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5日 星期二

商標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修正

經濟部2010.5.4.令頒修正商標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附表。修正內容詳見:http://www.tipo.gov.tw/ch/News_NewsContent.aspx?NewsID=4497
本次修正係參酌尼斯協定之新修正尼斯分類第九版(The 9th edition of the Nice Classification)修正部分類別之商品及服務名稱。

修正重點
1.為符合業界常用名詞及一般社會通念,調整第1類、第6類、第9類、第10類、第16類、第17類、第21類、第34類、第39類及第44類之類別標題之商品及服務名稱。
2.第1類至第5類、第7類至第12類、第14類、第18類、第22類至第32類、第35類至第38類及第41類,係參照尼斯分類第九版類別標題及注釋之定義,並與尼斯分類項下所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名稱相符,酌作翻譯文字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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