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18日 星期五

敦煌 vs. 敦煌

敦煌書局創立於1952年,早期以經營中國藝術、文史哲等英文翻譯書籍為主,後轉型銷售英文書,註冊「敦煌」、「敦煌CAVES」為商標。
高雄周○○於1996年間設立「高雄縣私立敦煌英語短期補習班」,將「敦煌英語」、「敦煌英語中心」作為招牌名稱,與敦煌書局的字體和招牌顏色相同。
敦煌書局認為商標權遭侵害,先提出行政訴訟,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周○○應將商標撤銷定讞,但周○○仍繼續使用「敦煌」作為補習班名稱。
敦煌書局在寄發存證信函未獲回應後,因而再提告,索賠象徵性賠償金NT$1元,並要求周○○撤換商標、登報道歉。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敦煌書局營業至今已50餘年,商標與信譽為國內消費者熟知,周○○以敦煌為補習班命名,易使消費者誤認與敦煌書局為關係企業,違反公平交易法。
2.判決周○○應賠償敦煌書局NT$1元,並禁止將「敦煌」2字用於英語補習班商號名稱。

最高法院駁回
周○○不服再提出上訴,最高法院於2010.5.28.駁回,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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