵研發創作之本意。
參考文獻
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行專訴字第32號行政判決
以不符專利要件為由提出舉發案,智慧局於2012.7.13.審定舉發不成立,經濟部訴願委員會亦於2012.12.27.駁回訴願,遂提起行政訴訟。智慧財產法院於2013.9.18.判決其敗訴。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專利旨在鼓勵、保護、利用發明與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是以專利審查之目的係確認所請發明是否具有專利保護之價值。
2.審查之重點在於所請之發明是否可供產業上利用、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等專利要件,並審查發明說明是否明確且充分揭露,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且可據以實施,並審查申請專利範圍是否明確記載申請專利之發明,各請求項是否以簡潔之方式記載,且為發明說明及圖式所支持。
3.專利權人是否於專利核准後實施該專利並將之行銷於市場上、其專利產品之效果如何、其安全性或副作用為何、能否因此賺取利潤等,皆非專利審查之目的, 亦非專利審查之必要項目,申請專利之發明僅須符合專利法規定具有專利保護之價值即可獲准專利,至於該發明是否必然可上市販售、實施專利之物或方法在營業上之價值高低,與專利審查並無必然之關聯性。否則若申請人須進行該發明之所有副作用之研究始可提出申請,將課以申請人過重之負擔而增加其成本或延誤及早提出專利申請之時機,反非專利法鼓勵研發創作之本意。
參考文獻
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行專訴字第32號行政判決
2014年1月24日 星期五
推推指的啟示
報載,維娜斯公司在2009.8.間委由范可欽的廣告公司,為其塑身衣產品構思設計推推指文字商標,並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註冊獲准。
瑪麗蓮公司未經維娜斯公司同意,就在各式文宣及型錄上,使用推推指相同商標名稱並聘請藝人拍廣告促銷。
范可欽在2012.10.30.與維娜斯公司共同舉行記者會表示,控訴瑪麗蓮未經他同意而使用推推指商標,台北地檢署在2013.7.8.依違反商標法,起訴瑪麗蓮的呂姓負責人。
范可欽同時控告瑪麗蓮公司及其負責人違反著作權法,台北地檢署認為范可欽在2012.10.30.即知道侵權行為,但至2013.5.20.才提告訴,已逾6個月告訴期,因而以不起訴處份結案。
Smart的看法
從訴訟策略來看,本案除由維納斯公司提商標侵害訴訟外,又由范可欽本人提著作權的侵權訴訟,是一個值得學習的案例,在做智財布局時,我們一直說一個創意不能只用一種權利保護,這個案例給我們很好的示範,推推指除了去申請商標之外,它也是著作權保護的標的,可以從侵害著作權切入。
但,本案唯一美中不足的是過了6個月的告訴期,檢察官認為2012.10.30.范可欽就知道著作權遭侵害,直到2013.5.20.才提告,已逾告訴期。
法律是保護懂的法律的人,不過,我對范的律師說法更感到好奇,律師說:經向智財局函詢,2013.3.才知推推脂受著作權法保護,2個月後提告,所以,提告沒有遲延。
這個做法實在讓人疑惑,既然推推指是范可欽想出來的,我國的著作權是採創作保護主義,創作時就有著作權了,還需要問智慧局嗎?莫非他是抄別人的?或者....
瑪麗蓮公司未經維娜斯公司同意,就在各式文宣及型錄上,使用推推指相同商標名稱並聘請藝人拍廣告促銷。
范可欽在2012.10.30.與維娜斯公司共同舉行記者會表示,控訴瑪麗蓮未經他同意而使用推推指商標,台北地檢署在2013.7.8.依違反商標法,起訴瑪麗蓮的呂姓負責人。
范可欽同時控告瑪麗蓮公司及其負責人違反著作權法,台北地檢署認為范可欽在2012.10.30.即知道侵權行為,但至2013.5.20.才提告訴,已逾6個月告訴期,因而以不起訴處份結案。
Smart的看法
從訴訟策略來看,本案除由維納斯公司提商標侵害訴訟外,又由范可欽本人提著作權的侵權訴訟,是一個值得學習的案例,在做智財布局時,我們一直說一個創意不能只用一種權利保護,這個案例給我們很好的示範,推推指除了去申請商標之外,它也是著作權保護的標的,可以從侵害著作權切入。
但,本案唯一美中不足的是過了6個月的告訴期,檢察官認為2012.10.30.范可欽就知道著作權遭侵害,直到2013.5.20.才提告,已逾告訴期。
法律是保護懂的法律的人,不過,我對范的律師說法更感到好奇,律師說:經向智財局函詢,2013.3.才知推推脂受著作權法保護,2個月後提告,所以,提告沒有遲延。
這個做法實在讓人疑惑,既然推推指是范可欽想出來的,我國的著作權是採創作保護主義,創作時就有著作權了,還需要問智慧局嗎?莫非他是抄別人的?或者....
2014年1月23日 星期四
Apple的指紋辨識專利
根據WIPO公開的專利資訊發現:Apple正在研發一種指紋辨識的技術,未來可能整合在觸控式行動裝置上,做為螢幕解鎖,甚至是行動商務付款的驗證之用,這對其他的手機業者,可能會是一個衝擊。
WO2013173838
Title : DEVICE, METHOD, AND GRAPHICAL USER INTERFACE FOR MANIPULATING USER INTERFACES BASED ON FINGERPRINT SENSOR INPUTS
Filing Date : 2012.5.18.
Application Date : 2013.11.21.
Abstract :
An electronic device with a display and a fingerprint sensor displays, on the display, a first user interface. While displaying the first user interface on the display, the device detects movement of a fingerprint on the fingerprint sensor. In response to detecting movement of the fingerprint on the fingerprint sensor: in accordance with a determination that the movement of the fingerprint is in a first direction, the device navigates through the first user interface; and in accordance with a determination that the movement of the fingerprint is in a second direction different from the first direction, the device displays a second user interface different from the first user interface on the display.
WO2013173838
Title : DEVICE, METHOD, AND GRAPHICAL USER INTERFACE FOR MANIPULATING USER INTERFACES BASED ON FINGERPRINT SENSOR INPUTS
Filing Date : 2012.5.18.
Application Date : 2013.11.21.
Abstract :
An electronic device with a display and a fingerprint sensor displays, on the display, a first user interface. While displaying the first user interface on the display, the device detects movement of a fingerprint on the fingerprint sensor. In response to detecting movement of the fingerprint on the fingerprint sensor: in accordance with a determination that the movement of the fingerprint is in a first direction, the device navigates through the first user interface; and in accordance with a determination that the movement of the fingerprint is in a second direction different from the first direction, the device displays a second user interface different from the first user interface on the display.
2014年1月22日 星期三
Monsanto基改種子專利權案定讞
Monsanto擁有全球80%以上基改作物的市場,長期以來,都以擁有種子專利為由,禁止農民私藏種子,若是有人被發現未簽合約卻種植作物,就會提出告訴。
同時,Monsanto與小農和種子公司之間簽訂技術支援合約很複雜,將其他種子供應商排除在市場之外,因此,成功壟斷基改種子市場。
由於植物種子會隨著自然環境影響而生長,農民可能沒有購買過的大豆、玉米、棉花等Monsanto所研發的基改作物,但是有些農地會長出該作物,類似案件逾140起遭到Monsanto提告。
2011年有機種子種植暨貿易協會(Organic Seed Growers and Trade Association)跟80個美加地區農民團體向聯邦上訴法院提起訴訟,指控Monsanto長期以基改作物種子汙染農地,同時要求Monsanto不得再以擁有種子的專利權為由,對非蓄意栽種其作物的農民提出訴訟。
2014.1.13.美國最高法院裁定:Monsanto對基因改造作物種子擁有專利權,並駁回大批農民團體對該公司提出的不公平指控,同時,法院同意取消聽證會,也要求Monsanto不得再對農地遭基改種子汙染的農民提告。
同時,Monsanto與小農和種子公司之間簽訂技術支援合約很複雜,將其他種子供應商排除在市場之外,因此,成功壟斷基改種子市場。
由於植物種子會隨著自然環境影響而生長,農民可能沒有購買過的大豆、玉米、棉花等Monsanto所研發的基改作物,但是有些農地會長出該作物,類似案件逾140起遭到Monsanto提告。
2011年有機種子種植暨貿易協會(Organic Seed Growers and Trade Association)跟80個美加地區農民團體向聯邦上訴法院提起訴訟,指控Monsanto長期以基改作物種子汙染農地,同時要求Monsanto不得再以擁有種子的專利權為由,對非蓄意栽種其作物的農民提出訴訟。
2014.1.13.美國最高法院裁定:Monsanto對基因改造作物種子擁有專利權,並駁回大批農民團體對該公司提出的不公平指控,同時,法院同意取消聽證會,也要求Monsanto不得再對農地遭基改種子汙染的農民提告。
2014年1月21日 星期二
智慧局修訂電腦軟體相闗發明審查基準
配合新專利法的實施,智慧局修訂電腦軟體關發明審查基準,並自2014.1.1起實施,本次修訂新增使用者介面、資料格式的判斷準則,修正手段功能用語的判斷方式,以與一般功能界定物做區隔,並刪除了資料結構產品相關文字。
基準相關內容請看: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505462&ctNode=7127&mp=1
基準相關內容請看: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505462&ctNode=7127&mp=1
2014年1月20日 星期一
美國公布經濟有關著作權產業2013年報告
美國國際智慧財產聯盟(IIPA)於2013.11.19.公布經濟有關著作權產業2013年報告(Copyright Industries in the U.S.
Economy:The 2013
Report),重點如下:
1.美國著作權產業之國民生產毛額(GDP)比重:
2012年產值達US10,156億元,佔全美該年度GDP之比重為6.48%;若計算全體(total)著作權相關產業,同期產值高達US17,650億元,佔該年度GDP之比重為11.25%。
2.美國著作權產業受僱人數及平均薪資:
2012年該產業僱用540萬人,佔該年度全體私部門就業比重之4.83%;且其平均年薪達US85,644元,較全美同期平均年薪(US64,594美元)高出33%。
3.美國著作權產業之實質成長:
2009年至2012年間,該產業平均成長率為4.73%,高出同期美國經濟成長率(2.14%)一倍。
4.美國著作權產業之出口金額:
2012年該產業出口金額達US1,420億元,高於同期航太產業(US1,060億元)、農業(US701億元)、食品產業(US647億元)及藥品產業(US509億元)。
1.美國著作權產業之國民生產毛額(GDP)比重:
2012年產值達US10,156億元,佔全美該年度GDP之比重為6.48%;若計算全體(total)著作權相關產業,同期產值高達US17,650億元,佔該年度GDP之比重為11.25%。
2.美國著作權產業受僱人數及平均薪資:
2012年該產業僱用540萬人,佔該年度全體私部門就業比重之4.83%;且其平均年薪達US85,644元,較全美同期平均年薪(US64,594美元)高出33%。
3.美國著作權產業之實質成長:
2009年至2012年間,該產業平均成長率為4.73%,高出同期美國經濟成長率(2.14%)一倍。
4.美國著作權產業之出口金額:
2012年該產業出口金額達US1,420億元,高於同期航太產業(US1,060億元)、農業(US701億元)、食品產業(US647億元)及藥品產業(US509億元)。
2014年1月17日 星期五
美國在TPP中有關藥品智慧財產權提案
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於2013.11.27.在其網站登載有關TPP諮商美方藥品智慧財產權最新立場之非正式文件,美方於鹽湖城談判中與各國討論藥品智財權議題的立場與重點如下:
1.美國將在救命藥物更廣泛取得及提供足夠之研發誘因間求取一適當平衡點,特別是對開發中國家之需求。
2.藥品取得管道:
依據2007年美國國會針對秘魯、哥倫比亞及巴拿馬的FTA談判時達成的跨黨派5.10.協議,美國將採取差異化策略(differential approach),按TPP成員國不同的發展情況,量身訂製,採取不同的藥品智財保護標準,將以美秘、美智、美韓與美星FTA等既有的自貿協定作參考標準。
3.生技藥品的資料專屬權:
生技藥品的研發對美國就業與創新有所貢獻,美國將盡力確保提供該類藥品足夠的創新誘因。鑒於生技藥品的研發需投入相當多的時間與金錢,應提供資料專屬權之保護,始能確保廠商可回收其研發成果。由於TPP談判中對於生技藥品資料專屬權之看法分歧,成員國現行制度中對資料專屬權的保護期限也不一,美國在進行貿易談判時,將以國內資料專屬權的保護期限12年做為提案。
4.專利授予前異議(pre-grant opposition):
美國在聽取各方利害相關人之意見後,將改變立場,支持採專利授予前異議程序。
1.美國將在救命藥物更廣泛取得及提供足夠之研發誘因間求取一適當平衡點,特別是對開發中國家之需求。
2.藥品取得管道:
依據2007年美國國會針對秘魯、哥倫比亞及巴拿馬的FTA談判時達成的跨黨派5.10.協議,美國將採取差異化策略(differential approach),按TPP成員國不同的發展情況,量身訂製,採取不同的藥品智財保護標準,將以美秘、美智、美韓與美星FTA等既有的自貿協定作參考標準。
3.生技藥品的資料專屬權:
生技藥品的研發對美國就業與創新有所貢獻,美國將盡力確保提供該類藥品足夠的創新誘因。鑒於生技藥品的研發需投入相當多的時間與金錢,應提供資料專屬權之保護,始能確保廠商可回收其研發成果。由於TPP談判中對於生技藥品資料專屬權之看法分歧,成員國現行制度中對資料專屬權的保護期限也不一,美國在進行貿易談判時,將以國內資料專屬權的保護期限12年做為提案。
4.專利授予前異議(pre-grant opposition):
美國在聽取各方利害相關人之意見後,將改變立場,支持採專利授予前異議程序。
2014年1月16日 星期四
IP5公布2012年統計報告
IP 5於2013.11.27.公布2012年統計報告(IP5 Statistics Report
2012),重點摘要如下:
1.截至2011年年底,全球計有790萬件有效專利(成長率6.6%),其中89%之專利係IP5所管轄。
2.2011年全球共計有180萬件專利申請案,當中92%係屬IP5轄區。2012年計187.6萬件專利申請案係向IP5提出(成長率11%)。
3.PCT專利申請案件占IP5任一局的專利申請案件比例持續增加。
4.2012年IP5共計核發92.4萬件專利(成長率17%)。
1.截至2011年年底,全球計有790萬件有效專利(成長率6.6%),其中89%之專利係IP5所管轄。
2.2011年全球共計有180萬件專利申請案,當中92%係屬IP5轄區。2012年計187.6萬件專利申請案係向IP5提出(成長率11%)。
3.PCT專利申請案件占IP5任一局的專利申請案件比例持續增加。
4.2012年IP5共計核發92.4萬件專利(成長率17%)。
2014年1月15日 星期三
智慧局審定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對衛星電視台各頻道之使用報酬費率
智慧局於2013.12.4.公布完成審議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TMCS)衛星電視台各頻道之使用報酬率如下:
1.音樂頻道:
年廣告總收入加上授權總收入(向各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收取之授權權利金,以下同)總額之0.1%為當年度使用報酬。
2.一般商業頻道(綜合性頻道):
年廣告總收入加上授權總收入總額之0.05%為當年度使用報酬。
3.電影台、卡通台:
年廣告總收入加上授權總收入總額之0.025%為當年度使用報酬。
4.新聞、體育頻道:
年廣告總收入加上授權總收入總額之0.01%為當年度使用報酬。
5.教育、宗教、公益性頻道:
以(節目製作費(包括新聞製作費及戲劇製作費)+ 播映通訊費(即衛星上鏈費))x0.007%計算。
6.政府所屬頻道(如原民台、客家台):
以政府撥款預算×0.02%計算。
7.購物頻道(包含以有線或衛星傳輸均屬之)
以前一年度營業毛利30%之0.05%計算。
註:上述二項費率均係包含自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提供節目及(或)廣告至家庭訂戶收視之全程各階段公開播送行為所生使用報酬之總和。
參考網站: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219684&CtNode=7005&mp=1
1.音樂頻道:
年廣告總收入加上授權總收入(向各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收取之授權權利金,以下同)總額之0.1%為當年度使用報酬。
2.一般商業頻道(綜合性頻道):
年廣告總收入加上授權總收入總額之0.05%為當年度使用報酬。
3.電影台、卡通台:
年廣告總收入加上授權總收入總額之0.025%為當年度使用報酬。
4.新聞、體育頻道:
年廣告總收入加上授權總收入總額之0.01%為當年度使用報酬。
5.教育、宗教、公益性頻道:
以(節目製作費(包括新聞製作費及戲劇製作費)+ 播映通訊費(即衛星上鏈費))x0.007%計算。
6.政府所屬頻道(如原民台、客家台):
以政府撥款預算×0.02%計算。
7.購物頻道(包含以有線或衛星傳輸均屬之)
以前一年度營業毛利30%之0.05%計算。
註:上述二項費率均係包含自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提供節目及(或)廣告至家庭訂戶收視之全程各階段公開播送行為所生使用報酬之總和。
參考網站: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219684&CtNode=7005&mp=1
2014年1月14日 星期二
hyperlink未侵害著作權
網站上常用hyperlink連結到別的網頁,這樣的連結有沒有侵害著作權呢?台北的謝○○在其blog中以hyperlink的方式,置入人在囧途在youtube的網址,遭鴻聯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指控違反著作權。
本案於台北地方法院判決謝○○侵害著作權,經上訴後,智慧財產法院判決無罪定讞。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不該當著作權法第92條之公開傳輸行為
公開傳輸是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於部落格提供系爭著作連結之網路連結網址,並非直接公開提供視聽著作,或相關著作內容,其行為並不該當公開傳輸之要件。
2.被告並無幫助公開傳輸之故意
系爭著作檔案超連結網址在美國,連結後侵害系爭著作之電影播放電腦程式也在美國,製作系爭著作之播放電腦程式並將之置放於網際網路,致不特定人得以使用之提供者,是否屬於本國人民,其是否於我國領域內製作並提供電腦程式,均屬不明。
系爭著作是否係經有著作財產權者放置於「YOUTUBE 網站」上或經授權,該「YOUTUBE 網站」並未予以告知或標示,被告雖於其申請設立之上開部落格,置放連結系爭著作之網址,難其確實難以知悉於「YOUTUBE 網站」之系爭著作是否經有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人放置,被告究非「YOUTUBE 網站」之管理者,其對於「YOUTUBE 網站」網站管理之注意義務不應如同「YOUTUBE 網站」公司之注意義務高,且被告前開所辯其以為「YOUTUBE 」網站上之檔案應可以信賴其有版權,不知這樣分享是違法等語,對照卷內資料並無不可採信之處,被告誤信其分享為正當行為,並無違法之認識,則其行為縱予正犯以助力,本院認被告並無幫助公開傳輸之故意。
本案於台北地方法院判決謝○○侵害著作權,經上訴後,智慧財產法院判決無罪定讞。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不該當著作權法第92條之公開傳輸行為
公開傳輸是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於部落格提供系爭著作連結之網路連結網址,並非直接公開提供視聽著作,或相關著作內容,其行為並不該當公開傳輸之要件。
2.被告並無幫助公開傳輸之故意
系爭著作檔案超連結網址在美國,連結後侵害系爭著作之電影播放電腦程式也在美國,製作系爭著作之播放電腦程式並將之置放於網際網路,致不特定人得以使用之提供者,是否屬於本國人民,其是否於我國領域內製作並提供電腦程式,均屬不明。
系爭著作是否係經有著作財產權者放置於「YOUTUBE 網站」上或經授權,該「YOUTUBE 網站」並未予以告知或標示,被告雖於其申請設立之上開部落格,置放連結系爭著作之網址,難其確實難以知悉於「YOUTUBE 網站」之系爭著作是否經有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人放置,被告究非「YOUTUBE 網站」之管理者,其對於「YOUTUBE 網站」網站管理之注意義務不應如同「YOUTUBE 網站」公司之注意義務高,且被告前開所辯其以為「YOUTUBE 」網站上之檔案應可以信賴其有版權,不知這樣分享是違法等語,對照卷內資料並無不可採信之處,被告誤信其分享為正當行為,並無違法之認識,則其行為縱予正犯以助力,本院認被告並無幫助公開傳輸之故意。
2014年1月13日 星期一
Google提出專利確認之訴
繼Rockstar於2013.10.控告Samsung、HTC、ASUS、LG...等7家公司侵犯旗下專利(詳見:http://www.reuters.com/article/2013/10/31/us-google-rockstar-lawsuit-idUSBRE99U1EN20131031),Google於2013.12.23.向北加州地方法院對Rockstar的7件專利提起確認專利之訴,確認Android是否侵害Rockstar專利。
Smart的看法
免費的Android遭到大家的圍剿,Google一直都處於被動的地位,在合作廠商陸續變成被告,Google也開始尋找子彈準備反擊,於購買Nortel失利後,藉由併購及購買,從Motorola mobility、IBM獲得了一些專利,這次確認專利之訴,是另一個協助Android對抗侵權訴訟的手段,結果如何尚待追踪。
Smart的看法
免費的Android遭到大家的圍剿,Google一直都處於被動的地位,在合作廠商陸續變成被告,Google也開始尋找子彈準備反擊,於購買Nortel失利後,藉由併購及購買,從Motorola mobility、IBM獲得了一些專利,這次確認專利之訴,是另一個協助Android對抗侵權訴訟的手段,結果如何尚待追踪。
2014年1月10日 星期五
中歐雙邊簽署合作協議及年度工作計畫
歐洲專利局(EPO)局長與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SIPO)局長,於2013.11.26.在北京舉行第7次會議,雙方簽署合作協議及年度工作計畫,SIPO將使用EPO最新版的專利檢索引擎(EPOQUE),並在2014年完成幾項聯合計畫。
雙方合作的優先順序為:使用相同的檢索引擎(EPOQUE)、採用相同的專利分類(CPC),及重複利用審查人員的工作結果(包含即時交換豐富的引證資料)。
SIPO已使用EPOQUE多年,2014年將繼續使用去年啟用的EPOQUE更新版,同時也逐步地使用新的CPC分類系統,至2015年轉換完成。
參考網站:
http://www.epo.org/news-issues/news/2013/20131129.html
雙方合作的優先順序為:使用相同的檢索引擎(EPOQUE)、採用相同的專利分類(CPC),及重複利用審查人員的工作結果(包含即時交換豐富的引證資料)。
SIPO已使用EPOQUE多年,2014年將繼續使用去年啟用的EPOQUE更新版,同時也逐步地使用新的CPC分類系統,至2015年轉換完成。
參考網站:
http://www.epo.org/news-issues/news/2013/20131129.html
2014年1月9日 星期四
著作權法修訂
立法院於2014.1.7.修訂著作權法,增訂無障礙格式版本著作製作、合理使用及真品平行輸入相關規定,本次修正之重點如下:
1.無障礙版本
擴大包括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非營利機構或團體、依法立案之各級學校,均得為視、聽覺障礙者製作無障礙格式版本,另視、聽覺障礙者本身或其代理人也可以製作無障礙格式版本供個人非營利使用,且為製作上述無障礙格式版本,可規避或破解著作權人所採取之科技保護措施,而為促進無障礙格式版本的資源共享,避免重複製作造成資源浪費,合法製作之無障礙格式版本除可以在上述機關、團體或學校及視聽覺障礙者間流通外,並可由上述機關、團體或學校自國外輸入專供視聽覺障礙者使用。
2.合理使用
釐清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3條等合理使用條文中,如有「合理範圍」文字者,始須再依第65條第2項所定4項判斷基準予以審視是否符合合理使用,其他條文只要符合各該條規定之要件即可主張合理使用
3.真品平行輸入
將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條文之「重製物」修正為「國外合法重製物」,明確該款係規範禁止「真品」平行輸入。
1.無障礙版本
擴大包括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非營利機構或團體、依法立案之各級學校,均得為視、聽覺障礙者製作無障礙格式版本,另視、聽覺障礙者本身或其代理人也可以製作無障礙格式版本供個人非營利使用,且為製作上述無障礙格式版本,可規避或破解著作權人所採取之科技保護措施,而為促進無障礙格式版本的資源共享,避免重複製作造成資源浪費,合法製作之無障礙格式版本除可以在上述機關、團體或學校及視聽覺障礙者間流通外,並可由上述機關、團體或學校自國外輸入專供視聽覺障礙者使用。
2.合理使用
釐清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3條等合理使用條文中,如有「合理範圍」文字者,始須再依第65條第2項所定4項判斷基準予以審視是否符合合理使用,其他條文只要符合各該條規定之要件即可主張合理使用
3.真品平行輸入
將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條文之「重製物」修正為「國外合法重製物」,明確該款係規範禁止「真品」平行輸入。
2014年1月8日 星期三
我國的專利邊境保護措施
為強化對專利權人之保護,立法院參考國際立法例、我國商標法及著作權法,於2014.1.3.三讀通過增訂專利法第97條之1至之4邊境保護條文,將於三讀通過公布日起2個月內完成相關配套措施辦法後施行,修正重點如下:
1.查扣程序
申請人必須向海關以書面釋明侵害之事實,並提供擔保金;海關受理查扣後應通知雙方當事人,並在不損及查扣物機密資料保護下,雙方得檢視其查扣物。
2.廢止查扣
申請查扣後,申請人如未於12日內提起侵權訴訟、訴訟經駁回確定未侵權、申請人主動撤回查扣或被查扣人提供反擔保時,海關應廢止查扣,該廢止查扣原因,如屬於可歸責於申請人的事由時,申請人應負擔因查扣所產生的倉租、裝卸等費用。
3.損害賠償
申請人申請查扣,如未來經法院確定判決沒有侵權時,對於被查扣人因查扣所產生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另外,對於擔保金或反擔保金,如雙方和解或他方同意時,得向海關申請返還。
1.查扣程序
申請人必須向海關以書面釋明侵害之事實,並提供擔保金;海關受理查扣後應通知雙方當事人,並在不損及查扣物機密資料保護下,雙方得檢視其查扣物。
2.廢止查扣
申請查扣後,申請人如未於12日內提起侵權訴訟、訴訟經駁回確定未侵權、申請人主動撤回查扣或被查扣人提供反擔保時,海關應廢止查扣,該廢止查扣原因,如屬於可歸責於申請人的事由時,申請人應負擔因查扣所產生的倉租、裝卸等費用。
3.損害賠償
申請人申請查扣,如未來經法院確定判決沒有侵權時,對於被查扣人因查扣所產生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另外,對於擔保金或反擔保金,如雙方和解或他方同意時,得向海關申請返還。
2014年1月7日 星期二
WIPO推出綠色技術交易網站
為加速綠色技術的創新及散播,協助開發中國家因應氣候變遷,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於2013.11.啟用綠色資料庫及網路(WIPO
GREEN),媒合新技術持有人與尋求商品化、授權或推廣綠色技術的個人或企業。
該項合作計畫已經有35個合作夥伴,來自於世界各地,包括中小型企業、跨國公司、創新者,以及大學。目前資料庫中包含大量的綠色技術、發明及專利,大約1,000件。
資料庫網址:
https://webaccess.wipo.int/green/
該項合作計畫已經有35個合作夥伴,來自於世界各地,包括中小型企業、跨國公司、創新者,以及大學。目前資料庫中包含大量的綠色技術、發明及專利,大約1,000件。
資料庫網址:
https://webaccess.wipo.int/green/
2014年1月6日 星期一
WIPO發布品牌報告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公布2013世界智慧財產報告,本次主題為品牌在全球市場的聲譽與形象,該報告自2011年起發行,每2年出版一次。
該報告指出:2011年全球企業在品牌上大約投資了US4,660億元,2011年美國在品牌投資達US340億元,佔其無形資產投資的1/4。
而迅速成長的中等收入經濟體,如中國大陸和印度,目前在品牌上的投資也比高收入經濟體,在之前類似的發展階段時的投資要高,在2009年到2013年之間,中等收入的經濟體在排名前500大品牌總值的佔有率,從6%提高到9%。
而商標在企業品牌活動中所扮演的角色也愈來愈重要,尤其是在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國家中。商標申請案從1985年每年不到100萬件,到2011年每年約420萬件,成長約4倍,其中高收入的經濟體在1985年到2011年之間,商標申請的強度,相對於GDP,增加了1.6倍,但在同期中等收入經濟體卻增加了2.6倍,顯見中等收入經濟體在商標上的投入。
從更廣泛的角度來看,該報告也發現:透過品牌,企業可以增加消費者對其產品的需求,並提升消費者付費購買的意願。證據也顯示,品牌是企業確保其產品創新,獲得回饋的最重要機制。
參考網站
http://www.wipo.int/pressroom/en/articles/2013/article_0024.html
該報告指出:2011年全球企業在品牌上大約投資了US4,660億元,2011年美國在品牌投資達US340億元,佔其無形資產投資的1/4。
而迅速成長的中等收入經濟體,如中國大陸和印度,目前在品牌上的投資也比高收入經濟體,在之前類似的發展階段時的投資要高,在2009年到2013年之間,中等收入的經濟體在排名前500大品牌總值的佔有率,從6%提高到9%。
而商標在企業品牌活動中所扮演的角色也愈來愈重要,尤其是在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國家中。商標申請案從1985年每年不到100萬件,到2011年每年約420萬件,成長約4倍,其中高收入的經濟體在1985年到2011年之間,商標申請的強度,相對於GDP,增加了1.6倍,但在同期中等收入經濟體卻增加了2.6倍,顯見中等收入經濟體在商標上的投入。
從更廣泛的角度來看,該報告也發現:透過品牌,企業可以增加消費者對其產品的需求,並提升消費者付費購買的意願。證據也顯示,品牌是企業確保其產品創新,獲得回饋的最重要機制。
參考網站
http://www.wipo.int/pressroom/en/articles/2013/article_0024.html
2014年1月2日 星期四
沒有螢幕的電腦
在我們使用電腦的習慣中,一定有個螢幕做為系統I/O的介面,但是,從USPTO的公告資料中發現:Apple剛通過一個專利,在行動裝置中內建智慧投影系統,其思維完全跳脫出當前電腦的框架。
它內建了LED或雷射投影系統以及揚聲器,並搭配無線滑鼠與鍵盤,同時還採用無線充電,省掉了電腦週邊大多數的附加線材,不但可以隨身攜帶,還能放置在各式各樣的空間內。
藉由加速計(accelerometer)、環境光源感測器(ambient light sensor)以及深度感測器(depth sensor),可搜集投影表面的顏色、質感等特徵,據此產生最佳化的影像。
US8,610,726
Title : Computer systems and methods with projected display
Filing Date : 2008.9.26.
Issue Date : 2013.12.17.
Abstract :
Computer systems and methods may provide a projection display as a primary visual output. In particular, a computer system may include an integrated projector output. Such a computer system may be substantially or even entirely externally wire-free. Methods of image processing may involve a computer system with an integrated projector output. Such methods may involve using raw presentation data for image processing, including adjustment and/or correction for brightness, color and/or geometry artifacts generated from aspects of the projection surface (such as geometry, texture, color or the like), the surroundings (such as ambient light), the relation of the computer system (or integrated projector output) to the projection surface (such as distance, orientation or the like), and/or the relation of a user/viewer to the projection surface (such as viewing angle, distance or the like).
它內建了LED或雷射投影系統以及揚聲器,並搭配無線滑鼠與鍵盤,同時還採用無線充電,省掉了電腦週邊大多數的附加線材,不但可以隨身攜帶,還能放置在各式各樣的空間內。
藉由加速計(accelerometer)、環境光源感測器(ambient light sensor)以及深度感測器(depth sensor),可搜集投影表面的顏色、質感等特徵,據此產生最佳化的影像。
US8,610,726
Title : Computer systems and methods with projected display
Filing Date : 2008.9.26.
Issue Date : 2013.12.17.
Abstract :
Computer systems and methods may provide a projection display as a primary visual output. In particular, a computer system may include an integrated projector output. Such a computer system may be substantially or even entirely externally wire-free. Methods of image processing may involve a computer system with an integrated projector output. Such methods may involve using raw presentation data for image processing, including adjustment and/or correction for brightness, color and/or geometry artifacts generated from aspects of the projection surface (such as geometry, texture, color or the like), the surroundings (such as ambient light), the relation of the computer system (or integrated projector output) to the projection surface (such as distance, orientation or the like), and/or the relation of a user/viewer to the projection surface (such as viewing angle, distance or the li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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