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17日 星期五

驅塵式 vs. 驅塵氏的商標爭議

昌哲公司在2007.8.以「驅塵式及CHEERS」為商標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商標使用於吸塵器產品。花仙子公司向智財局提出異議,稱昌哲公司的商標與他們的「驅塵氏」類似,智財局審核之後撤銷昌哲公司的商標。
昌哲公司不服提出行政訴訟,智財法院仍判決昌哲公司敗訴。

昌哲的說法
1.該公司商標與花仙子的商標,前兩個字相同,是做為驅除灰塵之意,但他們的「式」是指方式,而花仙子的「氏」是指姓氏或家族,意義並不相同。
2.取得商標後,立即透過電視購物開始銷售吸塵器,已經賣出八千多台,外界可知他們賣的是吸塵器,而花仙子的「驅塵氏」商標所賣的是以除塵紙、拖把及濕紙巾等,與他們販售的商品並不相同,並不會混淆。

智慧局的見解
花仙子註冊的「驅塵氏」商標,早在7年前就在社會上流通,而且還是國內三大主流品牌之一,已經達到消費者普遍知悉的商標程度,而且兩個商標前兩字相同,第三個字讀音僅有些微差異,整體觀知仍會構成混淆。

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
兩者商標近似度高,會造成消費者對於商標的混淆,因此判決昌哲公司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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