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產品的智慧財產權侵害,大多廠商都是提專利侵害的訴訟,鮮少進行著作權的訴訟,在智慧財產法院的104年度民著訴字第63號判決中,原告為升即是以通用型胎壓感測器及燒錄器著作權侵害為由,讓怡利賠償NT1.66億元,並刊登道歉啟事。
本案原告為升有63件專利,但在本案中卻針對83個程式提出侵權訴訟,經過鑑定機構中華工商研究院的比對,發現程式碼的比例達96%以上,且產品上市時間較早,而怡利又無法證明產是自己開發,雖然研發人員有研發記錄簿,但是,該研發人員2014.7.1.到職,2014.10.就完成83個程式開始出貨,與所花的成本不成比例,因而被認為不是自己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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