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5日 星期五

Werther's vs. VERTER


陽寰宇電子公司以「VERTER」向智慧財產局申准註冊,用於糖果、餅乾等食品類的商標。史托克公司認為該商標與其註冊的「WERTHER'S」商標太過類似,恐會誤導消費者,提出異議。在異議不成立下提出行政訴訟。
最後智財法院認為兩者還是有差別,不會誤導消費者,判決敗訴。



史托克公司的說法
該公司所用商標WERTHER'S是德國的姓氏,英譯時經常被翻譯成VERTER,且台灣消費者對德文不熟悉,都會直接以英文發音,很容易造成混淆。

智慧財產局的見解
兩者的字母拼法不同,且台灣的VERTER商標還搭配一朵花,應該不會造成混淆。

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
儘管消費者不熟悉德文,但兩者商標的第一個字母分別是W與V,發音的部分也不相同,加上台灣的商標中,有搭配一朵花,而且花朵的設計比文字還要大,消費者第一眼看到應該不會誤認兩者是同一種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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