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9日 星期三

大愛的商標之爭


用於計程車叫車的「大愛無線」商標,於1999年申請註冊,使用於計程車等客運業2001.10.16.獲准公告。
2005年大愛電視台、慈濟基金會認為「大愛無線」的商標,與渠等註冊登記之「大愛」「慈濟大愛」商標等近似,申請評定。
智慧財產局以兩者會讓消費者混淆為由,撤銷「大愛無線」的註冊,商標權人不服,遂提起行政訴訟。

大愛無線的說法
該商標係使用在計程車業,司機服裝筆挺,車內整潔、放置香水百合,且曾和衛生署合作防治愛滋,與台北市急難救助協會推動捐血,評鑑也履獲甲等,具一定知名度。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消費者使用無線電叫車,都用口語指「大愛」,忽略商標圖形,主要辨識、聚焦都在「大愛」兩字,「大愛無線」與「大愛」、「慈濟大愛」為高度近似商標。
2.慈濟基金會全球有38個支會、聯絡處,致力社會服務,大愛電視台製播節目全球有23國可收看,「慈濟大愛」、「大愛」在申請商標註冊時,已是著名商標。
3.「大愛無線」的各項活動都在大台北區域,沒有普遍的知名度。
4.大愛無線的計程車,車頂「大愛」的頂燈,或車體有「大愛」兩字,會吸引消費者目光,容易讓消費者產生「大愛」計程車與慈濟基金會有贊助、從屬、聯繫或合作關係的聯想,而有「混淆誤認之虞」。
因此,判決其敗訴。

Smart的看法
商標不得註冊的情形,在商標法第23條第12款規定: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混淆誤認之虞者,本案智慧財產法院亦是以原告為著名商標為由,判定大愛無線敗訴。

2010年12月28日 星期二

Intellectual Ventures 的首宗專利訴訟案

由微軟前技術長 Nathan Myhrvold於2000年 所成立的專利創投公司「Intellectual Ventures Management LLC」,2010.12.8.在德拉瓦聯邦地方法院提起三件侵權訴訟,控告對象包括資安軟體、隨機動態存取記憶體(DRAM)和快閃記憶體晶片,以及可編程邏輯(FPGA)晶片等三個產業的9家公司侵權。

被告名單
資安軟體業:趨勢科技、Symantec、McAfee及CheckPoint。
記憶體晶片業:Elpida、Hynix。
FPGA產業:Altera、Lattice和Microsemi。

2010年12月27日 星期一

Apple的裸眼3D技術

Apple於2010.11.30.獲得一個裸眼3D技術的專利,使用者可以不用配戴任何快門或偏光眼鏡就能觀看3D影像。

US7,843,449
Title : Three-dimensional display system
Filing Date : 2006.9.20.
Issue Date : 2010.11.30.
Abstract :
A three-dimensional display system provides a projection screen having a predetermined angularly-responsive reflective surface function. Three-dimensional images are respectively modulated in coordination with the predetermined angularly-responsive reflective surface function to define a programmable mirror with a programmable deflection angle.

Smart的看法
裸眼3D是各家廠商所追求的技術,Apple率先提出裸眼技術,未來若應用在其iPad或iPhone上,將可增加其產品的競爭力。

2010年12月24日 星期五

英國對企業申請智財的協助方案

英國智慧財產局於2010.11.1.宣布該局於2010年削減11%預算,節省超過300萬英鎊的預算,其中一半將由科技策略委員會(Technology Strategy Board)支持具有創造智慧財產權能力及潛力的企業,發展新科技並申請智慧財產權,另一半將用於提升該局個部門的行政效率,各部門也推出相關政策支持500萬家小型企業發展。

補助的條件
1.小型企業研究方案:
推動政府採購管道的創新,主要是用競標方式讓企業(特別是小型新創業的公司)來開發新科技解決政府部門需求。
2.支持企業及學校R&D合作計畫:
推動建教合作專攻英國傳統強項以確保英國維持領導地位,如先進材料、生物科技、電子技術、高附加價值製造業、IT及通訊技術及奈米科技等。

補助方式
1.計畫資金
2.智慧財產權保護免費諮詢:
政府將支持獲得科技策略委員會認可的企業發展智慧財產權策略將產品推向市場。
3.智慧財產權審查:
政府將幫助企業確保企業擁有完整的智慧財產權創造及資產管理架構。
4.最先進的評估方法:評估智慧財產權提案是否是新的並找出目前市場上相似的解決方案是否與該提案重複。

Smart的看法
除英國之外,中國大陸也對其國內廠商在發展IP上提供協助,顯示各國均開始重視IP的發展,而我國也將專利智財列為重點發展項目,未來產業的競爭力,將受智財相當大的影響。

2010年12月23日 星期四

USPTO與EPO合作建立共同的專利分類

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和歐洲專利局(EPO)於2010.10.25.共同發表聯合聲明,為提供專利業務相關人士一個透明化且具一致性的全球專利分類系統,讓專利檢索過程更有效率,並使兩局能加速推動世界5大智慧財產局(簡稱IP5)基礎計畫下之共同混合分類(Common Hybrid Classification)計畫,雙方已同意以歐洲專利分類系統(ECLA)為基礎,納入兩局分類實務,並結合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的專利分類標準及國際專利分類(IPC)結構,共同建置新的專利分類系統。

5大智慧財產局的分工
5大智慧財產局有10個「基礎計畫(Foundation Projects)」,各國分工如下:
(1)EPO:共同的文獻資料庫、共同的混合分類;
(2)JPO:共同申請格式、共同利用檢索與審查結果;
(3)KIPO:共同的訓練政策、共同的機器翻譯;
(4)SIPO:共同的審查作業與品質控管規則、共同的審查統計參數系統;
(5)USPTO:檢索策略的分享與紀錄的共同作法、共同的檢索與審查輔 助工具。

Smart的看法
專利本是屬地主義,各國有其不同的作業模式及分類方法,然而,透過IP5的運作,很多作法都將統一,而我們的週邊國家都在IP5的基礎計畫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未來我們的專利政策該何去何從?值得政府與業者細心的思考!

2010年12月22日 星期三

IDT vs. 群聯

生產混合訊號IC產品的美商IDT(Integrated Deviece Technology)於2010.12.2.在美控告國內快閃記憶體控制晶片廠群聯電子侵害其US7,248,124, US7,456,699, US7,548,125及US7,548,132等4件專利。

US7,248,124
Title : Frequency calibration for a monolithic clock generator and timing/frequency reference
Filing Date : 2005.9.20.
Issue Date :2007.7.24.
Abstract :
Exemplary embodiments of the invention provide a system, method and apparatus for frequency calibration of a free-running, harmonic oscillator. A reference oscillator provides a reference frequency. An exemplary system comprises the harmonic oscillator, a frequency divider, a comparator, and a reactance modulator. The oscillator comprises a plurality of switchable reactance modules and a coefficient register, and provides an oscillation signal having an oscillation frequency. The frequency divider provides an output frequency as a fraction of the oscillation frequency. The comparator compares the output and reference frequencies and provides a comparison signal when the output frequency is not substantially equal to the reference frequency. The reactance modulator determines and provides to the coefficient register a first plurality of coefficients to control switching of a first subset of the reactance modules to increase the reactance of the oscillator when the output frequency is greater than the reference frequency, and a second plurality of coefficients to control switching of a second subset of the reactance modules to decrease the reactance of the oscillator when the output frequency is less than the reference frequency.

US7,456,699
Title : Frequency controller for a monolithic clock generator and timing/frequency reference
Filing Date : 2005.9.20.
Issue Date : 2008.11.25.
Abstract :
In various embodiments, the invention provides a frequency controller to control and provide a stable resonant frequency of a clock generator and/or a timing and frequency reference. Such stability is provided over variations in a selected parameter such as temperature and fabrication process variations. The various apparatus embodiments include a sensor adapted to provide a signal in response to at least one parameter of a plurality of parameters; and a frequency controller adapted to modify the resonant frequency in response to the second signal. In exemplary embodiments, the sensor is implemented as a current source responsive to temperature fluctuations, and the frequency controller is implemented as a plurality of controlled reactance modules which are selectively couplable to the resonator or to one or more control voltages. The controlled reactance modules may include fixed or variable capacitances or inductances, and may be binary weighted. Arrays of resistive modules are also provided, to generate one or more control voltages.

US7,548,125
Title : Frequency calibration for a monolithic clock generator and timing/frequency reference
Filing Date : 2007.5.23.
Issue Date : 2009.6.16.
Abstract :
Exemplary embodiments of the invention provide a system, method and apparatus for frequency calibration of a free-running, reference harmonic oscillator. An exemplary system comprises the harmonic oscillator, a frequency divider, a comparator, and a reactance modulator. The reference harmonic oscillator includes a plurality of switchable reactance modules controlled by corresponding coefficients, and provides an oscillation signal having an oscillation frequency, which is divided or multiplied by the frequency divider to provide an output signal having an output frequency. The comparator compares the output frequency to an externally supplied reference frequency using first and second predetermined levels of discrimination, and provides first or second comparison signals when the output frequency is higher or lower than the reference frequency. The reactance modulator determines a plurality of coefficients to control switching of the plurality of switchable reactance modules to increase or decrease a reactance of the oscillator in response to the first and second comparison signals.

US7,548,132
Title : Monolithic clock generator and timing/frequency reference
Filing Date : 2007.4.28.
Issue Date : 2009.6.16.
Abstract :
In various embodiments, the invention provides a clock generator and/or a timing and frequency reference, with multiple operating modes, such power conservation, clock, reference, and pulsed modes. The various apparatus embodiments include a resonator adapted to provide a first signal having a resonant frequency; an amplifier; a temperature compensator adapted to modify the resonant frequency in response to temperature; and a process variation compensator adapted to modify the resonant frequency in response to fabrication process variation. In addition, the various embodiments may also include a frequency divider adapted to divide the first signal having the resonant frequency into a plurality of second signals having a corresponding plurality of frequencies substantially equal to or lower than the resonant frequency; and a frequency selector adapted to provide an output signal from the plurality of second signals. The output signal may be provided in any of various forms, such as differential or single-ended, and substantially square-wave or sinusoidal.

2010年12月21日 星期二

Rambus發起專利大戰

Rambus於2010.12.1宣布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與美國加州地方法院控告Broadcom、Freescale、LSI、聯發科(MediaTek)、Nvidia與意法半導體(STMicroelectronics)等6家IC廠商侵犯其專利權,並要求有關當局禁止被告廠商的相關晶片與採用那些晶片的系統產品進口。
本次的系爭專利主要的是:Framwald-Horowitz、Dally、Barth專利,被告侵害3項專利的廠商有:Braodcom、Freescale、LSI、聯發科、和意法半導體,而Nvidia則被告侵犯其Dally專利。

Dally專利
Dally專利涵蓋PCI Express、串列ATA、串列連接SCSI(SAS)和DisplayPort介面等串列鏈結技術。

Barth專利
Barth專利則與DDR、DDR2、DDR3、行動DDR、LPDDR、LPDDR2和GDDR3記憶體控制器技術有關。

2010年12月20日 星期一

ITRI vs. LGE

ITRI於2010.11.26.在美國德州Tyler聯邦法院,控告南韓LGE侵害其在手機、空調、藍光光碟機和液晶電視等22項美國專利。後續發展值得關切。

Smart的看法
ITRI每年獲政府大量科專計畫的補助,也產出不少專利,近年來也曾協助ACER打過專利官司,這次再度出擊,希望也能對國內產業有正面幫助!

2010年12月17日 星期五

facebook獲face商標

Facebook 在 2008.11.月買下英國的 CIS 網路有限公司後,隨即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出「face」的商標申請。
USPTO於2010.11.23.表示 2008 年底接獲 Facebook 申請後進行了一連串檢核,結果判定該公司的確有權取得「face」商標;但僅限於透過電腦等電子產品提供通訊服務、線上聊天室、電子佈告版等社群服務範疇。

2010年12月16日 星期四

SAP侵害著作權判賠US$13億元

Oracle於2007年控告SAP的軟體維護部門TomorrowNow,假冒顧客,未經授權私自下載數百萬筆Oracle的客戶支援檔案和數千份軟體碼,以規避支付費用並竊取客戶資料,因而侵犯120項軟體著作權,美國加州奧克蘭的聯邦地區法院於2010.11.23.判決SAP侵犯Oracle著作權,SAP應支付US$13億元的侵權費賠償。
此一判決是2010年賠償金額最高的司法案件,同時是歷史上賠償金額最高的侵犯智慧財產權案件,名列賠償金額第23位。

TomorrowNow
TomorrowNow是SAP在2005年收購的軟體維護事業,專為Oracle企業用戶提供技術支援,SAP承認於2005年併購的TomorrowNow確實以錯誤方式取得Oracle智慧財產,已於2008.10.結束這家子公司。

Smart的看法
企業購併時,對智慧財產的處理要相當謹慎,才不會發生類似案件,造成公司巨大損失。

2010年12月15日 星期三

商標法將再修訂

行政院2010.11.23.完成商標法修正案審查,納入統合及協調各國商標申請程序的商標法新加坡條約(The Singapore Treaty on the Law of Trademarks, STLT),以便和國際接軌,及因應工商企業發展快速。
未來商標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基於行銷目的,若性質上得以數位影音、電子媒體、網路或其他媒介物方式為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商品或服務者,也屬商標使用的行為。

2010年12月14日 星期二

狐狸的商標之爭

2007年英國WOLSEY台灣代理商中瑞國際公司,認為華益皮件的商標,與代理的服飾商標相同,華益有攀附商標之嫌,向經濟部智財局申請評定卻遭駁回。
中瑞公司轉向智慧財產法院提出行政訴訟,智慧財產法院審理後,認為英商的台灣代理商中瑞公司,超過商標法提出時效、無法證明是國人知悉的知名商標,判決英國老店敗訴。

中瑞的說法
該公司的商標在英國有悠久歷史,還是英國皇室認證的服裝廠商,全球20個國家都有銷售據點,而華益的商標是用於皮帶頭、鈕扣等與服飾有關的零配件,有混淆消費者之嫌。












華益的說法
公司商標創立,中文部分是負責人夫妻姓名合併而成,英文的WOLSEY也是其他英文單字組成,並非攀附WOLSEY商標。












Smart的看法
本案的判決理由其實有點出乎意料,中瑞的敗訴並非因為我們所熟知的商標識別性、混淆誤認...等理由,而是因為時效問題。
為維持法律的安定性,每個行為都有法律的追朔期,對於讓法律睡覺的人,法律是不保護他的。
在商標法第40條規定商標異議要在商標註冊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商標評定則需在商標註冊公告之日起5年內提出,超過5年就不能再提了。
本案中的系爭商標是在1991.8.1.公告,中瑞於2007年始提出評定案,己超過5年的時效,因此,被判定敗訴。
所以,法律的時效是非常重要的,如果輕忽它,將會使自己遭受損失,不能不慎。

2010年12月13日 星期一

Attachmate以US$22億元收購Novell

曾經與Intel平台的電腦廠商合作叱剎一方的軟體大廠Novell,因不敵同業Microsoft及Red Hat的競爭,歷經8個月的策略檢討,在Microsoft的牽線下終於在2010.11.22.同意以US$6.1元/股、合計US$22億元的價格賣給Attachmate。同時,Microsoft亦成立CPTN Holding,對Novell挹注了US$4.5億元,以換取Novell擁有的882個專利,未來SUSE Linux的走向將成為外界關注的焦點。

Novell
Novell成立於1979年,過去多年來在網路、Unix系統、Linux系統等領域都扮演重要的技術供應商角色。目前,Novell的產品包括多個不同版本的Linux作業系統、工作負載管理系統,以及一些企業用電子郵件程式與Unix系統。
Novell於2003年收購開原碼業者SUSE,取得的開放原始碼軟體包括SUSE Linux Enterprise Server、SUSE Linux Enterprise Desktop和SUSE Moblin。
2006年Microsoft和Novell成立專責部門,銷售開放原始碼軟體。

Attachmate
Attachmate 由 Francisco Partners、Golden Gate Capital 和 Thoma Bravo等三個私募股本公司所組成。
未來Attachmate計畫將Novell分成Novell和SUSE兩個部門來營運,兩個部門都會加入Attachmate智慧型工作負載管理服務的事業主體,以及Attachmate的NetIQ,後者提供IT系統、安全及效能管理軟體。

2010年12月10日 星期五

momo台的Google關鍵字廣告被認定違反公交法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99.11.17.第993次委員會議通過,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公司)於Google網站購買「東森購物」關鍵字廣告,以呈現「東森購物熱賣商品盡在momo」等內容,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除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並處富邦公司NT$50萬元罰鍰。
本案為國內關鍵字廣告被罰的第一個案例。

公平會的見解
1.富邦公司購買「東森購物」關鍵字,以呈現「東森購物熱賣商品盡在momo」,再設定連結至其網站,該關鍵字購買內容既與其提供服務內容未必相符,且非單純使用其自己之公司名稱或營業名稱,而係藉他事業之名稱連結成爭議之廣告用語,導引潛在客戶進入其網站,尚難謂無攀附意圖。
2.文案「東森購物熱賣商品盡在momo ……」予人印象為富邦公司網站涵蓋東森購物所有熱賣商品,只要連結到momo網站就可買到東森購物通路所有熱賣的商品,對原本欲查詢東森購物網站資訊的消費者而言,將導引潛在客戶連結造訪富邦公司網站,使東森購物商譽被攀附而喪失公平交易機會,並減損其經濟價值或顧客吸引力,另外對於其他未攀附商譽經營的競爭者而言,需透過自身效能競爭努力來取得交易機會,亦顯失公平。
3.富邦公司雖稱案關文案內容係美商科高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科高公司)製作,然依據該2公司聯繫之電子郵件,富邦公司以廣告ROI(即投資報酬率)較之前低為由,指示科高公司協助進行廣告效益調整,又案關文案所使用之文字亦係富邦公司原先購買之「東森購物」關鍵字,且廣告調整後所得之廣告效益直接獲利者亦為富邦公司,要難認富邦公司與案關文案無關,故富邦公司攀附他事業名稱,藉購買競爭對手關鍵字「東森購物」,以呈現「東森購物熱賣商品盡在momo」等內容,增進自己網站的曝光率或到訪率,並增加己身交易之機會,核屬榨取他人努力成果及攀附他人營業信譽之行為,足以影響以價格、品質、服務等效能競爭本質為中心之交易秩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2010年12月9日 星期四

Robert Bosch LLC v. Unipoint Electric MFG. CO., Ltd(揚生實業)

專利侵權訴訟,一般人的印象都是高科技產業才會面臨的問題,今天來看一件傳統產業的侵權案例。
德國ROBERT BOSCH集團自2010.9.底開始,已陸續提出10件訴訟案,指控10家公司侵犯其專利權。
2010.11.3.以五項雨刷相關專利侵權為由,控告台灣汽車零件製造商揚生實業。

系爭專利
US6,553,607
US6,611,988
US6,944,905
US7,293,321
US7,523,520

Smart的看法
高科技產業近年來由於專利訴訟層出不窮,早已練就一身功夫可以應付,相較之下傳統製造業對於IP的保護,就較為缺乏對戰經驗,本案的被告是傳統製造業,會不會因為本案讓傳統製造業產生危機意識,就值得進一步的關切。

2010年12月8日 星期三

HTC與Apple、RIM一起被告

美國St. Clair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nsultants於2010.11.17.聲稱Apple、HTC與RIM的智慧手機與平板電腦,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就使用該公司創新專利,侵犯美國6項電腦功能管理相關專利為由,向德拉瓦州威靈頓市Wilmington聯邦法院提起訴訟。

Smart的看法
智慧型手機與不板電腦是目前最夯的市場,各家廠商競爭激烈,專利訴訟只是一種手段,結果尚待觀察。而美國有愈來愈的智財管理機構介入這個訴訟市場,也是值得注意的發展。

2010年12月7日 星期二

STC.UNM vs. TSMC

2010.6.美國新墨西哥大學專利授權機構STC.UNM控告TSMC在37奈米及以下的半導體製程侵害其US6,042,998號專利。
該專利係在半導體晶圓製作過程,在微影電路印刷所採用的一種雙光阻方法,透過此方法將可達到製程微縮的目的。
本案在美國國際貿易委員以有利於台積公司的方式結案後,TSMC與STC.UNM亦向法院提出終止調查申請。

US6,042,998
Title : Method and apparatus for extending spatial frequencies in photolithography images
Filing Date : 1997.9.17.
Issue Date : 2000.3.28.
Abstract :
The present invention extends the available spatial frequency content of an image through the use of a method and apparatus for combining nonlinear functions of intensity to form three dimensional patterns with spatial frequencies that are not present in either of the individual exposures and that are beyond 2/.lambda. in all three spatial directions. The resulting pattern has spatial frequency content beyond the limits set by optical propagation of spatial frequencies limited to 2/.lambda. (e.g. pitch reduction from .about..lambda./2 to at least .about..lambda./4). The extension of spatial frequencies preferably extends the use of currently existing photolithography capabilities, thereby resulting in a significant economic impact. Multiplying the spatial frequency of lithographically defined structures suitably allows for substantial improvements in, inter alia, crystal growth, quantum structure growth and fabrication, flux pinning sites for high-T.sub.c superconductors, form birefringent materials, reflective optical coatings, photonic bandgap, electronics, optical/magnetic storage media, arrays of field emitters, DRAM (Dynamic Random Access Memory) capacitors and in other applications requiring large areas of nm-scale features.

2010年12月6日 星期一

阿里巴巴商標敗訴

阿里巴巴集團,以「因為信任所以簡單」為商標,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未獲准後,提起行政訴訟,智慧財產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均以商標不具識別性判決敗訴。

最高法院見解
1.「因為信任所以簡單」此類文句屬於價值判斷,難以使一般消費大眾作為辨識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依據。
2.以「因為信任所以簡單」為商標,既屬敘述性文字組合,本身又具有一定意義,以這種文句作為識別商品或服務的標幟,其識別性明顯不足。

2010年12月3日 星期五

商標的貓狗之爭

今年與動物有關的商標爭議還真多,繼黑白豬的商標爭議之後,又有貓狗之爭。
進出口服飾的民生行,用「黑白貓」圖案申請註冊商標,用於珠寶飾品,旋遭荷商迪吉歐標章公司提異議認為,與該公司的「黑白狗」商標類似。
黑白貓商標在迪吉歐提出異議後被智財局撤銷,民生行提起行政訴訟後,財智法院判決民生行敗訴。



民生行的說法
1.他們的商標是白貓、黑貓比鄰而坐,靈感是來自鄧小平的「不管黑貓白貓,捉到老鼠就是好貓」,並非刻意攀附黑白狗威士忌。
2.貓與狗、顏色配置、線條都不同等,不會混淆。








荷商迪吉歐標章公司的說法
民生行的黑白貓商標,遠看也是一黑一白、比鄰而坐的兩隻動物,容易產生混淆。









智慧局的見解
黑白狗威士忌商標早在1960年就在台註冊,後來還擴大註冊範圍到服飾上,黑白貓的商標,與荷商迪吉歐標章公司旗下的威士忌「黑白狗」商標太類似。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2個商標遠觀時會誤以為是同一來源。
2.珠寶首飾與服飾的消費者有重疊,消費者購買時,可能會誤認黑白貓的首飾與黑白狗是同一公司產品。
3.因此判決民生行敗訴。

2010年12月2日 星期四

商標申請規費要調整了

智慧局公告修訂商標規費收費準則,重要修訂如下:
1.指定使用在第1類至第34類者,同類商品中指定使用之商品在20個以下者,每類新臺幣3,000元,商品超過20個,每增加1個,加收新臺幣200元。
2.指定使用在第35類至第45類者,每類新臺幣3,000元。但指定使用在第35類之特定商品零售服務,超過5個者,每增加一個,加收新臺幣500元。

2010年12月1日 星期三

AVON的SPOTLIGHT商標申請案敗訴

Avon於2009年推出女性香水SPOTLIGHT,因「SPOTLIGHT」商標與美髮用品「光點spotlight」商標相近似,智慧財產局未核准商標註冊,AVON提訴願也被駁回。
經提出行政訴訟,仍以兩商標雖近似,易造成消費者誤認為來源相同的系列商品,判決敗訴。

AVON的說法
1.該公司推出的「SPOTLIGHT」商標,和美髮用品「光點spotlight」商標相較,兩者英文大、小不同,且「光點spotlight」商標有中文的「光點」,消費者很容易辨識出是兩種不同的商標和產品。
2.「SPOTLIGHT」是香水,「光點spotlight」則是頭髮用造型、染色、清潔和保養用品,兩商品性質不同,且AVON的商品都是公司直銷,與「光點spotlight」產品在百貨公司和超市銷售的管道不同。
3,「雅芳Avon」是消費者熟悉的知名品牌,應給予較大的保護。

智財法院判決
1.「光點」是英文「spotlight」的直譯,兩商標的差別只在英文大小寫,字面意義也相同,近似度高,消費者不易區分。
2.「光點spotlight」在2006.11.1.獲准商標註冊,比AVON的「SPOTLIGHT」還要早。
3.因此駁回AVON之訴。

2010年11月30日 星期二

Motorola vs.Microsoft Part II

繼Microsoft於2010.10.1.指控Motorola使用Google Android作業系統的智慧型手機侵害其9項專利後,Motorola於2010.11.10.分別向美國佛羅里達州南區地方法院、威斯康辛州西區地方法院遞狀控告Microsoft的PC/伺服器軟體、Windows mobile軟體以及Xbox產品涉嫌侵犯16項專利權。除了要求Microsoft停止使用Motorola的專利技術外,還對Microsoft過去的侵權行為提出賠償要求。
此次訴訟Microsoft受影響的產品包括:Windows作業系統、數位視訊編碼技術、電子郵件技術、Windows Live即時通訊軟體、Bing地圖服務等

2010年11月29日 星期一

VOV商標敗訴

韓國彩妝三大品牌之一的VOV,在2009年由屈臣氏代理進軍台灣市場,2008年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VOV為商標申請註冊。
智慧局以該商標與美商雅濤公司的VO5商標類似為由,予以駁回,韓商薇歐薇不服,改向智財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智財法院認為,VOV與美國知名美髮品牌VO5近似,判決韓商敗訴。

VOV的說法
1.VOV商標三個英文字母均有方形外框,但VO5的商標就只有單純的英文與數字,兩者差別很大。
2.VOV是彩妝產品,消費者不至於會誤認。

智慧局的見解
兩商標註冊商品範圍都涵蓋洗髮精,產品銷售通路可能重疊,加上韓商標的第三個字「V」與古羅馬數字5類似。

智財法院判決
採信智財局的說法,認為,VOV與美國知名美髮品牌VO5近似,判決韓商敗訴。

2010年11月26日 星期五

台義簽署備忘錄

智慧財產局於2010.11.4.與義大利經濟發展部專利商標局在台北簽署「臺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與義大利經濟發展部專利商標局間促進智慧財產權宣導與執行瞭解備忘錄」,義大利是繼法國、西班牙與捷克之後,我國在歐洲地區簽署雙邊瞭解備忘錄的第4個國家。

備忘錄內容
1.兩局間人員互訪
2.交換最佳的實務執行經驗
3.提供雙方資訊交流與服務管道
4.合作舉辦研討會及活動

2010年11月25日 星期四

反仿冒貿易協定完成談判

美國、歐盟、加拿大、瑞士、日本、韓國、新加坡、墨西哥、摩洛哥、紐西蘭與澳洲等11國於過去3年來,經過11次之談判會議,已於2010.9.23.至10.2.完成反仿冒貿易協定(Anti-Counterfeiting Trade Agreement, ACTA)之談判。將於第6國送交簽署書之日起30天後,正式生效實施。

2010年11月24日 星期三

Apple的不鏽鋼防刮專利

Apple開發了一個新技術,藉由高溫氮化合物均勻覆蓋於不鏽鋼表面,同時將形成約15至30微米厚的保護層。可讓不鏽鋼外觀更加耐刮,也能使外觀顏色顯得更為自然。

20100273538
Title:NITRIDING STAINLESS STEEL FOR CONSUMER ELECTRONIC PRODUCTS
Filing Date:2010.4.6.
Application Date:2010.10.28.
Abstract:
A cost effective system, method and apparatus adapted to provide a nitride layer on stainless steel used for the manufacture of consumer electronic products. In addition to providing a durable, hard surface that is both scratch and impact resistant, the nitride layer allows for the natural surface color and texture of the underlying stainless steel to remain visible to the user. It is this natural surface color and texture of the stainless steel that adds to the aesthetically pleasing appearance of the consumer electronic product thereby enhancing the user's overall experience.

2010年11月23日 星期二

Apple vs. Motorola

Apple於2010.10.29.向美國威斯康辛聯邦法院提起2項訴訟,控告Motorola的智慧型手機侵害蘋果的6項專利,包括觸控式螢幕、多點觸控技術,以及顯示、存取資訊與互動方式等。要求法官裁定Motorola支付訴訟費用與損害賠償,並停售相關產品。
侵權產品包括了多款手機產品:Droid、Droid 2、Droid X、Cliq、Cliq XT、BackFlip、Devour A555、Devour i1及Charm 1。

系爭專利
7,812,828:Ellipse Fitting for Multi-Touch Surfaces
7,663,607:Multipoint Touchscreen
5,379,430:Object-Oriented System Locator System
7,497,949:Touch Screen Device, Method, and Graphical User Interface for Determining Commands by Applying Heuristics
6,493,002:Method and Apparatus for Displaying and Accessing Control and Status Information in a Computer System
5,838,315:Support for Custom User-Interaction Elements in a Graphical, Event-Driven Computer System

Smart的看法
最近Apple持續發起訴訟,看來都是針對使用Andorid的智慧型手機業者,目的是在逼迫Google,但受害者幾乎都是手機業者,還真是二軍交戰、誤中副帥。
但話又說回來,為什麼主帥都沒事,而副帥卻動不動就被流彈所傷?專利及技術是重要的關鍵,業者一定要擁有技術才能對抗這些大廠,否則類似事件還是會層出不窮。

2010年11月22日 星期一

專利申請書及申請需知修正

智慧局於2010.11.19.公告修正17種「專利申請書表」暨修訂14種「專利申請須知 」,並自2010.11.22.起施行,舊申請書表仍可繼續使用至2010.12.31.止,自2011.1.1.起,舊申請書表即停止使用。

修正的申請書表
發明專利申請書
新型專利申請書
新式樣專利申請書
聯合新式樣專利申請書
發明專利分割申請書
新型專利分割申請書
新式樣專利分割申請書
發明專利改請新型專利申請書
新型專利改請發明專利申請書
發明專利改請新式樣專利申請書
新型專利改請新式樣專利申請書
新式樣專利改請新型專利申請書
聯合新式樣專利改請新式樣專利申請書
新式樣專利改請聯合新式樣專利申請書
專利補充、修正申請書
專利申請權讓與登記申請書
專利申請權繼承登記申請書

修正的申請需知
發明專利申請須知
新型專利申請須知
新式樣專利申請須知
聯合新式樣專利申請須知
發明專利分割申請須知
新型專利分割申請須知
新式樣專利分割申請須知
發明專利改請新型專利申請須知
新型專利改請發明專利申請須知
發明專利改請新式樣專利申請須知
新型專利改請新式樣專利申請須知
新式樣專利改請新型專利申請須知
聯合新式樣專利改請新式樣專利申請須知
新式樣專利改請聯合新式樣專利申請須知

2010年11月19日 星期五

Apple的iPad商標在中國大陸侵權

台商公司唯冠光電為平面顯示器代工廠,近10年前曾推出名叫IPAD的平板電腦,但該產品上市後並未成功。
唯冠在2000到2004年於歐盟、中國、墨西哥、南韓、新加坡、印尼、泰國、越南登記IPAD商標名稱。
該公司揚言將控告蘋果侵權,盼藉此商標權資產走出財務困境。

Smart的看法
智慧財產真是個無價的財產,擁有再多的IP,不如一個可以賺錢的,唯冠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甚至於想以這個商標權就讓公司走出財務困境。

2010年11月18日 星期四

二岸間優先權生效

2010.6.第五次江陳會簽署「海峽兩岸智財權保護合作協議」,2010.9.12.生效後,兩岸同步在2010.11.22.受理對方植物品種權、專利及商標優先權申請,優先權的申請日期,將追溯至2010.9.12.起。

我國主管機關
品種權:農委會
專利、商標權;智慧局

2010年11月17日 星期三

營業秘密的授權

專屬授權是對某一營業秘密在特定時間、地域中,只有一個被授權人可以使用,此時被授權人可以獲得的經濟利益最大。
非專屬授權則是在特定時間、地域中,有多個被授權人同時存在,其經濟利益由多人分享。
共有人非經共有人全體同意,不得授權他人使用該營業秘密,但是營業秘密法第七條第三項也有但書規定:各共有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同意營業秘密的授權。

2010年11月16日 星期二

商標授權

商標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商標權人得就其註冊商標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授權他人使用其商標。
商標授權後,商標權人仍然擁有商標權,只是將其部分權利授予他人,直到授權期限到期。

2010年11月15日 星期一

著作權的授權

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侵害請求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非專屬授權人亦無此權利。

2010年11月12日 星期五

專利授權

專利可採專屬或非專屬方式授權他人實施,但非經向專利專責機關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共有專利的授權
發明專利權為共有時,除共有人自己實施外,非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不得讓與或授權他人實施。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侵害請求
專利專屬授權的被授權人在專利權遭到侵害時,除非在授權契約中另有約定,否則依專利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並且可以請求排除或防止侵害,也可以依第八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對於侵害專利權之物品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請求銷燬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而非專屬受權的被授權人則沒有這些權利。

2010年11月11日 星期四

授權

授權(License)是指授權人將其權利的一部份或全部內容授權他人實施,授權之後,在授權範圍內授權人就不能再主張被授權人是侵權行為。授權的方式可分為專屬授權(Exclusive License)與非專屬授權(Non-Exclusive License)二種。

專屬授權
授權人僅對被授權人一人授予在某一特定範圍內單獨行使其權利的權力,這個授權的時間、地點、範圍…等端視合約約定。

非專屬授權
授權人對其所擁有的權利,就相同的授權範圍授權給多人實施的權利,也就是說,在同一時間、地域中,有多個合法的被授權者同時在實施該權利。

2010年11月10日 星期三

IPC 2010.1版公布

智慧局已將IPC 2010.1版相關資料加入該局網站,需要的讀者可上網查詢。
http://www.tipo.gov.tw/ch/Download_DownloadPage.aspx?path=3809&Language=1&UID=7&ClsID=55&ClsTwoID=278&ClsThreeID=0

2010年11月9日 星期二

專利審查基準修訂

智慧局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一篇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第二章發明專利1.2申請書,並自100.1.1.起生效,內容詳見:http://www.tipo.gov.tw/ch/News_NewsContent.aspx?NewsID=4816

2010年11月8日 星期一

aman商標戰


鴻強開發公司2003年用「aman」當商標,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2年後將商標權讓與阿曼開發。
阿曼飯店集團認為:阿曼開發商標與該集團商標近似,向智慧財產局提請商標評定。
智財局審查後認為兩商標相近似,撤銷阿曼開發的商標註冊。
阿曼開發不服,提起訴願被駁回,轉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行政訴訟,仍被法官認為兩商標近似等理由,判決阿曼開發敗訴。




阿曼開發的說法
該公司商標和阿曼集團商標不同,服務項目也不同,消費者可以輕易區分。

阿曼集團的說法
該集團提出許多旅遊雜誌、旅遊作家對該集團渡假飯店的報導,證明集團比阿曼開發更早使用「AMAN」商標。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阿曼集團和阿曼開發的商標只是英文大小寫的差異,讀音和外觀相近,駁回阿曼開發告訴。

2010年11月5日 星期五

Werther's vs. VERTER


陽寰宇電子公司以「VERTER」向智慧財產局申准註冊,用於糖果、餅乾等食品類的商標。史托克公司認為該商標與其註冊的「WERTHER'S」商標太過類似,恐會誤導消費者,提出異議。在異議不成立下提出行政訴訟。
最後智財法院認為兩者還是有差別,不會誤導消費者,判決敗訴。



史托克公司的說法
該公司所用商標WERTHER'S是德國的姓氏,英譯時經常被翻譯成VERTER,且台灣消費者對德文不熟悉,都會直接以英文發音,很容易造成混淆。

智慧財產局的見解
兩者的字母拼法不同,且台灣的VERTER商標還搭配一朵花,應該不會造成混淆。

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
儘管消費者不熟悉德文,但兩者商標的第一個字母分別是W與V,發音的部分也不相同,加上台灣的商標中,有搭配一朵花,而且花朵的設計比文字還要大,消費者第一眼看到應該不會誤認兩者是同一種商標。

2010年11月4日 星期四

SHARP商標之爭


高雄致佑公司以「SHARP及圖樣」的商標於2006年申請註冊,用於潤滑油、汽、柴油化學添加劑等產品,獲智慧財產局核准。
日本家電大廠夏普公司提異議,認為致佑商標易造成消費者混淆,智慧局因此而撤銷致佑商標註冊。
致佑不服裁定遂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仍判致佑敗訴定讞。

智慧局的見解
致佑的商標雖略經設計,但一般消費者購買時仍可能混淆,認為是同一家公司產品,因此撤銷致佑商標註冊。

致佑的說法
1.致佑公司註冊的「SHARP及圖樣」商標,除SHARP外文字樣,外面加長方形框,SHARP字體和夏普的「SHARP」略有不同。
2.致佑「SHARP及圖樣」96年獲智慧財產局註冊,可見智財局也認定和「SHARP」產品商標並非近似商標,銷售對象並以汽車公司和修護廠為主,已行銷我國多年,未曾在大賣場或與「SHARP」產品在同一場所販賣,不致造成民眾混淆。





SHARP的說法
「SHARP」已是著名商標,具高度辨識性,且「機械產品類及其零組件」也是該公司台灣分公司營業項目之一,兩者具高度關聯性。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SHARP」商標已是著名商標,2家公司圖樣都是大寫的「SHARP」,讀音、觀念均相同,屬近似商標,判致佑敗訴定讞,撤銷商標註冊。

2010年11月3日 星期三

微軟追索Android權利金

據工商時報報導:微軟繼成功向宏達電收取Android權利金、對摩托羅拉Android手機提出侵權控告後,預計10月來台向宏碁、華碩等積極進軍Android手機的品牌業者,洽談支付微軟權利金一事。
此事華碩於2010.10.25.隨即在證交所的重大訊息公告上否認。

Android的專利爭議
大家都知道Android是Google推出的免費作業系統,但為何微軟來收權利金呢?微軟認為Android作業系統,在電子郵件、行事曆、聯絡人與PC同步功能,以及應用程式隨著訊號強度、剩餘電池電力變化而改變模式等技術上,均侵害其專利。
目前全球Android作業系統前3大品牌中,HTC已經繳權利金,Samsung至今尚無動靜,而Motorola因為拒付權利金,已於2010.9.遭微軟在美國華盛頓州聯邦法院與ITC控告摩托羅拉侵害9項專利。
Android除了被微軟追索權利金外,Apple也在2010.3.向HTC索取Android的權利金。由於Android作業系統大量應用了SUN所開發的免費工具Java,卻沒有申請授權,在Oracle買下SUN之後,也開始針對Android侵權問題要求鉅額賠償。

Smart的看法
為什麼號稱免費的作業系統會一夕爆紅,成為眾矢之的?從市場面來看,據市調機構的預測,最快2013年Android市場占有率就將超越Symbian、成為全球智慧型手機作業系統龍頭。這對其他的作業系統而言,是一個探具威脅的警訊,造成群起攻之的效應,由此,更可看出專利的攻防能力。

2010年11月2日 星期二

團體標章

由具有法人資格之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申請取得註冊,提供予其會員使用,以表彰其團體組織或其會員會籍。
由團體組織或其會員將該團體標章標示於相關物品或文書上,並藉以與其他團體組織或非該團體組織會員相區別。
註冊之目的,是表彰其會員在該團體組織的會員身分。
如:協會、公會

2010年11月1日 星期一

團體商標

由具有法人資格的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申請取得註冊,提供予其團體會員使用於商品或服務,並藉以與其他非該團體會員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
團體商標主要是由團體會員使用,以表彰團體會員經營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使用團體商標者,表示其為該團體之ㄧ員,具有會員身份,且其商品或服務符合團體所訂定之標示條件或標準。
如:公會

2010年10月29日 星期五

證明標章

用以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之特性、品質、精密度、產地或其他事項,由具有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能力之法人、團體或政府機關申請取得註冊,提供給符合使用規範條件的人使用於其商品或服務,並且藉以與其他未經證明的商品或服務相區別。
如:防火標章、節能標章
證明標章並非用以指示單一營業主體來源,而是由多數符合標示條件的人將相同的證明標章使用在各自的商品或服務。

2010年10月28日 星期四

鴻海 vs. 實盈

鴻海於2010.10.15.在美國德州區聯邦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指控實盈暨其美國地區子公司涉嫌侵害鴻海司CPU Socket、DDR SO DIMM、DC Power Jack電連接器等產品之專利權,請求民事賠償、禁制令以及合理之律師費用。
同時於2010.10.18.協同廣東省知識產權局在廣東省東莞市對實盈大陸地區子公司進行行政查處,現場查獲疑似侵害鴻海CPU Socket電連接器專利權之生產線以及涉嫌侵權之電連接器產品。

Smart的看法
鴻海是全球最大的CPU Socket廠,已獨霸市場多年,而實盈目前在NB CPU Socket的市佔率仍低,鴻海為何會選在此時興訟?
鴻海在CPU Socket的市場雖然獨霸,但由於PC及NB廠為避免鴻海獨大,積極扶植小廠,尤其是在鴻海涉入NB代工後,產業築起防鴻戰線,更讓鴻海感到威脅,因實盈目前仍是小廠,產品的市占率不高,只是傳說廣達有入股該公司,鴻海此次興訟應是防止其未來坐大。

2010年10月27日 星期三

Motorola請求判決Apple11項專利無效

智慧型手機的市場競爭激烈,由專利戰打得沸沸揚揚就可看出一斑。 Motorola於2010.10.18.向美國法院提交申請,要求判決 Apple 就 iOS 裝置所提出的 11 項專利無效,包括多點螢幕觸控技術。

11項系爭專利
US5,455,599 、 US5,519,867 、 US5,566,337 、 US5,915,131 、 US5,929,852 、 US5,946,647 、 US5,969,705 、 US6,275,983 、 US6,343,263 、 US6,424,354 及 RE39,486

Smart的看法
智慧型手機已成目前各業者兵家必爭之地,由專利訴訟案件的數量與頻率即可看出端倪,專利可說是市場的領先指標!

2010年10月26日 星期二

Apple過濾色情簡訊的專利

Apple於2010.10.12.獲得可用來控制通訊裝置所發送或接收的文字簡訊的專利,該專利於2008.1.3.申請。
該專利技術可對一個包含了被禁止的內容的訊息,加以封鎖,或者是在訊息尚未進入接收過程就會被刪除,會被過濾掉的內容都是根據既定的準則,這些準則可能是由家長控制軟體所定義。

US 7814163
Title : Text-based communication control for personal communication device
Filing Date : 2008.1.3.
Issue Date : 2010.10.12.
Abstract :
Systems, devices, and methods are provided for enabling a user to control the content of text-based messages sent to or received from an administered device. In some embodiments, a message will be blocked (incoming or outgoing) if the message includes forbidden content. In other embodiments, the objectionable content is removed from the message prior to transmission or as part of the receiving process. The content of such a message is controlled by filtering the message based on defined criteria. The criteria may be defined according to a parental control application. These techniques also may be used, in accordance with instructional embodiments, to require the administered devices to include certain text in messages. These embodiments might, for example, require that a certain number of Spanish words per day be included in e-mails for a child learning Spanish.

2010年10月25日 星期一

中文網域可以申請了

台灣網路資訊中心於 2010.10.14. 14:30 起開放「.台灣」中文網域名稱註冊服務,開放可以企業、個人、產品、服務、品牌或商標等相關名稱申請註冊。
凡是依法登記之國內外公司、商號與法人等,以及自然人,都可以申請「中文.台灣」全中文域名。申請人可於 14:30 起,向台灣網路資訊中心核可的受理註冊機構註冊,採「先申請、先發給」原則,受理各界申請。

2010年10月22日 星期五

峰 vs. 烽火台

英屬維京群島豪雅國際公司2007年時,以「烽火臺FENGHUOTAI」向智慧財產局註冊商標獲准,日本香煙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以該商標與其「峰」香菸類似提出異議,經審理「烽火臺」被撤銷商標,豪雅國際公司不服提出訴願仍遭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
智慧財產法院合議庭認為,「烽」與「峰」字義雖不同,但外觀、讀音、觀念都十分近似,有混淆之虞,撤銷豪雅國際公司「烽火臺」註冊商標。

日本香煙產業股份有限公司的說法
兩商標中文部首有些微差異,但書寫字體相仿,如果放置在一般商品架上,消費者在相當距離觀看,恐會有混淆之虞,進而誤認兩商標有關聯。





豪雅國際公司的說法
烽火臺又稱「烽燧」,是中國古代戰略性建築,燃燒柴草就會產生煙霧或火光,藉此傳遞訊息,因此商標除取烽火臺3字中文外,另設計煙霧縹緲的狼煙造型,有其獨特創意性,而且烽火臺3字是由名家書寫而成,兩商標顏色、字體大小、整體造型都不相同,甚至字義也不同,一般消費者應不會混淆。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消費者會以兩商標的中文標識作辨識,而且兩商標的外觀、讀音及觀念都很相似,屬於近似商標,有混淆之虞,因此,撤銷豪雅國際公司「烽火臺」註冊商標。

2010年10月21日 星期四

主張國內優先權撤回後,得申請退還實體審查申請費

智慧局2010.10.6.智法字第09918600450號函公告:主張國內優先權,先申請案自其申請日起滿15個月,視為撤回後,申請人自2010.1.1.起得申請退還實體審查申請費。

2010年10月20日 星期三

Motorola vs. Apple

Motorola於2010.10.6.分別向伊利諾州聯邦法院、芝加哥法院與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提告,指控蘋果的iPhone、iPad、觸控式iPod與Macbook電腦等產品侵害18項專利,其中包括蘋果MobileMe與App Store的服務。
據稱受侵害的專利包括無線傳輸技術,如WCDMA、GPRS、802.11與天線設計等,以及智慧型手機關鍵技術,包括無線電子郵件、近距感測、軟體應用管理、利用地點提供的服務與多裝置同步功能等。

Smart的看法
智慧型手機已進入戰國時代,各大廠商為了占領陣地,無不卯足勁以專利進行遲滯戰,Motorola才被Microsoft告專利侵害,馬上又展現其戰鬥力,轉身控告Apple。看來智慧型手機的市場,還要持續一陣子的混戰。

2010年10月19日 星期二

EPO與SIPO在專利審查的合作

歐洲專利局局長與中國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局長於2010.9.4.在中國上海簽署一項關於英漢、漢英詞彙及專業用語資料的協議,以作為建構機器翻譯詞庫之用,未來將有助於EPO在專利檢索時,更容易取得中國大陸專利前案資料。
詳見:http://www.epo.org/topics/news/2010/20100910.html

2010年10月18日 星期一

智慧局將開資料庫教育訓練

智利局將於每月第三週舉辦專利及非專利資料庫使用之免費教育訓練,詳見:http://www.tipo.gov.tw/ch/News_NewsContent.aspx?NewsID=4787

2010年10月15日 星期五

Mirror vs. Apple

Mirror Worlds Technologies 於 2008.3.向德州地方法院控訴Apple侵害其專利,除 Time Machine、Spotlight 以及 Cover Flow三案成立外,其餘均因專利內容不夠明確而遭駁回。
陪審團在2010.10.1.認定其中三項侵權成立,Apple每項侵權應賠US$2.085億元,三項合計US$6.255億元(約NT195.5億元),對此判決,Apple已向主審法官提出異議。

2010年10月14日 星期四

NOKIA vs. nocria判決確定

日商富士通將軍以「nocria」商標,指定使用在「空氣調節機,冷氣機」等商品,向智慧局申請註冊獲准。Nokia發現後提起異議,智慧局以不構成近似也不致讓消費者混淆誤認,審定「異議不成立」。詳情請見:http://km-ip.blogspot.com/2008/12/nokia-vs-nocria.html
經Nokia提起行政訴訟後,最高行政法院最後判決智慧局敗訴確定,智慧局應撤銷富士通的商標。

富士通將軍的說法
nocria商標在2003年間獲日本准予註冊,NOKIA則在1988年於日本註冊,二商標在日本併存多年。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1.兩商標有無並存多年,要看智慧局在2006.2.16.准予註冊時,這兩商標有無併存使用的情況,唯富士通所提出的各項使用證據相互勾稽,都無法證明富士通與Nokia的商標,在台灣業已併存多年的事實。
2.兩商標圖樣「近似程度」較低,唯消費者易誤認是出自關係企業、加盟或授權關係,而富士通又無法提出證據證明兩商標早已併存多年。因此判決智慧局敗訴確定,智慧局應撤銷富士通的商標。

2010年10月13日 星期三

Microsoft vs. Motorola

Microsoft於2010.10.1.分別向國際貿易委員會(ITC)與西雅圖聯邦法院提出告訴,指控Motorola使用Google Android作業系統的智慧型手機侵害其9項專利,系爭專利主要和同步處理電子郵件、行事曆,以及顯示信號強度、電池能量的程式有關。
Microsoft於本案中請求ITC禁止摩托羅拉的Droid X、Droid 2、iL、Cliq XT、Devour、Backflip、Charm、Cliq等手機以及相關軟體進口到美國。並向西雅圖聯邦法院提出金額不詳的損害賠償。

Smart的看法
智慧型手機已是目前的趨勢,而少數幾款產品正在競逐市場上的主流地位,因此,彼此間的攻防就在專利上顯現無疑。
Google的Android在今年被告也不是第一次,這一次Motorola的手機也是因為它而被告。從市場面來看,因為Microsoft的Windows Mobile更新延遲上市,使得手機市場被瓜分,據Gartner的調查,Microsift在2010Q2全球智慧手機市場的占有率從去年同期的9.3%萎縮到5%,Android則從1.8%飆到17%,iPhone也從13%進步到14%。
所以,此次Microsoft控告Motorola侵權,亦是項公舞劍,目標還是在減少Google的Android對Windows Mobile 7的威脅。
也有分析師認為HTC、Samsung...等大廠,都將推出新的Windows Phone 7手機,只有Motorola最不合作,至今還沒相關產品推出,所以,Microsoft藉此要給它一點教訓。當然,這也是有可能的啦,每一個法律行為的背後都有一個企業策略支撐它,由本案亦可看出專利其實是企業一項攻擊性很強的武器。

2010年10月12日 星期二

Apple的新專利

Apple剛公開一個有關相機閃光燈系統的專利,能根據拍攝環境調節相機閃光燈亮度,讓閃光燈亮度集中於拍攝場景內的特定區域
。相機會根據對場景目標的分析,自動調節不同閃光燈的能量,針對離相機較遠的人增強閃光燈亮度,並對離相機較近的人減弱亮度。

20100238344
TiTle : ELECTRONIC DEVICE HAVING A CAMERA FLASH REDIRECTOR
Filing Date : 2009.3.23.
Application Date : 2010.9.23.
Abstract :
An electronic camera device has an imaging sensor to capture an image of a scene, a flash to illuminate the scene for capture by the sensor, and an evaluator to detect a condition in the scene. A redirector shifts the peak of a spatial energy profile of light from the flash. The peak is shifted from being aimed at one region in the scene to being aimed at another region in the scene, in response to the evaluator having detected the condition in the scene. Other embodiments are also described and claimed

Smart的看法
據Apple的說法,這項新技術不但可能整合至iPhone、iPod等行動裝置,最終也可能整合到iMac的個人電腦產品,甚至配備在單獨的照相機。這對未來的3C產業,應該會造成不少衝擊吧!

2010年10月11日 星期一

Philp的CD-R授權合約爭議

Philp在新的CD-R授權合約中要求被授權人提供「製造設備清冊」,且須標明各項生產機器設備的型號、編號、供應商及安裝日期等資料。並要求被授權人於每季結束後30日內提供「書面銷售報告」,按國別及產品型錄載明購買者的身分及所使用的商標,
2001.3.遭檢舉認為:這些要求與權利金的收取並無直接相關,有濫用市場地位強迫被授權人提供與授權行為無關的資料情事。
公平會調查後認為飛利浦的行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顯失公平行為,因此發函命令飛利浦立即停止這項違法行為,並處以罰鍰600萬元。Philp不服裁決,遂提起行政訴訟。

公平會見解
售報告乃事業的重要商業營業秘密,屬於與市場競爭有關的重要資訊,Philp濫用其智慧財產權人的地位,挾締約的優勢,要求被授權人提供與授權金計算無關的敏感性資訊,已經構成違反公平法「顯失公平之行為」要件,應予處罰,有其憑據。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要求被授權人提供「製造設備清冊」,目的在便於計算權利金,沒有違反公平法規定。
2.要求被授權人提供「書面銷售報告」,涉及商業上營業秘密,並不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與必要性,顯失公平。但公平會對此行為,一併處罰600萬元,有調整必要。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駁回公平會的上訴,公平會應依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原判決,Philp只有在要求「書面銷售報告」部分違章,因此應另為適法裁罰。

2010年10月8日 星期五

我國與捷克簽訂智商財產備忘錄

我國與捷克於2010.9.13.在捷克首都布拉格簽署「臺灣智慧財產局與捷克工業財產局間合作瞭解備忘錄」,目前在歐洲我國已與法國、西班牙及捷克簽署雙邊合作瞭解備忘錄。

合作瞭解備忘錄主要內容
1.文書及經驗交流
雙方將定期交換英文出版品,並就其相關活動應進行對等的經驗交流。
2.人員互訪
雙方將通知及邀請對方參加彼此所舉辦與工業財產有關的會議、研討會及專題討論會等。
3.技術協助
雙方對於其有特定利益的問題,可向他方請求技術協助等。

2010年10月7日 星期四

和泰 vs. 合泰



合泰行於1960在高雄鹽埕區創業賣冬瓜茶的,2007.9.13.以「合泰一番」的冬瓜寶寶商標,販售商標法施行細則服務分類表中的第廿九類(紅豆、綠豆湯品)、卅類(茶葉、茶包)及卅二類(汽水、冬瓜茶)等商品申請註冊,並於2008.6.16.獲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
三重開業第二代的「和泰茶行」,認為合泰行的商標和茶行商標類似,並經營茶葉、茶包等飲品類服務,向經濟部提出訴願撤銷合泰行註冊申請獲准。
合泰行提出行政訴訟後,智慧財產法院認為商標讀音、觀念近似,維持撤銷合泰行商標註冊。


合泰行的說法
1.雖然「合泰」、「和泰」讀音相同,但兩家商號的整體識別性不同。
2.一個是賣手工冬瓜糖、冬瓜片等古早味健康糖品,另一則是販售高級茶葉,兩者設置地點、經營型態、客源都不相同。
3.該店商標是冬瓜寶寶穿著相撲錦絹腰帶,與和泰茶行純線條勾勒之葉面狀圖不同。
4.合泰冬瓜糖老舖申請商標的動機單純,也沒有挾同音圖謀商業利益考量。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兩者商標雖然構成元素相似性極低,但讀音相同、商標觀念性相近,確會使人混淆。
2.兩商號都從事第30類的茶葉及相關製品販售,消費市場高度重疊,因此,判決維持撤銷合泰行商標註冊。

2010年10月6日 星期三

LG vs. Vizio

LG於2009.11.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提起專利之侵權訴訟,指控Vizio侵害其4項美國專利,包括螢幕控制、遙控信號傳輸與節目表顯示資訊等。
ITC於2010.9.17.做出初步判定認為:LG所主張之4件專利中,僅1件專利(US5,537,612)有侵害,該專利是與中斷電視機使用有關的技術,類似旅館或家電出租業者使用的技術。
US5,537,612

Title : Remotely selectable audio/video/text disruption
Filing Date : 1994.5.9.
Issue Date : 1996.7.16.
Abstract :
A television receiver is equipped with hardware/firmware so that it may be disabled by a remotely transmitted series of codes. In a preferred embodiment, the display of the receiver indicates that the receiver is operable, but has been disrupted, rather than being broken. The invention is particularly useful for commercial situations such as rentals or lodging facilities where payment is expected for use of the television.

Smart的看法
本案的系爭專利原始是由Zenith取得,再轉讓給LG。
從市場面來看,Vizio是台灣瑞軒電子的品牌公司,瑞軒2009年400萬台的液晶電視中有70%是出給Vizio。而據LG自己的估計,2011年將銷售3,500萬台液晶電視機,比2010年預估銷售的2,500萬台多出40%。
在這樣的市場占有率下,Vizio無疑是個潛在的競爭對手。
但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瑞軒做電視的面板,超過50%來自LG,LG竟然控告其供應鏈下游廠商專利侵權,這應該也是一種商業策略的考量,未來本案會不會以和解收場,也值得持續關注。

2010年10月5日 星期二

認定著名商標之證據

1.商品/服務銷售發票、行銷單據、進出口單據及其銷售數額、市場佔有率、行銷統計之明細等資料。
2.國內外之報章、雜誌或電視等大眾媒體廣告資料,包括廣告版面大小、金額、數量、廣告託播單、電視廣告監播記錄表、車廂、公車亭、捷運站、高速公路廣告及店招、路招等證據資料。
3.商品/服務銷售據點及其銷售管道、場所之配置情形,例如百貨公司、連鎖商店或各地設櫃情形及時間等證據資料。
4.商標在市場上之評價、鑑價、銷售額排名、廣告額排名或其營業狀況等資料,例如由國內外具公信力之報章雜誌所調查之全球百大品牌排名、台灣最具價值的前十大品牌資料、對各類商標商品之消費者滿意度調查,或中文網路討論與網友評價等證據資料。
5.商標創用時間及其持續使用等資料,例如公司歷史沿革及簡介、廣告看版架設日期等證據資料。
6.商標在國內外之註冊資料,例如註冊證或世界各國註冊一覽表等。
7.具公信力機構出具之相關證明或市場調查報告等資料。
8.行政或司法機關所為相關認定之文件,例如異議審定書、評定書、訴願決定書或法院判決書等。
9.其他證明商標著名之資料,例如在國內外展覽會、展示會展示商品或促銷服務等證據資料。

2010年10月4日 星期一

著名商標的認定

商標是否著名,應以國內消費者之認知為準,欲主張商標為著名者,原則上,應檢送該商標於國內使用的相關證據。國內消費者會普遍認知該商標之存在,通常係因其在國內廣泛使用之結果,但商標是否已在我國申請或取得註冊則非認定著名之前提要件,依巴黎公約第6條之2規定,未註冊著名商標亦應保護。
商標若未在我國使用或在我國實際使用情形並不廣泛,但因有客觀證據顯示,該商標於國外廣泛使用所建立的知名度已到達我國者,仍可認定該商標為著名。

認定著名商標之參酌因素
1.商標識別性之強弱
2.相關事業或消費者知悉或認識商標之程度
3.商標使用期間、範圍及地域
4.商標宣傳之期間、範圍及地域
5.商標是否申請或取得註冊及其註冊、申請註冊之期間、範圍及地域
6.商標成功執行其權利的紀錄,特別指曾經行政或司法機關認定為著名之情形
7.商標之價值
8.其他足以認定著名商標之因素

2010年10月1日 星期五

著名商標的保護

為了強化對著名商標之保護,在我國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中,分為「混淆誤認之虞」與「有減損識別性或信譽之虞」2種態樣,加以保護。

混淆誤認
為避免相關消費者對商品/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之虞,第23條第1項第12款前段規定,商標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者,不得註冊。

減損識別性或信譽之虞
為防止著名商標與特定商品/服務來源間之聯繫能力減弱,而弱化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使著名商標之信譽遭受損害,第23條第1項第12款後段規定,商標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不得註冊。

2010年9月30日 星期四

著名商標

商標著名程度有高低之別,如果商標所表彰之識別性與信譽已廣為一般消費者所普遍認知,則該商標具有較高著名之程度。
如商標所表彰之識別性與信譽,在特定相關商品市場上,廣為相關消費者所熟知,但未證明為一般消費者所普遍認知,則該商標著名之程度較低。
著名商標係指商標所表彰之識別性與信譽為消費者所熟知,無論商標著名程度高低為何,只要商標所表彰之識別性與信譽已廣為相關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便足以認定該商標為著名商標。

2010年9月29日 星期三

Omega vs. Numerex

Omega Patents, LLC於2010.9.2.在喬治亞州北部聯邦地方法院控告Numerex Corp.侵害其3項專利。
本案系爭專利為車輛追蹤系統的相關技術,透過該系統之功能,能夠將偵測所得之車輛位置資訊或警報訊號以無線方式傳送至監控裝置。

US 6,606,561
Title : Vehicle tracker including input/output features and related methods
Filing Date : 2001.5.17.
Issue Date : 2005.8.12.
Abstract :
A tracking system includes a vehicle tracking unit for a vehicle of a type including an alarm indicator, and a monitoring station receiving the alarm indication alert from the vehicle tracking unit. The vehicle tracking unit may include a vehicle position determining device, a wireless communications device, and a controller connected to the wireless communications device and the vehicle position determining device. The controller may cooperate with the wireless communications device to send an alarm indication alert responsive to at least one of activation of the vehicle alarm indicator continuously for greater than a predetermined time and activation of the vehicle alarm indicator in a repetitive pattern. The controller may also include a dual polarity compatible output for a vehicle device, such as the vehicle alarm indicator.

US 6,737,989
Title :Vehicle tracker including variable frequency transmission and related methods
Filing Date : 2002.3.25.
Issue Date : 2004.5.18.
Abstract :
A tracking unit for a vehicle may include a vehicle position determining device, a wireless communications device, and a controller cooperating with the wireless communications device and the vehicle position determining device to determine and send vehicle position information to a monitoring station. The controller may store a user selected reference location and send the vehicle position information based upon the vehicle moving beyond a radial threshold distance from the user selected reference location. More particularly, the vehicle position information may be sent a threshold time after the vehicle moves beyond the radial threshold distance from the user selected reference location if the vehicle has not moved back within the radial threshold distance. Additionally, the vehicle tracking unit may further include at least one input device to be positioned within the vehicle for setting the user selected reference location.

US 7,149,623
Title : Vehicle tracker including input/output features and related methods
Filing Date : 2003.3.7.
Issue Date : 2006.12.12.
Abstract :
A tracking system includes a vehicle tracking unit for a vehicle of a type including an alarm indicator, and a monitoring station receiving the alarm indication alert from the vehicle tracking unit. The vehicle tracking unit may include a vehicle position determining device, a wireless communications device, and a controller connected to the wireless communications device and the vehicle position determining device. The controller may cooperate with the wireless communications device to send an alarm indication alert responsive to at least one of activation of the vehicle alarm indicator continuously for greater than a predetermined time and activation of the vehicle alarm indicator in a repetitive pattern. The controller may also include a dual polarity compatible output for a vehicle device, such as the vehicle alarm indicator.

Smart的看法
Omega Patents, LLC的專利經營模式是一個與其他公司不同的方式,本案系爭專利之發明人Kenneth E. Flick創立Omega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Inc.與Omega Patents, LLC二家公司,Omega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Inc.成立於1971年,主要業務為車輛安全相關產品與技術之開發,已擁有100件以上美國專利,而Omega Patents, LLC則是一家專利授權公司,專門負責Omega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Inc.的專利授權管理之相關事宜。
愈來愈多的公司採取這種專利管理模式,可讓研發公司不需為專利授權、訴訟等瑣事分心,更專心於研發工作。

2010年9月28日 星期二

Skyhook vs. Google

Skyhook Wireless 公司於2010.9.15.分別控訴Google侵犯其定位專利,以及妨害其商業利益。
第1案Skyhook是在麻薩諸塞州法院控告Google侵犯該公司4項有關定位技術的專利,且Google除了自己侵權外,還在未取得授權下鼓勵並協助第三方使用Google的侵權產品。本案的系爭專利用來最佳化資料的傳遞,Skyhook要求法院對Google的Wi-Fi定位資料庫發出禁制令,並尋求賠償。
第2案則是指控Google干擾業務,認為Google故意干擾Skyhook與Motorola及其他現有及潛在客戶間的合約及商業關係,違反麻州禁止不公平及詐欺商業手段的法令。並認為Google的行為直接讓Skyhook蒙受超過數千萬美元的損失。

Skyhook Wireless
Skyhook Wireless 公司全球知名 Wi-Fi 定位系統及 XPS 混合定位系統共應商,一般的定位追蹤技術能將智慧手機用戶的地理位置標示出來,方便廣告商追蹤或發送訊息,Skyhook Wireless 公司的專利技術則是透過鄰近於手機用戶的 Wi-Fi 定位點來偵測地理定位。

Smart的看法
越來越多手機業者採用定位技術,各公司有其不同的技術,原不足為奇,本案Skyhook會控告Google,主要還是其利益遭到損害。
依其訴狀所述:Google 以 Skyhook 定位軟體違反 Android 系統使用許可為由,脅迫手機業者撤銷使用內建 Skyhook 定位軟體的 Android 開放系統,使其產生千萬美元的營收損失。
專利最終還是被用來做為排除競爭者的武器,對產業而言,則冒著可能出現二種標準的研發風險,就整體使用用者而言是利是弊,有待考驗。

2010年9月27日 星期一

Apple商標之爭


山寶傳播公司以「Apple Line及圖」申請註冊商標,於2008.9.1.及2008.10.1.分別獲得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准3件商標註冊。
其中01326263號商標用於:膠帶、膠水、書套、票夾、書夾、卷宗夾、公文夾、活頁夾、打穴機、迴紋針、文具夾、檔案夾、修正筆、資料夾、文件夾、便條夾、資料袋、文具盒、標籤、文具袋。
01330810號商標用於:皮夾、皮包、錢包、背包、背袋、旅行袋、手提袋、購物袋、帶輪購物袋、皮箱、行李箱、鑰匙包、化妝包、傘、皮革、人造皮、牛皮、合成皮、寵物衣服、動物用的套子。
01326262號商標用於:卡片、信封、信紙、賀卡、生日卡、書籤、便條紙、索引卡、功課表、證書、活頁紙、資料卡、留言卡、履歷表、索引卡片、書籍、簿本、手冊、日曆、海報。


Apple的異議
美商Apple公司認為「Apple Line及圖」與該公司已在台獲准的「APPLE」等7種商標構成近似,恐將混淆消費者,誤以為是同一公司或關係企業,向智慧局提起商標異議。
智慧局審定結果為異議不成立,經提行政訴訟後,智慧財產法院判決智慧局敗訴。

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
1.商標近不近似的判斷,前提必須是兩商標間的差異是否非常明顯。即使混淆誤認可能的其他相關因素都達到最大程度,混淆誤認的可能仍然明顯不會發生時,才可以做出商標不近似的結論。否則,就應認定二商標構成近似。
2.商標法的目的,在保護消費者,維護交易秩序,所以商標近似的判斷必須取決於是否引起消費者的混淆,作為判斷的最高原則,而不是單純兩個商標圖樣的機械性比對。而智慧局卻以機械性比對,核准山寶傳播所申請的商標。
3.智慧局僅以APPLE為國人常見及食用的水果,一般人都可能想起來而作為商標圖樣的一部分,而且山寶的商標與美商Apple商標圖樣給人的讀念、觀念、設計旨趣不同為由,而認定兩商標不屬近似商標,並不洽當。
4.山寶的Apple Line與美商Apple公司的APPLE、APPLE PRESS都為外文文字的構圖,其外觀及構圖意匠均屬近似,以具有普通知識經驗的消費者,在購買時實在容易有同一或系列商標的聯想。同時,美商Apple公司具有國際知名的著名性、商標識別性較高,給予消費者的印象也較為深刻,消費者在接觸這兩商標時,難說毫無混淆的可能。
因此,判決智慧財產局敗訴。

2010年9月24日 星期五

泰國商標法將保護產品之聲音及氣味

泰國商務部智慧產廳準備提案修法,賦予產品的聲音氣味商標權,以保護這些特別創新的產品製作者。在修法草案中,泰國將允許企業註冊經由創造或有獨特品質的產品之聲音或氣味。

2010年9月23日 星期四

BOSS的商標之爭


經營兒童職場體驗營的中保寶貝城公司,2007年前將商標另行註冊,欲將BabyBoss商標延伸營業項目至服飾、鐘錶等零售。
德商雨果公司(HUGO BOSS)提出異議而被智財局撤銷商標註冊,BabyBoss不服提出行政訴訟,仍被智財法院認為商標會使消費者混淆而駁回。






BabyBoss的說法
該公司的商標設計與雨果公司的商標完全不同,有卡通人物及正反B字等,並不會造成混淆









智財局的見解
兩商標都有BOSS字樣,而且同業都用於服飾產品,恐會使消費者混淆。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雨果公司的商標早已是國內外知名商標,因此保護的範圍不以指定商品為限,加上兩家商標都有BOSS字樣,會使消費者誤以為兩商標是關係企業或其他類似關係,因此判決中保寶貝城公司敗訴。

2010年9月21日 星期二

ASUS信託專利控告RIM

ASUS在2006年將部分專利權以信託契約讓與的方式,授權給美國Innovative Sonic公司管理,多年蒐證Innovative Sonic於2010.9.2.向RIM公司提起專利侵權訴訟,本案雖由Innovative Sonic公司以專利權人地位主導訴訟並負擔相關費用,但ASUS對訴訟可能獲得利益有受益權。

2010年9月20日 星期一

Kodak vs. Apple & RIM

根據bloomberg的報導,Kodak於2010.9.1.向ITC提出訴訟,指控iPhone及黑莓機內建數位相機採用的影像顯示技術侵害其專利,因此要求2家業者進行專利授權並支付授權金,否則ITC應禁止美國進口上述兩大熱門智慧型手機。
Kodak共有超過1,000個數位影像專利,而本次系爭專利是在2001年取得的數位影像顯示技術專利。
據說凡是數位相機或內建相機的手機都要採用這項專利技術,因此Kodak近幾年來陸續向各大電子大廠索討專利授權金。2009年底就以專利侵權控訴換來LG的US$4.1億元和解費,2010.1.又從Samaung取得US$4.5億元和解金。
在數位相機取代傳統底片相機後,Kodak每年靠智慧財產進帳的授權金約在US$2.5億至3.5億元間。

2010年9月17日 星期五

驅塵式 vs. 驅塵氏的商標爭議

昌哲公司在2007.8.以「驅塵式及CHEERS」為商標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商標使用於吸塵器產品。花仙子公司向智財局提出異議,稱昌哲公司的商標與他們的「驅塵氏」類似,智財局審核之後撤銷昌哲公司的商標。
昌哲公司不服提出行政訴訟,智財法院仍判決昌哲公司敗訴。

昌哲的說法
1.該公司商標與花仙子的商標,前兩個字相同,是做為驅除灰塵之意,但他們的「式」是指方式,而花仙子的「氏」是指姓氏或家族,意義並不相同。
2.取得商標後,立即透過電視購物開始銷售吸塵器,已經賣出八千多台,外界可知他們賣的是吸塵器,而花仙子的「驅塵氏」商標所賣的是以除塵紙、拖把及濕紙巾等,與他們販售的商品並不相同,並不會混淆。

智慧局的見解
花仙子註冊的「驅塵氏」商標,早在7年前就在社會上流通,而且還是國內三大主流品牌之一,已經達到消費者普遍知悉的商標程度,而且兩個商標前兩字相同,第三個字讀音僅有些微差異,整體觀知仍會構成混淆。

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
兩者商標近似度高,會造成消費者對於商標的混淆,因此判決昌哲公司敗訴。

2010年9月16日 星期四

Interval同時告11家公司侵權

微軟公司共同創辦人Paul Allen所控制的Interval Licensing公司在西雅圖提出告訴,指被告11家公司侵害四項當年由Interval研究公司開發、並以Allen之名申請註冊的專利。
Interval公司是由Allen與Xerox前研究人員David Liddle於1992年創立,後於2000年關閉,但專利部門Interval Licensing目前仍繼續營運。
本案被告包括:AOL、 Apple 、eBay、 Facebook 、 Google 、 Netflix、Office Depot、OfficeMax、Staples、 Yahoo與YouTube。系爭專利為:US6,263,507、US6,034,652、US6,788,314及US6,757,682。

US6,263,507
Title:Browser for use in navigating a body of information, with particular application to browsing information represented by audiovisual data
Filing Date:1996.12.5.
Issue Date:2001.7.17.
Abstract:
The invention facilitates and enhances review of a body of information (that can be represented by a set of audio data, video data, text data or some combination of the three), enabling the body of information to be quickly reviewed to obtain an overview of the content of the body of information and allowing flexibility in the manner in which the body of information is reviewed. In a particular application of the invention, the content of audiovisual news programs is acquired from a first set of one or more information sources (e.g., television news programs) and text news stories are acquired from a second set of one or more information sources (e.g., on-line news services or news wire services). In such a particular application, the invention can enable the user to access the news stories of audiovisual news programs in a random manner so that the user can move quickly among news stories or news programs. The invention can also enable the user to quickly locate news stories pertaining to a particular subject. Additionally, when the user is observing a particular news story in a news program, the invention can identify and display related news stories. The invention can also enable the user to control the display of the news programs by, for example, speeding up the display, causing a summary of one or more news stories to be displayed, or pausing the display of the news stories. Additionally, the invention can indicate to the user which news story is currently being viewed, as well as which news stories have previously been viewed.

US6,034,652
Title:Attention manager for occupying the peripheral attention of a person in the vicinity of a display device
Filing Date:1996.3.22.
Issue Date:2000.3.7.
Abstract:
An attention manager presents information to a person in the vicinity of a display device in a manner that engages at least the peripheral attention of the person. The information is embodied by one or more sets of content data (e.g., video or audio data). Each set of content data is formulated by a content provider and made available for use by content display systems. Upon appropriate activation, each content display system displays images corresponding to the sets of content data in accordance with predetermined scheduling information. The attention manager makes use of "unused capacity" of the display device and the person's attention, providing information to the person that the person might not otherwise expend adequate energy to obtain. The attention manager also affords an opportunity to content providers to disseminate their information to people that are interested in receiving such information, enabling the content providers to provide better directed information dissemination, as well as providing access to the previously unused attention capacity of those interested people.

US6,788,314
Title:Attention manager for occupying the peripheral attention of a person in the vicinity of a display device
Filing Date:2000.3.20.
Issue Date:2004.9.7.
Abstract:
An attention manager presents information to a person in the vicinity of a display device in a manner that engages at least the peripheral attention of the person. The information is embodied by one or more sets of content data (e.g., video or audio data). Each set of content data is formulated by a content provider and made available for use by content display systems. Upon appropriate activation, each content display system displays images corresponding to the sets of content data in accordance with predetermined scheduling information. The attention manager makes use of "unused capacity" of the display device and the person's attention, providing information to the person that the person might not otherwise expend adequate energy to obtain. The attention manager also affords an opportunity to content providers to disseminate their information to people that are interested in receiving such information, enabling the content providers to provide better directed information dissemination, as well as providing access to the previously unused attention capacity of those interested users.

US6,757,682
Title:Alerting users to items of current interest
Filing Date:2000.9.7.
Issue Date:2004.6.29.
Abstract:
Disseminating to a participant an indication that an item accessible by the participant via a network is of current interest is disclosed. An indication that the item is of current interest is received in real time. The indication is processed. The participant is informed that the item is of current interest.

2010年9月15日 星期三

日亞 vs. 億光更一審判決逆轉

日亞化4年前控告億光涉嫌侵害專利權,向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請求專利損害賠償,板橋地方法院一審時判決,億光製造販賣的SMD LED產品落入日亞化享有的新式樣專利申請範圍內,認為億光構成專利權侵害,因而判賠NT8,000萬元的損害賠償。億光不服判決再繼續提出上訴。

億光的說法
該公司所生產的SMD LED產品體積極為微小,僅為長4公厘、寬1.4公厘、厚0.8公厘,消費者根本難以用肉眼辨認其與日亞化的LED專利是否近似。

智財法院判決
日亞化的LED專利為熟悉該項技藝者,均可「易於思及之外型設計」,認為日亞化的專利並不具有創作性,因而判決億光勝訴。

2010年9月14日 星期二

Oracle vs. Google

樹大招風,Google 於2010.8.12.遭Oracle在北加州美國地方法院控告,指其在開發Android軟體過程中,屢次蓄意侵害Oracle擁有的7項Java 專利和著作權,除要求Google支付損害賠償外,並請求法院頒布禁令,制止這項侵權行為。
系爭專利包括: US6,125,447、 US6,192,476、US5,966,702、US7,426,720、RE38,104、US6,910,205、US6,061,520。
相關訴狀請見:http://i.i.com.com/cnwk.1d/i/ne/pdfs/FINAL_Complaint.pdf

2010年9月13日 星期一

「專利審查基準第一篇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部分規定修正

經濟部於2010.9.7.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一篇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詳細內容見:http://www.tipo.gov.tw/ch/News_NewsContent.aspx?NewsID=4762

2010年9月10日 星期五

味全 vs. 全味香



味全食品公司以全味香食品行的商標近似味全商標,會造成民眾混淆為由,提出告訴,智慧財產法院以兩家商標相似度很低,消費者可以輕易分辨,不會造成混淆,判決味全敗訴。

2010年9月9日 星期四

御茶園 vs. 御茶釀

佳格食品公司推出標榜茶湯釀製的「御茶釀」甘醇醬油後,維他露食品公司認為「御茶釀」與該公司的茶飲料「御茶園」商標近似,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評定,智財局認為兩者商標近似,撤銷御茶釀商標註冊。
佳格不服提出訴願,但被駁回,轉向智慧財產法院提出行政訴訟,仍被認定是會讓消費者混淆而敗訴。

維他露的說法
佳格的「御茶釀」與該公司「御茶園」商標相似,已侵權違反商標法。

佳格的說法
兩個商標的「釀」和「園」,無論文字外觀、觀念或讀音都不同,沒有近似,佳格也未跨足茶飲料市場,消費者不會誤認兩商品是同一系列,智慧財產局應尊重這兩個商標並存事實,不應撤銷「御茶釀」商標註冊。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佳格公司在2006.7.28.將產銷的醬油等商品以「御茶釀」商標向經濟部註冊,但唯他露食品公司早在2001年即以「御茶園」商標註冊產售茶飲料。
2.雖然一項是醬酒,一項是茶飲料,但「御茶釀」和「御茶園」都有「御茶」兩字,只有末字不同,及兩者字體分別是宋體和楷體,同樣在賣場販售,消費者易聯想為同一系列產品,應屬近似商標,因此依商標法,判決佳格公司敗訴。

2010年9月8日 星期三

絲瓜露的商標申請案遭駁回

1986年創立的廣源良公司,產品包括絲瓜系列、小黃瓜系列及蘆薈系列等女性保養品,還創立草根美學苑招收會員。
2008年底以「絲瓜露」商標,向經濟部智財局聲請註冊商標,但遭到智財局駁回,經訴願失敗後,向智慧財產法院提出行政訴訟,聲請撤銷原處分亦遭駁回。

智慧財產局的見解
絲瓜屬植物名稱,露字則有小水珠或液體等意義,兩者組合會成為說明產品內容的用語,因此絲瓜露不能做商標使用。

廣源良公司的說法
雖然絲瓜與露都是眾所皆知的名詞,但組合之後本身並非直接說明美容保養液體的涵義

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
根據商標法規定,商標具表示商品或服務的型狀、品質、功用或其他說明者,不得作為商標,絲瓜露三字有「絲瓜汁液」的涵義,因此駁回廣源良公司之訴。

2010年9月7日 星期二

超人商標戰北基獲勝

美國超人漫畫出版商DC COMICS,發現北基加油站的商標跟超人商標雷同,2008年以北基加油站商標與超人類似,向智慧局提起異議,智慧財產局審查後處分異議不成立。
出版商不服,提出訴願,仍被駁回,遂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智慧財產法院以超人商標著名程度未達國內民眾普遍知悉程度,且兩商標近似程度不高,市場仍有區隔,應不會讓消費者產生混淆,判出版商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DC COMICS的說法

1.超人商標的「鑽石型盾牌」是用來表彰超人正義形象,歷久彌新,且相關電影、卡通影片自1979年播映迄今已超過30年歷史,胸前商標同時伴隨著超人故事,令人印象深刻,該商標應屬具強勢識別性,國內大部分民眾都應該普遍認知。
2.北基加油站胸前的「星型商標」與鞋子都跟超人相似,顏色也幾乎一樣,且員工制服、附設便利商店,都有此商標,消費者可能產生混淆,誤認兩者有授權關係或異業結盟關係,且消費對象重疊

北基的說法
兩商標外觀、觀念及讀音皆不近似,超人商標主要用於電影、漫畫產品,加油站商標則申請註冊用於加油站服務業務,兩者在功能、產製者及行銷管道皆有不同,市場區隔明顯,不具利益競爭關係,客觀上應不會讓消費者發生混淆誤認。

Smart的看法
商標法第17條第一款規定:申請商標註冊,應載明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及其類別向智慧局申請。第23條第13款也規定: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的商標,有致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不得註冊商標。
因此,在同一商品或服務的類別中,不能同時出現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本案智慧財產法院亦是以兩商標近似程度不高,市場仍有區隔,應不會讓消費者產生混淆,而判北基勝訴。

2010年9月6日 星期一

Apple推出手機防盜保護的技術

從USPTO公告的專利早期公開資料顯示Apple正在申請一種辨識未獲授權電子裝置使用者的系統與方法的專利,想要防止iPhone與iPod使用者「越獄」。
該專利的安全措施,可自動防範裝置遭竊賊或其他未獲授權者使用,若辨識「顯示可疑行為的特定活動」,即採取「安全措施」對裝置的功能設限,一旦察覺裝置遭到盜用,該項專利技術就會自動「限制存取某些應用功能、也可能限制存取敏感資訊,並且從裝置上刪除敏感資訊」。

US20100207721
Title : SYSTEMS AND METHODS FOR IDENTIFYING UNAUTHORIZED USERS OF AN ELECTRONIC DEVICE
Filing Date : 2009.2.19.
Application Date : 2010.8.19.
Abstract :
This is generally directed to identifying unauthorized users of an electronic device. In some embodiments, an unauthorized user of the electronic device can be detected by identifying particular activities that may indicate suspicious behavior. In some embodiments, an unauthorized user can be detected by comparing the identity of the current user to the identity of the owner of the electronic device. When an unauthorized user is detected, various safety measures can be taken. For example, information related to the identity of the unauthorized user, the unauthorized user's operation of the electronic device, or the current location of the electronic device can be gathered. As another example, functions of the electronic device can be restricted. In some embodiments, the owner of the electronic device can be notified of the unauthorized user by sending an alert notification through any suitable medium, such as, for example, a voice mail, e-mail, or text message.

2010年9月3日 星期五

黑橋 vs. 紅橋

台南花園夜市的紅橋香腸,商標與近60年歷史的黑橋牌香腸類似,被智慧財產局撤銷註冊商標,業者不服向智慧財產法院提告,法官認為,兩者都以橋為構圖,設計相近,又都賣香腸,商標確實易生混淆,判紅橋香腸敗訴。


黑橋的說法

該公司自1963年成立第一家門市,以「黑橋牌」為店名,即從事香腸等肉品生產批發生意,並註冊商標使用數10年。紅橋香腸原名阿祥香腸,改名紅橋才出名熱賣,有抄襲商標嫌疑。






紅橋的說法



紅橋香腸創辦人黃國輝則主張,2007年他痛失愛子,由於先前父子常北上就醫,並到「關渡大橋」吹風,為紀念愛子,自行畫了一座近似「關渡大橋」的橋圖,於2007年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獲准,絕非抄襲黑橋設計,而且「紅橋」與「黑橋」無論是中文文字、橋形圖樣、圓圈圖形、顏色等都不同;再者,一家是賣熟食,一家賣生食,根本不會造成混淆。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兩者都是以台南為發源地,又都以香腸為主打商品,黑橋已註冊數10年,紅橋名號見諸媒體報端是2009年才開始,認定兩者確為近似商標、易生混淆,智慧財產局的撤銷註冊處分無誤,判紅橋業者敗訴。

2010年9月2日 星期四

Google與Verizon提出「網路中立性計畫」

Google與Verizon於2010.8.9.提出「網路中立性計畫」,希望網路服務供應商能對自產的內容自律管理,不僅不能對特定的網站或應用服務產生歧見,也不能獨愛或排擠任一網站。
各方對該計畫的正反意見不一。

正面意見
音樂唱片業組織對計畫要防止受版權保護的內容產物遭到侵犯持正面看法,認為網路平台已成為發掘音樂、發表作品的重要平台,也是商務交易的核心平台,在尊重智慧財產權的網路策略與程序制定之下,投資或創造下一世代的音樂才得以留存,唯有制定能實際採取行動、恫嚇侵犯著作權和兒童情色圖片等行為的網路政策,才能打擊非法行徑。

反面意見
持反對意見者則認為:Google-Verizon 所提出的網路中立性計畫反而會破壞長期以來的遊戲規則─在網路的世界,人人平等。
也有人認為有些具侵犯性的內容,如:病毒、兒童情色圖文、盜版等怎能不防止?

Smart的看法
一個計畫的提出,當然有其論點,各方的正反意見都是必然的,只要爭議的最後是朝正面的方向進行就好了。

2010年9月1日 星期三

Spansion vs.Samsung

美國快閃記憶體廠商Spansion於2010.8.6.分別向ITC及美國維吉尼亞州東區地方法院以及美國加州北區法院控告Samsung侵權。
要求ITC下令禁止Samsung侵權的記憶體以及相關終端產品輸入美國市場,包括:MP3播放器、手機、數位相機、平板電腦等產品,並透過地方法院向Samsung提出損害賠償要求。
在本案中受影響到的週邊產品廠商包括:Apple、BenQ、Kingston、MiTAC、Nokia、PNY Technologies、佳世達、Research in Motion(RIM)、Sirius XM Radio以及創見等。

2010年8月31日 星期二

歐盟提出專利翻譯規章草案

目前申請歐洲專利係透過歐洲專利局(EPO),獲得之專利尚須翻譯成各會員國官方語言始能於該國生效,歐盟執委會提出專利翻譯規章草案,未來歐盟專利之翻譯,將以目前歐洲專利局(EPO)之三種官方語言(英、法、德)為未來歐盟專利之申請語言,可大幅降低翻譯及行政成本。

參考網站
http://ec.europa.eu/internal_market/indprop/patent/index_en.htm

2010年8月30日 星期一

歐洲專利分類新增淨化能源專利類別

2010.5.31.至2010.6.11.在德國波昂(Bonn)舉行第32屆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附屬機構會議(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Subsidiary Bodies Session)中,發表新的淨化能源資料庫(clean energy database)。該資料庫係由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me,UNEP)、歐洲專利局(EPO)和貿易暨永續發展國際中心(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Trade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ICTSD)共同進行「智慧財產和減緩氣候變遷技術(climate change mitigation technologies)」聯合研究的部分成果。

新的分類
歐洲專利局為減緩氣候變遷技術(climate change mitigation technologies)所搭配的代碼為Y02,而該類又進一步細分之次類。Y02C代表的是「溫室氣體-獲取或儲存/隔離或處理」。
Y02E代表的則是「溫室氣體-與能源產生、傳導及散布有關的排放減量技術(emission reduction technologies)」。

2010年8月27日 星期五

BSA自8月起展開軟體反盜版行動

台灣商業軟體聯盟(BSA)自2010.8.1.起至2010.9.15.止展開軟體反盜版行動,查緝對象不分公司規模大小,檢舉企業內部重製或使用盜版軟體,檢舉獎金將提高至NT$100萬元。

盜版市場現況
根據BSA委託IDC所做的調查,2009年全球軟體盜版率為43%,2009年台灣盜版率降為38%,已連續四年下降,在亞太市場中僅次於日本(21%)與新加坡的(35%),在全球盜版率最低國家中排名23。

台灣人民對盜版的認知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0年度著作權民眾認知調查案報告顯示,台灣仍有將近42%的民眾不知道「買一套軟體灌在多台電腦」是侵權行為。

Smart的看法
人民的守法與否雖然跟教育程度無關,但是,一定程度的法治教育是必要的,當42%的民眾不知道買一套軟體灌在多台電腦是侵權行為時,這種行為就會持續下去,所以,著作權的相關宣導工作,看似簡單,但仍是十分必要的。

2010年8月26日 星期四

商標展延規定修訂

智慧局自2010.9.1.起,商標延展案件之申請日,早於專用期間屆滿前6個月者,將不予受理。

2010年8月24日 星期二

南部專利檢索課程

智慧局於8月24及25日分別在高雄及屏東舉辦專利檢索研討會,歡迎有興的朋友報名參加,網址如下 : http://www.tipo.gov.tw/ch/News_NewsContent.aspx?NewsID=4662

2010年8月23日 星期一

智慧財產人員能力認證開始報名了

慧財產培訓學院將於2010.10.23.舉辦第2次「智慧財產人員能力認證」考試,自2010.8.17.至2010.9.30.報名,相關訊息請見:http://www.tipo.gov.tw或http://www.tipa.org.tw

2010年8月20日 星期五

註冊商標

上課的時候常會被問到TM跟®是什麼意思?二者有什麼不同?今天就來談談這個問題。
在商標旁另外標示TM或®係源自美國商標註冊標記制度,TM為英文Trade Mark首寫字母之縮寫,代表所註記之標識是作為商標使用,但是尚未獲准註冊。至於®則是英文Registered字首大寫字母,僅得於獲准註冊且在專用權有效期間內之商標使用。
我國的商標法並未規定TM與®的用途,如因標示而造成引人誤示,則有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

2010年8月19日 星期四

肉串結構的專利


上週五在高科大上課時,有樹德科大的老師問到烤肉串的專利,課後特別去找了這個專利(M277276),它是一個新型專利,2005.6.14.申請、2005.10.11.公告。

該專利主要目的在提供一種肉串結構,降低食用肉串時肉類所佔的比重,並且提高蔬果素材的比重,不僅可以降低烤肉對健康造成的不良影響,並且可以增加整體食用的口感,在良好的口感下享受健康的烤肉。


這種肉串結構如左圖,包括一籤棒;至少一蔬果素材,其串插於該籤棒上;及一肉片,其捲繞於該蔬果素材的外圍。






蔬果素材包括茭白筍、馬鈴薯條、蕃薯條、芋頭條...等,籤棒則可能是竹籤或金屬籤棒,肉片將蔬果素材捲起後如左圖。



Smart的看法
這個專利的肉串結構跟我們一般烤肉時的肉串包法不一樣,它可以達到的效果在於均衡的營養,尤其是小朋友都不喜歡吃蔬菜,藉由肉片的包裝可讓小朋友吃烤肉的時候,同時吃下蔬菜,它的結構跟我們一般的習慣不同,並不會讓我們一般的串烤造成侵權之虞。

2010年8月18日 星期三

美國修改DMCA,允許jailbreaking

美國在2010.7.27.的日聯邦政府公報中公布DMCA的修訂,允許合法破解iPhone等智慧型手機控制,此舉將打破iPhone在美國與AT&T獨家綁約的限制。
新法並且允許更改電子閱讀器的控制,以啟動能高聲朗讀故事的語音功能。此外,有關文獻、非商業內容的DVD,以及大學的教育影片等,也都允許破解其中的版權保護。
未來手機越獄(jailbreaking)程式將可就地合法,以後iPhone等手機玩家可以光明正大地使用越獄程式改機,解除電信商的鎖卡限制,或安裝非官方應用程式。

jailbreaking
jailbreaking指電子玩家發明的破解程式,打破手機製造商與特定電信商聯手組成的電子監獄,讓用戶越獄,使用不受限制。
若以目前倍受爭議的Apple的iPhone為例,iPhone目前與AT&T合作,只能用AT&T的SIM卡,未來可以用其他業者的SIM卡及程式。

2010年8月17日 星期二

ITC裁定NVIDIA專利侵權

ITC於2010.7.26.判定繪圖晶片大廠NVIDIA侵害Rambus專利,並下令禁止相關產品進口至美國,禁令將於美國總統審閱後發布,但NVIDIA可以在交付相當於進口品價值2.65%的保證金後,在60天的總統審閱期間內,繼續進口產品到美國。

2010年8月16日 星期一

各種分類間的對照

上週的專利檢索課後,很多朋友來信問到IPC、UPC、ECLA、FI及F-TERM等專利分類之間要怎麼做對照?其實各種專利分類在擬訂時,就各有不同的標準,要做一對一的對應是很難的,USPTO對UPC與IPC間的對應有一個線上系統,網址是:http://www.uspto.gov/web/patents/classification,在輸入UPC後,可顯示所對應的IPC。
ECLA 是由IPC所衍生出來的,他可以在某種程度上對應到IPC,從EPO的網站上,由ECLA一階一階往下查,可看出其間的關係,參考:http://v3.espacenet.com/eclasrch?classification=ecla&locale=en_EP
FI也是由IPC所衍生出來的,由IPC往下一階一階的推導,即可找到相對應的FI,請參考:http://www5.ipdl.inpit.go.jp/pmgs1/pmgs1/!frame_E?hs=1&gb=1&dep=1&sec=&cls=&scls=&mgrp=&idx=&sgrp=&sf=&bs=&dt=0&wrd=&nm=
F-TERM無法直接對應到IPC,必須要透過FI

2010年8月12日 星期四

中國將展開劍網行動

中國大陸自2010.7.21.起展開劍網行動,將持續執行至10月底,劍網行動係由國家版權局、公安部、工信部聯合開展,重點工作有:
1.熱播影視劇、新近出版的圖書、網游動漫、音樂作品、軟件等,嚴厲打擊未經許可非法上載、傳播他人作品以及通過電子商務平台兜售盜版音像、軟件製品等的違法犯罪活動。
2.嚴厲打擊為侵權盜版分子提供搜索連結、信息存儲空間以及伺服器托管、網絡接入等服務的違法行為。
3.嚴厲打擊非法傳播上海世博會、廣州亞運會相關音樂、電影、軟件、圖書等作品的網絡侵權盜版活動。
4.嚴厲打擊利用手機移動媒體侵權盜版的違法犯罪活動。

2010年8月10日 星期二

專利資訊在IPC上的表示法

專利文件中的資訊,可以分成兩種不同類型的資訊:發明資訊(Invention Information)與附加資訊(Additional Information)。

發明資訊
發明資訊是指在專利文件全部揭露的內容中,超出現有技術水準的技術資訊。
發明資訊的國際專利分類號是以粗體字印刷或顯示

附加資訊
附加資訊指本身並沒有超出現有的技術水準,但是對於專利檢索者可能是有用的資訊。附加資訊可以藉由確認被分類技術主題的相關資訊,作為發明資訊的補充。
附加資訊的分類號則以普通字體(即非粗體)印刷或顯示。

2010年8月9日 星期一

IPC的標示

為了讓專利檢索者知道專利文件用的是那一版的分類,在國際專利分類第七版以前的專利文件,除了第一版外,都是藉由一個上標的阿拉伯數字,直接印刷在縮寫「Int.Cl.」的後面,來表示分類表的版次,如Int.Cl.5。第八版分類號的版本標示,則是在該分類號的後面,以圓括號標明,如B60K 5/00(2006.01)。
使用核心版進行分類時,國際專利分類號就以普通字體印刷或顯示,而使用進階版進行分類時,國際專利分類號則是以斜體字印刷或顯示。

2010年8月6日 星期五

IPC的版本

在1954年European 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Patents for Invention中,制定了國際分類,1968.9.1.所頒布的國際發明專利分類被視為第1版,歷經多次改版,目前所用的是2006.1.1.所頒布的第8版。
為能滿足不同類型專利檢索者的需求,國際專利分類又分為核心版(Core Level)及進階版(Advanced Level),核心版以3年為修訂週期,而進階版則是隨時進行修訂。

核心版
只包含國際專利分類中的高階層類目:部、主類、次類、主目,在某些技術領域中尚包含少數個圓點的次目,主要用於一般目的的資訊,如用於資訊的傳播、以及用於檢索較小的、國內的專利文獻資料集合。

進階版
包含比核心版更詳細的細分類類目,用於檢索較大的、國際的專利文獻資料集合,進階版包含核心版的所有類目,其修訂次數亦較為頻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