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5日 星期一

專屬授權後的訴訟權利

專利權專屬授權給被授權人後,根據專利法第62條第3項,排除專利權人及第三人實施該專利,發生侵權行為時,誰可以提起告訴?一般會認為只有專屬授權的被授爟人可以提出訴訟,但是,原來的專利權人可不可以再對侵權者進行訴訟呢?
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民專上易字第11號民事判決是這橏認為的:
1.專屬被授權人僅得於被授權範圍實施發明,其對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或排除及防止侵害,自亦限於授權範圍內始能為之。
2.我國專利權具有積極實施權與消極排他權,其於專屬授權關係存續期間,專利權人縱暫時喪失積極實施權,亦得行使消極排他權。
3.專利權之被授權人,僅於專利權授權之範圍,得實施專利權,專利權人仍為專利權之主體。
4.在專屬授權之場合,專利權人與專屬被授權人各得向侵權行為人請求其所受之損害賠償,並得分別對侵權行為人行使排除侵害請求權。

2017年12月21日 星期四

臺英專利程序上生物材料寄存相互合作

我國與英國於2017.12.1.與英國簽署臺英專利程序上生物材料寄存相互合作備忘錄,同日生效,未來我國申請人僅須寄存我國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或英國境內的寄存機構,並向我國或英國專利局提供該寄存證明文件,雙方均會承認該寄存事實,無須重複寄存。

2017年12月18日 星期一

iRobot與MSI和解

iRobot是市占率相當高的機器人製造商,產品包括消費性機器人及吸塵機器人,2017.4.18.向美國聯邦法院及ITC控告多家機器人廠商侵害其專利權。
微星(MSI)於2017.9.14.與iRobot達成協議,將支付賠償金給iRobot,並於2017.10.5.宣布退出掃地機器人市場。

參考資料
http://media.irobot.com/2017-09-14-iRobot-Announces-Agreement-with-Micro-Star-International-in-Patent-Dispute

2017年12月13日 星期三

Qualcomm 併購 NXP

Qualcomm打算以US380億元併購NXP進入汽車晶片市場,歐盟競爭管理機構擔心合併後,會透過bundle產品的方式排擠對手。
為了化解疑慮Qualcomm於2017.10.5.向歐盟提案,不會收購NXP的SEP專利,NXP可以另尋買主,除了防禦目的外,也不會對使用NFC的第三方提起訴訟。

參考網站
https://www.reuters.com/article/us-nxp-semicondtrs-m-a-qualcomm-eu/qualcomm-offers-to-buy-nxp-minus-some-patents-to-allay-eu-concerns-sources-idUSKBN1CF20D

2017年12月12日 星期二

委外設計的智財權

報載彰化縣消防局委請廠商製作防災頭套宣導品,未經修改直接參考使用新北市消防局宣導品款式及文宣。這行為到底侵害了那些權利?
從報導上看來,這個產品當初並沒有申請專利,所以沒有專利權的問題。至於著作權屬誰,從報導看來,這些文宣是新北消防隊所創作,著作權人自然是新北消防局,委外製作的廠商只負責製作產品,並沒有文宣的著作權,所以,廠商可以銷售防災頭套,但不能把文宣一起附上。

參考網站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133774

2017年12月11日 星期一

OTT的著作權問題

報載愛奇藝自開站以來就未與台灣的音樂著作權協會談妥授權,等於已侵權近兩年。不過,怎麼看這都是政治問題而不是著作權問題。記者也知道因為大陸未開放台商經營視頻網站,所以我們也採對等開放立場,也不予愛奇藝在台註冊。
凡事有得必有失,OTT是跨境平台,主機不一定在境內,著作權是屬地主義,既然不許人家註冊,主機在境外,如何抓侵權?如果他在台有分公司,又有侵權的事實,直接告就好啦,MUST拖2年不處理,又要怪誰呢?怎麼看都覺徥矛盾!

參考網站
http://news.ltn.com.tw/news/business/paper/1132566

2017年12月6日 星期三

Qualcomm臨時禁制令遭核駁

Qualcomm與Apple因US10億元授權金談不攏,就在2017.5.17.告了Apple的4家供應商:仁寶、鴻海、和碩、緯創。同時以短收高額的權利金為由,請求核發禁制令。
美國南加州聯邦法院認為衡平的標準,不會因為損害金額的多寡而有所改變,於2017.9.7.駁回臨時禁制令的請求。

參考網站
https://zh.scribd.com/document/358365906/17-09-07-Denial-of-Qualcomm-s-Requested-Preliminary-Injunction#from_embed

2017年11月22日 星期三

ANTI-TROLL

Patent Troll打著專利的名號賺取經濟利益,常讓人恨的牙癢癢的,現在矽谷出現一家以ANTI-TROLL為號召的公司Unified Patents,每年向會員收取年費,並提供會員數據分析、前案檢索、有效性和可專利性分析等服務,且會監控每一技術領域中的專利權人、專利拍賣、警告信及訴訟等一切NPEs動態及提出風險警示,同時也會進行PTAB之IPR專利複審程序,企圖打掉低品質且不具可專利性的專利,讓NPEs知道其手握的低品質專利隨時可能會遭到挑戰而被判無效。
該公司主要透過科技產業分析及專利動態監控的行動,保護交通運輸、雲端、物聯網、移動裝置等技術領域,目前有181位會員,包括:Google、Ford、Honda、Nissan、Tesla、Toyota等。

參考網站
https://www.unifiedpatents.com/

2017年10月17日 星期二

大陸將商業秘密納入IP客體

大陸12屆全國人大5次會議於2017.3.15.以2782票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自2017.10.1.起施行。
在民法總則第123條第2款第5項將商業秘密納入與作品、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等並列為知識產權客體。

參考網站
http://www.iprdaily.cn/news_17144.html

2017年10月16日 星期一

IWL合作備忘錄

由於很多盜版侵權網站都設置在境外,造成查緝取締及執行上的困難,國外很多權利人團體與廣告業者合作,發展出阻絕境外侵權網站金流之侵權網站名單(Infringing Websites List ,IWL)自願性合作計畫,藉由截斷侵權網站之廣告收入,打擊侵權網站之營運。
台北市廣告代理商業同業公會(TAAA)與台灣智慧財產權聯盟(TIPA)於2017.8.簽署台灣IWL合作備忘錄,雙方宣布將共同攜手合作,致力避免品牌廣告投置出現於盜版網站,使廣告金流不再流向侵權網站,阻斷侵權網站的財源,遏止網路侵權,維護廣告商品牌的正面形象,目前加入簽署之權利人團體涵蓋音樂、電影、戲劇、動漫、軟體與圖書共六大類的著作權人團體。

2017年10月12日 星期四

商標的善意先使用

大家都知道商標有善意先使用的規定,即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
但是,善意先使用的商標經過多次轉手後,後面的使用者是不是還可以主張善意先使用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41號民事判決是這麼認為的:
1.營業讓與者,係將出讓人之資產與負債概括移轉予受讓人。按民法第305條第1項之文義,營業概括承受之場合,應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
2.善意先使用商標經過多次轉手,前手與繼受之後手,係連續而未中斷者,即由後手承受善意先使用商標之事實。
3.商標圖樣之使用本即具有商業上價值,應認屬資產之部分,而商標文字善意先使用之事實,具有得對抗商標權人之法律利益,具有財產上之價值,商標文字善意先使用之事實,屬於得為後手繼受之法律上利益。

2017年10月11日 星期三

舉發程序中可否更正專利

專利權人的專利遭到舉發,在智慧局審查舉發案的期間,可否提出專利的更正呢?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判字第136號行政判決中指出:
1.系爭專利有無違反專利法第22條所定情事而應撤銷其發明專利權,依法應由舉發人附具證據證明之,專利權人亦得答辯,供專利專責機關審查。
2.最高法院104年度4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作成開放專利權人得於行政救濟期間提出更正之見解,已不限於舉發階段始得為之,但該決議係針對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才可於行政訴訟程序中得提出新證據之情形,否則不能提出更正。

2017年10月2日 星期一

蝙蝠車的著作權

大家都知道米老鼠、無嘴貓有著作權,今天我們來看一下非生物角色的蝙蝠車有沒有受到著作權保護。
美國DC漫畫公司在1966年電視影集及1989年電影影集中都有一款蝙蝠車,Mark Towle則專門販賣這二款車的仿製品及改裝套件,2011.5.DC控告Mark Towle侵害著作權。
關於蝙蝠車的角色有沒有受到著作權保護,第9巡迴上訴法院提出三階段測試標準(three-part test)來判斷非生物角色的著作權。
1.角色必須有實體表達且同時具備創意的品質。
2.不論於何時呈現,角色經充分清晰之描繪足以使其被辨認出。亦即,角色在不同類型的著作中出現時,儘管角色並不一定維持相同的外觀,但,角色特質必須呈現一致性及可辨識性。
3.角色整體的設定必須特別獨特及內含表達的獨特元素。
以此測試標準檢視蝙蝠車,結果如下:
1.蝙蝠車在漫畫中係以平面圖樣呈現、於電視影集及電影中係以3D汽車模型呈現,其外觀所呈現係蝙蝠外形及車功能之結合,的確有將創意品質顯現於該角色之表達。
2.1蝙蝠車自1941年於漫畫出現後,一直維持獨特實體外觀並呈現創意的特質,配備尖端科技裝備及武器,以協助蝙蝠俠打擊犯罪。
2.2蝙蝠車的車體像蝙蝠的翅膀,從車體前部往後延伸,並配有超大防護板、流線型擋風版及蝙蝠徽章,雖然蝙蝠車的外型多年來呈現不一樣的面貌,但名稱、用途等特徵都具有一致性。
2.3蝙蝠車配備最新款的武器及科技,1966年電視影集與1989年電影的蝙蝠車都有一致性特徵之配備。
2.4可見蝙蝠車不論於何時呈現,該角色已經充分清晰之描繪足以使其被辨認出。
3.蝙蝠車角色的整體設定具有獨特性,除了為蝙蝠俠最忠實的夥伴及前述的特徵及屬性,蝙蝠車亦擁有特殊且高度辨識度的名字,而非只是慣有成規的角色。
經過三步驟測試,第9巡迴上訴法院最後判定蝙蝠車受著作權法保護,Mark Towle上訴,最高法院於2016.3.駁回定讞。

參考網站
http://cdn.ca9.uscourts.gov/datastore/opinions/2015/09/23/13-55484.pdf

2017年9月14日 星期四

AppleQLED及OLED的技術

手機是現代人不可缺少的工具,使用手機最在意的不外乎是電池的續航力及螢幕的反應時間,Apple為了解決這個問題,特別把QLED及OLED的技術整合在一起。
QLED是透過量子點顯示材料,大幅度提高液晶亮度,擁有節能效率的能力,而OLED具備快速反應時間,二者結合後,可以製造出高影像品質且耗電更少的顯示器,有利於未來智慧型手機與行動裝置的發展。

參考網址
http://iknow.stpi.narl.org.tw/Post/Read.aspx?PostID=13669

2017年9月6日 星期三

台波簽訂PPH

我國與波蘭於2017.7.6.簽訂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計畫,自2017.8.1.實施。今後雙邊任一個專利局先有審查結果,申請人均可據此向另一個專利局提出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審查。目前與我國簽有PPH的國家有:美國、日本、韓國及西班牙。

參考網站
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633152&CtNode=6714&mp=1

2017年8月31日 星期四

專利 vs. 營業秘密

EPO於2017.7.13.發布通過商業秘密和專利保護創新的調查報告,調查了近20萬家歐盟會員國之製造業和服務行業公司,發現業者認為營業秘密與專利是二種互補的保護,無形服務的創新偏向用營業秘密保護,有形商品則是以專利保護。

參考網站
https://euipo.europa.eu/tunnel-web/secure/webdav/guest/document_library/observatory/documents/reports/Trade%20Secrets%20Report_en.pdf

2017年8月22日 星期二

WARF vs. Apple

台灣的大學一向不與民爭利,很少見到專利訴訟案,美國的大學可不一樣了。威斯康辛大學的威斯康辛校友研究基金(Wisconsin Alumin Research Foundation, WARF)在2014年控告Apple的iPhone中的A7處理器侵犯了WARF的US5,781,752號專利的3,5,6和9項請求項。
2015.10.13.Apple被判敗訴,需賠償US2.34億元,2017.7.25.法官認為Apple的A7、A8、A8X處理器仍然侵犯該專利,又追加了US2.72億元。

Smart的看法
台灣的大學看到美國大學如此積極的捍衛專利,有沒有得到啟發?在少子化的時代,專利訴訟也可以替學校找到新的財源喔,到時候就不怕沒有學生了。

參考網站
https://www.keionline.org/sites/default/files/WARFvApple-3-14-cv-00062-wmc-6June2017.pdf

2017年8月21日 星期一

大陸施行專利優先審查管理辦法

大陸為了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推進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實施和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服務創新驅動發展,先在2012年推出發明專利申請優先審查管理辦法,2017年又進行修改,自2017.8.1.施行的專利優先審查管理辦法.其條文請見:
http://www.sipo.gov.cn/zwgg/jl/201706/t20170628_1312314.html

2017年8月14日 星期一

技術貿易統計

談了這麼多年的知識經濟,產值怎麼評估?技術交易是一個比較可以量化的指標。根據經濟部的統計指出,2015年我國的技術輸出是NT362億元,其中35%是輸往大陸、25%輸到新加坡,反觀技術輸入有NT1,601億元,78%的技術來自美國。
技術輸出以電子零組件業為最多,約占35%,其次是3C與光學、電力設備,約各占19%。輪入技術也是以電子零組件業最多,約占55%,其次也是3C與光,學約占29%。

參考資料
http://www.moea.gov.tw/MNS/populace/news/wHandNews_File.ashx?file_id=56194

2017年8月9日 星期三

以專利逼迫商標

最近流行爽約,簽約後不想履約怎麼辦?我們政府是聯合次要敵人打擊主要敵人先把你鬥臭,讓你變成全民公敵,再修法朔及既往,把欠債推的一乾二淨。鴻海的做法就比較高檔了。
Sharp在2015年將北美市場品牌授權給大陸家電大廠海信,使用權到2020年,海信販售的電視可以掛夏普品牌。
鴻海轉投資Sharp之後,一直積極努力想重新拿回Sharp商標品牌經營權,在與海信協商不成下,商人當然不能像政府一樣蠻幹,他還是會按法律的遊戲規則來玩。
2017.6.9.以違反契約銷售低品質產品,造成夏普評價大幅滑落,先在加州法院提起訴訟,尋求商標使用損害賠償,其中訴求損害賠償約110億日圓。
2017.7.17.又向紐約州南部地方法院提起專利侵權訴訟,控告海信電視侵犯其擁有的兩項WLAN專利,除了要求賠償之外,更提出禁售海信在美國製造、禁售販售侵權產品。

Smart的看法
授權其實是二相情願的事,要後悔也可以,但解約也是要二相情願的,鴻海想拿回Sharp的商標灌,卻拿專利出來打,其實也是想在解約的談判中取得一個好籌碼而已,這樣的操作也可以給我們一點啟發!

2017年8月8日 星期二

Qualcomm的一場混戰

Qualcomm與Apple因為US10億的授權金談不攏,決定上下游廠商一起告,於是,2017.5.17.在美國加州南區聯邦地區法院提出告訴,除了Apple之外,一竿子台廠都成了這宗訴訟的被告,苦主包括了:仁寶、鴻海(含:富智康)、和碩、緯創。
四家苦主也在2017.7.18.向美國南加州聯邦法院提出答辯及反訴,除聲稱並未違反授權合約外,同時指控Qualcomm違反FRAND授權、收取的專利授權金過高,違反反壟斷法等行為,洋洋灑灑的羅列出36條大罪狀。

Smart的看法
Qualcomm是典型的IP公司,利用專利授權獲利,他除了賣晶片外,還要收出廠價5%的授權費,最近幾年陸續在各地面臨到不公平競爭的訴訟,未來的發展也是值得觀察。

參考網站
http://www.fosspatents.com/2017/07/apple-and-its-contract-manufacturers.html

2017年8月7日 星期一

Qualcomm又遭antitrust調查

2010年Nvidia的子公司Icera向歐盟檢舉Qualcomm違反不公平競爭,2015.5.歐盟開始對Qualcomm的專利授權協議進行調查,歐盟於2017.6.要求該公司提交專利授權資料,以確認是否導致客戶不使用其競爭對手的產品,違反了歐盟的相關規定。
Qualcomm未依規定提交資料,並提起上訴,2017.7.12.歐盟位於盧森堡的普通法院駁回其上訴,Qualcomm將面臨每日58萬歐元的罰款(US66.5萬元)。

參考網站
https://www.reuters.com/article/us-eu-qualcomm-antitrust-idUSKBN1A219J

2017年8月4日 星期五

翻玩?

報載有人把著名商家的logo印在白色的T-Shirt上賣,說是今年的流行趨勢,稱為翻玩。可是,從商標法來看,並沒有什麼叫做翻玩的東西。
著名商家的logo都有註冊商標,受到商標法的保護,沒有經過商標權人的同意,就把他人的商標印在自家的商品上販售,就是侵害商標的行為。而且,這些商標的圖案,都是經過設計,還有著作權的問題。雖然這些行為,商標權人沒有提起告訴,但不代表行為是合法的,這個要特別注意。

2017年8月2日 星期三

什麼是二次創作

谷阿莫事件是幾個月前當紅話題,谷阿莫在偵訊後仍對媒體說要讓二次創作在台灣及亞洲更受重視,更被大家保護與尊重。
到底什麼是二次創作?在我國的著作權法中,並沒有二次創作這個詞,不過,看了英文您就知道它是什麼了,它的英文是Derivative work,原來就是衍生著作啦!
既然是衍生著作,谷阿莫要大家保護、尊重的是什麼?著作權人還是使用人?著作權法本來就規定衍生著作要原著作權人同意,才能把原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
還是我根本誤解了他的意思,他要的是不用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使用人就可以直接改作?

2017年7月31日 星期一

小米收購Nokia專利

專利對高科技公司而言,是一個遲滯對手的武器,即使你技術再厲害,少了專利仍是寸步難行。
猶記得2014年小米要進入印度市場,就差點被禁止進口與銷售,從此,小米開始到處收購專利,來充實自己的武裝。
2016年小米收購Microsoft的1,500件專利,並與簽署專利交叉授權協議,2017年又跟Nokia簽署商業和專利合作協議,其中包括將在移動網路的SEP的交叉授權,同時也收購部分Nokaia的專利資產。

參考網站:
https://www.nokia.com/en_int/news/releases/2017/07/05/nokia-and-xiaomi-sign-business-cooperation-and-patent-agreements

2017年7月25日 星期二

IP5的聲明

IP5的局長於2017.5.31.在馬爾他會面,慶祝五局合作10週年,除盤點歷年來的成果,並訂定未來的合作方向。
未來IP5將致力的工作有:
1.專利業務和程序調和化
考量在IP5各局交叉申請的案件愈來愈多,IP5局將努力探討加強專利作業和程序調和化可努力的面向,以減輕工作負擔,並為申請人節省同時在多局申請的費用。
2.優化品質管理
IP5將持續改進專利品質,以及提供高品質產品和服務。
3.發揮5局間工作分擔的最大潛能
體認專利合作條約(PCT)是最成功的國際性工作分擔架構之一,IP5將繼續與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合作,充分利用PCT制度,包括預定在2018.5.1.開始試行合作檢索與審查計畫(Collaborative Search and Examination),並擬訂其他因應審查環境變化的工作分擔方案。
4.改善專利資訊服務
IP5將依據使用者需求,致力強化全球檔卷系統(Global Dossier),使專利資料易於取得及深度利用。

參考網站
http://www.fiveipoffices.org/news/malta2017.html

2017年7月24日 星期一

EPO與阿根廷簽合作協議

EPO於2017.5.11.與阿根廷簽訂雙邊合作瞭解備忘錄,雙方將就專利程序、檢索、審查、自動化、專利資料和資料庫的利用及交換共同合作。

參考網站
http://www.epo.org/news-issues/news/2017/20170511.html

2017年7月20日 星期四

集管團體費率整合查詢

著作權法規定權利人為了管理、收受、分配報酬,經智慧局同意後可以設立集管團體來統一管理。
目前國內已有多個集管團體,各家公告的費率類型繁多,民眾瀏覽網頁時不易馬上找到各集管團體的費率,因此,智慧局按照民眾利用著作的類型、利用的行業別等標準加以分類後,建置了集管團體費率整合查詢專區,以節省利用人查詢資料的時間。

集管團體費率整合查詢專區的網址:
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454274&CtNode=7807&mp=1

2017年7月19日 星期三

涉及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之專利申請案處理原則

原住民族有其特有之宗教祭儀、音樂、舞蹈、歌曲、雕塑、編織、圖案、服飾、民俗技藝或其他文化成果之表達等智慧創作,為尊重原住民族傳統文化及保護原住民族智慧創作,專利申請案涉及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者,為避免審查過程中漏未審酌有關原住民族已公開之先前技術(技藝),智慧局特訂定涉及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之專利申請案處理原則,自2017.6.26.起施行。

涉及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之專利申請案處理原則請見:
https://www.tipo.gov.tw/dl.asp?fileName=76221141997.pdf

2017年7月18日 星期二

新進步性審查基準

智慧局在2016年修訂專利進審查基準,經過多次說明會修訂後,於2017.7.1.起正式實施。
修訂重點有:
1.增列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為一群人。
2.增列否定進步性之因素,包括考量有動機能結合複數引證、簡單變更及單純拼湊。
3.增列否定進步性之因素,包括考量反向教示、有利功效及輔助性判斷因素。
詳細有容請看:
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629465&ctNode=7127&mp=1

2017年7月17日 星期一

Google又面臨Antitrust訴訟

歐盟執行委員會於2017.6.26.以Google濫用搜尋引擎市場獨大地位,操弄搜尋結果,使自家網購比價服務Google Shopping獲得不當優勢,阻礙其他網站的能見度與公平競爭,違反歐盟反托拉斯法為由,裁定24億歐元(NT825億元)的罰金。
依據歐盟執委會的決議,Google必須在90天內調整搜尋演算法,對所有比價網站一視同仁,不得偏袒自家服務,否則將遭歐盟處罰,最高可達每日全球平均營收的5%。

參考網站
https://www.bnext.com.tw/article/45103/google-eu-2b-fine-antitrust

2017年7月5日 星期三

德國延遲批准UPC立法

歐盟統一專利法院(UPC)的實施,需由歐盟的15個會員國同意簽署協議後才能運行,其中必要的簽署國為法國、德國及英國。
目前已經簽署協議的國家有:奧地利、比利時、丹麥、芬蘭、法國、荷蘭、盧森堡、馬爾他、保加利亞、葡萄牙、瑞典、斯洛維尼亞、義大利,還剩英國及德國還沒簽署。而根據IPKat網站報導,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已口頭通過書面形式,表明目前不會簽署。

參考網址
http://ipkitten.blogspot.tw/2017/06/breaking-german-constitutional-court.html

2017年7月4日 星期二

廣州推出IP補貼政策

廣州是大陸的知識產權運用和保護綜合改革試驗的區域,目前擁有高新技術企業989家,研發中心和機構673家,為了加速知識產權市場流轉和刺激知識產權轉讓等運用,在2017.5.15.發布了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加強知識產權運用和保護促進辦法,從多方面對企業進行激勵及實質補助。
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加強知識產權運用和保護促進辦法請見:
http://big5m.hp.gov.cn/hp/zcjd/201705/5ad578d968ad4c3c806d63ac300b1823.shtml

2017年7月3日 星期一

專利的申請策略

由於專利是屬地主義,因此,要在那裏被保護,就要到那裏申請專利,也就是說,市場在那裏,專利就在那裏。
報載彰化某公司的防撞警示燈申請專利上市不到半年就被大陸業者仿冒。如果該公司在大陸有專利,則可以在大陸透過訴訟尋求救濟,當然,在大陸進行訴訟不易,但至少還有個武器可用,如果沒有專利,那就連訴訟都不必了。
其次,在國內因為有專利權,所以具有排除他人進口的權利,可以透過訴訟來排除他人進口。但他所擁有的M538888號專利是新型專利,目前已申請技術報告,尚未核發,如果技術報告顯示具備專利要件,則可依專利第116條進行警告,進而依法請求救濟。

參考資料
http://gotv.ctitv.com.tw/2017/06/567355.htm

2017年6月26日 星期一

圖像授權

報載國立歷史博物館把常玉複製畫同持授權給2家公司出版,廠商認為國立歷史博物館帶頭違法鬧雙胞。
從這個案例可以看出,圖像授權的授權內容是很重要的,我們沒有看到爭議的合約是怎麼簽的,如果這個授權是非專屬授權,則市場上本來就可能會有2個以上的被授權人,而一般公家單位為了怕被人家說圖利,大多不會去簽專屬授權的合約。
但是,從被授權人的商業角度來看,其實他要弄清楚所授權來的圖像到底還有沒有授權給別人,像本案例的8張圖就是重覆授權,雖然是非專屬授權,不會有合約問題,但是,會影響商業利益,這是被授權人要注意的小節。

http://ent.ltn.com.tw/news/breakingnews/2106170

2017年6月22日 星期四

專利權的耗盡

專利權的耗盡可不可以用合約來限制?Lexmark推動了一個印表機墨水匣回收計畫,允許消費者歸還用畢之空墨水匣,給原廠進行填充翻新及再販售。退還空墨水匣之消費者可獲得約全新墨水匣價格20%之折扣,來購買經過翻新填充之墨水匣,然而,此些翻新之墨水匣附帶有「一次性使用」(single use)及「不得轉售」(no resale)限制條款,亦即消費者不得在使用完畢後自行填充再利用,亦不得將經過原廠填充翻新之墨水匣再轉售或轉讓給Lexmark以外的第三方。
Lexmark於2010年向美國俄亥俄州南區聯邦地方法院控告Impression Products回收、填充翻新並再販售墨水匣之行為違反一次性使用及不得轉售條款,並侵害其5項墨水匣專利技術。
一審時,地方法院以國際耗盡為由,判決Lexmark敗訴,二審的CAFC則採國內耗盡原則,認為合約中應有限制或保留條款,使該產品不適用權利耗盡原則。
美國最高法院2017.5.30.推翻CAFC的判決,認為專利物品一經銷售,則無論人(販售方為專利被授權人等之間接販售情形)、事(是否訂立任何售後限制條款)、地(販售地點是否在美國境外)條件為何,只要銷售出去了,不管美國境內境外,專利權就用盡了。

參考網站
https://patentlyo.com/patent/2017/05/impression-exhausted-domestic.html

2017年6月19日 星期一

Fintech的專利訴訟

Fintech是近年熱門的話題,隨著行動支付市場的興起,訴訟當然也隨之而來。Universal Secure Registry於2017.5.在Delaware州聯邦地方法院控告Apple及VISA侵害其US8577813、US8856539、US9100826及US9530137號專利。
小公司與大公司間的專利戰本來就是一場不對稱的戰爭,USR於2010年間與VISA簽訂10年的專利授權,但3年後VISA即與Apple pay合作,大公司可以建構自己的安全無線認證機制,USR一直想授權但都未成功,只能靠訴訟來達成目的,至於能不能達成,還得持續關注。

參考網站
https://www.nytimes.com/2017/05/21/technology/apple-pay-patent-lawsuit.html?_r=0

2017年6月16日 星期五

專利開放授權制度

專利開放授權是一種鼓勵專利權人儘量開放其專利予他人使用,活化專利價值的制度,其核心概念為,專利權人向專利專責機關聲明其願意讓任何人實施專利權,任何人通知專利權人及支付相當授權金後取得非專屬之授權,專利權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實施專利權。
目前採行開放授權制度之國家有英國、德國、俄國、波蘭、巴西等,大陸則是在第4次專利法全面修正草案中,將開放授權制度納入修正草案。

2017年6月15日 星期四

新加坡的IP商品化

新加坡為加強智慧財產權生態系統,以激發企業創新,與新加坡私募基金Makara Capital共同設立10億星元Makara創新基金(Makara Innovation Fund),將投資10至15家擁有強大智慧財產權與驗證商業模式的高成長潛能、高競爭力技術的創新企業,預計每家企業的投資額介於3千至1億5千萬星元之間,讓新創企業利用新加坡智慧財產權生態系統,加強產品創新價值及智慧財產權商品化。
預計未來5年,智慧財產權估價師及策略師等,可從目前約500人增加至1,000人,將為新加坡經濟增值至少15億星元。

參考網站
https://www.bloomberg.com/news/articles/2017-04-26/singapore-creates-s-1-billion-innovation-fund-to-drive-growth

2017年6月14日 星期三

USPTO提供的IP資源

USPTO為協助小型企業,推出了專利無償服務計畫(Patent Pro Bono Program)、個人親自申請協助計畫(Pro Se Assistance Program)及法學院實習認證計畫(Certified Law School Clinic Program)。

專利無償服務計畫
為資源不足的個人發明人和小企業媒合專利律師志工,在他們取得專利的過程提供協助,免費提供專利申請和訴訟服務,提升專利品質,並確保好的發明不致因財源缺乏而未被審查。

個人親自申請協助計畫
設立專門小組,回答未透過代理人申請專利的獨立發明人及小企業申請相關問題,簡化申請過程。

法學院實習認證計畫
USPTO已與45個法學院合作,由法律系學生在校方的督導下,替客戶撰寫及申請專利和商標。

參考網址
https://www.uspto.gov/blog/director/entry/intellectual_property_resources_for_small

2017年6月13日 星期二

著作權

報載全聯未經吳念真的同意,擅用他的照片做為DM的封面,全聯的行為誰有權利求償?從著作權的角度,要看照片的來源,也就是誰有照片的著作權?如果照片來自吳念真本人,而他是那張照片的著作人,則他就有主張著作權的權利。如果照片是別人拍的,而他是著作人的話,則這個人才能主張著作權。所以,照片的權利人真的是吳念真嗎?

參考網頁
http://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2076765

2017年6月1日 星期四

近似就侵害嗎

報載某立委開記者會稱故宮博物院的牡丹花別針與某設計師的梔子花別針相似度近乎百分百,認為該設計師的作品有完整圖稿並申請作品專利,故宮應該要道歉。
根據報上故宮牡丹花別針的圖,檢索了設計師的專利,發現故宮的別針跟D103884號專利相似度甚高,這個專利是2004.1.14.申請的,專利權已於2016.1.14.因期滿而消滅,也就是說,這個作品已經沒有專利權了,專利期滿專利技術就是公共財了。
還有一種可能是著作權,據報載設計師有完整設計圖,但是,著作權不保護工程圖的實施,如果故宮做的這個別針,不是copy設計師的設計圖,看起來好像也沒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最後,回到立委的問題,故宮該道歉什麼呢

參考網頁
https://udn.com/news/story/7314/2475765

2017年5月31日 星期三

跟誰收權利金

專利權的排他範圍包括:製造、販賣、為販賣之邀約、進口,由此看來,權利人收權利金的對象除了品牌商外,外包生產的協力廠、販賣的通路、進口的貿易商都可能是被收權利金的對象,但要跟誰收呢?當然是找軟柿子,跟容易收的到的人收了!
Qualcomm就是收錢的個中高手,它要Apple付US10億的權利金,Apple不買單,就找它的上游付,反正不擇手段就是要收到錢。
Qualcomm於2017.5.17.在美國加州南區聯邦地區法院控告仁寶、鴻海、和碩、緯創等4家Apple的代工廠,要求他們支付iPhone及iPad的權利金。

Smart的看法
羊毛出在羊身上,Apple不付權利金,改從代工廠來收,代工的利潤本來就已經保一保二了,這下再被抽權利金,利潤就更少了,台廠可能要思考一下自己的策略了!

參考網站
https://www.forbes.com/sites/aarontilley/2017/05/17/qualcomm-suing-apple-contract-manufacturers/#4b38c263183a

2017年5月26日 星期五

委外設計的權利

報載鼎泰豐委託寶來文創設計吉祥圖案,寶來文創指控鼎泰豐擅自解約,並將該設計申請商標,是侵害著作權。
專業分工已是目前的趨勢,企業在委託外部單位做設計時,應該要注意智慧財產權的議題,設計的圖案是美術著作,其著作權的歸屬需約定在委託契約,當著作財產權約定成出資者,將來要拿它來申請商標或做成商品,才不會有爭議,如果約定不明就會產生這種問題。

參考網站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2450015

2017年5月23日 星期二

WIPO設計專利圖式指南

WIPO於2016.8.發布了設計專利圖式指南,提供申請人於WIPO會員國申請設計專利之參考,智慧局已將其翻成中文,需要下載的讀者可至智慧局下載。

2017年5月17日 星期三

軟體著作權

對產品的智慧財產權侵害,大多廠商都是提專利侵害的訴訟,鮮少進行著作權的訴訟,在智慧財產法院的104年度民著訴字第63號判決中,原告為升即是以通用型胎壓感測器及燒錄器著作權侵害為由,讓怡利賠償NT1.66億元,並刊登道歉啟事。
本案原告為升有63件專利,但在本案中卻針對83個程式提出侵權訴訟,經過鑑定機構中華工商研究院的比對,發現程式碼的比例達96%以上,且產品上市時間較早,而怡利又無法證明產是自己開發,雖然研發人員有研發記錄簿,但是,該研發人員2014.7.1.到職,2014.10.就完成83個程式開始出貨,與所花的成本不成比例,因而被認為不是自己開發。

2017年5月16日 星期二

公司名稱 vs. 品牌

公司名稱跟品牌名稱一定要一樣嗎?不一樣就有問題嗎?有人知道世界知名品牌法藍瓷的公司名稱是什麼嗎?MAXXIS又是那家公司的產品?這不重要,因為他經營的是這個品牌,品牌跟公司名稱不一定要一樣。
回過頭來看這個案例,如果我們把學信、學勤、學智、學善4家補習班看成是個法人,劉毅,就如同長頸鹿一樣,把他看成是個品牌,這事是不是又不一樣了,這樣是不是跟法藍瓷、NAXXIS很像呢?
也許你會說法藍瓷、MAXXIS都有申請商標,劉毅並沒有申請商標,沒錯,在智慧局的商標資料庫是沒有查到劉毅有申請商標,但是,商標法並沒有規定一定要申請商標才能營運啊,只是沒有申請商標你沒有權利去排除別人仿冒而己啊,如果你不在乎別人仿冒,那也沒關係。

報紙資料
http://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2065716

2017年5月11日 星期四

修圖與抄襲

話說有一天柯P正在巡視世大運的田徑場,一時興起就上場示範一下,不料摔了個XXX,剛好被某記者等了久拍到了,結果這張等了很久的照片,被某家業者修圖變成黑影後,製成潮T販售,引發著作權的爭議。
攝影師認為自己好不容易等到、拍到的照片,業者沒有知會就拿去做為衣服的圖案。而潮T業者則認為這只是單純Kuso一個新聞案件,不值得小題大作。

Smart的看法
如果拍攝柯P跑步跌倒的照片具有創作力,那這張照片當然具有著作權,潮T業者未經授權就拿照片的內容來Kuso,可能會侵害著作財產權中的改作權,這恐怕就不是Kuso可以解釋的了。

2017年5月10日 星期三

美國專利訴訟統計

根據LexMachina所發佈的Patent Litigation Year in Review 2016,彙整了美國法院PACER、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PTAB)、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美國食品和藥物管理局(FDA)、及關於新藥申請的橙皮書(ANDAs)等單位有關專利的訴訟資料,發現美國在2016年的專利訴訟有幾個趨勢:
1.專利訴訟的案件數較2015年少了22%
2.案件數最多的仍是德州東區法院,雖然案件數下滑了34%,但還是原告最喜歡去的法院
3.德州東區(E. D. Tex.)、德拉瓦州(D. Del.)和加州北部(N. D. Cal.)地區法院對訴願的接受率達55-60%,加州中部地區法院訴願的被拒絕率最高
4.設計專利的訴訟仍集中於加州中部法院,相較2015年增長4.8%
5.前10大的原告公司,除Whirlpool外,均為NPE
6.案件最多的被告是Samsung,共有37案

參考文獻
LexMachina Patent Litigation Year in Review 2016.

2017年5月9日 星期二

禁制令實施對象

在專利訴訟過程中,於開庭前已退出訴訟的當事人,該不該受到後續判決的影響?
在Asetek A/S v. CMI USA Inc.案中,在進入審判前,兩造就同意讓CM台灣母公司退出訴訟,2014.12.17.加州北區法院陪審團裁定兩項專利侵權成立,地院法官發佈永久禁制令,同時禁止CM母公司及美國子公司繼續製造販售CPU水冷散熱產品。
CM提出上訴,主張禁制令不應施加在已退出訴訟之母公司,巡迴上訴法院認為地方法院無權對未經審判之其他涉訟個體施與禁制令懲罰,除非有教唆或助長侵權人從事侵權行為或透過從屬、承繼關係或其他方式,與實質侵權人共謀侵權行為。遂於2017.4.3.決定修改原判決,先行廢除禁制令。

參考資料
http://www.cafc.uscourts.gov/sites/default/files/opinions-orders/16-1026.Opinion.3-30-2017.1.PDF
 

2017年5月4日 星期四

台日專利審查高速公路計畫延長3年

台日自2012.5.1.起實施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試行計畫,2014.5.1.修正為增強型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 MOTTAINAI),由於該計畫於2017.4.30.結束,雙方同意自2017.5.1.起延長試行期間3年,以繼續提供臺日兩國申請人便捷的PPH服務。

2017年5月3日 星期三

Google組PAX

為了確保Android生態系統運作更具潛力發展,Google主導了PAX專利授權聯盟計畫,希望以和平的方式讓聯盟內的廠商以免費專利交叉授權,協助產業健康發展,聯盟組織的會員可以免費合理運用共同擁有的專利,並不對聯盟成員發動專利訴訟。
目前加入的成員有:Google、Samsung、LG電子、富士康科技集團、HMD Global、HTC、酷派、BQ,以及Allview等公司。

參考網站
https://blog.google/topics/public-policy/introducing-pax-android-networked-cross-license-agreement/

2017年5月2日 星期二

專利法優惠期修正條文,自2017.5.1.實施

專利法的修正條文於2017.1.18.公布後,行政院已核定自2017.5.1.起實施,條文適用於該日之後所提出之申請案。
本次修正優惠期相關規定重點如下:
1.將發明及新型專利之優惠期期間,由本國申請日前6個月,延長為12個月
2.將得適用優惠期之公開態樣,放寬為不限制如何公開,只要是出於申請人本意或非出於其本意
3.放寬程序要件,不須於申請時聲明主張優惠期

2017年4月27日 星期四

國旗圍巾的著作權

元旦總統府前的升旗典禮,每人都會佩帶一條國旗圍巾,報載有工廠委託針織廠打樣生產,並在中正紀念堂販售,被國旗圍巾的設計師劉佳艷發現後提告。
新北地檢署認為中華民國105年總統元旦升旗典禮國旗圍巾是經設計、製作而享有著作財產權的美術製作,因雙方以30萬元和解,本案最後緩起訴處分。

2017年4月19日 星期三

訴訟中的新證據

在行政訴訟中主張新的法律條款適用,算不算是新證據?在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行商訴字第34號行政判決中,智慧財產法院認為不是新證據。
該案原告原來以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4款申請廢止商標,被智慧財產局審查為廢止不成立處分,訴願中又追加了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仍被駁回。
智慧財產法院認為:
1.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4、5款,確屬不同法定廢止事由,即使原告所主張之基礎原因事實同一,惟相同之基礎原因事實,於適用不同法律款項時,即屬不同廢止註冊申請權之行使,其訴訟標的已非同一,無法未經智慧財產局第一次判斷,即併於本件行政訴訟程序中審究。
2.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3條第1項規定對於新證據之提出,緩和了必須由行政機關進行第一次判斷原則,但仍以同一撤銷或廢止理由為限,而未擴及不同廢止事由。
3.本件之審理範圍及訴訟標的,應僅限於原處分判定原告以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4款申請廢止註冊不成立,以及訴願決定維持原處分,是否違法。

2017年4月18日 星期二

瑞士訂定聯邦商標與來源地保護法

瑞士訂定聯邦商標與來源地保護法,自2017.1.1.起實施,該法規定相關產品唯有符合所列條件規範,才能標示瑞士生產(Swiss Made)銷售。
1.至少80%食品原料(總重量)來自於瑞士者,才能標示為瑞士產品。
2.奶類製品中的奶原料必須100%來自瑞士,方得以標示為瑞士生產。
3.瑞士本身若無法生產某類原料,在計算原料成分比例時,則不計入此類原料。
4.工業產品價值60%以上的生產成本必須發生在瑞士境內,且至少有一道重要的生產程序是在瑞士境內完成,才得以稱瑞士生產。

2017年4月13日 星期四

新加坡調整規費

新加坡為鼓勵智慧財產權擁有人積極利用專利權,將其創意構思帶到全世界,希望藉由調降規費,使企業與品牌擁有人節省成本,帶動更多創新。
自2017.4.1.起,專利檢索與審查報告申請費將減免25%,品牌擁有人若以商品及服務可接受清單申請註冊商標,也能享有30%折扣;專利權人若願意將其專利授權予他人使用,專利維護費用可享50%折扣。不過,為了避免IP囤積,利維護及商標延展費用將調漲。

參考網站
https://www.ipos.gov.sg/MediaEvents/Readnews/tabid/873/articleid/366/category/Press%20Releases/parentId/80/year/2017/Default.aspx

2017年4月12日 星期三

歐盟與東協的智財保護計畫

歐盟與東南亞國協自2013年起開始推動東協智慧財產權行動計畫,共投入經費380萬歐元,協助東協國家進行商標、工業設計、地理標示及智慧財產權之保護和執法,目前已完成第三期計畫。

參考網站
https://euipo.europa.eu/ohimportal/news/-/action/view/3480631

2017年4月11日 星期二

藍眼淚

報載馬祖有名的景觀藍眼淚被註冊商標引發民怨,這事可分為二部分來討論:藍眼淚該不該被核准商標、以後馬祖人是不是都不能用藍眼淚了?
首先,藍眼淚可不可以做為商標?智慧局認為藍眼淚這種自然現象,可不可以當做商標,如果僅具有描述或說明商品或服務特性的意涵,消費者通常不會把它當作一個選購商品的標識,就不具備商標法所要求的識別性而無法註冊。
藍眼淚的商標與指定使用的茶葉、糕餅等商品間並沒有描述或說明商品特性的意涵而具識別性,又沒有發現其他不能註冊的理由,因此可以准許註冊,就像坊間的桐花餐廳一樣。
其次,藍眼淚被註冊後,馬祖人是不是就不能用了?其實,這個商標只註冊了第30類商品,除了茶、冰、糕餅、甜點外,都可以使用。

2017年4月6日 星期四

改名字就不侵權了嗎?

報載台南市文化局的Eureka!台南國際兒童電影節,因為名字被前二屆的主辦單位台南市教育產業工會與教師會註冊商標,緊急改為Eureka!台灣國際兒童暨青少年影展。
看完這則新聞,覺得中間有很多奇妙的事,商標就是要拿來識別自己的商品或服務,不要讓別人的商品或服務跟自己的商品或服務發生混淆誤認,可是,這個商標的商標權人竟然說他申請商標是希望能夠成為公共財,歡迎任何單位來合作推廣,永續經營,既然要成為公共財,就不用去申請啦,每個人都可以用,這不是更好嗎?
台南市教育產業工會的Eureka這個商標申請了41、35及20三類,目前只有20類的枕頭;坐墊;靠墊;露營用睡袋;塑膠製包裝容器被核准,跟這個活動是落在不同類中的,如果這樣就侵權,商標註冊Eureka的有一、二十個,用同一標準,這個Eureka說不定也不能拿到註冊。
其次,把Eureka!台南國際兒童電影節改成Eureka!台灣國際兒童暨青少年影展就不會侵權了嗎?這可能又是個大誤會,台南市教育產業工會與教師會註冊的商標只有Eureka一個英文字,並沒有中文字,改了中文字並不會免除侵權啊!

2017年4月5日 星期三

加拿大修訂工業設計審查規定

為改進客戶服務、減輕行政負擔及與國際規範相調和,加拿大智慧財產局2017.1.13.宣布修訂工業設計審查規定。

本次修訂事項有:
1.電腦動畫設計保護
2.顏色特徵可註冊工業設計
3.回復審查報告期限由4個月改為3個月
4.優先權案的檢索,由申請日起算6個月提早到優先權日起算6個月
5.對可能不准註冊案件發出核駁通知
6.申請案之延遲註冊,自核准日起算最多准予延遲註冊6個月,並將發函申請人或其代理人確認該註冊日

參考網站
http://www.ic.gc.ca/eic/site/cipointernet-internetopic.nsf/eng/wr04187.html

2017年3月30日 星期四

大陸修訂專利審查指南

大陸智識產權局在2017.2.28.提出的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修改專利審查指南的決定,已經局務會審議通過,自2017.4.1.起施行。
本次知識產權局決定對專利審查指南作出13項修改,包括商業模式的請求項、判斷說明書是否充分公開的標準...等

參考網頁
http://www.sipo.gov.cn/zwgg/jl/201703/t20170302_1308618.html

2017年3月28日 星期二

專利侵權行為之主觀過失要件認定

A有1個新型專利,B未經授權就自行生產並透過C、D銷售,A即提出告訴並請求損害賠償。B認為A行使新型專利權時並未提示新型技術報告,且其產品係他人的專利產品,因此並未侵權。
C、D也認為其係向B購貨銷售,並無製造之情,且其與B簽訂契約,亦有約定B應保證其所提供之商品未有違法,其主觀上亦無任何侵害他人權利之故意或過失。
到底B、C、D有沒有侵權的主觀過失呢?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民專上易字第7號民事判決是這樣認定的:
1.新型專利權人行使新型專利權時,應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進行警告,專利法第116 條固有明文,惟上開條文立法目的,僅係防止新型專利權人濫用其權利。
2.否具侵害專利權之故意或過失,仍應視其營業項目、營業規模及侵害行為之實際內容等情形判斷其有無注意義務之違反,而非逕以是否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為斷。
3.B既為製造系爭產品之業者,對於系爭產品自有一定之熟悉度,且專利權人業已告知系爭專利之號碼,是B顯能預見系爭產品有侵害系爭專利權之虞,竟未避免其發生,堪信確有違反注意義務而有過失。
4.C、D於收受存證信函後,就其等所販售之系爭產品有侵害系爭專利權之虞,即有注意義務。其於收受上揭存證信函後,仍持續販售系爭產品,而未注意系爭產品是否侵害前開存證信函上所載之系爭專利,則自有違反注意義務而有過失,尚難僅以系爭產品非其等所製造一詞及已與供應商約定供應商應保證其所提供之商品未有違法而免責。
5.C、D於收受前開存證信函前,因其營業項目主要為批發與製造等,其輾轉B買受系爭產品,自難期待其能預見系爭產品確有侵害系爭專利權之情事,即難謂有何侵害被上訴人專利權之故意,或有何注意義務之違反而有過失。

2017年3月27日 星期一

TRIPS協定第31條之1修正案生效

因為部分開發中及低度開發國家製藥能力不足,無法有效依強制授權相關條款解決其國內因愛滋病、瘧疾、肺結核等造成的公安危機,WTO於2001.11.發表TRIPS協定與公共衛生宣言,2005.12.6.通過TRIPS協定修正案,增訂TRIPS協定第31條之1,至2017年終於達到WTO三分之二會員交存接受書的門檻,WTO於2017.1.30.召開與貿易有關智慧財產權(TRIPS)理事會臨時會議,宣布自2017.1.23.正式生效。

參考網站
https://www.wto.org/english/tratop_e/trips_e/pharmpatent_e.htm

2017年3月23日 星期四

EPO與俄羅斯簽訂專利審查高速公路試行計畫

EPO於2017.2.8.宣佈自2017.2.1.起與俄羅斯專利局展開為期3年的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試行計畫,二局除了在品質問題及訂定審查基準的技術性調和密切合作,申請人的專利請求項已在EPO或俄羅斯專利局取得可准予專利的審查意見,則可於另一局請求加速審查對應申請案,加速核准專利的程序,並降低使用者的成本。

參考網站
http://www.epo.org/news-issues/news/2017/20170208.html

2017年3月22日 星期三

柬埔寨認可歐洲專利

EPO與柬埔寨產業暨手工業部在金邊簽署協定,未來若申請人提出請求,柬埔寨將認可歐洲專利申請案及專利的效力,協議將於2017.7.1.實施,過渡期間對藥品的豁免規定,將排除在協議外。

參考網站
http://www.epo.org/news-issues/news/2017/20170123.html

2017年3月21日 星期二

JPO提供委外檢索報告

JPO委託10個檢索機構(Registered Search Organization, RSOs)進行專利前案檢索,其中工業所有權協力中心 (Industrial Property Cooperation Center, IPCC)
、技術移轉服務公司 (Technology Transfer Service Corporation)
及保聖那集團 (Pasona Group)等3個機構,亦可提供申請人付費申請。
未來專利申請人向JPO提出專利申請後,在未請求實體審查前,都可以向RSO申請跟審查委員一樣品質的檢索報告。申請人拿到檢索報告後,可以自行評估是否要進行實體審查或修正後再申請審查,也可以據以請求快速審查,如果申請人利用ROS的檢索報告,審查費還會減免20%。

參考網站
http://www.jpo.go.jp/tetuzuki_e/t_tokkyo_e/touroku_chousa_e.htm

2017年3月20日 星期一

商標權的耗盡

報載新北某小姐利用網路商城贈點,低價向知名甜點店訂了92個甜點,事後以吃不完為由,用低於售價的價格售出。被該甜點店告侵害商標權,新北地院則以權利耗盡為由,判決無罪。

Smart的看法
本案判無罪後,自然又引起很多網友在網路上駡恐龍法官,但是,怎麼沒有人駡XX律師呢?
本案中該女子的甜點是在網路銷售後、直接從店家出貨,並不是仿冒品,自然合乎權利耗盡,法官判的並沒有錯。
錯的應該是律師,該女子在網拍的時候用的圖是店家的圖,這明明是違反著作權的事,律師竟然沒告侵害著作權,卻去告侵害商標權,這根本是方向錯誤,有這個結果應該也不意外吧!

參考網站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980490

2017年3月16日 星期四

專利產品境外組裝

2010年Promega在美國威斯康辛西區聯邦地方法院控告同業LifeTech所生產販售之STR基因擴增測試套件,侵害其美國RE37,984號專利。但,LifeTech僅在美國境內生產製造STR套件5項組件中的1件,出口到英國進行產品組裝後,再販售至世界各地。

一審判決
陪審團認為LifeTech惡意侵害專利,但法官認為僅出口單一組件情形,並不構成侵權行為。

巡迴上訴法院判決
不應將出口單一組件之情形視為未侵害,認為LifeTech向美國境外供應聚合酶組件之情形,構成侵權。

最高法院判決
1.專利法中全部或相當部份組件之認定,應採用質性而非數量門檻來認定,以反映所出口組件之實質重要性。本案應單純以出口組件之數量來判斷,一項發明物品之所有組件皆是十分重要的,缺少任何一項組件,則該物品皆無法運作,故採用質性標準,將會導致法院、陪審團或甚至欲避免侵權之當事人難以判斷。
2.供應境外之單一組件,若為特別提供發明物品使用,且並非具有其他非侵權用途之主要物品或商業製品,則構成所述侵權行為,額外解釋將會不當限縮權利。
3.向境外供應侵權物品單一組件之情形,並不構成侵權行為。

參考網站
https://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16pdf/14-1538_p8k0.pdf

2017年3月15日 星期三

Java的合理使用

Oracle向美國加州北區聯邦法院控告Google侵害其Java程式語言著作權,2016.5.26.陪審團裁定Google使用Java API套件是合理使用,Oracle雖然提出依法律判決聲請,但2016.9.27.承審法官仍維持陪審團裁決結果。

地方法院對合理使用的考量為:
1.使用方式及目的
轉化(transform)原著作之結果,使其意義或價值改變,通常較可能被視為合理使用,僅將所使用之著作內容逐字複製,則不易被認為合理使用。
2.使用著作之性質
使用著作能夠使公眾受益,較容易被視為合理使用。尚未出版之著作,則因涉及作者控制首次發表內容之權利,故在合理使用認定上,會較已出版之著作來得嚴格。
3.使用該著作權之份量及實質價值
使用之內容屬於該著作之核心內容,並具有顯著價值,則將難以被視為合理。
4.對於潛在市場之影響

參考網站
https://www.eff.org/document/order-denying-renewed-motion-judgment-matter-law-and-motion-new-trial

2017年3月9日 星期四

VIZIO被認為有個資問題

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於2017.2.6.向紐澤西州聯邦地方法院控告VIZIO的智慧型電視的自動內容識別軟體紀錄追踪用戶在電視上所觀看之節目,並向第三方業者提供消費者IP位址、MAC位址和Wi-Fi接入點等其他資訊,但未在消費者手冊中揭露ACR的蒐集功能及涉及隱私權政策聲明。

參考網站
https://www.ftc.gov/system/files/documents/cases/170206_vizio_2017.02.06_complaint.pdf?utm_source=govdelivery

2017年3月8日 星期三

D-Link被質疑有安全風險

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FTC)於2017.1.5.向美國加州北區聯邦地方法院指控友訊未能採取合理措施保護網路路由器及網路監視器、攝影機等產品設備免於未經授權存取等常見之網路安全攻擊,致使產品消費者在私人財務訊息、對話或活動等重要隱私保護上存在風險。

參考網站
https://www.ftc.gov/system/files/documents/cases/170105_d-link_complaint_and_exhibits.pdf

2017年3月7日 星期二

撲朔迷離的貼圖大戰結束了

猶記216年轟動一時的Line貼圖大戰,終於在不起訴處分書下結束了。
本案緣起於2016.8.,妙可大王系列貼圖的原創者妙可麻,認為跩貓愛嗆人系列創作者麻糬爸,創作的白爛貓與她的宅貓妙可貼圖相似,因而到新北地檢署控告他侵害著作權。這中間又穿插著另一個劇情,就是另一位圖像創作者愛蜜莉,認為妙可的貓抄襲她的波奇,也去提告了。

妙可麻的說法
麻糬爸2015.11.曾到她的臉書粉絲團按讚,代表他曾接觸過妙可大王,之後便在自己的臉書粉絲團貼出與妙可大王極為神似的白爛貓圖片。

麻糬的說法
1.作與「妙可大王」相似度高達9成,涉嫌抄襲。

麻糬爸
1.自己第一個貼圖創作角色是他飼養的法國鬥牛犬麻糬,後朋友覺得麻糬與他直來直往的機車個性不搭配,他因此創作出反派角色臭跩貓
2.臭跩貓表情單一,發展會受限,所以他決定保留臭跩貓個性,再融入麻糬肥嘟嘟與多元表情造型,創作出白爛貓。
3.自己創作過程均有手稿可以提出,並未抄襲,反觀妙可大王貼圖跟另位畫家愛蜜莉創作的波奇臉型、體型、花色、紋路、眼神等均有極高相似度,且妙可麻與愛蜜莉曾共同推出年曆並加入同一臉書社團,又同為PTT貓版版友,且2015年間妙可麻畫風丕變,他合理懷疑妙可大王抄襲波可,並不具原創性。

檢查官的見解
1.雖然麻糬有到妙可麻的網站按讚,但無法憑妙可大王貼圖先在LINE推出,就認定麻糬爸創作白爛貓前有接觸過妙可大王。
2.貓戴皇冠坐在紅色沙發上,並手拿飲料酒杯造型,比對發現:愛蜜莉設計的波奇也有同款貼圖,因此難認妙可大王的造型有原創性。
3.白爛貓以白爛、浮誇、直白及機車個性擬人化貓角色,貼圖適用想要嗆聲或諷刺,而妙可大王貼圖角色表達溫暖大家的心、世界越複雜,心要越單純的溫暖可愛又帶著高傲尊貴的王者形象,認定兩者角色個性有差距,因此將麻糬爸以不起訴處分。

2017年3月2日 星期四

Qualcomm在韓國被罰

南韓公平貿易委員會(Korea Fair Trade Commission,KFTC)於2016.12.28.宣布,Qualcomm以無線通訊標準必要專利要求不合理授權行為以及妨礙市場競爭等影響,裁罰US8.65億元,並要求執行補救措施:
1.針對同業之SEPs授權要求,必須確實履行公平協商談判過程,且最終必須提供一符合專利權耗盡原則之授權。倘若雙方談判陷入僵局,則授權條件將交由獨立第三方進行具有拘束力之仲裁。
2.無論下游廠商是否取得SEPs授權,皆不得拒絕販售供應基頻晶片,然此一條款,不適用於無獲得授權良善意願之當事人。
3.不得在未經公平計算補償等協商過程下,要脅他方接受綑綁非SEPs授權或無償交互授權等不合理條款。
4.必須通知同業競爭對手以及手機製造商上述3項規定內容,並將往後基於前述規定之所有SEPs授權協議修改結果,知會KFTC。

參考網站
http://www.ftc.go.kr/eng/solution/skin/doc.html?fn=0575fbdccbed8ced77b565db3dc7d32ffc7051e67ef109afad6d4f1cd780d6e8&rs=/eng/files/data/result/files/bbs/2017/

2017年3月1日 星期三

商標的善意先使用

商標法有規定: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
但是,善意是什麼?在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刑智上易字第49號刑事判決中,法官認為:應審酌使用人在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他人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時,是否有攀附他人已建立商譽,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之不正競爭目的。
該案中,法官認為被告曾擔任1111教職網之執行長,雖然在系爭商標註冊日2013.12.1.前,已使用111教職網及111公職網,惟其使用時已知悉告訴人公司早於2011.8.之前,已先於相關市場使用1111教職網商標,藉以表彰其服務來源。因而認定被告並無主張善意先使用之餘地。

2017年2月24日 星期五

美國貿易代表署公布2016年侵害智財權惡名昭彰市場報告

美國在2016年特別關切串流盜錄(Stream Ripping)議題,研究顯示串流盜錄在世界重要音樂市場有上升的趨勢,近30%的網路使用者自串流盜錄服務未經授權下載音樂。新的線上侵權模式有:串流盜錄網站及盜版應用軟體。
實體侵權嚴重的市場位於中國大陸、奈及利亞、巴拉圭、巴西、印尼、越南、阿根廷、印度、墨西哥、泰國等國。

參考文獻
https://ustr.gov/sites/default/files/2016-Out-of-Cycle-Review-Notorious-Markets.pdf

2017年2月23日 星期四

韓國跟印尼合作成立草藥精油研究中心

韓國智慧財產局與印尼亞齊大學(Syiah Kuala University)於2016.12.8.共同設立草藥精油研究中心,由韓國提供專利技術,解決印尼亞齊省既有廣藿香(Patchouli) 萃取精油的技術,使精油萃取器容易生鏽,且產出的精油品質不一的問題,該中心除了技術研發外,KIPO還協助村民建立品牌,在市場販售廣藿香精油。

參考網站
http://www.kipo.go.kr/kpo/eng/

2017年2月22日 星期三

JPO推出物聯網的交叉分類號(ZIT)

由於物聯網(Internet of Things, IoT)相關技術快速發展,JPO在2016.11.14.宣布,已為該技術新設一個專利交叉分類號(ZIT),自2017年起可陸續在JPO開放公眾檢索的J-PlatPat平臺取得資料。
使用者可利用此分類全面性的蒐集、分析IoT相關技術領域的專利前案技術文件,亦可加強使用者取得IoT相關技術專利權的可預測性。

2017年2月21日 星期二

韓國修訂專利法

韓國修訂專利法自2017.3.1.生效,除了把請求審查的期限由申請日起5年內改為3年內外,最大的變動是恢復實施核准後異議(post-grant opposition)制度。從2017.3.1.以後核准的專利和新型案件,都適用新規定。

2017年2月20日 星期一

專利優惠期條件修正

立法院在2016.12.30.修訂專利法,鬆綁了優惠期相關要件,經總統在2017.1.18.公布,施行日期另訂。
本次修法重點有:
1.延長優惠期期間並鬆綁公開事由
將現行優惠期期間6個月延長為12個月,且凡出於申請人本意或非本意的公開皆得適用優惠期之規定。
2.專利公報之公開不適用優惠期規定
優惠期之主要意旨在於使申請人得以避免因其申請前例外不喪失新穎性及進步性之公開行為而致無法取得專利保護者,因此,明定專利公報之公開不適用優惠期規定。
3.刪除專利申請人須於申請時同時主張優惠期之規定

修正條文請見:
https://www.tipo.gov.tw/site/UipTipo/public/Attachment/72211472770.pdf

2017年2月14日 星期二

別蚊我

新錸公司2016.4.起在購物頻道及網路商城,以新錸家居別蚊我—無線滅蚊神器做為商品標題名稱販售滅蚊燈,別蚊我的商標權人台灣優生公司提起告訴後,新北地院判決新錸負責人有期徒刑5年。

優生的說法
別蚊我是以蚊替換吻,為識別性高之商標,商標雖用於防蚊貼片、防蚊蟲咬藥劑、防蚊香品等產品,但已具識別性。

新錸的說法
優生的別蚊我商標指定使用商品並無滅蚊燈,且別蚊我並非商標,僅在說明形容商品蚊子不要咬我功能,屬善意使用。

新北地院的判決
1.兩間公司商品目的功效都是防止蚊蟲叮咬,優生公司於註冊後,即砸下數百萬元打廣告,並聘請知名人士代言,商品已具識別性。
2.新錸推銷滅蚊燈時,以別蚊我為商品標題,位置顯著,文字前後均留適當間隔或標點符號,使別蚊我未與其他文字混和,足以使消費者認為是商標,有攀附高知名度商標之虞。
3.審酌新錸並未將商標用於商品包裝盒或本體,僅用於購物平台的標題名稱或商品名稱處,並併用新錸公司商標,情節輕於單獨使用他人商標,故只判5個月。

2017年2月13日 星期一

思想與表達

大家都知道著作權保護的是表達而不是思想,但是,如果思想的表達方式有限時,這個表達就不會被保護。
今天來看個案例,有2個部落客都寫了一篇描述某民宿的貼文,其中一人認為另一人抄襲了他的文章,因而提告。
新北地檢署比對2篇文章後,認為:
1內容雖然高度雷同,但都是客觀描述的圖文,透過呈現民宿的場景、擺飾、景觀。
2.如果限制這種表達方式,將導致去民宿旅遊的民眾,只要寫下類似的經驗分享,就構成違反著作權,恐造成思想表達遭到壟斷。
3.基於公益,這種有限的表達思想方式,並不受著作權保護,因此,本案以不起訴處分。

2017年2月9日 星期四

輸出視聽著作及代工鐳射唱片申請核驗著作權文件作業要點廢止

經濟部2017.1.18.公告將於2017.3.1.起廢止輸出視聽著作及代工鐳射唱片申請核驗著作權文件作業要點,屆時出口貨品號列CCC8523.49.00.21-0及CCC8523.49.00.90-6其他已錄製光學媒體等貨品時,將無須再向智慧局申請著作權文件核驗單。

參考文獻
https://www.tipo.gov.tw/dl.asp?fileName=71181753012.pdf

2017年2月8日 星期三

A片具原創性就有著作權

日本240家A片片商委託特定非營利活動法人知的財產振興協會(IPPA)跨海對光華商場3家涉嫌販售盜版A片的店家提告。雖然業者主張A片在台灣並不享有著作權保障,但檢察官認為:
1.台灣與日本皆為世界貿易組織(WTO)成員國,依WTO協定,台灣、日本的國民互相受著作權保障。
2.影片內容皆有編劇、導演、演員、專業拍攝人員等分工創作,如果具有原創性人類精神創作,便應受著作權法保護。
因此,將3家業著依違反著作權法起訴。

2017年2月7日 星期二

InterDigital與Huawei簽署授權

InterDigital與華為從2011年就開始為SEP的專利展開協商,一直沒有達成共識,雙方終於在2016.9.6.達成協議,簽署一份全球性、多年期及非獨占性之專利授權協議,結束雙方就標準必要專利(SEPs)合理權利金比率條件之長期爭執,以及自2013年以來所有專利侵權及反壟斷等訴訟。

參考網站
http://ir.interdigital.com/File/Index?KeyFile=35752476

2017年2月6日 星期一

Qualcomm與Meizu和解簽署授權

經過多年協商與訴訟,Qualcomm於2015.12.30.正式宣布與魅族科技簽署全球專利授權協議,魅族將支付權利金,以獲得Qualcomm所持有的3G CDMA2000、3G WCDMA 與 4G LTE(包含GSM、TD-SCDMA 與 TDD-LTE)等無線通訊標準必要專利技術(SEP)之授權。魅族將獲得相關產品之開發、製造和銷售權利,亦終止雙方自2016年年中以來美國、中國大陸及歐洲等地之所有專利訴訟糾紛。

參考網站
https://www.qualcomm.com/news/releases/2016/12/30/qualcomm-and-meizu-sign-3g4g-global-patent-license-agreement

2017年1月25日 星期三

IEEE Spectrum

IEEE每年都會依USPTO所核准的專利,對各產業的公司做實力評分,2016年的各產業評分排名如下:
1.航太國防產業以Honeywell分數最高,其次是Boeing
2.汽車零組件以日本的Toyota分數最高,其次為Ford、GM、Magna
3.生技製藥業則是Johnson & Jhonson一技獨秀
4.化學產業領先的是Celanese及Dow Chemical
5.網路通訊設備則是由Qualcomm大幅領先
6.網路服務則是由Google與Facebook領先
7.電腦週邊產業領先的是EMC
8.電腦軟體仍是Microsoft的天下
9.電腦系統也是IBM獨佔鰲頭
10.企業集團則是GE的分數最高
11.消費性電子產品仍是Apple的天下
12.醫療設備則是Medtronic及Covidien等大廠共存
13.半導體設備製造亦是由Cree一枝獨秀
14.半導體製造領先的是TSMC及Semiconductor Energy Laboratory

參考網站
http://spectrum.ieee.org/static/interactive-patent-power-2016

2017年1月24日 星期二

WIPO馬拉喀什條約

近年來,WIPO注意到身心障礙族群發展所面臨的種種挑戰,為符合世界人權宣言及聯合國身心障礙權利公約所宣示之「無歧視、機會均等、無障礙及充分且有效地參與及融入社會」之原則及避免著作權造成不合理的阻礙,並考量資訊社會科技於今日發展蓬勃,妥善利用對於身心障礙族群將產生正面影響等因素,WIPO遂於2013年通過了「關於有助於盲人、視覺機能障礙者或其他對印刷物閱讀有障礙者接觸已公開發行著作之馬拉喀什條約,並於2016.9.30.生效。
馬拉喀什條約相關條文請參閱
https://www.tipo.gov.tw/dl.asp?fileName=713112423.pdf

2017年1月23日 星期一

紐西蘭通過地理標示註冊

紐西蘭葡萄酒目前外銷金額約達16億紐元,為保護葡萄酒的聲譽,國會通過2006年地理標示註冊法(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Wines and Spirits) Registration Act 2006)的修正案,預定於2017年初生效,紐西蘭葡萄酒及烈酒製造商未來可為其產品註冊地理標示。

參考網站
https://www.iponz.govt.nz/about-ip/geographical-indications

2017年1月19日 星期四

尼斯分類11版修正

世界智慧財產組織最新鞗訂的國際商品及服務分類尼斯協定第11版於2017.1.1.生效,修正內容包括類別標題、注釋及部分類別之商品及服務名稱,總計增修483項、刪除109項。
詳細內容請上智慧局網站: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608152&ctNode=7127&mp=1

2017年1月12日 星期四

專利優惠期放寬

立法院2016.12.22.通過修正專利法優惠期的規定,將發明及新型專利的優惠期從6個月延長為12個月,但設計專利的優惠期仍然不變。
適用優惠期公開的態樣也放寬為凡出於申請人本意或非本意的公開皆得適用,其餘均刪除,同時也刪除須於申請時聲明主張優惠期之程序要件。
修正條文對照請見:https://www.tipo.gov.tw/dl.asp?fileName=6123015404693.pdf

2017年1月11日 星期三

Nokia vs. Apple

Nokia自從2011年把手機事業結束,策略改變把專利交給NPE後,已開始新的專利戰,第一波攻擊在2016.9.15.已讓Apple被判賠償US2,200萬元,這也使得Apple準備反擊。
Apple於2016.12.21.在美國加州北區聯邦地方法院控告Nokia及與Nokia有合作關係之多家專利授權公司,利用大量Nokia的專利,於美歐等地對Apple提告至少數十次,藉此勒索高額權利或和解金。
但Nokia也不是省油的燈,2016.12.21.於美國、歐洲及亞洲多個國家發起專利侵權訴訟,指控Apple侵害其影像顯示、用戶介面、軟體、通訊天線、通訊晶片組以及視頻解編碼等技術等數十件專利。

Smart的看法
Apple前幾年對Samsung在全球各地同時開戰,到現在戰場都還沒清理完,現在又對Nokia開戰,這次主戰場在反壟斷,會不會又陷入戰場無法自拔?值得持續觀察。

2017年1月10日 星期二

Qualcomm在南韓被判違反競爭法

Qualcomm的Antitrust案在世界各地遍地開花,據Bloomberg的報導,南韓公平交易委員會(FTC)於2016.12.28.以濫用市場優勢為由,裁定Qualcomm違反南韓的競爭法,裁罰1.03兆韓元(約8.531億美元)罰金,創下南韓的最高記錄。
裁罰原因包括:
1.濫用市場優勢,若不配合其授權政策之智慧手機廠,就拒絕提供專利技術給晶片組製造商,因此造成市場壟斷地位。
2.強迫簽定授權廠商必須向其報告商業情報的不利合約,因此造成不公平競爭。
3.拒絕或限制將通信晶片相關的標準專利授權給競爭對手,並影響對手的銷售業務。限制市場公平競爭。
3.要求手機廠免費提供他們的專利作為交換授權,違反公平競爭法。
5.對智慧手機廠使用其專利索取高額授權費用。

參考資料
https://www.bloomberg.com/news/articles/2016-12-28/qualcomm-fined-853-million-by-south-korea-s-antitrust-agency-ix8csvth

2017年1月9日 星期一

歐盟裁罰鋰電池集體價格壟斷

歐盟執行委員會發現2004年至2007年間,Samsung SDI、Panasonic、Sony及Sanyo等4家鋰電池公司透過從事雙邊或多邊密商接觸及商業敏感資訊共享等方式,暗中協調彼此電池產品價格,進而避免惡性價格競爭,以因應該時期鈷金屬原料價格上漲,同時亦共享商業敏感資訊,其至共同訂定市場價格策略。
2016.12.12.歐盟執行委員會宣布:Samsung SDI因為主動舉報市場壟斷行為免罰,其餘3家日本公司主動配合調查並願意接受和解方案,減輕裁罰金額共約1.66億歐元。

參考資料
http://europa.eu/rapid/press-release_IP-16-4356_en.htm

2017年1月4日 星期三

設計專利的損害賠償

Apple於2011年在美國加州北區聯邦地方法院控告南韓Samsung之智慧型手機產品侵害其3項設計專利,除了手機之外觀設計外,還包含了黑色圓角邊框、帶有矩形圓角之正面外觀、以及方格狀多色彩顯示介面。
一審陪審團裁定Samsung手機產品外觀侵害前述設計專利,並以系爭產品銷售之整體獲利(total profit)為計算基礎來計算侵權賠償金額,共計約US3.99億元。
Samsung主張前述侵權賠償計算不應採用手機整體銷售獲利來做為計算基礎,而忽略手機產品中侵害外觀設計之組件僅占極小價值比重之事實,因而提起上訴。
CAFA維持一審判決,認為美專利法289條明確要求法院依據製造物品之整體獲利來計算設計專利之侵權賠償,手機侵害設計專利之組件,不可能與手機其他組件分離而成為獨立之製造物品(distinct articles of manufacture)來銷售給消費者,因此,製造物品必須是整個商品,而不會只是商品之組件。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2016.12.6.判決,認為設計專利侵權賠償計算之兩項必要步驟:
1.確認侵害設計專利之製造物品為何
凡是透過手工或機器方式由原料所製成之特定物品,都是製造物品,所以它應同時包含整個商品及零組件。
2.計算該製造物品之整體獲利
整體獲利應該指製造物品之所有銷售獲利。

參考文獻
https://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16pdf/15-777_7lho.pdf

2017年1月3日 星期二

反向混淆是否侵權

在商標法中並未定義混淆誤誤認是指正向混淆還是反向混淆,在學理上則有否定說與肯定說二種說法。

否定說
1.反向混淆行為人通常具有較強且優的經濟實力與市場地位,因而不具備攀附商標權人商譽的主觀惡意,僅係推廣新品或服務的單純商業行為。
2.侵權行為透過廣告宣傳等強力使用商標,使其商標商品為消費者所熟知,消費者並不會認為其商品源自於商標權人,客觀上,消費者不會增加搜索商品的成本,購買侵權行為人商標商品時,也沒有發生錯誤,自應容許自由競爭下所產生的反向混淆現象。
3.商標權人通常是怠於使用其商標或微弱使用,不符合商標法保護目的。

肯定說
1.商標權人使用商標程度與侵權行為人之使用強度差距懸殊,後者知名度遠遠大於商標權人,有致被誤認是侵權行為人商品的風險。
2.允許反向混淆行為,將導致不公平的結果,如同允許強大的侵權行為人,任意利用其絕對的經濟實力擇取使用小企業的商標,並令其退讓市場。
3.反向混淆破壞在先商標的識別來源功能,降低商標權人透過商標權讓予、授權等方式,獲得應有的收益,而貶損在先商標的價值,消費者可能誤會商標權人的商品為仿冒品,而不再選擇商標權人的商品,商標權人的商標商品將被逐出市場。
4.商標權人原本透過註冊保護可累積商標的商譽,將無法受到保障,並將流失歸於侵權行為人,有失公允。
5.反向混淆將使商標權人喪失商標商品的品質控制權,無法正常發揮應有作用,同時也限制並影響其開拓新品市場的機會。

司法實務則採肯定論,智慧財產法院100 年度民公訴字第6 號民事判決,認為商標法上的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並無僅限於正向混淆。若把混淆誤認限縮於正向混淆而不包括反向混淆,無異肯認經濟強勢者可藉由優勢行銷手法襲奪已註冊在先之商標,使商標權人空有註冊商標,但其權利保護全被架空,甚至被一般消費者以為是仿冒業者,如此則商標註冊者之保護即淪為空談,因此,混淆誤認不應限縮在正向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