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2日 星期三

iphoto vs. ifoto



2007.3.統一超商以「ifoto 及圖」商標,指定使用在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9、16、35、40類的電子廣告板等商品、服務,向智慧局申請註冊獲准。
美商蘋果認為統一超商的「ifoto」商標,有違商標法規定不得註冊,因此提起異議,智慧局審查後認定確實構成近似,於是在2009.6.審定原核准給統一超商的「ifoto」商標,應予撤銷。
統一超商提起行政訴訟後,智慧財產法院判決統一超商敗訴,仍可上訴。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ifoto」與「iphoto」讀音完全相同,異時異地隔離觀察及連貫唱呼之際,兩者外觀及讀音極相彷彿,應該屬於構成近似的商標。
2.美商蘋果是世界知名的電腦公司,自1998年起陸續推出iMac、iphoto、iBook等「i-」系列商標的電腦軟硬體和其他電子相關產品。「iphoto」商標是蘋果所設計具有照片管理、剪輯功能的軟體產品及相關數位元影像服務。
3.「iphoto」商標,在電腦、電腦周邊產品/服務及透過電腦網路提供數位影像服務,已廣為我國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知悉,並達成著名程度。
4.「ifoto」商標不管是從Google、Yahoo,或7-Eleven本身的網站所查資料,都不足以證明該商標在申請註冊時,已廣為相關業者或消費者所普遍知悉。




2010年6月1日 星期二

USPTO確認i4i專利權

加拿大業者i4i在2007年控告微軟Word產品採用了該公司專利的客製化XML技術,2009.8.東德州法院認為微軟的確侵犯i4i專利,判決微軟必須支付US$2.9億元的賠償金額。詳見:http://km-ip.blogspot.com/2010/04/word.html

專利再審查
微軟於2008年底向USPTO提出對US5,787,449 號專利進行再審查程序申請,在美國的專利訴訟上,USPTO的再審查結果是證明專利所有權歸屬的重要判決。
USPTO於2010.4.發出再審查證書通知,確認US5,787,449號專利的專利權歸i4i所有。

US5,787,449
Title:Method and system for manipulating the architecture and the content of a document separately from each other
Filing Date:1994.6.2.
Issue Date:1998.7.28.
Abstract:
A system and method for the separate manipulation of the architecture and content of a document, particularly for data representation and transformations. The system, for use by computer software developers, removes dependency on document encoding technology. A map of metacodes found in the document is produced and provided and stored separately from the document. The map indicates the location and addresses of metacodes in the document. The system allows of multiple views of the same content, the ability to work solely on structure and solely on content, storage efficiency of multiple versions and efficiency of operation.

2010年5月31日 星期一

微軟控告大陸網咖侵權

微軟在2010.5.與東莞市互聯網服務業協會聯合發布「東莞市網咖行業微軟產品正版化統一採購方案」,東莞市網咖將分五年完成「正版化」,不願意合作的網咖將面臨微軟公司的訴訟。
在與東莞網咖行業經營者進行三次協商失敗後,2009.9.微軟向東莞中級法院提出告訴,指稱動感網路通信有限公司在未經微軟授權許可的情況下,擅自複製、安裝、使用微軟依法享有著作權的Windows系列軟體以及Windows Server系列軟體,除了要求動感網路立即停止對其著作權的侵害外,還提出賠償人民幣60萬元經濟損失。
本案尚未開庭,但微軟又在2010.5.12.追加索賠人民幣98萬元,合計索賠金額為人民幣158萬元。

Smart的看法
據報載整個東莞地區的網咖超過1,056家,共約20萬台電腦,如果平均每家網咖支付微軟11萬元版權費計算,整個東莞網咖業將支付1億元人民幣。
這真是一個天價,難怪微軟要積極的在大陸主張著作權,如果一個東莞地區就可收到1億的授權金,那全中國呢?真是一個無法想像的天文數字!
在著作權的保護上,未來中國政府會採取什麼策略因應,倒是個蠻值得注意的事情。

2010年5月28日 星期五

影像比對抓盜版

在web2.0的世界,網友們都樂意分享自己的作品,也豐富了網路的資訊內容,但也有很多的影片未經合法授權,即被網友不知情的分享了。知名的影音網站如Youtube常會發現盜版影片上傳,造成網站的困擾。
日本NEC公司在2010.5.12.東京舉辦的「嵌入式系統開發技術展」中展出一套新開發的辨識比對技術,可以在極短的時間內比對出盜版影像,而且正確率達96%。
該技術將納入ISO的MPEG-7(多媒體資料庫及擷取)標準,它採用亮度分布進行辨識比對,經過重壓、以類比方式擷取的影片,和原版資料庫一比對,即可知是否為盜版影片。

Smart的看法
這技術看起來是個很好的點子,但比對出二個影片的內容完全一樣時,如何判定它是盜版片抑或合法授權?這可能要先考慮囉!否則可能會抓錯人,那可就糗了。
這可能還是要結合DRM才會比較精準吧!

2010年5月27日 星期四

iPhone的生物辨識功能

手機的功能愈來愈強大,現在幾乎每個3G手機都有照相功能、能當記事本用、能傳送e-mail,因此,如何確保手機的隱私,就變成一個重要的議題。
在電子設備內建生物感測器做為身份識別,已不是新技術,如指紋辨識、臉部辨識、虹膜辨識、語音辨識等。
Apple則開發一個在iPhone嵌入心跳感測器,以識別手機持有者身份的技術,不需額外的操作動作和步驟,當使用者將iPhone拿在手上,iPhone的心跳感測器將檢測使用者的心臟節律,並驗證是否為手機擁有者。

20100113950
Title:Seamlessly Embedded Heart Rate Monitor
Filing Date:2009.1.23.
Application Date:2010.5.6.
Abstract:
This is directed to an electronic device having an integrated sensor for detecting a user's cardiac activity and cardiac electrical signals. The electronic device can include a heart sensor having several leads for detecting a user's cardiac signals. The leads can be coupled to interior surfaces of the electronic device housing to hide the sensor from view, such that electrical signals generated by the user can be transmitted from the user's skin through the electronic device housing to the leads. In some embodiments, the leads can be coupled to pads placed on the exterior of the housing. The pads and housing can be finished to ensure that the pads are not visibly or haptically distinguishable on the device, thus improving the aesthetic qualities of the device. Using the detected signals, the electronic device can identify or authenticate the user and perform an operation based on the identity of the user. In some embodiments, the electronic device can determine the user's mood from the cardiac signals and provide data related to the user's mood.

2010年5月26日 星期三

Nokia vs. Apple Part V

Nokia與Apple的專利戰就像一齣連續劇,自2009年至今已進入第5回合的混戰。 前情摘要請見:http://km-ip.blogspot.com/2010/03/apple-vs-nokia-part-iv.html

本次戰況
Nokia於2010.5.7.向威斯康辛州麥迪遜市的聯邦法院控告Apple的iPad侵害其5項重要專利權,包括改善語音與數據傳輸、通過天線佈局節省空間等專利。

Smart的看法
訟訴事件被告公司的影響是很大的,即使像Apple這樣的大公司也不能避免,最明顯的影響就是股價,當Nokia宣布此事時,Apple的股價就立刻重挫8.54%,顯示股東因此事件而抛售持股。
而訴訟事件的發起,也與市場有關,根據IDC於2010.5.7.對智慧型手機所做的市場報告顯示:Nokia在2010Q1的市占率仍維持在39.3%,跟去年同期一樣,龍頭地位雖然還在,但iPhone在2010Q1的市占率增至16.1%,比去年同期的10.9%大幅增加,位居全球第三,Nokia應有很高的危機意識。
Apple對Nokia的威脅不只於智慧型手機,iPad不但有自己的CPU、OS,還有自己的Business Model,這已經衝擊到Nokia,未來它跟iPhone的結合,對市場所造成的震撼,勢必無人能擋,這應該是Nokia著急的地方吧,本案未來會不會還有續集,值得大家持續關注。

2010年5月25日 星期二

商標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修正

經濟部2010.5.4.令頒修正商標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附表。修正內容詳見:http://www.tipo.gov.tw/ch/News_NewsContent.aspx?NewsID=4497
本次修正係參酌尼斯協定之新修正尼斯分類第九版(The 9th edition of the Nice Classification)修正部分類別之商品及服務名稱。

修正重點
1.為符合業界常用名詞及一般社會通念,調整第1類、第6類、第9類、第10類、第16類、第17類、第21類、第34類、第39類及第44類之類別標題之商品及服務名稱。
2.第1類至第5類、第7類至第12類、第14類、第18類、第22類至第32類、第35類至第38類及第41類,係參照尼斯分類第九版類別標題及注釋之定義,並與尼斯分類項下所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名稱相符,酌作翻譯文字之修正。

2010年5月24日 星期一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

依據美國關稅法第337條,國際貿易委員會有權排除侵害美國智慧財產權之商品進口至美國,以防止美國產業遭受進口商品之不公平競爭。它所進行的是行政裁決與救濟程序,具有準司法權之效力,由美國海關執行行政裁定。
國際貿易委員會依美國行政程序法(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處理相關程序,於立案調查後,經行政法官(Administrative Law Judge)進行聽證程序而作出初步裁定,如尚有爭議,則由委員會作成最終裁定,此程序審理時間約1年左右,較司法程序快速。
權利人雖不能主張金錢賠償,但可聲請排除命令(Exclusion Order)與停止命令(Cease and Desist Order),禁止侵權商品進口至美國市場銷售,效力相當強大。
國際貿易委員會作成侵權之裁定,須將該裁定送交總統,總統有60日的時間考慮。若總統否決該裁定,則該案件即因此而終結。惟若總統批准該裁定或在60日期間內並未表示意見,則該裁定即因此被確認。不服裁定者可向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提出上訴,依法得上訴至聯邦最高法院。
參考資料:網路資訊雜誌222期
http://news.networkmagazine.com.tw/trends/2010/05/07/19160/

2010年5月21日 星期五

美國專利訴訟程序

美國聯邦法院審理專利訴訟,實體上依專利法,程序上則依聯邦民事訴訟程序法(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及各地方法院之程序規定。
訴訟程序可分為審前階段及審判階段等兩個階段。

審前階段
1.原告向聯邦地方法院提出起訴狀(Complaint)
2.起訴狀副本及傳票須於120日送達被告
3.被告準備答辯狀(Answer)
4.法院進行「審前會議」(Pretrial Conference),以暸解案件概貌、協調並整理爭點,決定後續訴訟程序之時間表。
5.程序進行中,法官會督促兩造進行和解(Settlement)或調解(Mediation)或其它訴訟外紛爭解決程序(ADR,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6.原被告雙方進行「事證開示程序」(Discovery),藉由「請求自認」(Request for Admission)、請求提出文件或物品(Request for Production of Document or Things)、「書面問卷」(Written Interrogatories)以及「口頭訊問」(Deposition)等,以取得本案相關之事實與證據。
7.法院進行馬克曼聽證會(Markman Hearing),此聽證會係緣起於1995年Markman v. Westview Instrument案,旨在先行界定專利請求項用語之範圍與意義(Claim Construction),俾確認專利申請範圍。此乃法律問題,由法官而非陪審團決定。

審判階段
當事人得選擇由陪審團(Jury Trial)或由法官審判(Judge Trial)。陪審團係經由一定程序選出的陪審團審理事實問題,法官於當事人雙方辯論結束後,會給予陪審團指示,使其了解相關法律概念具規定,經陪審團審議後決定何方當事人勝訴及賠償數額。若為法官審判,則皆由法官決定。
在判決前,雙方主要進行下列之訴訟活動:
1.進行開場陳述(Opening Statement)
2.對證人進行交互詰問(Cross Examination of Witness)
3.進行結辯(Closing Argument)
參考資料:網路資訊雜誌222期
http://news.networkmagazine.com.tw/trends/2010/05/07/19160/

2010年5月20日 星期四

美國專利訴訟的法院管轄

美國法院有聯邦法院與州法院,專利訴訟案由聯邦法院所管轄。第一審的管轄法院為被告之住居所,或是侵權行為所在地的聯邦地方法院。對聯邦地方法院判決不服者,得上訴至聯邦上訴法院,其中位於華盛頓特區的「聯邦巡迴上訴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簡稱CAFC),主要負責專利上訴案的審理。不服CAFC之判決者,可再上訴至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此為專利侵權訴訟的終審法院。

2010年5月19日 星期三

歐盟與加拿大FTA中對IP的額外保護

歐盟於與加國洽簽諮商中之FTA提出超過現行國際協定要求之智慧財產權開放及保護條件,引起加國各界注意,內容包括:
1.將自然人著作權保護期間由一般之50年增加為70年
2.增訂視聽、匿名及未出版作品之著作權保護期限
3.修改加國商標登記制度
4.額外限制製葯資料之揭露範圍
5.要求實施禁止販售規避數位鎖碼(digital lock)裝置,而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網路條約(WIPO Internet Treaties)對會員並無此要求
6.增加廣播機構權利
7.新增藝術創作人之增值共享權
8.要求加國成立專責機構保存調查證物、要求受指控侵權者資訊揭露、侵權案件揭露相關銀行金融資料、銷毀或處分侵權物等

2010年5月18日 星期二

歐洲發明人獎

歐洲發明人獎是一個高度重視創新的獎項,每年由歐洲專利局及歐盟執委會聯合頒發。該獎項純屬象徵性質,並無獎金或其他報酬,獲獎者分為4大類:終身成就者、產業界、中小企業/研究單位和非歐洲國家。
今年有來自9個國家、12名候選人共同角逐,

2010年入圍名單
1.產業界
Hermann和Christoph Wesis(德國)發明Perlator,它是一種水龍頭專用的水流分散調節器,可提供有效的方法來節約寶貴的飲用水。
Albert Markendorf和Raimund Loser(瑞士)發明一種3D雷射控制量測系統,可應用於精密度高的汽車和航空業,以進行品質管控。
Benedetto Vigna(義大利)發明一種應用於無線控制器的3D動態感測器(motion sensor),例如任天堂的Wii動態控制感測器。
2.中小企業/研究單位
Jürgen Pfitzer和Helmut Nägele(德國)發明 Arboform(液態木材),這是一種環保替代塑料,該天然聚合物目前應用在世界各地以製造汽車零件、兒童玩具、家具等等。
Albert Gelet、Jean-Yves Chapelon、Dominique Cathignol和Emmanuel Blanc(法國)發明了超聲波治療(ultrasound treatment),目前是對抗前列腺癌之高效設備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Jorge Blasco、José Luis Gonzalez、Francisco Andres、Antonio Pairet 和Antonio Poveda(西班牙)發明了一種透過電源線傳輸數據的方法,可直接從牆壁插座提供快速連線上網。
3.終身成就
Peter Landrock(丹麥),現今多數利用電腦加密方法傳輸機密數據,係以其發明為基礎。
Wolfgang Krätschmer(德國)發明了合成「碳60分子」(又稱fullerenes富勒烯)之程序,用於開發新的潤滑油和燃料,及被設計用來儲存資料的電子超導體(electronic superconductors)及聚合物。
Désiré Collen(比利時)在血液凝結方面的發現,為中風和心臟病發作的藥物治療開闢了新天地。
4.非歐洲國家
Sanjai Kohli及其團隊(美國)發明了革命性的接收器晶片設計,有助於全球定位系統(GPS)成功地打入消費市場。
Danny Epp 及 Ben Wiens(加拿大)發明了將氫燃料電池(hydrogen fuel cell)應用於汽車上,現今世界上多數巴士亦已採用。
Napoleone Ferrara及其團隊(美國)發明抗癌藥物Avastin,能抑制癌細胞生長,並奠定了更溫和及集中治療的基礎

2010年5月17日 星期一

劉德華與板鴨店

四川有位68歲的劉德華,經營一家板鴨店,2004年四川劉德華申請將「劉德華板鴨」註冊成商標,2007年獲准。
2010.3.四川劉德華收到歌星劉德華在內地的經紀人公司「亨泰環宇有限公司」委託律師所發的「商標爭議裁定申請書」。
商標爭議裁定申請書內文大意是:「劉德華板鴨」對歌星劉德華造成精神損害,是侮辱和詆毀,而且商標由「劉德華」三個字和一位老者的頭像組成,與歌星劉德華的相貌相差甚遠,令他多年奮鬥獲得的良好公眾形象,與社會影響力受到損害,因此,香港劉德華請求撤銷「劉德華板鴨」這個商標。

2010年5月14日 星期五

Apple恐遭Antitrust調查

Apple在2010.3.於 iPhone OS 4 軟體開發套件 (SDK) 的應用程式開發商授權協議中,新增條款限制開發商只能使用Apple的軟體工具,來創造適用於Apple產品的應用程式,並禁止將部份 iPhone 技術資料傳送給第三方。
由於禁止應用程式轉移分析數據,恐讓廣告網路無法確實鎖定廣告對象,而讓Apple新推出的 iAd 行動設備廣告服務系統搶盡優勢,因此,Apple此舉不但激起競爭對手、開發商及網路廣告商眾怒與抱怨,因而掀起政府的注意。
據紐約郵報與華爾街日報的報導,負責執行美國反壟斷法的聯邦貿易委員會 (FTC) 及司法部,正在討論是否就Apple的行為展開正式調查。

2010年5月13日 星期四

雲端爭奪戰白熱化

Google為進軍行動裝置、行動裝置應用與廣告等新領域,完成多件併購案後,Apple也陸續於2009.12.併購線上音樂服務公司LaLa Inc.、2010.1.買下行動網絡業者Quattro Wireless。
據彭博社的報導,Apple在2010.3.又買下行動應用新創公司Siri Inc.與半導體設計公司Intrinsity等二家未上市企業。

Smart的看法
由這些併購案顯示Google與Apple在行動商務上投入不少資源,希望能拔得頭籌,而Google近來的大動作,也讓Apple產生危機感,而智慧型手機的市場也遭到Google的分蝕,更讓Apple耿耿於懷,這應該也是這次Apple大手筆併購未上市公司的原因吧,可能不希望這些新創公司那天又被Google給買走了。

2010年5月12日 星期三

友達在美侵權訴訟案獲勝

南韓面板大廠LGD於2006年指控友達與奇美電子侵權,友達不甘示弱,也提出反控。
據彭博社報導,美國德拉瓦(Delaware)州威明頓地方法院2010.4.30.判決LGD未能提出有效證明,證實侵權指控成立,因此,判決LGD的4項有關平板電視與電腦顯示器專利並未遭台灣友達光電侵犯,且這些專利有效。

LGD
LGD原名LG. Philips LCD Co.,是樂金電子 (LG Electronics)與荷蘭飛利浦電子 (Royal Philips ElectronicsA)於1999年成立的合資事業。飛利浦電子出售持股後,變更名稱為LGD。

2010年5月11日 星期二

澳洲將禁止在香煙盒上出現商標

據新加坡聯合早報的報導,澳洲政府計劃禁止香煙包裝出現商標和品牌標識,預計自2012年起,澳洲所有香煙將採用統一包裝,包裝印有大幅反吸煙圖片,香煙品牌名稱只能以小字型出現,希望藉此降低包裝吸引力,減少其對青年人可能造成的誤導。
而法新社報導也指出:澳洲帝國菸草公司辯稱品牌具商業價值,表示這項措施將影響公司獲利。

Smart的看法
商標與品牌的價值都在彰顯自己產品或服務,以與競爭對手的產品或服務做區隔,當所有產品的外觀都一樣,而商標或品牌只能打角落時,自然無法彰顯其產品,這也是菸商會反彈的原因,而藉此也可看出商標的價值。

2010年5月10日 星期一

美國點名中國大陸俄羅斯打擊盜版不力

根據彭博社報導,美國貿易代表署發佈年度專利與著作權侵權報告指出:全球電影、音樂盜版猖獗,導致美國企業營收大失血,其中又以中國大陸與俄羅斯,是全球在版權與專利保護執行最不力的國家。

2010年5月7日 星期五

Microsoft、HTC達成授權協議

繼Apple於2010.3.控告HTC使用Android作業系統的手機侵害其20項iPhone的專利後,Microsoft也指控HTC的Android作業系統與使用介面侵害其專利,雙方於2010.4.28.達成授權協議,HTC支付Microsoft數目不詳的權利金後,Microsoft同意HTC生產的Android手機可使用其專利技術。

Smart的看法
Google的Android作業平台當初想用免費的優勢來攻佔市場,然而,智慧型手機的市場競爭激烈,Google的掘起無形中影響到Apple及Microsoft,這次Microsoft對HTC提告就是因為作業系統之爭。
以這種專利訴訟的趨勢來看,未來品牌廠商之間的恩怨情仇都將透過第三者來解決,而這個第三者即是代工業者,而台灣廠商就是那個倒楣的第三者,如果我們沒有足夠的專利可與大廠抗衡,則未來這種二軍交戰誤中副帥的刻碼就可能會不斷的上演。

2010年5月6日 星期四

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5條修正

立法院2010.4.27.三讀通過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5條修正草案,明定高等法院智慧財產分署權責。
未來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理相關智財案件及再議審查時,將由智慧財產分署檢察長專責處理。

2010年5月5日 星期三

Microsoft vs. 大眾保險

Microsoft首次在中國對大型企業發起維權行動,2007年開始和大眾保險公司就版權問題接觸,雙方談判破裂後,2009年採取訴訟行動,向上海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控訴大眾保險公司至少安裝使用9種盜版軟體共計450套,包括Windows、Office、Windows Server、以及SQL Server等軟體,要求賠償224.957萬元人民幣。

上海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判決
2010.4.22.判決大眾保險因使用盜版Microsoft軟件而侵犯其權益﹐應向Microsoft支付賠償金人民幣217萬元(合US$31.8萬元)。

大眾保險
大眾保險係由大中型的國有企業和諸多上市公司在上海註冊成立的一家股份制商業保險公司。
26家股東中包括上海市城市建設投資開發總公司、中金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上海汽車工業銷售有限公司、上海大眾公用事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龍頭 (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申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衛國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等。

Smart的看法
本案件是Microsoft在中國第一件起訴大型企業侵犯其軟體著作權的案件,同時也是迄今在中國獲得的最大金額賠償的案件。藉由訴訟案件,若能讓中國企業更能重視著作權,並了解使用盜版軟體的風險,將是一個額外的收穫。

2010年5月4日 星期二

朱德庸跨海官司勝訴

朱德庸的中國總代理「北京點形」在2010年年發現北京電視台等媒體播映的「上班這點事」不但節目名稱與書名相當類似,就連節目宣傳都頻繁使用「關於上班這件事」中的代表性文案:「你可以不上學,你可以不上網,你可以不上當;你就是不能不上班。」認定節目製作公司與播映媒體侵權,因此控告上海唯眾影視傳播、上海第一財經傳媒、北京電視台與上海東方寬頻傳播等傳播公司要求賠償人民幣五十萬元(約合新台幣二百
廿九萬元),並公開在頻道上道歉並賠償。

北京海澱法院判決
1.由於涉案作品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其中的標誌性語句也因該書的暢銷和相關媒體的宣傳、介紹而為公眾所熟悉。
2.朱德庸的圖書和被告節目的受眾範圍相近,作品標題也近似,在此情況下,被告使用涉案海報和短片宣傳、推廣其節目,足以誤導相關公眾認為該節目與朱德庸的作品具有某種關聯,進而損害朱德庸的合法權利。
3.被告的使用行為屬於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構成不正當競爭。
4.2010.4.23.判決該節目的權利人唯眾公司和第一財經公司在網站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並賠償朱德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人民幣5萬餘元。

2010年5月3日 星期一

香港著作權的業務最終使用者盗版行為之刑事責任

香港法例(2007年版權(修訂)條例)的「複製及分發罪行(Copy and distribution offence)」訂於2010年下半年生效(依據香港憲報公告為準),對於頻繁密集或定期性分發或進行複製以供分發四類印刷作品(即報章、雜誌、期刊及書本)的侵權複製品新訂關於業務最終使用者的刑事責任,最高刑罰為監禁4年,以及就每份侵權複製品罰款港幣50,000元,有關規範適用於所有業務最終使用者,惟非營利教育機構則除外。

2010年4月30日 星期五

旭光商標權轉移

老字號日光燈品牌旭光的商標權,於2010.4.20.由全球NB熱導管最大供應商業強以NT$7,500萬元買下。
業強在熱導管的本業穩定,同時亦投入開發LED照明,在LED照明的生產、研發與通路上有所著墨,目前已有研發出產品,買下旭光的品牌,將有助於該公司未來在推展LED燈泡上的業務。

2010年4月29日 星期四

Apple vs. Kodak

繼Kodak於2010.1.向ITC及紐約州西部地區聯邦地方法院控告Apple的iPhone和RIM的智慧手機不當地使用了其與照相機相關的專利,犯了其與數位相機相關的專利後,Apple也在2010.4.15.向美國加州北部地區聯邦地方法院反訴Kodak在數款產品中非法使用了其兩項專利。
Apple認為Kodak在Z、M和C系列和Slice數位相機,以及Zi6、Zi8和Zx1攝影機中,使用了US6031964和RE38911等兩項專利,因此要求Kodak賠償損失。

US6031964
Title:System and method for using a unified memory architecture to implement a digital camera device
Filing Date:1996.6.20.
Issue Date:2000.2.29.
Abstract:
A system and method for using a unified memory architecture to implement a digital camera device comprises a dynamic random-access memory for storing captured image data during processing and compression, a memory manager routine for allocating storage space within the dynamic random-access memory, a power management system for protecting the stored image data in case of a power failure, and an input/output interface for allowing an external host computer system to access the dynamic random-access memory.

RE38911
Title:Modular digital image processing via an image processing chain with modifiable parameter controls
Filing Date:2001.11.21.
Issue Date:2005.12.6.
Abstract:
Aspects for allowing variably controlled alteration of image processing of digital image data in a digital image capture device include forming an image processing chain with two or more image processors to process digital image data, and providing one or more parametric controls within each of the two or more image processors. The aspects further include accessing chosen controls of the one or more parametric controls to modify the two or more image processors for alteration of the image processing.

2010年4月28日 星期三

Idea是誰的




台灣一名吳姓業者2007.8.申請「點子電腦資訊及Idea PC」商標,使用在商標法施行細則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5類網路購物等10項服務及第42類電腦硬體設備設計等服務,向智慧局註冊獲准。
中國大陸北京聯想公司對其商標提出異議,認為有近似聯想IdeaPad與IdeaCentre等兩個商標,不應該被准許註冊。
智慧局於2009.7.作出裁定撤銷商標。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聯想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聯想的說法
點子IdeaPC與該公司已申請註冊的IdeaPad與 IdeaCentre等兩個商標近似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外文「Idea」業經註冊「idea及圖」商標指定使用在錄有電腦程式的磁帶及磁碟商品、「DIGI IDEA數位點子」商標指定使用於電腦鍵盤等商品、「IDEA及圖」指定使用於電腦機殼等商品、「I AM YOUR IDEA」指定使用在電腦網路設備的安裝等服務、「IDEA TEK」指定使用在電腦網路線上廣告等服務、「Simo idea collection」指定使用在筆記型電腦等商品、「ideastyle及圖」指定使用電腦硬體商品。
可見,在電腦或電腦軟體等商品或服務上,外文Idea經常被使用作為商標文字的一部分,因而較為弱勢,不致於僅因商標有使用外文Idea,就認為消費者可能會有所混淆而誤認兩商品或服務,來自同一來源或誤認不同來源間有所關聯。
因此判決:撤銷智慧局的原處分及訴願決定。

2010年4月27日 星期二

Google的著作權官司真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Google推出線上圖書搜尋服務,引發出版商以及作者們的大反彈,除支付相關賠償金額之外,還達成營收拆帳的協議。
就在美國法庭還在審理Google跟書商/作者之間的和解案時,美國媒體攝影師協會(The American Society of Media Photographers, ASMP),也在2010.4.7.對Google提出集體訴訟,控告Google非法掃描數百萬本含有版權圖片的書籍而且向大眾展示。

2010年4月26日 星期一

Elpida vs.Infineon Part 2

繼Infineon在2010.2.19.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遞狀控告Elpida出口至美國銷售的某些DRAM半導體與產品侵犯該公司4項半導體製程與裝置生產專利,並要求ITC應對侵權的DRAM半導體與產品發出排除令與禁制令後,Elpida也發起反攻,2010.4.2.向美國維吉尼亞州亞歷山德利亞的聯邦法院遞狀控告Infineon侵犯該公司所擁有的手機微控制器(MCU)相關的3項美國專利,其中包含Infineon幫Apple所製造的iPhone用MCU在內。

2010年4月23日 星期五

Word侵權案上訴遭駁回

加拿大公司i4i在2007年控告Microsoft的Word產品採用該公司的客製化XML專利技術,2009.8.東德州法院認為Mirosoft的確侵犯i4i的專利,判決Microsoft必須支付US$2.9億元的賠償金額。
Microsoft於2010.1.請求上訴法院重審此案,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庭於2010.4.1.駁回Microsoft要求對此案重啟聽證和全院聯席審查的上訴。

2010年4月22日 星期四

UNIX的著作權塵埃落定

1995年Novell將Unix相關資產賣給SCO的前身─Santa Cruz Operation,由於Santa Cruz Operation當時沒有足夠的現金,因此Novell僅出售Unix原始碼及其他資料,並未含有Unix著作權。SCO在1996年修改該銷售協議以納入Unix著作權,但Novell並未同意該更動。
由於SCO認定該公司擁有Unix所有權,因此於2003年指控IBM非法將Unix技術捐贈給Linux開放源碼社群。在2004年又控告Novell不實宣稱擁有Unix著作權,並提出損害賠償。
2007年聯邦法官便曾判決Novell擁有Unix著作權,要求SCO必須就不當收取的Unix授權費賠償Novell。猶他州地方法院在2010.3.30.再度裁定Novell擁有Unix所有權。

2010年4月21日 星期三

Elan vs. Apple Part II

Elan於2009.4.7.在美國北加州聯邦地方法院,對Apple侵犯該公司多手指多指觸控及模式切換等2篇專利提告,,整個訴訟案件歷時近一年後似乎呈現膠著狀態,2010.2.雙方試圖和解,但最後未達成共識。
在Apple的iPad即將於2010.4.3.上市之際,Elan於2010.3.30.向ITC控告Apple包括iPhone、iPod Touch、MacBook及Magic Mouse等產品侵害其第 5,825,352號專利,要求ITC簽發永久排除命令禁止Apple進口此類侵權產品至美國,並簽發停止銷售命令禁止Apple在美銷售已進口的此類侵權產品。

2010年4月20日 星期二

Apple及時取得iPad商標

Apple在今(2010)年1月推出iPad時,即傳出Fujitsu擁有該商標,據外電報導,Fujitsu自2003年起就取得iPad的商標,它是一款行動POS裝置,採用Windows CE作業系統,主要功能是設計用來處理庫存管理、信用卡交易、確認價格及打電話等,而USPTO的資料顯示,iPad的商標已於2010.3.17.讓與Apple。

Apple的前科
CISCO在2000年時買下擁有iPhone商標的Infogear公司,並在2006年更新iPhone相關產品,用於VoIP網路電話。
Apple的iPhone推出後,CISCO隨即在2007.1.馬上控告Apple的iPhone侵犯了該公司的商標權,後於2007.2.和解。

Smart的看法
理論上一個公司在推出新品牌時,應先去看看商標是不是已經有人註冊過了,才不會影響到產品上市,Apple很妙,每次都是不管三七二十一先推出產品再說,這不是該公司的IP人員失職,就是故意的。
以Apple一天到晚在告別人侵權來看,IP人員失職的機率應該不高,較有可能的是故意的,故意藉由商標侵權來炒作產品,以它的財力一定可以付款和解的,但是這樣一炒,全世界都看到了,應該少花了不少的廣告費吧!

2010年4月19日 星期一

專利法強制授權將修訂

飛利浦與國碩的專利強制授權鬧得歐盟一度將此案訴請WTO爭端解決機制,智慧局決提專利法修正草案,將現行專利法138條修改與新增至162條,未來廠商向智慧局申請強制授權前,須先取得公平會處分或法院判決。

2010年4月16日 星期五

LV vs. Google

Louis Vuitton因Google所銷售的關鍵字搜尋廣告侵犯了該公司的商標權,而且助長網路仿冒品的銷售,而向歐洲法院控告Google侵害商標權,歐洲法院於2010.3.23.判決Google並未違反商標法。

歐洲法院的判決
Google允許廣告主購買與競爭業者商標相同的關鍵字,並未違反商標法,但Google如果是在得知廣告主的行為有非法性的情況下,卻未能迅速移除或中斷廣告的連結,就應負起責任,而且當廣告混淆消費者時,品牌業者可要求Google撤掉廣告。

2010年4月15日 星期四

Infineon vs. Elpida

德國晶片業龍頭Infineon與其子公司Infineon Technologies North America Corp於2010.2.19.向ITC遞狀控告日本DRAM大廠Elpida涉及不公平貿易手段。
Infineon認為Elpida出口至美國銷售的某些DRAM半導體與產品侵犯該公司4項半導體製程與裝置生產專利,ITC應對Elpida進口的侵權DRAM半導體與產品發出排除令與禁制令。
本案中的被告廠商除了Elpida Memory Inc.及其美國子公司外,受到波及的還有:瑞晶、Kingston Technology Company Inc.與其子公司、Payton Technology Corp.、威剛、宇瞻、創見、Buffalo Inc./Buffalo Technology(USA), Inc.、Corsair Memory/Corsair Memory(Taiwan)、Mushkin Inc./Mushkin APAC等。

2010年4月14日 星期三

LSI vs. 南亞科等公司案敗訴

LSI與Agere公司在2008年控告國內力晶、南科、茂德、聯電等半導體大廠專利侵權,除了國內廠商外,其他被告還有以色列Tower Semiconductor Inc.與其子公司Jazz Semiconductor unit,中國宏力半導體與加州Integrated Device Technology 官司纏訟2年,ITC於2010.3.22.作出專利號碼5,227,335專利為無效專利之終判決定。
LSI於2008.4.向美國聯邦地方法院提出侵權告訴,同時在該案中請求ITC核發禁制令,但行政法官於2009.9.21.即做出LSI該專利無效之初判,ITC最後於2010.3.22.做出終判決定,確定LSI專利無效。

2010年4月13日 星期二

FOXY判決出爐

板橋地院認定「FOXY」提供平台,讓使用者預設強制分享功能,構成違法公開傳輸要件,由於侵犯多家音樂、影片公司的事證明確,2010.3.19.依妨害著作權法將「FOXY」負責人李○○判處1年6月徒刑,併科罰金70萬元,影音業者則準備索取超過NT$80億元的賠償。

2010年4月12日 星期一

A片有沒有著作權

據報載:日本8家AV業者,與Dandy、Up’s、Garcon等32個製片廠,將跨海向台灣爭取合法著作權,並點名有線電視與中華電信等,縱容業者播放無版權影片。
問題來了,A片到底有沒有著作權?如果有著作權,國內業者怎麼敢如此侵權?
著作權法所謂的著作是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而影片若視為藝術創作,即是一種視聽著作,為著作權保護的標的。

大法官617號解釋
有人說:司法院大法官在2006.10.26.的617號釋憲案中,認為A片是猥褻物品,其散布、播送、販售應受一定限度的限制。但617號釋憲案並沒有明指A片不受著作的保護,有關617號解釋內容請見: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17

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50號刑事判決
著作權法之立法目的除在保障個人或法人智慧之著作,使著作物為大眾公正利用外,並注重文化之健全發展,故有礙維持社會秩序或違背公共利益之著述,既無由促進國家社會發展,且與著作權法之立法目的有違,基於既得權之保障仍需受公序良俗限制之原則,是色情光碟片非屬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自不受著作權法不得製造或販賣等之保障。
因而最高法院認為色情光碟片不是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所稱的「著作」,不受著作權保護。

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自字第771號判決
A片三點全露情節有礙我國的社會風俗,內容超越我國規範的限制級尺度,有違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影片片長時間也與新聞局核准的不符,不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障。

2010年4月9日 星期五

Google申請Nexus One商標遭駁回

Google Inc.為其手機 Nexus One 申請商標案,因恐與Integra Telecom公司的3554195號商標Nexus造成混淆,美國專利商標局於2010.3.9.駁回此商標的申請案。
Integra Telecom公司是位於俄勒岡州波特蘭的一家有線電信業者,主要服務範圍涵蓋美國西部11個州。

2010年4月8日 星期四

MicroUnity大舉開戰

MicroUnity Systems Engineering於2010.3.16.控告全球22家手機公司侵犯其15項專利。
本案被告包括宏碁、蘋果、AT&T、Google、宏達電、LG電子、摩托羅拉、諾基亞、高通、三星、Sprint和德州儀器。
侵權產品包括德州儀器的OMAP-3、-4處理器,高通Snapdragon處理器、蘋果3GS版iPhone(iPhone玩家論壇)、Google Nexus One智能手機、摩托羅拉Droid手機、諾基亞N900手機和Palm Pre手機。

系爭專利
US5737547
US5742840
US5794061
US5812799
US6006318
US6725356
US7213131
US7216217
US7260708
US7353367
US7509366
US7653806
US7660972
US7660973

MicroUnity
該公司由前MIPS架構師於1988年創建,投資者包括Comcast、惠普、微軟、摩托羅拉和時代華納,後來該公司轉型為一家無形資產管理公司,出售或授權技術,目前手上的侵權案件被告還有:AMD、戴爾、英特爾和SONY。

2010年4月7日 星期三

專利工程師職能基準及能力鑑定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自2005年起即委託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執行「智慧財產專業人員培訓計畫」,設立「智慧財產培訓學院」,迄今培訓5,400人次智慧專業人員。
智慧財產培訓學院將於2010年開始推廣專利工程師職能基準,並舉辦「專利工程師能力鑑定考試」,將「專利工程師」業務概分為三類:技術工程類、程序管控類、檢索分析與加值運用類。

考試科目
共同考科為專利法規
A.技術工程類,再加考專利說明書撰寫實作、專利審查基準及實務
B.程序控管類,加考專利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
C.檢索分析與加值運用類,加考專利檢索與專利分析、專利加值運用與策略

成績計算
應考人於3年內完成各該類別之各項科目考試且各科成績均達到60分,即由智慧局與智慧財產培訓學院共同授予該類別之能力鑑定證書。
證書之有效期間為5年,到期之各類證書,符合下列標準之任一項,即可換發新證:
1.參與測驗主題相關之訓練課程,逾24小時以上;
2.研習機構聘用或邀請擔任與測驗主題相關之授課達6小時以上。

考試時間
2010.6.舉辦第一次「專利工程師能力鑑定考試」,首先辦理「A.技術工程類」考試,考試科目包括
1.專利法規
2.專利說明書撰寫實作
3.專利審查基準及實務
2010.10辦理第二次。

網站資訊
http://www.tipa.org.tw
http://www.tipo.gov.tw

2010年4月6日 星期二

VirnetX Holding vs. Microsoft

美國德州泰勒市(Tyler)東部地方法院2010.3.9.判定Microsoft侵犯美國資安公司VirnetX Holding兩項用於架設安全的虛擬專用網路,以保護網路流通資料免於外洩的專利,必須分別賠償US$7,175萬元及US$3,400萬元,合計支付約US$1.06億元的賠償金。

2010年4月2日 星期五

DOW Chemical 離職員工竊密案

DOW Chemical前亞太研發中心技術總監杜○○,被控在離職前涉嫌竊取公司機密資料庫「中央報告系統」(CRI)的Imperial計畫案,智慧財產法院以被告違反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章無故取得他人電腦的電磁紀錄罪、以及著作權法重製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判刑1年5月。

案情背景
被告杜○○自1990.7.起,受僱於DOW Chemical集團,原擔任聚胺基甲酸乙酯的技術服務工程師職務,在2003年間任職於該集團亞太研發中心技術總監,負責全球軟質聚胺酯泡棉產品的研發。
DOW Chemical集團以Imperial計畫為名,投入大量資金研發以天然種子作為生產軟質聚胺酯原料的技術,並為該計畫製作中央報告系統,用以彙集所有Imperial計畫資料及檔案,存放在該集團位於美國德州自由港電腦的伺服器主機內。
杜○○在2003年底,以身體健康為由請辭,2003.12.1.與Ferrari Hseuh洽談離開後共組Inno控股公司事宜,公司於2004.3.在香港設立,杜某即擔任董事。
杜○○在2004.4.30.離職前,將Imperial計畫內11,843個檔案中的494檔案、及8849篇機密研發資料,違反與公司的保密契約規定,重製於其所有的隨身硬碟中。
案經DOW Chemical向台北地檢署提出檢舉,2004.8.檢察官指揮刑事局偵查員在杜○○的住處,起出1顆容量26.8GB的USB內載1萬多筆檔案,包括上述檢方所控涉嫌重製的檔案及機密研發資料。

Smart的看法
在知識經濟時代,公司靠無形資產取得競爭優勢,而如何保護公司的無形資產就相當重要,尤其在資訊化的時代,所有資訊全部都在電腦中,除平時對網路要有管制做為外,對離職員工的管控也要特別注意,而相對的,離職員工也要小心,除非刻意要帶走公司的機密資料,否則應該儘量不帶任何東西,以免日後瓜田李下,有理說不清。

2010年4月1日 星期四

DAMPER KIDS DAMPER KIDS vs.CAMPER FoR KiDS

101大樓公司於2007.1.30.以「DAMPER KIDS」商標,指定使用在手提袋、化粧袋、鑰匙圈用皮飾、皮包、背包等數十種商品,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該局審核後於2007.11.1.核定商標。
西班牙商肯波公司於2008.1.,以「DAMPER KIDS」商標,違反商標法有關近似及讓消費大眾混淆誤認的規定,認為該商標不得註冊,於是對「DAMPER KIDS」商標提起異議。
肯波的異議經智慧局審定為「異議不成立」。
肯波不服遂提起訴願,經濟部在2009.6.作成訴願決定為: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的處分。
對此101大樓公司自然也不服,因此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交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重新審查。

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
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很妙,它駁回101大樓公司所提訴訟。不過判決理由卻說,智慧局認定兩公司的商標不構成近似、混淆之虞,所以原處分審定為異議不成立;而訴願決定則認為,DAMPER與CAMPER兩英文字,雖前者以D開頭、後者以C開頭,發音與文義也各自不同,但在交易繁忙中,乍看之下極相彷彿,應屬構成近似的商標。
因此要求智慧局另為適法的處分。

Smart的看法
這個案子很妙,看起來101好像敗訴了,但是又要智慧局重新審查,最後會不會翻案,就值得觀察了。

2010年3月31日 星期三

Sandisk侵權案陸續和解

Sandisk於1997年間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 (ITC )及美國威斯康辛州西區地方法院大舉控告群聯電子、擎泰科技及威剛科技等多家廠商侵犯其專利權,今(2010)年間陸續和解。群聯於2010.2.與Sandisk就威斯康辛州西區地方法院侵權官司部分達成和解。
擎泰亦於2010.3.與Sandisk簽署和解協議,Sandisk已發出撤銷訴訟通知至威斯康辛州地方法院。威剛因目前是Sandisk客戶,Sandisk已主動撤回對威剛的訴訟。

2010年3月30日 星期二

HP vs. 研能

HP於2010.3.5.在美國加州地方法院遞狀,控告台灣研能科技(Microjet Technology)、香港麥普集團 (Mipo Group )和PTC控股等公司侵犯HP印表機墨水匣相關專利,並出售從惠普偷竊的產品,並要求三倍的損害賠償金,同時亦要求國際貿易委員會(ITC)調查專利是否被侵犯。

2010年3月29日 星期一

力成對tessera專利提確認不侵權及無效之訴

2007年Tessera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提出針對南科、爾必達、金士頓等多家DRAM廠商的專利侵權調查,ITC的行政法官於2009年8月底初判Tessera敗訴,ITC全委員會亦於2009.12.28.再作出維持行政法官初判決定,南科及爾必達等業者並未侵犯Tessera專利。
力成遂於2010.3.5.向美國北加州聯邦地方法院針對Tessera所擁有之US5,663,106號專利提出確認不侵權及無效之訴。

ITC判決
微縮形球狀引腳柵格陣列封裝(micro BGA)有使用US5663106號專利,但因已支付權利金,基於權利耗盡原則,認定micro BGA不侵害US5663106號專利。

Smart的看法
力成向Tessera授權封裝技術的US5663106號專利,主要應用在DDR2、DDR3的BGA封裝,授權期限到2012年。但力成認為micro BGA並未使用US5663106號專利,而非因為付權利金才沒有侵權。因此,從戰術面看來,力成提起不侵權及無效之訴,只是在確定ITC的權利耗盡原則見解,實際上,在戰略面,如果法院的判決是在技術上不侵權或系爭專利無效,則對力成日後在談判時,可增加不少的籌碼。

US5663106
Title:Method of encapsulating die and chip carrier
Filing Date:1994.5.19.
Issue Date:1997.9.2.
Abstract:
A method of packaging a semiconductor chip assembly includes the encapsulation of the same after establishing an encapsulation area and providing a physical barrier for protecting the terminals of a chip carrier. An alternative or supplement to providing a physical barrier is to provide a preform of an encapsulation material which includes a predetermined volume of such material so that only the encapsulation area is filled. For a semiconductor chip assembly which does not yet have an elastomeric layer, a method of simultaneously forming such an elastomeric layer and encapsulating a semiconductor chip assembly is also provided.

2010年3月26日 星期五

PK大戰


台灣褲子大王於1009.5.6.以「PK」為商標向智慧局申請註冊,遭同樣以「PK」為商標的建泰公司控告違反商標法,雙方原要協調和解,但因合解金額談不攏而協調破裂,繼續「PK」對決。


台灣褲子大王的商標
褲子大王以「PK」做註冊商標,並獲經濟部核發商標章,後被建泰公司異議,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遂於1993.5.公告褲子大王的商標無效。


建泰的商標









2010年3月25日 星期四

Apple vs. HTC

Apple於2010.3.2.同時向美國德拉瓦地方法院和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提出訴訟,控告HTC侵害其20項專利,包括數位相機省電模式、接聽電話時螢幕背光自動熄滅並鎖定螢幕、觸控螢幕上下左右滑動操作方式,大部分都是屬於人機介面的專利。

Smart的看法
Apple的市值比HTC大25倍,興訟的主要目的應該還是著眼於HTC威脅其市場利益,尤其HTC的智慧型手機所用的Android作業系統是Google所發展的,直接威脅到Apple的iPhone。Apple對ITC所提出的訴狀中,大多集中在Android作業系統底層軟體,像物件導向多工系統與物件導向作業系統,所有Android作業系統手機都有的功能,如果侵權案成立,對Google的影響可能更甚於HTC。
所以,從戰術層面來看,Apple的目標是HTC,但從戰略的角度來看,Apple應該是項莊舞劍意在沛公,告HTC的背後目標可能是Google,只要這個訴訟判決勝訴,不只HTC的手機不能銷入美國,所有使用Android作業系統的手機可能都無法上市,直接受衝擊的將是Google的大好江山。

2010年3月24日 星期三

松翰 vs. VTech

因香港玩具商VTech未獲松翰授權,就將松翰OID專利技術用於Bugsby產品,松翰於是在2010.2.28.向美國東德州聯邦地方法院提出侵權告訴。

Optical Identify(OID)技術
松翰於2002年開發出OID晶片組第1代的方案,應用於電子教育類產品。2006年推出第2代產品,除提供均勻及幾無視覺干擾的印刷品質外,也具有解碼快,讀取角度大,高辨識率及低錯誤率的特色,可適用於輪轉印刷機及一般的普通紙,獲得台灣、美國、大陸、英國、德國等多國的專利。
第3代OID晶片專門為使用OID晶片組時,需附加語音功能如點讀筆的相關應用所設計,除整合語音與解碼晶片功能外,還提供標準化的設計並整合軟體發展工具,幫助客戶降低系統設計的複雜度,能有效縮短開發產品的時間及節省整體的成本。

市場預估
根據松翰自己的預估,2009年OID產品線全年營收貢獻約1.5億元,目前OID仍以童書以及語言學習為主要應用,2010年如果市場可推廣至IP TV、Online GAME、Shopping Network等,占營收比重將進一步提高。

US7,328,845
Title:Method for producing indicators and processing apparatus and system utilizing the indicators
Filing Date:2002.7.2.
Issue Date:2008.2.12.
Abstract:
The present invention discloses a method for producing graphical indicators and interactive systems for utilizing the graphical indicators. On the surface of an object, visually negligible graphical indicators are provided. The graphical indicators and main information, i.e. text or pictures, co-exist on the surface of object. The graphical indicators do not interfere with the main information when the perception of human eyes are concerned. With the graphical indicators, further information other than the main information on the surface of object are carried. In addition to the main information on the surface of object, one is able to obtain additional information through an auxiliary electronic device or trigger an interactive operation.

2010年3月23日 星期二

貼布的商標之爭,正光敗訴

以生產「正光金絲膏」等產品聞名的正光製藥,於2006.1.26.以「正光斯巴」申請商標,智慧局於2006.9.1.核准後,遭日本久光製藥提出異議,智慧局做出撤銷商標處分,正光遂提起行政訴訟。
最後,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兩者指定使用於近似商品,其用途等皆有關聯,易使消費者混淆誤認,因而判決正光製藥敗訴定讞,「正光巴斯」商標應撤銷註冊。
久光的說法
1.該公司的「久光巴斯」商標在1995年即已註冊登記。
2.正光製藥的「正光巴斯」和「久光巴斯」商標都是自左至右的排列方式,僅有一字之差,整體商標無論在外觀或讀音上,均極為近似,易造成外界混淆。
正光的說法

1.該公司於1970年成立,是著名、老牌的製藥公司,「正光」是該公司名稱的部份,且以正光為名的系列商標有四十三個,如「正光金絲膏」為國人琅琅上口的痠痛貼布,正光是著名商標,已廣為周知。
2.「巴斯」是藥品的通稱,以巴斯為名而註冊的商品不在少數。
3.因此,該公司於2006年間註冊「正光巴斯」商標,並指定用在藥用貼布、消炎劑、透氣膠布、軟膏等商品,不會和日商久光製藥註冊登記的「久光巴斯」造成混淆或誤認。

智慧局的見解
兩個商標外觀都是單純中文商標,加上「光巴斯」三字相同,易讓人產生系列商品的聯想或混淆,應屬「高度近似」商標,故做成應撤銷商標註冊的處分。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兩者指定使用於相同或近似商品,其用途、功能皆有共同或關聯之處,確實易使消費者混淆或誤認,判決正光製藥敗訴定讞。

2010年3月22日 星期一

Facebook的新聞聯播專利

Facebook取得一個跟feed串流技術有關的專利,該專利的技術是把網路上的新聞消息,讓使用者可以附上鏈結後,提供給其他人看。

US7,669,123
Title:Dynamically providing a news feed about a user of a social network
Filing Date:2006.8.11.
Issue Date:2010.2.23.
Abstract:
A method for displaying a news feed in a social network environment is described. The method includes generating news items regarding activities associated with a user of a social network environment and attaching an informational link associated with at least one of the activities, to at least one of the news items, as well as limiting access to the news items to a predetermined set of viewers and assigning an order to the news items. The method further may further include displaying the news items in the assigned order to at least one viewing user of the predetermined set of viewers and dynamically limiting the number of news items displayed.

Smart的看法
由於微誌很多都提供這種功能,這個專利出現,對目前市面現有的微網誌會造成多大的衝擊,有待觀察。

2010年3月19日 星期五

韓國制定防止專利權濫用大綱

韓國智慧財產局(KIPO)為防止專利權濫用,制定防止專利權濫用大綱(Guidelines for Prevention of Patent Misuse (Provisions))。

防止專利權濫用大綱摘要
1.專利制度的目的與宗旨在於保護和鼓勵發明,推動其應用,促進技術發展,最終為產業發展作出貢獻。
2.專利權的行使應當按照專利權的規定受到保護,但是濫用專利權的情況時有發生,導致與專利制度的目的與宗旨背道而馳的後果。
3.濫用專利權的行為,在專利法中只有片面的規定,要靠一般性權利濫用相關的法理,也難以發現具體標準。
4.由於控制獨占和公正交易的法律制裁是為達成公正交易法的目的,與控制專利權濫用行為的法律相比,其目的是不同的。
5.防止專利權濫用論壇將確定濫用專利權的具體條件,對它授予個別的法律效力,以保障專利權人合法行使權利。

2010年3月18日 星期四

USPTO推出綠色技術專利申請加速審查方案

USPTO為協助企業將其研發之綠化技術以最快速度進入市場,於2009.12.7.推出綠色技術專利申請加速審查方案(Green Technology Pilot Program),以加速特定綠色技術專利申請案件之審查。該計畫將能加速綠化技術之發展及運用、創造綠色工作機會並提升美國在綠色產業領域的競爭力。該計畫自2009.12.7.起生效,為期12個月,並將視其成效而延長及擴大適用範圍,依計畫內容,綠色技術專利申請加速審查方案目前只開放3,000個名額。

申請條件
1.專利申請案件須在2009.12.8.前提出者。
2.專利案件申請內容需與綠色技術相關,包含替代能源(Alternative Energy Production)、節約能源(Energy Conservation)、環保之農業技術(Environmentally Friendly Farming)、環境淨化保護與矯正(Environmental Purification, Protection, or Remediation)等相關的專利申請案。
3.案件申請專利範圍之獨立項不得超過3項,且全數請求項不能超過20項、不得有多項附屬項。
4.專利案件內容必須符合「單一性」原則。
5.申請人須於2009.12.8.前使用電子申請系統提出專利加速審查之請求。
6綠色專利加速審查請求之提出日須早於第一次官方審查意見之日期。
7綠色專利案件申請人於提出專利加速審查請求時,需同時提出提早公開之請求。
8.綠色專利案件申請人於提出專利加速審查請求時,須提出該專利申請案對綠色技術發展之貢獻,例如對減低溫室氣體排放之貢獻等。

2010年3月17日 星期三

本國專利技術名詞中英對照詞庫增加功能

智慧財產局於2008.12.8.建置「本國專利技術名詞中英對照詞庫」,2010.1.15.起於詞庫提供技術名詞之國際專利分類(IPC)5階資訊,協助使用者了解各技術領域的特徵。
詞庫網址如下:http://paterm.tipo.gov.tw/IPOTechTerm/

2010年3月16日 星期二

百度的MP3歌詞檢索被判侵權

2008.1.17.,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簡稱音著協)透過代理機構向法院起訴百度,稱百度侵犯了包括「愛我中華」等50首歌曲的著作權,要求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索賠人民幣106萬餘元。
2010.2.23.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對本案做出一審判決,判決百度停止通過快照等形式提供相關50首歌的歌詞,賠償對方經濟損失人民幣5萬元,加1萬元的合理訴訟支出,並駁回了音著協的其他訴訟請求。

2010年3月15日 星期一

HTC專利侵權案勝訴

HTC在2009年間推出的TOUCH DIAMOND2 3G無線藍牙行動電話,被楊姓專利發明人指控其顯示面板上另外加表板或觸控表板,其延伸區內設有視訊鏡頭,涉及侵權行為,因此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訴訟,並要求100萬元的損害賠償。
2010.2.24.智慧財產法院認為楊某的專利不具新穎性,技術內容也不同,判決HTC勝訴,不必負擔損賠責任。

HTC的說法
1.TOUCH DIAMOND2 手機的相機模組與面板模組各有其不同的軟板電路,再經由各別的排線與連接頭,進而與其主機板連接,並不是整合成單一模組。
2.系爭專利的技術內容業在美國與日本揭露,其專利範圍不具新穎性與進步性。

I310115
專利名稱:具隱藏性攝影功能之顯示面板單一模組化構造
申請日:2005.05.23.
公告日:2009.05.21.
摘要:
本發明係有關於一種具隱藏性攝影功能之單一模組化顯示面板構造,其係在於顯示面板之外加表板之延伸區覆蓋於攝影模組之上,並將攝影模組之電路與顯示模組之電路整合,且由單一訊號傳輸件傳輸,藉之,於外觀上具隱藏性而不易感覺到安裝攝影鏡頭之視覺突兀感,而讓生產者可利於設計整個產品之外觀、並利於生產組裝攝影模組,而使用者則於視覺上可獲致較佳之視感者。

2010年3月12日 星期五

Xerox vs. Yahoo、Google

Xerox於2010.2.19.在美國德拉瓦州控告Google、YouTube及Yahoo侵犯該公司攸關搜尋及資訊整合的兩項專利,除了請求損害賠償外,並要求法院禁止上述業者再使用相關技術。

系爭專利
Xerox宣稱Google AdWords、AdSense、Yahoo Search Marketing、Yahoo出版商網路,及Y!Q關聯性搜尋侵犯了該公司US6778979的美國專利,這是一個可自動產生查詢的系統技術。並指控Google Maps、Google Video、YouTube及Yahoo Shopping侵犯了另一US6236994的美國專利,該專利技術主要用於整合不同的應用程式並提供資訊管理。

US6778979
Title:System for automatically generating queries
Filing Date:2001.12.5.
Issue Date:2004.8.17.
Abstract:
A system generates a query using an entity extractor, a categorizer, a query generator, and a short run aspect vector. The entity extractor identifies a set of entities in selected document content for searching information related thereto using an information retrieval system. The categorizer defines an organized classification of document content with each class in the organization of content having associated therewith a classification label that corresponds to a category of information in the information retrieval system. The categorizer assigns the selected document content a classification label from the organized classification of content. A query generator formulates a query that restricts a search at the information retrieval system to the category of information in the information retrieval system identified by the assigned classification label. The short length aspect vector generator generates terms for further refining the query using context information surrounding the set of entities in the selected document content.

US6236994
Title:Method and apparatus for the integration of information and knowledge
Filing Date:1998.6.29.
Issue Date:2001.5.22.
Abstract:
The present invention is a method and apparatus for first integrating the operation of various independent software applications directed to the management of information within an enterprise. The system architecture is, however, an expandable architecture, with built-in knowledge integration features that facilitate the monitoring of information flow into, out of, and between the integrated information management applications so as to assimilate knowledge information and facilitate the control of such information. Also included are additional tools which, using the knowledge information enable the more efficient use of the knowledge within an enterprise, including the ability to develop a context for and visualization of such knowledge.

2010年3月11日 星期四

Microsoft與Amazon達成專利交互授權

Mocrosoft於2010.2.22.宣布與Amazon簽署專利交叉授權協議,授權範圍含蓋採用Open Source及專屬軟體的Amazon Kindle電子書閱讀裝置,以及Amazon所使用的Linux伺服器。

Smart的看法
很多電腦使用者對Microsoft的產品是又愛又恨、敢怒不敢言,因此,很多人開始去使用採Open Source的Linux系統。
而2009年Microsoft告TomTom侵權案,讓Open Source的使用者產生危機意識、團結抗微,只是在這次的授權中,又涉及Open Source,會不會讓Microsoft對Open Source更視為禁臠,後續發展值得持續觀注。

2010年3月10日 星期三

Apple vs. Nokia Part IV

Apple與Nokia的專利戰似乎打不完了,像連續劇一樣的第4集又出現了,因此先來個前情提要,以喚起讀者的記憶。
1.Nokia於2009.10.控告Apple侵害其10項無線技術專利。
2.Apple於2009.11.控告Nokia侵害其13項專利。
3.Nokia於2009.12.29.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控告Apple侵犯其7項技術專利。
Apple又於2010.2.19.向ITC控告Nokia意圖壟斷無線通訊技術市場,在協助建立一項產業標準時,刻意拒絕提供持有的專利資訊,然後再索求不合理的權利金,希望ITC停止進口對方在海外組裝的智慧手機。

Smart的看法
看來Apple與Nokia是打算長期抗戰了,從戰術面來看,這場戰是典型的專利戰,雙方你來我往的打遭遇戰。但是,從戰略面來看,這場戰役是由Nokia所啟動的,為什麼Nokia要先挑起戰役?
從市場面來看,Nokia是世界第一大的手機製造廠,而目前智慧型手機的市場卻被Apple跟RIM所瓜分,當然想透過授權金來挽回頽勢。
從技術面看,Nokia把專利綁在產業標準中,讓其他業者必須繳授權金的行為,造成Apple的負擔,這也是此次Part IV的肇因。
但是,專利綁產業標準的行為,也不是Nokia所獨創,很多大廠都有這種行為,只是可透過其他方式解決,會浮上台面,主面是二造都不願交互授橏讓對方壯大,這事應該還有後續,本報將持續報導。

2010年3月9日 星期二

DSS vs. ECB

美國一家小型科技公司DSS(Document Security Systems)向荷蘭海牙法院指控歐洲央行(EuropeanCentral Bank, ECB)侵犯其專利技術,未經授權即在流通的歐元鈔票上使用該公司的防偽技術。ECB已在英國、法國、比利時和奧地利等國舉發DSS專利無效,海牙法院將於2011.1.21.舉行聽證會。

Smart的看法
專利訴訟果然是件勞民傷財的事,現在才2010.3.,光是聽證會就要排到明年,等判決下來不知到要多久,生命週期短的產品可早已下市,勝訴又如何?

2010年3月8日 星期一

友達 vs. LGD案,友達勝訴

繼LG Display 於2006年初指控友達與奇美電子侵權後,友達亦於2007.3.提出反控,認為LG Display 侵犯其4項面板影像技術專利,並向LGD求償數億美元,全案於2009.6.正式進入審理階段。
美國德拉瓦州Wilmington地方法院2010.2.16.宣判,認為LG Display 具有蓄意的意圖誘導侵權,並認定友達4項專利有效且具法律效力,因此,判決友達勝訴,賠償金額未定,全案仍可上訴。

2010年3月5日 星期五

eBay的關鍵字廣告遭罸

法國巴黎法院於2010.2.11.判決eBay網站上出現仿冒商品,必需對造成損及LV的商標權和品牌聲譽,賠償20萬歐元(約NT800萬),並支付3萬歐元(約NT130萬)的律師費用,求償金額逾NT1000萬。 並立即停止在其網站刊登任何Louis Vuitton關鍵字,如有違反,將處予1000歐元/件的賠償。

2010年3月4日 星期四

群聯與Sandisk和解

Sandisk於2007.10.24.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指控群聯侵犯其4件專利,同時於2007.10.24.及2007.10.25.向美國威斯康辛州西區地方法院對群聯提出侵權訴訟。2010.2.8.雙方決定和解,群聯不需支付賠償金。

背景資料
Sandisk主要是指控群聯侵犯USB相關晶片設計專利權,其中1項專利ITC已於2008.5.停止調查,另有2項專利由Sandisk於2008.8.及2008.9.主動終止調查。最後1項專利ITC於2009.4初判群聯並未侵權,並於2009年底完成調查,確認行政法官未侵權的初判結論,終判群聯產品並無侵權。

2010年3月3日 星期三

Samsung和Sharp就LCD達成和解

日本液晶面板大廠Sharp於2010.2.5.與韓國的Samsung簽訂和解協議,雙方將立即撤銷專利權官司訴訟,且雙方都可以使用有爭議的液晶面板/模組專利。

二造訴訟史
2007年開始雙方即互指對方『侵犯了自己的液晶電視相關專利技術』,並在美國、日本、韓國三地展開訴訟。
2008.3.Sharp在美國控訴Samsung侵犯其4項專利,經過21個月的庭審後,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最終於2010.11裁定Sharp勝訴。
Samsung於2009.12.3.正式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指控Sharp侵犯其液晶顯示器設備相關專利權。
2009.12.18.荷蘭海牙地方法院禁止Samsung銷售侵權產品m2010.1.9.美國禁止Samsung在美國進口與銷售侵權產品。

2010年3月2日 星期二

黑白之爭終於落幕

牙膏界的「黑白戰爭」終於在2010.2.5.落幕了。生產老牌「黑人牙膏」的好來化工公司,認為嘉聯公司製售的「白人牙膏」涉嫌侵權模仿,提起行政訴訟;經過11年纏鬥,最高法院認定消費者能分得清黑白,判決好來化工敗訴定讞。

訴訟史
好來化工1997年間向公平會檢舉,指白人牙膏的名稱及商品外觀,都模仿該公司生產的黑人牙膏。
公平會調查後,認為不構成違法,好來化工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撤銷公平會的認定,但公平會審查後維持原議。好來化工不服公平會重作的處分,再次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白人牙膏侵權,判決好來化工公司勝訴。
公平會上訴,因歷審法院見解不一,案子就這樣來來回回。
最後好來化工改判敗訴,而且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被駁回,全案定讞。

好來的說法
1.好來化工提出兩家市調公司的報告,證明消費者對黑人、白人牙膏嚴重混淆,有些賣場的廣告單也宣傳「黑人、白人一樣好」。
2.白人牙膏以攀附黑人牙膏商譽的方式,榨取成果,構成不公平競爭。

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
1.黑人牙膏、白人牙膏的包裝圖樣,構思和整體設計都不相同;黑人牙膏有戴著帽子的人頭圖、白人牙膏沒有,白人的包裝文字是橫向、黑人牙膏是直向。
2.消費者在不同的時間和地點觀察黑人、白人牙膏,不會混淆誤認;量販店基於方便,把同類牙膏放在一起供消費者比較選購,不能以此認定是白人牙膏攀附之舉。
3.白人牙膏從民國1989年到1996年,支付鉅額廣告費作宣傳,且以「白人」為商標註冊達20年,有一定知名度,和黑人牙膏各有市場,黑人牙膏不能以兩者名稱有相對性,即認定消費者會混淆。

2010年3月1日 星期一

ITC裁決NVIDIA侵害RAMBUS三項專利

Rambus於2008.11.6.向ITC控告NVIDIA侵害其專利,申請禁止進口令,禁止9項侵害Rambus專利的產品輸入、輸入銷售或輸入後銷售,包括繪圖處理器及媒體與通訊處理器(MCP)。該申訴案將NVIDIA列為被告,其他多家公司則由於採用NVIDIA產品且將產品輸入美國因而連帶列為被告。
其中4項專利在過程中撤出調查,經ITC行政法官裁定Rambus的5項專利有3項有效且具法律效力,經查證遭被告NVIDIA侵害。另2項專利則未違反1930年關稅法第337條。

2010年2月26日 星期五

金門高梁酒列2010中國馳名商標

金酒公司繼旺旺、自然美、名典、宏碁、泰山、Benq、奇第、統一與捷安特之後,以「金門高粱酒」商標,取得「2010中國馳名商標」認定,第一個取得第33類(酒類)大陸馳名商標認定的台灣企業。
金酒公司是在2004年先在廈門以「金門高粱酒」商標,申請子公司並成功註冊後,再經各級政府主管單位逐級審批,自2007年起陸續取得大陸「純糧固態發酵白酒」認證標章,以及「國家品質認證標章」,近日才得到大陸商務部商標局的馳名商標認定。

2010年2月25日 星期四

iPad才上市就鬧侵權

Apple的新產品iPad甫於2010.1.27.風光上市,就鬧出了侵權的風波,日本、中國都有廠商提出侵權指控。

Fujitsu
Fujitsu在2002年推出的掌上型電腦iPAD,美國專利商標局曾一度對該商標申請案列為已放棄,不過近來Fujitsu重啟申請程序,因此,目前申請程序仍尚未完成。未來如果Apple方面無法推翻Fujitsu的註冊申請,或無法證明這兩項產品不會混淆,可能就必需要從Fujitsu手中買下相關權利。

巨龍兄弟
除了日本之外,iPad在中國也有侵權危機,深圳市巨龍兄弟實業有限公司指出,Apple的iPad抄襲該公司在2009.8.推出的P88平板觸摸手寫電腦,該型在2009.8.已在德國首都柏林舉行的民用電子技術展覽會上亮過相。

2010年2月24日 星期三

Infineon vs. Volterra

歐洲第2大半導體製造商 Infineon 於 2010.1.21.在美國德拉瓦地方法院控告 Volterra的電壓調節器和脈衝寬度調變器,侵犯了英飛凌擁有的4項美國專利。
電壓調節器和脈衝寬度調變器提供並維持用於伺服器、PC、筆記型電腦和高階顯示卡之中央處理器與圖形處理器 (CPU / GPU) 所需的電力。

2010年2月23日 星期二

MOTO vs. RIM

繼2008年MOTO與RIM互相指控對方專利侵權後,2010.1.22.MOTO又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提起針對RIM的訴訟,宣稱RIM在Wi-Fi上網與電力管理等若干重要科技領域上,侵犯其專利權,而這些專利技術能促成全面連結,提升用戶經驗,並降低產品的成本。並要求ITC下令禁止RIM的黑莓機進口到美國。

2010年2月22日 星期一

Microsoft與Funai的交互授權

Microsoft於2010.1.19.宣布:該公司已與液晶電視大廠Funai Electric簽定專利交互授權協議。協議涵蓋的專利權包括液晶電視等消費性影音產品,而Funai也可取得Microsoft延伸檔案配置表(Extended File Allocation Table;exFAT)系統的專利技術,exFAT是專門處理多媒體資訊的檔案系統。

2010年2月12日 星期五

Samsung與Rambus達成和解並簽訂MOU

Samsung和Rambus於2010.1.19.達成和解協議,就雙方自2005年以來的專利權官司全面庭外和解,且Samsung還得到了Rambus的授權,以使其能在其產品上使用Rambus的專利技術。
和解條件是:Samsung將斥資US$2億元購買Rambus普通股,並支付Rambus一筆US$2億元的一次性金額,未來5年每季還將支付Rambus US$2,500萬元。同時,雙方就新世代記憶體技術簽訂備忘錄,初期兩家公司將先具焦在繪圖以及行動記憶體解決方案,未來還將合作開發伺服器以及高速NAND快閃記憶體。

2010年2月11日 星期四

Toshiba vs. 緯創

日本Toshiba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指控緯創侵害其觸控面板相關技術及電源切斷狀態下的檔案保存技術的專利權,要求禁止緯創的筆記型電腦產品銷售美國。

Smart的看法
根據IDC研究指出:Toshiba是全美第4大個人電腦銷售商,僅次於HP、Dell與Acer,2009 Q4在美PC銷售激增72%。緯創是第3大的NB ODM廠商,主要NB代工客戶包括Acer、Dell、HP和Lenovo,2009年NB總出貨量為2,575萬台,2010年更上看3,000萬台。
由以往的專利訴訟案來看,通常都會拖很久,才會判決確定,所以,訴訟只是一個商業手段,Toshiba的策略顯然是在阻礙緯創進軍美國市場,緯創會不會因此而和解收場,值得後續觀察。

2010年2月10日 星期三

2009年美國專利排行榜

根據IFI Patent Intelligence的統計,美國專利與商標局(U.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USPTO)在2009年發出的專利數共有167,350件,較2008年上升6.1%,取得數量最多的公司依舊是IBM,工研院及鴻海則擠進前50名。
前50名的公司、國家及專利數如下:
1 INTERNATIONAL BUSINESS MACHINES CORP 4914
2 SAMSUNG ELECTRONICS CO LTD KR 3611
3 MICROSOFT CORP 2906
4 CANON K K JP 2206
5 PANASONIC CORP JP (1) 1829
6 TOSHIBA CORP JP 1696
7 SONY CORP JP 1680
8 INTEL CORP 1537
9 SEIKO EPSON CORP JP 1330
10 HEWLETT-PACKARD DEVELOPMENT CO L P (2) 1273
11 FUJITSU LTD JP 1220
12 LG ELECTRONICS INC KR 1065
13 HITACHI LTD JP 1058
14 HON HAI PRECISION INDUSTRY CO LTD TW 995
15 RICOH CO LTD JP 988
16 GENERAL ELECTRIC CO 979
17 MICRON TECHNOLOGY INC 966
18 CISCO TECHNOLOGY INC 913
19 FUJIFILM CORP JP 880
20 HONDA MOTOR CO LTD JP 774
21 HDENSO CORP JP 745
22 SIEMENS AG DE 716
23 BROADCOM CORP 714
24 SHARP K K JP 657
25 HONEYWELL INTERNATIONAL INC 655
26 TEXAS INSTRUMENTS INC 652
27 NOKIA AB OY FI 648
28 XEROX CORP 624
29 INFINEON TECHNOLOGIES AG DE 605
30 LG DISPLAY CO LTD KR (3) 597
31 HYNIX SEMICONDUCTOR INC KR 587
32 SUN MICROSYSTEMS INC 561
33 SEMICONDUCTOR ENERGY LABORATORY CO LTD JP 545
34 BOEING CO THE 534
35 BROTHER KOGYO K K JP 532
35 MITSUBISHI DENKI K K JP 532
35 TOYOTA JIDOSHA K K JP 532
38 GM GLOBAL TECHNOLOGY OPERATIONS INC 531
39 NEC CORP JP 526
40 KONINKLIJKE PHILIPS ELECTRONICS N V NL 515
41 SILVERBROOK RESEARCH PTY LTD AU 474
42 BOSCH, ROBERT GMBH DE 467
43 AT&T INTELLECTUAL PROPERTY I L P 444
44 SANYO ELECTRIC CO LTD JP 443
45 FUJI XEROX CO LTD JP 425
46 SAMSUNG SDI CO LTD KR 423
47 ALCATEL-LUCENT USA INC 413
48 INDUSTRIAL TECHNOLOGY RESEARCH INSTITUTE TW 397
49 NEC ELECTRONICS CORP JP 391
50 HITACHI GLOBAL STORAGE TECHNOLOGIES NETHERLANDS B V 385

2010年2月9日 星期二

ITRI vs. Samsung

根據Yonhap News的報導,工研院(ITRI)分別於2009.6.、2009.10.在美國阿肯色州地方法院對Samaung與其美國子公司提出7項侵權控訴案。這些侵權案據聞與半導體、面板與手機專利權有關。

2010年2月8日 星期一

Kodak vs. Apple & RIM

Eastman Kodak Company於2010.1.14.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遞狀控訴(Apple Inc.與黑莓機大廠Research In Motion Limited (RIM)侵犯該公司數位影像專利權,侵權產品包括iPhone與搭載數位相機的黑莓機。
要求ITC發出Limited Exclusion Order,禁止Apple、RIM的侵權產品(包括搭載數位相機的特定手機與無線裝置)進口至美國販售。同時亦向美國紐約西區地方法院針對Apple侵犯該公司數位相機與部分電腦處理器相關的專利權一事提出兩項控訴,並要求禁止Apple進一步侵權,但損害賠償的金額未定。
在此之前,Kodak也於2008.11.控告Samsung及LG的手機侵犯其數位影像技術。LG在2009.11.間達成合解,但Samsung則在2009.12.美國ITC裁決侵權後,才在2010.1.13.間達成和解,並宣布交叉授權。

2010年2月5日 星期五

韓國電子通信研究院控告全球22家手機廠商侵權

韓國電子通信研究院(ETRI)自2009.8.起在美國加州法院陸續向諾基亞、摩托羅拉、索尼愛立信、京瓷、HTC等22家手機製造商提出專利侵權訴訟,索賠金額約US$3億,目前已有2家達成和解,收取200億韓元授金。本次訴訟的專利是減少第三代手機耗電量的技術,可以大幅延長電池使用時間,共有7項專利技術。

Smart的看法
韓國電子通信研究院是由韓國政府出資建立的研究機構,地位像我國的工研院。韓國自1991年從美國Qualcomm引進CDMA技術並加以商用化後,因無原始技術,目前仍需每年向Qualcomm繳交銷售額5~6%的授權金。
ETRI以2G行動通信技術的開發經驗為基礎,開發出3G行動通信的部分原始技術後,終於可以向全球知名企業收取專利費,還自主研發出第四代行動通信技術WiBro,並獲得國際標準。
韓國人的自主研發精神值得我們效法,我們推動3G產業至今,國家也投入了不少科專的研發經費,但是到現在好像還沒看到什麼具體成果。韓國以前需要向Qualcomm繳權利金,但現在有能力向可以向22家全球手機製造商收權利金,那我們呢?

2010年2月2日 星期二

OK不OK


屏東縣有一家便利商店,以前的店名,叫做KO便利商店,很多顧客,以為是知名的OK便利商店。遭業者以違反商標法提告後,超商老闆又把KO改成AO。屏東地方法院於2009.8.11.判決敗訴,經上訴後,智慧財產法院亦於2009.11.26.判處拘役三十天,可以易科罰金。

2010年2月1日 星期一

Google的數位圖書館計畫在中國受挫

Google從2004年起,推出數位圖書館計畫,想與圖書館和出版商合作大量掃描圖書,讓使用者可以在線上搜尋及閱讀,但屢遭質疑侵犯版權。2009.10.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調查指出,有570位著作權人的17,922部作品,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被Google數位圖書館掃描上網。
而根據Google提供的初步清單則顯示,約2,600名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會員的約8,000種圖書被掃描上網。於是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於2009.11.18.正式向Google發出維權通告,要求Google必須向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提供已經掃描收錄使用的中國圖書清單,並對未經授權掃描收錄使用的作家作品,在2009.12.31.前提交處理方案並儘快辦理賠償事宜。
Google圖書合作部亞太區首席代表Erik Hartmann則於2010.1.9.發布聲明稿指出:Google的溝通做得不夠好,願向中國作家道歉,並希望在2010.3月底前確定未來的處理方案及相關協議框架,在第2季正式簽署協議。

2010年1月29日 星期五

義隆電 vs. 蘇州瀚瑞微

義隆電於美國時間2010.1.7.在內華達州拉斯維加斯地方法院,對蘇州瀚瑞微電子(PixCir)提出專利侵權訴訟,指控瀚瑞微所銷售的Tango S32微控制器應用在觸控螢幕或觸控板時,所具有能偵測同時存在多指操作的技術,侵害義隆電所擁有的美國專利U.S.5,825,352專利權。義隆電曾以此專利告過Synaptics,雙方於2008.10.以交互授權和解收場。2009.4.又於美國北加州地方法院控告Apple侵害該專利,本案預計於於2010.2.11.進行和解會議。

U.S.5,825,352
Title:Multiple fingers contact sensing method for emulating mouse buttons and mouse operations on a touch sensor pad
Filing Date:1996.2.28.
Issue Date:1998.10.20.
Abstract:
Method and apparatus for detecting an operative coupling between one or more fingers or other appropriate objects and a touch pad includes processes for detection of multiple maxima with intermediate minima in appropriate sequences to emulate the operations of cursor control and button actuations in a pointing and control device.

Smart的看法
義隆電以本專利告過Synaptics,並且以和解收場,目前又有與Aoole的侵權官司,看來義隆電對本專利的可專利性是相當有信心的。而多手指操作漸漸普遍應用於智慧型手機和電腦,尤其是義隆電的技術又可將多指手勢整合於微軟Windows 7作業系統中,豈容他人分享市場。
義隆電對蘇州瀚瑞微的提告,背後還有一個重大的象徵意義,因為蘇州瀚瑞微總經理洪錦維過去在義隆擔任IC設計歐洲總經理,2007年中離開,並與瑞士約十多人團隊至蘇州成立瀚瑞微電子,主攻產品也是義隆目前主攻的電容式觸控面板。
離職員工在外成立新公司,經營與原雇主競爭的產品,將會愈來愈普遍,未來公司在智慧財產權的管理上,將會面臨更中的挑戰。

2010年1月28日 星期四

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增修功能

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於2010.1.4.增修功能,增加處分書查詢、註冊簿查詢及案件歷史資料查詢等功能。
商標檢索系統的網址:http://tmsearch.tipo.gov.tw/TIPO_DR/index.jsp

2010年1月27日 星期三

WIPO在新加坡成立區域性仲裁和調解中心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將於2010.1.在新加坡成立第一所區域性仲裁和調解中心,為亞太地區智慧財產權糾紛提供替代解決途徑。

2010年1月26日 星期二

Apple買回i-phone商標

大陸漢王科技在2004年向中國商標局申請了用於手機產品的「i-phone」商標,並在同年推出了1款以此命名的手機。Apple推出iphone手機在全球熱賣後,2009年第4季由中國聯通獲得代理銷售權,正式在大陸市場銷售,至今已經超過10萬支。但的iphone與漢王的「i-phone」在商標間有明顯相似性,讓Apple在大陸販售iphone手機變成不合法行為。

商標轉讓過程
Apple在2002.10.向中國商標局申請註冊「IPHONE」商標,但僅指定使用在電腦軟體、電腦硬體兩項類別,沒有申請註冊電話和手機類。為了取回商標權,Apple於2009.7.提交了商標轉讓申請,9月完成轉讓,2009.12.底得到初步審定獲得該商標。

2010年1月25日 星期一

聯想王國商標被撤銷


經營電子遊藝場及電腦網路遊樂場的胡子文於2007.8.7.以「聯想王國」商標與圖向經濟部智慧局申請註冊,使用在電子遊藝場、網咖、線上遊戲服務及提供電腦與網路設備等服務,經智慧局於2008.5.1.核准註冊取得商標。
大陸的聯想公司獲悉後,向智慧局提起異議,主張「聯想王國」商標,與該公司的「聯想」商標構成近似,而且服務與商品存在相當的類似關係,有違商標法不得登記為商標規定,應予撤銷。
2009.3.智慧局完成商標異議審定指出,「聯想王國」商標,確有違反商標法規定,因此將「聯想王國」商標的註冊予以撤銷。
經提起行政訴訟,智慧財產法院於2010.1.4仍判決敗訴。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聯想王國商標,是一個經由美術設計、連接一卡通頭部圖案所組成,但消費者仍可清楚的辨識「聯想王國」等文字,與大陸「聯想」公司的主要部分,確實容易讓消費者誤認為來自同一來源的類似商品或服務。
2.兩者所提供的服務,都與電腦及網路有關,二者在滿足消費者對電腦服務的需求層面,仍有相近之處。
3.大陸聯想在北京、上海等中國主要城市,以及美國、新加坡、日本、澳洲、印度等地設有分公司,2005年併購IBM個人電腦事業部門,成為全球第3大個人電腦製造商後,聯想的商標知名度已經達到台灣,為消費者所較為熟悉,應給予較大的保護。

2010年1月22日 星期五

鴻海 vs. 優群

鴻海於2010.1.4.控告優群的RVS型DDR SO-DIMM電子連接器侵害其專利權。根據優群的說法,鴻海所提告的連接器產品為DDR反向式連接器,純屬應用端產品,非屬生產端產品。DIMM的專利用於連接DDR2、DDR3的連接器,一正一反的設計是鴻海的專利。

鴻海的訴訟史
鴻海自從早年被國際大廠Molex、AMP...等以專利訴訟,試圖不讓其坐大的經驗,對於智慧財產的保護即不遺餘力,近年的訴訟史有:
1.2001年轉控告台灣泰科(Tyco)專利侵權。
2.2005.6.向美國地方法院控告嘉澤所生產的CPU Socket及DIMM產品侵害專利,2006年由嘉澤支付US$7,900萬元達成和解,爾後該公司仍繼續生產Socket及DIMM等相關產品線。
3.2005.12.控告禾昌的DDR產品侵害其專利,並提起NT$1.5億元的假扣押,該案在2006.10.月達成和解,禾昌退出該產品生產。

Smart的看法
鴻海自2009年跨入筆電代工市場,即和原來的大客戶NB代工廠如廣達、仁寶變成競爭關係,代工廠紛紛將連接器、機殼等訂單轉單反制,由於優群在DRAM用連接器上直接與鴻海競爭,加上NB代工廠的防鴻效應,優群也在市場上填補了鴻海轉單的產能需求。
而因專利訴訟向來是連接器廠商的發展必經之路,大部分廠商取得專利主要的目的,就是在防止對手以專利訴訟,企圖影響出貨。但專利訴訟若要等到判決確定,不只是訴訟時間過長,而且認定困難,所以是件曠日廢時之事。
因此,廠商提起訴訟的目的,通常是想透過假扣押等流程,卡住對手的營運資金週轉,進而希望能嚇阻客戶訂單,避免對手坐大,所以,大多數的訴訟都以和解收場。
本案後續的發展如何,也是值得我們再持續觀察。

2010年1月21日 星期四

Gucci vs. Duccio

義大利著名時裝品牌Gucci認為英國伯明翰的Crowngate Leathers公司,採用的Duccio品牌名稱,容易對消費者造成誤導,因此控告Duccio老闆Ishtiaq Hussain侵害商標,經過2年半的訴訟之後,法院判Duccio勝訴,Gucci敗訴。

Gucci的說法
Duccio容易令數以百萬計的Gucci富裕客人混淆,而且Duccio這個品牌推出人字拖,會令到高格調的Gucci降格。

Duccio
Duccio是一個僅有5名職員的小公司,專門做內褲與夾腳拖鞋。

英國高等法院判決
雙方的商標差異甚大,沒有令消費者混淆的可能,因此判決Gucci敗訴,Gucci須賠償1,350英鎊。

2010年1月20日 星期三

Tessera控DRAM廠侵權案敗訴

Tessera在2007年時向ITC控告DRAM業者,侵害其DRAM晶片封裝美國專利號碼5663106、6133627及5679977等專利,被告的業者除台灣的南科、力晶、茂德、金士頓、宏碁外,還有美國、中國、加拿大、日本、瑞士、新加坡等多國廠商。
ITC於2009.8.底初判Tessera敗訴,禁止侵權的產品出售到美國也未成立,2009.12.29.終判維持初判的結果。ITC裁定仍有60天的等待期,如果白宮未提異議,全案才告確定。確定後60天內,Tessera得就ITC裁決提起訴願。

2010年1月19日 星期二

在Youtube玩game不是夢

Google申請了一個以數位影片為基礎的新一代互動遊戲web-based系統的專利,可在YouTube上新增更多的互動功能,讓使用者能夠編輯網友所上傳的影片,包括編輯影片的播放段落、在影片上新增各種文字說明、在影片中嵌入連結,或是以上述功能打造互動遊戲。

US20090297118
Title:WEB-BASED SYSTEM FOR GENERATION OF INTERACTIVE GAMES BASED ON DIGITAL VIDEOS
Filing Date:2009.2.19.
Publish Date:2009.12.3.
Abstract:
Systems and methods are provided for adding and displaying interactive annotations for existing online hosted videos. A graphical annotation interface allows the creation of annotations and association of the annotations with a video. Annotations may be of different types and have different functionality, such as altering the appearance and/or behavior of an existing video, e.g. by supplementing it with text, allowing linking to other videos or web pages, or pausing playback of the video. Authentication of a user desiring to perform annotation of a video may be performed in various manners, such as by checking a uniform resource locator (URL) against an existing list, checking a user identifier against an access list, and the like. As a result of authentication, a user is accorded the appropriate annotation abilities, such as full annotation, no annotation, or annotation restricted to a particular temporal or spatial portion of the video.

2010年1月18日 星期一

Nokia vs. Apple Part III

Nokia於2009.10.控告Apple侵害其10項無線技術專利後,Apple亦於2009.11.控告Nokia侵害其13項專利,但故事並未在此結束,仍像連續劇般的展開第三集。
Nokia於2009.12.29.向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控告Apple侵犯其7項技術專利,侵權產品除了iPhone外,還擴及iPod、iMac and Macbook等,幾乎所有產品都在被控之列。

2010年1月15日 星期五

黑白豬的商標爭議


某公司於2007.1.5.以「obaydi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5類之「海灘裝零售;衣服及服飾配件零售;鞋子、襪子、服飾用手套、禦寒用手套、毛巾、枕巾、皮夾、皮包、背包、背袋之零售」等服務,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智慧財產局於2009.3.3.以與「Monokuro Boo& Device」商標構成近似為由核駁。


























智慧局的見解
1.「obaydi及圖」商標圖樣上之「圖形」,與「Monokuro Boo & Device 」商標之圖形相較,核其皆以黑白雙豬分列左右作為構圖之主體,在構圖意匠方面給予消費者的觀念極相彷彿,以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消費者,於購買時施以普通之注意,可能會有所混淆而誤認商品╱服務來自同一來源或雖不相同但有關聯之來源,應屬構成近似之商標。
2.該商標所提供服務之內容、性質及商品之功能、用途相同或相近,且行銷方式或消費族群亦有重疊之處,如標示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依一般社會通念及市場交易情形,易使一般商品╱服務消費者誤認其為來自相同或雖不相同但有關聯之來源,則系爭商標所指定使用之商品╱服務間亦存在相當程度之類似關係。


原告的說法
1.商標於審查時,應就商標「整體圖樣」進行審查。據以核駁商標圖樣均由英文「MonokuRo Boo」搭配站立之豬圖形所構成,系爭商標圖樣係由英文「obaydi」搭配一經創意設計坐姿豬圖形組合而成之聯合式商標,二者相較,其英文完全不同,且原告商標之英文「obaydi」以斗大的粗體黑字置於商標圖樣醒目處,與經過特殊設計坐姿之豬的圖形比例大小相等,具有同等突出而加強視覺感官的效果。據以核駁商標之豬圖形為站立姿態,且下方為一黑色為底面上鑲嵌白色「Monokuro Boo」英文字,其豬頭頂上端復設計一酷似雲朵內有一英文「Boo 」之設計,原告商標之豬圖形卻為坐姿,而且白色小豬戴著黑色墨鏡之造型,觀諸其姿勢、神態以及其耳朵、四肢截然不同,兩造商標予人之寓目印象明顯有別,大異其趣。
2.「MonokuRo Boo」為一站立豬圖形,而「obaydi」為一坐姿豬設計圖,且佐以不同文字,設字,設計完全不同,明顯有別,根本不致令消費者混淆誤認。

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
1.系爭商標與據以核駁商標彼此設計上有差異,而足以彰顯各自之特徵、構圖及意匠,經異時異地隔離觀察,相關消費者應可自二者豬圖形之造型、姿勢、神態及其耳朵、四肢等圖樣及外文部分,區辨兩商標之差異處,兩商標給予消費者之整體印象,其近似程度非高。
2.「豬」為自然界存在之動物,且在商標申請註冊資料中,以習見之豬素材作為商標圖形之一部分或全部並作為商品之識別標誌而獲准註冊者,亦不乏其例。據以核駁商標僅係將該豬之圖樣略經設計之動物樣貌予以呈現,則該部分豬圖樣之識別性本即較弱,即難憑此而謂兩商標近似,而有混淆誤認之虞。
3.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僅以兩商標圖樣中之圖形設計意匠相同,且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類似,而未就兩商標圖樣之整體外觀、觀念、構圖意匠之近似程度高低暨其他混淆誤認相關因素如識別性之強弱加以考量,即認定兩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即有不當。4.因此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智慧局應應另為處分。

2010年1月14日 星期四

八大品牌隨著2009年走入歷史

根據經濟日報綜合外電報導,隨著2009年的結束,世界上有八大品牌也跟著走入歷史了。

電路城(Current City)
2008年底聲請破產,2009.3.關門大吉。電路城消失的主因是這波金融海嘯,但在2007年即解僱了數以千計的資深銷售人員,改以經驗較為不足、但薪資相對低廉的年輕員工取而代之,不但嚴重衝擊顧客忠誠度,還讓Best Buy等敵手趁勢坐大。在網路市場,不但遭逢全球最大零售商Wal-Mart以低價策略大舉進攻電子商品市場,商標和網域名稱也被消費性電子產品直銷業者Systemax公司搶先一步註冊。

釷星汽車(Saturn)
通用汽車公司在1990年推出釷星汽車品牌,期能成為與小型進口汽車較勁的利器,通用稱之為「與眾不同的汽車品牌」。但釷星的銷售一直難有出色表現,且美國市場後來流行起休旅車(SUV),使得釷星在通用宣布破產後淪為棄兒,最後因與汽車經銷商Penske的收購協議告吹,被迫走入歷史。

龐帝克(Pontiac)
龐帝克一直是通用汽車旗下的支柱品牌,在通用逐漸擺脫破產、決定專注發展「核心品牌」之際被迫宣告出局。

Kodachrome
柯達1935年推出的Kodachrome,是全球第一個商業生產的彩色幻燈片底片,深受消費者和攝影師喜愛,在數位化浪潮的衝擊下,傳統底片逐漸式微,2009.6.柯達宣布Kodachrome退出市場時,其在柯達影像產品的營收比重僅不到1%,美國境內更只剩僅有一家影像處理店能沖洗底片,因為Kodachrome製造和沖洗過程複雜。

家得寶(Home Depot)的設計展示中心(Expo Design Centers)
全美最大住家建材連鎖業者Home Depot在1990年代成立的Expo Design Centers,提供可自行安裝的高階家飾用品,但銷售始終難創佳績。最後預見房市下滑將衝擊業績,決定專注核心業務,並於2009.1.月宣布關閉Expo Design Centers。

蜜絲佛陀(Max Factor)
P&G旗下的化妝品牌蜜絲佛陀,在美國卻因CoverGirl等敵手的步步進逼,人氣逐漸下滑,2009.6.遭母公司以「在美國市場品牌魅力不如以往」為由,宣布從2010年初起逐漸退出美國市場。

微軟電子百科全書Encarta
Encarta在1993年以CD-ROM形式出版時曾是劃時代的產品,內容囊括文章、影像、地圖和多媒體功能,其後為提高競爭力,還增加每年可付費訂閱的網路連線服務。但Encarta終究還是難敵兼具免費與即時更新特色的網路百科全書Wikipedia,悄悄揮別世人。

老饕雜誌Gourmet
Gourmet擁有近70年歷史,但因廣告減少和數位媒體衝擊,母公司Conde Nast於2009.10.月宣布將於結束這份刊物。

2010年1月13日 星期三

Wal-Mart控告大陸廠商商標侵權案敗訴

Wal-Mart於2003.1.16.以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為由,向中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申請撤銷莊吉公司註冊的「GEORGE莊吉及圖」商標。這場歷時7年的商標爭奪戰,從行政官司打到司法官司,歷經6輪大戰,終於在2009.12.3.落幕,北京市高等法院判決:撤銷北京市一中院的判決,「GEORGE商標及圖」歸莊吉所有。
訴訟史
2003.6.6.莊吉集團收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關于提供注冊商標使用證據的通知,Wal-Mart公司於2003.1.16.以連續三年停止使用商標為由,申請撤銷莊吉註冊的「GEORGE莊吉及圖」,要求莊吉提供2001年-2003年使用該商標的證據或不使用的正當理由。
在莊吉出具了1,500個帶有「GEORGE莊吉」商標的員工工作牌等多個證據後,2004年,商標局認定莊吉註冊的這一商標繼續有效。
Wal-Mart提行政訴訟,2005.3.14.遭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駁回。
2005.3.28.Wal-Mart向中國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復審申請,2008.6.4.商評委復審決定:撤銷「莊吉GEORGE及圖」商標。
莊吉於2008.7.11.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但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維持商評委決定,撤銷莊吉註冊的這一商標。
莊吉不服再向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09.12.3.北京市高院當庭作出終審判決,撤銷北京市一中院的判決,「GEORGE商標及圖」仍然歸莊吉所有。

2010年1月12日 星期二

聯發科告晨星員工

聯發科與景發科技在2009.12.21.透過律師向新竹地方法院控告晨星半導體二名員工非法複製聯發科手機晶片機密檔案,該二名員工係由景發科技跳槽至晨星。景發科技成立於2007.5.,主要採用聯發科平台開發手機及電信業者的軟體應用,是聯發科發展智慧手機平台的重要軟體供應商。

聯發科的說法
聯發科與景發科技有軟體機密文件的相互來往授權,聯發科提供景發科技可使用手機晶片軟體的權利,該二名前景發科技員工利用職務機會,非法複製大量的重要軟體與機密文件,該二名員工正巧在離開景發科技後任職於晨星半導體。

Smart的看法
雖然聯發科的說法是控告該二名景發的離職員工,背後的原因不明,但是,從產業面來看,晨星是聯發科在中國的競爭對手,2009年晨星在數位電視晶片上的出貨量已超過聯發科,手機晶片又要以低價進入大陸市場,在在都威脅到聯發科。從本案中亦需注意到:在無形資產日益重畏的時代中,企業對於到職員工與前雇主間的IP問題,不能再予以輕忽。

2010年1月11日 星期一

周杰倫退出MUST

周杰倫近年在大陸開了數十場演唱會,版權收入連一毛都沒拿到得過,於是寄出存證信函要求退出MUST,把權力收回來,由公司版權部自己處理。

著作集管團體
MUST是什麼性質的組織?為何周杰倫要出這個組織?因為個別的著作權利人時間所限,且不是每一個人對於著作權授權的法律或實務運作都有充分的認識,不太可能逐一與每一個利用人,就著作利用的授權和使用報酬進行談判。而要求每一個著作利用人都要向著作的權利人逐一洽談取得授權,也是不切實際的行為。
為促使大眾合法利用著作,建立適當之授權利用管道來流通著作,同時發揮著作權最大之經濟效益,因此,就成立仲介團體在國內及國外進行授權。我國的著作權法第五章就對著作權仲介團體定出規範,同時,在1997.11.5.由當時的著作權專責機構內政部頒布著作權仲介團體修例。因仲介團體聽起像是房屋仲介,於是智慧局想修法改成集體管理團體。

我國現有的著作權集管團體
根據智慧局的公告,我國目前的著作權集管團體共有7個。
音樂著作:
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MCAT)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 (TMCS)
錄音著作: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
社團法人中華有聲出版錄音著作權管理協會(RPAT)
視聽著作: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視聽著作仲介協會(AMCO)
語文著作:
社團法人中華語文著作權仲介協會(COLCIA)

2010年1月8日 星期五

WORD侵權案判決確定

加拿大i4i公司2007.3.控告Microsoft的Word產品中的XML功能侵犯該公司一項不需手動嵌入格式程式代碼的文件系統專利(詳見第431、443期電子報),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2009.12.22.駁回Microsoft的上訴,自2010.1.11.起,任何可能侵犯專利的Word軟體均應下架禁售,並需賠償US$2.9億。

2010年1月7日 星期四

Pioneer與Honeywell交互授權GPS專利

Pioneer 於2009.12.17.和Honeywell International Inc.針對車用及可攜式GPS導航系統產品簽署了專利交互授權合約。除Honeywell,Pioneer於2009.11.13.也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控告Garmin International, Inc.侵害其所擁有之導航系統相關專利(詳見http://km-ip.blogspot.com/2009/12/pioneer-vs-garmin.html)。透過此次專利交互授權,Pioneer也將終止對Honeywell所提之告訴,僅剩對Garmin所提之侵權訴訟仍在進行。

2010年1月6日 星期三

Bing vs. Microsoft

Microsoft為進入搜尋引擎市場,甫於2009.6.推出自己的搜尋引擎Bing,2009.12.即遭St. Louis一家名為Bing Information Design!的廠商在密蘇里州巡迴法院控告微其Bing搜尋引擎侵犯其商標權,認為Microsoft採用Bing作為搜尋引擎名稱稀釋了該商標的價值而且混淆大眾。希望法院能夠禁止Microsoft使用該商標,並要求損害賠償。

Bing Information Design!
Bing!是一家於2000年成立的設計公司,專長在於設計、插圖、商標、資訊架構及出版等。據該公司表示,自2000年就開始使用該名稱,並在2009.5.申請Bing!商標,目前仍在審理中。

2010年1月5日 星期二

IPcom vs. HTC二審結果出爐

IPCom於2008.4.在德國Mannheim地方法院對Nokia、HTC提出專利侵權訴訟,認為被告的產品侵害IPCom兩項專利。一審判決在2009.3出爐,德國法院認定Nokia、HTC的確侵害IPCom專利,並表示只要IPCom願意提供100萬歐元做為擔保,就可以禁止HTC產品在德國銷售。 二審結果2009.12.18.出爐,IPCom搶先宣布,法院裁定HTC確有侵權行為,雙方將重啟談判。不過HTC與Nokia隨後均表示,法院判定IPCom宣稱的專利無效,訴訟不成立。

Smart看法
本案HTC在被告後,所採取的訴訟策略亦是主張IPcom的專利無效,該案目前仍繫屬於德國慕尼黑聯邦專利法院,結果尚未分曉。

2010年1月4日 星期一

Intel遭FTC控告Antitrust

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2009.12.15.對Intel提出告訴,指控該公司10年來非法利用全球最大個人電腦晶片製造商的地位,「妨礙產業競爭並強化壟斷地位」。FTC指出:Intel這10年來不斷嘗試阻止敵手「更具優勢」的產品進入市場,不但剝奪消費者的選擇權利,也妨礙晶片產業的持續創新。其生產的處理器晶片,在全球個人電腦的中央微處理器晶片市占率高達80%。

Intel Antistrust史
1.2009.11.4.遭紐約州檢察長控告,指控該公司透過行賄和脅迫手段,夥同HP、Dell和IBM等業者壟斷市場。
2.2009.11.與AMD達成和解,賠償US$12.5億元結束纏訟數年的反競爭官司。
3.2009.5.因限制廠商銷售AMD的晶片,遭歐盟已違反公平競爭原則為由處以10.6億歐元(US$14.5億元)的罰款,並勒令停止提供電腦製造商非法折扣。
4.2008.6.因同樣理由,遭南韓主管機關判處US$2,600萬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