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人的專利遭到舉發,在智慧局審查舉發案的期間,可否提出專利的更正呢?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判字第136號行政判決中指出:
1.系爭專利有無違反專利法第22條所定情事而應撤銷其發明專利權,依法應由舉發人附具證據證明之,專利權人亦得答辯,供專利專責機關審查。
2.最高法院104年度4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作成開放專利權人得於行政救濟期間提出更正之見解,已不限於舉發階段始得為之,但該決議係針對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才可於行政訴訟程序中得提出新證據之情形,否則不能提出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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