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25日 星期一

聯想王國商標被撤銷


經營電子遊藝場及電腦網路遊樂場的胡子文於2007.8.7.以「聯想王國」商標與圖向經濟部智慧局申請註冊,使用在電子遊藝場、網咖、線上遊戲服務及提供電腦與網路設備等服務,經智慧局於2008.5.1.核准註冊取得商標。
大陸的聯想公司獲悉後,向智慧局提起異議,主張「聯想王國」商標,與該公司的「聯想」商標構成近似,而且服務與商品存在相當的類似關係,有違商標法不得登記為商標規定,應予撤銷。
2009.3.智慧局完成商標異議審定指出,「聯想王國」商標,確有違反商標法規定,因此將「聯想王國」商標的註冊予以撤銷。
經提起行政訴訟,智慧財產法院於2010.1.4仍判決敗訴。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聯想王國商標,是一個經由美術設計、連接一卡通頭部圖案所組成,但消費者仍可清楚的辨識「聯想王國」等文字,與大陸「聯想」公司的主要部分,確實容易讓消費者誤認為來自同一來源的類似商品或服務。
2.兩者所提供的服務,都與電腦及網路有關,二者在滿足消費者對電腦服務的需求層面,仍有相近之處。
3.大陸聯想在北京、上海等中國主要城市,以及美國、新加坡、日本、澳洲、印度等地設有分公司,2005年併購IBM個人電腦事業部門,成為全球第3大個人電腦製造商後,聯想的商標知名度已經達到台灣,為消費者所較為熟悉,應給予較大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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