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生產「正光金絲膏」等產品聞名的正光製藥,於2006.1.26.以「正光斯巴」申請商標,智慧局於2006.9.1.核准後,遭日本久光製藥提出異議,智慧局做出撤銷商標處分,正光遂提起行政訴訟。
最後,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兩者指定使用於近似商品,其用途等皆有關聯,易使消費者混淆誤認,因而判決正光製藥敗訴定讞,「正光巴斯」商標應撤銷註冊。
久光的說法
1.該公司的「久光巴斯」商標在1995年即已註冊登記。
正光的說法
1.該公司於1970年成立,是著名、老牌的製藥公司,「正光」是該公司名稱的部份,且以正光為名的系列商標有四十三個,如「正光金絲膏」為國人琅琅上口的痠痛貼布,正光是著名商標,已廣為周知。
2.「巴斯」是藥品的通稱,以巴斯為名而註冊的商品不在少數。
3.因此,該公司於2006年間註冊「正光巴斯」商標,並指定用在藥用貼布、消炎劑、透氣膠布、軟膏等商品,不會和日商久光製藥註冊登記的「久光巴斯」造成混淆或誤認。
智慧局的見解
兩個商標外觀都是單純中文商標,加上「光巴斯」三字相同,易讓人產生系列商品的聯想或混淆,應屬「高度近似」商標,故做成應撤銷商標註冊的處分。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兩者指定使用於相同或近似商品,其用途、功能皆有共同或關聯之處,確實易使消費者混淆或誤認,判決正光製藥敗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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