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Apple在大陸面臨iPad的商標訴訟之後,Tesla也在大陸碰到商標侵權訴訟,但二者的結果不同,Apple付款了事,但Tesla卻以和解收場,二者差異在那裏?
廣州商人占寶生2006.9.6.在12類汽車等商品上申請註冊TESLA商標,並於2009.6.28.獲准註冊。2014.6.30.占寶生向北京市三中院提起侵害商標權訴訟,並要求賠償2394萬元RMB。
Tesla的訴訟策略
Tesla除以連續3年停止使用的商標,可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註冊商標為由,申請撤銷占某的商標外,另以侵害作權和構成不正當競爭,要求分別賠償經濟損失110萬元和310萬元RMB。
Smart的看法
商標有圖形商標、文字商標,圖形、文字除了是商標外,也是著作權中的語文著作、美術著作,以本案中的Tesla而言,它亦是著作權保護的語文著作,只要它具有創作性,即是著作權保護的標的,一旦商標侵害他人的著作權成立,商標即會被撤銷,本案中Tesla即是運用著作權來讓占某把商標讓出來,這也是未來商標訴訟可以運用的策略。
2014年8月11日 星期一
2014年8月7日 星期四
4G LTE專利趨勢
2012年台灣平均每百萬人擁有355.7個美國發明專利,高居全球之冠。但以2012年世界銀行統計資料來看,台灣廠商實際利用智財權(含商標)賺取的收入僅約NT300億元,遠少於我們付給外國廠商的授權金NT1,150億元。
隨著4G LTE技術的發展,台灣廠商重新有了以技術專利切入最新科技領域的機會,全世界4G通訊的標準技術規格,是由國際電信聯盟(ITU) 主導,委由歐洲電信標準協會(ETSI) 統籌管理歐、美、中、日、韓通訊產業相關協會的技術專利資料,各國通訊業者皆必須向ETSI提報自己研發的標準必要專利,其他廠商若無法迴避這些專利,就必須支付授權金。
國研院政策中心分析全球大廠在4G通訊的專利佈局,發現:台灣廠商擁有的4G通訊標準必要專利數量89件,排在美、中、韓、日、芬蘭及瑞典之後,名列世界第7,但專利數量還不到全部的2%。
從廠商別來看,目前主要的技術領導廠商為美國Qualcomm(655件)、韓國Samsung(652件)與中國華為(603件),這3大廠掌握的標準必要專利就佔了全部的30%。台灣廠商則包括宏達電(44件)、華碩(44件)及資策會(1件)。
再從技術發展分析,前述3大廠商主要的專利佈局在訊號處理、接收與傳送,其次是訊號控制及錯誤控制,台灣廠商則是以訊號控制(39件)與錯誤控制(41件) 兩項技術為主,其中宏達電著重在訊號控制技術的開發,而華碩則致力於錯誤控制的技術發展。
隨著4G LTE技術的發展,台灣廠商重新有了以技術專利切入最新科技領域的機會,全世界4G通訊的標準技術規格,是由國際電信聯盟(ITU) 主導,委由歐洲電信標準協會(ETSI) 統籌管理歐、美、中、日、韓通訊產業相關協會的技術專利資料,各國通訊業者皆必須向ETSI提報自己研發的標準必要專利,其他廠商若無法迴避這些專利,就必須支付授權金。
國研院政策中心分析全球大廠在4G通訊的專利佈局,發現:台灣廠商擁有的4G通訊標準必要專利數量89件,排在美、中、韓、日、芬蘭及瑞典之後,名列世界第7,但專利數量還不到全部的2%。
從廠商別來看,目前主要的技術領導廠商為美國Qualcomm(655件)、韓國Samsung(652件)與中國華為(603件),這3大廠掌握的標準必要專利就佔了全部的30%。台灣廠商則包括宏達電(44件)、華碩(44件)及資策會(1件)。
再從技術發展分析,前述3大廠商主要的專利佈局在訊號處理、接收與傳送,其次是訊號控制及錯誤控制,台灣廠商則是以訊號控制(39件)與錯誤控制(41件) 兩項技術為主,其中宏達電著重在訊號控制技術的開發,而華碩則致力於錯誤控制的技術發展。
2014年8月6日 星期三
小i機器人 vs. Siri
上海智臻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於2004.8.13.向知識產權局提出一種聊天機器人系統的專利申請案,2009.7.22.獲准,它可以分析大量文字或語意,配合機器學習和人工智慧技術,即時提供經分析後的結果。
中國移動、中國電信、建設銀行、QQ、微博等平台的智慧客服,都是利用該技術對使用者提問進行語意分析,再從資料庫選取最佳答案提供給使用者,若無法解決再轉接給客服中心,有效降低人力成本。
Apple於2011年推出的iPhone 4S中提供類似的服務Siri,提供使用者搜尋資料、查詢天氣、設定手機日曆、設定鬧鈴等手機服務。
2012.6.智臻向上海法院提起侵權訴訟,Apple則於2012.11.19.向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無效,2013.9.3.知識產權局認為智臻的專利有效,Apple遂續提行訴訟,2014.7.8.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維持原判。
Apple認為智臻專利無效原因為:
1.權利項不具不具新穎性和創造性
2.說明書未充份揭露,致使該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不能實現聊天機器人系統的多項功能
3.權利項未能得到說明書支持
4.權利項記載形式未能清楚、簡要地表述保護範圍
5.權利項未記載必要技術特徵
中國移動、中國電信、建設銀行、QQ、微博等平台的智慧客服,都是利用該技術對使用者提問進行語意分析,再從資料庫選取最佳答案提供給使用者,若無法解決再轉接給客服中心,有效降低人力成本。
Apple於2011年推出的iPhone 4S中提供類似的服務Siri,提供使用者搜尋資料、查詢天氣、設定手機日曆、設定鬧鈴等手機服務。
2012.6.智臻向上海法院提起侵權訴訟,Apple則於2012.11.19.向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無效,2013.9.3.知識產權局認為智臻的專利有效,Apple遂續提行訴訟,2014.7.8.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維持原判。
Apple認為智臻專利無效原因為:
1.權利項不具不具新穎性和創造性
2.說明書未充份揭露,致使該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不能實現聊天機器人系統的多項功能
3.權利項未能得到說明書支持
4.權利項記載形式未能清楚、簡要地表述保護範圍
5.權利項未記載必要技術特徵
2014年8月5日 星期二
研究報告的著作權
鑑於過去很多媒體、雜誌披露個股訊息,很多都是外資券商有意無意洩漏給媒體、影響股市行情,因而引發民怨。據報載金管會為控管外資報告,要求外資券商對其報告須主張著作權。
看到這個新聞,其實還覺得蠻好笑的,個股的產業研究報告是不是著作權保護的標的?顯然他是券商研究的結果,屬語文著作是沒有疑問的。
至於媒體引用的資料是不是業者故意洩漏或斷章取義要影響行情的?這已經是business model的問題了,搞不好券商根本就默許媒體引用,甚至重製、散布,而著作財產權是著作人的權利,著作人不想告,你又怎麼去規定呢?即使規定了,打官司是要花錢的,生意人自然會考慮其必要性。
看到這個新聞,其實還覺得蠻好笑的,個股的產業研究報告是不是著作權保護的標的?顯然他是券商研究的結果,屬語文著作是沒有疑問的。
至於媒體引用的資料是不是業者故意洩漏或斷章取義要影響行情的?這已經是business model的問題了,搞不好券商根本就默許媒體引用,甚至重製、散布,而著作財產權是著作人的權利,著作人不想告,你又怎麼去規定呢?即使規定了,打官司是要花錢的,生意人自然會考慮其必要性。
2014年8月4日 星期一
我國專利資料庫將提供中英機器翻譯服務
繼歐洲專利局於2010年起與Google合作,陸續提供英文與32種不同國家語言互譯的機器翻譯服務後,我國的智慧財產局也將自2014.8.4.起,在中華民國專利資訊檢索系統上,利用Google
Translate,提供專利說明書全文線上即時中英機器翻譯服務。
2014年8月1日 星期五
專利布局不怕一萬、只怕萬一
國內環保機能布料廠興采實業,近年轉型從事機能性紡織,並成功將咖啡渣除臭功能運用於紡織品,預定9月下旬掛牌上櫃,6月遭美國Cocona公司提告,涉使用Cocona智慧財產、違約反向破解產品製程。
Smart的看法
很多企業有做研發,但往往忽略了專利布局,後果在IPO時就會出現,國外的Yahoo、Facebook...都面臨過這種問題,阿里巴巴則是預做準備的先買別人的專利來充實自己,我們應該要引以為鑑。
至於專利技術的逆向工程,雖然專利法並未規範,但仍要拄意迴避設計,以免落入侵害,其次,如果雙方簽有授權合約,還要確認合約中是否有關於禁止逆向工程的條款,以免違約。
Smart的看法
很多企業有做研發,但往往忽略了專利布局,後果在IPO時就會出現,國外的Yahoo、Facebook...都面臨過這種問題,阿里巴巴則是預做準備的先買別人的專利來充實自己,我們應該要引以為鑑。
至於專利技術的逆向工程,雖然專利法並未規範,但仍要拄意迴避設計,以免落入侵害,其次,如果雙方簽有授權合約,還要確認合約中是否有關於禁止逆向工程的條款,以免違約。
2014年7月31日 星期四
Patent Litigation Study
PWC在2014.7.發布2014 Patent Litigation
Study,在研究報告中發現:專利侵權訴訟在2013年出現緩和的跡象,2013年出現最高的賠償是US2億元,近4年的平均損害賠償逐漸減少至US430萬元。
從專利控告成功率分析,一般公司(PE)成功率也僅有35%,NPEs公司僅達25%,進入判決(summary judgment)的成功率,PE公司成功率也僅有10%,NPEs公司僅達3%。
在取得損害賠償金上,NPEs平均是US850萬元/案,PE公司是US250萬元/案。從產業別分析,消費產品有75案,損害賠償金約US220萬元/案,而通信領域僅有24案,其損害賠償金高達約US2,230萬元/案。
參考網站
http://www.pwc.com/us/en/forensic-services/publications/2014-patent-litigation-study.jhtml
從專利控告成功率分析,一般公司(PE)成功率也僅有35%,NPEs公司僅達25%,進入判決(summary judgment)的成功率,PE公司成功率也僅有10%,NPEs公司僅達3%。
在取得損害賠償金上,NPEs平均是US850萬元/案,PE公司是US250萬元/案。從產業別分析,消費產品有75案,損害賠償金約US220萬元/案,而通信領域僅有24案,其損害賠償金高達約US2,230萬元/案。
參考網站
http://www.pwc.com/us/en/forensic-services/publications/2014-patent-litigation-study.jhtml
2014年7月30日 星期三
Google推動成立LOT Network
為降低受到專利蟑螂(patent trolls)提起專利侵權訴訟風險,Google Inc.、SAP AG、Canon Inc.、Newegg
Inc.、DropBox, Inc.、Pure Storage Inc.、Asana等7家公司於2014.7.宣布成立License on Transfer
Network(LOT),參與公司將其所擁有的特定專利放入LOT
Network、並成為交互授權協議所涵蓋的授權標的,讓其他參與公司可以獲得前述專利的免權利金授權,但此一授權僅在擁有該專利之參與公司,將該專利移轉給其他並未參與協議之公司時才開始生效。
這個以專利權利移轉做為生效要件的交互授權協議,讓參與LOT Network的公司,在其他參與公司將其專利移轉給以主張專利權利為主要營利手段的專利授權公司(patent assertion entities, PAEs)時,可以立即獲得授權而免於受到獲得該專利權利之PAEs提起專利侵權訴訟的風險。但若參與公司並未移轉其所擁有之專利權利,則交互授權並不會生效,而該參與公司自身仍可行使其專利權利。
交互授權協議之生效要件的例外:
1.專利權利移轉行為是發生在LOT Network參與公司之間
2.權利移轉為合法之公司併購或分割行為的一部分
在專利權利移轉後而生效之專利授權,在身為被授權人之LOT Network參與公司對專利權利受讓人提起攻擊性專利侵權訴訟時,專利權利受讓人可以採取所謂防禦性終止授權(defensive termination)之動作來終止前述授權。
這個以專利權利移轉做為生效要件的交互授權協議,讓參與LOT Network的公司,在其他參與公司將其專利移轉給以主張專利權利為主要營利手段的專利授權公司(patent assertion entities, PAEs)時,可以立即獲得授權而免於受到獲得該專利權利之PAEs提起專利侵權訴訟的風險。但若參與公司並未移轉其所擁有之專利權利,則交互授權並不會生效,而該參與公司自身仍可行使其專利權利。
交互授權協議之生效要件的例外:
1.專利權利移轉行為是發生在LOT Network參與公司之間
2.權利移轉為合法之公司併購或分割行為的一部分
在專利權利移轉後而生效之專利授權,在身為被授權人之LOT Network參與公司對專利權利受讓人提起攻擊性專利侵權訴訟時,專利權利受讓人可以採取所謂防禦性終止授權(defensive termination)之動作來終止前述授權。
2014年7月29日 星期二
拆封授權條款
我們在買軟體時,常常會在包裝盒上看到一些文字,而且業者會註明本產品一經拆開包裝,視同購買者同意包裝上所附授權契約之一切條款,購買者務必詳閱後再行開封。
大多數的消費者都不會去看這些密密麻麻的文字,這些文字在做什麼呢?其實這就是所謂的拆封授權條款(Shrink-Wrap License Agreement),軟體者為了限制消費者只能在一定授權範圍內使用,而將授權內容事先印在包裝上,消費者拆開包裝即視同同意這些授權條款。
美國在早期也不承認拆封授權條款,直到1996年ProCD vs. Zeidenberg案,才對拆封授權條款的合法性訂出標準:
1.包裝上明白指出軟體使用需受拆封授權條款限制
2.消費者有足夠機會閱覽該授權條款的內容
3.消費者不同意該授權條款,具有得退還軟體並取回價金的權利
我國的著作權授權則是在著作權法第37條規定:授權人得限定一定之利用方法為授權,但並未明文規定拆封授權。拆封授權條款則透過消費者保護法以定型化契約來保障。
大多數的消費者都不會去看這些密密麻麻的文字,這些文字在做什麼呢?其實這就是所謂的拆封授權條款(Shrink-Wrap License Agreement),軟體者為了限制消費者只能在一定授權範圍內使用,而將授權內容事先印在包裝上,消費者拆開包裝即視同同意這些授權條款。
美國在早期也不承認拆封授權條款,直到1996年ProCD vs. Zeidenberg案,才對拆封授權條款的合法性訂出標準:
1.包裝上明白指出軟體使用需受拆封授權條款限制
2.消費者有足夠機會閱覽該授權條款的內容
3.消費者不同意該授權條款,具有得退還軟體並取回價金的權利
我國的著作權授權則是在著作權法第37條規定:授權人得限定一定之利用方法為授權,但並未明文規定拆封授權。拆封授權條款則透過消費者保護法以定型化契約來保障。
2014年7月28日 星期一
ucc商標案
環球水泥於2000.3.以UCC
collection及圖,指定使用於五金零售批發、建材零售批發等服務,並聲明collection不在專用之列,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智慧局審查後准列為註冊第1450217號商標。
日商UCC控股公司隨即以環泥商標,違反商標法規定不應准予註冊為由,向智慧局提起異議。智慧局在2012.1.間審定為異議不成立。日商UCC控股公司不服,遂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2012.12.27.認為兩公司的商標,在主要部分即UCC這三個外文字上是有近似,但因字型不同,加上環泥的商標在UCC下方尚有collection英文字,消費者不致於有混淆誤認是同一公司或集團的商標情況,因而判決ucc敗訴。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2013.6.14.認為ucc已是20多年的著名商標,且兩公司的商標主要部分ucc成近似,UCC且並不是習見的外文字,商品服務性質固然有所不同,但消費者可能混淆誤認為同一集團所提供的不同服務,有減損日商UCC商譽的可能,因而發回更審。
智慧財產法院更一審
2014.1.2.智慧財產法院更一審仍認為二商標雖然近似,但近似程度不高,且商品性質不同,還是判定ucc敗訴。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2014.6.19.認為ucc為著名商標,環球水泥的商標有減損ucc商譽之虞,因而判決智慧局敗訴,應撤銷環泥商標。
日商UCC控股公司隨即以環泥商標,違反商標法規定不應准予註冊為由,向智慧局提起異議。智慧局在2012.1.間審定為異議不成立。日商UCC控股公司不服,遂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2012.12.27.認為兩公司的商標,在主要部分即UCC這三個外文字上是有近似,但因字型不同,加上環泥的商標在UCC下方尚有collection英文字,消費者不致於有混淆誤認是同一公司或集團的商標情況,因而判決ucc敗訴。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2013.6.14.認為ucc已是20多年的著名商標,且兩公司的商標主要部分ucc成近似,UCC且並不是習見的外文字,商品服務性質固然有所不同,但消費者可能混淆誤認為同一集團所提供的不同服務,有減損日商UCC商譽的可能,因而發回更審。
智慧財產法院更一審
2014.1.2.智慧財產法院更一審仍認為二商標雖然近似,但近似程度不高,且商品性質不同,還是判定ucc敗訴。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2014.6.19.認為ucc為著名商標,環球水泥的商標有減損ucc商譽之虞,因而判決智慧局敗訴,應撤銷環泥商標。
2014年7月25日 星期五
Apple新的手機解鎖功能
手機已經變成人們的第二部電腦,重要的資料都放在上面,也因此大家愈來愈在意它的安全性,螢幕加鎖是目前解決的方式,但是,解鎖的方法可不可以簡單化呢?
Google在2014.6.的Google I/O大會上,透露下一版的Android系統版本將給予用戶依據他們的所在位置,以多種方式解鎖手機。
而Apple也不遑多讓,從USPTO公開的博利資料也可以發現:Apple正在申請一個專利,可以讓用戶依照不同的手機使用位置地點,自訂手機的層級與解鎖方式。
也就是說,未來iPhone 將能夠依據網路訊號、GPS來辨識用戶常活動的區域,系統再根據所在地區,調整安全級別來解鎖用戶的手機。例如在家裡可以設定不需要密碼,直接使用手機,或設定簡單好記的密碼解鎖;經常前往的地方例如公司,以指紋或簡單的代碼辨識來解鎖;而遠距離的或人多的場所,設定較高的安全門檻來解鎖。
US20140187200
Title : LOCATION-SENSITIVE SECURITY LEVELS AND SETTING PROFILES BASED ON DETECTED LOCATION
Filing Date : 2012.12.31.
Application Date : 2014.7.3.
Abstract :
The security level and/or other device behavior, configurations, or settings on a mobile device can be modified based on the location of the mobile device. The location of the mobile device can be determined by analyzing location aspects present at a location, where any parameters or attributes of a location that can assist in identifying a particular location may be used as location aspects. In a setup process, the mobile device identifies available aspects at a location and can use the available aspects to determine a location context associated with a location. In a use example, the device identifies available aspects at a location and determines whether the available aspects match a previously defined location context. If the available aspects match the previously defined location context, device behavior, configurations, or settings on a mobile device can be modified.
Google在2014.6.的Google I/O大會上,透露下一版的Android系統版本將給予用戶依據他們的所在位置,以多種方式解鎖手機。
而Apple也不遑多讓,從USPTO公開的博利資料也可以發現:Apple正在申請一個專利,可以讓用戶依照不同的手機使用位置地點,自訂手機的層級與解鎖方式。
也就是說,未來iPhone 將能夠依據網路訊號、GPS來辨識用戶常活動的區域,系統再根據所在地區,調整安全級別來解鎖用戶的手機。例如在家裡可以設定不需要密碼,直接使用手機,或設定簡單好記的密碼解鎖;經常前往的地方例如公司,以指紋或簡單的代碼辨識來解鎖;而遠距離的或人多的場所,設定較高的安全門檻來解鎖。
US20140187200
Title : LOCATION-SENSITIVE SECURITY LEVELS AND SETTING PROFILES BASED ON DETECTED LOCATION
Filing Date : 2012.12.31.
Application Date : 2014.7.3.
Abstract :
The security level and/or other device behavior, configurations, or settings on a mobile device can be modified based on the location of the mobile device. The location of the mobile device can be determined by analyzing location aspects present at a location, where any parameters or attributes of a location that can assist in identifying a particular location may be used as location aspects. In a setup process, the mobile device identifies available aspects at a location and can use the available aspects to determine a location context associated with a location. In a use example, the device identifies available aspects at a location and determines whether the available aspects match a previously defined location context. If the available aspects match the previously defined location context, device behavior, configurations, or settings on a mobile device can be modified.
2014年7月24日 星期四
歐盟處罰藥廠延後協議行為
一般藥廠都會利用將到期專利來開發學名藥,而專利藥廠為了打壓學名藥廠,往往會在學名藥開發成功準備要上市時,就提出專利侵權,利用專利訴訟延後學名藥的上市時間。
於是,學名藥廠為避免被趕出市場,而原藥廠也避免學名藥廠搶佔市場,雙方就會選擇和解,同時,原藥廠以專利藥年營收20%付給學名藥廠,以換取學名藥延後上市時間。
歐盟認為藥廠此種作為,將造成病患無法享有較低價藥品,同時使醫療成本居高不下,因而反對專利藥廠行使這種兩手策略(two-pronged)。
2014.7.9.歐盟競爭事務執委會以串通延後協議行為(Pay-to-delay deals)而影響推出較便宜的高血壓治療藥物為由,處罰專利藥廠Les Laboratoires Servier及5家學名藥廠共4億2770萬歐元。
其中主謀Les Laboratoires Servier被罸3.31億歐元罰金,其他串通學名藥製藥公司Teva Pharmaceutical Industries Ltd.則遭罰1560萬歐元、斯洛維尼亞最大製藥商Krka Group d.d.因藥物拖延協議遭罰1000萬歐元、Mylan Laboratories Ltd.與其母公司Mylan Inc.總共要付1720萬歐元、Unichem Laboratories Ltd.和旗下事業Niche Generics罰金總額達1400萬歐元、Lupin Ltd則遭罰4000萬歐元。
於是,學名藥廠為避免被趕出市場,而原藥廠也避免學名藥廠搶佔市場,雙方就會選擇和解,同時,原藥廠以專利藥年營收20%付給學名藥廠,以換取學名藥延後上市時間。
歐盟認為藥廠此種作為,將造成病患無法享有較低價藥品,同時使醫療成本居高不下,因而反對專利藥廠行使這種兩手策略(two-pronged)。
2014.7.9.歐盟競爭事務執委會以串通延後協議行為(Pay-to-delay deals)而影響推出較便宜的高血壓治療藥物為由,處罰專利藥廠Les Laboratoires Servier及5家學名藥廠共4億2770萬歐元。
其中主謀Les Laboratoires Servier被罸3.31億歐元罰金,其他串通學名藥製藥公司Teva Pharmaceutical Industries Ltd.則遭罰1560萬歐元、斯洛維尼亞最大製藥商Krka Group d.d.因藥物拖延協議遭罰1000萬歐元、Mylan Laboratories Ltd.與其母公司Mylan Inc.總共要付1720萬歐元、Unichem Laboratories Ltd.和旗下事業Niche Generics罰金總額達1400萬歐元、Lupin Ltd則遭罰4000萬歐元。
2014年7月22日 星期二
美國AIA實施後的分析評估
美國專利改革法案(AIA)於2011.9.16.通過,自2012.9.16.起實施領證後複審PTAB(post-grant
review)、多方複審IPR(inter partes review)及商業方法複審CBM (covered business method
review)等制度。希望藉此簡化專利申請程序,降低法律糾紛成本,加快專利成果的轉化過程,有助於發明者和企業家更快投入新的發明創造。
Kenyon & Kenyon LLP公司統計USPTO的資料發現:自2013.10.至2014.7.間,在美國提出IPR最多的是Samsung共35案,其次是Gillette的33案、Intel的30案,提出CBM的只有Apple及Google分別有13案及7案。
參考網站
http://interpartesreviewblog.com/ptab-warriors-top-10-petitioners-inter-partes-covered-business-method-review/
Kenyon & Kenyon LLP公司統計USPTO的資料發現:自2013.10.至2014.7.間,在美國提出IPR最多的是Samsung共35案,其次是Gillette的33案、Intel的30案,提出CBM的只有Apple及Google分別有13案及7案。
參考網站
http://interpartesreviewblog.com/ptab-warriors-top-10-petitioners-inter-partes-covered-business-method-review/
2014年7月21日 星期一
Macronix v. Spansion
旺宏(Macronix)與Spansion自2006.3.迄今即在美國地方法院及ITC互告不斷,其中有5案在地方法院、4案在ITC,由Macronix發起的有4案、Spansion所發起的有5案,系爭產品包括:車用零件、娛樂資訊、通訊節點、無線區域網路控制器、網路閘道系統及其他相關裝置IC。
Macronix在2014.7.9.又發布訊息,已於德國對Spansion及其下游客戶Harman Becker Automotive Systems GmbH、Ruckus Wireless, Inc.及 Polycom GmbH等公司,提出非揮發性記憶體(non-volatile memory,NVM)的專利侵權訴訟。
Macronix與Spansion為什麼這麼急著互告呢?從市場面就很容易看到答案了。這2家公司都是做NVM的,而隨著數位相機、智慧型手機與消費性電子產品的大量使用,甚至未來的穿戴式及車載市場,NVM的使用量在未來幾年預期將會大幅成長。
從整體市場看,根據BCC Research的市場調查報告顯示:Flash Memory的全球市場,將從2013年的US301億元,預估到2018年將達US439億元。
再從2家公司的市占率來看,在2009年Q1時,Spansion排名第2、市占率約40%,而Macronix排名第4、市占率約6%,到了2013年,Spansion依然排名第2,但市占率已降為21%,而Macronix則排名第3、市占率約15%,2家距離拉近。
由市場的消長分析,不難發現為什麼Spansion要這麼積極的出手,而Macronix在美國也有超過2700件的專利,才能在這場戰役中未落下風。
Macronix在2014.7.9.又發布訊息,已於德國對Spansion及其下游客戶Harman Becker Automotive Systems GmbH、Ruckus Wireless, Inc.及 Polycom GmbH等公司,提出非揮發性記憶體(non-volatile memory,NVM)的專利侵權訴訟。
Macronix與Spansion為什麼這麼急著互告呢?從市場面就很容易看到答案了。這2家公司都是做NVM的,而隨著數位相機、智慧型手機與消費性電子產品的大量使用,甚至未來的穿戴式及車載市場,NVM的使用量在未來幾年預期將會大幅成長。
從整體市場看,根據BCC Research的市場調查報告顯示:Flash Memory的全球市場,將從2013年的US301億元,預估到2018年將達US439億元。
再從2家公司的市占率來看,在2009年Q1時,Spansion排名第2、市占率約40%,而Macronix排名第4、市占率約6%,到了2013年,Spansion依然排名第2,但市占率已降為21%,而Macronix則排名第3、市占率約15%,2家距離拉近。
由市場的消長分析,不難發現為什麼Spansion要這麼積極的出手,而Macronix在美國也有超過2700件的專利,才能在這場戰役中未落下風。
2014年7月17日 星期四
美最高法院判決雲端串流違反著作權法
ABC、CBS、NBC、Fox於2014.1.控告雲端串流公司Aereo利用天線截取空中電視訊號,再以網路傳流方式,將電視節目傳送到使用者的裝置上的服務屬於公開播送,應向電視公司支付轉播費,否則即違反著作權法。
美國最高法院於2014.6.25.做出最後判決,以6比3判決Aereo敗訴,認定Aereo攔截電視臺服務提供雲端串流影片服務,高度雷同有線電視臺,違反聯邦著作權法,必須向電視臺支付轉播授權金。
對於Aereo提供服務的技術方式,是否構成著作權法的公開播送,最高法院的法官也有不同的看法。
Aereo的business model
Aereo提供使用者租用Aereo微型天線,以接收電視臺的訊號,再利用串流技術傳輸到個人電腦、智慧型手機。
Aereo認為他的技術如同家戶裝的小耳朵天線,只是現在Aereo將天線轉成網路、提供電視節目的雲端儲存服務,和Dropbox、Google Cloud服務並無不同,僅提供個別消費者使用,並未涉及公開播映,因此未違反著作權。
贊成判決的見解
Aereo提供的服務和有線電視(Cable TV)高度相似,因此Aereo在傳送有版權的電視節目時,根據1976年制定的《聯邦著作權法》,應該要限制其傳送廣播電視節目的資格,也就是需要另外支付轉播費用。
反對判決的見解
Aereo如同一家提供借閱\複製品服務的商店,使用者可以自行選擇收看的節目內容,未來對於Aereo服務是否和有線電視相似的爭議,還會持續,就算業務上有一定程度上的類似,但主張著作權法並非一定要完全禁止雲端串流服務。
美國最高法院於2014.6.25.做出最後判決,以6比3判決Aereo敗訴,認定Aereo攔截電視臺服務提供雲端串流影片服務,高度雷同有線電視臺,違反聯邦著作權法,必須向電視臺支付轉播授權金。
對於Aereo提供服務的技術方式,是否構成著作權法的公開播送,最高法院的法官也有不同的看法。
Aereo的business model
Aereo提供使用者租用Aereo微型天線,以接收電視臺的訊號,再利用串流技術傳輸到個人電腦、智慧型手機。
Aereo認為他的技術如同家戶裝的小耳朵天線,只是現在Aereo將天線轉成網路、提供電視節目的雲端儲存服務,和Dropbox、Google Cloud服務並無不同,僅提供個別消費者使用,並未涉及公開播映,因此未違反著作權。
贊成判決的見解
Aereo提供的服務和有線電視(Cable TV)高度相似,因此Aereo在傳送有版權的電視節目時,根據1976年制定的《聯邦著作權法》,應該要限制其傳送廣播電視節目的資格,也就是需要另外支付轉播費用。
反對判決的見解
Aereo如同一家提供借閱\複製品服務的商店,使用者可以自行選擇收看的節目內容,未來對於Aereo服務是否和有線電視相似的爭議,還會持續,就算業務上有一定程度上的類似,但主張著作權法並非一定要完全禁止雲端串流服務。
2014年7月16日 星期三
美國專利訴訟的統計
Lexmachina在2014.6.25.公布一份Patent Litigation Damages
Report,針對美國聯邦地院於2000至2013.12.31.止所審理的專利訴訟案件中,已完成審理(case
terminated)共計36,629專利案件,進行損害賠償分析。
統計結果顯示:這14年間的36,629專利案件中,僅有708案(佔總體約1.9%)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約US150億元,賠償範圍包括:賠償損失(130億)、費用(10億)、訴訟成本及利息等,每案平均賠償金額約US40萬元。
前10大賠償訴訟案件中,只有3件超過US10億元的賠償,至於訴訟費用,也僅14案的勝訴方獲判賠律師費,總計約US3440萬元。從法院分析,判勝訴方獲賠律師費金額最高的是紐約南區法院。
在賠儅金請求上,14年以來贏得超過US6000萬元賠償金的事務所有3家:
Caldwell Cassady & Curry共7案,獲賠償金約US8100萬元
Stokes Roberts & Wagner共6案,獲賠本生意金約US7360萬元
Haar & Woods共5案,獲賠償金約US6700萬元。
參考網站
http://pages.lexmachina.com/Damages-Report.html
統計結果顯示:這14年間的36,629專利案件中,僅有708案(佔總體約1.9%)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約US150億元,賠償範圍包括:賠償損失(130億)、費用(10億)、訴訟成本及利息等,每案平均賠償金額約US40萬元。
前10大賠償訴訟案件中,只有3件超過US10億元的賠償,至於訴訟費用,也僅14案的勝訴方獲判賠律師費,總計約US3440萬元。從法院分析,判勝訴方獲賠律師費金額最高的是紐約南區法院。
在賠儅金請求上,14年以來贏得超過US6000萬元賠償金的事務所有3家:
Caldwell Cassady & Curry共7案,獲賠償金約US8100萬元
Stokes Roberts & Wagner共6案,獲賠本生意金約US7360萬元
Haar & Woods共5案,獲賠償金約US6700萬元。
參考網站
http://pages.lexmachina.com/Damages-Report.html
2014年7月15日 星期二
專利師法要修訂了
據智慧局統計,目前領有專利代理人證書有10,200人,領有專利師證書者為420人,而近三年有執業者則為632人。專利師法自2008年實施後,智慧局從去年開始研擬修法,經過3次公聽會後,修法重點如下:
1.考試及格後,必須完成職前訓練合格,始得領證。
2.可受僱於法人,並得受委任辦理:非專屬業務之行政爭訟、侵害鑑定、諮詢等其他專利業務。
3.二年內未完成一定時數訓練,將處以停業處分。
4.牌照出租及不實招攬業務者,分別增訂2年以下刑事罰,及處以10-50萬元行政罰鍰。
5.未具資格卻受委任辦理送件申請者,修正為3年以下刑事罰。
6.冒稱專利師、專利代理人,將處3-15萬元行政罰鍰﹔於停業處分期間繼續辦理者亦將處6-30萬元的行政罰鍰。
1.考試及格後,必須完成職前訓練合格,始得領證。
2.可受僱於法人,並得受委任辦理:非專屬業務之行政爭訟、侵害鑑定、諮詢等其他專利業務。
3.二年內未完成一定時數訓練,將處以停業處分。
4.牌照出租及不實招攬業務者,分別增訂2年以下刑事罰,及處以10-50萬元行政罰鍰。
5.未具資格卻受委任辦理送件申請者,修正為3年以下刑事罰。
6.冒稱專利師、專利代理人,將處3-15萬元行政罰鍰﹔於停業處分期間繼續辦理者亦將處6-30萬元的行政罰鍰。
2014年7月14日 星期一
依法令舉行的考試試題不是著作權保護的標的
7月初高普考熱烈的展開,坊間也有很多高普考的考古題解題,於是衍生一個問題:補習班可不可以把高普考的題目拿去編輯成冊來賣?可不可以把試題出題解來賣?
在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5款中規定,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什麼是依法令舉行的考試?依法令指的是依我國法令而言,不包含外國法令在內。
所以,考選部公布的考試試題,如果是屬於高普考、特考或專門職業考試等依法令舉行的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由於該試題依法令舉行的考試試題,因此,依著作權法規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所以,坊間利用此試題作成書籍或光碟等販賣,不會有著作權的問題,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
但是,如果不是依我國法令舉行的考試,例如托福考試、補習班的試題,其試題仍可能為受著作權保護的著作,任何人如欲利用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的著作,除非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的規定外,都應取得該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同意,才可以利用,否則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的行為。
在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5款中規定,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什麼是依法令舉行的考試?依法令指的是依我國法令而言,不包含外國法令在內。
所以,考選部公布的考試試題,如果是屬於高普考、特考或專門職業考試等依法令舉行的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由於該試題依法令舉行的考試試題,因此,依著作權法規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所以,坊間利用此試題作成書籍或光碟等販賣,不會有著作權的問題,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
但是,如果不是依我國法令舉行的考試,例如托福考試、補習班的試題,其試題仍可能為受著作權保護的著作,任何人如欲利用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的著作,除非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的規定外,都應取得該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同意,才可以利用,否則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的行為。
2014年7月9日 星期三
商標的使用
台朔汽車公司於2001.3.以台朔汽車公司標誌圖商標,指定使用於汽車、車輛變速箱、觸媒轉換器等20項商品,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商標獲准。
2003.11.北汽福田汽車以該商標註冊後,無正當事由一直沒有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該商標已滿3年為由,向智慧局申請廢止該商標權並獲准,台朔汽車遂提行政訴訟,智慧財產法院判決智慧局敗訴,本案仍可上訴。
台朔汽車的說法
從2006年間起迄今,均授權台宇公司使用台朔商標於車輛與其零組件的製造、銷售、維修及保養業務。
智慧局的說法
商品標籤所標示的台朔圖形,其下以外文FORMOSA緊密相連,其整體予消費者的印象,應屬外文與圖形相結合的聯合式商標,其與台朔商標僅為單純的台朔圖形仍有區別,不應該把它當作同一商標。
智慧財產法院的見解
台朔汽車將台朔商標全部圖樣結合外文FORMOSA,消費者均可與台朔商標原先註冊的圖樣產生連結,可正確辨識商品的產製來源。
Smart的看法
很多業者申請專利後,往往會忽視商標使用這件事,這個案件提醒我們幾件事:
1.商標申請後可以不使用嗎
2.授權算不算商標使用
商標法第63條第2款規定:商標無重大事由停止使用已滿3年,即構成商標廢止的要件,但是授權他人使用,也算是使用,以本案來看,台朔汽車將商標授權給台宇公司,也算是商標有在使用。
2003.11.北汽福田汽車以該商標註冊後,無正當事由一直沒有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該商標已滿3年為由,向智慧局申請廢止該商標權並獲准,台朔汽車遂提行政訴訟,智慧財產法院判決智慧局敗訴,本案仍可上訴。
台朔汽車的說法
從2006年間起迄今,均授權台宇公司使用台朔商標於車輛與其零組件的製造、銷售、維修及保養業務。
智慧局的說法
商品標籤所標示的台朔圖形,其下以外文FORMOSA緊密相連,其整體予消費者的印象,應屬外文與圖形相結合的聯合式商標,其與台朔商標僅為單純的台朔圖形仍有區別,不應該把它當作同一商標。
智慧財產法院的見解
台朔汽車將台朔商標全部圖樣結合外文FORMOSA,消費者均可與台朔商標原先註冊的圖樣產生連結,可正確辨識商品的產製來源。
Smart的看法
很多業者申請專利後,往往會忽視商標使用這件事,這個案件提醒我們幾件事:
1.商標申請後可以不使用嗎
2.授權算不算商標使用
商標法第63條第2款規定:商標無重大事由停止使用已滿3年,即構成商標廢止的要件,但是授權他人使用,也算是使用,以本案來看,台朔汽車將商標授權給台宇公司,也算是商標有在使用。
2014年7月8日 星期二
Microsoft的Android專利
號稱免費的Android系統,卻要向Apple、Microsoft繳專利權利金,也許很多人在納悶,根據arstechnica網站的報導,Microsoft持有310項與Android平台使用技術有關專利,其中127項專利已用於現有Android平台,也有73項專利為Android平台所必備技術。
這310項專利,包含ex-FAT、RDP、EAS等技術的專利,也包含3G、4G通訊規格技術專利,其中有部分專利內容源自正式收購的Nokia。
由每部使用Android的平台都要付給Microsoft約US15元的權利金來看,光是Android平台每年就能為Microsoft帶來US10億多元的權利金收入。
參考網站
http://arstechnica.com/tech-policy/2014/06/chinese-govt-reveals-microsofts-secret-list-of-android-killer-patents/
這310項專利,包含ex-FAT、RDP、EAS等技術的專利,也包含3G、4G通訊規格技術專利,其中有部分專利內容源自正式收購的Nokia。
由每部使用Android的平台都要付給Microsoft約US15元的權利金來看,光是Android平台每年就能為Microsoft帶來US10億多元的權利金收入。
參考網站
http://arstechnica.com/tech-policy/2014/06/chinese-govt-reveals-microsofts-secret-list-of-android-killer-patents/
2014年7月7日 星期一
新加坡探討3D列印的管制
3D列印是目前最夯的產品,號稱第三次的工業革命,什麼都可以印,但是,新加坡已經在思考3D列印帶來的智慧財產權及維安問題。
3D列印採用加法製造的生產模式,固然把以前不可能做到的事,都變成真的,但是,它所列印的東西是不是侵害了他人的著作權、設計專利...等智慧財產權,將會是隨之而來要面臨的議題。
3D列印採用加法製造的生產模式,固然把以前不可能做到的事,都變成真的,但是,它所列印的東西是不是侵害了他人的著作權、設計專利...等智慧財產權,將會是隨之而來要面臨的議題。
2014年7月4日 星期五
IAM發布2014年全球1000領先專利人員
Intellectual Asset
Management以超過1,500人次的電話訪談,對律師事務所、專利代理人和企業內部律師進行調查,於2014.6.12.發佈IAM Patent 1000:
The World’s Leading Patent Practitioners ,供業者可以到上面去找律師事務所、專利代理人,相關資料請見該網站:http://www.iam-magazine.com/patent1000/rankings/
2014年7月3日 星期四
ITC 2013年調查統計
根據ITC在2014.6.10.出版的337調查報告統計,2013年ITC的訴訟案件由2012年高峰的69件減少為42件,訴訟標的大多為高科技產品,以電腦與通訊產品的34%為最多,其次為消費性電子產品15%,LCD/TV則是訴訟量下降最快的產品,從2011年15%下降至1%,訴訟案件上升最快的是藥品/醫材類的專利,2011年時其訴訟案件數僅占1%,2013年已成長到14%,這個產業的廠商應該要注意了。
至於具有爭議的NPE議題,ITC的報告將ITC分為2類:第1類的NPE指的是具有研發成果但不從事產品生產的發明者、大專院校、新創公司或一般公司,第2類的NPE則是不從事產品生產,而只是購買專利或專事專利訴訟的商業模式。
從2006.5.15.eBay案宣判後,截至2014.Q1止,第1類NPEs的訴訟案有34案(約占10%),第2類NPEs則有33案(約10%),二者的訴訟案件數沒有顯著差異。
ITC調查的案件中46.4%最後是以和解收場,和解的案件中NPE的案件占39.3%,其中第1類NPE占30.3%、第2類NPE占50%。
參考網站
http://www.usitc.gov/press_room/documents/featured_news/sec337factsupdate2014.pdf
至於具有爭議的NPE議題,ITC的報告將ITC分為2類:第1類的NPE指的是具有研發成果但不從事產品生產的發明者、大專院校、新創公司或一般公司,第2類的NPE則是不從事產品生產,而只是購買專利或專事專利訴訟的商業模式。
從2006.5.15.eBay案宣判後,截至2014.Q1止,第1類NPEs的訴訟案有34案(約占10%),第2類NPEs則有33案(約10%),二者的訴訟案件數沒有顯著差異。
ITC調查的案件中46.4%最後是以和解收場,和解的案件中NPE的案件占39.3%,其中第1類NPE占30.3%、第2類NPE占50%。
參考網站
http://www.usitc.gov/press_room/documents/featured_news/sec337factsupdate2014.pdf
2014年7月2日 星期三
歐盟對SEP的認定
SEP一直都是個具爭議的議題,因為每一個SEP專利在市場都具有阻礙或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的能力,為了避免SEP的權利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2011年已經達成共識,權利人必須遵守公平合理無歧視FRAND(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條款規範。
在Motorola Mobility vs. Samsung Electronics案中,歐盟執行委員會認為:禁制令(injunction)是專利侵權的合法補救措施,但禁制令可能引發專利權濫用議題,必須要滿足以下2個條件才能核發禁制令:
1.SEP專利持有人簽署承諾遵守FRAND條款
2.在的接受被授權人有意願訂立依據FRAND條款下之授權
參考網站
http://europa.eu/rapid/press-release_SPEECH-14-345_en.htm
在Motorola Mobility vs. Samsung Electronics案中,歐盟執行委員會認為:禁制令(injunction)是專利侵權的合法補救措施,但禁制令可能引發專利權濫用議題,必須要滿足以下2個條件才能核發禁制令:
1.SEP專利持有人簽署承諾遵守FRAND條款
2.在的接受被授權人有意願訂立依據FRAND條款下之授權
參考網站
http://europa.eu/rapid/press-release_SPEECH-14-345_en.htm
2014年7月1日 星期二
德國的專利法院制度
相較於我國設有智慧財產法院,德國也設有聯邦專利法院,它是在1961年設立的,主要審理德國專利商標局之專利權無效(Nullity)上訴、異議(opposition)上訴、及專利申請核駁上訴,專利法庭的管轄權僅及於有關智慧財產權之授權和有效性之問題。至於涉及民事侵權糾紛,則由普通民事法院來處理。角色看起來有點像我們的行政法院。
2014年6月30日 星期一
美國對大陸太陽能反補貼調查出爐
德國SolarWorld美國子公司2013.12.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與商務部申請對大陸輸美晶矽太陽能電池,進行反傾銷與反補貼雙反調查,同時,也對台灣廠商提出反傾銷調查。
反傾銷調查預計2014.7.25.儌出初步裁決,反補貼調查則於2014.6.3.由商務部公布初判結果,認為:大陸太陽能相關產品的確有接受政府補貼事實,因而裁定尚德能源工程公司、無錫尚德太陽能電力公司、鎮江榮德新能源公司等6家廠商的平衡稅率達35.21%,常州天合光能有限公司的平衡稅率為18.56%,其餘大陸輸美涉案產品初判平衡稅率則為26.89%,爾後大陸輸美晶矽太陽能電池必須依照初判平衡稅率繳交保證金才能通關。本案商務部將在2014.8.18.做出最終裁決,2014.10.3.再由ITC確認。
反傾銷調查預計2014.7.25.儌出初步裁決,反補貼調查則於2014.6.3.由商務部公布初判結果,認為:大陸太陽能相關產品的確有接受政府補貼事實,因而裁定尚德能源工程公司、無錫尚德太陽能電力公司、鎮江榮德新能源公司等6家廠商的平衡稅率達35.21%,常州天合光能有限公司的平衡稅率為18.56%,其餘大陸輸美涉案產品初判平衡稅率則為26.89%,爾後大陸輸美晶矽太陽能電池必須依照初判平衡稅率繳交保證金才能通關。本案商務部將在2014.8.18.做出最終裁決,2014.10.3.再由ITC確認。
2014年6月27日 星期五
美國的Trade Protection Not Troll Protection Act
為了解決長期以來Patent troll利用337條款在ITC濫訴的問題,美國眾議院於2014.5.18.提出一項貿易保護不是NPE保護法(Trade
Protection Not Troll Protection Act)的法案,該法案由眾議員Blake Farenthold(R-TX)與Tony
Cardenas(D-CA)所推出,建議藉由修訂第337條款,使NPE更難以滿足國內產業要件(Domestic
Industry),達到扼止濫訴的目的。
該法案的主要訴求有三:
1.投訴人需要證明因該授權活動而導致實際產品的開發。
2.ITC必須早期進行是否存在或正在建立美國行業的初步調查。
3.ITC委員會應該在案件調查的過程中,針對 公共利益影響作出決定,而不是在訴訟程序結束時才作出決定,一旦發現滿足公共利益影響條件時,不論是全部或部分,該案應終止調查,而不做任何進一步的認定(determination) 。
Smart的看法
NPE對專利制度的衝擊,一直都是各界討論的議題,凡事都是一體二面的,有一好就沒有另一好,美國如果把這個議題立法成功,不知道對產業來說是好還是壞?這還真的值得慢慢看下去!
該法案的主要訴求有三:
1.投訴人需要證明因該授權活動而導致實際產品的開發。
2.ITC必須早期進行是否存在或正在建立美國行業的初步調查。
3.ITC委員會應該在案件調查的過程中,針對 公共利益影響作出決定,而不是在訴訟程序結束時才作出決定,一旦發現滿足公共利益影響條件時,不論是全部或部分,該案應終止調查,而不做任何進一步的認定(determination) 。
Smart的看法
NPE對專利制度的衝擊,一直都是各界討論的議題,凡事都是一體二面的,有一好就沒有另一好,美國如果把這個議題立法成功,不知道對產業來說是好還是壞?這還真的值得慢慢看下去!
2014年6月26日 星期四
2014年6月25日 星期三
iPhone商標敗訴
當Apple在2007年註冊iPhone的商標時,墨西哥電信的服務商iFone有限公司在2003年就已經註冊商標。
當iPhone進入墨西哥市場後,iFone就對銷售iPhone的3家電信公司提出侵害商標權的訴訟,最後判決勝訴,3家電信公司必須把iPhone銷售額的40%作為賠償,估計將超過US10億元。
當iPhone進入墨西哥市場後,iFone就對銷售iPhone的3家電信公司提出侵害商標權的訴訟,最後判決勝訴,3家電信公司必須把iPhone銷售額的40%作為賠償,估計將超過US10億元。
2014年6月24日 星期二
Apple的商標又侵權了
Apple繼iPAd商標在大陸被告侵權後,即將推出的新作業系統iOS
8,這次主打健康監控功能的新應用程式HealthKit,還沒上市就已經跟澳洲一家提供醫療服務的公司商標一樣,該公司目前還沒提出告訴。
Smart的看法
很難想像Apple這麼大的一家公司,一直發生商標侵權的問題,這次雖然還沒被告,但是已經對產品造成傷害。
企業在為產品取命字要非常小心,雖然不需要像替小孩取名一樣去算生辰八字,但至少要先看看未來的目標市場有沒有相同或類似的名字,尤其現在網路普及,很容易就可以查到,不要等到花了大把廣告費才發現名字重覆,除非貴公司是Apple有花不完的錢!
Smart的看法
很難想像Apple這麼大的一家公司,一直發生商標侵權的問題,這次雖然還沒被告,但是已經對產品造成傷害。
企業在為產品取命字要非常小心,雖然不需要像替小孩取名一樣去算生辰八字,但至少要先看看未來的目標市場有沒有相同或類似的名字,尤其現在網路普及,很容易就可以查到,不要等到花了大把廣告費才發現名字重覆,除非貴公司是Apple有花不完的錢!
2014年6月23日 星期一
權利可不可以同時授權給很多人
報載92歲的彩虹爺爺在2012.10.把他親手畫的明信片及T恤授權給全球華人藝術網,他的弟弟則是幫他授權給中華眷村發展協會,結果造成權利鬧雙包。
彩虹爺爺已經92歲了,他可以不用懂授權,但您不能不懂!按報上所說,明信片及T恤都是他自己親手畫的,所以,他是著作權人應該是沒有疑問的,接下來的問題是:
1.這二個單位簽的是專屬授權還非專屬授權?
2.弟弟可不可以代他簽約授權?
首先來看第一個問題,如果二個單位都是簽非專屬授權,自然是沒有什麼問題,如果先簽者簽的非專屬授權,後簽的是簽專屬授權,那也沒什麼問題。
麻煩出在先簽的如果是專屬授權,後面那個授權原來的著作權人就沒資格簽署。從報載內容我們看不出來二個約誰先簽,但,本案還有另一個問題,授權是著作權人的權利,彩虹爺爺的弟弟如果未經授權是沒資格代他哥哥跟中華眷村發展協會簽約的。
授權前被授權人一定要弄清楚權利人是誰,才不會簽到烏龍合約欲哭無淚!
彩虹爺爺已經92歲了,他可以不用懂授權,但您不能不懂!按報上所說,明信片及T恤都是他自己親手畫的,所以,他是著作權人應該是沒有疑問的,接下來的問題是:
1.這二個單位簽的是專屬授權還非專屬授權?
2.弟弟可不可以代他簽約授權?
首先來看第一個問題,如果二個單位都是簽非專屬授權,自然是沒有什麼問題,如果先簽者簽的非專屬授權,後簽的是簽專屬授權,那也沒什麼問題。
麻煩出在先簽的如果是專屬授權,後面那個授權原來的著作權人就沒資格簽署。從報載內容我們看不出來二個約誰先簽,但,本案還有另一個問題,授權是著作權人的權利,彩虹爺爺的弟弟如果未經授權是沒資格代他哥哥跟中華眷村發展協會簽約的。
授權前被授權人一定要弄清楚權利人是誰,才不會簽到烏龍合約欲哭無淚!
2014年6月20日 星期五
EPO與SIPO提供全球檔卷服務
歐洲專利局和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於2014.6.5.宣布推出全球檔卷(Global
Dossier)服務,將提供歐洲和中國大陸檔卷中專利申請案的專利家族內容,使用者在單一處即可得知其申請案,在世界各地不同的專利局的進度為何。
全球檔卷係5大專利局(IP5)的合作,該服務透過EPO的歐洲專利註冊系統(European Patent Register),提供申請案的各國檔卷資料(file-wrapper)內容。
參考網站
http://www.epo.org/news-issues/news/2014/20140605.html
全球檔卷係5大專利局(IP5)的合作,該服務透過EPO的歐洲專利註冊系統(European Patent Register),提供申請案的各國檔卷資料(file-wrapper)內容。
參考網站
http://www.epo.org/news-issues/news/2014/20140605.html
2014年6月19日 星期四
IP5推動公眾使用專利資訊
韓國智慧財產局(KIPO)於2014.6.4.至2014.6.6.,在韓國釜山主辦第7屆5大專利局(IP5)局長會議,會中同意為增進IP5間的工作共享,做岀5項決議:
1. 公開每一個局的完整專利資料,以增加各局擁有的專利文件的品質。
2. 促進公眾使用檔卷資料(file wrapper)的資訊(亦即全球檔卷global dossier),將在未來2年分階段完成。
3. 啟動專利調和化工作,側重於引證前案(citation of prior art)、書面說明/充分揭露及發明單一性,後者議題將於2014年秋天在中國大陸,由一組專家首次討論,亦不排除討論另外兩項議題。
4. 更新IP5網站,將IP5的合作和活動的成果,以及IP5的統計和資料,更有效地告知公眾。
5. 共同發展專利合作條約(PCT)制度。
參考網站
http://www.epo.org/news-issues/news/2014/20140606.html
1. 公開每一個局的完整專利資料,以增加各局擁有的專利文件的品質。
2. 促進公眾使用檔卷資料(file wrapper)的資訊(亦即全球檔卷global dossier),將在未來2年分階段完成。
3. 啟動專利調和化工作,側重於引證前案(citation of prior art)、書面說明/充分揭露及發明單一性,後者議題將於2014年秋天在中國大陸,由一組專家首次討論,亦不排除討論另外兩項議題。
4. 更新IP5網站,將IP5的合作和活動的成果,以及IP5的統計和資料,更有效地告知公眾。
5. 共同發展專利合作條約(PCT)制度。
參考網站
http://www.epo.org/news-issues/news/2014/20140606.html
2014年6月18日 星期三
美日專利審查共通化
根據日本經濟新聞報導,日本特許廳與美國專利商標局已經達成協議,並簽署合作書,自2015.4.起2國將在審查專利的作業上合作,亦即在日本審查的結果,美國將會接受,可節省審查的時間與成本。
Smart的看法
在全球化的過程中,專利是保護技術最強的工具,因司法管轄權的問題,造成專利的屬地主義,使的同一技術的專利不但要在各國審查,而且審查的結果可能也不一樣,讓發明人疲於奔命,美日的專利共通化,讓發明人的惡夢解除,但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因為這2國的專利的合作,會不會改變申請專利的生態,則值得大家觀察!
Smart的看法
在全球化的過程中,專利是保護技術最強的工具,因司法管轄權的問題,造成專利的屬地主義,使的同一技術的專利不但要在各國審查,而且審查的結果可能也不一樣,讓發明人疲於奔命,美日的專利共通化,讓發明人的惡夢解除,但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因為這2國的專利的合作,會不會改變申請專利的生態,則值得大家觀察!
2014年6月17日 星期二
高通 vs. Qualcomm
上海高通半導體有限公司於2014.6.5.宣布己經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控告美國QUALCOMM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要求美國QUALCOMM立即停止商標侵權行為並賠償侵權損失1億元RMB。
上海高通成立於1992年,並同步註冊高通商標,早期從事漢卡業務,後來則主力在晶元上,聚焦智能晶元、智能生活、智能物流和智能教育等4大市場。
QUALCOMM公司成立於1985年,1994年開始在大陸申請QUALCOMM商標,公司名稱中文翻譯為卡爾康,1998年開始以高通作為其部分產品和服務的商標使用,2001年在大陸成立高通無線半導體技術有限公司和高通無線通信技術(中國)有限公司,2010年申請註冊第9類及第38類商標,迄今未獲准。
Smart的看法
從前面的故事發展看來,Qualcomm是不是Tesla的翻版?我不敢肯定的說是,但是,從種種蹟象顯示:可能是。
全球化是不可擋的浪潮,企業在全球化的過程中,無法避免商標在各國的翻譯問題,也無法避免各地的商標蟑螂問題,如何避免商標訴訟,也是企業在全球化的過程中一個重要的工作。
上海高通成立於1992年,並同步註冊高通商標,早期從事漢卡業務,後來則主力在晶元上,聚焦智能晶元、智能生活、智能物流和智能教育等4大市場。
QUALCOMM公司成立於1985年,1994年開始在大陸申請QUALCOMM商標,公司名稱中文翻譯為卡爾康,1998年開始以高通作為其部分產品和服務的商標使用,2001年在大陸成立高通無線半導體技術有限公司和高通無線通信技術(中國)有限公司,2010年申請註冊第9類及第38類商標,迄今未獲准。
Smart的看法
從前面的故事發展看來,Qualcomm是不是Tesla的翻版?我不敢肯定的說是,但是,從種種蹟象顯示:可能是。
全球化是不可擋的浪潮,企業在全球化的過程中,無法避免商標在各國的翻譯問題,也無法避免各地的商標蟑螂問題,如何避免商標訴訟,也是企業在全球化的過程中一個重要的工作。
2014年6月16日 星期一
商標先用
很多中小企業都不清楚商標申請的問題,常常因為沒申請商標致商標遭到他人註冊,自己反而面臨不能用原來商標的問題,早如高雄旗津有名的海產店還因此而改名,最近又發生一個案例,老店西海岸因為沒有註冊商標,而遭已註冊的西海岸要求停用該商標。
其實這是有解的,如果你的開店時間比權利人申請專利的時間還要早,不一定要依權利人的要求而改名,商標法第36條第3款即規定: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服務者,不受他人商標權利所拘束。
其實這是有解的,如果你的開店時間比權利人申請專利的時間還要早,不一定要依權利人的要求而改名,商標法第36條第3款即規定: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服務者,不受他人商標權利所拘束。
2014年6月13日 星期五
智慧型手機的權利金
根據Smartphone Royalty
Stack的研究顯示:智慧型手機所要支付的權利金,高達售價的30%,權利金不僅涵蓋了頻段或LTE技術,還包括JPEG、MP4和AAC文件格式,wi-fi、藍牙、GPS技術,RAM和SD記億卡技術,DLNA和NFC以及操作系統授權金等。
參考網站
http://www.zdnet.com/patent-insanity-royalty-fees-could-reach-120-on-a-400-smartphone-7000030067/
參考網站
http://www.zdnet.com/patent-insanity-royalty-fees-could-reach-120-on-a-400-smartphone-7000030067/
2014年6月12日 星期四
委外開發案的專利權歸屬
專業分工是目前產業的發展趨勢,所衍生出的專利問題,專利法已規定:一方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開發者,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之歸屬依雙方契約約定;契約未約定者,屬於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但出資人得實施其發明、新型或設計。
如果雙方在契約中已經約定權利屬於開發者,則出資方就不能再自行利用或申請專利,否則就會產生侵權行為、不當得利的問題。
參考資料
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民專訴字第29號
如果雙方在契約中已經約定權利屬於開發者,則出資方就不能再自行利用或申請專利,否則就會產生侵權行為、不當得利的問題。
參考資料
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民專訴字第29號
2014年6月11日 星期三
著作合理使用的質與量
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這是否代表我們可以把別人的文章全部引用?
所謂引用係指基於上述報導、評論、教學研究等目的,而節錄或抄錄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註釋等。至於引用多少內容才算合理範圍,其實在著作權法第65條已經規定了,要視利用的目的及性質、著作性質、利用的質與量、對市場影響等作為判斷因素,並非全文轉載後只要註明原作者、出處即可主張合理使用,我們要非常小心!
所謂引用係指基於上述報導、評論、教學研究等目的,而節錄或抄錄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註釋等。至於引用多少內容才算合理範圍,其實在著作權法第65條已經規定了,要視利用的目的及性質、著作性質、利用的質與量、對市場影響等作為判斷因素,並非全文轉載後只要註明原作者、出處即可主張合理使用,我們要非常小心!
2014年6月10日 星期二
商標的識別性
商標必須要具有識別性,才能獲准,如果該文字係新創之詞彙,除了作為標章之用,其本身不具特定既有的含義,即具有先天識別性,否則就不具識別性。
如果要做為商標使用的文字未經設計,過於單純,除能彰顯其文字本身之特定意義外,並無法使商品之相關消費者,能認識其為表彰商品之標識,且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相區別,則不具識別性。
在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行商訴字第123號行政判決中,系爭商標只有一個字─酷,法官就認為:係表示讚嘆之語,其僅表達社會一般大眾所賦予該特定中文之特殊概念,且系爭文字未經設計,過於單純,除能彰顯其文字本身之特定意義外,並無法使商品之相關消費者,能認識其為表彰商品之標識,且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相區別。且相關字元於日常生活之廣泛使用,已弱化其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之功能,而認為系爭商標不具識別性。
如果要做為商標使用的文字未經設計,過於單純,除能彰顯其文字本身之特定意義外,並無法使商品之相關消費者,能認識其為表彰商品之標識,且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相區別,則不具識別性。
在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行商訴字第123號行政判決中,系爭商標只有一個字─酷,法官就認為:係表示讚嘆之語,其僅表達社會一般大眾所賦予該特定中文之特殊概念,且系爭文字未經設計,過於單純,除能彰顯其文字本身之特定意義外,並無法使商品之相關消費者,能認識其為表彰商品之標識,且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相區別。且相關字元於日常生活之廣泛使用,已弱化其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之功能,而認為系爭商標不具識別性。
2014年6月9日 星期一
型錄會使專利喪失新穎性
產品型錄是否會成為專利申請案在申請前已見於刊物,而使申請案喪失新穎性?
智財法院在102年度行專訴字第62號行政判決中認為:
1.型錄上印有產品型號及型錄發行時間,雖然發行時間只有年份沒有確切日期,但可推論發行日期為該年末日,依一般經驗法則及商業習慣,可認定系爭型錄屬當年發行之公開刊物。如果該日在專利申請日之前,則會使申請案喪失新穎性。
2.至於型錄是非大量發行之私文書刊物還是公開發行的刊物,法院認為:刊物之公開發行,指將刊物置於公眾得以閱覽而揭露技術內容,使該技術能為公眾得知之狀態,並不以公眾實際上已閱覽或已真正得知其內容為必要。廠商發行產品型錄之目的在於推銷產品,將已存在之商品印製於產品型錄之中,供不特定之多數人均能取得、閱讀,作為消費者選購之參考,故產品型錄本身即屬公開使用之證據,此與該型錄發行之數量多寡無必然關係,只要是可供不特定之第三人取得而知悉其內容即屬之。
Smart的看法
由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可以看出法院對於已見於刊物的看法,企業在申請專利的時間點掌握上,要更加的小心才是,免得新穎性因自己的疏忽而喪失。
智財法院在102年度行專訴字第62號行政判決中認為:
1.型錄上印有產品型號及型錄發行時間,雖然發行時間只有年份沒有確切日期,但可推論發行日期為該年末日,依一般經驗法則及商業習慣,可認定系爭型錄屬當年發行之公開刊物。如果該日在專利申請日之前,則會使申請案喪失新穎性。
2.至於型錄是非大量發行之私文書刊物還是公開發行的刊物,法院認為:刊物之公開發行,指將刊物置於公眾得以閱覽而揭露技術內容,使該技術能為公眾得知之狀態,並不以公眾實際上已閱覽或已真正得知其內容為必要。廠商發行產品型錄之目的在於推銷產品,將已存在之商品印製於產品型錄之中,供不特定之多數人均能取得、閱讀,作為消費者選購之參考,故產品型錄本身即屬公開使用之證據,此與該型錄發行之數量多寡無必然關係,只要是可供不特定之第三人取得而知悉其內容即屬之。
Smart的看法
由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可以看出法院對於已見於刊物的看法,企業在申請專利的時間點掌握上,要更加的小心才是,免得新穎性因自己的疏忽而喪失。
2014年6月5日 星期四
大陸企業在國際商標申請激增
要追蹤品牌全球化發展趨勢,商標數據是最為可靠的指標之一,Thomson
CompuMark於2014年5月12日日發佈一份:中國品牌走向世界—中國企業全球商標戰略的最佳實踐的報告,分析過去25
年大陸在全球商標的發展趨勢,發現大陸品牌正以驚人的速度進行全球擴張。
隨著跨國公司迅速崛起,商標申請數也快速增長,過去5年中,大陸公司在其他國家/地區提出的商標申請總量成長84%,2013 年申請總量為 35,637 件,比1990 年申請總量的730件增長了47倍之多,在全球排名第7,僅次於美國、日本、德國、香港、英國和法國。
Smart的看法
大陸從世界的工廠走向世界的市場,企業已經開始重視品牌,這也可以從Interbrend每年做的品牌價值調查中看出,大陸的品牌已經開始進榜,台灣的企業如果還是把重心放在代工,未來會不會變成陸企的代工廠?最後對大陸的依賴度愈深?這是一個值得大家思考的問題!
隨著跨國公司迅速崛起,商標申請數也快速增長,過去5年中,大陸公司在其他國家/地區提出的商標申請總量成長84%,2013 年申請總量為 35,637 件,比1990 年申請總量的730件增長了47倍之多,在全球排名第7,僅次於美國、日本、德國、香港、英國和法國。
Smart的看法
大陸從世界的工廠走向世界的市場,企業已經開始重視品牌,這也可以從Interbrend每年做的品牌價值調查中看出,大陸的品牌已經開始進榜,台灣的企業如果還是把重心放在代工,未來會不會變成陸企的代工廠?最後對大陸的依賴度愈深?這是一個值得大家思考的問題!
2014年5月30日 星期五
常發錯信的人有福了
你會常常發錯簡訊、發錯e-mail讓不該看到的人看到嗎?以後買iPhone就可免除這些困擾了,Apple申請了一個專利,可以在對話框中顯示照片,這樣就可以減少發錯信的尷尬了!
US20140136987
Title : GENERATION OF A USER INTERFACE BASED ON CONTACT
Filing Date : 2012.11.9.
Application Date : 2014.5.15.
Abstract :
Methods of generating a user interface based on content associated with one or more contacts are provided. In a messaging application, such as email, SMS, chat, or the like, an indication of a message in a conversation (e.g., an icon or some other graphic indicating the receipt of a new message) may be displayed. The conversation can be associated with one or more contacts engaged in the conversation. User input may be received that selects the indication of the message. In response, one or more contacts associated with the conversation may be determined. The conversation may be displayed over a background associated with the one or more contacts. For example, the first conversation may be displayed over a contact image associated with one of the contacts.
US20140136987
Title : GENERATION OF A USER INTERFACE BASED ON CONTACT
Filing Date : 2012.11.9.
Application Date : 2014.5.15.
Abstract :
Methods of generating a user interface based on content associated with one or more contacts are provided. In a messaging application, such as email, SMS, chat, or the like, an indication of a message in a conversation (e.g., an icon or some other graphic indicating the receipt of a new message) may be displayed. The conversation can be associated with one or more contacts engaged in the conversation. User input may be received that selects the indication of the message. In response, one or more contacts associated with the conversation may be determined. The conversation may be displayed over a background associated with the one or more contacts. For example, the first conversation may be displayed over a contact image associated with one of the contacts.
2014年5月29日 星期四
LG授權電池專利給Ube Maxell
根據Korea Times的報導,LG Chem與日本Ube Maxell於2014.5.18.簽訂Safety Reinforced
Separator(SRS)授權協議,SRS是在電池隔膜上採用陶瓷塗層,避免熱變型、增強隔膜強度,防止內部短路的技術,雙方並未透露權利金及期限等細節。
Smart的看法
也許大家會覺得奇怪,這跟韓國人的特性好像不太一樣,怎麼會把技術授權給日本人?這不是在製造競爭對手嗎?從LG的發言人的話中,可以看出一些端倪,他說:該公司為了成為業界技術標準,將積極授權,締結策略聯盟,增加互補產品的多樣性。重點在於該公司的企圖心,動力鋰電池的市場仍然混沌未明,如何成為產業標準,是各大公司角力之處,LG則是藉由擴大市場占有率,來設法讓自己的技術成為產業標準,繼而獲得更大的利益,這樣的策略運用,應該是國內業者要學的吧!
Smart的看法
也許大家會覺得奇怪,這跟韓國人的特性好像不太一樣,怎麼會把技術授權給日本人?這不是在製造競爭對手嗎?從LG的發言人的話中,可以看出一些端倪,他說:該公司為了成為業界技術標準,將積極授權,締結策略聯盟,增加互補產品的多樣性。重點在於該公司的企圖心,動力鋰電池的市場仍然混沌未明,如何成為產業標準,是各大公司角力之處,LG則是藉由擴大市場占有率,來設法讓自己的技術成為產業標準,繼而獲得更大的利益,這樣的策略運用,應該是國內業者要學的吧!
2014年5月28日 星期三
商標與公司名稱
商標與公司名稱可能會一樣,也可能會不一樣,像味全公司就以味全當做商標,但是,法藍瓷就是只是個單純的商標而不是公司名稱。而以往在商標的侵權訴訟上,比較常看到的也只是禁止他人使用跟自己近似或相同的商標,很少會看到拿自己的商標去告別人的公司名稱侵權的。
2011.2.統一企業認為統一生醫科技公司使用統一的商標做為其公司名稱,侵害其商標權,而提起告訴,2011.12.智慧財產法院判決:統一生醫公司不得使用相同或近似於「統一」的文字,作為公司名稱,並應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司辦理公司名稱變更登記。
Smart的看法
公司登記的權責機關是經濟部商業司,辦理公司登記時雖有名稱預審,但是,其嚴謹度跟商標審查還是有所不同,由這個案例的發展看來,爾後申請公司註冊時,也要先做商標檢索,免的費盡心思想到的公司名稱,最後侵害他人的商標權。
2011.2.統一企業認為統一生醫科技公司使用統一的商標做為其公司名稱,侵害其商標權,而提起告訴,2011.12.智慧財產法院判決:統一生醫公司不得使用相同或近似於「統一」的文字,作為公司名稱,並應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司辦理公司名稱變更登記。
Smart的看法
公司登記的權責機關是經濟部商業司,辦理公司登記時雖有名稱預審,但是,其嚴謹度跟商標審查還是有所不同,由這個案例的發展看來,爾後申請公司註冊時,也要先做商標檢索,免的費盡心思想到的公司名稱,最後侵害他人的商標權。
2014年5月26日 星期一
代工也要面臨支付專利權利金的問題
Interdigital與Arima(華冠)簽署無線通訊技術專利授權合約後,在2011年以Arima替Motorola設計並以半成品方式出口至巴西,在巴西廠完成最終組裝的數個機種,未支付權利金為由,要求Arima付錢,其間Motorola認為:半成品的權利金不該由其支付。
在Motorola不願支付半成品權利後,SEP權利金的問題回到Interdigital與Arima,雙方同意選擇仲裁方式解決。美國仲裁協會(AAA/ICDR)於2014.5.13.做出裁決:Arima應支付Interdigital權利金US1,450萬及支付Interdigital仲裁期間相關律師費用US450萬元與利息,合計US1900萬元。
Smart的看法
以往我們的業者多以代工為主,專利的權利金大多由客戶支付,國內業者大多缺少智慧財產授權的觀念與經驗,在代工合約上如果疏忽,將造成嚴重的損失,由本案來看,對權利人Interdigital而言,只要有人付權利金就好,Arima因為與客戶Motorola間對於權利金支付方式的認定不同,最後,落到要付權利金的下場。經由此案的發展,國內業者未來即使代工,都要注意到專利權利金的問題!
在Motorola不願支付半成品權利後,SEP權利金的問題回到Interdigital與Arima,雙方同意選擇仲裁方式解決。美國仲裁協會(AAA/ICDR)於2014.5.13.做出裁決:Arima應支付Interdigital權利金US1,450萬及支付Interdigital仲裁期間相關律師費用US450萬元與利息,合計US1900萬元。
Smart的看法
以往我們的業者多以代工為主,專利的權利金大多由客戶支付,國內業者大多缺少智慧財產授權的觀念與經驗,在代工合約上如果疏忽,將造成嚴重的損失,由本案來看,對權利人Interdigital而言,只要有人付權利金就好,Arima因為與客戶Motorola間對於權利金支付方式的認定不同,最後,落到要付權利金的下場。經由此案的發展,國內業者未來即使代工,都要注意到專利權利金的問題!
2014年5月23日 星期五
Amazon申請了一個照相道具擺設的專利
Amazon剛拿到一個關於照相時,燈具擺設、環境布置方式的專利,並定義出照相的流程,這個專利會不會像它以前的1-click專利一樣,引發爭議,值得再關注。
US8,676,045
Title : Studio arrangement
Filing Date : 2011.11.9.
Issue Date : 2014.3.18.
Abstract :
Disclosed are various embodiments of a studio arrangement and a method of capturing images and/or video. One embodiment of the disclosure includes a front light source aimed at a background, an image capture position located between the background and the front light source, an elevated platform positioned between the image capture position and the background, and at least one rear light source positioned between the elevated platform and the background. A subject can be photographed and/or filmed on the elevated platform to achieve a desired effect of a substantially seamless background where a rear edge of the elevated platform is imperceptible to an image capture device positioned at the image capture position.
US8,676,045
Title : Studio arrangement
Filing Date : 2011.11.9.
Issue Date : 2014.3.18.
Abstract :
Disclosed are various embodiments of a studio arrangement and a method of capturing images and/or video. One embodiment of the disclosure includes a front light source aimed at a background, an image capture position located between the background and the front light source, an elevated platform positioned between the image capture position and the background, and at least one rear light source positioned between the elevated platform and the background. A subject can be photographed and/or filmed on the elevated platform to achieve a desired effect of a substantially seamless background where a rear edge of the elevated platform is imperceptible to an image capture device positioned at the image capture position.
2014年5月22日 星期四
美國專利訴訟費移轉機制
美國的專利訴訟和解的比率非常高,很大的原因是訴訟費用很高,一件專利訴訟案的平均訴訟費用超過US200萬,於是很多被告在權衡輕重後選擇和解,這也讓NPE有恃無恐的發起訴訟。
也許讀者會認為可以要求敗訴的原告支付訴訟費用啊,美國的訴訟費用分擔原則,是當事人自行負擔原則,因此不論訴訟最終勝敗為何,當事人都應自行承擔其訴訟費用,不得向敗訴的一方請求負擔訴訟費用,只有在例外(exceptional)的情況下,法院才會准許勝訴方獲得合理律師費用。
至於什麼是例外情況?在CAFC的判例中傾向嚴格的標準:
Forest Laboratories v. Abbortt Laboratories案,請求他造支付訴訟費用的一方當事人,巡迴上訴法院認為應以清楚且明確的證據,證明其請求確屬例外,且由他造負擔律師費用有助於防止極端不公平的情事。
Brooks Furniture Mfg v.Dutailier案,巡迴上訴法院認為勝訴的被告若欲請求提告的專利權人負擔律師費用,必須以清楚且明確的證據證明原告有下列情事之一:
1.原告與訴訟有關的不當行為已達到可獨立受懲戒程度的重大不當行為
2.原告所提起的侵權訴訟係基於主觀的惡意且客觀上毫無根據。
在這樣嚴格的標準下,間接讓被告處於挨打的局面,開始有了要求敗訴的原告負擔被告訴訟費的聲音出現。眾議院也提出創新法案,要求敗訴的原告應負擔被告的訴訟費用。
在立法完成前,美國最高法院卻有二個判例推翻了以往的見解:
Octane Fitness v. Icon Health & Fitness案,最高法院認為CAFC的判斷標準過於嚴苛,讓原本極富彈性的法條,變成毫無彈性的框架限制,例外情況應依兩造當事人的實體主張強度與訴訟是否合理的情況而定,應由地方法院運用其裁量權依個案與整體判斷原則來決定該案是否屬於例外情況。
對於CAFC主張一造應負清楚且明確的舉證責任的要求,最高法院也認為:專利法第285條並未課主張的一造如此高的舉證責任,且最高法院在其他訴訟費用負擔的判決中,也未要求此等最高的舉證責任,因此,應回歸民事訴訟的一般舉證原則,也就是原告只需負擔優勢證據之舉證責任。
Highmark v. Allcare Health Management Systems案,最高法院也是認為:由於地方法院對案件有較深入的了解,故更適合於決定訴訟費用負擔的問題,因此上訴法院對於地方法院有關訴訟費用的裁量應加以尊重,只能用濫用裁量權的標準加以審查,而不能自行重新審查。
也許讀者會認為可以要求敗訴的原告支付訴訟費用啊,美國的訴訟費用分擔原則,是當事人自行負擔原則,因此不論訴訟最終勝敗為何,當事人都應自行承擔其訴訟費用,不得向敗訴的一方請求負擔訴訟費用,只有在例外(exceptional)的情況下,法院才會准許勝訴方獲得合理律師費用。
至於什麼是例外情況?在CAFC的判例中傾向嚴格的標準:
Forest Laboratories v. Abbortt Laboratories案,請求他造支付訴訟費用的一方當事人,巡迴上訴法院認為應以清楚且明確的證據,證明其請求確屬例外,且由他造負擔律師費用有助於防止極端不公平的情事。
Brooks Furniture Mfg v.Dutailier案,巡迴上訴法院認為勝訴的被告若欲請求提告的專利權人負擔律師費用,必須以清楚且明確的證據證明原告有下列情事之一:
1.原告與訴訟有關的不當行為已達到可獨立受懲戒程度的重大不當行為
2.原告所提起的侵權訴訟係基於主觀的惡意且客觀上毫無根據。
在這樣嚴格的標準下,間接讓被告處於挨打的局面,開始有了要求敗訴的原告負擔被告訴訟費的聲音出現。眾議院也提出創新法案,要求敗訴的原告應負擔被告的訴訟費用。
在立法完成前,美國最高法院卻有二個判例推翻了以往的見解:
Octane Fitness v. Icon Health & Fitness案,最高法院認為CAFC的判斷標準過於嚴苛,讓原本極富彈性的法條,變成毫無彈性的框架限制,例外情況應依兩造當事人的實體主張強度與訴訟是否合理的情況而定,應由地方法院運用其裁量權依個案與整體判斷原則來決定該案是否屬於例外情況。
對於CAFC主張一造應負清楚且明確的舉證責任的要求,最高法院也認為:專利法第285條並未課主張的一造如此高的舉證責任,且最高法院在其他訴訟費用負擔的判決中,也未要求此等最高的舉證責任,因此,應回歸民事訴訟的一般舉證原則,也就是原告只需負擔優勢證據之舉證責任。
Highmark v. Allcare Health Management Systems案,最高法院也是認為:由於地方法院對案件有較深入的了解,故更適合於決定訴訟費用負擔的問題,因此上訴法院對於地方法院有關訴訟費用的裁量應加以尊重,只能用濫用裁量權的標準加以審查,而不能自行重新審查。
2014年5月21日 星期三
複製動物不具專利適格性
英國的Roslin Institute 以Mammalian cultured inner cell mass cell culture using a
quiescent cell as
nuclear於2009.4.7.取得美國專利,除於1996年複製出桃莉羊,也複製出牛、綿羊、豬、山羊等。
該專利為複製動物的方法,可取得專利,但是,複製出來的動物有沒有專利呢?
美國最高法院在Diamond v. Chakrabarty案中認為:自然存在的生物體並不能受到專利保護,除非其具備與任何在自然界中所發現生物相較之顯著不同特徵,複製動物為另一動物的精確基因複製(exact genetic replica)且不具備與之相較的顯著不同特徵,所以其與其所複製動物的基因一致性讓複製動物不具專利標的適格性。
CAFC也認為:請求項如果未描述出複製動物相較於被複製者,存在顯著不同的特徵,則複製動物不具備專利標的適格性。
該專利為複製動物的方法,可取得專利,但是,複製出來的動物有沒有專利呢?
美國最高法院在Diamond v. Chakrabarty案中認為:自然存在的生物體並不能受到專利保護,除非其具備與任何在自然界中所發現生物相較之顯著不同特徵,複製動物為另一動物的精確基因複製(exact genetic replica)且不具備與之相較的顯著不同特徵,所以其與其所複製動物的基因一致性讓複製動物不具專利標的適格性。
CAFC也認為:請求項如果未描述出複製動物相較於被複製者,存在顯著不同的特徵,則複製動物不具備專利標的適格性。
2014年5月20日 星期二
專利的價值
專利價值在那裏?沒有訴訟的時候是看不出來的,訴訟的時機又在那裏?一是產品上市大賣時,另一則是公司要IPO時。
產品上市大賣而被告的諸如HTC、Samsung...,這是大家比較能理解的情況,IPO因為要募資,對手為了打擊募資進度,也會運用專利訴訟來影響投資人的判斷,如Google、Facebook、Twitter在上市前都曾遭受專利侵權訴訟。
搭著網路的順風車,不少公司就這樣興起,當初可能沒有在意專利問題,像FB上市前只有12件專利,Twitter也只有9件專利,專利不只是一種無形資產,也是公司技術能力的象徵,影響投資人的好惡。
阿里巴巴就深黯此道,據bloomberg的報導,他為了要在美國IPO,已經在強他的專利組合,根據研究公司Envision IP的調查,阿里巴巴除了在美國申請超過300件專利外,又跟IBM買了20件專利,這麼大手筆的布局到底有沒有用?看看IPO前會不會有意外的訴訟,就可分曉了!
產品上市大賣而被告的諸如HTC、Samsung...,這是大家比較能理解的情況,IPO因為要募資,對手為了打擊募資進度,也會運用專利訴訟來影響投資人的判斷,如Google、Facebook、Twitter在上市前都曾遭受專利侵權訴訟。
搭著網路的順風車,不少公司就這樣興起,當初可能沒有在意專利問題,像FB上市前只有12件專利,Twitter也只有9件專利,專利不只是一種無形資產,也是公司技術能力的象徵,影響投資人的好惡。
阿里巴巴就深黯此道,據bloomberg的報導,他為了要在美國IPO,已經在強他的專利組合,根據研究公司Envision IP的調查,阿里巴巴除了在美國申請超過300件專利外,又跟IBM買了20件專利,這麼大手筆的布局到底有沒有用?看看IPO前會不會有意外的訴訟,就可分曉了!
2014年5月19日 星期一
演唱會公開演出的授權
布洛克兄弟國際去年於台北國際會議中心舉辦「小林幸子2013 Live In
Taipei」演唱會,共吸引4500名粉絲到場,吸金約1200萬,由於主辦單位未取得「約束」等16首歌曲公開演出授權,而遭取得JASRAC專屬授權的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提告,因調解不成,以侵害著作權起訴。
Smart 的看法
演唱會演唱他人的歌曲屬公開演出,公開演出是著作人的財產權,需獲授權才能實施,系爭16首歌曲,在台灣的著作權,已由JASRAC專屬授權給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則在台灣公開演出就需取得該協會授權,即使演唱者唱她自己主唱的歌亦然。
Smart 的看法
演唱會演唱他人的歌曲屬公開演出,公開演出是著作人的財產權,需獲授權才能實施,系爭16首歌曲,在台灣的著作權,已由JASRAC專屬授權給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則在台灣公開演出就需取得該協會授權,即使演唱者唱她自己主唱的歌亦然。
2014年5月16日 星期五
小方 vs. 小芳
報載大陸音樂人李春波在微博發表一封寫給版權總局的一封公開信,認為方大同的小方與李春波成名作小芳的副歌雷同,有抄襲之嫌,當然,方大同的公司是否認抄襲之說。
話可以隨便說,但到法院就要看證據了,歌是音樂著作,受著作權法保護,是否抄襲的判斷有二:實質相似、接觸。
二首歌是否有實質相似,很容易判斷,但是不是有接觸就很難判斷了,依慣例要由原告負舉證責任,亦即要由李春波舉證方大同曾經聽過他的小芳,才做出小方。也許方大同真的聽過小芳也不一定,這就看李春波要怎麼舉證了! 不過看媒體報導,雙方似乎又曾有過授權關係,如果真是這樣,接觸就比較好舉證了!
話可以隨便說,但到法院就要看證據了,歌是音樂著作,受著作權法保護,是否抄襲的判斷有二:實質相似、接觸。
二首歌是否有實質相似,很容易判斷,但是不是有接觸就很難判斷了,依慣例要由原告負舉證責任,亦即要由李春波舉證方大同曾經聽過他的小芳,才做出小方。也許方大同真的聽過小芳也不一定,這就看李春波要怎麼舉證了! 不過看媒體報導,雙方似乎又曾有過授權關係,如果真是這樣,接觸就比較好舉證了!
2014年5月15日 星期四
不知者無罪?
我們常常會說不知者無罪,對專利侵權者而言,真的可以主張不知者無罪嗎?業者可不可以說不知道人家有專利,所以侵權嗎?
在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民專訴字第60號民事判決中,法官認為:專利權係採登記及公告制度,處於任何人均可得知悉之狀態,故該發明或創作所屬技術或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不得諉稱不知專利權之存在,抗辯其無過失。
對於具有一般風險意識之事業而言,其從事生產、銷售行為之際,自應就其所實施之技術作最低限度之專利權查證,倘未查證者即有過失。
在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民專訴字第60號民事判決中,法官認為:專利權係採登記及公告制度,處於任何人均可得知悉之狀態,故該發明或創作所屬技術或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不得諉稱不知專利權之存在,抗辯其無過失。
對於具有一般風險意識之事業而言,其從事生產、銷售行為之際,自應就其所實施之技術作最低限度之專利權查證,倘未查證者即有過失。
2014年5月14日 星期三
劇中角色的改作問題
某受歡迎的卡通影片因原著者死亡而停止出新集,如果有一個畫家自行繼續晝下去,有沒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呢?
利用他人著作中之人物角色,並延續該他人著作之著作風格、故事結構、人物鋪陳,而另外做一個新的著作,因新著作與原著作產生相當程度之關聯,因此,會涉及侵害他人之改作權,如果因此而讓人誤以為新著作是原著作人所創作之作品時,則又涉及侵害著作人格權。
參考文獻
台灣高院93年度智上字第14號判決
利用他人著作中之人物角色,並延續該他人著作之著作風格、故事結構、人物鋪陳,而另外做一個新的著作,因新著作與原著作產生相當程度之關聯,因此,會涉及侵害他人之改作權,如果因此而讓人誤以為新著作是原著作人所創作之作品時,則又涉及侵害著作人格權。
參考文獻
台灣高院93年度智上字第14號判決
2014年5月13日 星期二
新加坡的IP融資計畫
智慧財產的融資一直都是銀行難以貸放的項目,新加坡的智慧財產局為了協助企業以智慧財產抵押貸款,2014.4.8.宣布將實施為期2年總值1億新加坡幣的智慧財產權融資計畫,將委託American
Appraisal Singapore、Consor Intellectual Asset Management和Deloitte &
Touche等專業財務諮詢機構,進行專利評估,再由新加坡星展、華僑和大華銀行進行放款。
2014年5月12日 星期一
鴻海賣專利給Google
鴻海在2014.4.25.宣布透過 MiiCs &Partners公司出售一批通訊相關專利給Google,未來也會委由MiiCs &
Partners公司進行智財規劃及專利商化管理方面的專業協助。
Smart的看法
國內的廠商大多以研發、生產為主,我們既有的印象中,廠商申請專利就是為了保護自己的產品,大多不會授權或賣給別人。
鴻海是國內專利量較大的公司,他把專利賣給Google是不是有什麼產品上互利的需求,我們不知道,但是,他開始做無形資產的活化運用,將是一個新的經營模式。
Smart的看法
國內的廠商大多以研發、生產為主,我們既有的印象中,廠商申請專利就是為了保護自己的產品,大多不會授權或賣給別人。
鴻海是國內專利量較大的公司,他把專利賣給Google是不是有什麼產品上互利的需求,我們不知道,但是,他開始做無形資產的活化運用,將是一個新的經營模式。
2014年5月8日 星期四
專利與商標的交互運用
大家都會直覺的認為產品的技術被侵害,就提專利訴訟,今天來看的案例是RIM,它對於侵權公司,不但提出專利的侵權訴訟,同時還提出了商標的侵權訴訟,一旦侵權成立,可以獲得較高的賠償金額。
RIM是最早的智慧型手機廠商,雖然近年來在Apple等公司的夾擊下,狀況不是很好,但是,它還是有相當的技術實力。它的智慧型手機跟現在的主流產品最大的不同是仍保有鍵盤的設計,而且也申請了專利,成為產品的特色。
Typo則推出一款具有藍芽功能的iPhone 5/5s鍵盤配件,藉由如同手機保護套的方式在機身下方提供全尺寸鍵盤,RIM於2014.1.3.向加州北區聯邦地方法院控告Typo侵害其US 7,629,964、US 8,162,552、US D685,775專利,同時也依據美國商標法主張產品外觀侵權(Trade Dress Infringement)及產品外觀淡化(Trade Dress Dilution)。
2014.3.28.法院裁定Typo所生產的iPhone手機附加鍵盤與RIM手機鍵盤極為類似,有侵犯USD685,775及US7,629,964之嫌,同意核發初步禁售令,禁止Typo生產的iPhone手機附加鍵盤停止銷售。
Smart的看法
從這個案例我們可以得到一個啟發,對於智慧財產的保護,不是只用一種權利就可以,如果能將多種權利同時運用,將可為產品獲得更大的保護。
RIM是最早的智慧型手機廠商,雖然近年來在Apple等公司的夾擊下,狀況不是很好,但是,它還是有相當的技術實力。它的智慧型手機跟現在的主流產品最大的不同是仍保有鍵盤的設計,而且也申請了專利,成為產品的特色。
Typo則推出一款具有藍芽功能的iPhone 5/5s鍵盤配件,藉由如同手機保護套的方式在機身下方提供全尺寸鍵盤,RIM於2014.1.3.向加州北區聯邦地方法院控告Typo侵害其US 7,629,964、US 8,162,552、US D685,775專利,同時也依據美國商標法主張產品外觀侵權(Trade Dress Infringement)及產品外觀淡化(Trade Dress Dilution)。
2014.3.28.法院裁定Typo所生產的iPhone手機附加鍵盤與RIM手機鍵盤極為類似,有侵犯USD685,775及US7,629,964之嫌,同意核發初步禁售令,禁止Typo生產的iPhone手機附加鍵盤停止銷售。
Smart的看法
從這個案例我們可以得到一個啟發,對於智慧財產的保護,不是只用一種權利就可以,如果能將多種權利同時運用,將可為產品獲得更大的保護。
2014年5月7日 星期三
美國法院對勝訴方律師費的認定
在一般人的認知中,打官司勝訴方可以要求敗訴方支付律師費用,這往往也是在侵權訴訟中一個不可預期的成本,但是,美國的法院怎麼看待這件事呢?
Brooks Furniture Mfg., Inc. v. Dutailier Int’l, Inc.
本案中,美國巡迴上訴法院認為:專利法第285條適用的認定標準過於嚴格,所以,地方法院裁定勝訴方可以獲得律師費用(attorney’s fees)的裁量權,是一個例外。並認為只有兩種情況,可以成立專利訴訟之例外案件的標準為:
1.存在與訴訟標的相關之重大不適當行為(material inappropriate conduct related to the matter in litigation)、專利取得涉及造假或不正當行為(fraud or inequitable conduct in procuring the patent)、訴訟中從事不當行為(misconduct during litigation)、濫訴(vexatious or unjustified litigation)、違反聯邦民事訴訟程序規則第11條之行為。
2.訴訟案件之起訴是出自主觀惡意(subjective bad faith)且該訴訟客觀上並無依據(objectively baseless)。
針對巡迴上訴法院的判決,美國最高法院認為:巡迴上訴法院的認定標準過於嚴格,專利法第285條並未設立特別之證據標準,要求或提高其成立所需的證據標準,所以,認定應適用專利訴訟案件中慣常採用的優勢證據標準。
對於巡迴上訴法院的第一個標準,最高法院認為所列的不適當行為,大多數均為可獨立被裁罰的不當行為,並非是認定例外案件之適當門檻,一審法院可以在訴訟當事人不合理行為並未構成可獨立被裁罰之行為,卻仍然相當例外的少數訴訟案件中,裁定勝訴方可獲得律師費用。
對於上訴巡迴法院的第二個標準,最高法院亦認為,一個專利訴訟案件中或僅存在主觀惡意,或僅為特別沒有依據的請求(無須齊備兩個要件),均可能足以成立例外案件而有裁定律師費用之適用。
最高法院在Octane Fitness, LLC. v. ICON Health & Fitness, Inc.與Highmark Inc. v. Allcare Health Management System, Inc.都認為地院裁定一專利訴訟案件為例外案件是行使其裁量權,所以該裁定經上訴後,上訴法院應以判斷該裁定是否構成濫用裁量權(abuse of discretion)來進行審理,而非是將之視為法律議題而進行重新(de novo)審理。
Brooks Furniture Mfg., Inc. v. Dutailier Int’l, Inc.
本案中,美國巡迴上訴法院認為:專利法第285條適用的認定標準過於嚴格,所以,地方法院裁定勝訴方可以獲得律師費用(attorney’s fees)的裁量權,是一個例外。並認為只有兩種情況,可以成立專利訴訟之例外案件的標準為:
1.存在與訴訟標的相關之重大不適當行為(material inappropriate conduct related to the matter in litigation)、專利取得涉及造假或不正當行為(fraud or inequitable conduct in procuring the patent)、訴訟中從事不當行為(misconduct during litigation)、濫訴(vexatious or unjustified litigation)、違反聯邦民事訴訟程序規則第11條之行為。
2.訴訟案件之起訴是出自主觀惡意(subjective bad faith)且該訴訟客觀上並無依據(objectively baseless)。
針對巡迴上訴法院的判決,美國最高法院認為:巡迴上訴法院的認定標準過於嚴格,專利法第285條並未設立特別之證據標準,要求或提高其成立所需的證據標準,所以,認定應適用專利訴訟案件中慣常採用的優勢證據標準。
對於巡迴上訴法院的第一個標準,最高法院認為所列的不適當行為,大多數均為可獨立被裁罰的不當行為,並非是認定例外案件之適當門檻,一審法院可以在訴訟當事人不合理行為並未構成可獨立被裁罰之行為,卻仍然相當例外的少數訴訟案件中,裁定勝訴方可獲得律師費用。
對於上訴巡迴法院的第二個標準,最高法院亦認為,一個專利訴訟案件中或僅存在主觀惡意,或僅為特別沒有依據的請求(無須齊備兩個要件),均可能足以成立例外案件而有裁定律師費用之適用。
最高法院在Octane Fitness, LLC. v. ICON Health & Fitness, Inc.與Highmark Inc. v. Allcare Health Management System, Inc.都認為地院裁定一專利訴訟案件為例外案件是行使其裁量權,所以該裁定經上訴後,上訴法院應以判斷該裁定是否構成濫用裁量權(abuse of discretion)來進行審理,而非是將之視為法律議題而進行重新(de novo)審理。
2014年5月6日 星期二
ITC對國內產業要件之認定
美國關稅法第1337條(19 U.S.C. §
1337認為專利權人要獲得337條的救濟,前提之一是必須符合國內產業要件,即在美國境內,與受專利保護之產品相關而存在設施設備的顯著投資(significant
investment in plant and equipment)、存在顯著的勞動僱傭與資本使用(significant employment of
labor or capital)、或就專利權利之利用存在實質投資,包括從事實用化工程、研發、授權等活動(substantial investment in
its exploitation, including engineering,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or
licensing)。
ITC在判斷是否成立國內產業要件時,通常從經濟面及技術面來評估,在經濟面上要看在美國境內是否存在投資的事實,在技術面上則是分析國內產業與實施系爭專利發明之商品間的關聯性。
從以往的判例來看,專利權人只要證明系爭專利在國內有授權活動,就可以受到較為簡單的檢證(simpler test),亦即只要證明其所舉證存在之授權活動與系爭專利之間存在「連結」(nexus)即可,而不需要證明自身或其被授權人有實施系爭專利發明。
在337-TA-694的判決中,說明了ITC認為判斷是否滿足國內產業要件的方法:
1.專利權人必須證明其在授權活動上的投資是與專利利用相關聯,也就是說其投資是用於系爭專利之利用上(nexus to the asserted patents)。
2.專利權人應證明其投資是與授權活動相關聯(nexus to licensing)。
3.所有被舉證出來之投資必須發生在美國境內(nexus to the United States)。
4.專利權人之投資是否為實質(whether the investment is substantial)。
ITC在判斷是否成立國內產業要件時,通常從經濟面及技術面來評估,在經濟面上要看在美國境內是否存在投資的事實,在技術面上則是分析國內產業與實施系爭專利發明之商品間的關聯性。
從以往的判例來看,專利權人只要證明系爭專利在國內有授權活動,就可以受到較為簡單的檢證(simpler test),亦即只要證明其所舉證存在之授權活動與系爭專利之間存在「連結」(nexus)即可,而不需要證明自身或其被授權人有實施系爭專利發明。
在337-TA-694的判決中,說明了ITC認為判斷是否滿足國內產業要件的方法:
1.專利權人必須證明其在授權活動上的投資是與專利利用相關聯,也就是說其投資是用於系爭專利之利用上(nexus to the asserted patents)。
2.專利權人應證明其投資是與授權活動相關聯(nexus to licensing)。
3.所有被舉證出來之投資必須發生在美國境內(nexus to the United States)。
4.專利權人之投資是否為實質(whether the investment is substantial)。
2014年5月5日 星期一
阿霞 vs. 阿舍
微風集團入主阿舍乾麵後,交由阿舍國際公司負責,為拓展網路、電視通路,以阿舍食堂a-sha.com註冊商標,遭智慧財產局核駁,認為會與台南知名台菜餐廳阿霞飯店的商標A-SHA遭造混淆,經行政訴訟後仍敗訴。
阿舍國際的說法
1.阿舍食堂a-sha.com,中文以書法呈現具設計感,英文a-sha.com僅一小部分。
2.阿霞飯店的A-SHA商標,是以螃蟹圖案為鮮明印象,當中的A-SHA只是英譯、識別性低,二商標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
智慧財產局的見解
台南著名的阿霞飯店,早在2009年就已註冊A-SHA商標且用途包括網路購物等,阿舍國際的商標易讓消費者產生混淆。
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
1.阿舍食堂的商標主要是「阿舍」,而阿霞飯店的商標,則是以「A-SHA」字樣給人深刻印象,雖商標組成有螃蟹,但螃蟹是普通生物無特殊顯著性,只算是附屬的部分,又「A-SHA」非常見英文字,是阿霞飯店自創用字,此屬具識別性的創意商標。
2.「阿舍」、「A-SHA」雖外觀不同但讀音近似,易使消費者認為「A-SHA」是「阿舍」的英文拼音。
3.阿舍食堂的商標包含「a-sha」,與「A-SHA」僅有大小寫差異,兩者又都用於網路、電視購物等消費品服務。
4.雖阿舍食堂已被網友熟悉,但阿霞飯店也是長年經營、多角化發展且獲消費者熟悉,認為兩商標會有令消費者混淆可能,而阿霞飯店應受較大保護。因此,判決阿舍敗訴。
阿舍國際的說法
1.阿舍食堂a-sha.com,中文以書法呈現具設計感,英文a-sha.com僅一小部分。
2.阿霞飯店的A-SHA商標,是以螃蟹圖案為鮮明印象,當中的A-SHA只是英譯、識別性低,二商標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
智慧財產局的見解
台南著名的阿霞飯店,早在2009年就已註冊A-SHA商標且用途包括網路購物等,阿舍國際的商標易讓消費者產生混淆。
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
1.阿舍食堂的商標主要是「阿舍」,而阿霞飯店的商標,則是以「A-SHA」字樣給人深刻印象,雖商標組成有螃蟹,但螃蟹是普通生物無特殊顯著性,只算是附屬的部分,又「A-SHA」非常見英文字,是阿霞飯店自創用字,此屬具識別性的創意商標。
2.「阿舍」、「A-SHA」雖外觀不同但讀音近似,易使消費者認為「A-SHA」是「阿舍」的英文拼音。
3.阿舍食堂的商標包含「a-sha」,與「A-SHA」僅有大小寫差異,兩者又都用於網路、電視購物等消費品服務。
4.雖阿舍食堂已被網友熟悉,但阿霞飯店也是長年經營、多角化發展且獲消費者熟悉,認為兩商標會有令消費者混淆可能,而阿霞飯店應受較大保護。因此,判決阿舍敗訴。
2014年4月30日 星期三
國外的著作物可不可以翻譯
哥倫比亞文學家Marquez近日去世,傳出他於1982年得諾貝爾文學獎的作品百年孤寂不願授權大陸翻譯,同時,水果日報也報導國內的翻譯本當年因為哥倫比亞承認中國而不給我們授權。
著作權是個複雜的法律,因為著作人的權利期間很長,而著作權法又修過很多次,必需要看著作產生時的法律規定,才能判定是否侵權。
百年孤寂是1982年的作品,當時我國的著作權法是採註冊保護主義,亦即,著作未經註冊是沒有著作權的。
其次,智慧財產權都有互惠原則,二國間必須互相保護對方國民的智慧財產權,所以,當哥倫比亞不保護我國國民在當地的著作權,我們當然不會保護他的國民在我國的著作權。
從以上的分析看來,當年翻譯的百年孤寂是沒有著作權侵害的問題。但是,1992年我國著作權法改成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不需註冊即受保護,再加上進入WTO後,基於互惠原則,我們在翻譯國外著作時,更要特別小心著作權的問題。
著作權是個複雜的法律,因為著作人的權利期間很長,而著作權法又修過很多次,必需要看著作產生時的法律規定,才能判定是否侵權。
百年孤寂是1982年的作品,當時我國的著作權法是採註冊保護主義,亦即,著作未經註冊是沒有著作權的。
其次,智慧財產權都有互惠原則,二國間必須互相保護對方國民的智慧財產權,所以,當哥倫比亞不保護我國國民在當地的著作權,我們當然不會保護他的國民在我國的著作權。
從以上的分析看來,當年翻譯的百年孤寂是沒有著作權侵害的問題。但是,1992年我國著作權法改成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不需註冊即受保護,再加上進入WTO後,基於互惠原則,我們在翻譯國外著作時,更要特別小心著作權的問題。
2014年4月29日 星期二
國安之爭
報載花蓮玉里鎮稻農徐國安申請國安御良米的商標,遭生產國安感冒糖漿的三洋藥品提出異議,媒體照例的倒向稻農,又把它導向是小蝦米對抗大鯨魚,今天從商標法來看商標該是誰的。
商標法第30條規定商標的消極要件,其中第10款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不得註冊。第11款也規定: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之虞者不得註冊。
如果國安不是著名商標,就不適用第11款的規定,接著就要看二者是不是相同或類似商標。國安御良米是在2013.5.1.申請、2013.12.16.公告,商品類別是30、商品名稱是米。而三洋藥品申請的國安,大多是在與藥品相關的05類別中,顯然不是相似的類別。
經上網查詢發現三洋藥品目前只有一個國安的商標是用在30的商品類別,是直接跟國安御良米同一類別,但是,這個商標是2013.12.30.申請,迄今尚未核准。
三洋藥品在去年底提的商標案,是不是為了這個異議而申請的,我們不得而知,但是,從以上法律層面來看,三洋藥品提的商標異議案應該獲勝的機率不大。
商標法第30條規定商標的消極要件,其中第10款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不得註冊。第11款也規定: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之虞者不得註冊。
如果國安不是著名商標,就不適用第11款的規定,接著就要看二者是不是相同或類似商標。國安御良米是在2013.5.1.申請、2013.12.16.公告,商品類別是30、商品名稱是米。而三洋藥品申請的國安,大多是在與藥品相關的05類別中,顯然不是相似的類別。
經上網查詢發現三洋藥品目前只有一個國安的商標是用在30的商品類別,是直接跟國安御良米同一類別,但是,這個商標是2013.12.30.申請,迄今尚未核准。
三洋藥品在去年底提的商標案,是不是為了這個異議而申請的,我們不得而知,但是,從以上法律層面來看,三洋藥品提的商標異議案應該獲勝的機率不大。
2014年4月28日 星期一
國家發明創作獎開始報名
2014年度國家發明創作獎自2014.5.1.至2014.6.20.報名,可利用掛號郵寄或持送報名資料至執行單位中華民國產業科技發展協進會(地址:10685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149號11樓),相關網站:http://www.nica.org.tw
2014年4月25日 星期五
Line貼圖的著作權
Line已經是繼MSN、Skype之後,運用最普遍的即時通訊軟體,它提供了很多計費及免費的貼圖供使用者下載使用,付費貼圖因為有付費,我們就不談了,今天要談的是可不可以跨國下載免付費的貼圖?
Line最吸引人的是它有很多可愛的貼圖,但是,可能是公司的策略運用,並不是每個圖都會在每個國家發行,於是,就會有人跨國去下載貼圖,Line公司的人說這是侵權行為,有人會懷疑:不是免費的嗎,怎麼會侵權?
對於Line提供的貼圖,因為具有創作性,所以,它具有著作權,這點應該是沒有爭議的,現在的問題就出在免費下載囉!
下載貼圖是著作財產權中的重製、公開傳輸及散布的行為,這些都是著作權人的權利,他提供我們免費下載,基本上就是一種授權行為,所以,我們下載貼圖,是在授權下進行,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但是,有一點要注意,授權的範圍包括:時間、地域、範圍...等,當著作權人只同意在某一個國家免費下載,不代表其他國家也可以免費下載,這也就是Line公司所說的侵權行為,這是我們在下載時要注意的事!
Line最吸引人的是它有很多可愛的貼圖,但是,可能是公司的策略運用,並不是每個圖都會在每個國家發行,於是,就會有人跨國去下載貼圖,Line公司的人說這是侵權行為,有人會懷疑:不是免費的嗎,怎麼會侵權?
對於Line提供的貼圖,因為具有創作性,所以,它具有著作權,這點應該是沒有爭議的,現在的問題就出在免費下載囉!
下載貼圖是著作財產權中的重製、公開傳輸及散布的行為,這些都是著作權人的權利,他提供我們免費下載,基本上就是一種授權行為,所以,我們下載貼圖,是在授權下進行,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但是,有一點要注意,授權的範圍包括:時間、地域、範圍...等,當著作權人只同意在某一個國家免費下載,不代表其他國家也可以免費下載,這也就是Line公司所說的侵權行為,這是我們在下載時要注意的事!
2014年4月24日 星期四
人員流動、技術流動
根據Wall Street的報導,Apple滑動解鎖的發明人Greg
Christie即將離開Apple,雖然流向未定,但,可以肯定的是手持式裝置的滑動解鎖,未來可能在別的公司以不同面向出現!
2014年4月23日 星期三
Rothschild vs. Nissan
Rothschild GPS Sharing Innovationsysoy
2014.4.7.向美國加州南區聯邦地院控告Nissan的NissanConnectTM與Infiniti
ConnectionTM所具備的遠端裝置搜尋並傳送地點位置資訊至車載衛星導航裝置功能,侵害其US
7,917,285號專利。
這個專利轉手多次,被告包括:BMW、Ford、GM、Mercedes-Benz、Toyota等車廠及GPS廠Garmin。
US 7,917,285
Title : Device, system and method for remotely entering, storing and sharing addresses for a positional information device
Filing Date : 2006.4.28.
Issue Date : 2011.5.29.
Abstract :
Devices, systems and methods for remotely entering, storing and sharing location addresses for a positional information device, e.g., a 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 (GPS) device, are provided. The present disclosure allows a user to easily and safely enter an address into a GPS device by giving that address to a remote communications link and to have that link automatically program the user\'s GPS device for usage. The device, system and method of the present disclosure further allows the user to use this stored address(es) on multiple GPS devices without having to manually enter the address(es).
這個專利轉手多次,被告包括:BMW、Ford、GM、Mercedes-Benz、Toyota等車廠及GPS廠Garmin。
US 7,917,285
Title : Device, system and method for remotely entering, storing and sharing addresses for a positional information device
Filing Date : 2006.4.28.
Issue Date : 2011.5.29.
Abstract :
Devices, systems and methods for remotely entering, storing and sharing location addresses for a positional information device, e.g., a 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 (GPS) device, are provided. The present disclosure allows a user to easily and safely enter an address into a GPS device by giving that address to a remote communications link and to have that link automatically program the user\'s GPS device for usage. The device, system and method of the present disclosure further allows the user to use this stored address(es) on multiple GPS devices without having to manually enter the address(es).
2014年4月22日 星期二
老師可不可以抄學生的論文
隨著時代的改變,師生間好像也要依法行事才行,交大學生告老師抄襲他的論文,老師的問題在於引用他人的著作未著明出處,但是,這個問題除了著作的合理使用外,還有沒有其他的問題?
學生擔任研究助理,學生跟老師間、學生跟學校間有沒有雇用關係?如果雇用關係存在,學生的研究成果應該是職務上的創作,如果沒有約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該論文的著作權是屬於研究生的。
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二項也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用。所以,如果學校跟研究助理或者老師跟研究助理間,存在雇用關係的話,雇用人可享有著作財產權,這也就沒有重製的問題啦,但是,人格權還是屬於受雇人(研究助理)的,還是要註明出處、適當標記。
學生擔任研究助理,學生跟老師間、學生跟學校間有沒有雇用關係?如果雇用關係存在,學生的研究成果應該是職務上的創作,如果沒有約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該論文的著作權是屬於研究生的。
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二項也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用。所以,如果學校跟研究助理或者老師跟研究助理間,存在雇用關係的話,雇用人可享有著作財產權,這也就沒有重製的問題啦,但是,人格權還是屬於受雇人(研究助理)的,還是要註明出處、適當標記。
2014年4月21日 星期一
3M vs.HM Electronics
3M於2014.4.8.向Minnesota District Court控告HM的ION IQ Wireless Drive-Thru Audio
System侵害其US 8,694,040專利。
ION IQ Wireless Drive-Thru Audio System是什麼呢?它其實包含了耳機和腰掛式通訊主機,可與遠端通訊,好玩的地方來了,它為什麼會侵害3M的專利呢?
3M的US 8,694,040專利又在做什麼呢?這個專利主要是複數個耳機與一個基地台通訊,另有一個喇叭位於得來速車道的菜單旁,並配置一個麥克風供車輛駕駛點單使用,對講機系統提供多個參數用以調控系統配置,很顯然,這個專利是使用於免下車訂購及取餐\的對講機通訊系統,看出來什麼了嗎?
這個專利出來,應該要擔心的是麥當當才對呀,它應該擔心被告,而3M又為什麼沒去告它?這還蠻有趣的!
US8,694,040
Title : Remotely configurable wireless intercom system for an establishment
Filing Date : 2011.8.22.
Issue Date : 2014.4.8.
Abstract :
Systems and methods associated with an intercom system for a drive-through, quick service restaurant facility is disclosed. Generally, a plurality of headsets is configured for communication with a base station. A speaker is associated with the drive-through facility is configured to be located near a menu board, and is configured for communication with the base station. A microphone is also configured to be located near the menu board and configured for communication with the base station. A plurality of parameters control the configuration of the intercom system, and the base station is connectable to a wide area communication network to enable remote adjustment of the plurality of parameters.
ION IQ Wireless Drive-Thru Audio System是什麼呢?它其實包含了耳機和腰掛式通訊主機,可與遠端通訊,好玩的地方來了,它為什麼會侵害3M的專利呢?
3M的US 8,694,040專利又在做什麼呢?這個專利主要是複數個耳機與一個基地台通訊,另有一個喇叭位於得來速車道的菜單旁,並配置一個麥克風供車輛駕駛點單使用,對講機系統提供多個參數用以調控系統配置,很顯然,這個專利是使用於免下車訂購及取餐\的對講機通訊系統,看出來什麼了嗎?
這個專利出來,應該要擔心的是麥當當才對呀,它應該擔心被告,而3M又為什麼沒去告它?這還蠻有趣的!
US8,694,040
Title : Remotely configurable wireless intercom system for an establishment
Filing Date : 2011.8.22.
Issue Date : 2014.4.8.
Abstract :
Systems and methods associated with an intercom system for a drive-through, quick service restaurant facility is disclosed. Generally, a plurality of headsets is configured for communication with a base station. A speaker is associated with the drive-through facility is configured to be located near a menu board, and is configured for communication with the base station. A microphone is also configured to be located near the menu board and configured for communication with the base station. A plurality of parameters control the configuration of the intercom system, and the base station is connectable to a wide area communication network to enable remote adjustment of the plurality of parameters.
2014年4月18日 星期五
RIM vs. Typo
RIM認為Typo生產製造與銷售的Typo iPhone keyboard case侵害其US 7,629,964、US 8,162,552、US
D685,775號專利,於2014.1.3.在California Northern District
Court提起訴訟,2014.3.28.法院同意發初步禁售令,禁止Typo生產的iPhone手機附加鍵盤停止銷售。
2014年4月17日 星期四
Turbo Style Products vs. Amazon
一般人都認為高科技產業才有專利戰,今天來看一個好玩的訴訟,看到題目可能會懷疑Amazon跟賣車子零配件的廠商有什麼關係?
Turbo Style Products在2014.2.20.向Utah District Court控告Amazon所銷售的產品害其USD672,917和US D675,776號專利,這二個專利的標的都是像假睫毛一樣的東西,可以貼在車子的頭燈上做造形。
Turbo Style曾在2013.9.30.和2013.10.29.分別寄送警示函要求Amazon下架侵權產品,但沒有進一步結果。因此認為Amazon的銷售行為構成直接侵權和輔助侵權。
2014年4月16日 星期三
WP考慮不收權利金
報載Microsoft為搶占Windows
Phone(WP)的市場占有率,打算不收權利金,希望藉此提高其在智慧型的市占。
目前智慧型手機所採用的OS市占率,以Android約74%最高,其次iOS約是18%~20%,而Microsoft的WP僅約占3%,市場上的競爭者還有Sailfish OS、Ubuntu、Firefox、Tizen等,這些新興平台皆以免費與開放為號召,讓Microsoft不得不採取免費策略,至於以後市占率上升後,會不會再收權利金,大家就拭目以待吧!
目前智慧型手機所採用的OS市占率,以Android約74%最高,其次iOS約是18%~20%,而Microsoft的WP僅約占3%,市場上的競爭者還有Sailfish OS、Ubuntu、Firefox、Tizen等,這些新興平台皆以免費與開放為號召,讓Microsoft不得不採取免費策略,至於以後市占率上升後,會不會再收權利金,大家就拭目以待吧!
2014年4月15日 星期二
Cisco與Innovatio IP和解
Innovatio IP
Ventures公司自2011年從Broadcom購入Wi-Fi專利後,立即積極主張專利權,向終端用戶發出14000份email,要求每家用戶端需付出US2000元的權利金。
由於Innovatio IP Ventures公司提出專利屬於SEP,理應遵守FRAND規範以公平合理無歧視原則進行授權,於是,Cisco將其視為一種敲詐勒索,以違反RICO法案提告。法院於2013.10.4.駁回RICO指控,但同意Cisco要求Innovatio須以FRAND方式授權SEPs專利,判定本案Wi-Fi 802.11晶片之19個標準專利組合授權金:每個wifi 晶片US9.56分,不到0.1美元。
最後,Cisco於2014.2.21.與Innovatio IP Ventures LLC達成Wi-Fi和解,同意支付US270萬元,相當於以每個Wi-Fi終端節點US3.2分計算。
由於Innovatio IP Ventures公司提出專利屬於SEP,理應遵守FRAND規範以公平合理無歧視原則進行授權,於是,Cisco將其視為一種敲詐勒索,以違反RICO法案提告。法院於2013.10.4.駁回RICO指控,但同意Cisco要求Innovatio須以FRAND方式授權SEPs專利,判定本案Wi-Fi 802.11晶片之19個標準專利組合授權金:每個wifi 晶片US9.56分,不到0.1美元。
最後,Cisco於2014.2.21.與Innovatio IP Ventures LLC達成Wi-Fi和解,同意支付US270萬元,相當於以每個Wi-Fi終端節點US3.2分計算。
2014年4月14日 星期一
職務上發明之認定
某甲任職某公司總經理期間,由該公司繪圖工程師協助繪圖申請專利,並將該專利授權該公司使用。事後,公司主張該專利為職務上發明。
專利法規定:職務上的發明,其專利權屬雇用人,非職務上的發明,其專利權屬受雇人,但受雇人需將過程告知雇用人,雇用人對其過程有異議,需於6個月內提出。
公司的說法
1.某甲在受雇期間就其職務上完成之專利,竟私自申請與取得系爭臺灣專利。系爭專利屬於職務上完成之新型專利,應歸屬於該公司。
2.該公司員工僅逾10位,並無研發部門,總經理非僅負責管理職務,還包括客戶開發、產品之開發等工作。
3.縱使系爭專利非職務上創作,然系爭專利係利用公司之繪圖工程師繪製完成,且系爭專利模型之完成、模具之開模、專利費用之聲請等費用,均由公司負擔,是系爭專利乃利用公司資源所完成。
總經理的說法
1.總經理職務並未從事參與或執行產品開發、生產研發等工作,職務內容依民法及一般社會通念,僅為經營管理公司事務,不包含研發工作。
2.總經理均領固定薪水,其結構並無針對研發專利技術約定對價或相當報酬,顯見其職務內容不包括研發工作,所為之研發創作,並非履行其工作契約上之義務,即非職務上之發明,則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即不屬於雇用人。
3.繪圖工程師協助繪圖,僅為專利申請行政程序所需之文件,如同專利事務所為客戶繪圖角色,並非研發過程。
4.研發過程者,應指以智力創造、反覆試驗之過程,專利說明書之繪製僅是將創作成果之手繪圖形,以符合專利申請所需之電腦圖形,屬單純之繪圖,並非研發創作過程。
5.製作模型及生產模具,係為生產系爭專利之產品所為之生產準備工作,屬生產製造流程之部分,其與專利之研發創作無關,因此,某甲在研發創作系爭專利之過程,並未使用公司之資源。
6.專利申請過程中,公司都知道並支付申請所需各項規費,核准後所領取之專利證書即懸掛在公司。係自始知悉,並同意系爭專利之專利申請權人及專利權人為某甲。公司於申請系爭專利時,未為反對之意思表示,甚至同意其為專利權人,亦未主張權利,而於取得系爭專利權後已有相當期間,始主張專利內容為職務上之創作,純係雙方交惡後挾怨報復所為。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申請新型專利,由專利申請權人備具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之。故圖式為新型專利文件之一部,並非新型專利所表徵之技術特徵。
2.繪圖工程師之工作主要是繪製工程上之事務及產品開發繪圖。專利說明書之繪圖,僅為專利申請行政程序所需之文件,如同專利事務代理客戶申請專利,為其繪圖之角色,並非研發過程。
3.研發過程者,應指以智力創造、 反覆試驗之過程,專利說明書之繪製,僅是將創作成果之手繪圖形,以符合專利申請所需之電腦圖形,屬單純之繪圖,並非研發創作過程。且製作模型及生產模具,係為生產系爭專利之產品所為之生產準備工作,屬生產製造流程部分,
其與專利之研發創作無關。
4.公司設有業務部、廠務及設計部,設計部應屬研發之部門,而總經理固有從事工程協助及開發產品之製作,然不得就此遽認總經理專司技術研發。
專利法規定:職務上的發明,其專利權屬雇用人,非職務上的發明,其專利權屬受雇人,但受雇人需將過程告知雇用人,雇用人對其過程有異議,需於6個月內提出。
公司的說法
1.某甲在受雇期間就其職務上完成之專利,竟私自申請與取得系爭臺灣專利。系爭專利屬於職務上完成之新型專利,應歸屬於該公司。
2.該公司員工僅逾10位,並無研發部門,總經理非僅負責管理職務,還包括客戶開發、產品之開發等工作。
3.縱使系爭專利非職務上創作,然系爭專利係利用公司之繪圖工程師繪製完成,且系爭專利模型之完成、模具之開模、專利費用之聲請等費用,均由公司負擔,是系爭專利乃利用公司資源所完成。
總經理的說法
1.總經理職務並未從事參與或執行產品開發、生產研發等工作,職務內容依民法及一般社會通念,僅為經營管理公司事務,不包含研發工作。
2.總經理均領固定薪水,其結構並無針對研發專利技術約定對價或相當報酬,顯見其職務內容不包括研發工作,所為之研發創作,並非履行其工作契約上之義務,即非職務上之發明,則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即不屬於雇用人。
3.繪圖工程師協助繪圖,僅為專利申請行政程序所需之文件,如同專利事務所為客戶繪圖角色,並非研發過程。
4.研發過程者,應指以智力創造、反覆試驗之過程,專利說明書之繪製僅是將創作成果之手繪圖形,以符合專利申請所需之電腦圖形,屬單純之繪圖,並非研發創作過程。
5.製作模型及生產模具,係為生產系爭專利之產品所為之生產準備工作,屬生產製造流程之部分,其與專利之研發創作無關,因此,某甲在研發創作系爭專利之過程,並未使用公司之資源。
6.專利申請過程中,公司都知道並支付申請所需各項規費,核准後所領取之專利證書即懸掛在公司。係自始知悉,並同意系爭專利之專利申請權人及專利權人為某甲。公司於申請系爭專利時,未為反對之意思表示,甚至同意其為專利權人,亦未主張權利,而於取得系爭專利權後已有相當期間,始主張專利內容為職務上之創作,純係雙方交惡後挾怨報復所為。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申請新型專利,由專利申請權人備具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之。故圖式為新型專利文件之一部,並非新型專利所表徵之技術特徵。
2.繪圖工程師之工作主要是繪製工程上之事務及產品開發繪圖。專利說明書之繪圖,僅為專利申請行政程序所需之文件,如同專利事務代理客戶申請專利,為其繪圖之角色,並非研發過程。
3.研發過程者,應指以智力創造、 反覆試驗之過程,專利說明書之繪製,僅是將創作成果之手繪圖形,以符合專利申請所需之電腦圖形,屬單純之繪圖,並非研發創作過程。且製作模型及生產模具,係為生產系爭專利之產品所為之生產準備工作,屬生產製造流程部分,
其與專利之研發創作無關。
4.公司設有業務部、廠務及設計部,設計部應屬研發之部門,而總經理固有從事工程協助及開發產品之製作,然不得就此遽認總經理專司技術研發。
2014年4月11日 星期五
演講的著作權
我們常常在外聽演講,但是,可以將演講內容錄音後放在網路上跟好朋友分享嗎?
依據著作權法第3條規定,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為語文著作,演講則是以口述方式將自己之思想予以表達,如果具有一定之創作性,就具有著作權,享有語文著作的公開口述權。
擅自將演講內容全程錄音,就涉及語文著作之重製,而若再將錄音檔放在網路上與他人共享,則涉及語文著作之重製及公開傳輸,這二種行為皆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後,始得為之,如果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就是侵害著作權的行為。
依據著作權法第3條規定,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為語文著作,演講則是以口述方式將自己之思想予以表達,如果具有一定之創作性,就具有著作權,享有語文著作的公開口述權。
擅自將演講內容全程錄音,就涉及語文著作之重製,而若再將錄音檔放在網路上與他人共享,則涉及語文著作之重製及公開傳輸,這二種行為皆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後,始得為之,如果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就是侵害著作權的行為。
2014年4月10日 星期四
claim修正的範圍
專利法規定申請專利範圍的修正,不可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且修正時只能做:請求項之刪除、申請專利範圍縮減、誤記訂正、不明瞭記載釋明。
但是,如果申請人在縮減申請專利範圍時,沒有擴大原申請專利範圍,卻變更權利範圍怎麼辦?
在智慧財產法院判決中,法官認為:
1.申請減縮發明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不得超出申請時原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亦不得實質擴大或變更原申請專利範圍。若非更正前申請專利範圍所載技術特徵之下位概念技術特徵或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將導致實質變更申請專利範圍。
2.若將原申請專利範圍未記載但發明說明書已揭露之技術特徵引進於原申請專利範圍內,形式上雖是以增加條件以進一步限定,然其附加已改變原來的功能,屬實質改變原申請專利範圍,不符專利法規定。
參考資料
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行專訴字第73號行政判決
但是,如果申請人在縮減申請專利範圍時,沒有擴大原申請專利範圍,卻變更權利範圍怎麼辦?
在智慧財產法院判決中,法官認為:
1.申請減縮發明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不得超出申請時原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亦不得實質擴大或變更原申請專利範圍。若非更正前申請專利範圍所載技術特徵之下位概念技術特徵或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將導致實質變更申請專利範圍。
2.若將原申請專利範圍未記載但發明說明書已揭露之技術特徵引進於原申請專利範圍內,形式上雖是以增加條件以進一步限定,然其附加已改變原來的功能,屬實質改變原申請專利範圍,不符專利法規定。
參考資料
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行專訴字第73號行政判決
2014年4月9日 星期三
USPTO對改善創新環境的措施
USPTO為配合Obama在2014.2.20.所宣布的鼓勵創新與強化專利制度的品質及易用性政策,提出了項措施回應,包括:
1.專利權歸屬(attributable patent ownership)
要求專利權人及申請人定期向USPTO提供實質利益關係人的相關資訊。
2.專利申請範圍之清晰度(Clarity in Patent Claims)
專利範圍的定義明確,且能充分揭露資訊,有利於他人日後避免進行耗費成本且非必要的訴訟。
3.強化下游使用者(Empowering Downstream Users)
為避免無辜的零售商、消費者以及小型企業被指控侵犯專利權並要求金錢賠償,USPTO建置了一個線上資訊工具箱,提供零售商、消費者及小型企業公平的競爭環境,並教育其如何保護自身的權利、選擇及可利用的資源。
4.擴大宣傳並集中相關的研究(Expanded Outreach and Focused Study)
USPTO將透過所主辦高科技專利議題的協商會議,持續與利害關係人建立並維持良好關係。並擴大現有的愛迪生訪問學者計畫(the Thomas Alva Edison Visiting Scholars Program),延攬傑出的學術專家,提供給大眾與訴訟相關、更完整的資料與研究結果。
5.透過群眾協助蒐集先前技術資訊(Crowdsourcing Prior Art)
為了挖掘難以獲取的先前技術資訊,USPTO將尋求群眾協助及運用第三方資源,以取得相關資訊,進行專利審查。
6.更多健全的技術訓練及專業知識( More Robust Technical Training and Expertise)
公開徵求各領域的產業界及學界人士,自願協助提供相關的、技術性的訓練及專業知識給專利審查人員。
7.提供專利申請及訴訟過程中的財務與法律協助(Patent Pro Bono and Pro Se Assistance)
為了扶持財務資源匱乏的獨立發明人與小型企業,預計要將美國發明法案(America Invents Act)的公益財務協助計畫擴大到全美各地,並邀請專利代理人參與這項計畫。
參考網站:
http://www.uspto.gov/patents/init_events/executive_actions.jsp
1.專利權歸屬(attributable patent ownership)
要求專利權人及申請人定期向USPTO提供實質利益關係人的相關資訊。
2.專利申請範圍之清晰度(Clarity in Patent Claims)
專利範圍的定義明確,且能充分揭露資訊,有利於他人日後避免進行耗費成本且非必要的訴訟。
3.強化下游使用者(Empowering Downstream Users)
為避免無辜的零售商、消費者以及小型企業被指控侵犯專利權並要求金錢賠償,USPTO建置了一個線上資訊工具箱,提供零售商、消費者及小型企業公平的競爭環境,並教育其如何保護自身的權利、選擇及可利用的資源。
4.擴大宣傳並集中相關的研究(Expanded Outreach and Focused Study)
USPTO將透過所主辦高科技專利議題的協商會議,持續與利害關係人建立並維持良好關係。並擴大現有的愛迪生訪問學者計畫(the Thomas Alva Edison Visiting Scholars Program),延攬傑出的學術專家,提供給大眾與訴訟相關、更完整的資料與研究結果。
5.透過群眾協助蒐集先前技術資訊(Crowdsourcing Prior Art)
為了挖掘難以獲取的先前技術資訊,USPTO將尋求群眾協助及運用第三方資源,以取得相關資訊,進行專利審查。
6.更多健全的技術訓練及專業知識( More Robust Technical Training and Expertise)
公開徵求各領域的產業界及學界人士,自願協助提供相關的、技術性的訓練及專業知識給專利審查人員。
7.提供專利申請及訴訟過程中的財務與法律協助(Patent Pro Bono and Pro Se Assistance)
為了扶持財務資源匱乏的獨立發明人與小型企業,預計要將美國發明法案(America Invents Act)的公益財務協助計畫擴大到全美各地,並邀請專利代理人參與這項計畫。
參考網站:
http://www.uspto.gov/patents/init_events/executive_actions.jsp
2014年4月8日 星期二
海關查扣侵害專利權物實施辦法
由經濟部與財政部會銜發布的海關查扣侵害專利權物實施辦法,配合專利法增訂邊境保護措施的條文,於2014.3.24.施行。該辦法重點如下:
1.應以書面向貨物進口地海關申請。
2.應備權利證明文件,其中新型專利權應檢附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且必須檢附侵權分析報告及提供:進口人、統一編號、報單號碼、貨名、型號、規格、可能進口日期或運輸工具等資料,以足供海關辨認查扣標的物。
3.申請人應提供相當於海關核估進口物完稅價格之保證金作為擔保,並應於查扣後12天之內提起侵權訴訟,而被查扣人可以提供2倍的保證金,經海關取具代表性貨樣後,予以放行。
4.海關在實施查扣前,得通知申請人予以協助,查扣後,雙方當事人也可以向海關申請檢視查扣物,但不能有損害查扣物機密資料的保護。
5.當事人申請返還保證金應檢附確定勝訴判決書或達成和解書等文件影本。
1.應以書面向貨物進口地海關申請。
2.應備權利證明文件,其中新型專利權應檢附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且必須檢附侵權分析報告及提供:進口人、統一編號、報單號碼、貨名、型號、規格、可能進口日期或運輸工具等資料,以足供海關辨認查扣標的物。
3.申請人應提供相當於海關核估進口物完稅價格之保證金作為擔保,並應於查扣後12天之內提起侵權訴訟,而被查扣人可以提供2倍的保證金,經海關取具代表性貨樣後,予以放行。
4.海關在實施查扣前,得通知申請人予以協助,查扣後,雙方當事人也可以向海關申請檢視查扣物,但不能有損害查扣物機密資料的保護。
5.當事人申請返還保證金應檢附確定勝訴判決書或達成和解書等文件影本。
2014年4月7日 星期一
廣播電台利用集管團體管理著作資訊系統
著作的授權是件很麻煩、瑣碎的事,因此,著作權法中有所謂的著作權集管團體的機制,協助雙方進行授權。
著作權集管團體是由著作權人所組成的團體,其任務是替著作權人管理著作財產權,向利用人授權並收取使用報酬費用。
我國目前經智慧局許可設立的有3家音樂著作集管團體:社團法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MCAT)、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TMCS)),2家錄音著作集管團體: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社團法人中華有聲出版錄音著作權管理協會(RPAT))。利用人有公開演出、公開播送、公開傳輸音樂著作或錄音著作的行為,都需要洽詢集管團體取得授權。
為避免廣播電臺業者認為電臺利用到集管團體所管理之著作數量極低,與其所支付之高額授權金額不成比例,亦有重複付費之問題,因此,智慧局建置集管團體管理著作之資訊系統,供廣播電臺上傳所播放的音樂使用清單,可簡易地利用系統功能進行清單的查詢、比對,清楚了解各廣播電臺實際利用各團體的音樂數量,以作為未來支付集管團體公平合理著作權權利金的客觀參考依據。
有需要的業者可逕上該系統網站:http://tipo.ltc.tw/Music/User
著作權集管團體是由著作權人所組成的團體,其任務是替著作權人管理著作財產權,向利用人授權並收取使用報酬費用。
我國目前經智慧局許可設立的有3家音樂著作集管團體:社團法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MCAT)、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TMCS)),2家錄音著作集管團體: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社團法人中華有聲出版錄音著作權管理協會(RPAT))。利用人有公開演出、公開播送、公開傳輸音樂著作或錄音著作的行為,都需要洽詢集管團體取得授權。
為避免廣播電臺業者認為電臺利用到集管團體所管理之著作數量極低,與其所支付之高額授權金額不成比例,亦有重複付費之問題,因此,智慧局建置集管團體管理著作之資訊系統,供廣播電臺上傳所播放的音樂使用清單,可簡易地利用系統功能進行清單的查詢、比對,清楚了解各廣播電臺實際利用各團體的音樂數量,以作為未來支付集管團體公平合理著作權權利金的客觀參考依據。
有需要的業者可逕上該系統網站:http://tipo.ltc.tw/Music/User
2014年4月3日 星期四
聯想購買行動通訊專利
聯想繼購併Motorola mobility後,又花了US1億元購買Unwired
Planet的一系列專利組合,包括3G和LTE行動專利及其他重要的行動通訊專利。
同時,聯想將獲得Unwired Planet智慧財產權組合的多年期授權,涵蓋行動設備標準基本專利、安裝啟用專利和應用層面技術等多個領域。
Smart的看法
從聯想這一連串的舉動看來,他已在布局行動通訊的市場,買Motorola mobility進入了智慧型手機的市場,並獲得約2000個專利,這次又買了一系列的3G、4G專利,未來他的動向值得持續關注。
同時,聯想將獲得Unwired Planet智慧財產權組合的多年期授權,涵蓋行動設備標準基本專利、安裝啟用專利和應用層面技術等多個領域。
Smart的看法
從聯想這一連串的舉動看來,他已在布局行動通訊的市場,買Motorola mobility進入了智慧型手機的市場,並獲得約2000個專利,這次又買了一系列的3G、4G專利,未來他的動向值得持續關注。
2014年4月2日 星期三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代碼修正
為配合2013.6.13.生效施行之專利法第32條,智慧局修改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比對結果代碼6之意義。
除專利法第32條第1項所規定的一案兩請情形外,審查人員未發現其他先前技術文獻足以否定請求項之新穎性、進步性、擬制喪失新穎性或先申請原則等要件時,應於新型專利技術報告賦予比對結果代碼6。
除專利法第32條第1項所規定的一案兩請情形外,審查人員未發現其他先前技術文獻足以否定請求項之新穎性、進步性、擬制喪失新穎性或先申請原則等要件時,應於新型專利技術報告賦予比對結果代碼6。
2014年3月31日 星期一
103年智慧財產人員能力認證考試即將報名
今年的智慧財產人員能力認證考試,將自2014.4.15.至2014.6.16.受理報名,2014.7.26.至2014.7.27.辦理考試。
本年度智慧財產人員能力認證考試將持續辦理A.專利技術工程類、B.專利程序控管類及C.專利檢索分析與加值運用類等3類考試。
相關資料請見:http://www.tipa.org.tw/certify_1
本年度智慧財產人員能力認證考試將持續辦理A.專利技術工程類、B.專利程序控管類及C.專利檢索分析與加值運用類等3類考試。
相關資料請見:http://www.tipa.org.tw/certify_1
2014年3月28日 星期五
海關查扣侵害專利權物實施辦法自2014.3.24.實施
立法院在2014.1.通過專利法增訂邊境保護措施的條文,經行政院核定自2014.3.24.施行,配套的海關查扣侵害專利權物實施辦法亦由經濟部與財政部會銜於同日發布施行。
未來專利權人對進口貨物,如果認為有侵害自身的專利權,只要提供可以讓海關辨認出要查扣的貨物的資料,就可以向海關申請查扣,不准貨物進口,以及時獲得保障,事後再向法院提起訴訟。
未來專利權人對進口貨物,如果認為有侵害自身的專利權,只要提供可以讓海關辨認出要查扣的貨物的資料,就可以向海關申請查扣,不准貨物進口,以及時獲得保障,事後再向法院提起訴訟。
2014年3月27日 星期四
Google與Viacom侵權案和解
Viacom以Google旗下影片分享網站YouTube包含未經該公司授權的逾10萬支影片,經要求刪除未果,而於2007.3.控告YouTube及Google大量侵權,並求償US10億元。纏訟7年的侵權官司,雙方於2014.3.18.宣佈以和解落幕。
2014年3月26日 星期三
百度文庫侵害著作權
網路書籍分享的著作權爭議,從Google開始就一直發生,百度文庫也遭北京中青文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控告侵害著作權,並索賠313萬RMB。
原告的說法
該公司享有考拉小巫的英語學習日記——寫給為夢想而奮鬥的人、高效能人士的七個習慣、現在發現你的優勢這三本書的專有出版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百度文庫未經許可擅自發布這三本書的電子版,供公眾查閱下載,該行為侵犯了著作權。
百度的說法
原告不享有涉案三本書的網絡信息傳播權,並且,書籍是網友自行上傳的,百度並沒有主動提供涉案作品,也不存在幫助侵權的行為。
法院的判決
1.現有證據只能證明原告取得考拉小巫的英語學習日記——寫給為夢想而奮鬥的人一書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專有使用權,所以在此案中,原告只能就這一本書主張權利。
2.百度文庫屬于信息存儲空間,涉案書籍由網絡用戶上傳,所以百度沒有直接侵權的行為。但是,百度對于涉案書籍在百度文庫中的使用和傳播情況沒有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也沒有建立起足夠有效的著作權保護機制,因此,構成幫助侵權。
3.因此,認為百度構成幫助侵權,判決應賠償原告40萬元RMB。
原告的說法
該公司享有考拉小巫的英語學習日記——寫給為夢想而奮鬥的人、高效能人士的七個習慣、現在發現你的優勢這三本書的專有出版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百度文庫未經許可擅自發布這三本書的電子版,供公眾查閱下載,該行為侵犯了著作權。
百度的說法
原告不享有涉案三本書的網絡信息傳播權,並且,書籍是網友自行上傳的,百度並沒有主動提供涉案作品,也不存在幫助侵權的行為。
法院的判決
1.現有證據只能證明原告取得考拉小巫的英語學習日記——寫給為夢想而奮鬥的人一書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專有使用權,所以在此案中,原告只能就這一本書主張權利。
2.百度文庫屬于信息存儲空間,涉案書籍由網絡用戶上傳,所以百度沒有直接侵權的行為。但是,百度對于涉案書籍在百度文庫中的使用和傳播情況沒有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也沒有建立起足夠有效的著作權保護機制,因此,構成幫助侵權。
3.因此,認為百度構成幫助侵權,判決應賠償原告40萬元RMB。
2014年3月25日 星期二
NPE也可以取得SEP禁制令
Vringo向德國曼海姆地方法院控告中興通訊部分軟體無線電(SDR)基地台侵害其EP1186119號專利,2013.12.17.地方法院判決中興電訊侵害專利,並禁止其銷售該產品。
中興電訊上訴後,2014.2.24.上訴法院駁回中興通訊的暫緩禁售令。
由本案的發展顯示:原告對SEP,以Orange-Book-Standard抗辯,也是有可能拿到禁制令。SEPs專利權人如果以FRAND原則提供授權合約給被告,但是被授權者未善盡協商責任,即使是NPE,仍然可能獲得禁制令。
中興電訊上訴後,2014.2.24.上訴法院駁回中興通訊的暫緩禁售令。
由本案的發展顯示:原告對SEP,以Orange-Book-Standard抗辯,也是有可能拿到禁制令。SEPs專利權人如果以FRAND原則提供授權合約給被告,但是被授權者未善盡協商責任,即使是NPE,仍然可能獲得禁制令。
2014年3月24日 星期一
ITC終判HTC未侵害Flashpoint專利
FlashPoint Technology,
Inc.於2012.5.25.在ITC控告HTC、Huawei等公司侵害其4件專利案,ITC在2013.9.30.ITC初判認為HTC等侵害FlashPoint的US6222538號專利,ITC於2014.3.14.做出終判,HTC未侵害FlashPoint任何專利。
系爭專利
US6,504,575
US6,222,538
US6,400,471
US6,223,190
系爭專利
US6,504,575
US6,222,538
US6,400,471
US6,223,190
2014年3月21日 星期五
日本面板業的整合
台灣的面板業面對日本、韓國的競爭,一直被稱為慘業,日本的三大面板廠商Sony、Toshiba及Hitachi於2011.8.31.簽訂協議,宣布合併中小尺寸液晶面板事業,並於2012年Q1成立JDI(Japan
Display Inc)。
JDI成立初期由日本官民共同基金「日本產業革新機構(Innovation Network Corp. of Japan,INCJ)」入股並取得70%股權,剩餘30%股權則由Sony等3家公司各持有10%。目前由野村、摩根士丹利、高盛集團、美國銀行、德意志銀行與瑞士銀行集團協助處理IPO,預計2014.3.19.在東京上市。
Smart的看法
台灣的面板產業曾經是風光一時的兩兆雙星產業,如今面臨日、韓的競爭,光環不再,而日本與韓國都傾全國之力在扶持,我們面臨的困境可能更嚴峻。日本藉由政府基金之力協助產業,在適當時機再退出的模式,在我國這種政治氛圍下,可能很難有所突破,大家加油吧!
JDI成立初期由日本官民共同基金「日本產業革新機構(Innovation Network Corp. of Japan,INCJ)」入股並取得70%股權,剩餘30%股權則由Sony等3家公司各持有10%。目前由野村、摩根士丹利、高盛集團、美國銀行、德意志銀行與瑞士銀行集團協助處理IPO,預計2014.3.19.在東京上市。
Smart的看法
台灣的面板產業曾經是風光一時的兩兆雙星產業,如今面臨日、韓的競爭,光環不再,而日本與韓國都傾全國之力在扶持,我們面臨的困境可能更嚴峻。日本藉由政府基金之力協助產業,在適當時機再退出的模式,在我國這種政治氛圍下,可能很難有所突破,大家加油吧!
2014年3月20日 星期四
Apple vs. Samsung
Apple與Samsung自2011.4.15.開啟專利戰以來,烽火遍及全世界,雙方互有輸贏,第一個互告案的審判結果2014.3.7.終於出爐,加州北區地方法院判決Samsung需賠償Apple
US9.3億元。
但是,Apple要求Samsung侵權產品禁止在美國銷售的請求,則因Apple 並未確立自己尋求永久禁制令的權限,而遭法院駁回,所以,Samsung仍可在美國繼續銷售其手機與平板電腦。
但是,Apple要求Samsung侵權產品禁止在美國銷售的請求,則因Apple 並未確立自己尋求永久禁制令的權限,而遭法院駁回,所以,Samsung仍可在美國繼續銷售其手機與平板電腦。
2014年3月19日 星期三
Twitter買IBM 900件專利
Twitter因為IBM的3件專利談判,雙方於2014.2.達成專利交易協議,Twitter以US3600萬元買下IBM的900件專利,平均每件專利US4萬元。
Smart的看法
IBM果然是專利的軍火庫,武器種類繁多,什麼都可以賣,這也說明了:專利真是個賺錢的武器,近年來,像Twitter這樣的社群網站公司紛紛興起,但是,他們的共同點就是缺少專利,所以,禁不起人家告,這次Twitter也是只有3件專利就讓他乖乖掏錢了,我們在研發階段,真不能忽視了專利!
Smart的看法
IBM果然是專利的軍火庫,武器種類繁多,什麼都可以賣,這也說明了:專利真是個賺錢的武器,近年來,像Twitter這樣的社群網站公司紛紛興起,但是,他們的共同點就是缺少專利,所以,禁不起人家告,這次Twitter也是只有3件專利就讓他乖乖掏錢了,我們在研發階段,真不能忽視了專利!
2014年3月17日 星期一
販賣之要約如何定義
專利權的範圍包括: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什麼是為販賣之邀約呢?在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民專訴字第41號民事判決中,法官認為販賣之邀約適用範圍如下:
1.所謂「為販賣之要約」(offering for sale),除為販賣要約行為外,亦包括意圖銷售專利產品之行為,然不包括提供授權或出租之行為,故應採廣義或擴張解釋,包含要約及要約之誘引,行為人明確表示其販賣意思者即屬之,如於物品上標示售價並陳列、於網路、報章雜誌或其他傳播媒體為廣告等;另為販賣而為價目表之寄送、廣告、陳列、展示,均屬之。至是否為公開之販賣要約、是以口頭或書面為之、是否已經有專利物品製造完成、專利物品是否為販賣要約之人或第三人所製造,均非所問。
2.目的在擴大對權利人之保護,使專利權人能及早對欲從事侵權之行為人採取行動,在其準備與他人訂立契約階段,即可防止其干擾專利排他權之行使,故採廣義或擴張之解釋。準此,專利法關於「販賣之要約」之解釋,應著重於能否擴大及完善發明之保護,民法區別「要約」或「要約之引誘」之立法考量並非重點,解釋上自不宜逕採民法之判斷標準,此亦係立法者在立法修正理由中特別指明專利法上「販賣之要約」之意涵源自TRIPS第28條規範之原因所在。
3.被告在網路刊登系爭產品二廣告之行為,係意圖銷售侵害系爭專利產品之行為,依TRIPS第28條規定已屬「為販賣之要約」,自亦屬我國專利法所規定之「為販賣之要約」,構成專利侵害。
參考資料
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民專訴字第41號民事判決
1.所謂「為販賣之要約」(offering for sale),除為販賣要約行為外,亦包括意圖銷售專利產品之行為,然不包括提供授權或出租之行為,故應採廣義或擴張解釋,包含要約及要約之誘引,行為人明確表示其販賣意思者即屬之,如於物品上標示售價並陳列、於網路、報章雜誌或其他傳播媒體為廣告等;另為販賣而為價目表之寄送、廣告、陳列、展示,均屬之。至是否為公開之販賣要約、是以口頭或書面為之、是否已經有專利物品製造完成、專利物品是否為販賣要約之人或第三人所製造,均非所問。
2.目的在擴大對權利人之保護,使專利權人能及早對欲從事侵權之行為人採取行動,在其準備與他人訂立契約階段,即可防止其干擾專利排他權之行使,故採廣義或擴張之解釋。準此,專利法關於「販賣之要約」之解釋,應著重於能否擴大及完善發明之保護,民法區別「要約」或「要約之引誘」之立法考量並非重點,解釋上自不宜逕採民法之判斷標準,此亦係立法者在立法修正理由中特別指明專利法上「販賣之要約」之意涵源自TRIPS第28條規範之原因所在。
3.被告在網路刊登系爭產品二廣告之行為,係意圖銷售侵害系爭專利產品之行為,依TRIPS第28條規定已屬「為販賣之要約」,自亦屬我國專利法所規定之「為販賣之要約」,構成專利侵害。
參考資料
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民專訴字第41號民事判決
2014年3月14日 星期五
streaming不侵害著作權
由於網路愈來愈多的網站,提供網友用streaming方式觀賞影片,網友在家觀賞如youtube之類streaming影片,是否會侵害著作權呢?
根據智慧局的解釋:
1.該視聽網站提供影片供網友線上觀賞,已構成對著作利用的重製與公開傳輸等行為,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如未取得同意或授權,該網站之經營者(即實際重製、公開傳輸之行為人),須負相關之民、刑事責任。
2.如該視聽網站係提供非法影片供網友觀賞,而網友只是單純觀賞,並未再將該影片以下載、公開傳輸方式傳輸(例如使用P2P軟體),依著作權法第22條第3項與第4項規定,屬技術操作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不涉及侵害重製權之問題。
Smart的看法
雖然智慧局認為網友利用streaming方法觀賞影片的行為,只要未下載、重製即無侵害著作權,不過網友還是要注意所觀賞的影片是否有著作權問題,因為智慧局的說法是行政部門的解釋,未來司法機關同不同意這個說法又是另一回事了!
根據智慧局的解釋:
1.該視聽網站提供影片供網友線上觀賞,已構成對著作利用的重製與公開傳輸等行為,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如未取得同意或授權,該網站之經營者(即實際重製、公開傳輸之行為人),須負相關之民、刑事責任。
2.如該視聽網站係提供非法影片供網友觀賞,而網友只是單純觀賞,並未再將該影片以下載、公開傳輸方式傳輸(例如使用P2P軟體),依著作權法第22條第3項與第4項規定,屬技術操作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不涉及侵害重製權之問題。
Smart的看法
雖然智慧局認為網友利用streaming方法觀賞影片的行為,只要未下載、重製即無侵害著作權,不過網友還是要注意所觀賞的影片是否有著作權問題,因為智慧局的說法是行政部門的解釋,未來司法機關同不同意這個說法又是另一回事了!
2014年3月13日 星期四
新穎性與先前技術的關連
申請前6個月內已完成開發並開始生產,可否主張優惠期?
有關主張優惠期,專利法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因研究、實驗目的、因陳列於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展覽會、非出於申請人本意而洩漏之發明,且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者,可視為未喪失新穎性。
至於申請前已完成開發並開始生產,在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行專訴字第77號行政判決中認為:已足使申請之系爭專利於申請日前呈現不特定第三人得以瞭解其內容之公開狀態,非屬優惠期規範的例外範圍。
而且專利法規定用以比對新穎性與進步性之先前技術,法院也認為凡是申請前的公開資料均屬之,即便是申請前一日,仍為有效之先前技術文獻,與申請之專利是否果已參考該先前技術文獻無關。
參考資料
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行專訴字第77號行政判決
有關主張優惠期,專利法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因研究、實驗目的、因陳列於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展覽會、非出於申請人本意而洩漏之發明,且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者,可視為未喪失新穎性。
至於申請前已完成開發並開始生產,在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行專訴字第77號行政判決中認為:已足使申請之系爭專利於申請日前呈現不特定第三人得以瞭解其內容之公開狀態,非屬優惠期規範的例外範圍。
而且專利法規定用以比對新穎性與進步性之先前技術,法院也認為凡是申請前的公開資料均屬之,即便是申請前一日,仍為有效之先前技術文獻,與申請之專利是否果已參考該先前技術文獻無關。
參考資料
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行專訴字第77號行政判決
2014年3月12日 星期三
Windows 8.1的授權金可能降
由於Google長期以免費開放Android平台給OEM廠,同時吸引APP軟體業者進駐,有效提高了Android的市佔率。
根據Bloomberg的報導,Microsoft為了挽回頽勢,準備將Windows 8.1個人電腦作業系統的授權價格調降70%,由原來的US50元降至US15元,好讓低價電腦及平板電腦製造商能推出更具吸引力的產品,來對抗搭載Google作業系統的眾多平價電腦產品。
根據Bloomberg的報導,Microsoft為了挽回頽勢,準備將Windows 8.1個人電腦作業系統的授權價格調降70%,由原來的US50元降至US15元,好讓低價電腦及平板電腦製造商能推出更具吸引力的產品,來對抗搭載Google作業系統的眾多平價電腦產品。
2014年3月11日 星期二
A4WP 與 PMA 結盟
無線充電是未來的趨勢,根據IHS的調查,全球無線充電接收器及發送器市場,可望從
2013年的2500萬個成長到2023年的17億個。目前全球還沒有統一的標準,而是三個聯盟在角逐,呇有支持的廠商。
WPC (Wireless Power Consortium)
WPC成立於2008年底,最早期的會員有Philiphs、TI、 Olympus 、Sanyo、Logitech、National Semiconductor等業者。其Qi規格需要電子裝置無時無刻對好位置並緊貼無線充電板,但現在具有磁感應、充電墊或短距磁諧振 (1.5 公分以內 ) 三種形式。目前高達 200 家成員,包括 HTC 、 LG 、 Nokia 、 Sony 、Samsung、Philiphs、SonyEricsson、Best Buy等等主要電子裝置大廠,以及 Verizon Wireless 等。
PMA (Power Matters Alliance)
PMA成立於 2012 年,由Duracell Powermat 發起,目前得到了Google、AT&T、Starbucks加盟,約有 100 多名會員,
A4WP (Alliance for Wireless Power)
A4WP在2012.5.由Samsung、Qualcomm、 Duracell Powermat 所發起成立,會員尚包括Broadcom、Intel、LG、SanDisk、TDK、TI、 NXP、IDT、SanDisk、Intel、Dell共80多家企業會員加入。
A4WP與PMA兩個聯盟2014.2.簽定合作協議,將整合雙方規格,協議內容如下:
1.PMA 採用 A4WP 的 Rezence 電磁諧振( magnetic resonant wireless charging )規格作為 PMA 在單一與多重模式下的共振式無線充電發射與接收器。
2.A4WP 則採用 PMA 的感應式規格,作為多重模式下,感應式和電磁共振式無線充電的實作方式之一。
3.A4WP 將和 PMA 合作開發Open Network API,用來管理無線充電網路。
Smart的看法
無線充電的產業標準迄未確定,目前的3個產業標準,國內廠商應持續關注其發展,以免押錯寶,日後遭到邊緣化,3G的發展就是前車之鑑。
WPC (Wireless Power Consortium)
WPC成立於2008年底,最早期的會員有Philiphs、TI、 Olympus 、Sanyo、Logitech、National Semiconductor等業者。其Qi規格需要電子裝置無時無刻對好位置並緊貼無線充電板,但現在具有磁感應、充電墊或短距磁諧振 (1.5 公分以內 ) 三種形式。目前高達 200 家成員,包括 HTC 、 LG 、 Nokia 、 Sony 、Samsung、Philiphs、SonyEricsson、Best Buy等等主要電子裝置大廠,以及 Verizon Wireless 等。
PMA (Power Matters Alliance)
PMA成立於 2012 年,由Duracell Powermat 發起,目前得到了Google、AT&T、Starbucks加盟,約有 100 多名會員,
A4WP (Alliance for Wireless Power)
A4WP在2012.5.由Samsung、Qualcomm、 Duracell Powermat 所發起成立,會員尚包括Broadcom、Intel、LG、SanDisk、TDK、TI、 NXP、IDT、SanDisk、Intel、Dell共80多家企業會員加入。
A4WP與PMA兩個聯盟2014.2.簽定合作協議,將整合雙方規格,協議內容如下:
1.PMA 採用 A4WP 的 Rezence 電磁諧振( magnetic resonant wireless charging )規格作為 PMA 在單一與多重模式下的共振式無線充電發射與接收器。
2.A4WP 則採用 PMA 的感應式規格,作為多重模式下,感應式和電磁共振式無線充電的實作方式之一。
3.A4WP 將和 PMA 合作開發Open Network API,用來管理無線充電網路。
Smart的看法
無線充電的產業標準迄未確定,目前的3個產業標準,國內廠商應持續關注其發展,以免押錯寶,日後遭到邊緣化,3G的發展就是前車之鑑。
2014年3月10日 星期一
CpuMate vs. Sony
CpuMate於2014.2.10.向德州東區聯邦地方法院馬歇爾分院(Texas Eastern District CourtMarshall
Office)控告Sony生產、製造與銷售的PlayStation
3遊戲主機使用的散熱裝置,侵害該公司的US6,779,595專利權,並請求法院核發永久禁制令。
US6779595
Title : Integrated heat dissipation apparatus
Filing Date : 2003.12.16.
Issue Date : 2004.8.24.
Abstract :
An integrated heat dissipation apparatus, having a first heat dissipating element, a second heat dissipating element, a thermal conductive heat sink and at least one L-shape heat pipe. The thermal conductive heat sink has a connecting surface and a thermal conductive surface opposing the connecting surface. The first heat dissipating element is mounted on the thermal conductive surface. A plurality of thermal conductors with thermal conductivity larger than that of the thermal conductive heat sink are mounted to the connecting surface. The L-shape heat pipe has two ends, including one end serial connecting to the second heat dissipating element, and the other end extending to connect with the thermal conductors on the thermal conductive heat sink.
US6779595
Title : Integrated heat dissipation apparatus
Filing Date : 2003.12.16.
Issue Date : 2004.8.24.
Abstract :
An integrated heat dissipation apparatus, having a first heat dissipating element, a second heat dissipating element, a thermal conductive heat sink and at least one L-shape heat pipe. The thermal conductive heat sink has a connecting surface and a thermal conductive surface opposing the connecting surface. The first heat dissipating element is mounted on the thermal conductive surface. A plurality of thermal conductors with thermal conductivity larger than that of the thermal conductive heat sink are mounted to the connecting surface. The L-shape heat pipe has two ends, including one end serial connecting to the second heat dissipating element, and the other end extending to connect with the thermal conductors on the thermal conductive heat sink.
2014年3月7日 星期五
ResMed vs. Apex Medical
ResMed於2013.3.28.向ITC提告,指控Apex
Medical進口的睡眠呼吸障礙治療系統,侵害該公司有關濕度調節器及呼吸面罩等7項專利。
Apex Medical 的訴訟策略
1.提出Consent Order
ITC行政法官於2013.7.17.接受Apex提議,針對被控侵權的6項產品,先不進口美國市場,ITC於2013.8.9.終止調查。
2.Inter Partes Review
Apex接著於8月中旬對ResMed的6件專利向USPTO提出多方複審(inter partes review),主張主張ResMed的6件連續陽壓呼吸器及周邊呼吸面罩等產品相關技術專利為無效。
USPTO於2014.2.20.宣布同意Apex對ResMed之5件美國專利提出的無效案。
Smart的看法
多方複審是美國專利法變革(AIA)後推出的新制度,任何人如果有相當證據可證明專利無效,都可於專利獲證後向USPTO申請審查。這一次Apex就是採用了這個策略,沒有到法院去打專利無效的訴訟,可以節省很多時間。這個訴訟策略,也是以後國內業者可以思考的!
Apex Medical 的訴訟策略
1.提出Consent Order
ITC行政法官於2013.7.17.接受Apex提議,針對被控侵權的6項產品,先不進口美國市場,ITC於2013.8.9.終止調查。
2.Inter Partes Review
Apex接著於8月中旬對ResMed的6件專利向USPTO提出多方複審(inter partes review),主張主張ResMed的6件連續陽壓呼吸器及周邊呼吸面罩等產品相關技術專利為無效。
USPTO於2014.2.20.宣布同意Apex對ResMed之5件美國專利提出的無效案。
Smart的看法
多方複審是美國專利法變革(AIA)後推出的新制度,任何人如果有相當證據可證明專利無效,都可於專利獲證後向USPTO申請審查。這一次Apex就是採用了這個策略,沒有到法院去打專利無效的訴訟,可以節省很多時間。這個訴訟策略,也是以後國內業者可以思考的!
2014年3月6日 星期四
日月光與Tessera 和解
Tessera自2005.10.開始針對封裝專利向相關封測廠、 DRAM
和模組廠提起專利訴訟,被告包含日月光、矽品與力成等,矽品在2013.4.率先與Tessera簽訂和解協議,支付US3000萬元和解金,南茂也在2013.11.21.以US110萬元與Tessera和解。
日月光也於2014.2.21.支付和解金US3000萬元,與Tessera達成和解,將於2013年Q1全數認列。
力成於2014.2.27.與Tessera針對技術授權合約訴訟達成和解,雙方同意提前終止授權合約,力成同意在5年內支付US1.96億元。
日月光也於2014.2.21.支付和解金US3000萬元,與Tessera達成和解,將於2013年Q1全數認列。
力成於2014.2.27.與Tessera針對技術授權合約訴訟達成和解,雙方同意提前終止授權合約,力成同意在5年內支付US1.96億元。
2014年3月5日 星期三
Nikon專利侵害獲賠
Nikon於2011.5.25.在東京地方法院控告Sigma侵害其防手震專利,並以Sigma
侵權的7種產品總值197億日元做求償的基準,要求124億日元損害賠償。
法院認為防手震技術在上述專利之外,還有許多其他的必要技術,因此,以Sigma獲得的最大利益101億元為基礎,最終以15%判給Nikon 約15.68億日元賠償金。
法院認為防手震技術在上述專利之外,還有許多其他的必要技術,因此,以Sigma獲得的最大利益101億元為基礎,最終以15%判給Nikon 約15.68億日元賠償金。
2014年3月4日 星期二
A片的著作權
日本的A片商以往來台控告國內業者盜版其A片,大多敗訴收場,法院都是以最高法院的判決(88年度台上字第250號刑事判決)及大法官的釋憲(釋字407、617號)為由,判決片商敗訴。
但是,2014.3.20.智慧財產法院有了新的判決,完全推翻過去的判決,認為我國為WTO會員應遵守TRIPS協定,A片非不受著作權保護之消極要件,創作性著作應為著作權保護標的。
101年度刑智上易字第74號判決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但是,2014.3.20.智慧財產法院有了新的判決,完全推翻過去的判決,認為我國為WTO會員應遵守TRIPS協定,A片非不受著作權保護之消極要件,創作性著作應為著作權保護標的。
101年度刑智上易字第74號判決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2014年3月3日 星期一
ITC初步認定我輸美晶矽太陽能產品造成傾銷
美國政府於2013.12.31.對自我國進口之晶矽太陽能產品展開反傾銷調查,美國貿易調查委員會於2014.2.14.就產業損害部分,初步裁定對其國內相關產業造成實質損害,預定將於2014.10.9.作出終判。
美國商務部將繼續進行調查,預定傾銷初判將於2014.6.9.公布,並於2014.8.25.完成終判。
美國商務部將繼續進行調查,預定傾銷初判將於2014.6.9.公布,並於2014.8.25.完成終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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