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日 星期一

智慧財產權的授權運用

智慧財產的授權,不論是授權方或者是被授權方,其實都是存在某程度的權謀,也就是各為自己的利益在盤算著。
Nokia及Microsoft都是其中的高手,Nokia在2014.1.將手機部門賣給Microsoft後,專利跟商標都沒有賣斷,而是採取授權的方式,授權給Microsoft使用,保留了自己使用的彈性,據說雙方協議:Nokia在2016年底之前不能推出自有品牌智慧型手機產品,在2024年前也無法推出採用Nokia品牌的功能手機,但沒有說不能授權給別人生產。
Microsoft也不是省油的燈,他在拿到Nokia的手機部門後,也不打算用Nokia的品牌,於是在Lumia系列手機取消使用Nokia品牌名稱,改用自己的品牌。

Smart的看法
從這二家公司的授權策略與運用,讓我們對智慧財產有了更深一層的體會,被授權人可能會在授權後,把授權的商標棄之不顧,讓競爭對手的商標就此消失,權利人在授權時就應該想到各種方案,像Nokia就沒有排除可以授權給第三者的權利,碰到這種情形還可以稍做挽回,減少損失!

2014年11月28日 星期五

Google與LG簽訂交互授權協議

繼Samsung與Cisco之後,LG也在2014.11.5.跟Google簽訂交互授權協議,雙方可以使用對方目前所持有的、以及在未來10年內將申請的各項專利技術。

Smart的看法
Google會積極的與不同廠商簽專利授權,應該是跟前幾年Apple一直追著用Android的手機廠打有關,Google雖然在這幾年買了不少專利,但是,有沒有辦法擋的住Apple、Microsoft、Nokia的專利攻勢,目前還看不出來,這樣的交互授權的效應,還有待持續觀察。

2014年11月27日 星期四

USPTO與SIPO電子交換機制

USPTO和SIPO於2014.10.起以電子方式直接交換專利申請案的優先權文件,雙方在不增加申請人額外花費的情況下,透過2局的電子檔案管理系統,即可取得申請人提供給對方的優先權文件電子檔案。申請人將不再需要取得或申請紙本優先權文件。

參考網址
http://www.uspto.gov/news/pr/2014/14-28.jsp

2014年11月25日 星期二

競業禁止

包喬弘於2008.8.1.與鴻海簽立誠信廉潔暨智慧財產權契約約定書,依約定書包喬弘負有保密義務,不得於離職後2年內至鴻海的競爭廠商任職,鴻海依約定書負有給付離職後兢業禁止的補償費義務。
包喬弘在2013.8.24.以家庭因素為由向鴻海申請留職停薪3個月,2013.10.24.至鴻海的競爭廠商,矽瑪公司擔任總經理一職。
鴻海隨即清查發現包喬弘在鴻海的電子郵件帳戶中,將鴻海所有產品中與市場價格、利潤、成本等有關的電子郵件資訊,傳送至包喬弘的個人帳戶中。因而認定包喬弘違反離職後兢業禁止義務及侵害鴻海的營業秘密,因此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告訴。
智慧財產法院認定雙方簽訂的保密約定書關於兢業禁止條款有效,包喬弘在離職後2年內到鴻海的競爭廠商任職,違反該條款,且包喬弘在離職前,在其電子郵件帳戶中將鴻海的經營管理資訊,有傳送至個人電子郵件帳戶行為,構成不當侵害營業秘密行為。
因此判決,被告應於兢業禁止期間期滿日即2016.4.2.前,不得在鴻海競爭廠商任職,並且依保密約定書的約定,應將原告已給付的兢業禁止條款補償費,與最近3年已給付的獎金及員工分紅股票返還鴻海。

2014年11月24日 星期一

歐洲電子商務信賴標章

歐洲電子商務組織(Ecommerce Europe)董事會成員最近與歐盟議會高階代表開會討論歐洲電子商務策略與方向,會中訂定了歐洲電子商務策略的優先次序,以解決跨境電商經營的困難,並提出歐洲電商組織各成員國如何協同合作的新方法。
這次的會議目標是要建立一個更好的跨境電子商務的規範,希望提出一個讓電子商務與消費者都容易遵循與理解,並可同時適用於歐洲電子商務成員國間的簡單與明確規範。
最後決定發佈一種電子商務的信賴標章(Trustmark logo),預計 2015年Q1便可開放線上電子商務提出申請,當消費者在電子商務的網站購物時,看到這個信賴標章,即可立即知道這家電子商務的廠商,具有符合歐洲與各成員國內的電子商務相關法規。

參考資料
http://www.ecommerce-europe.eu/news/2014/e-commerce-executives-discuss-priorities-with-new-european-commission-and-european-parliament

2014年11月20日 星期四

職務上專利的認定

專利法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簡單的一句話,但是爭議很多,到底什麼才是職務?是職稱還是工作?
智慧財產法院認為:職務與否的判斷之重點在於受雇人所研發之專利,是否係使用雇用人所提供之資源環境,與其實際之職稱無關,甚至與其於契約上所約定之工作內容無關,而應以其實際於公司所參與之工作,及其所研發之專利是否係使用雇用人所提供之資源環境為判斷依據。

Smart的看法
從這個判決來看,即使是研發主管,他申請的專利也是公司正在研發的項目,如果公司無法證明他有利用公司的資源,就是非職務上的發明囉!

參考資料
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民專訴字第72號

2014年11月19日 星期三

社區外牆彩繪的著作權

最近流行社區營造,很多的社區都把門口的矮圍牆,以當地的風土民情做彩繪,都非常有創意,參觀的人可不可以把彩繪的圍牆拍照做成明信片販售呢?
圍牆上的彩繪具有著作權,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拍照有沒有侵害著作權呢?
著作權法第58條規定,在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
所以,遊客把圍牆上的彩繪拍成照片、做成明信片是一種合理使用的行為,不造成著作權的侵害。

2014年11月18日 星期二

商標的善意先使用

如果你的logo使用多年但未申請商標,卻遭後申請商標的商標權人提告商標侵權,你該怎麼辦呢?
智慧財產法院認為:商標法對於侵害他人商標權之行為所為之處罰規定,係以明知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而販賣者或意圖販賣而持有,為其犯罪構成要件。
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有故意之不法意圖,而其客觀上則必須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者,始足該當,否則,仍屬不能成立本條犯罪。
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善意並非以其不知他人商標之存在為判斷基準,而係以其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時,並無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之不正競爭意圖為判斷基準。
所以,只要二者商品有明顯區別,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之不正競爭意圖,即屬善意先使用之行為,即不受系爭商標權效力拘束。

參考資料
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刑智上易字第50號刑事判決

2014年11月17日 星期一

舉發案在行政訴訟階段的新事證

專利的舉發案在進入行政訴訟程序時,舉發人可不可以再提新事證,來證明該專利不具進步性,這個做法從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可以看出可分為2個狀況來判斷。

1.舉發不成立時
舉發案不成立,舉發人為行政訴訟的原告,其所提之新事證,行政法院若不審酌舉發人補提關於專利權應撤銷之新證據,將造成舉發人於行政訴訟判決確定後,仍得以新證據,就同一專利權再提出舉發,並衍生另一行政爭訟程序之情形。
因此認為:就專利舉發案而言,係經專利專責機關為舉發不成立,專利舉發人於對專利專責機關之處分不服而以該專責機關為被告所提起之行政訴訟,始有適用當事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就同一撤銷或廢止理由提出之新證據,智慧財產法院仍應審酌之的規定。

2.舉發案成立時
舉發案成立時,所提的行政訴訟,原告為專利權人,參加人或被告可不可以提出新事證?智慧財產法院認為:行政訴訟之目的在審究作為被告之專利專責機關該撤銷專利權之審定是否合法,如被告(專利專責機關)或參加人(舉發人)得提出關於撤銷專利權之新證據,則爭訟之事實基礎已然變動,顯已脫離原有撤銷訴訟關於原處分合法性審查範圍,與行政撤銷訴訟之本旨不符。
考量專利權人於專利舉發成立而撤銷專利權之行政訴訟中,已無從就該等新證據之提出為更正申請之防禦主張,如准許被告或參加人得提出新證據,對專利權人之程序利益與攻防地位平等均有妨礙,且與行政撤銷訴訟之本旨亦不符。
因此認為:於舉發成立由專利權人作為原告所提起之行政撤銷訴訟,作為被告之專利專責機關及參加人之舉發人均非屬得提出撤銷專利權新證據之當事人。

參考資料
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行專訴字第11號行政判決

2014年11月13日 星期四

專利的優惠期

專利的優惠期是指提出專利申請案時,在申請日之前某特定期間內,對所請技術內容的公開,可被排除在本案申請案先前技術的範圍。優惠期的制度可以使得因故在提出專利申請之前即已公開技術內容之人,仍有取得專利權之可能,但是,由於技術已經公開,也可能會讓第三人認為技術已公開,以為是公共財,便投入資源加以實施、利用,如果申請人事後主張優惠期,公開內容仍可能取得專利,就會使得該第三人可能擔負侵權責任,而其先前投入付諸流水。
所以,優惠期必須要訂有主張事由及主張期限,才不會讓善意的第三人遭到權益上的損害。

2014年11月12日 星期三

上海自貿區成立專門的知識產權局

上海自貿區管委會經過上海市政府批准,成立專門的知識產權局,將在區內實踐專利、商標、版權三合一管理,以解決智慧財產領域不同主管機關事權不一,造成權利保護之漏洞等問題。

2014年11月11日 星期二

穿戴式裝置的智慧財產權

穿戴式裝置正逐漸的走入市場,除了智慧型眼鏡、手錶和運動手環等穿戴式裝置外,還有許多是透過APP與智慧型手機和平板電腦等行動裝置互動,用來追蹤使用者的睡眠、健康及運動傾向,預計在2014年就會產生約有US30億元的商機。
穿戴式技術產業雖然正處於起步的階段,但也可能會面臨一些智慧財產權方面的挑戰,WIPO就發表過一篇文章,提出穿戴式裝置會面臨的智慧財產議題。
穿戴式技術在設計上未來將以功能取代外觀,但是現有的國際智財權對服裝和鞋類的3D設計保護,仍存在著差異與不確定性,這將可能會影響到穿戴式裝置的創新。
穿戴式裝置所產生的大量數據,其所有權屬於誰,又是另一個爭議的焦點,如果這些資料能產生出龐大的商機,這的利益又是屬於誰的?

參考網站
http://www.wipo.int/wipo_magazine/en/2014/03/article_0002.html

2014年11月10日 星期一

電商未行、商標先行

商標不是只在實體世界上需要,虛擬世界裏一樣是兵家必爭之地,11月11日本來只是365天中的一天而已,自從幾年前阿里巴巴把它抄成光棍節後,變成一個網路商機,大家都期待雙十一商機的來臨。
聽說阿里巴巴在2011.11.1.就把雙十一註成商標,今(2014)年雙十一還沒到,就在10.30.向媒體通發了一封通告函,要求各大媒體不要為其他電商企業發佈帶有雙十一字樣的內容,否則構成侵權。
此舉在大陸造成一片嘩然,大家都不認為這個可以申請商標,但是,事實是阿里巴巴確實已經拿到雙十一的商標,除非被撤銷,不然它就是有權利。
目前阿里巴巴在台灣還沒有拿到雙十一的商標,以後會不會拿到,我們不知道,這給從事電子商務的業者一個很好的啟示,商標、品牌都是要事先規劃的,不能走一步算一步,我想,阿里巴巴對於雙十一商標的申請,一定也是有策略規劃的。

2014年11月6日 星期四

副廠印表機耗材的專利訴訟

印表機的銷售商業模式一直是低價主機、高價耗材,將技術難度高、製造成本高的印表機以低價銷售,建立進入障礙,再透過耗材銷售來取得利潤。
各印表機的廠商為了確保後續的耗材市場,除了專利外,都會在耗材的控制技術上動手腳,如利用耗材上的晶片記錄耗材工作中的各項參數,除可提升耗材的技術門檻外,同時透過控制程式限制副廠耗材進入市場。
即使原廠如此費盡心思的建立進入障礙,但是,副廠耗材還是可以破解控制晶片,順利進入市場。
為了打擊防冒,HP於2014.10.6.就在加州北區聯邦地方法院控告Apex Microelectronics Co., Ltd.(珠海艾派克微電子有限公司)、Ninestar Image Tech Limited(納思達影像科技有限公司)及其美國子公司Ninestar Technology Co Ltd侵害HP的US 6,089,687、US 6,264,301及US 6,454,381等3件專利。

2014年11月5日 星期三

智慧局修訂托兒所、幼稚園服務分類

因應教育部修訂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發布托兒所及幼稚園改制幼兒園辦法,智慧局配合修訂將不再核收第43類之托兒所、第41類之幼稚園為指定使用服務之名稱。
原列載於第41類之幼稚園,應修正為幼兒園,以提供幼兒啟蒙階段的教育服務為目的,第43類之托兒所應修正為幼兒照顧服務,以提供幼兒照顧為目的。
但二者係為應互相檢索之服務,屬構成同一或類似之服務,彼此仍有排除以相同或近似之商標申請註冊,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之效力。

2014年11月4日 星期二

智慧局開放專利商標open data

政府是擁有大量open data的單位,近年來要求政府開放open data給民間運用的聲浪日益高漲,政府各部門無不積極因應。
智慧局也從2014.10.27.起,正式開放專利商標公報開放資料集網站,提供發明公開公報、專利公告公報、商標註冊案公報及商標權異動公報等開放資料免費下載。
鑑於前幾天有人寫一個辨認電信公司是否為網內互打的APP,因為使用了公眾資料庫而被判侵害個資法的案例,未來使用這個資料庫的使用者,也要小心個資的問題。

專利商標公報開放資料集網站網址: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532697&ctNode=7127&mp=1

2014年11月3日 星期一

告別式音樂的授權

報載雲林縣一家葬儀社辦理一場告別式,儀式開始前,樂師演奏針線情,被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以違反著作權法提告,此事造成業者與喪家都不滿,到底在這種場合需不需要授權?
智慧局對告別式所用的音樂,也有相關說明:
音樂著作如果還在權利期間內,即需取得授權才能播放,委託禮儀公司辦理告別式所用的音樂屬公開演出,需取得授權。如果係喪家自行播放,因參與者均為家人,則不構成公開演出,不需授權。

2014年10月30日 星期四

Magnacross控告一票通信公司

Magnacross向美國德州東區地方法院控告HTC、BlackBerry、Microsoft、LG...等公司所製造的智慧型手機、平板電腦、藍芽耳機、活動追蹤器、智慧手錶等相關裝置,都侵犯了該公司的US6,917,304號專利,要求這些侵權業者予以損害賠償,且數目不能少於合理的權利金等相關費用。

本案被告群
Best Buy Purchasing LLC
BlackBerry
Fujitsu America Inc.
HTC America Inc.
LG Electronics USA Inc.
Microsoft
Motorola Mobility LLC
Samsung Electronics America Inc.
Sony Electronics Inc.
中興通訊美國分公司

US6,917,304
Title : Wireless mutliplex data transmission system
Filing Date : 2000.2.28.
Issue Date : 2005.7.12.
Abstract :
A method and apparatus for wireless transmission of data through a communications channel between at least two local data sensors (for example automotive diagnostic data sensors or NVH sensors), which may include a primary data-processing function, and data-processing function (for example a PC) to receive data therefrom. The system provides for asymmetrical division of the communications channel on a frequency or time-division or packet-switching basis so that the corresponding asymmetrical data transmission requirement of the local data sensors are matched to the capacity of their respective sub-channels whereby a single channel is capable of transmitting all the required data. A particularly practical application is to noise vibration harshness analysis of wireless-transmitted data from three-dimensionally spaced NVH sensors enabling special pinpointing of vibration sources in automotive warranty analysis studies.

2014年10月29日 星期三

小米可能是Apple下一波訴訟對象

當小米手機的市占率節節上升之際,報載Apple的設計總監在某個公開場合,對小米的行為表達不滿,聲稱:這根本是抄襲行為!而Apple會不會對小米的抄襲採取訴訟,則值得我們持續觀察。
有人覺得奇怪,為什麼Apple以前怎麼都不告小米?道理很簡單,訴訟的成本本來就很高,每個專利權人採取訴訟,都是為了得到被告的授權金,小米以前不夠大,訴訟當然不敷成本,現在小米長大了,可以付得起賠償金跟授權了。
小米預估其手機在2015年的出貨量將超過1億台,這將嚴重威脅到Apple的iPhone市場,而且最重要的是小米長大了,可以付的起錢了,加上小米目前的專利數跟Apple比起來還差很多,一時之前他很難跟Samsung一樣也對Apple全面發起專利戰。

2014年10月28日 星期二

knowhow不得攤提費用

所得稅法第60條規定,營業權、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及各種特許權等,限以出價取得者為資產。而knowhow並未列在其中,財政部認為:knowhow若未取得專利權,因無法定年數可作為計算攤折的依據,不適用所得稅法第60條規定,因此不得分年攤提費用。

2014年10月27日 星期一

新加坡將成立國際商業法庭

新加坡律政部於2014.10.7.向國會提交一份憲法修正案,預計2015年成立國際商業法庭中心(Singapor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urt, SICC),以解決來自亞洲的跨境貿易和投資的成長所帶來的國際商業訴訟糾紛及專利訴訟。
設立國際商業法庭將提升新加坡的地位,成為亞洲爭議解決之主要場地,預計將吸引更多的法律業務及智財服務業到新加坡。

2014年10月23日 星期四

美國課徵NOES反傾銷稅

美國商務部(DOC)於2014.10.7.公告對自我國、中國大陸、德國、日本、韓國與瑞典等進口之非方向性電磁鋼片(Non-Oriented Electrical Steel, NOES)反傾銷及平衡稅終判結果,依據美國商務部終判裁定,中鋼公司獲判反傾銷稅率27.54%,補貼部分因屬微量,不課徵平衡稅,麗鋼公司獲判反傾銷稅率52.23%及平衡稅率17.12%,ITC則預計於2014.11.17.作出我國產業損害終判。

2014年10月22日 星期三

WIPO的Lex法律資料庫

WIPO推出一個名為WIPO Lex的資料庫,彙集WIPO、世界貿易組織(WTO)及聯合國各會員國,有關智慧財產權法律與條約的資料,也包括由各種多邊和區域性組織所管理的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條約以及含有智慧財產權相關條款的雙邊條約。
資料庫中的法律條文係根據其頒布的立法機關層級而編排,法律、法規和條約文本則按照時間的先後順序排列,並顯示文本出現在正文中的完整標題。

參考網站
http://www.wipo.int/wipolex/en/about.html

2014年10月21日 星期二

EPO推出線上申請服務

EPO於2014.10.1.推出新的專利線上申請系統,提供申請人一站式(one-stop)的服務,新的線上申請系統係為網路系統,包括2個新的線上服務:線上申請(case management system,CMS)、網頁表單申請(web-form filing)。其中網頁表單申請必須先註冊申請帳號,可上傳和提出附件F-compliant的PDF檔案格式文件。
申請人可透過網頁瀏覽器介面使用,不需要安裝或更新安全設定,它完全支援依據歐洲專利公約和專利合作條約規定提出的專利申請,包括隨後依照兩個申請程序提出的文件。

參考網站
http://www.epo.org/news-issues/news/2014/20141001.html

2014年10月20日 星期一

大學對專利的運用

在科技基本法通過之前,大學對於自己的研發成果,都當做是國有財產般的保存,為避免圖利之說,沒有什麼活化運用可言。
科技基本法通過後,研發單位固然有了法源可以運用研發成果,但是,大部分的運用還只是停留在授權上,透過訴訟做為保護自己的智慧財產的手段卻很少,這除了跟民情有關外,應該跟制度有相當大的關係:
1.與民爭利
學校可以採取訴訟策略主張專利,但是,我們的廠商更厲害,可以透過立委要求校長、教育部長來立院質詢,套個與民爭利的帽子,再加上媒體一炒作,這事就理盲了,校長有理也說不清,搞不好又有人路過教育部或學校,最後是部長、校長一起去職以平撫民怨。
2.預算問題
訴訟是要錢的,以目前的政治氛圍,如果有校長膽敢在明年的年度預算下編列訴訟費用,您認為會在立院通過嗎?
在這種沒有是非黑白的政治環境下,多做多錯、少做少錯,不做就永遠不會錯!但是,成大有了不同的思維,據報載,成大技轉育成中心自2010年開始便與3家美國律師事務所簽約合作,針對成大擁有50多件美國專利,做全面侵權清查,並與美方律師協議成大不必付訴訟費,官司若打贏或和解,律師可從賠償金或授權金抽成。
態度決定高度,認知改變,思維就會隨著改變,一個小小的改變,就會有完全不一樣的結果!

2014年10月16日 星期四

英國對影音著作的合理使用

看到網頁的一個標題:英國頒佈新數位影音智慧財產權,用戶複製、燒錄CD也不犯法。真是把我嚇了一跳,以為英國怎麼會變的這麼開放,真是太好了!
看了原始網頁,才知道我們的記者真是會下標題啊!令人無言...
其實是英國智慧財產局(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IPO)在2014.10.1.通過的新法案,允許英國人民合法複製自己購買的數位檔案,包括音樂、電影、電視節目、電子書等,使用者可將檔案複製到私有的硬碟、雲端儲存空間、或其他數位裝置,也可再製成光碟以作為備份使用。
而複製的檔案只能作為自有備份使用。如販售複製的檔案給朋友、家人或用在其他商業用途仍屬違法行為,也不能將複製檔案借給朋友或家人,如允許朋友登入你的雲端硬碟使用檔案等。可合法複製的檔案也不包括任何影音串流服務。
所以,這整個法案的精神,其實還在著作的合理使用而已,可以重製讓自己在不同的地方使用或備份,連借都不能借,也不充許朋友連線進來分享。

參考網頁
http://www.bbc.com/news/technology-29448058

2014年10月15日 星期三

網路照片的著作權

據報載永慶不動產的副理刊登在網站上的物件照片,發現有2名同業拿來在自己的網站上用,經警告後,其中一人自動拿下,另一住商的業務員則認為:網站上的照片本來就可任意使用,直至最後態度軟化道歉,稱當初照片是從Google搜尋下載而來,看不到任何浮水印與所屬版權,因而誤用。
網站上的照片真的可以拿來任意使用嗎?
照片屬於攝影著作,為著作權保護的標的,殆無疑義,而著作權的取得,依我國的著作權法規定係於創作完成時即取得,無需申請,所以,我們在利用網路上的照片時要非常小心,否則很容易就會侵害他人的著作權。

2014年10月14日 星期二

禁業競止條款的有效性

某公司研發部經理在任職期間簽有保密契約,競業約款約定離職後3年內不得從事與原公司營業項目相同(含同種類)業務,若有違反,應無條件支付新台幣300萬元違約罰金,該經理於離職後2個月即至營業項目相同且處於競爭地位的公司任職,因此,原公司依系爭競業禁止約款,要求給付300萬元本息。

最高法院判決
1.原公司的經營範圍遍及全台,產品銷售世界各地,約定離職三年內不從事與上訴人營業項目相同(含同種類)之競業工作,其就限制員工就業之對象、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為何,均不具體明確,顯然限制員工於任何地域(含國內外或世界各地),均不得從事該公司經營範圍之工作,其地域之限制範圍顯然過大,逾越合理範圍,其約定妨害被上訴人之工作權,難認為有效。
2.該經理係自請退休,並獲有300多萬元退休金,應受有效且合理之競業禁止特約拘束,無有代償措施之保障。惟本件限制離職員工於區域及職業活動範圍上已逾越合理範圍,仍應認競業禁止特約條款為無效,自難令員工負該條款違約金之義務。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793號判決

2014年10月13日 星期一

2個以上的代理人,均得單獨代理

國內法人或自然人的商標及專利申請,可以委託代理人進行,也可以自行申請,國外的公司如果在台灣未設辦公地點,則一定要委託代理人辦理。
商標的展延如果商標權人委託2個以上的代理人,會不會委託無效呢?我們來看一個案例。
某公司委託B代理人申請商標,但委任書並無終止時間,商標期間屆滿前,B代理人即以該委任書辦理商標展延作業,並獲准。
該公司在商標權到期前又委託A代理人辦理商標權展延申請,該申請案因B代理人所申請已獲准,而被智慧局認定為重複申請而不受理。A代理人因此提出訴願與行政訴訟。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A代理人的商標延展申請案對商標人發生效力,但商標人委託B代理人的委任書沒有期限也沒有撤回代理權,因此,B所提的商標延展申請案亦對商標人發生效力。
2.系爭商標延展註冊申請有2個申請案,行政程序法第25條第1項:代理人有2 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第2項:違反前項規定而為委任者,其代理人仍得單獨代理。
3.既然2個代理人都受到商標權人的委任代理,均得單獨代理商標權人,任何一人所為之代理申請行為,均對商標權人發生效力,智慧局核定其中一案的申請,另一案即是重複申請,無再處分之必要。

參考資料:
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行商訴字第143號行政判決

2014年10月9日 星期四

專利師法部份條文修正

行政院於2014.10.2.通過專利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辛立法院審議,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1.執業方式
專利師之執業方式修正為設立事務所、受僱於辦理專利業務之事務所、及受僱於依法設立或登記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等三種方式。
2.委任辦理之業務範圍
將專利侵害鑑定、專利訴願與行政訴訟及專利諮詢等事項,增列為專利師得受委任辦理之業務範圍。
3.在職進修
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應持續參加在職進修,且每二年向專利專責機關提出完成在職進修之證明文件。
4.違法及違規行為
修正違法及違規行為態樣,包括未取得專利師證書或專利代理人證書,意圖營利而受委託辦理本法所定特定業務、專利師或專利代理人將章證借與他人辦理業務、不實刊登廣告招攬業務、未完成在職訓練、冒稱專利師或專利代理人等等,並將現行條文第32條先行政制裁後刑事罰之立法例改為逕處刑事罰。

2014年10月8日 星期三

再生能源的發展趨勢

WIPO跟Cambridge IP針對減緩氣候變遷技術,共同發表的最新報告:全球性挑戰:從專利文獻看再生能源技術的演進與政策的影響,以及實例,該報告發現:目前各國在生物燃料(biofuels)、太陽能(solar thermal)、太陽能光電(PV)及風能(wind)等領域的創新技術發展最快。

參考網址:
http://www.wipo.int/wipo_magazine/en/2014/04/article_0003.html

2014年10月7日 星期二

WIPO推出多語言專門術語資料庫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於2014.9.19.宣布,推出一個提供免費使用豐富的多語言科學和技術用語的資料庫WIPO Pearl,透過WEB介面,讓使用者更容易查尋和分享科學和技術知識。
該資料庫收錄10種語言的91,152個詞彙和14,951個概念,其都經過WIPO-PCT的語言專家和術語學家的確認,目前內容為專利合作條約(PCT)申請案中的術語,日後將增加其他領域,如商標、工業設計,以及WIPO所管理的其他條約中的術語。

WIPO Pearl的網址:
http://www.wipo.int/wipopearl/search/home.html

2014年10月6日 星期一

故宮古籍的著作權

據報載立委質疑故宮收藏的文淵閣四庫全書,未經授權就被大陸的三希堂出版,要求要追究責任。
接著我們從著作權的角度來分析,看看這種行為有那些侵權行為。首先四庫全書是語文著作是無庸置疑的,語文著作的保護期限:自然人為著作人的生存期間加50年、法人為公開發表後50年,顯然己經過了,所以,現在四庫全書的內容,就像三國演義、西遊記...等古藉一樣,屬於公共財。
報上又說民國70年代,故宮曾授國台灣商務印書館發行該套四庫全書,這涉及製版權的問題,對於沒有著作權的文字著作,製版人可以就文字著作整理印刷,然後就其版面專有重製的權利,但製版權只有10年,今年也沒有權權利了。
由於報紙沒有說的很清楚到底侵什麼權、需要授什麼權,也許這正是立委跟媒體的賣點,所以,本文只從著作權的角度分析一下侵權的態樣,也許還有其他法律的適用。

2014年10月2日 星期四

大陸將設知識產權法院

大陸在2014.8.31.通過設立知識產權法院,將在北京、上海、廣州設立實行跨區域管轄的知識產權法院,管轄範圍為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等第一審民事和行政案件,著作權、商標等民事和行政上訴案件的終審法院。

2014年10月1日 星期三

Core Wireless vs. Apple

Core Wireless Licensing於2014.9.10.在美國德州東區聯邦地院控告Apple所製造販售的iPhone與iPad系列產品,侵害Core Wireless所擁有的6項與行動通訊裝置特定功能或使用者介面相關之非標準必要專利(non-SEPs)、以及5項被宣告為ETSI(the European Telecommunications Standard Institute)通訊標準、包括但不限於GSM/GPRS、UMTS與LTE標準之標準必要專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SEPs)。
好玩的事來了,以上Apple被告的這些專利,原來都是Nokia的,到2011.9.才給Core Wireless,Core Wireless與Nokia有沒有什麼協議我們看不出來,但它宣稱澭有2000件Nokia的專利,看來Nokia除了自己做NPE外,還在外面也養了不少打手!

2014年9月30日 星期二

翻拍車站大廳掛的照片是否侵害著作權

報載雄獅旅遊的導遊在阿里山跨年時,隨手拿起相機翻拍3張掛在火車站內的雲海、日出、晚霞等照片PO在自己的部落格,結果被原著作權人發現,而控告他侵害著作權。
照片是著作權保護的標的,是無庸置疑的,翻拍他人的照片為一種重置的行為,將侵權的照片上傳至blog又是一種公開傳輸的行為。
但是,檢察官是怎麼看的呢?台北地檢署的檢察官認為,依著作權法第58條規定:在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的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非為了展示或販賣而重製,才會侵害著作權,因而以不起訴處分。

2014年9月29日 星期一

Apple的零售店商標

Apple於2010年在USPTO將它的零售店外觀申請商標註冊,但,同樣的商標在德國註冊卻沒有成功。
歐洲法院最後認為Apple的零售店外觀能夠將其產品和服務與其他公司的產品和服務區分開來,因此,同意本項商標申請案。

Apple在USPTO註冊的商標
http://tmsearch.uspto.gov/bin/showfield?f=doc&state=4807:wha2oo.2.1

2014年9月25日 星期四

大陸實施新馳名商標規定

大陸繼2013.8.30.修訂商標法後,又修訂公布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2003.4.17.的舊規定同時廢止。
在新規定中,將馳名商標定義為在中國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公眾則包括與使用商標所標示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生產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其他經營者以及經銷渠道中所涉及的銷售者和相關人員等。

2014年9月24日 星期三

著作權的合理使用

竹科工程師出了一本與你有約:單車漂流記,三民書局在網路書店介紹該書的網頁上,於書封底部印上三民書局的logo,作者認為三民書局此舉易使他人誤以為照片版權擁有者是三民書局,或旅遊書由三民書局出版,但三民書局僅是銷售通路,因此,控告三民書局侵害其著作權。
台北地檢署則認為:三民書局的網路書店書籍介紹上,已清楚介紹作者、出版社、出版日期、內容,不會使人誤會,且三民書局會在網路書店書籍介紹網頁,於書封底部壓印字樣,可能是怕整個網頁設計遭他人copy,屬合理使用。因此,全案以不起訴處分。

2014年9月23日 星期二

貼圖可以做成布偶嗎

Line的貼圖最近非常熱門,我們可不可以把可愛的饅頭人或熊大的貼圖做成布偶來賣呢?
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著作包含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等,Line的貼圖只要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且尚在著作權保護期間者,就受著作權法保護。
而將平面的美術著作轉變為立體的模型公仔,如果是以立體形式單純再現平面美術的著作內容,則為著作權法所定重製的行為,此立體物即為平面美術著作的重製物。若對平面的美術著作另外添加有創意的表現,則屬於著作權法中改作的行為。
不論是重製或改作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的平面美術著作,需要取得原本卡通或漫畫角色的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否則即是侵害著作權的行為。

2014年9月22日 星期一

大陸將整治網路侵權

近年大陸電子商務快速發展,年交易規模已超過10兆人民幣,年均成長超過30%,其中網路零售達到1.85兆,成為世界網路零售之第一大國。
對電子商務侵犯智慧財產權及銷售仿冒偽劣商品現象呈現上升趨勢,大陸打擊侵權仿冒工作領導小組將從2014年下半年開始展開為期半年專案整治,重點有:
1.集中選取國內外關注重點商品及問題
2.加強部門間及區域間執法合作
3.深入挖掘製造仿冒品源頭
4.堅決查處典型案件,關閉違法網站

2014年9月19日 星期五

日本專利法要修改專利權歸屬

1909年日本專利法條法將員工職務上的專利改為公司所有,但在大正民主運動中員工的權利意識提高,因此,在1921年又重新修正,將職務上的專利再次改為員工所有。
目前日本的專利法為提高員工的發明熱情,規定職務上的發明專利屬員工所有,公司需要支付相應的等價報酬請員工轉讓專利。
但是,隨著報酬金額而出現的訴訟層出不窮,產業界遂有將專利認定為公司所有的聲音,日本政府預計修訂專利法,將員工在職務上的專利將從員工所有變為公司所有。

2014年9月18日 星期四

歐盟罰智慧晶片價格操控

2014.9.4.歐盟反壟斷委員會作出初步裁定及看法,認為Samsung、Philips、Infineon等3家公司在2003.9.至2005.9.間,對用於手機與金融卡的智慧晶片,透過雙方接觸串謀,以決定各別回應顧客要求降價的方式,有聯合議價之不公平行為,妨礙市場競爭,而違反歐盟反壟斷法,共處以1.38億歐元的罰款,其中Samsung遭罰3510萬歐元、Philips罰2010元歐元、Infineon則被罰8280歐元。

Smart的看法
Samsung看來是聯合議價的常客,除了本案之外,前次把台灣廠商搞的很慘的面板聯合壟斷案,也有他的一份,而且,因為他的自首造成台灣廠商被罰的很慘。
各國對反壟斷都非常重視,不只是歐盟會處罰操控價格的廠商,美國、大陸...都一樣,我們的業者對於這種事要非常小心,不要太相信同業,捲去之後,不但商譽受損,更有一大筆罰款等著,甚至於像友達,高階經理人還要坐牢。

2014年9月17日 星期三

過期專利的運用

我們都認為過期的專利就沒有價值了,其實,沒有權利保護的專利並不是都沒有價值,專利的技術在不同市場,它的生命週期不一樣,價值也不一樣了,韓國就利用過期的專利去做農村活化,創造了另一個價值。
韓國智慧局(KIPO)於2013提案並自費辦理APEC適切科技發展計畫(Appropriate Technology Development Project),由韓國的智財專家跟菲律賓和巴布亞新幾內亞的農業單位合作,利用過期專利的技術,協助農村地區解決經濟困境,提升生活品質。
在本計畫中,KIPO的智財權專家從專利資料庫中檢索有關精油萃取的技術,為Anao及其邊遠地區居民改善精油的產量與品質。
由於Pinu當地缺乏支援的資源或供應鏈,KIPO從資料庫中發現可利用繩索將固定式腳踏車的後輪與水泵連結,是極為簡單的技術,接著在當地開發、技術試驗,解決在巴布亞旱季期間從現有水源取水的問題。

參考網站
http://www.apec.org/Press/Features/2014/0408_patents.aspx

2014年9月16日 星期二

日本將推出新的專利資訊平台

日本特許廳(JPO)在2014年智慧財產推動計劃中決定,將更新特許電子圖書館(IPDL)並發展提供智慧財產權資訊的新服務,以支持中小型企業、合資企業等專注於研發投資,並順利發展海外業務,於2014.9.1.宣布將自2015.3.23.起推出日本專利資訊平台(Japan Platform for Patent Information, J-PlatPat),提供新的專利資訊服務。
J-PlatPat除提供專利資料外,也將提供設計(意匠)專利和商標資訊,除檢索服務功能、更新使用者介面、與外部服務供應商合作,也考慮與其他外國智慧財產局合作,提供更迅速的訊息、專利家族參考資訊,以及各項服務的可行性。

參考網站
http://www.jpo.go.jp/torikumi_e/hiroba_e/platform_patent.htm

2014年9月15日 星期一

智慧局建立證明標章資訊專區

每次一有食安事件,就會有民代、名嘴指摘智慧局亂發GMP標章,其實大家都找錯人了,各種證明標章屬於一種商標的態樣,係由各法人提出標章的圖樣跟使用規範書,依商標法向智慧局申請,智慧局審查同意後,由標章權人依所訂的使用規範書,核發給符合規範的業者使用,後面的作業其實都跟智慧局沒什麼關係。
智慧局為了讓消費者了解到標章的內容,建立了證明標章資訊專區,依據標章所證明商品或服務的屬性,區分為食品、農漁畜產品、工業產品、節能及環保、建築及建材、酒、觀光旅宿、商業服務及產地證明標章等9個類別,合計蒐集近170個證明標章,提供各證明標章的圖樣、標章權人及證明內容、使用規範書及證明標章的官網等資料。

專區網址:http://www.tipo.gov.tw/lp.asp?CtNode=7652&CtUnit=3748&BaseDSD=7&mp=1

2014年9月12日 星期五

Nokia正朝向Patent troll邁進中

很多事情在得失之間,一時很難判斷,但久了之後就可以看出來了,Nokia最近幾年在智慧型手機的市場上節節敗退,但它把手機部門賣給Microsoft後,情勢開始反轉了。
Nokia停賣手機之後,當初跟Nokia交互授權專利的LG跟Samsung開始緊張了,因為以前Nokia還在賣手機的時候,雙方買賣互抵後,所付的授權金有限,現在Nokia不賣手機了,授權金變成單向給付,這個金額就變的很巨大了。
偏偏Nokia還有很多是SEP專利,連閃都閃不掉,未來如果在新的授權協議中,Nokia如果要調漲授權金,這些手機業者的獲利可能都將減少!

參考網站
http://www.businesskorea.co.kr/article/5625/true-colors-nokia-dumping-patent-offensives-samsung-lg

2014年9月11日 星期四

線上遊戲也可以有專利

大家都認為線上遊戲怎麼可以申請專利,今天來看看一個日本的案例。
根據日本產經體育報的報導,日本遊戲廠商 CAPCOM在大阪地方法院控告KOEI TECMO Games侵害該公司「與別的軟體組合後讓遊戲追加新角色與新劇本的功能」及「利用震動來通知玩家有敵人存在的裝置」等2項專利,同時也提出約9.8億日圓的侵權損害賠償。

Smart的看法
新聞出來後,雖然很多網友都有不同的看法,但是,從專利制來看,不管您多看不起那家公司的專利,畢竟他就是有專利,除非您去舉發這個專利。
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我們不也是在推數位內容產業嗎?有沒有業者會去開發這些特異功能,甚至於去申請專利做為自己的競爭優勢?

2014年9月10日 星期三

Microsoft有條件免除授權金

據外電報導,Microsoft將有條件的免除對聯想、惠普、戴爾、華碩、宏碁等5大品牌廠Windows 8.1的授權金,條件是5大品牌廠出廠的筆電,必須將Microsoft的搜尋引擎Bing設為網頁首頁預設搜尋引擎。

Smart的看法
Microsoft藉由免費授權的方式,又想順便搭售他的Bing,記得若干年前,他也是用Windows綁IE的方式,把Netscape的browser的市場給搶來,此舉還遭到美國司法部控告Antitrust,現在又故技重施,不知道會不會又重蹈覆轍?

2014年9月9日 星期二

智慧局的商標檢索結果將提供下載服務

智慧局的商標檢索系統自2014.9.10起,在商標文字及圖形近似檢索、圖樣文字查詢、圖形查詢、綜合布林查詢、申請人查詢、案號查詢、案件歷史資料查詢、特殊形態商標查詢等檢索功能,查詢畫面增加「商品類別」欄位,並提供以excel檔下載查詢結果功能。

2014年9月4日 星期四

BitTorrent侵權

BitTorrent(BT)是前幾年網路上非常盛行的一個P2P的工具,以往的爭議都在下載影片的著作權上,今天來看個專利的案例。
AC Tech與它的專屬被授權人Via Vadis於2014.8.22.向美國德州西區聯邦地院控告D-Link 的美國分公司所製造販賣、包含或提供能使用BitTorrent檔案分享協定(BitTorrent Protocol)等點對點檔案分享協定軟體的網路附接儲存(network-attached storage,NAS)裝置產品,侵害其US7,904,680、USRE40,521及US8,656,125等3個專利。

Smart的看法
從Via Vadis告訴的內容來看,這三個專利的技術都跟BT的通訊協定有關,以往談通訊協定大多講軟體,而比較去談到硬體,這個案子卻是選擇告硬體製造商,所以,不只是D-Link要小心,以後做NAS的廠商可能都要注意了!

2014年9月3日 星期三

專利不一定可以排除他人實施

大家願意申請專利,表示智慧財產權的觀念在台灣生根,這是件好事,但是,當專利證書滿天飛的時候,是不是每件專利都可以排除他人的侵害呢?
有天看到三X新聞的報導說夜市掀專利潮,初看到這個標題,頓時感到台灣的智慧財產權產業充滿了希望,因為連夜市的小販都重視自己的技術,知道畏保護自己的研發成果。
據新聞報導中老板說裝雞腿的餐盒,因為具有雙面廣告的效果,就申請專利,而且自行開模生產。
於是就去查了一下這個專利,應該指的就是M387848這個專利,它的名稱叫做:具雙面廣告標示效果之容器,顯然它是一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有4個請求項,也剛好這個專利己經申請過技術報告,我們就去看了一下它的技術報告是怎麼說的。
在這份技術報告中,引用了一份前案M292483,針對申請專利範圍中的4個請求項,比對結果都是無進步性。
由這個技術報告,我們可以發現,如果有一天,這個專利的專利權人想要去抓侵權,可能要花相當的工夫了

2014年9月2日 星期二

TracBeam vs. Apple

拜行銷裝置於無線通訊技術進步之賜,在行銷行銷的領域中,LBS已成為大家都要用的工具與技術,由專利訴訟上也可以看的出這個市場趨勢。
TracBeam於2014.8.8.就在東德州聯邦地方法院控告Apple之iOS與Mac OS裝置所提供之定位服務與應用程式,包括Maps、Siri、Safari、Find My iPhone、Camera、iAds network等應用與服務,未經該公司同意,即逕行利用其專利技術製造、使用、販賣與進口系爭侵權產品,已直接侵害其專利權,因此,除請求法院核發永久禁制令,以排除Apple之侵權行為外,並要求Apple需支付專利侵害損害與訴訟相關費用。

系爭專利
US8,032,153
US7,525,484
US7,764,231
US7,298,327

2014年9月1日 星期一

日本汽車零組件廠在大陸被反壟斷查處

大陸的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調查發現:從2000.1.至2010.2.間,日立、電裝、愛三、三菱電機、三葉、矢崎、古河、住友等8家日本汽車零組件生產企業為減少競爭,以最有利價格得到汽車製造商零組件訂單,在日本頻繁進行雙邊或多邊會談,互相協商價格,多次達成訂單報價協議並予以實施。通過價格協商獲得訂單的的零組件包括適用於本田、豐田、日產、鈴木、福特等品牌的20多種車型的起動馬達、交流發電機等13種零組件。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在2014.8.20.公布這8 家廠商汽車零組件違反價格壟斷行為,依其年銷售額的比例共處罰8.3196億元RMB,其中第一家主動報告達成壟斷協議有關情況並提供重要證據的日立免除處罰,第二家主動報告達成壟斷協議有關情況的電裝,處前一年度年度銷售額4%的罰款1.5056億元RMB,對只協商過1種產品的矢崎、古河和住友,處前一年銷售額6%的罰款,分別為2.4108億元RMB、3456萬元RMB和2.904億元RMB,對協商過2種以上產品的愛三、三菱電機和三葉,處前一年銷售額8%的罰款,分別為2976萬元RMB、4488萬元RMB和4072萬元RMB。
調查也發現:軸承生產廠商不二越、精工、捷太格特、NTN等,亦於2000.1.至2011.6.期間,陸續在日本及上海召開亞洲研究會及出口市場會議,討論亞洲地區乃及中國市場的軸承漲價方針、漲價時機和幅度,並聯合實施了漲價行為。
因此,也在2014.8.20.對這4家廠商依其年營業額處以4.0344億元RMB的罰款,其中對第一家主動報告達成壟斷協議有關情況並提供證據的不二越,免除處罰,對第二家主動報告有關情況並提交涉及大陸市場所有證據和銷售數據的精工,處以前一年銷售額4%的罰款計1.7492億元RMB,對2006.9.退出亞洲研究會但繼續參加中陸出口市場會議的NTN,按6%的營業額處罰1.1916億元RMB,對提議專門針對陸市場召開出口市場會議的捷太格特,處以前一年銷售額8%的罰款1.0936億元RMB。

2014年8月29日 星期五

矽谷廠商的互不挖角協議

矽谷多家科技公司為避免員工被挖角,於是簽訂互不挖角協議,Apple、Google、Intel及Adobe Systems等公司的6.4萬名員工,於2011年發起集體訴訟,指控他們公司互相協議不挖角以避免出現薪酬競爭。
於是,這4大科技公司簽署US3.25億元的和解協議,但在2014.6.的聽證會上,法官認為這些和解金,在扣除律師費用等支出後,受害的64000名員工每人平均只能拿US3750元,顯然是不夠的,於是在2014.8.8.正式駁回該和解案。

2014年8月28日 星期四

聯發科發生洩密事件

報載聯發科3名離職資深工程師,涉嫌與合作廠商晨星半導體職員勾串,將鰭式場效電晶體等25項手機晶片機密資料,交付香港商鑫澤數碼公司運用,再跳槽鑫澤坐領高薪。為了避免從電腦將資料複製到硬碟會留下記錄被發現,他們還特別採取分工列印的方式,以假日加班方式印出紙本來。

Smart的看法
營業秘密法在102年修訂後,增加了刑事責任,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但是如果涉及境外實施的話,可加重其刑到1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之罰金。
本案聯發科的離職員工,侵害營業秘密如果成立,因為是竊取公司機密給港商鑫澤數碼公司,就可能要適用加重其刑了。

2014年8月27日 星期三

監所產品也將有商標了

法務部矯正署也要去申請商標了,不要誤會,他不是去申請監所的商標,而是因為近年矯正署在各監所推動一監所一特色,協助受刑人習得一技之長,目前已超過400種產品,為了以後的產品行銷,所以去申請了商標。

Smart的看法
公部門一向後少去申請商標,這次矯正署替監所生產的商品統一去申請商標是一個突破的做法,也許可以讓其他公務機關跟進也不一定。

2014年8月26日 星期二

桸土大戰

大家都知道大陸出產大量稀土,由於稀土用於磁性材料,被影響的產業包括:電機、風力發電、電動車...等,大家不知道的是大陸雖然是盛產稀土材料,但是,它的出口卻受制於日本的日立金屬,因為釹鐵硼等稀土材料長期被日本日立金屬以專利鉗制,他在全球的專利超過600個,其中核心專利就有100多件,目前授權約150件美國專利給大陸8家公司,2012.8.日立金屬曾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提起訴訟,要求禁止未授權的釹鐵硼磁體及下游產品進口到美國和在美國銷售。
目前大陸稀土的年產量約8萬頓,國內市場需求約3~4萬頓,其餘均需仰賴出口消化,為打破日立金屬的專利壟斷,大陸7家業者組成稀土永磁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經過1年準備,決定主動出擊。在美國律師的協助下,對日立金屬提告,一場中日的稀土大戰即將在美國開戰!

2014年8月25日 星期一

專利權的瑕疵擔保

被授權人所拿到專利,如果在合約期間被舉發,可否依民法第246條主張該契約無效,向授權人取回以前所付的授權金?

智慧財產法院在101年度民專上字第58號判決中認為:
民法第246條第1項之給付不能係指自始永久不能,而專利授權係指授權人將專利權全部或一部授權被授權人,被授權人於被授權之範圍內,享有關於該被授權範圍內之專利權,故授權之專利倘有應撤銷之事由,甚或經專利舉發撤銷確定,於專利授權時仍非以自始永久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授權契約並非自始當然無效,僅屬權利瑕疵擔保抑或不完全給付之問題。準此,系爭專利縱有應撤銷之事由,系爭契約並非因此無效。

2014年8月21日 星期四

商標的使用

商標法規定商標無正當事由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3年者,其商標智慧局都可依職權或據申請廢止其註冊。至於什麼情形算是使用商標?實際使用之商標與註冊商標不同算不算使用?

智慧財產法院在102年度行商訴字第103號行政判決中認為:
1.為行銷之目的,將商標用於與商品或服務有關之商業文書或廣告,依商標法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亦為商標之使用,因為其可以傳遞已行銷於市場或即將行銷於市場的商品或服務等商業訊息,達到商標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例如將商標用於訂購單、產品型錄、價目表、發票、產品說明書等商業文書,或報紙、雜誌、宣傳單、海報等廣告,使消費者透過該等文書認識該商標,均為商標使用態樣之一。
2.原告將系爭商標用於發票上,已符合商標之使用,是該項證據已可認定原告有使用系爭商標之事實。
3.用於商品上的商標雖係直書,與系爭商標為橫書不同,字體亦因略經設計而有細微差異,然上開差異實質上並未變更系爭商標主要識別部份,自不影響其商標之同一性,是以上開使用方式已足認原告有使用系爭商標。
4.至於商標權人在系爭商標上又附加另一商標的行為,商標法並未禁止複數商標之合併使用,只要排除其他商標後系爭商標仍具有識別性且未喪失其同一性,即可認係商標之使用。

2014年8月20日 星期三

職務上創作的認定

職務上創作的認定,以往法院大多會參考職務說明書來認定職務的範圍,今天來看這個案例是從是否用到公司資源來認定職務與非職務。
某甲任職於A公司的總經理室,在一次旅遊中突生靈感,完成非職務上的創作:百葉窗改良構造,A公司認為該創作應為職務上之創作,遂以新型專利權人為非新型專利申請權人為由,向智慧局舉發成立,某甲之專利遭撤銷,某甲在訴願遭駁回後,即提出行政訴訟。

智慧財產法院的見解
1.所謂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必與其受僱之工作有關聯,即依受雇人與雇用人間之約定,從事參與或執行與雇用人之產品開發、生產研發等有關之工作,受雇人使用雇用人之設備、費用、資源環境等,因而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專利,其與雇用人付出之薪資及其設施之利用,或團聚之協力,有對價之關係,故專利法規定,受雇人關於職務上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
2.立法意旨在於平衡雇用人與受雇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其重點在於受雇人所研發之專利,是否係使用雇用人所提供之資源環境,與其實際之職稱無關,甚至與其於契約上所約定之工作內容無關,而應以其實際於公司所參與之工作,及其所研發之專利是否係使用雇用人所提供之資源環境為判斷依據。

參考資料
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行專訴字第112號行政判決

2014年8月19日 星期二

ICANN開放部分具有地理標示意義之網域名註冊

ICANN(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於2011年間宣布開放一批新的通用頂級域名(generic top-level domains, gTLDs),吸引近3000名申請者,包括 .wine和.vin等網域名稱。
此舉除引起歐盟執委會及會員國高度關切,國際葡萄與葡萄酒組織(OIV)、歐盟葡萄酒協會(EFOW)及法國葡萄酒烈酒生產商聯盟(CNAOC),均曾強烈反對ICANN釋出此類具有地理標示意義之網域名稱。
歐盟官員表示:開放.wine和.vin等具有地理標示意義的網域名稱將嚴重影響歐盟對地理標示之保護,未來諸如Bordeaux.vin的網域名稱可能被任何與生產波爾多葡萄酒完全無關的公司或個人註冊或收購,不僅危害歐洲葡萄酒業者利益,更可能誤導消費者。
而ICANN在2014.6.25於倫敦召開會議後表示,將不會暫緩釋出此類網域名稱,這又再度引發歐洲國家強烈不滿,歐盟葡萄酒協會與法國葡萄酒烈酒生產商聯盟立即呼籲歐盟執委會及會員國政府介入。

參考網站
http://www.ictsd.org/bridges-news/bridges/news/row-over-internet-domain-names-sparks-governance-trade-questions

2014年8月18日 星期一

2025年的10大創新技術預測

大家在談專利檢索時,大多著重在專利布局、迴避設計...,在big data的時代中,其實專利資訊也是一種big data,如何從中找出產業趨勢,會是下一個競爭優勢的來源。
Thomas Reuters在2014.6.30.就發布了一篇Predicting the world in 2025的報告,他利用自身廣大的專利及科學文獻資料庫,從中找出過去2年出版的科學和學術文獻,以及專利文獻,從這些big data中預測2025年影響全球的10項創新技術。
Thomas Reuters所預測會在2025年出現的10種創新技術包括:
1.失智症的檢測、預防方法
2.更有效地轉換太陽能的技術
3.預防第一型糖尿病
4.改善作物成長、提高產量的方法
5.電動航空運輸
6.數位化無所不在
7.纖維素衍生物的包材取代石油製的包材
8.降低癌症治療的有毒副作用
9.出生時的DNA基因圖譜的規範
10.量子瞬間移動更為普遍

參考網站
http://thomsonreuters.com/articles/2014/predicting-the-world-in-2025?utm_source=KnowledgeCenter&utm_medium=Homepage&utm_campaign=2014HPchange

2014年8月15日 星期五

警察公仔的著作權

據報載部分縣市警察局製作小禮物、文宣品時,直接援用警政署網站公布的警察公仔圖騰,而遭警察公仔圖騰的原創者指控侵害著作權並求償。
根據原創人的說法,2003到2007年設計的警察公仔賣給警政署,但只限於公仔本身,著作權仍歸他所有,雙方所訂的契約,圖騰只限公布在警政署官網2年,不能有商業行為,因此,對於廠商的侵權要求賠償。

Smart的看法
原創人當初跟警政署的簽約內容我們不知道,單就著作權的角度來看,如果公仔是用畫的,當然是美術著作,廠商未經授權就把美術著作做成公仔的行為,是把平面著作變成立體物,以法院的判例來看,法院認為於立體物上以立體形式單純性質再現平面圖形著作之著作內容者,仍應屬於著作權法之重製行為,所以,廠商將平面的公仔圖變成立體的公仔顯然是侵權行為。
從這個案例也可給我們一個警惕,以後企業在委外做設計時,一定要在合約中註明著作權的歸屬,因為著作權法第12條第2項規定:未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所以就衍生出後續這些問題。

2014年8月14日 星期四

著作要有創作性

報載桃園縣黃姓業主於2013.7.結束與某知名洗鞋業者的加盟契約,1個月後被加盟業者發現她仍續用「洗鞋子」、「洗包包」的招牌經營,因此控告他侵害著作權。
黃姓業主認為所用的「洗鞋子」、「洗包包」只是單純對外表示店內營業項目,再加上logo的設計者也說沒有特別概念,只是作為廣告用。
因此,檢察官認為:洗鞋子、洗包包為慣用文字敘述,LOGO上的沙發、帽子、皮包、衣著為常見圖示,不具原創性,非屬著作權所保護的著作客體,且黃姓業主在挨告後就將招牌卸下,主觀無違反著作權法犯意,因此不起訴處分。

Smart的看法
商標法保護的標的要具識別性,顯然本案的洗鞋子、洗包包要獲得商標權不易,因此,加盟業者用著作權來告,這是對的策略,只是,他沒想到檢察官也不是省油的燈,著作權的認定雖然沒有專利、商標這麼嚴格,但終究還需要有少許的創作性才行,沒有創作性的文字、圖樣還是不受保護的。

2014年8月13日 星期三

大陸將成立LED產業專利聯盟

LED產業已經變成慘業,產業競爭激烈,大陸為了協助企業加強專利布局,合力對抗外國競爭大廠專利壁壘及法律風險,強化國際競爭籌碼,於2014.7.25.在廣州舉行的LED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與創新戰略高峰論壇中宣布,將成立一個全國性的LED產業專利聯盟。
該聯盟將由LED企業、大學、機構、組織以及知識產權服務業者組成,主要工作從LED技術開發、標準和產品研究、開發、製造、服務等。服務工作包括:提供專利布局申請、分析、預警等咨詢服務,協助聯盟會員對外專利許可、交易,降低談判成本,處理國際、國內專利糾紛、專利訴訟和專利威權事件,篩選聯盟會員專利,建立LED專利池,建立並推廣LED產業標準等。

Smart的看法
LED產業曾經是我們政府大力推動的產業,目前面臨完全競爭的市場挑戰,大陸推動產業專利聯盟,勢必要對我國LED產業造成另一個衝擊,我們的對策呢?

2014年8月12日 星期二

Qualcomm在大陸面臨反壟斷調查

2013.11.中國手機聯盟向中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對Qualcomm的涉嫌濫用無線通訊標準提出反壟斷調查,所提理由如下:
1.以整機作為計算許可費的基礎
2.將標準必要專利與非標準必要專利捆綁
3.要求被許可人進行免費反許可
4.對過期專利繼續收費
5.將專利許可與銷售晶片進行捆綁
6.拒對晶片生產企業進行專利許可
7.專利許可和晶片銷售中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條件
發改委於2014.2.19.確認Qualcomm以其技術優勢及寡占市場地位涉嫌在中國市場的壟斷行為、收取過高專利費和搭售的行為,因而對Qualcomm公司進行反壟斷調查。
為什麼大陸的手機廠商要對Qualcomm提出反壟斷調查呢?其實這跟整個市場是息息相關的,根據Strategy Analytics的調查顯示:2014年Q1全球行動通訊Base Band處理器的市場規模約US47億元,甚中Qualcomm的市占率約66%,且Qualcomm在目前4G主流技術LTE的占率也約91%。再從Qualcomm的收入來看,Qualcomm在2013年的營收為US248.7億元,其中專利費用即32%,約為US78.8億元,而他在大陸的營收更高達US123億元,約為50%。
從市場面的分析即可看出Qualcomm對大陸手機廠商的威脅,再加上大陸近年對3G/4G的通訊標準投入不少,在扶植國內產業的大旗之下,Qualcomm運用他的專利在大陸占那麼大的市場,當然會變成眾矢之的,未來Qualcomm要釋出什麼善意來平息眾怒倒是值得觀察的。
從現實面來看,智慧財產還是要市場做為支柱,才玩的起來,畢竟大陸有足夠的市場,才能透過各種行政、司法途徑逼使對手就範,當然,不只大陸是這樣做,美國早就這樣了,今天換成台灣要對Qualcomm做同樣的調查,Qualcomm可能理都不理你

2014年8月11日 星期一

商標不只是商標

繼Apple在大陸面臨iPad的商標訴訟之後,Tesla也在大陸碰到商標侵權訴訟,但二者的結果不同,Apple付款了事,但Tesla卻以和解收場,二者差異在那裏?
廣州商人占寶生2006.9.6.在12類汽車等商品上申請註冊TESLA商標,並於2009.6.28.獲准註冊。2014.6.30.占寶生向北京市三中院提起侵害商標權訴訟,並要求賠償2394萬元RMB。

Tesla的訴訟策略
Tesla除以連續3年停止使用的商標,可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註冊商標為由,申請撤銷占某的商標外,另以侵害作權和構成不正當競爭,要求分別賠償經濟損失110萬元和310萬元RMB。

Smart的看法
商標有圖形商標、文字商標,圖形、文字除了是商標外,也是著作權中的語文著作、美術著作,以本案中的Tesla而言,它亦是著作權保護的語文著作,只要它具有創作性,即是著作權保護的標的,一旦商標侵害他人的著作權成立,商標即會被撤銷,本案中Tesla即是運用著作權來讓占某把商標讓出來,這也是未來商標訴訟可以運用的策略。

2014年8月7日 星期四

4G LTE專利趨勢

2012年台灣平均每百萬人擁有355.7個美國發明專利,高居全球之冠。但以2012年世界銀行統計資料來看,台灣廠商實際利用智財權(含商標)賺取的收入僅約NT300億元,遠少於我們付給外國廠商的授權金NT1,150億元。
隨著4G LTE技術的發展,台灣廠商重新有了以技術專利切入最新科技領域的機會,全世界4G通訊的標準技術規格,是由國際電信聯盟(ITU) 主導,委由歐洲電信標準協會(ETSI) 統籌管理歐、美、中、日、韓通訊產業相關協會的技術專利資料,各國通訊業者皆必須向ETSI提報自己研發的標準必要專利,其他廠商若無法迴避這些專利,就必須支付授權金。
國研院政策中心分析全球大廠在4G通訊的專利佈局,發現:台灣廠商擁有的4G通訊標準必要專利數量89件,排在美、中、韓、日、芬蘭及瑞典之後,名列世界第7,但專利數量還不到全部的2%。
從廠商別來看,目前主要的技術領導廠商為美國Qualcomm(655件)、韓國Samsung(652件)與中國華為(603件),這3大廠掌握的標準必要專利就佔了全部的30%。台灣廠商則包括宏達電(44件)、華碩(44件)及資策會(1件)。
再從技術發展分析,前述3大廠商主要的專利佈局在訊號處理、接收與傳送,其次是訊號控制及錯誤控制,台灣廠商則是以訊號控制(39件)與錯誤控制(41件) 兩項技術為主,其中宏達電著重在訊號控制技術的開發,而華碩則致力於錯誤控制的技術發展。

2014年8月6日 星期三

小i機器人 vs. Siri

上海智臻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於2004.8.13.向知識產權局提出一種聊天機器人系統的專利申請案,2009.7.22.獲准,它可以分析大量文字或語意,配合機器學習和人工智慧技術,即時提供經分析後的結果。
中國移動、中國電信、建設銀行、QQ、微博等平台的智慧客服,都是利用該技術對使用者提問進行語意分析,再從資料庫選取最佳答案提供給使用者,若無法解決再轉接給客服中心,有效降低人力成本。
Apple於2011年推出的iPhone 4S中提供類似的服務Siri,提供使用者搜尋資料、查詢天氣、設定手機日曆、設定鬧鈴等手機服務。
2012.6.智臻向上海法院提起侵權訴訟,Apple則於2012.11.19.向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無效,2013.9.3.知識產權局認為智臻的專利有效,Apple遂續提行訴訟,2014.7.8.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維持原判。
Apple認為智臻專利無效原因為:
1.權利項不具不具新穎性和創造性
2.說明書未充份揭露,致使該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不能實現聊天機器人系統的多項功能
3.權利項未能得到說明書支持
4.權利項記載形式未能清楚、簡要地表述保護範圍
5.權利項未記載必要技術特徵

2014年8月5日 星期二

研究報告的著作權

鑑於過去很多媒體、雜誌披露個股訊息,很多都是外資券商有意無意洩漏給媒體、影響股市行情,因而引發民怨。據報載金管會為控管外資報告,要求外資券商對其報告須主張著作權。
看到這個新聞,其實還覺得蠻好笑的,個股的產業研究報告是不是著作權保護的標的?顯然他是券商研究的結果,屬語文著作是沒有疑問的。
至於媒體引用的資料是不是業者故意洩漏或斷章取義要影響行情的?這已經是business model的問題了,搞不好券商根本就默許媒體引用,甚至重製、散布,而著作財產權是著作人的權利,著作人不想告,你又怎麼去規定呢?即使規定了,打官司是要花錢的,生意人自然會考慮其必要性。

2014年8月4日 星期一

我國專利資料庫將提供中英機器翻譯服務

繼歐洲專利局於2010年起與Google合作,陸續提供英文與32種不同國家語言互譯的機器翻譯服務後,我國的智慧財產局也將自2014.8.4.起,在中華民國專利資訊檢索系統上,利用Google Translate,提供專利說明書全文線上即時中英機器翻譯服務。

2014年8月1日 星期五

專利布局不怕一萬、只怕萬一

國內環保機能布料廠興采實業,近年轉型從事機能性紡織,並成功將咖啡渣除臭功能運用於紡織品,預定9月下旬掛牌上櫃,6月遭美國Cocona公司提告,涉使用Cocona智慧財產、違約反向破解產品製程。

Smart的看法
很多企業有做研發,但往往忽略了專利布局,後果在IPO時就會出現,國外的Yahoo、Facebook...都面臨過這種問題,阿里巴巴則是預做準備的先買別人的專利來充實自己,我們應該要引以為鑑。
至於專利技術的逆向工程,雖然專利法並未規範,但仍要拄意迴避設計,以免落入侵害,其次,如果雙方簽有授權合約,還要確認合約中是否有關於禁止逆向工程的條款,以免違約。

2014年7月31日 星期四

Patent Litigation Study

PWC在2014.7.發布2014 Patent Litigation Study,在研究報告中發現:專利侵權訴訟在2013年出現緩和的跡象,2013年出現最高的賠償是US2億元,近4年的平均損害賠償逐漸減少至US430萬元。
從專利控告成功率分析,一般公司(PE)成功率也僅有35%,NPEs公司僅達25%,進入判決(summary judgment)的成功率,PE公司成功率也僅有10%,NPEs公司僅達3%。
在取得損害賠償金上,NPEs平均是US850萬元/案,PE公司是US250萬元/案。從產業別分析,消費產品有75案,損害賠償金約US220萬元/案,而通信領域僅有24案,其損害賠償金高達約US2,230萬元/案。

參考網站
http://www.pwc.com/us/en/forensic-services/publications/2014-patent-litigation-study.jhtml

2014年7月30日 星期三

Google推動成立LOT Network

為降低受到專利蟑螂(patent trolls)提起專利侵權訴訟風險,Google Inc.、SAP AG、Canon Inc.、Newegg Inc.、DropBox, Inc.、Pure Storage Inc.、Asana等7家公司於2014.7.宣布成立License on Transfer Network(LOT),參與公司將其所擁有的特定專利放入LOT Network、並成為交互授權協議所涵蓋的授權標的,讓其他參與公司可以獲得前述專利的免權利金授權,但此一授權僅在擁有該專利之參與公司,將該專利移轉給其他並未參與協議之公司時才開始生效。
這個以專利權利移轉做為生效要件的交互授權協議,讓參與LOT Network的公司,在其他參與公司將其專利移轉給以主張專利權利為主要營利手段的專利授權公司(patent assertion entities, PAEs)時,可以立即獲得授權而免於受到獲得該專利權利之PAEs提起專利侵權訴訟的風險。但若參與公司並未移轉其所擁有之專利權利,則交互授權並不會生效,而該參與公司自身仍可行使其專利權利。

交互授權協議之生效要件的例外:
1.專利權利移轉行為是發生在LOT Network參與公司之間
2.權利移轉為合法之公司併購或分割行為的一部分
在專利權利移轉後而生效之專利授權,在身為被授權人之LOT Network參與公司對專利權利受讓人提起攻擊性專利侵權訴訟時,專利權利受讓人可以採取所謂防禦性終止授權(defensive termination)之動作來終止前述授權。

2014年7月29日 星期二

拆封授權條款

我們在買軟體時,常常會在包裝盒上看到一些文字,而且業者會註明本產品一經拆開包裝,視同購買者同意包裝上所附授權契約之一切條款,購買者務必詳閱後再行開封。
大多數的消費者都不會去看這些密密麻麻的文字,這些文字在做什麼呢?其實這就是所謂的拆封授權條款(Shrink-Wrap License Agreement),軟體者為了限制消費者只能在一定授權範圍內使用,而將授權內容事先印在包裝上,消費者拆開包裝即視同同意這些授權條款。
美國在早期也不承認拆封授權條款,直到1996年ProCD vs. Zeidenberg案,才對拆封授權條款的合法性訂出標準:
1.包裝上明白指出軟體使用需受拆封授權條款限制
2.消費者有足夠機會閱覽該授權條款的內容
3.消費者不同意該授權條款,具有得退還軟體並取回價金的權利

我國的著作權授權則是在著作權法第37條規定:授權人得限定一定之利用方法為授權,但並未明文規定拆封授權。拆封授權條款則透過消費者保護法以定型化契約來保障。

2014年7月28日 星期一

ucc商標案

環球水泥於2000.3.以UCC collection及圖,指定使用於五金零售批發、建材零售批發等服務,並聲明collection不在專用之列,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智慧局審查後准列為註冊第1450217號商標。
日商UCC控股公司隨即以環泥商標,違反商標法規定不應准予註冊為由,向智慧局提起異議。智慧局在2012.1.間審定為異議不成立。日商UCC控股公司不服,遂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2012.12.27.認為兩公司的商標,在主要部分即UCC這三個外文字上是有近似,但因字型不同,加上環泥的商標在UCC下方尚有collection英文字,消費者不致於有混淆誤認是同一公司或集團的商標情況,因而判決ucc敗訴。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2013.6.14.認為ucc已是20多年的著名商標,且兩公司的商標主要部分ucc成近似,UCC且並不是習見的外文字,商品服務性質固然有所不同,但消費者可能混淆誤認為同一集團所提供的不同服務,有減損日商UCC商譽的可能,因而發回更審。

智慧財產法院更一審
2014.1.2.智慧財產法院更一審仍認為二商標雖然近似,但近似程度不高,且商品性質不同,還是判定ucc敗訴。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2014.6.19.認為ucc為著名商標,環球水泥的商標有減損ucc商譽之虞,因而判決智慧局敗訴,應撤銷環泥商標。

2014年7月25日 星期五

Apple新的手機解鎖功能

手機已經變成人們的第二部電腦,重要的資料都放在上面,也因此大家愈來愈在意它的安全性,螢幕加鎖是目前解決的方式,但是,解鎖的方法可不可以簡單化呢?
Google在2014.6.的Google I/O大會上,透露下一版的Android系統版本將給予用戶依據他們的所在位置,以多種方式解鎖手機。
而Apple也不遑多讓,從USPTO公開的博利資料也可以發現:Apple正在申請一個專利,可以讓用戶依照不同的手機使用位置地點,自訂手機的層級與解鎖方式。
也就是說,未來iPhone 將能夠依據網路訊號、GPS來辨識用戶常活動的區域,系統再根據所在地區,調整安全級別來解鎖用戶的手機。例如在家裡可以設定不需要密碼,直接使用手機,或設定簡單好記的密碼解鎖;經常前往的地方例如公司,以指紋或簡單的代碼辨識來解鎖;而遠距離的或人多的場所,設定較高的安全門檻來解鎖。

US20140187200
Title : LOCATION-SENSITIVE SECURITY LEVELS AND SETTING PROFILES BASED ON DETECTED LOCATION
Filing Date : 2012.12.31.
Application Date : 2014.7.3.
Abstract :
The security level and/or other device behavior, configurations, or settings on a mobile device can be modified based on the location of the mobile device. The location of the mobile device can be determined by analyzing location aspects present at a location, where any parameters or attributes of a location that can assist in identifying a particular location may be used as location aspects. In a setup process, the mobile device identifies available aspects at a location and can use the available aspects to determine a location context associated with a location. In a use example, the device identifies available aspects at a location and determines whether the available aspects match a previously defined location context. If the available aspects match the previously defined location context, device behavior, configurations, or settings on a mobile device can be modified.

2014年7月24日 星期四

歐盟處罰藥廠延後協議行為

一般藥廠都會利用將到期專利來開發學名藥,而專利藥廠為了打壓學名藥廠,往往會在學名藥開發成功準備要上市時,就提出專利侵權,利用專利訴訟延後學名藥的上市時間。
於是,學名藥廠為避免被趕出市場,而原藥廠也避免學名藥廠搶佔市場,雙方就會選擇和解,同時,原藥廠以專利藥年營收20%付給學名藥廠,以換取學名藥延後上市時間。
歐盟認為藥廠此種作為,將造成病患無法享有較低價藥品,同時使醫療成本居高不下,因而反對專利藥廠行使這種兩手策略(two-pronged)。
2014.7.9.歐盟競爭事務執委會以串通延後協議行為(Pay-to-delay deals)而影響推出較便宜的高血壓治療藥物為由,處罰專利藥廠Les Laboratoires Servier及5家學名藥廠共4億2770萬歐元。
其中主謀Les Laboratoires Servier被罸3.31億歐元罰金,其他串通學名藥製藥公司Teva Pharmaceutical Industries Ltd.則遭罰1560萬歐元、斯洛維尼亞最大製藥商Krka Group d.d.因藥物拖延協議遭罰1000萬歐元、Mylan Laboratories Ltd.與其母公司Mylan Inc.總共要付1720萬歐元、Unichem Laboratories Ltd.和旗下事業Niche Generics罰金總額達1400萬歐元、Lupin Ltd則遭罰4000萬歐元。

2014年7月22日 星期二

美國AIA實施後的分析評估

美國專利改革法案(AIA)於2011.9.16.通過,自2012.9.16.起實施領證後複審PTAB(post-grant review)、多方複審IPR(inter partes review)及商業方法複審CBM (covered business method review)等制度。希望藉此簡化專利申請程序,降低法律糾紛成本,加快專利成果的轉化過程,有助於發明者和企業家更快投入新的發明創造。
Kenyon & Kenyon LLP公司統計USPTO的資料發現:自2013.10.至2014.7.間,在美國提出IPR最多的是Samsung共35案,其次是Gillette的33案、Intel的30案,提出CBM的只有Apple及Google分別有13案及7案。

參考網站
http://interpartesreviewblog.com/ptab-warriors-top-10-petitioners-inter-partes-covered-business-method-review/

2014年7月21日 星期一

Macronix v. Spansion

旺宏(Macronix)與Spansion自2006.3.迄今即在美國地方法院及ITC互告不斷,其中有5案在地方法院、4案在ITC,由Macronix發起的有4案、Spansion所發起的有5案,系爭產品包括:車用零件、娛樂資訊、通訊節點、無線區域網路控制器、網路閘道系統及其他相關裝置IC。
Macronix在2014.7.9.又發布訊息,已於德國對Spansion及其下游客戶Harman Becker Automotive Systems GmbH、Ruckus Wireless, Inc.及 Polycom GmbH等公司,提出非揮發性記憶體(non-volatile memory,NVM)的專利侵權訴訟。
Macronix與Spansion為什麼這麼急著互告呢?從市場面就很容易看到答案了。這2家公司都是做NVM的,而隨著數位相機、智慧型手機與消費性電子產品的大量使用,甚至未來的穿戴式及車載市場,NVM的使用量在未來幾年預期將會大幅成長。
從整體市場看,根據BCC Research的市場調查報告顯示:Flash Memory的全球市場,將從2013年的US301億元,預估到2018年將達US439億元。
再從2家公司的市占率來看,在2009年Q1時,Spansion排名第2、市占率約40%,而Macronix排名第4、市占率約6%,到了2013年,Spansion依然排名第2,但市占率已降為21%,而Macronix則排名第3、市占率約15%,2家距離拉近。
由市場的消長分析,不難發現為什麼Spansion要這麼積極的出手,而Macronix在美國也有超過2700件的專利,才能在這場戰役中未落下風。

2014年7月17日 星期四

美最高法院判決雲端串流違反著作權法

ABC、CBS、NBC、Fox於2014.1.控告雲端串流公司Aereo利用天線截取空中電視訊號,再以網路傳流方式,將電視節目傳送到使用者的裝置上的服務屬於公開播送,應向電視公司支付轉播費,否則即違反著作權法。
美國最高法院於2014.6.25.做出最後判決,以6比3判決Aereo敗訴,認定Aereo攔截電視臺服務提供雲端串流影片服務,高度雷同有線電視臺,違反聯邦著作權法,必須向電視臺支付轉播授權金。
對於Aereo提供服務的技術方式,是否構成著作權法的公開播送,最高法院的法官也有不同的看法。

Aereo的business model
Aereo提供使用者租用Aereo微型天線,以接收電視臺的訊號,再利用串流技術傳輸到個人電腦、智慧型手機。
Aereo認為他的技術如同家戶裝的小耳朵天線,只是現在Aereo將天線轉成網路、提供電視節目的雲端儲存服務,和Dropbox、Google Cloud服務並無不同,僅提供個別消費者使用,並未涉及公開播映,因此未違反著作權。

贊成判決的見解
Aereo提供的服務和有線電視(Cable TV)高度相似,因此Aereo在傳送有版權的電視節目時,根據1976年制定的《聯邦著作權法》,應該要限制其傳送廣播電視節目的資格,也就是需要另外支付轉播費用。

反對判決的見解
Aereo如同一家提供借閱\複製品服務的商店,使用者可以自行選擇收看的節目內容,未來對於Aereo服務是否和有線電視相似的爭議,還會持續,就算業務上有一定程度上的類似,但主張著作權法並非一定要完全禁止雲端串流服務。

2014年7月16日 星期三

美國專利訴訟的統計

Lexmachina在2014.6.25.公布一份Patent Litigation Damages Report,針對美國聯邦地院於2000至2013.12.31.止所審理的專利訴訟案件中,已完成審理(case terminated)共計36,629專利案件,進行損害賠償分析。
統計結果顯示:這14年間的36,629專利案件中,僅有708案(佔總體約1.9%)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約US150億元,賠償範圍包括:賠償損失(130億)、費用(10億)、訴訟成本及利息等,每案平均賠償金額約US40萬元。
前10大賠償訴訟案件中,只有3件超過US10億元的賠償,至於訴訟費用,也僅14案的勝訴方獲判賠律師費,總計約US3440萬元。從法院分析,判勝訴方獲賠律師費金額最高的是紐約南區法院。
在賠儅金請求上,14年以來贏得超過US6000萬元賠償金的事務所有3家:
Caldwell Cassady & Curry共7案,獲賠償金約US8100萬元
Stokes Roberts & Wagner共6案,獲賠本生意金約US7360萬元
Haar & Woods共5案,獲賠償金約US6700萬元。

參考網站
http://pages.lexmachina.com/Damages-Report.html

2014年7月15日 星期二

專利師法要修訂了

據智慧局統計,目前領有專利代理人證書有10,200人,領有專利師證書者為420人,而近三年有執業者則為632人。專利師法自2008年實施後,智慧局從去年開始研擬修法,經過3次公聽會後,修法重點如下:
1.考試及格後,必須完成職前訓練合格,始得領證。
2.可受僱於法人,並得受委任辦理:非專屬業務之行政爭訟、侵害鑑定、諮詢等其他專利業務。
3.二年內未完成一定時數訓練,將處以停業處分。
4.牌照出租及不實招攬業務者,分別增訂2年以下刑事罰,及處以10-50萬元行政罰鍰。
5.未具資格卻受委任辦理送件申請者,修正為3年以下刑事罰。
6.冒稱專利師、專利代理人,將處3-15萬元行政罰鍰﹔於停業處分期間繼續辦理者亦將處6-30萬元的行政罰鍰。

2014年7月14日 星期一

依法令舉行的考試試題不是著作權保護的標的

7月初高普考熱烈的展開,坊間也有很多高普考的考古題解題,於是衍生一個問題:補習班可不可以把高普考的題目拿去編輯成冊來賣?可不可以把試題出題解來賣?
在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5款中規定,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什麼是依法令舉行的考試?依法令指的是依我國法令而言,不包含外國法令在內。
所以,考選部公布的考試試題,如果是屬於高普考、特考或專門職業考試等依法令舉行的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由於該試題依法令舉行的考試試題,因此,依著作權法規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所以,坊間利用此試題作成書籍或光碟等販賣,不會有著作權的問題,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
但是,如果不是依我國法令舉行的考試,例如托福考試、補習班的試題,其試題仍可能為受著作權保護的著作,任何人如欲利用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的著作,除非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的規定外,都應取得該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同意,才可以利用,否則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的行為。

2014年7月9日 星期三

商標的使用

台朔汽車公司於2001.3.以台朔汽車公司標誌圖商標,指定使用於汽車、車輛變速箱、觸媒轉換器等20項商品,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商標獲准。
2003.11.北汽福田汽車以該商標註冊後,無正當事由一直沒有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該商標已滿3年為由,向智慧局申請廢止該商標權並獲准,台朔汽車遂提行政訴訟,智慧財產法院判決智慧局敗訴,本案仍可上訴。

台朔汽車的說法
從2006年間起迄今,均授權台宇公司使用台朔商標於車輛與其零組件的製造、銷售、維修及保養業務。

智慧局的說法
商品標籤所標示的台朔圖形,其下以外文FORMOSA緊密相連,其整體予消費者的印象,應屬外文與圖形相結合的聯合式商標,其與台朔商標僅為單純的台朔圖形仍有區別,不應該把它當作同一商標。

智慧財產法院的見解
台朔汽車將台朔商標全部圖樣結合外文FORMOSA,消費者均可與台朔商標原先註冊的圖樣產生連結,可正確辨識商品的產製來源。

Smart的看法
很多業者申請專利後,往往會忽視商標使用這件事,這個案件提醒我們幾件事:
1.商標申請後可以不使用嗎
2.授權算不算商標使用
商標法第63條第2款規定:商標無重大事由停止使用已滿3年,即構成商標廢止的要件,但是授權他人使用,也算是使用,以本案來看,台朔汽車將商標授權給台宇公司,也算是商標有在使用。

2014年7月8日 星期二

Microsoft的Android專利

號稱免費的Android系統,卻要向Apple、Microsoft繳專利權利金,也許很多人在納悶,根據arstechnica網站的報導,Microsoft持有310項與Android平台使用技術有關專利,其中127項專利已用於現有Android平台,也有73項專利為Android平台所必備技術。
這310項專利,包含ex-FAT、RDP、EAS等技術的專利,也包含3G、4G通訊規格技術專利,其中有部分專利內容源自正式收購的Nokia。
由每部使用Android的平台都要付給Microsoft約US15元的權利金來看,光是Android平台每年就能為Microsoft帶來US10億多元的權利金收入。

參考網站
http://arstechnica.com/tech-policy/2014/06/chinese-govt-reveals-microsofts-secret-list-of-android-killer-patents/

2014年7月7日 星期一

新加坡探討3D列印的管制

3D列印是目前最夯的產品,號稱第三次的工業革命,什麼都可以印,但是,新加坡已經在思考3D列印帶來的智慧財產權及維安問題。
3D列印採用加法製造的生產模式,固然把以前不可能做到的事,都變成真的,但是,它所列印的東西是不是侵害了他人的著作權、設計專利...等智慧財產權,將會是隨之而來要面臨的議題。

2014年7月4日 星期五

IAM發布2014年全球1000領先專利人員

Intellectual Asset Management以超過1,500人次的電話訪談,對律師事務所、專利代理人和企業內部律師進行調查,於2014.6.12.發佈IAM Patent 1000: The World’s Leading Patent Practitioners ,供業者可以到上面去找律師事務所、專利代理人,相關資料請見該網站:http://www.iam-magazine.com/patent1000/rankings/

2014年7月3日 星期四

ITC 2013年調查統計

根據ITC在2014.6.10.出版的337調查報告統計,2013年ITC的訴訟案件由2012年高峰的69件減少為42件,訴訟標的大多為高科技產品,以電腦與通訊產品的34%為最多,其次為消費性電子產品15%,LCD/TV則是訴訟量下降最快的產品,從2011年15%下降至1%,訴訟案件上升最快的是藥品/醫材類的專利,2011年時其訴訟案件數僅占1%,2013年已成長到14%,這個產業的廠商應該要注意了。
至於具有爭議的NPE議題,ITC的報告將ITC分為2類:第1類的NPE指的是具有研發成果但不從事產品生產的發明者、大專院校、新創公司或一般公司,第2類的NPE則是不從事產品生產,而只是購買專利或專事專利訴訟的商業模式。
從2006.5.15.eBay案宣判後,截至2014.Q1止,第1類NPEs的訴訟案有34案(約占10%),第2類NPEs則有33案(約10%),二者的訴訟案件數沒有顯著差異。
ITC調查的案件中46.4%最後是以和解收場,和解的案件中NPE的案件占39.3%,其中第1類NPE占30.3%、第2類NPE占50%。

參考網站
http://www.usitc.gov/press_room/documents/featured_news/sec337factsupdate2014.pdf

2014年7月2日 星期三

歐盟對SEP的認定

SEP一直都是個具爭議的議題,因為每一個SEP專利在市場都具有阻礙或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的能力,為了避免SEP的權利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2011年已經達成共識,權利人必須遵守公平合理無歧視FRAND(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條款規範。
在Motorola Mobility vs. Samsung Electronics案中,歐盟執行委員會認為:禁制令(injunction)是專利侵權的合法補救措施,但禁制令可能引發專利權濫用議題,必須要滿足以下2個條件才能核發禁制令:
1.SEP專利持有人簽署承諾遵守FRAND條款
2.在的接受被授權人有意願訂立依據FRAND條款下之授權

參考網站
http://europa.eu/rapid/press-release_SPEECH-14-345_en.htm

2014年7月1日 星期二

德國的專利法院制度

相較於我國設有智慧財產法院,德國也設有聯邦專利法院,它是在1961年設立的,主要審理德國專利商標局之專利權無效(Nullity)上訴、異議(opposition)上訴、及專利申請核駁上訴,專利法庭的管轄權僅及於有關智慧財產權之授權和有效性之問題。至於涉及民事侵權糾紛,則由普通民事法院來處理。角色看起來有點像我們的行政法院。

2014年6月30日 星期一

美國對大陸太陽能反補貼調查出爐

德國SolarWorld美國子公司2013.12.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與商務部申請對大陸輸美晶矽太陽能電池,進行反傾銷與反補貼雙反調查,同時,也對台灣廠商提出反傾銷調查。
反傾銷調查預計2014.7.25.儌出初步裁決,反補貼調查則於2014.6.3.由商務部公布初判結果,認為:大陸太陽能相關產品的確有接受政府補貼事實,因而裁定尚德能源工程公司、無錫尚德太陽能電力公司、鎮江榮德新能源公司等6家廠商的平衡稅率達35.21%,常州天合光能有限公司的平衡稅率為18.56%,其餘大陸輸美涉案產品初判平衡稅率則為26.89%,爾後大陸輸美晶矽太陽能電池必須依照初判平衡稅率繳交保證金才能通關。本案商務部將在2014.8.18.做出最終裁決,2014.10.3.再由ITC確認。

2014年6月27日 星期五

美國的Trade Protection Not Troll Protection Act

為了解決長期以來Patent troll利用337條款在ITC濫訴的問題,美國眾議院於2014.5.18.提出一項貿易保護不是NPE保護法(Trade Protection Not Troll Protection Act)的法案,該法案由眾議員Blake Farenthold(R-TX)與Tony Cardenas(D-CA)所推出,建議藉由修訂第337條款,使NPE更難以滿足國內產業要件(Domestic Industry),達到扼止濫訴的目的。
該法案的主要訴求有三:
1.投訴人需要證明因該授權活動而導致實際產品的開發。
2.ITC必須早期進行是否存在或正在建立美國行業的初步調查。
3.ITC委員會應該在案件調查的過程中,針對 公共利益影響作出決定,而不是在訴訟程序結束時才作出決定,一旦發現滿足公共利益影響條件時,不論是全部或部分,該案應終止調查,而不做任何進一步的認定(determination) 。

Smart的看法
NPE對專利制度的衝擊,一直都是各界討論的議題,凡事都是一體二面的,有一好就沒有另一好,美國如果把這個議題立法成功,不知道對產業來說是好還是壞?這還真的值得慢慢看下去!

2014年6月26日 星期四

商標分類異動

因應尼斯分類第10版的修訂,智慧局已經陸續增修了285項商品/服務名稱或組群及29項備註事項,預計自2014.7.1.起實施,屆時要申請商標的朋友請注意要用新的分類。

2014年6月25日 星期三

iPhone商標敗訴

當Apple在2007年註冊iPhone的商標時,墨西哥電信的服務商iFone有限公司在2003年就已經註冊商標。
當iPhone進入墨西哥市場後,iFone就對銷售iPhone的3家電信公司提出侵害商標權的訴訟,最後判決勝訴,3家電信公司必須把iPhone銷售額的40%作為賠償,估計將超過US10億元。

2014年6月24日 星期二

Apple的商標又侵權了

Apple繼iPAd商標在大陸被告侵權後,即將推出的新作業系統iOS 8,這次主打健康監控功能的新應用程式HealthKit,還沒上市就已經跟澳洲一家提供醫療服務的公司商標一樣,該公司目前還沒提出告訴。

Smart的看法
很難想像Apple這麼大的一家公司,一直發生商標侵權的問題,這次雖然還沒被告,但是已經對產品造成傷害。
企業在為產品取命字要非常小心,雖然不需要像替小孩取名一樣去算生辰八字,但至少要先看看未來的目標市場有沒有相同或類似的名字,尤其現在網路普及,很容易就可以查到,不要等到花了大把廣告費才發現名字重覆,除非貴公司是Apple有花不完的錢!

2014年6月23日 星期一

權利可不可以同時授權給很多人

報載92歲的彩虹爺爺在2012.10.把他親手畫的明信片及T恤授權給全球華人藝術網,他的弟弟則是幫他授權給中華眷村發展協會,結果造成權利鬧雙包。
彩虹爺爺已經92歲了,他可以不用懂授權,但您不能不懂!按報上所說,明信片及T恤都是他自己親手畫的,所以,他是著作權人應該是沒有疑問的,接下來的問題是:
1.這二個單位簽的是專屬授權還非專屬授權?
2.弟弟可不可以代他簽約授權?
首先來看第一個問題,如果二個單位都是簽非專屬授權,自然是沒有什麼問題,如果先簽者簽的非專屬授權,後簽的是簽專屬授權,那也沒什麼問題。
麻煩出在先簽的如果是專屬授權,後面那個授權原來的著作權人就沒資格簽署。從報載內容我們看不出來二個約誰先簽,但,本案還有另一個問題,授權是著作權人的權利,彩虹爺爺的弟弟如果未經授權是沒資格代他哥哥跟中華眷村發展協會簽約的。
授權前被授權人一定要弄清楚權利人是誰,才不會簽到烏龍合約欲哭無淚!

2014年6月20日 星期五

EPO與SIPO提供全球檔卷服務

歐洲專利局和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於2014.6.5.宣布推出全球檔卷(Global Dossier)服務,將提供歐洲和中國大陸檔卷中專利申請案的專利家族內容,使用者在單一處即可得知其申請案,在世界各地不同的專利局的進度為何。
全球檔卷係5大專利局(IP5)的合作,該服務透過EPO的歐洲專利註冊系統(European Patent Register),提供申請案的各國檔卷資料(file-wrapper)內容。

參考網站
http://www.epo.org/news-issues/news/2014/20140605.html

2014年6月19日 星期四

IP5推動公眾使用專利資訊

韓國智慧財產局(KIPO)於2014.6.4.至2014.6.6.,在韓國釜山主辦第7屆5大專利局(IP5)局長會議,會中同意為增進IP5間的工作共享,做岀5項決議:
1. 公開每一個局的完整專利資料,以增加各局擁有的專利文件的品質。
2. 促進公眾使用檔卷資料(file wrapper)的資訊(亦即全球檔卷global dossier),將在未來2年分階段完成。
3. 啟動專利調和化工作,側重於引證前案(citation of prior art)、書面說明/充分揭露及發明單一性,後者議題將於2014年秋天在中國大陸,由一組專家首次討論,亦不排除討論另外兩項議題。
4. 更新IP5網站,將IP5的合作和活動的成果,以及IP5的統計和資料,更有效地告知公眾。
5. 共同發展專利合作條約(PCT)制度。

參考網站
http://www.epo.org/news-issues/news/2014/2014060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