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杰倫近年在大陸開了數十場演唱會,版權收入連一毛都沒拿到得過,於是寄出存證信函要求退出MUST,把權力收回來,由公司版權部自己處理。
著作集管團體
MUST是什麼性質的組織?為何周杰倫要出這個組織?因為個別的著作權利人時間所限,且不是每一個人對於著作權授權的法律或實務運作都有充分的認識,不太可能逐一與每一個利用人,就著作利用的授權和使用報酬進行談判。而要求每一個著作利用人都要向著作的權利人逐一洽談取得授權,也是不切實際的行為。
為促使大眾合法利用著作,建立適當之授權利用管道來流通著作,同時發揮著作權最大之經濟效益,因此,就成立仲介團體在國內及國外進行授權。我國的著作權法第五章就對著作權仲介團體定出規範,同時,在1997.11.5.由當時的著作權專責機構內政部頒布著作權仲介團體修例。因仲介團體聽起像是房屋仲介,於是智慧局想修法改成集體管理團體。
我國現有的著作權集管團體
根據智慧局的公告,我國目前的著作權集管團體共有7個。
音樂著作:
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MCAT)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 (TMCS)
錄音著作: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
社團法人中華有聲出版錄音著作權管理協會(RPAT)
視聽著作: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視聽著作仲介協會(AMCO)
語文著作:
社團法人中華語文著作權仲介協會(COLC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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