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9日 星期四

御茶園 vs. 御茶釀

佳格食品公司推出標榜茶湯釀製的「御茶釀」甘醇醬油後,維他露食品公司認為「御茶釀」與該公司的茶飲料「御茶園」商標近似,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評定,智財局認為兩者商標近似,撤銷御茶釀商標註冊。
佳格不服提出訴願,但被駁回,轉向智慧財產法院提出行政訴訟,仍被認定是會讓消費者混淆而敗訴。

維他露的說法
佳格的「御茶釀」與該公司「御茶園」商標相似,已侵權違反商標法。

佳格的說法
兩個商標的「釀」和「園」,無論文字外觀、觀念或讀音都不同,沒有近似,佳格也未跨足茶飲料市場,消費者不會誤認兩商品是同一系列,智慧財產局應尊重這兩個商標並存事實,不應撤銷「御茶釀」商標註冊。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佳格公司在2006.7.28.將產銷的醬油等商品以「御茶釀」商標向經濟部註冊,但唯他露食品公司早在2001年即以「御茶園」商標註冊產售茶飲料。
2.雖然一項是醬酒,一項是茶飲料,但「御茶釀」和「御茶園」都有「御茶」兩字,只有末字不同,及兩者字體分別是宋體和楷體,同樣在賣場販售,消費者易聯想為同一系列產品,應屬近似商標,因此依商標法,判決佳格公司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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