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5日 星期四

Orange的商標之爭


橙的公司於2006.2.23.,以「Orange及設計圖」商標,向經濟部智慧局申請註冊,並聲明圖樣中的Electronic不在專用之列,於2006.12.1.獲得商標註冊。
英商歐瑞吉即向智慧局提起商標異議,智慧局以橙的商標違反商標法近似等理由,作出撤銷橙的公司Orange商標的處分。
橙的公司在訴願後繼而提起行政訴訟,智慧財產法院仍判其敗訴。

橙的公司說法
歐瑞吉的商標在台灣消費者間的識別性弱、知名度仍不高,而兩公司的產品及營業項目不同,不致使消費者誤認。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歐瑞吉在各國提供Orange bus公車搭載服務,足見歐瑞吉已多角化經營汽車電子商品。
2.歐瑞吉公司因贊助一級方程式賽車大賽(F1)的「Orange快箭隊」,具有全球知名度,應給予較大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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