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15日 星期五

黑白豬的商標爭議


某公司於2007.1.5.以「obaydi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5類之「海灘裝零售;衣服及服飾配件零售;鞋子、襪子、服飾用手套、禦寒用手套、毛巾、枕巾、皮夾、皮包、背包、背袋之零售」等服務,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智慧財產局於2009.3.3.以與「Monokuro Boo& Device」商標構成近似為由核駁。


























智慧局的見解
1.「obaydi及圖」商標圖樣上之「圖形」,與「Monokuro Boo & Device 」商標之圖形相較,核其皆以黑白雙豬分列左右作為構圖之主體,在構圖意匠方面給予消費者的觀念極相彷彿,以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消費者,於購買時施以普通之注意,可能會有所混淆而誤認商品╱服務來自同一來源或雖不相同但有關聯之來源,應屬構成近似之商標。
2.該商標所提供服務之內容、性質及商品之功能、用途相同或相近,且行銷方式或消費族群亦有重疊之處,如標示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依一般社會通念及市場交易情形,易使一般商品╱服務消費者誤認其為來自相同或雖不相同但有關聯之來源,則系爭商標所指定使用之商品╱服務間亦存在相當程度之類似關係。


原告的說法
1.商標於審查時,應就商標「整體圖樣」進行審查。據以核駁商標圖樣均由英文「MonokuRo Boo」搭配站立之豬圖形所構成,系爭商標圖樣係由英文「obaydi」搭配一經創意設計坐姿豬圖形組合而成之聯合式商標,二者相較,其英文完全不同,且原告商標之英文「obaydi」以斗大的粗體黑字置於商標圖樣醒目處,與經過特殊設計坐姿之豬的圖形比例大小相等,具有同等突出而加強視覺感官的效果。據以核駁商標之豬圖形為站立姿態,且下方為一黑色為底面上鑲嵌白色「Monokuro Boo」英文字,其豬頭頂上端復設計一酷似雲朵內有一英文「Boo 」之設計,原告商標之豬圖形卻為坐姿,而且白色小豬戴著黑色墨鏡之造型,觀諸其姿勢、神態以及其耳朵、四肢截然不同,兩造商標予人之寓目印象明顯有別,大異其趣。
2.「MonokuRo Boo」為一站立豬圖形,而「obaydi」為一坐姿豬設計圖,且佐以不同文字,設字,設計完全不同,明顯有別,根本不致令消費者混淆誤認。

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
1.系爭商標與據以核駁商標彼此設計上有差異,而足以彰顯各自之特徵、構圖及意匠,經異時異地隔離觀察,相關消費者應可自二者豬圖形之造型、姿勢、神態及其耳朵、四肢等圖樣及外文部分,區辨兩商標之差異處,兩商標給予消費者之整體印象,其近似程度非高。
2.「豬」為自然界存在之動物,且在商標申請註冊資料中,以習見之豬素材作為商標圖形之一部分或全部並作為商品之識別標誌而獲准註冊者,亦不乏其例。據以核駁商標僅係將該豬之圖樣略經設計之動物樣貌予以呈現,則該部分豬圖樣之識別性本即較弱,即難憑此而謂兩商標近似,而有混淆誤認之虞。
3.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僅以兩商標圖樣中之圖形設計意匠相同,且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類似,而未就兩商標圖樣之整體外觀、觀念、構圖意匠之近似程度高低暨其他混淆誤認相關因素如識別性之強弱加以考量,即認定兩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即有不當。4.因此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智慧局應應另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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