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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16日 星期五
LV vs. Google
Louis Vuitton因Google所銷售的關鍵字搜尋廣告侵犯了該公司的商標權,而且助長網路仿冒品的銷售,而向歐洲法院控告Google侵害商標權,歐洲法院於2010.3.23.判決Google並未違反商標法。
歐洲法院的判決
Google允許廣告主購買與競爭業者商標相同的關鍵字,並未違反商標法,但Google如果是在得知廣告主的行為有非法性的情況下,卻未能迅速移除或中斷廣告的連結,就應負起責任,而且當廣告混淆消費者時,品牌業者可要求Google撤掉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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