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22日 星期五

峰 vs. 烽火台

英屬維京群島豪雅國際公司2007年時,以「烽火臺FENGHUOTAI」向智慧財產局註冊商標獲准,日本香煙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以該商標與其「峰」香菸類似提出異議,經審理「烽火臺」被撤銷商標,豪雅國際公司不服提出訴願仍遭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
智慧財產法院合議庭認為,「烽」與「峰」字義雖不同,但外觀、讀音、觀念都十分近似,有混淆之虞,撤銷豪雅國際公司「烽火臺」註冊商標。

日本香煙產業股份有限公司的說法
兩商標中文部首有些微差異,但書寫字體相仿,如果放置在一般商品架上,消費者在相當距離觀看,恐會有混淆之虞,進而誤認兩商標有關聯。





豪雅國際公司的說法
烽火臺又稱「烽燧」,是中國古代戰略性建築,燃燒柴草就會產生煙霧或火光,藉此傳遞訊息,因此商標除取烽火臺3字中文外,另設計煙霧縹緲的狼煙造型,有其獨特創意性,而且烽火臺3字是由名家書寫而成,兩商標顏色、字體大小、整體造型都不相同,甚至字義也不同,一般消費者應不會混淆。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消費者會以兩商標的中文標識作辨識,而且兩商標的外觀、讀音及觀念都很相似,屬於近似商標,有混淆之虞,因此,撤銷豪雅國際公司「烽火臺」註冊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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