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23日 星期一
智慧財產人員能力認證開始報名了
慧財產培訓學院將於2010.10.23.舉辦第2次「智慧財產人員能力認證」考試,自2010.8.17.至2010.9.30.報名,相關訊息請見:http://www.tipo.gov.tw或http://www.tipa.org.tw
2010年8月20日 星期五
註冊商標
上課的時候常會被問到TM跟®是什麼意思?二者有什麼不同?今天就來談談這個問題。
在商標旁另外標示TM或®係源自美國商標註冊標記制度,TM為英文Trade Mark首寫字母之縮寫,代表所註記之標識是作為商標使用,但是尚未獲准註冊。至於®則是英文Registered字首大寫字母,僅得於獲准註冊且在專用權有效期間內之商標使用。
我國的商標法並未規定TM與®的用途,如因標示而造成引人誤示,則有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
在商標旁另外標示TM或®係源自美國商標註冊標記制度,TM為英文Trade Mark首寫字母之縮寫,代表所註記之標識是作為商標使用,但是尚未獲准註冊。至於®則是英文Registered字首大寫字母,僅得於獲准註冊且在專用權有效期間內之商標使用。
我國的商標法並未規定TM與®的用途,如因標示而造成引人誤示,則有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
2010年8月19日 星期四
肉串結構的專利

上週五在高科大上課時,有樹德科大的老師問到烤肉串的專利,課後特別去找了這個專利(M277276),它是一個新型專利,2005.6.14.申請、2005.10.11.公告。
該專利主要目的在提供一種肉串結構,降低食用肉串時肉類所佔的比重,並且提高蔬果素材的比重,不僅可以降低烤肉對健康造成的不良影響,並且可以增加整體食用的口感,在良好的口感下享受健康的烤肉。
這種肉串結構如左圖,包括一籤棒;至少一蔬果素材,其串插於該籤棒上;及一肉片,其捲繞於該蔬果素材的外圍。

蔬果素材包括茭白筍、馬鈴薯條、蕃薯條、芋頭條...等,籤棒則可能是竹籤或金屬籤棒,肉片將蔬果素材捲起後如左圖。
Smart的看法
這個專利的肉串結構跟我們一般烤肉時的肉串包法不一樣,它可以達到的效果在於均衡的營養,尤其是小朋友都不喜歡吃蔬菜,藉由肉片的包裝可讓小朋友吃烤肉的時候,同時吃下蔬菜,它的結構跟我們一般的習慣不同,並不會讓我們一般的串烤造成侵權之虞。
2010年8月18日 星期三
美國修改DMCA,允許jailbreaking
美國在2010.7.27.的日聯邦政府公報中公布DMCA的修訂,允許合法破解iPhone等智慧型手機控制,此舉將打破iPhone在美國與AT&T獨家綁約的限制。
新法並且允許更改電子閱讀器的控制,以啟動能高聲朗讀故事的語音功能。此外,有關文獻、非商業內容的DVD,以及大學的教育影片等,也都允許破解其中的版權保護。
未來手機越獄(jailbreaking)程式將可就地合法,以後iPhone等手機玩家可以光明正大地使用越獄程式改機,解除電信商的鎖卡限制,或安裝非官方應用程式。
jailbreaking
jailbreaking指電子玩家發明的破解程式,打破手機製造商與特定電信商聯手組成的電子監獄,讓用戶越獄,使用不受限制。
若以目前倍受爭議的Apple的iPhone為例,iPhone目前與AT&T合作,只能用AT&T的SIM卡,未來可以用其他業者的SIM卡及程式。
新法並且允許更改電子閱讀器的控制,以啟動能高聲朗讀故事的語音功能。此外,有關文獻、非商業內容的DVD,以及大學的教育影片等,也都允許破解其中的版權保護。
未來手機越獄(jailbreaking)程式將可就地合法,以後iPhone等手機玩家可以光明正大地使用越獄程式改機,解除電信商的鎖卡限制,或安裝非官方應用程式。
jailbreaking
jailbreaking指電子玩家發明的破解程式,打破手機製造商與特定電信商聯手組成的電子監獄,讓用戶越獄,使用不受限制。
若以目前倍受爭議的Apple的iPhone為例,iPhone目前與AT&T合作,只能用AT&T的SIM卡,未來可以用其他業者的SIM卡及程式。
2010年8月17日 星期二
ITC裁定NVIDIA專利侵權
ITC於2010.7.26.判定繪圖晶片大廠NVIDIA侵害Rambus專利,並下令禁止相關產品進口至美國,禁令將於美國總統審閱後發布,但NVIDIA可以在交付相當於進口品價值2.65%的保證金後,在60天的總統審閱期間內,繼續進口產品到美國。
2010年8月16日 星期一
各種分類間的對照
上週的專利檢索課後,很多朋友來信問到IPC、UPC、ECLA、FI及F-TERM等專利分類之間要怎麼做對照?其實各種專利分類在擬訂時,就各有不同的標準,要做一對一的對應是很難的,USPTO對UPC與IPC間的對應有一個線上系統,網址是:http://www.uspto.gov/web/patents/classification,在輸入UPC後,可顯示所對應的IPC。
ECLA 是由IPC所衍生出來的,他可以在某種程度上對應到IPC,從EPO的網站上,由ECLA一階一階往下查,可看出其間的關係,參考:http://v3.espacenet.com/eclasrch?classification=ecla&locale=en_EP
FI也是由IPC所衍生出來的,由IPC往下一階一階的推導,即可找到相對應的FI,請參考:http://www5.ipdl.inpit.go.jp/pmgs1/pmgs1/!frame_E?hs=1&gb=1&dep=1&sec=&cls=&scls=&mgrp=&idx=&sgrp=&sf=&bs=&dt=0&wrd=&nm=
F-TERM無法直接對應到IPC,必須要透過FI
ECLA 是由IPC所衍生出來的,他可以在某種程度上對應到IPC,從EPO的網站上,由ECLA一階一階往下查,可看出其間的關係,參考:http://v3.espacenet.com/eclasrch?classification=ecla&locale=en_EP
FI也是由IPC所衍生出來的,由IPC往下一階一階的推導,即可找到相對應的FI,請參考:http://www5.ipdl.inpit.go.jp/pmgs1/pmgs1/!frame_E?hs=1&gb=1&dep=1&sec=&cls=&scls=&mgrp=&idx=&sgrp=&sf=&bs=&dt=0&wrd=&nm=
F-TERM無法直接對應到IPC,必須要透過FI
2010年8月12日 星期四
中國將展開劍網行動
中國大陸自2010.7.21.起展開劍網行動,將持續執行至10月底,劍網行動係由國家版權局、公安部、工信部聯合開展,重點工作有:
1.熱播影視劇、新近出版的圖書、網游動漫、音樂作品、軟件等,嚴厲打擊未經許可非法上載、傳播他人作品以及通過電子商務平台兜售盜版音像、軟件製品等的違法犯罪活動。
2.嚴厲打擊為侵權盜版分子提供搜索連結、信息存儲空間以及伺服器托管、網絡接入等服務的違法行為。
3.嚴厲打擊非法傳播上海世博會、廣州亞運會相關音樂、電影、軟件、圖書等作品的網絡侵權盜版活動。
4.嚴厲打擊利用手機移動媒體侵權盜版的違法犯罪活動。
1.熱播影視劇、新近出版的圖書、網游動漫、音樂作品、軟件等,嚴厲打擊未經許可非法上載、傳播他人作品以及通過電子商務平台兜售盜版音像、軟件製品等的違法犯罪活動。
2.嚴厲打擊為侵權盜版分子提供搜索連結、信息存儲空間以及伺服器托管、網絡接入等服務的違法行為。
3.嚴厲打擊非法傳播上海世博會、廣州亞運會相關音樂、電影、軟件、圖書等作品的網絡侵權盜版活動。
4.嚴厲打擊利用手機移動媒體侵權盜版的違法犯罪活動。
2010年8月10日 星期二
專利資訊在IPC上的表示法
專利文件中的資訊,可以分成兩種不同類型的資訊:發明資訊(Invention Information)與附加資訊(Additional Information)。
發明資訊
發明資訊是指在專利文件全部揭露的內容中,超出現有技術水準的技術資訊。
發明資訊的國際專利分類號是以粗體字印刷或顯示
附加資訊
附加資訊指本身並沒有超出現有的技術水準,但是對於專利檢索者可能是有用的資訊。附加資訊可以藉由確認被分類技術主題的相關資訊,作為發明資訊的補充。
附加資訊的分類號則以普通字體(即非粗體)印刷或顯示。
發明資訊
發明資訊是指在專利文件全部揭露的內容中,超出現有技術水準的技術資訊。
發明資訊的國際專利分類號是以粗體字印刷或顯示
附加資訊
附加資訊指本身並沒有超出現有的技術水準,但是對於專利檢索者可能是有用的資訊。附加資訊可以藉由確認被分類技術主題的相關資訊,作為發明資訊的補充。
附加資訊的分類號則以普通字體(即非粗體)印刷或顯示。
2010年8月9日 星期一
IPC的標示
為了讓專利檢索者知道專利文件用的是那一版的分類,在國際專利分類第七版以前的專利文件,除了第一版外,都是藉由一個上標的阿拉伯數字,直接印刷在縮寫「Int.Cl.」的後面,來表示分類表的版次,如Int.Cl.5。第八版分類號的版本標示,則是在該分類號的後面,以圓括號標明,如B60K 5/00(2006.01)。
使用核心版進行分類時,國際專利分類號就以普通字體印刷或顯示,而使用進階版進行分類時,國際專利分類號則是以斜體字印刷或顯示。
使用核心版進行分類時,國際專利分類號就以普通字體印刷或顯示,而使用進階版進行分類時,國際專利分類號則是以斜體字印刷或顯示。
2010年8月6日 星期五
IPC的版本
在1954年European 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Patents for Invention中,制定了國際分類,1968.9.1.所頒布的國際發明專利分類被視為第1版,歷經多次改版,目前所用的是2006.1.1.所頒布的第8版。
為能滿足不同類型專利檢索者的需求,國際專利分類又分為核心版(Core Level)及進階版(Advanced Level),核心版以3年為修訂週期,而進階版則是隨時進行修訂。
核心版
只包含國際專利分類中的高階層類目:部、主類、次類、主目,在某些技術領域中尚包含少數個圓點的次目,主要用於一般目的的資訊,如用於資訊的傳播、以及用於檢索較小的、國內的專利文獻資料集合。
進階版
包含比核心版更詳細的細分類類目,用於檢索較大的、國際的專利文獻資料集合,進階版包含核心版的所有類目,其修訂次數亦較為頻繁。
為能滿足不同類型專利檢索者的需求,國際專利分類又分為核心版(Core Level)及進階版(Advanced Level),核心版以3年為修訂週期,而進階版則是隨時進行修訂。
核心版
只包含國際專利分類中的高階層類目:部、主類、次類、主目,在某些技術領域中尚包含少數個圓點的次目,主要用於一般目的的資訊,如用於資訊的傳播、以及用於檢索較小的、國內的專利文獻資料集合。
進階版
包含比核心版更詳細的細分類類目,用於檢索較大的、國際的專利文獻資料集合,進階版包含核心版的所有類目,其修訂次數亦較為頻繁。
2010年8月5日 星期四
Orange的商標之爭

橙的公司於2006.2.23.,以「Orange及設計圖」商標,向經濟部智慧局申請註冊,並聲明圖樣中的Electronic不在專用之列,於2006.12.1.獲得商標註冊。
英商歐瑞吉即向智慧局提起商標異議,智慧局以橙的商標違反商標法近似等理由,作出撤銷橙的公司Orange商標的處分。
橙的公司在訴願後繼而提起行政訴訟,智慧財產法院仍判其敗訴。
橙的公司說法
歐瑞吉的商標在台灣消費者間的識別性弱、知名度仍不高,而兩公司的產品及營業項目不同,不致使消費者誤認。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歐瑞吉在各國提供Orange bus公車搭載服務,足見歐瑞吉已多角化經營汽車電子商品。
2.歐瑞吉公司因贊助一級方程式賽車大賽(F1)的「Orange快箭隊」,具有全球知名度,應給予較大的保護。
2010年8月4日 星期三
InNova的專利一網告盡
美國InNova公司於2010.7.20.向德克薩斯州東部地區地方法院提起訴訟,指控蘋果、谷歌等36家公司,侵害其US6,018,761號專利,該專利係用於分別正常電子郵件與不需要的廣告垃圾郵件的技術。同時被告的還有:3Com、阿爾卡特-朗訊、國際集團、美洲銀行、花旗集團、愛立信、惠普、IBM、RIM、賽門鐵克、雅虎等公司。
US6,018,761
Title : System for adding to electronic mail messages information obtained from sources external to the electronic mail transport process
Filing Date : 1996.12.11.
Issue Date : 2000.1.25.
Abstract :
An apparatus and method is provided for obtaining message context information regardless of whether or not the sender includes context information, such as full name, address, telephone number, etc. The context can be stored separately from a message and retrieved when the message is read by a recipient when requested. The context might be stored in an indexed database or repository using either a key field provided by the sender or using the fields present in the message for other purposes. The latter approach is useful for finding context information in legacy messages and messages where the sender has taken no action to supply context information. If a key field is not provided by the sender, the "From:" and "Organization:" header fields can be used. In order to populate the database or repository, the domain name portion of the "From:" header field can be used as an index into a "whois" search and the "Organization" name can be passed to a telephone book search engine.
US6,018,761
Title : System for adding to electronic mail messages information obtained from sources external to the electronic mail transport process
Filing Date : 1996.12.11.
Issue Date : 2000.1.25.
Abstract :
An apparatus and method is provided for obtaining message context information regardless of whether or not the sender includes context information, such as full name, address, telephone number, etc. The context can be stored separately from a message and retrieved when the message is read by a recipient when requested. The context might be stored in an indexed database or repository using either a key field provided by the sender or using the fields present in the message for other purposes. The latter approach is useful for finding context information in legacy messages and messages where the sender has taken no action to supply context information. If a key field is not provided by the sender, the "From:" and "Organization:" header fields can be used. In order to populate the database or repository, the domain name portion of the "From:" header field can be used as an index into a "whois" search and the "Organization" name can be passed to a telephone book search engine.
2010年8月3日 星期二
學名藥的商機
學名藥是指專利過期藥品,它與專利藥物的化學組成相同,但在專利過期後推出的藥物,具有開發費用少、風險低、價值大的特性,因此,很多廠商都投入學名藥的開發。
如全美前三大學名藥廠Watson在2009年的營收就超過US$28億元,而IMS也預估,2010年全球學名藥市場產值約US$830億元,其中美國就占40.9%,美國政府可能在2010年公布生技學名藥相關法規,屆時學名藥的市場將更蓬勃。
如全美前三大學名藥廠Watson在2009年的營收就超過US$28億元,而IMS也預估,2010年全球學名藥市場產值約US$830億元,其中美國就占40.9%,美國政府可能在2010年公布生技學名藥相關法規,屆時學名藥的市場將更蓬勃。
2010年8月2日 星期一
Google運用mouse分析使用者行為的專利
Google是一個很多人依賴很深的工具,Google也在其中找到不少商機,最近Google剛獲得一個專利,利用使用者在瀏覽網頁時,mouse在網頁上停留的狀況,利用運算找出查詢的正確性及資訊的關連性。
US7,756,887
Title : System and method for modulating search relevancy using pointer activity monitoring
Filing Date : 2005.2.16.
Issue Date : 2010.7.13.
Abstract :
A method and system of modulating search result relevancy use various types of user browsing activities. In particular, a client assistant residing in a client computer monitors movements of a user controlled pointer in a web browser, e.g., when the pointer moves into a predefined region and when it moves out of the predefined region. A server then determines a relevancy value between an informational item associated with the predefined region and a search query according to the pointer hover period. When preparing a new search result responsive to a search query, the server re-orders identified informational items in accordance with their respective relevancy values such that more relevant items appear before less relevant ones. The server also uses the relevancy values to determine and/or adjust the content of an one-box result associated with a search query.
US7,756,887
Title : System and method for modulating search relevancy using pointer activity monitoring
Filing Date : 2005.2.16.
Issue Date : 2010.7.13.
Abstract :
A method and system of modulating search result relevancy use various types of user browsing activities. In particular, a client assistant residing in a client computer monitors movements of a user controlled pointer in a web browser, e.g., when the pointer moves into a predefined region and when it moves out of the predefined region. A server then determines a relevancy value between an informational item associated with the predefined region and a search query according to the pointer hover period. When preparing a new search result responsive to a search query, the server re-orders identified informational items in accordance with their respective relevancy values such that more relevant items appear before less relevant ones. The server also uses the relevancy values to determine and/or adjust the content of an one-box result associated with a search query.
2010年7月30日 星期五
ADC vs. Verizon、T-Mobile
日本 ADC Technology Inc. 於 2010.7.12.向伊利諾州東區的北聯邦地院對 Cellco Partnership d/b/a Verizon Wireless及 T-Mobile USA Inc.等二家無線通訊系統及服務廠商提出了專利侵權訴訟,主張Verizon 進口、銷售的行動通訊產品,包括但不限於型號 Verizon Escapade 及 Verizon DCM8975 手機侵害US7,057,605 及US7,567,361 專利個別的至少一個請求項;而被告 T-Mobile 的 T-Mobile Tap, T-Mobile my Touch? 及 T-Mobile G1? 等三款手機也被點名侵害其US6,985,136 、US7,057,605 及US7,567,361 專利至少一個請求項。
US6,985,136
Title : Portable communicator
Filing Date : 2003.12.6.
Issue Date : 2006.1.10.
Abstract :
This communicator makes it possible for the user to do telephone, facsimile, and data communication at any location. On a pen input device, a space eye 2, a telephone control system, a facsimile control system, and a data transmission system are mounted. All of them are operated by an input pen 55 or the space eye 2. The pen input device is connected to a wireless telephone equipment 7, and can be connected to a desired party through the public communication channel. In order to make the most of the equipment of a GPS user, the GPS user device 8 is connected to the pen input device 3. The current location of the GPS user is found through the GPS user device 8, and the data on the current location is transmitted to the party. Further, to make this communicator usable in any country, it is provided with means to connect it to a wireless telephone network of an individual service area of the country.
US7,057,605
Title : Portable communicator
Filing Date : 2003.12.5.
Issue Date : 2006.6.6.
Abstract :
This communicator makes it possible for the user to do telephone, facsimile, and data communication at any location. On a pen input device, a space eye 2, a telephone control system, a facsimile control system, and a data transmission system are mounted. All of them are operated by an input pen 55 or the space eye 2. The pen input device is connected to a wireless telephone equipment 7, and can be connected to a desired party through the public communication channel. In order to make the most of the equipment of a GPS user, the GPS user device 8 is connected to the pen input device 3. The current location of the GPS user is found through the GPS user device 8, and the data on the current location is transmitted to the party. Further, to make this communicator usable in any country, it is provided with means to connect it to a wireless telephone network of an individual service area of the country.
US7,567,361
Title : Portable communicator
Filing Date : 2007.1.23.
Issue Date : 2009.7.18.
Abstract :
This communicator makes it possible for the user to do telephone, facsimile, and data communication at any location. On a pen input device, a space eye 2, a telephone control system, a facsimile control system, and a data transmission system are mounted. All of them are operated by an input pen 55 or the space eye 2. The pen input device is connected to a wireless telephone equipment 7, and can be connected to a desired party through the public communication channel. In order to make the most of the equipment of a GPS user, the GPS user device 8 is connected to the pen input device 3. The current location of the GPS user is found through the GPS user device 8, and the data on the current location is transmitted to the party. Further. to make this communicator usable in any country, it is provided with means to connect it to a wireless telephone network of an individual service area of the country.
US6,985,136
Title : Portable communicator
Filing Date : 2003.12.6.
Issue Date : 2006.1.10.
Abstract :
This communicator makes it possible for the user to do telephone, facsimile, and data communication at any location. On a pen input device, a space eye 2, a telephone control system, a facsimile control system, and a data transmission system are mounted. All of them are operated by an input pen 55 or the space eye 2. The pen input device is connected to a wireless telephone equipment 7, and can be connected to a desired party through the public communication channel. In order to make the most of the equipment of a GPS user, the GPS user device 8 is connected to the pen input device 3. The current location of the GPS user is found through the GPS user device 8, and the data on the current location is transmitted to the party. Further, to make this communicator usable in any country, it is provided with means to connect it to a wireless telephone network of an individual service area of the country.
US7,057,605
Title : Portable communicator
Filing Date : 2003.12.5.
Issue Date : 2006.6.6.
Abstract :
This communicator makes it possible for the user to do telephone, facsimile, and data communication at any location. On a pen input device, a space eye 2, a telephone control system, a facsimile control system, and a data transmission system are mounted. All of them are operated by an input pen 55 or the space eye 2. The pen input device is connected to a wireless telephone equipment 7, and can be connected to a desired party through the public communication channel. In order to make the most of the equipment of a GPS user, the GPS user device 8 is connected to the pen input device 3. The current location of the GPS user is found through the GPS user device 8, and the data on the current location is transmitted to the party. Further, to make this communicator usable in any country, it is provided with means to connect it to a wireless telephone network of an individual service area of the country.
US7,567,361
Title : Portable communicator
Filing Date : 2007.1.23.
Issue Date : 2009.7.18.
Abstract :
This communicator makes it possible for the user to do telephone, facsimile, and data communication at any location. On a pen input device, a space eye 2, a telephone control system, a facsimile control system, and a data transmission system are mounted. All of them are operated by an input pen 55 or the space eye 2. The pen input device is connected to a wireless telephone equipment 7, and can be connected to a desired party through the public communication channel. In order to make the most of the equipment of a GPS user, the GPS user device 8 is connected to the pen input device 3. The current location of the GPS user is found through the GPS user device 8, and the data on the current location is transmitted to the party. Further. to make this communicator usable in any country, it is provided with means to connect it to a wireless telephone network of an individual service area of the country.
2010年7月29日 星期四
Google的關鍵字廣告在法國最高法院重審
繼歐洲判決Google的關鍵字廣告未侵害LV的商標權後,法國最高法院(Cour de Cassation)2010.7.7.13.侵權案發回上訴法院更審。
法國上訴法院在2006.6.判決罰Google 30萬歐元,最高法院廢棄上訴法院這項有利於LV的判決,並發回上訴法院更審,造成二造的各說各話,都說自己獲勝。
LV的說法
這項判決將讓巴黎上訴法院裁決Google在未取得商標所有人授權情況下使用商標的民事責任,上訴法院也將決定Google是否有任何侵害LV商標權的行為。
Google的說法
最高法院廢棄了先前上訴法院認定Google侵害商標權的判決,當然會發回上訴法院更審,法國上訴法院將必須根據最高法院的判決原則審理,而最高法院已判決Google並未犯下侵害商標權、不公平競爭及誤導廣告等罪名。
法國上訴法院在2006.6.判決罰Google 30萬歐元,最高法院廢棄上訴法院這項有利於LV的判決,並發回上訴法院更審,造成二造的各說各話,都說自己獲勝。
LV的說法
這項判決將讓巴黎上訴法院裁決Google在未取得商標所有人授權情況下使用商標的民事責任,上訴法院也將決定Google是否有任何侵害LV商標權的行為。
Google的說法
最高法院廢棄了先前上訴法院認定Google侵害商標權的判決,當然會發回上訴法院更審,法國上訴法院將必須根據最高法院的判決原則審理,而最高法院已判決Google並未犯下侵害商標權、不公平競爭及誤導廣告等罪名。
2010年7月28日 星期三
XPRT vs. eBay
eBay於2010.7.13.遭位於康乃狄克州的XPRT Ventures LLC在特拉華聯邦法院控告eBay在開發PayPal、PayPal Pay Later及PayPal Buyer Credit等支付系統時,至少侵其6項技術專利,並指eBay在2003.4.30.以「Method and System to Automate Payment for a Commerce Transaction」名稱申請專利時,並沒有告知USPTO其知曉XPRT也在為類似技術申請專利。
XPRT在本案中要求賠償至少US$38億元,同時,也將eBay的子公司PayPal、Bill Me Later、Shopping.Com及StubHub列為被告。
Smart的看法
eBay是一家相當資深的拍賣網站,在整個Business Model中,金流是一件非常重要的機制,PayPal是該公司使用非常久的付款工具,這些支付業務在2009年為其貢獻了US$28億元的淨營業收入,占其全體業務US$87.3億元淨營業收入的32%,貢獻度相當高,這次的侵權訴會不會造成衝擊值得觀察。
XPRT在本案中要求賠償至少US$38億元,同時,也將eBay的子公司PayPal、Bill Me Later、Shopping.Com及StubHub列為被告。
Smart的看法
eBay是一家相當資深的拍賣網站,在整個Business Model中,金流是一件非常重要的機制,PayPal是該公司使用非常久的付款工具,這些支付業務在2009年為其貢獻了US$28億元的淨營業收入,占其全體業務US$87.3億元淨營業收入的32%,貢獻度相當高,這次的侵權訴會不會造成衝擊值得觀察。
2010年7月27日 星期二
tutti frutti商標之爭
2010年7月26日 星期一
Apple vs. Green Apple

台灣和舜服裝公司以「GREEN APPLE」商標,於2007.5.16.向智慧財產局申請用於各類服飾、鞋子等數10種商品國內、外零售服務及網購商標於2007.12.16.獲准。
美商Apple公司隨即提出異議,經智慧局審定後裁定「異議不成立」。
Apple因此與智慧局打起行政官司,2010.7.12.經智慧財產法院判決勝訴,智慧局依判決的法律見解,應對和舜的商標另為處分,本件仍可上訴。
智慧局的見解
和舜的「GREEN APPLE」商標與Apple的「APPLE CENTER」商標,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而且APPLE是水果的名稱很常見,兩商標應不構成近似問題。
Apple的說法
和舜的GREEN不具識別性,而使用APPLE英文字,顯有攀附消費者對該公司商標的印象,是以不公平方式或不正利用著名商標的識別性,勢將減損蘋果著名商標的識別性及商譽。
2010年7月23日 星期五
英國對PCT案發布新的快速審查程序
根據國際專利合作條約(PCT),一個國際專利申請案送交各指定國家進一步審查之前,須就其可專利性進行初步評估。該條約的目的是為方便專利申請人,當他希望其同一發明在數個國家獲得專利保護時,可以避免進行重複申請的工作。
英國智慧財產局(UK-IPO)發布了一項新的快速審查程序,當企業和個人的專利申請案,在國際階段被核可時,即可申請使用英國快速審查程序來處理其專利申請案。使用該服務的申請人,在2個月內將收到審查報告,如依現行的審查時間,可能需時超過 18個月。此舉將可避免因為大量積案,而扼殺經濟成長,並為每年遲延核准的專利,節省全球經濟成本約76億英鎊。
英國智慧財產局(UK-IPO)發布了一項新的快速審查程序,當企業和個人的專利申請案,在國際階段被核可時,即可申請使用英國快速審查程序來處理其專利申請案。使用該服務的申請人,在2個月內將收到審查報告,如依現行的審查時間,可能需時超過 18個月。此舉將可避免因為大量積案,而扼殺經濟成長,並為每年遲延核准的專利,節省全球經濟成本約76億英鎊。
2010年7月22日 星期四
Google Adwords服務不違反商標法
LV認為Google Adwords服務侵害商標權,向歐洲法院提起訴訟,2010.7.8.歐洲法院裁定,使用競爭對手的商標名作為網路搜索廣告關鍵字並不違反歐盟商標法。
歐洲法院的見解
1.使用者在Google上搜索關鍵字時,搜索引擎將顯示與關鍵字相關度最高的網站鏈結,Google Adwords服務的客戶可以隨意選擇關鍵字,不違反歐盟商標法。
2.使用者在Google上搜索其商標名稱時,會顯示出售假冒產品公司的廣告,但只要Google對內容保持中立,就不違反商標法。
歐洲法院的見解
1.使用者在Google上搜索關鍵字時,搜索引擎將顯示與關鍵字相關度最高的網站鏈結,Google Adwords服務的客戶可以隨意選擇關鍵字,不違反歐盟商標法。
2.使用者在Google上搜索其商標名稱時,會顯示出售假冒產品公司的廣告,但只要Google對內容保持中立,就不違反商標法。
2010年7月21日 星期三
NTP vs.Apple、Google、Microsoft、HTC、LG及 Motorola
美國維吉尼亞州的NTP公司2010.7.8在該州的里奇蒙聯邦地方法院控告Apple、Google、Microsoft、HTC、LG及 Motorola涉嫌侵犯其與無線電子郵件技術相關的專利權。
NTP
NTP是1992年由工程師Thomas Campana及律師Donald Stout所共同創立的科技公司,Campana在1990年代為AT&T開發從PC傳輸訊息至行動裝置的電子郵件系統,但該公司多年來始終未將這項技術商品化。
2000年控告RIM侵權,並在2006年官司和解後順利獲得US$6億元的和解費。
NTP
NTP是1992年由工程師Thomas Campana及律師Donald Stout所共同創立的科技公司,Campana在1990年代為AT&T開發從PC傳輸訊息至行動裝置的電子郵件系統,但該公司多年來始終未將這項技術商品化。
2000年控告RIM侵權,並在2006年官司和解後順利獲得US$6億元的和解費。
2010年7月20日 星期二
奇美電 vs Sony
奇美電子在2010.7.7.分別於美國阿肯色州西區聯邦地方法院(Western District of Arkansas)及、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Sony提出專利權侵權訴訟,主張Sony所生產銷售之數項重要產品,包括Bravia液晶電視、Cybershot數位相機以及數位相框等,侵害奇美電子專利權,除要求侵權損害賠償外,並要求法院禁止其販售侵權產品。
Smart的看法
本案顯然是奇美對Sony在2010.3.控告群創侵權案的反擊,但奇美為何會對其客戶提告呢?做生意不是要以和為貴嗎?
從市場面來看,Sony的面板採購來源不只奇美電一家,還有Samsung、友達...等,控告Sony的產品侵權,間接迫使Sony要考慮放棄其他供應商。
從技術面來看,專利戰可以證明,奇美已經累積數十年在面板及系統端的技術專利,藉以達到以戰逼和的目的。
Smart的看法
本案顯然是奇美對Sony在2010.3.控告群創侵權案的反擊,但奇美為何會對其客戶提告呢?做生意不是要以和為貴嗎?
從市場面來看,Sony的面板採購來源不只奇美電一家,還有Samsung、友達...等,控告Sony的產品侵權,間接迫使Sony要考慮放棄其他供應商。
從技術面來看,專利戰可以證明,奇美已經累積數十年在面板及系統端的技術專利,藉以達到以戰逼和的目的。
2010年7月19日 星期一
專利檢索課程
智慧局8月份將在台中舉辦二場專利檢索研討會,課程資訊請看:http://www.tipo.gov.tw/ch/News_NewsContent.aspx?NewsID=4627
有興趣的朋友趕快上網報名!
有興趣的朋友趕快上網報名!
2010年7月16日 星期五
Amazon的新專利
Amazon在2010.7.6.獲得一個專利,是一個雙螢幕顯示的電子書閱讀裝置,這個專利是在2006.3.29.申請的,雙顯示器一個顯示電子書的內容,另一個可以顯示相對應的圖形。
這個專利出來會對目前電子書的市場造成多大的衝擊,則值得持續觀察。
US7748634
Title : Handheld electronic book reader device having dual displays
Filing Date : 2006.3.29.
Issue Date : 2010.7.6.
Abstract :
A handheld electronic book reader device is equipped with dual displays. The device includes a first display for presenting visible representations of textual or graphic content related to the electronic book. The device also includes a second display positioned alongside the first display. The second display includes a plurality of graphic elements that correspond to portions of the first display. Also, the second display is responsive to user input to one of the graphic elements to perform an action on the content that is shown in the portion of the first display that corresponds to the one element.
這個專利出來會對目前電子書的市場造成多大的衝擊,則值得持續觀察。
US7748634
Title : Handheld electronic book reader device having dual displays
Filing Date : 2006.3.29.
Issue Date : 2010.7.6.
Abstract :
A handheld electronic book reader device is equipped with dual displays. The device includes a first display for presenting visible representations of textual or graphic content related to the electronic book. The device also includes a second display positioned alongside the first display. The second display includes a plurality of graphic elements that correspond to portions of the first display. Also, the second display is responsive to user input to one of the graphic elements to perform an action on the content that is shown in the portion of the first display that corresponds to the one element.
2010年7月15日 星期四
6家記憶體廠商涉聯手制價,同意和解
內華達州與加州共33州在內的多名原告在2006年向聯邦法院提起訴訟,主張消費者、企業和地方政府被迫以過高的價格買入台灣茂矽、美國美光、德國英飛凌(Infineon)、南韓海力士(Hynix)和日本的爾必達(Elpida)與NEC等6家廠商的記憶體產品。
法院認為:這些企業共謀抬高一種重要電腦零件的價格,使得電腦設備價格異常昂貴。6家電腦記憶體製造商,已與美國33州達成和解,在2年內支付和解金US$1.73億元外加利息,給提起集體訴訟案的民間企業。
法院認為:這些企業共謀抬高一種重要電腦零件的價格,使得電腦設備價格異常昂貴。6家電腦記憶體製造商,已與美國33州達成和解,在2年內支付和解金US$1.73億元外加利息,給提起集體訴訟案的民間企業。
2010年7月14日 星期三
Microsoft vs. Salesforce.com
繼Microsoft在2010年5月控告Salesforce.com的客戶關係管理系統(CRM)侵犯該公司9項專利後,Salesforce.com亦在2010.6.24.反控微軟的Windows Server AppFabric雲端服務應用程式平台、Windows 7與Windows Server 2008 R2中的視窗錯誤回報系統、SharePoint產品、.NET平台,以及Windows Live授權系統等產品或服務分別侵犯該公司的多項專利,Salesforce.com宣稱Microsoft有多項是故意且持續侵權,並要求損害賠償。
Smart的看法
Salesforce.com是一個以雲端運算起家的公司,跟Microsoft原本是沒有交集的二個公司,由於Microsoft想進軍雲端而使二家公司有了不怎麼愉快的接觸。
基本上這策略,當然,前提是被告要有足夠有用的專利,才能促使原告走向談判桌,否則也只能任由大廠宰割了。
Smart的看法
Salesforce.com是一個以雲端運算起家的公司,跟Microsoft原本是沒有交集的二個公司,由於Microsoft想進軍雲端而使二家公司有了不怎麼愉快的接觸。
基本上這策略,當然,前提是被告要有足夠有用的專利,才能促使原告走向談判桌,否則也只能任由大廠宰割了。
2010年7月13日 星期二
Apple vs. HTC
Apple又告HTC了,這一次的系爭專利是:US6,282,646及US7,380,116,均是與即時調整顯示組態的系統有關的技術。
Apple於2010.6.21.向德拉華州地方法院提起訴訟,指控宏達電侵犯了其4項專利,其中CPU省電管理與螢幕解鎖2件專利在3月就已提告,只是中途又撤回,改寫提告內容後這次一併提出,所以本次增加的是2件在不需關機就可拔出SIM卡或SD卡,熱插拔(Hot Plug-in)的專利。
前情摘要
Apple於2010.3.2.在德拉瓦州聯邦法院控告HTC侵害其10項與人機介面、電源管理相關的專利,同時向ITC控告HTC侵害其10項與作業系統核心相關的專利。
HTC則在2010.5.12.向ITC控告Apple侵害其智慧手機耗電技術、和用手機撥話給通訊錄聯絡人的方式的技術,要求ITC禁止Apple在美國銷售iPhone、iPad和iPod。
US6,282,646
Title:System for real-time adaptation to changes in display configuration
Filing date:1998.5.8.
Issue date:2001.8.28.
Abstract:
A hot-plugging capability for video devices is achieved by shifting the responsibility for recognizing changes in the configuration of a display environment from a computer's operating system to a device manager. When an input/output device is added to or removed from the computer system, an interrupt signal informs a device manager of the fact that a change in configuration has occurred. In response thereto, the device manager determines whether the changed component relates to the computer's display function. If so, the device manager makes a call to the computer's display manager, to inform it of the fact that the display configuration has changed. In response to this call, the display manager reconfigures the display space for the computer system and notifies clients as appropriate, to accommodate display features associated with the added component. With this change in the configuration of the display space, the added component becomes immediately available for use.
US7,380,116
Title:System for real-time adaptation to changes in display configuration
Filing date:2005.8.8.
Issue date:2008.5.27.
Abstract:
A hot-plugging capability for video devices is achieved by shifting the responsibility for recognizing changes in the configuration of a display environment from a computer's operating system to a device manager. When an input/output device is added to or removed from the computer system, an interrupt signal informs a device manager of the fact that a change in configuration has occurred. In response thereto, the device manager determines whether the changed component relates to the computer's display function. If so, the device manager makes a call to the computer's display manager, to inform it of the fact that the display configuration has changed. In response to this call, the display manager reconfigures the display space for the computer system and notifies clients as appropriate, to accommodate display features associated with the added component. With this change in the configuration of the display space, the added component becomes immediately available for use.
Apple於2010.6.21.向德拉華州地方法院提起訴訟,指控宏達電侵犯了其4項專利,其中CPU省電管理與螢幕解鎖2件專利在3月就已提告,只是中途又撤回,改寫提告內容後這次一併提出,所以本次增加的是2件在不需關機就可拔出SIM卡或SD卡,熱插拔(Hot Plug-in)的專利。
前情摘要
Apple於2010.3.2.在德拉瓦州聯邦法院控告HTC侵害其10項與人機介面、電源管理相關的專利,同時向ITC控告HTC侵害其10項與作業系統核心相關的專利。
HTC則在2010.5.12.向ITC控告Apple侵害其智慧手機耗電技術、和用手機撥話給通訊錄聯絡人的方式的技術,要求ITC禁止Apple在美國銷售iPhone、iPad和iPod。
US6,282,646
Title:System for real-time adaptation to changes in display configuration
Filing date:1998.5.8.
Issue date:2001.8.28.
Abstract:
A hot-plugging capability for video devices is achieved by shifting the responsibility for recognizing changes in the configuration of a display environment from a computer's operating system to a device manager. When an input/output device is added to or removed from the computer system, an interrupt signal informs a device manager of the fact that a change in configuration has occurred. In response thereto, the device manager determines whether the changed component relates to the computer's display function. If so, the device manager makes a call to the computer's display manager, to inform it of the fact that the display configuration has changed. In response to this call, the display manager reconfigures the display space for the computer system and notifies clients as appropriate, to accommodate display features associated with the added component. With this change in the configuration of the display space, the added component becomes immediately available for use.
US7,380,116
Title:System for real-time adaptation to changes in display configuration
Filing date:2005.8.8.
Issue date:2008.5.27.
Abstract:
A hot-plugging capability for video devices is achieved by shifting the responsibility for recognizing changes in the configuration of a display environment from a computer's operating system to a device manager. When an input/output device is added to or removed from the computer system, an interrupt signal informs a device manager of the fact that a change in configuration has occurred. In response thereto, the device manager determines whether the changed component relates to the computer's display function. If so, the device manager makes a call to the computer's display manager, to inform it of the fact that the display configuration has changed. In response to this call, the display manager reconfigures the display space for the computer system and notifies clients as appropriate, to accommodate display features associated with the added component. With this change in the configuration of the display space, the added component becomes immediately available for use.
2010年7月12日 星期一
Youtube官司勝訴
Viacom於2007.5.在紐約南區聯邦地方法院指控Google施行過濾系統和其他內容保護措施前,YouTube使用者經常上傳未授權的電視節目和電影片段,係鼓勵其使用者侵犯著作權,要求賠償US$10億元。
紐約南區聯邦地方法院於2010.6.23.判決Google勝訴。
Google的說法
依美國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案,網路公司不需為網友上傳的內容負責,特別是該公司也依照著作權所有人的請求移除了侵權內容。
紐約南區聯邦地方法院的判決
1.根據聯邦著作權法,若只因Google和YouTube籠統地知道YouTube上的影片可能是非法上傳,就要求兩者為這些影片負責,並不恰當,只知道這種非法上傳影片的行為很普遍仍不夠,YouTube並不需要時時監控及找出所有非法上傳活動。
2.YouTube收到特定影片侵權的通知後也迅速移除影片。Google已開發出讓內容擁有者在YouTube上自動找出受著作權保護影片的技術,使YouTube能迅速移除受保護的內容。
3.依數位化千禧年著作權法案(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的規定,只要服務供應商在獲知特定侵權行為之情事當下,及時移除使用者上傳的違法內容,即可免除法律責任。
Smart的看法
我國在這次的著作權法修法中,也將ISP的安全港條款納入,但法律是一個雙面刃,此舉到底是有助於文化創意的發展還是不利於文化創意的發展,值得持續觀察!
紐約南區聯邦地方法院於2010.6.23.判決Google勝訴。
Google的說法
依美國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案,網路公司不需為網友上傳的內容負責,特別是該公司也依照著作權所有人的請求移除了侵權內容。
紐約南區聯邦地方法院的判決
1.根據聯邦著作權法,若只因Google和YouTube籠統地知道YouTube上的影片可能是非法上傳,就要求兩者為這些影片負責,並不恰當,只知道這種非法上傳影片的行為很普遍仍不夠,YouTube並不需要時時監控及找出所有非法上傳活動。
2.YouTube收到特定影片侵權的通知後也迅速移除影片。Google已開發出讓內容擁有者在YouTube上自動找出受著作權保護影片的技術,使YouTube能迅速移除受保護的內容。
3.依數位化千禧年著作權法案(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的規定,只要服務供應商在獲知特定侵權行為之情事當下,及時移除使用者上傳的違法內容,即可免除法律責任。
Smart的看法
我國在這次的著作權法修法中,也將ISP的安全港條款納入,但法律是一個雙面刃,此舉到底是有助於文化創意的發展還是不利於文化創意的發展,值得持續觀察!
2010年7月10日 星期六
著作權的合理使用
昨天在高雄第一科技大學上課,參加課程的老師們都十分踴躍的提問,有關老師們所問到學生在校園開同樂會唱歌是否會侵害著作權一事,提供一個案例供大家參考。
南山人壽保險公司苗盛通訊處2009.9.25.晚間在苗栗縣後龍鎮舉辦中秋烤肉晚會,經理帶著從網路買來的伴唱機到晚會,由友人幫忙點歌,員工點唱助興,過程遭蒐證,指控現場歡唱的其中14首歌曲,分屬兩家公司音樂著作權,沒有取得授權重製及演出,涉嫌違反著作權法。
苗栗地檢署檢察官認為:從網路購買的伴唱機,不知內有未經授權的歌曲,情有可原,且伴唱機供點唱,只是中秋晚會餘興節目,並沒有營利目的,且演唱者也沒有因此獲得報酬,因此屬合理使用,不構成違反著作權法。
Smart的看法
由本案例看來,對於非營利型態利用他人著作的行為,在司法上比較容易被認為合理使用,即使公司開樂會亦然,同理,校園間學生在同樂會或教室中,公開演出他人的著作,亦是非營利行為,有主張合理使用的空間。
南山人壽保險公司苗盛通訊處2009.9.25.晚間在苗栗縣後龍鎮舉辦中秋烤肉晚會,經理帶著從網路買來的伴唱機到晚會,由友人幫忙點歌,員工點唱助興,過程遭蒐證,指控現場歡唱的其中14首歌曲,分屬兩家公司音樂著作權,沒有取得授權重製及演出,涉嫌違反著作權法。
苗栗地檢署檢察官認為:從網路購買的伴唱機,不知內有未經授權的歌曲,情有可原,且伴唱機供點唱,只是中秋晚會餘興節目,並沒有營利目的,且演唱者也沒有因此獲得報酬,因此屬合理使用,不構成違反著作權法。
Smart的看法
由本案例看來,對於非營利型態利用他人著作的行為,在司法上比較容易被認為合理使用,即使公司開樂會亦然,同理,校園間學生在同樂會或教室中,公開演出他人的著作,亦是非營利行為,有主張合理使用的空間。
2010年7月9日 星期五
二岸將相互承認優先權
第五次江陳會將簽署兩岸智財權協議,協議內容將包括:專利商標優先權、植物品種權、建立官方溝通平台及業務合作往來等四大重點。
屆時雙方在專利、商標和著作權上的對口單位分別是:我方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組、商標組和著作權組,對岸是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商標)和新聞出版總署(著作權)。
而品種權的對口單位則分別是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和對岸的農業部和國家林業局。
品種權
育種人可向當局申請品種權,經認定是申請人培育的新品種,就可享有品種權保護權,供授權或販售。
目前大陸保護的品種權,主要在糧食作物產品,而台灣對新品種的研發,較偏重在水果、花卉等園藝作物。
屆時雙方在專利、商標和著作權上的對口單位分別是:我方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組、商標組和著作權組,對岸是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商標)和新聞出版總署(著作權)。
而品種權的對口單位則分別是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和對岸的農業部和國家林業局。
品種權
育種人可向當局申請品種權,經認定是申請人培育的新品種,就可享有品種權保護權,供授權或販售。
目前大陸保護的品種權,主要在糧食作物產品,而台灣對新品種的研發,較偏重在水果、花卉等園藝作物。
2010年7月8日 星期四
Qualcomm遭Icera控壟斷
英國通訊晶片製造商Icera向歐盟執委會提出訴願,指控Qualcomm將其他業者授權的專利和自家專利一同授權給客戶,藉此促銷自家通訊晶片,此舉乃Qualcomm刻意打壓同業。
Icera
Icera是2002年成立,專門開發3G行動通訊晶片,包括AT&T、Vodafone及日本軟體銀行等電信業者都使用Icera提供的通訊技術連結NB與行動網路。詃公司的晶片設計不但使晶片應用更簡便,同時也大幅降低硬體製造商負擔成本。
Icera
Icera是2002年成立,專門開發3G行動通訊晶片,包括AT&T、Vodafone及日本軟體銀行等電信業者都使用Icera提供的通訊技術連結NB與行動網路。詃公司的晶片設計不但使晶片應用更簡便,同時也大幅降低硬體製造商負擔成本。
2010年7月7日 星期三
愛迪達三條線立體商標被駁回
德商愛迪達公司於2002年,以外套肩膀至袖口的的3條線作為商標,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夾克商品類」立體商標註冊。
智財局認為這樣的設計不足讓消費者百分之百辨識品牌,駁回愛迪達申請。
愛迪達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再提行政訴訟,又先後遭智慧財產局與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愛迪達的說法
1.該公司將3線圖廣泛使用於運動衣褲已超過40年,且商品行銷世界各地,於各國均取得商標註冊。
2.愛迪達也先後在台註冊獲准將3條線用於紙盒、各式運動靴鞋、運動衣褲等商品,因此,主張3線圖經過愛迪達長期廣泛使用,已具識別性。
最高法院判決
1.運動服業者常在外套上用線條當裝飾,民眾沒辦法百分之百確定有三條線的外套就是愛迪達,辨識度不高。
2.愛迪達外套上的3條線,通常搭配「adidas」文字,或是三葉圖形設計,認為消費者並非僅憑3條線,就能區分愛迪達品牌。
3.許多國內外運動服廠商將複數線條,裝飾運動衣褲,若核准愛迪達註冊,將限制同業使用線條裝飾運動服,妨礙市場公平競爭。
智財局認為這樣的設計不足讓消費者百分之百辨識品牌,駁回愛迪達申請。
愛迪達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再提行政訴訟,又先後遭智慧財產局與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愛迪達的說法
1.該公司將3線圖廣泛使用於運動衣褲已超過40年,且商品行銷世界各地,於各國均取得商標註冊。
2.愛迪達也先後在台註冊獲准將3條線用於紙盒、各式運動靴鞋、運動衣褲等商品,因此,主張3線圖經過愛迪達長期廣泛使用,已具識別性。
最高法院判決
1.運動服業者常在外套上用線條當裝飾,民眾沒辦法百分之百確定有三條線的外套就是愛迪達,辨識度不高。
2.愛迪達外套上的3條線,通常搭配「adidas」文字,或是三葉圖形設計,認為消費者並非僅憑3條線,就能區分愛迪達品牌。
3.許多國內外運動服廠商將複數線條,裝飾運動衣褲,若核准愛迪達註冊,將限制同業使用線條裝飾運動服,妨礙市場公平競爭。
2010年7月6日 星期二
Apple*Love商標之爭

香港黃○○2007.5.31.向智財局申請Apple*Love商標,指定用在「購物中心、郵購、電視購物、網路購物」等商品,智慧局於2007.12.16.核准商標註冊。
Apple認為:Apple*Love商標與該公司商標相同、近似,容易造成消費者混淆而誤以為是同一公司商標,依商標法規定不宜核准其商標的註冊。因此向智慧局提出異議。
智慧局審查結果以「異議不成立」處分,Apple提起行政訴訟,智慧財產法院判決,Apple勝訴,智慧局應作成撤銷Apple*Love商標的審定。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智慧局單以字型結構,認定Apple*Love商標與APPLE CENTER的商標圖樣不近似,應有違誤。
2.Apple*Love商標與APPLE CENTER商標,都有指定使用在電腦上的服務與商品,因此,從Apple*Love字義上看,易使人誤認這兩商標的商品與服務出自同一來源,或者誤認二商標的商品服務為同一企業、授權關係、加盟關係,以致於有商標法規定不應予以商標註冊的情形。
3.撤銷智慧局原處分及經濟部訴願決定,並判決智慧局應作成撤銷Apple*Love商標的審定。
2010年7月5日 星期一
Motorola與RIM和解
Motorola於2010.1.22.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遞狀控訴黑莓機大廠RIM侵犯該公司5項專利權,包括:Wi-Fi連接、應用程式管理、使用者介面以及電源管理技術等,要求ITC對RIM的侵權情況展開調查,並發出全面禁止進口令(Exclusion Order),禁止RIM的侵權產品在美國進口、販售、行銷與存貨。
雙方在2010.6.10.達成和解,並同意將2G、3G、4G、802.11與無線e-mail相關的專利權都列於交互授權範圍。
雙方在2010.6.10.達成和解,並同意將2G、3G、4G、802.11與無線e-mail相關的專利權都列於交互授權範圍。
2010年7月2日 星期五
Apple vs. Google愈演愈烈
Google自2009.11即規劃以US$7.5億元買下行動廣告業者AdMob,直到2010.5.二家公司才順利完成合併。
Apple在2010.6.7.發表iPhone 4時,將iPhone OS更名為iOS,並發表新的授權條款,禁止部分行動資訊廣告公司透過 iPhone 軟體來收集使用者資料。倘若開發者若要收集使用者的某些資訊,也必須徵詢Apple的同意,且這些資訊也不可恣意公布。
此舉受影響最大的就是Google,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與美國司法部討論後,決議由FTC負責調查Apple是否觸犯公平競爭法,以違反競爭的作法阻礙行動廣告市場的公平競爭。
AdMob
AdMob創立於2006年,主要業務在協助開發商在各個行動平台增加營收,包括iPhone、Android、Palm Pre、黑莓機、Windows等,讓商可以建立跨平台的營收模式。
Smart的看法
3C市場是個產品生命週期非常短的微利市場,即使今天iPhone大賣,所賺亦有限,而且競爭激烈,不若透過服務賺的多,所以,Apple也推出iAd的服務,Apple推出這個授權條款的目的,就是要讓廣告業者難以分析廣告收看的結果與收看者的相關屬性資料,進而降低廣告的效益,間接讓iAd取得優勢,這也是為什麼Google會抗議、FTC要介入調查的原因了。
當然,從這個案例也可以看出:擁有技術及平台的業者,才可能在這場知識戰中勝出。
Apple在2010.6.7.發表iPhone 4時,將iPhone OS更名為iOS,並發表新的授權條款,禁止部分行動資訊廣告公司透過 iPhone 軟體來收集使用者資料。倘若開發者若要收集使用者的某些資訊,也必須徵詢Apple的同意,且這些資訊也不可恣意公布。
此舉受影響最大的就是Google,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與美國司法部討論後,決議由FTC負責調查Apple是否觸犯公平競爭法,以違反競爭的作法阻礙行動廣告市場的公平競爭。
AdMob
AdMob創立於2006年,主要業務在協助開發商在各個行動平台增加營收,包括iPhone、Android、Palm Pre、黑莓機、Windows等,讓商可以建立跨平台的營收模式。
Smart的看法
3C市場是個產品生命週期非常短的微利市場,即使今天iPhone大賣,所賺亦有限,而且競爭激烈,不若透過服務賺的多,所以,Apple也推出iAd的服務,Apple推出這個授權條款的目的,就是要讓廣告業者難以分析廣告收看的結果與收看者的相關屬性資料,進而降低廣告的效益,間接讓iAd取得優勢,這也是為什麼Google會抗議、FTC要介入調查的原因了。
當然,從這個案例也可以看出:擁有技術及平台的業者,才可能在這場知識戰中勝出。
2010年7月1日 星期四
Apple在中國的商標障礙
Apple的iPhone推出後,發現在中國的手機電話類的商標被漢王科技所持有,結果Apple以US$365萬元的價格買下該商標,才順利讓iPhone在中國市場上市。
現在歷史又重演了,Apple的iPad才剛風光上市,就發現該商標在大陸又被註冊,唯冠科技早在2000年就申請了iPad商標的使用權,而且申請的iPad與Apple的iPad字母排列完全一樣,註冊號為1682310和1590557,使用範圍包括計算機及計算機周邊產品。
Apple為了讓iPad在中國上市,只能向唯冠買下商標,但因外傳唯冠因財務危機要賣商標,Apple應該會擔心被第三者買走吧!
現在歷史又重演了,Apple的iPad才剛風光上市,就發現該商標在大陸又被註冊,唯冠科技早在2000年就申請了iPad商標的使用權,而且申請的iPad與Apple的iPad字母排列完全一樣,註冊號為1682310和1590557,使用範圍包括計算機及計算機周邊產品。
Apple為了讓iPad在中國上市,只能向唯冠買下商標,但因外傳唯冠因財務危機要賣商標,Apple應該會擔心被第三者買走吧!
2010年6月30日 星期三
Google的街景服務涉侵犯隱私
Google在2010.5.公開坦承,街景服務工作人員在全球30餘國拍攝街景照片時不慎截取到Wi-Fi網路中未經授權的個人資料,此舉不僅引來各國主管機關高度關注,且遭到隱私權保護團體質疑Google為了賺錢忽視個人隱私。
德國、西班牙及法國等歐洲國家隨即對Google當地分公司進行審前偵查,且不排除正式調查街景服務是否違法。美國眾議院司法委員會也月發函Google,要求Google全力配合檢方調查並保留相關資料直到全案終結。澳洲聯邦警察也在2010.6.4.表示,近日來陸續接獲有關Google服務侵犯當地隱私權的抱怨,隨後聯邦總檢察長在2010.6.6.即宣布澳洲警方將對Google及其街景服務展開調查,了解Google是否違反澳洲電信竊聽法。
Smart的看法
網路造就了知識快速的傳播,也造成大量個人資料透過網路散布,Google在網路資訊傳播上扮演重要角色,但也惹上不少官司,除了之前的著作權、商標權問題外,現在又有隱私權的問題,這讓我們從事網路工作者,不能不小心。
德國、西班牙及法國等歐洲國家隨即對Google當地分公司進行審前偵查,且不排除正式調查街景服務是否違法。美國眾議院司法委員會也月發函Google,要求Google全力配合檢方調查並保留相關資料直到全案終結。澳洲聯邦警察也在2010.6.4.表示,近日來陸續接獲有關Google服務侵犯當地隱私權的抱怨,隨後聯邦總檢察長在2010.6.6.即宣布澳洲警方將對Google及其街景服務展開調查,了解Google是否違反澳洲電信竊聽法。
Smart的看法
網路造就了知識快速的傳播,也造成大量個人資料透過網路散布,Google在網路資訊傳播上扮演重要角色,但也惹上不少官司,除了之前的著作權、商標權問題外,現在又有隱私權的問題,這讓我們從事網路工作者,不能不小心。
2010年6月29日 星期二
中國補貼企業向國外申請專利
大國近年來一直推動「從智慧財產權角度支持中國企業走出去」的政策,2009年即由財政部和知識產權局設立了專項預算,專門資助國內中小企業、事業單位和科研機構等向國外申請專利。
2010.5.27.在北京召開全國資助向國外申請專利工作會議後,2010年度中國企業向國外申請專利補貼政策正式出爐。
2010年的補助對象,除了原有的中小企業、事業單位或科研機構外,又增加了自然人申請人,且資助額度也大幅提高,像PCT專利申請國際階段,最高資助額度將可以達到每件3萬元人民幣,每件PCT專利申請將最多可資助5個國家,每國資助額度最高達10萬元人民幣。
Smart的看法
中國大陸近年來積極投入智慧財產保護,2009在PCT的申請案已是全球第5大,這可能跟去年的補貼政策有關,未來,中國除了在經濟上影響全球外,在專利上可能也是一個潛在的競爭者,它對世界的影響力不容忽視。
2010.5.27.在北京召開全國資助向國外申請專利工作會議後,2010年度中國企業向國外申請專利補貼政策正式出爐。
2010年的補助對象,除了原有的中小企業、事業單位或科研機構外,又增加了自然人申請人,且資助額度也大幅提高,像PCT專利申請國際階段,最高資助額度將可以達到每件3萬元人民幣,每件PCT專利申請將最多可資助5個國家,每國資助額度最高達10萬元人民幣。
Smart的看法
中國大陸近年來積極投入智慧財產保護,2009在PCT的申請案已是全球第5大,這可能跟去年的補貼政策有關,未來,中國除了在經濟上影響全球外,在專利上可能也是一個潛在的競爭者,它對世界的影響力不容忽視。
2010年6月28日 星期一
2010的301名單
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於2010.4.30.公布2010年度「特別301報告」,將42個貿易夥伴列入特別301名單。
各類名單
「優先指定國家」(Priority Foreign Country):無。
「306條款監督」國家(306 Monitoring):巴拉圭。
「優先觀察名單」(Priority Watch List):中國、俄羅斯、阿爾吉利亞、阿根廷、加拿大、智利、印度、印尼、巴基斯坦、委內瑞拉、泰國等11個貿易夥伴。
「一般觀察名單」:白俄羅斯、玻利維亞、巴西、文萊、哥倫比亞、哥斯大黎加、多明尼加、厄瓜多、埃及、芬蘭、希臘、瓜地馬拉、義大利、牙買加、科威特、黎巴嫩、馬來西亞、墨西哥、挪威、祕魯、菲律賓、羅馬尼亞、西班牙、塔吉克、土耳其、土庫曼、烏克蘭、烏茲別克及越南等,合計共29個貿易夥伴。
「不定期檢討」(OCR)名單:菲律賓及泰國。
「身分未定」(Status Pending):以色列。
各類名單
「優先指定國家」(Priority Foreign Country):無。
「306條款監督」國家(306 Monitoring):巴拉圭。
「優先觀察名單」(Priority Watch List):中國、俄羅斯、阿爾吉利亞、阿根廷、加拿大、智利、印度、印尼、巴基斯坦、委內瑞拉、泰國等11個貿易夥伴。
「一般觀察名單」:白俄羅斯、玻利維亞、巴西、文萊、哥倫比亞、哥斯大黎加、多明尼加、厄瓜多、埃及、芬蘭、希臘、瓜地馬拉、義大利、牙買加、科威特、黎巴嫩、馬來西亞、墨西哥、挪威、祕魯、菲律賓、羅馬尼亞、西班牙、塔吉克、土耳其、土庫曼、烏克蘭、烏茲別克及越南等,合計共29個貿易夥伴。
「不定期檢討」(OCR)名單:菲律賓及泰國。
「身分未定」(Status Pending):以色列。
2010年6月25日 星期五
IP Xpedite網路線上課程
APEC、韓國發明振興會(KIPA)及韓國智慧財產局(KIPO)於2006年至2007年間共同開發IP Xpedite課程。
線上課程內容包括「智慧財產資訊簡介」、「智慧財產資訊搜尋方法」、「專利資訊分析」、「專利資訊進階搜尋及國際申請策略」及「專利文件之撰寫及翻譯」5大項共14門課。
IP Xpedite的網址
http://global.ipacademy.net/
線上課程內容包括「智慧財產資訊簡介」、「智慧財產資訊搜尋方法」、「專利資訊分析」、「專利資訊進階搜尋及國際申請策略」及「專利文件之撰寫及翻譯」5大項共14門課。
IP Xpedite的網址
http://global.ipacademy.net/
2010年6月24日 星期四
世界五大專利局的基礎計畫
2010.4.15.~16.第三次世界5大專利局(以下簡稱IP5)在中國廣西桂林召開局長會議,除再次確認了2008年在韓國濟州島會議宣布的願景外,並一致認為 10個「基礎計畫」(Foundation Projects)對建立工作分擔環境而言是重要的,且同意未來朝此方向持續前進。願意探討適當的方式,並充分考慮現有的資源,來加速IP5工作時程,亦強調「及時性」在工作分擔角色上的重要性,且同意設法改善。
基礎計畫分工
EPO:共同的文獻資料庫、共同利用的混合分類
JPO:共同申請格式、共同利用檢索與審查結果
KIPO:共同的訓練政策、共同的機器翻譯
SIPO:共同的審查作業與品質控管規則、共同的審查統計參數系統
USPTO:檢索策略的分享與紀錄的共同作法、共同的檢索與審查輔助工具
Smart的看法
IP5除歐、美二個專利局外,其餘均為亞洲國家,雖然中國大陸尚未加入,但其動向卻是值得我們關注的,當大家推動專利合作之時,我們被邊緣化,對未來發展將是相當不利的。
基礎計畫分工
EPO:共同的文獻資料庫、共同利用的混合分類
JPO:共同申請格式、共同利用檢索與審查結果
KIPO:共同的訓練政策、共同的機器翻譯
SIPO:共同的審查作業與品質控管規則、共同的審查統計參數系統
USPTO:檢索策略的分享與紀錄的共同作法、共同的檢索與審查輔助工具
Smart的看法
IP5除歐、美二個專利局外,其餘均為亞洲國家,雖然中國大陸尚未加入,但其動向卻是值得我們關注的,當大家推動專利合作之時,我們被邊緣化,對未來發展將是相當不利的。
2010年6月23日 星期三
美國專利審查收費制度改變
美國專利商標局2010.6.3.宣布新的專利審查制度,將採3軌制,申請人若多付費用,專利申請可獲加速審查。未來不是每件申請案都要以同樣的速度進行,有些需要快一點,有些可以慢一點,新制度將讓申請人選擇,哪種創新最重要,專利審查員得率先處理。
智慧有價
美國目前每件專利申請的標準費用為US$545元,未來專利申請將分為快速、中速和慢速審查3種選擇。
快速審查者大約1年後就能走完程序,不過專利商標局尚未決定要加收多少錢。
中速審批者在取得專利後必須支付US$775元(含維持專利有效的年費),慢速審查者最多要等上30個月才會獲審,申請案尚未完備或還不確定創新產物是否有市場的發明家或可選擇慢速審查。
智慧有價
美國目前每件專利申請的標準費用為US$545元,未來專利申請將分為快速、中速和慢速審查3種選擇。
快速審查者大約1年後就能走完程序,不過專利商標局尚未決定要加收多少錢。
中速審批者在取得專利後必須支付US$775元(含維持專利有效的年費),慢速審查者最多要等上30個月才會獲審,申請案尚未完備或還不確定創新產物是否有市場的發明家或可選擇慢速審查。
2010年6月22日 星期二
併購的背後
當HP於2010.4.28.宣布以US$12億元併購Palm時,外界普遍認為這是HP為了快速進軍智慧型手機市場而做的購併。
但HP的執行長Mark Hurd卻說HP併購Palm,並不是為了進軍智慧手機業,是而是看重其智慧財產。
Palm的WebOS是建構網路作業環境的兩種基礎軟體之一,HP本來就擁有眾多與網路連結的裝置,如果有一種網路連結環境,能讓使用者用共同的外觀和感覺,使用同一套服務,將會創造更多的價值,而Palm的WebOS正好符合HP的需求,因此,雙方一拍即合。
Smart的看法
知識經濟時代中,知識產生的價值是無限的,企業間的併購往往是看自己缺的是什麼,就去找一個互補的公司,Palm因為剛好有HP所缺的技術,而被併購。
對於新創公司而言,又何嘗不是,從Youtube、無名小站...等,都是因為有一個特殊的技術,才會被大廠看中。
但HP的執行長Mark Hurd卻說HP併購Palm,並不是為了進軍智慧手機業,是而是看重其智慧財產。
Palm的WebOS是建構網路作業環境的兩種基礎軟體之一,HP本來就擁有眾多與網路連結的裝置,如果有一種網路連結環境,能讓使用者用共同的外觀和感覺,使用同一套服務,將會創造更多的價值,而Palm的WebOS正好符合HP的需求,因此,雙方一拍即合。
Smart的看法
知識經濟時代中,知識產生的價值是無限的,企業間的併購往往是看自己缺的是什麼,就去找一個互補的公司,Palm因為剛好有HP所缺的技術,而被併購。
對於新創公司而言,又何嘗不是,從Youtube、無名小站...等,都是因為有一個特殊的技術,才會被大廠看中。
2010年6月21日 星期一
Funai與VIZIO和解
日本Funai(船井電機)自2008年起在美開始對瑞軒、VIZIO等11家液晶電視廠商提起侵權訴訟,並向美國ITC提起侵權產品禁止輸入美國、已流通產品禁止販售的請求。
美國海關和邊境保護署判決VIZIO目前所有電視機種都未侵犯Funai相關專利,VIZIO電視機將可持續輸入美國。
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在2010.5.26.裁定撤銷之前ITC部分決定,認為VIZIO迴避設計產品並無侵犯Funai權利。
纏訟近3年的VIZIO與Funai在2010.6.2.雙方簽訂了和解協議及交互授權協議後,終於正式劃下句點。
美國海關和邊境保護署判決VIZIO目前所有電視機種都未侵犯Funai相關專利,VIZIO電視機將可持續輸入美國。
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在2010.5.26.裁定撤銷之前ITC部分決定,認為VIZIO迴避設計產品並無侵犯Funai權利。
纏訟近3年的VIZIO與Funai在2010.6.2.雙方簽訂了和解協議及交互授權協議後,終於正式劃下句點。
2010年6月18日 星期五
敦煌 vs. 敦煌
敦煌書局創立於1952年,早期以經營中國藝術、文史哲等英文翻譯書籍為主,後轉型銷售英文書,註冊「敦煌」、「敦煌CAVES」為商標。
高雄周○○於1996年間設立「高雄縣私立敦煌英語短期補習班」,將「敦煌英語」、「敦煌英語中心」作為招牌名稱,與敦煌書局的字體和招牌顏色相同。
敦煌書局認為商標權遭侵害,先提出行政訴訟,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周○○應將商標撤銷定讞,但周○○仍繼續使用「敦煌」作為補習班名稱。
敦煌書局在寄發存證信函未獲回應後,因而再提告,索賠象徵性賠償金NT$1元,並要求周○○撤換商標、登報道歉。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敦煌書局營業至今已50餘年,商標與信譽為國內消費者熟知,周○○以敦煌為補習班命名,易使消費者誤認與敦煌書局為關係企業,違反公平交易法。
2.判決周○○應賠償敦煌書局NT$1元,並禁止將「敦煌」2字用於英語補習班商號名稱。
最高法院駁回
周○○不服再提出上訴,最高法院於2010.5.28.駁回,全案定讞。
高雄周○○於1996年間設立「高雄縣私立敦煌英語短期補習班」,將「敦煌英語」、「敦煌英語中心」作為招牌名稱,與敦煌書局的字體和招牌顏色相同。
敦煌書局認為商標權遭侵害,先提出行政訴訟,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周○○應將商標撤銷定讞,但周○○仍繼續使用「敦煌」作為補習班名稱。
敦煌書局在寄發存證信函未獲回應後,因而再提告,索賠象徵性賠償金NT$1元,並要求周○○撤換商標、登報道歉。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敦煌書局營業至今已50餘年,商標與信譽為國內消費者熟知,周○○以敦煌為補習班命名,易使消費者誤認與敦煌書局為關係企業,違反公平交易法。
2.判決周○○應賠償敦煌書局NT$1元,並禁止將「敦煌」2字用於英語補習班商號名稱。
最高法院駁回
周○○不服再提出上訴,最高法院於2010.5.28.駁回,全案定讞。
2010年6月17日 星期四
Intel商標案
廣濱在1999年設立時以INTEL-TRANS CO.,LTD向經濟部登記。
Intel認為:廣濱的公司英文名稱INTEL-TRANS中的TRANS是交通運輸業的慣用字,並無識別性,真正作為識別營業主體的文字,僅有INTEL,但INTEL英文字為該公司註冊登記的商標,因而指控廣濱涉及商標侵權。
台北地院在2007.4.判決廣濱應停止使用INTEL做為其商標及公司英文名稱的特取部分,並賠償NT$55萬元。
Intel不服提起上訴,在商標特取部分,智慧財產法院判決廣濱勝訴。
Intel認為:廣濱的公司英文名稱INTEL-TRANS中的TRANS是交通運輸業的慣用字,並無識別性,真正作為識別營業主體的文字,僅有INTEL,但INTEL英文字為該公司註冊登記的商標,因而指控廣濱涉及商標侵權。
台北地院在2007.4.判決廣濱應停止使用INTEL做為其商標及公司英文名稱的特取部分,並賠償NT$55萬元。
Intel不服提起上訴,在商標特取部分,智慧財產法院判決廣濱勝訴。
2010年6月15日 星期二
日本A片業者控告中華電信侵害著作權
日本8家成人片業者昨天到台北地檢署按鈴申告,指控中華電信涉嫌企業盜版違反著作權法,另提出刑事附帶民事求償,1片求償NT$500萬元,目前涉及侵害著作權的影片共計30片,損害賠償共NT$1.5億元。
至於爭議的A片到底有沒有著作權,請見:http://km-ip.blogspot.com/2010/04/blog-post_12.html
至於爭議的A片到底有沒有著作權,請見:http://km-ip.blogspot.com/2010/04/blog-post_12.html
2010年6月14日 星期一
Alcatel-Lucent vs. Microsoft上訴駁回
Alcatel-Lucent指控Microsoft的Outlook軟體以及其他兩項產品侵犯其專利案,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2009.9.判決Microsoft需支付US$3.58億元的損害賠償金。
Microsoft對該項判決不服,遂提起上訴,美國最高法院2010.5.24.駁回了重審Microsoft專利權侵害案的上訴。
Microsoft對該項判決不服,遂提起上訴,美國最高法院2010.5.24.駁回了重審Microsoft專利權侵害案的上訴。
2010年6月11日 星期五
力致遭控未付權利金
德商Papst Licensing GmbH & Co. KG於2010.5.21.向美國伊利諾州地方法院提訴,主張力致未依專利授權合約陳報及支付權利金,且未適時配合其進行查核,疑有違反合約,因而請求未付權利金、律師費、適法利息及因違約所受的其他損害,請求金額逾US$5萬元。
2010年6月10日 星期四
Seattle's Best Coffee的新舊商標

今天來談個輕鬆話題,話說Starbucks在2003年買下創立於1970年的西雅圖的Seattle's Best Coffee,以副品牌經營,市場定位為平價咖啡。
Seattle's Best Coffee的商標是一個紅色橢圓形,中間有一道寫著白色英文字Seattle's Best的橫線,從商標字面意思看是「西雅圖最好的」。

新商標
Seattle's Best Coffee近日推出新商標,保留這個品牌悠久的名號跟紅色,同時以創新方式融入國際通用的咖啡圖示,也就是水滴及杯子。
新商標灰色圓圈中間寫著Seattle's Best紅字,「咖啡」(coffee)一字則是灰色,下方有個大紅色的半圓形,半圓形正中央有個白色水滴。
顧客的反應
新商標亮相之後,馬上引發熱烈討論。有人說這個圖案看起來不像是賣咖啡,反而會讓人以為是「捐血中心」,也有人說看起來像是「一碗燕麥粥加上一滴眼淚」。
連The Seattle Times所做的民調都顯示,參與投票的2,000名網友中,高達68%認為應該再重新設計一次,不要使用這個新商標。
Smart的看法
不管這個商標設計的好不好,它都達到引起話題的目的,無疑的是一個良好的行銷手段。
2010年6月9日 星期三
商標法將修法禁止搭便車行為
有台灣廠商以英特爾(INTEL)英文名向國際貿易局登記公司英文名稱為:「INTEL-TRANS Co.,LTD.」,被Intel告商標侵權。
最高法院見解
最高法院認為:商標法中所規定的公司名稱是指依據「公司法」登記的中文名稱,其另選用的英文名稱因公司法並無報備規定,亦不須訂明於章程,不生登記效力,不屬於第62條規範的保護範圍,亦即無侵權之嫌。且國貿局登記英文名只具行政命令效力,不具法律效力,因此將全案發回更審。
智慧財產法院也採取相同見解,撤銷英特爾告訴。
本案的產業效應
本案最高法院發回更審的決定,引發台灣著名商標包括HTC、ASUS及ACER等公司紛紛致函智慧局關切,認為廠商好不容易打出的國際品牌英文名稱會遭到濫用。
智慧財產局的補救措施
為解決此一爭議,智慧局已提出商標法的修正案,將現行條文「其他表彰營業主體或來源之標識」用語,修正為「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並於立法說明中明確指出「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是包括在貿易局登記之英文公司名稱。
最高法院見解
最高法院認為:商標法中所規定的公司名稱是指依據「公司法」登記的中文名稱,其另選用的英文名稱因公司法並無報備規定,亦不須訂明於章程,不生登記效力,不屬於第62條規範的保護範圍,亦即無侵權之嫌。且國貿局登記英文名只具行政命令效力,不具法律效力,因此將全案發回更審。
智慧財產法院也採取相同見解,撤銷英特爾告訴。
本案的產業效應
本案最高法院發回更審的決定,引發台灣著名商標包括HTC、ASUS及ACER等公司紛紛致函智慧局關切,認為廠商好不容易打出的國際品牌英文名稱會遭到濫用。
智慧財產局的補救措施
為解決此一爭議,智慧局已提出商標法的修正案,將現行條文「其他表彰營業主體或來源之標識」用語,修正為「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並於立法說明中明確指出「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是包括在貿易局登記之英文公司名稱。
2010年6月8日 星期二
Microsoft與VirnetX和解
2007年VirnetX控告微軟Windows XP、Vista及Office通訊伺服器等產品侵犯該公司的兩項虛擬私有網路(VPN)技術,美國地方法院在2010.3.16.宣判認為Microsoft是故意侵權,必須支付逾US$1億元的損害賠償。
VirnetX又乘勝追擊,控告Microsoft的Windows 7與Windows Server 2008 R2也侵犯同樣的專利技術。不過,在Microsoft支付一次性費用與VirnetX和解後,這兩項官司皆已結束。
VirnetX又乘勝追擊,控告Microsoft的Windows 7與Windows Server 2008 R2也侵犯同樣的專利技術。不過,在Microsoft支付一次性費用與VirnetX和解後,這兩項官司皆已結束。
2010年6月7日 星期一
Microsoft vs. Salesforce.com
Microsoft於2010.5.18.向西雅圖聯邦法院控告Salesforce.com的CRM產品侵害其「邏輯資料和實體資料間的映射系統與方法」、「顯示具嵌入式表單網頁的系統與方法」、以及「在電腦螢幕上堆疊工具列的系統與方法」等9項專利。希望法院下達臨時和永久禁令,禁止Salesforce繼續使用侵權技術,並支付損害賠償及法律費等相關費用。
2010年6月4日 星期五
Apple vs. HTC Part II
繼Apple控告HTC侵害其20項專利後(詳見:http://km-ip.blogspot.com/2010/03/apple-vs-htc.html),HTC也在2010.5.12.向ITC控告蘋果侵犯其5項專利設計,包括節省電源、存檔管理和電話號碼儲存和按撥方式,要求ITC禁止Apple進口及銷售iPhone、iPad和iPod。
2010年6月3日 星期四
PowerCam之爭二審判決
訊連公司以其所獲是我國發明專利第I185002 號的「多樣式媒體即時錄製系統及方法」,開發製造、生產「串流大師」程式銷售。後發現台灣數位在「台灣數位學習科技與知識管理系統」的網頁上,逕行販售、授權他人安裝及下載一名為「PowerCam」的軟體程式,且提供不特定人免費下載設有試用期限的試用版本。
經財團法人中華工商研究院鑑定後,「PowerCam」程式的申請專利範圍,落入訊連的專利範圍。再針對「PowerCam」產品,與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中,所界定的隨機存取模組分析比對後,發現台灣數位的「PowerCam」專利技術有涉及侵犯該公司的專利權,因此提起侵權告訴。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一審原判決有誤解訊連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的解釋,影響其判斷結果。因此,一審原判決自應予以廢棄。
2.台灣數位應取消PowerCam軟體中,定位無效末端數位資料後繼續錄製的功能,並不得製造、販賣的要約、販賣、使用、進口其他任何與訊連科技發明的「多樣式媒體即時錄製系統及方法」專利權範圍相同的程式。
3.台灣數位應連帶給付訊連4,698萬餘元,及自97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5%年利率計算利息。並要負擔在工商時報等媒體頭版刊登民事判決主文及事實的費用,以及第一、二審訴訟費用。
經財團法人中華工商研究院鑑定後,「PowerCam」程式的申請專利範圍,落入訊連的專利範圍。再針對「PowerCam」產品,與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中,所界定的隨機存取模組分析比對後,發現台灣數位的「PowerCam」專利技術有涉及侵犯該公司的專利權,因此提起侵權告訴。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一審原判決有誤解訊連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的解釋,影響其判斷結果。因此,一審原判決自應予以廢棄。
2.台灣數位應取消PowerCam軟體中,定位無效末端數位資料後繼續錄製的功能,並不得製造、販賣的要約、販賣、使用、進口其他任何與訊連科技發明的「多樣式媒體即時錄製系統及方法」專利權範圍相同的程式。
3.台灣數位應連帶給付訊連4,698萬餘元,及自97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5%年利率計算利息。並要負擔在工商時報等媒體頭版刊登民事判決主文及事實的費用,以及第一、二審訴訟費用。
2010年6月2日 星期三
iphoto vs. ifoto

2007.3.統一超商以「ifoto 及圖」商標,指定使用在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9、16、35、40類的電子廣告板等商品、服務,向智慧局申請註冊獲准。
美商蘋果認為統一超商的「ifoto」商標,有違商標法規定不得註冊,因此提起異議,智慧局審查後認定確實構成近似,於是在2009.6.審定原核准給統一超商的「ifoto」商標,應予撤銷。
統一超商提起行政訴訟後,智慧財產法院判決統一超商敗訴,仍可上訴。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ifoto」與「iphoto」讀音完全相同,異時異地隔離觀察及連貫唱呼之際,兩者外觀及讀音極相彷彿,應該屬於構成近似的商標。
2.美商蘋果是世界知名的電腦公司,自1998年起陸續推出iMac、iphoto、iBook等「i-」系列商標的電腦軟硬體和其他電子相關產品。「iphoto」商標是蘋果所設計具有照片管理、剪輯功能的軟體產品及相關數位元影像服務。
3.「iphoto」商標,在電腦、電腦周邊產品/服務及透過電腦網路提供數位影像服務,已廣為我國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知悉,並達成著名程度。
4.「ifoto」商標不管是從Google、Yahoo,或7-Eleven本身的網站所查資料,都不足以證明該商標在申請註冊時,已廣為相關業者或消費者所普遍知悉。
1.「ifoto」與「iphoto」讀音完全相同,異時異地隔離觀察及連貫唱呼之際,兩者外觀及讀音極相彷彿,應該屬於構成近似的商標。
2.美商蘋果是世界知名的電腦公司,自1998年起陸續推出iMac、iphoto、iBook等「i-」系列商標的電腦軟硬體和其他電子相關產品。「iphoto」商標是蘋果所設計具有照片管理、剪輯功能的軟體產品及相關數位元影像服務。
3.「iphoto」商標,在電腦、電腦周邊產品/服務及透過電腦網路提供數位影像服務,已廣為我國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知悉,並達成著名程度。
4.「ifoto」商標不管是從Google、Yahoo,或7-Eleven本身的網站所查資料,都不足以證明該商標在申請註冊時,已廣為相關業者或消費者所普遍知悉。
2010年6月1日 星期二
USPTO確認i4i專利權
加拿大業者i4i在2007年控告微軟Word產品採用了該公司專利的客製化XML技術,2009.8.東德州法院認為微軟的確侵犯i4i專利,判決微軟必須支付US$2.9億元的賠償金額。詳見:http://km-ip.blogspot.com/2010/04/word.html
專利再審查
微軟於2008年底向USPTO提出對US5,787,449 號專利進行再審查程序申請,在美國的專利訴訟上,USPTO的再審查結果是證明專利所有權歸屬的重要判決。
USPTO於2010.4.發出再審查證書通知,確認US5,787,449號專利的專利權歸i4i所有。
US5,787,449
Title:Method and system for manipulating the architecture and the content of a document separately from each other
Filing Date:1994.6.2.
Issue Date:1998.7.28.
Abstract:
A system and method for the separate manipulation of the architecture and content of a document, particularly for data representation and transformations. The system, for use by computer software developers, removes dependency on document encoding technology. A map of metacodes found in the document is produced and provided and stored separately from the document. The map indicates the location and addresses of metacodes in the document. The system allows of multiple views of the same content, the ability to work solely on structure and solely on content, storage efficiency of multiple versions and efficiency of operation.
專利再審查
微軟於2008年底向USPTO提出對US5,787,449 號專利進行再審查程序申請,在美國的專利訴訟上,USPTO的再審查結果是證明專利所有權歸屬的重要判決。
USPTO於2010.4.發出再審查證書通知,確認US5,787,449號專利的專利權歸i4i所有。
US5,787,449
Title:Method and system for manipulating the architecture and the content of a document separately from each other
Filing Date:1994.6.2.
Issue Date:1998.7.28.
Abstract:
A system and method for the separate manipulation of the architecture and content of a document, particularly for data representation and transformations. The system, for use by computer software developers, removes dependency on document encoding technology. A map of metacodes found in the document is produced and provided and stored separately from the document. The map indicates the location and addresses of metacodes in the document. The system allows of multiple views of the same content, the ability to work solely on structure and solely on content, storage efficiency of multiple versions and efficiency of operation.
2010年5月31日 星期一
微軟控告大陸網咖侵權
微軟在2010.5.與東莞市互聯網服務業協會聯合發布「東莞市網咖行業微軟產品正版化統一採購方案」,東莞市網咖將分五年完成「正版化」,不願意合作的網咖將面臨微軟公司的訴訟。
在與東莞網咖行業經營者進行三次協商失敗後,2009.9.微軟向東莞中級法院提出告訴,指稱動感網路通信有限公司在未經微軟授權許可的情況下,擅自複製、安裝、使用微軟依法享有著作權的Windows系列軟體以及Windows Server系列軟體,除了要求動感網路立即停止對其著作權的侵害外,還提出賠償人民幣60萬元經濟損失。
本案尚未開庭,但微軟又在2010.5.12.追加索賠人民幣98萬元,合計索賠金額為人民幣158萬元。
Smart的看法
據報載整個東莞地區的網咖超過1,056家,共約20萬台電腦,如果平均每家網咖支付微軟11萬元版權費計算,整個東莞網咖業將支付1億元人民幣。
這真是一個天價,難怪微軟要積極的在大陸主張著作權,如果一個東莞地區就可收到1億的授權金,那全中國呢?真是一個無法想像的天文數字!
在著作權的保護上,未來中國政府會採取什麼策略因應,倒是個蠻值得注意的事情。
在與東莞網咖行業經營者進行三次協商失敗後,2009.9.微軟向東莞中級法院提出告訴,指稱動感網路通信有限公司在未經微軟授權許可的情況下,擅自複製、安裝、使用微軟依法享有著作權的Windows系列軟體以及Windows Server系列軟體,除了要求動感網路立即停止對其著作權的侵害外,還提出賠償人民幣60萬元經濟損失。
本案尚未開庭,但微軟又在2010.5.12.追加索賠人民幣98萬元,合計索賠金額為人民幣158萬元。
Smart的看法
據報載整個東莞地區的網咖超過1,056家,共約20萬台電腦,如果平均每家網咖支付微軟11萬元版權費計算,整個東莞網咖業將支付1億元人民幣。
這真是一個天價,難怪微軟要積極的在大陸主張著作權,如果一個東莞地區就可收到1億的授權金,那全中國呢?真是一個無法想像的天文數字!
在著作權的保護上,未來中國政府會採取什麼策略因應,倒是個蠻值得注意的事情。
2010年5月28日 星期五
影像比對抓盜版
在web2.0的世界,網友們都樂意分享自己的作品,也豐富了網路的資訊內容,但也有很多的影片未經合法授權,即被網友不知情的分享了。知名的影音網站如Youtube常會發現盜版影片上傳,造成網站的困擾。
日本NEC公司在2010.5.12.東京舉辦的「嵌入式系統開發技術展」中展出一套新開發的辨識比對技術,可以在極短的時間內比對出盜版影像,而且正確率達96%。
該技術將納入ISO的MPEG-7(多媒體資料庫及擷取)標準,它採用亮度分布進行辨識比對,經過重壓、以類比方式擷取的影片,和原版資料庫一比對,即可知是否為盜版影片。
Smart的看法
這技術看起來是個很好的點子,但比對出二個影片的內容完全一樣時,如何判定它是盜版片抑或合法授權?這可能要先考慮囉!否則可能會抓錯人,那可就糗了。
這可能還是要結合DRM才會比較精準吧!
日本NEC公司在2010.5.12.東京舉辦的「嵌入式系統開發技術展」中展出一套新開發的辨識比對技術,可以在極短的時間內比對出盜版影像,而且正確率達96%。
該技術將納入ISO的MPEG-7(多媒體資料庫及擷取)標準,它採用亮度分布進行辨識比對,經過重壓、以類比方式擷取的影片,和原版資料庫一比對,即可知是否為盜版影片。
Smart的看法
這技術看起來是個很好的點子,但比對出二個影片的內容完全一樣時,如何判定它是盜版片抑或合法授權?這可能要先考慮囉!否則可能會抓錯人,那可就糗了。
這可能還是要結合DRM才會比較精準吧!
2010年5月27日 星期四
iPhone的生物辨識功能
手機的功能愈來愈強大,現在幾乎每個3G手機都有照相功能、能當記事本用、能傳送e-mail,因此,如何確保手機的隱私,就變成一個重要的議題。
在電子設備內建生物感測器做為身份識別,已不是新技術,如指紋辨識、臉部辨識、虹膜辨識、語音辨識等。
Apple則開發一個在iPhone嵌入心跳感測器,以識別手機持有者身份的技術,不需額外的操作動作和步驟,當使用者將iPhone拿在手上,iPhone的心跳感測器將檢測使用者的心臟節律,並驗證是否為手機擁有者。
20100113950
Title:Seamlessly Embedded Heart Rate Monitor
Filing Date:2009.1.23.
Application Date:2010.5.6.
Abstract:
This is directed to an electronic device having an integrated sensor for detecting a user's cardiac activity and cardiac electrical signals. The electronic device can include a heart sensor having several leads for detecting a user's cardiac signals. The leads can be coupled to interior surfaces of the electronic device housing to hide the sensor from view, such that electrical signals generated by the user can be transmitted from the user's skin through the electronic device housing to the leads. In some embodiments, the leads can be coupled to pads placed on the exterior of the housing. The pads and housing can be finished to ensure that the pads are not visibly or haptically distinguishable on the device, thus improving the aesthetic qualities of the device. Using the detected signals, the electronic device can identify or authenticate the user and perform an operation based on the identity of the user. In some embodiments, the electronic device can determine the user's mood from the cardiac signals and provide data related to the user's mood.
在電子設備內建生物感測器做為身份識別,已不是新技術,如指紋辨識、臉部辨識、虹膜辨識、語音辨識等。
Apple則開發一個在iPhone嵌入心跳感測器,以識別手機持有者身份的技術,不需額外的操作動作和步驟,當使用者將iPhone拿在手上,iPhone的心跳感測器將檢測使用者的心臟節律,並驗證是否為手機擁有者。
20100113950
Title:Seamlessly Embedded Heart Rate Monitor
Filing Date:2009.1.23.
Application Date:2010.5.6.
Abstract:
This is directed to an electronic device having an integrated sensor for detecting a user's cardiac activity and cardiac electrical signals. The electronic device can include a heart sensor having several leads for detecting a user's cardiac signals. The leads can be coupled to interior surfaces of the electronic device housing to hide the sensor from view, such that electrical signals generated by the user can be transmitted from the user's skin through the electronic device housing to the leads. In some embodiments, the leads can be coupled to pads placed on the exterior of the housing. The pads and housing can be finished to ensure that the pads are not visibly or haptically distinguishable on the device, thus improving the aesthetic qualities of the device. Using the detected signals, the electronic device can identify or authenticate the user and perform an operation based on the identity of the user. In some embodiments, the electronic device can determine the user's mood from the cardiac signals and provide data related to the user's mood.
2010年5月26日 星期三
Nokia vs. Apple Part V
Nokia與Apple的專利戰就像一齣連續劇,自2009年至今已進入第5回合的混戰。 前情摘要請見:http://km-ip.blogspot.com/2010/03/apple-vs-nokia-part-iv.html
本次戰況
Nokia於2010.5.7.向威斯康辛州麥迪遜市的聯邦法院控告Apple的iPad侵害其5項重要專利權,包括改善語音與數據傳輸、通過天線佈局節省空間等專利。
Smart的看法
訟訴事件被告公司的影響是很大的,即使像Apple這樣的大公司也不能避免,最明顯的影響就是股價,當Nokia宣布此事時,Apple的股價就立刻重挫8.54%,顯示股東因此事件而抛售持股。
而訴訟事件的發起,也與市場有關,根據IDC於2010.5.7.對智慧型手機所做的市場報告顯示:Nokia在2010Q1的市占率仍維持在39.3%,跟去年同期一樣,龍頭地位雖然還在,但iPhone在2010Q1的市占率增至16.1%,比去年同期的10.9%大幅增加,位居全球第三,Nokia應有很高的危機意識。
Apple對Nokia的威脅不只於智慧型手機,iPad不但有自己的CPU、OS,還有自己的Business Model,這已經衝擊到Nokia,未來它跟iPhone的結合,對市場所造成的震撼,勢必無人能擋,這應該是Nokia著急的地方吧,本案未來會不會還有續集,值得大家持續關注。
本次戰況
Nokia於2010.5.7.向威斯康辛州麥迪遜市的聯邦法院控告Apple的iPad侵害其5項重要專利權,包括改善語音與數據傳輸、通過天線佈局節省空間等專利。
Smart的看法
訟訴事件被告公司的影響是很大的,即使像Apple這樣的大公司也不能避免,最明顯的影響就是股價,當Nokia宣布此事時,Apple的股價就立刻重挫8.54%,顯示股東因此事件而抛售持股。
而訴訟事件的發起,也與市場有關,根據IDC於2010.5.7.對智慧型手機所做的市場報告顯示:Nokia在2010Q1的市占率仍維持在39.3%,跟去年同期一樣,龍頭地位雖然還在,但iPhone在2010Q1的市占率增至16.1%,比去年同期的10.9%大幅增加,位居全球第三,Nokia應有很高的危機意識。
Apple對Nokia的威脅不只於智慧型手機,iPad不但有自己的CPU、OS,還有自己的Business Model,這已經衝擊到Nokia,未來它跟iPhone的結合,對市場所造成的震撼,勢必無人能擋,這應該是Nokia著急的地方吧,本案未來會不會還有續集,值得大家持續關注。
2010年5月25日 星期二
商標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修正
經濟部2010.5.4.令頒修正商標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附表。修正內容詳見:http://www.tipo.gov.tw/ch/News_NewsContent.aspx?NewsID=4497
本次修正係參酌尼斯協定之新修正尼斯分類第九版(The 9th edition of the Nice Classification)修正部分類別之商品及服務名稱。
修正重點
1.為符合業界常用名詞及一般社會通念,調整第1類、第6類、第9類、第10類、第16類、第17類、第21類、第34類、第39類及第44類之類別標題之商品及服務名稱。
2.第1類至第5類、第7類至第12類、第14類、第18類、第22類至第32類、第35類至第38類及第41類,係參照尼斯分類第九版類別標題及注釋之定義,並與尼斯分類項下所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名稱相符,酌作翻譯文字之修正。
本次修正係參酌尼斯協定之新修正尼斯分類第九版(The 9th edition of the Nice Classification)修正部分類別之商品及服務名稱。
修正重點
1.為符合業界常用名詞及一般社會通念,調整第1類、第6類、第9類、第10類、第16類、第17類、第21類、第34類、第39類及第44類之類別標題之商品及服務名稱。
2.第1類至第5類、第7類至第12類、第14類、第18類、第22類至第32類、第35類至第38類及第41類,係參照尼斯分類第九版類別標題及注釋之定義,並與尼斯分類項下所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名稱相符,酌作翻譯文字之修正。
2010年5月24日 星期一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
依據美國關稅法第337條,國際貿易委員會有權排除侵害美國智慧財產權之商品進口至美國,以防止美國產業遭受進口商品之不公平競爭。它所進行的是行政裁決與救濟程序,具有準司法權之效力,由美國海關執行行政裁定。
國際貿易委員會依美國行政程序法(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處理相關程序,於立案調查後,經行政法官(Administrative Law Judge)進行聽證程序而作出初步裁定,如尚有爭議,則由委員會作成最終裁定,此程序審理時間約1年左右,較司法程序快速。
權利人雖不能主張金錢賠償,但可聲請排除命令(Exclusion Order)與停止命令(Cease and Desist Order),禁止侵權商品進口至美國市場銷售,效力相當強大。
國際貿易委員會作成侵權之裁定,須將該裁定送交總統,總統有60日的時間考慮。若總統否決該裁定,則該案件即因此而終結。惟若總統批准該裁定或在60日期間內並未表示意見,則該裁定即因此被確認。不服裁定者可向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提出上訴,依法得上訴至聯邦最高法院。
參考資料:網路資訊雜誌222期
http://news.networkmagazine.com.tw/trends/2010/05/07/19160/
國際貿易委員會依美國行政程序法(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處理相關程序,於立案調查後,經行政法官(Administrative Law Judge)進行聽證程序而作出初步裁定,如尚有爭議,則由委員會作成最終裁定,此程序審理時間約1年左右,較司法程序快速。
權利人雖不能主張金錢賠償,但可聲請排除命令(Exclusion Order)與停止命令(Cease and Desist Order),禁止侵權商品進口至美國市場銷售,效力相當強大。
國際貿易委員會作成侵權之裁定,須將該裁定送交總統,總統有60日的時間考慮。若總統否決該裁定,則該案件即因此而終結。惟若總統批准該裁定或在60日期間內並未表示意見,則該裁定即因此被確認。不服裁定者可向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提出上訴,依法得上訴至聯邦最高法院。
參考資料:網路資訊雜誌222期
http://news.networkmagazine.com.tw/trends/2010/05/07/19160/
2010年5月21日 星期五
美國專利訴訟程序
美國聯邦法院審理專利訴訟,實體上依專利法,程序上則依聯邦民事訴訟程序法(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及各地方法院之程序規定。
訴訟程序可分為審前階段及審判階段等兩個階段。
審前階段
1.原告向聯邦地方法院提出起訴狀(Complaint)
2.起訴狀副本及傳票須於120日送達被告
3.被告準備答辯狀(Answer)
4.法院進行「審前會議」(Pretrial Conference),以暸解案件概貌、協調並整理爭點,決定後續訴訟程序之時間表。
5.程序進行中,法官會督促兩造進行和解(Settlement)或調解(Mediation)或其它訴訟外紛爭解決程序(ADR,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6.原被告雙方進行「事證開示程序」(Discovery),藉由「請求自認」(Request for Admission)、請求提出文件或物品(Request for Production of Document or Things)、「書面問卷」(Written Interrogatories)以及「口頭訊問」(Deposition)等,以取得本案相關之事實與證據。
7.法院進行馬克曼聽證會(Markman Hearing),此聽證會係緣起於1995年Markman v. Westview Instrument案,旨在先行界定專利請求項用語之範圍與意義(Claim Construction),俾確認專利申請範圍。此乃法律問題,由法官而非陪審團決定。
審判階段
當事人得選擇由陪審團(Jury Trial)或由法官審判(Judge Trial)。陪審團係經由一定程序選出的陪審團審理事實問題,法官於當事人雙方辯論結束後,會給予陪審團指示,使其了解相關法律概念具規定,經陪審團審議後決定何方當事人勝訴及賠償數額。若為法官審判,則皆由法官決定。
在判決前,雙方主要進行下列之訴訟活動:
1.進行開場陳述(Opening Statement)
2.對證人進行交互詰問(Cross Examination of Witness)
3.進行結辯(Closing Argument)
參考資料:網路資訊雜誌222期
http://news.networkmagazine.com.tw/trends/2010/05/07/19160/
訴訟程序可分為審前階段及審判階段等兩個階段。
審前階段
1.原告向聯邦地方法院提出起訴狀(Complaint)
2.起訴狀副本及傳票須於120日送達被告
3.被告準備答辯狀(Answer)
4.法院進行「審前會議」(Pretrial Conference),以暸解案件概貌、協調並整理爭點,決定後續訴訟程序之時間表。
5.程序進行中,法官會督促兩造進行和解(Settlement)或調解(Mediation)或其它訴訟外紛爭解決程序(ADR,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6.原被告雙方進行「事證開示程序」(Discovery),藉由「請求自認」(Request for Admission)、請求提出文件或物品(Request for Production of Document or Things)、「書面問卷」(Written Interrogatories)以及「口頭訊問」(Deposition)等,以取得本案相關之事實與證據。
7.法院進行馬克曼聽證會(Markman Hearing),此聽證會係緣起於1995年Markman v. Westview Instrument案,旨在先行界定專利請求項用語之範圍與意義(Claim Construction),俾確認專利申請範圍。此乃法律問題,由法官而非陪審團決定。
審判階段
當事人得選擇由陪審團(Jury Trial)或由法官審判(Judge Trial)。陪審團係經由一定程序選出的陪審團審理事實問題,法官於當事人雙方辯論結束後,會給予陪審團指示,使其了解相關法律概念具規定,經陪審團審議後決定何方當事人勝訴及賠償數額。若為法官審判,則皆由法官決定。
在判決前,雙方主要進行下列之訴訟活動:
1.進行開場陳述(Opening Statement)
2.對證人進行交互詰問(Cross Examination of Witness)
3.進行結辯(Closing Argument)
參考資料:網路資訊雜誌222期
http://news.networkmagazine.com.tw/trends/2010/05/07/19160/
2010年5月20日 星期四
美國專利訴訟的法院管轄
美國法院有聯邦法院與州法院,專利訴訟案由聯邦法院所管轄。第一審的管轄法院為被告之住居所,或是侵權行為所在地的聯邦地方法院。對聯邦地方法院判決不服者,得上訴至聯邦上訴法院,其中位於華盛頓特區的「聯邦巡迴上訴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簡稱CAFC),主要負責專利上訴案的審理。不服CAFC之判決者,可再上訴至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此為專利侵權訴訟的終審法院。
2010年5月19日 星期三
歐盟與加拿大FTA中對IP的額外保護
歐盟於與加國洽簽諮商中之FTA提出超過現行國際協定要求之智慧財產權開放及保護條件,引起加國各界注意,內容包括:
1.將自然人著作權保護期間由一般之50年增加為70年
2.增訂視聽、匿名及未出版作品之著作權保護期限
3.修改加國商標登記制度
4.額外限制製葯資料之揭露範圍
5.要求實施禁止販售規避數位鎖碼(digital lock)裝置,而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網路條約(WIPO Internet Treaties)對會員並無此要求
6.增加廣播機構權利
7.新增藝術創作人之增值共享權
8.要求加國成立專責機構保存調查證物、要求受指控侵權者資訊揭露、侵權案件揭露相關銀行金融資料、銷毀或處分侵權物等
1.將自然人著作權保護期間由一般之50年增加為70年
2.增訂視聽、匿名及未出版作品之著作權保護期限
3.修改加國商標登記制度
4.額外限制製葯資料之揭露範圍
5.要求實施禁止販售規避數位鎖碼(digital lock)裝置,而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網路條約(WIPO Internet Treaties)對會員並無此要求
6.增加廣播機構權利
7.新增藝術創作人之增值共享權
8.要求加國成立專責機構保存調查證物、要求受指控侵權者資訊揭露、侵權案件揭露相關銀行金融資料、銷毀或處分侵權物等
2010年5月18日 星期二
歐洲發明人獎
歐洲發明人獎是一個高度重視創新的獎項,每年由歐洲專利局及歐盟執委會聯合頒發。該獎項純屬象徵性質,並無獎金或其他報酬,獲獎者分為4大類:終身成就者、產業界、中小企業/研究單位和非歐洲國家。
今年有來自9個國家、12名候選人共同角逐,
2010年入圍名單
1.產業界
Hermann和Christoph Wesis(德國)發明Perlator,它是一種水龍頭專用的水流分散調節器,可提供有效的方法來節約寶貴的飲用水。
Albert Markendorf和Raimund Loser(瑞士)發明一種3D雷射控制量測系統,可應用於精密度高的汽車和航空業,以進行品質管控。
Benedetto Vigna(義大利)發明一種應用於無線控制器的3D動態感測器(motion sensor),例如任天堂的Wii動態控制感測器。
2.中小企業/研究單位
Jürgen Pfitzer和Helmut Nägele(德國)發明 Arboform(液態木材),這是一種環保替代塑料,該天然聚合物目前應用在世界各地以製造汽車零件、兒童玩具、家具等等。
Albert Gelet、Jean-Yves Chapelon、Dominique Cathignol和Emmanuel Blanc(法國)發明了超聲波治療(ultrasound treatment),目前是對抗前列腺癌之高效設備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Jorge Blasco、José Luis Gonzalez、Francisco Andres、Antonio Pairet 和Antonio Poveda(西班牙)發明了一種透過電源線傳輸數據的方法,可直接從牆壁插座提供快速連線上網。
3.終身成就
Peter Landrock(丹麥),現今多數利用電腦加密方法傳輸機密數據,係以其發明為基礎。
Wolfgang Krätschmer(德國)發明了合成「碳60分子」(又稱fullerenes富勒烯)之程序,用於開發新的潤滑油和燃料,及被設計用來儲存資料的電子超導體(electronic superconductors)及聚合物。
Désiré Collen(比利時)在血液凝結方面的發現,為中風和心臟病發作的藥物治療開闢了新天地。
4.非歐洲國家
Sanjai Kohli及其團隊(美國)發明了革命性的接收器晶片設計,有助於全球定位系統(GPS)成功地打入消費市場。
Danny Epp 及 Ben Wiens(加拿大)發明了將氫燃料電池(hydrogen fuel cell)應用於汽車上,現今世界上多數巴士亦已採用。
Napoleone Ferrara及其團隊(美國)發明抗癌藥物Avastin,能抑制癌細胞生長,並奠定了更溫和及集中治療的基礎
今年有來自9個國家、12名候選人共同角逐,
2010年入圍名單
1.產業界
Hermann和Christoph Wesis(德國)發明Perlator,它是一種水龍頭專用的水流分散調節器,可提供有效的方法來節約寶貴的飲用水。
Albert Markendorf和Raimund Loser(瑞士)發明一種3D雷射控制量測系統,可應用於精密度高的汽車和航空業,以進行品質管控。
Benedetto Vigna(義大利)發明一種應用於無線控制器的3D動態感測器(motion sensor),例如任天堂的Wii動態控制感測器。
2.中小企業/研究單位
Jürgen Pfitzer和Helmut Nägele(德國)發明 Arboform(液態木材),這是一種環保替代塑料,該天然聚合物目前應用在世界各地以製造汽車零件、兒童玩具、家具等等。
Albert Gelet、Jean-Yves Chapelon、Dominique Cathignol和Emmanuel Blanc(法國)發明了超聲波治療(ultrasound treatment),目前是對抗前列腺癌之高效設備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Jorge Blasco、José Luis Gonzalez、Francisco Andres、Antonio Pairet 和Antonio Poveda(西班牙)發明了一種透過電源線傳輸數據的方法,可直接從牆壁插座提供快速連線上網。
3.終身成就
Peter Landrock(丹麥),現今多數利用電腦加密方法傳輸機密數據,係以其發明為基礎。
Wolfgang Krätschmer(德國)發明了合成「碳60分子」(又稱fullerenes富勒烯)之程序,用於開發新的潤滑油和燃料,及被設計用來儲存資料的電子超導體(electronic superconductors)及聚合物。
Désiré Collen(比利時)在血液凝結方面的發現,為中風和心臟病發作的藥物治療開闢了新天地。
4.非歐洲國家
Sanjai Kohli及其團隊(美國)發明了革命性的接收器晶片設計,有助於全球定位系統(GPS)成功地打入消費市場。
Danny Epp 及 Ben Wiens(加拿大)發明了將氫燃料電池(hydrogen fuel cell)應用於汽車上,現今世界上多數巴士亦已採用。
Napoleone Ferrara及其團隊(美國)發明抗癌藥物Avastin,能抑制癌細胞生長,並奠定了更溫和及集中治療的基礎
2010年5月17日 星期一
劉德華與板鴨店
四川有位68歲的劉德華,經營一家板鴨店,2004年四川劉德華申請將「劉德華板鴨」註冊成商標,2007年獲准。
2010.3.四川劉德華收到歌星劉德華在內地的經紀人公司「亨泰環宇有限公司」委託律師所發的「商標爭議裁定申請書」。
商標爭議裁定申請書內文大意是:「劉德華板鴨」對歌星劉德華造成精神損害,是侮辱和詆毀,而且商標由「劉德華」三個字和一位老者的頭像組成,與歌星劉德華的相貌相差甚遠,令他多年奮鬥獲得的良好公眾形象,與社會影響力受到損害,因此,香港劉德華請求撤銷「劉德華板鴨」這個商標。
2010.3.四川劉德華收到歌星劉德華在內地的經紀人公司「亨泰環宇有限公司」委託律師所發的「商標爭議裁定申請書」。
商標爭議裁定申請書內文大意是:「劉德華板鴨」對歌星劉德華造成精神損害,是侮辱和詆毀,而且商標由「劉德華」三個字和一位老者的頭像組成,與歌星劉德華的相貌相差甚遠,令他多年奮鬥獲得的良好公眾形象,與社會影響力受到損害,因此,香港劉德華請求撤銷「劉德華板鴨」這個商標。
2010年5月14日 星期五
Apple恐遭Antitrust調查
Apple在2010.3.於 iPhone OS 4 軟體開發套件 (SDK) 的應用程式開發商授權協議中,新增條款限制開發商只能使用Apple的軟體工具,來創造適用於Apple產品的應用程式,並禁止將部份 iPhone 技術資料傳送給第三方。
由於禁止應用程式轉移分析數據,恐讓廣告網路無法確實鎖定廣告對象,而讓Apple新推出的 iAd 行動設備廣告服務系統搶盡優勢,因此,Apple此舉不但激起競爭對手、開發商及網路廣告商眾怒與抱怨,因而掀起政府的注意。
據紐約郵報與華爾街日報的報導,負責執行美國反壟斷法的聯邦貿易委員會 (FTC) 及司法部,正在討論是否就Apple的行為展開正式調查。
由於禁止應用程式轉移分析數據,恐讓廣告網路無法確實鎖定廣告對象,而讓Apple新推出的 iAd 行動設備廣告服務系統搶盡優勢,因此,Apple此舉不但激起競爭對手、開發商及網路廣告商眾怒與抱怨,因而掀起政府的注意。
據紐約郵報與華爾街日報的報導,負責執行美國反壟斷法的聯邦貿易委員會 (FTC) 及司法部,正在討論是否就Apple的行為展開正式調查。
2010年5月13日 星期四
雲端爭奪戰白熱化
Google為進軍行動裝置、行動裝置應用與廣告等新領域,完成多件併購案後,Apple也陸續於2009.12.併購線上音樂服務公司LaLa Inc.、2010.1.買下行動網絡業者Quattro Wireless。
據彭博社的報導,Apple在2010.3.又買下行動應用新創公司Siri Inc.與半導體設計公司Intrinsity等二家未上市企業。
Smart的看法
由這些併購案顯示Google與Apple在行動商務上投入不少資源,希望能拔得頭籌,而Google近來的大動作,也讓Apple產生危機感,而智慧型手機的市場也遭到Google的分蝕,更讓Apple耿耿於懷,這應該也是這次Apple大手筆併購未上市公司的原因吧,可能不希望這些新創公司那天又被Google給買走了。
據彭博社的報導,Apple在2010.3.又買下行動應用新創公司Siri Inc.與半導體設計公司Intrinsity等二家未上市企業。
Smart的看法
由這些併購案顯示Google與Apple在行動商務上投入不少資源,希望能拔得頭籌,而Google近來的大動作,也讓Apple產生危機感,而智慧型手機的市場也遭到Google的分蝕,更讓Apple耿耿於懷,這應該也是這次Apple大手筆併購未上市公司的原因吧,可能不希望這些新創公司那天又被Google給買走了。
2010年5月12日 星期三
友達在美侵權訴訟案獲勝
南韓面板大廠LGD於2006年指控友達與奇美電子侵權,友達不甘示弱,也提出反控。
據彭博社報導,美國德拉瓦(Delaware)州威明頓地方法院2010.4.30.判決LGD未能提出有效證明,證實侵權指控成立,因此,判決LGD的4項有關平板電視與電腦顯示器專利並未遭台灣友達光電侵犯,且這些專利有效。
LGD
LGD原名LG. Philips LCD Co.,是樂金電子 (LG Electronics)與荷蘭飛利浦電子 (Royal Philips ElectronicsA)於1999年成立的合資事業。飛利浦電子出售持股後,變更名稱為LGD。
據彭博社報導,美國德拉瓦(Delaware)州威明頓地方法院2010.4.30.判決LGD未能提出有效證明,證實侵權指控成立,因此,判決LGD的4項有關平板電視與電腦顯示器專利並未遭台灣友達光電侵犯,且這些專利有效。
LGD
LGD原名LG. Philips LCD Co.,是樂金電子 (LG Electronics)與荷蘭飛利浦電子 (Royal Philips ElectronicsA)於1999年成立的合資事業。飛利浦電子出售持股後,變更名稱為LGD。
2010年5月11日 星期二
澳洲將禁止在香煙盒上出現商標
據新加坡聯合早報的報導,澳洲政府計劃禁止香煙包裝出現商標和品牌標識,預計自2012年起,澳洲所有香煙將採用統一包裝,包裝印有大幅反吸煙圖片,香煙品牌名稱只能以小字型出現,希望藉此降低包裝吸引力,減少其對青年人可能造成的誤導。
而法新社報導也指出:澳洲帝國菸草公司辯稱品牌具商業價值,表示這項措施將影響公司獲利。
Smart的看法
商標與品牌的價值都在彰顯自己產品或服務,以與競爭對手的產品或服務做區隔,當所有產品的外觀都一樣,而商標或品牌只能打角落時,自然無法彰顯其產品,這也是菸商會反彈的原因,而藉此也可看出商標的價值。
而法新社報導也指出:澳洲帝國菸草公司辯稱品牌具商業價值,表示這項措施將影響公司獲利。
Smart的看法
商標與品牌的價值都在彰顯自己產品或服務,以與競爭對手的產品或服務做區隔,當所有產品的外觀都一樣,而商標或品牌只能打角落時,自然無法彰顯其產品,這也是菸商會反彈的原因,而藉此也可看出商標的價值。
2010年5月10日 星期一
美國點名中國大陸俄羅斯打擊盜版不力
根據彭博社報導,美國貿易代表署發佈年度專利與著作權侵權報告指出:全球電影、音樂盜版猖獗,導致美國企業營收大失血,其中又以中國大陸與俄羅斯,是全球在版權與專利保護執行最不力的國家。
2010年5月7日 星期五
Microsoft、HTC達成授權協議
繼Apple於2010.3.控告HTC使用Android作業系統的手機侵害其20項iPhone的專利後,Microsoft也指控HTC的Android作業系統與使用介面侵害其專利,雙方於2010.4.28.達成授權協議,HTC支付Microsoft數目不詳的權利金後,Microsoft同意HTC生產的Android手機可使用其專利技術。
Smart的看法
Google的Android作業平台當初想用免費的優勢來攻佔市場,然而,智慧型手機的市場競爭激烈,Google的掘起無形中影響到Apple及Microsoft,這次Microsoft對HTC提告就是因為作業系統之爭。
以這種專利訴訟的趨勢來看,未來品牌廠商之間的恩怨情仇都將透過第三者來解決,而這個第三者即是代工業者,而台灣廠商就是那個倒楣的第三者,如果我們沒有足夠的專利可與大廠抗衡,則未來這種二軍交戰誤中副帥的刻碼就可能會不斷的上演。
Smart的看法
Google的Android作業平台當初想用免費的優勢來攻佔市場,然而,智慧型手機的市場競爭激烈,Google的掘起無形中影響到Apple及Microsoft,這次Microsoft對HTC提告就是因為作業系統之爭。
以這種專利訴訟的趨勢來看,未來品牌廠商之間的恩怨情仇都將透過第三者來解決,而這個第三者即是代工業者,而台灣廠商就是那個倒楣的第三者,如果我們沒有足夠的專利可與大廠抗衡,則未來這種二軍交戰誤中副帥的刻碼就可能會不斷的上演。
2010年5月6日 星期四
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5條修正
立法院2010.4.27.三讀通過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5條修正草案,明定高等法院智慧財產分署權責。
未來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理相關智財案件及再議審查時,將由智慧財產分署檢察長專責處理。
未來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理相關智財案件及再議審查時,將由智慧財產分署檢察長專責處理。
2010年5月5日 星期三
Microsoft vs. 大眾保險
Microsoft首次在中國對大型企業發起維權行動,2007年開始和大眾保險公司就版權問題接觸,雙方談判破裂後,2009年採取訴訟行動,向上海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控訴大眾保險公司至少安裝使用9種盜版軟體共計450套,包括Windows、Office、Windows Server、以及SQL Server等軟體,要求賠償224.957萬元人民幣。
上海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判決
2010.4.22.判決大眾保險因使用盜版Microsoft軟件而侵犯其權益﹐應向Microsoft支付賠償金人民幣217萬元(合US$31.8萬元)。
大眾保險
大眾保險係由大中型的國有企業和諸多上市公司在上海註冊成立的一家股份制商業保險公司。
26家股東中包括上海市城市建設投資開發總公司、中金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上海汽車工業銷售有限公司、上海大眾公用事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龍頭 (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申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衛國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等。
Smart的看法
本案件是Microsoft在中國第一件起訴大型企業侵犯其軟體著作權的案件,同時也是迄今在中國獲得的最大金額賠償的案件。藉由訴訟案件,若能讓中國企業更能重視著作權,並了解使用盜版軟體的風險,將是一個額外的收穫。
上海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判決
2010.4.22.判決大眾保險因使用盜版Microsoft軟件而侵犯其權益﹐應向Microsoft支付賠償金人民幣217萬元(合US$31.8萬元)。
大眾保險
大眾保險係由大中型的國有企業和諸多上市公司在上海註冊成立的一家股份制商業保險公司。
26家股東中包括上海市城市建設投資開發總公司、中金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上海汽車工業銷售有限公司、上海大眾公用事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龍頭 (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申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衛國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等。
Smart的看法
本案件是Microsoft在中國第一件起訴大型企業侵犯其軟體著作權的案件,同時也是迄今在中國獲得的最大金額賠償的案件。藉由訴訟案件,若能讓中國企業更能重視著作權,並了解使用盜版軟體的風險,將是一個額外的收穫。
2010年5月4日 星期二
朱德庸跨海官司勝訴
朱德庸的中國總代理「北京點形」在2010年年發現北京電視台等媒體播映的「上班這點事」不但節目名稱與書名相當類似,就連節目宣傳都頻繁使用「關於上班這件事」中的代表性文案:「你可以不上學,你可以不上網,你可以不上當;你就是不能不上班。」認定節目製作公司與播映媒體侵權,因此控告上海唯眾影視傳播、上海第一財經傳媒、北京電視台與上海東方寬頻傳播等傳播公司要求賠償人民幣五十萬元(約合新台幣二百
廿九萬元),並公開在頻道上道歉並賠償。
北京海澱法院判決
1.由於涉案作品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其中的標誌性語句也因該書的暢銷和相關媒體的宣傳、介紹而為公眾所熟悉。
2.朱德庸的圖書和被告節目的受眾範圍相近,作品標題也近似,在此情況下,被告使用涉案海報和短片宣傳、推廣其節目,足以誤導相關公眾認為該節目與朱德庸的作品具有某種關聯,進而損害朱德庸的合法權利。
3.被告的使用行為屬於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構成不正當競爭。
4.2010.4.23.判決該節目的權利人唯眾公司和第一財經公司在網站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並賠償朱德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人民幣5萬餘元。
廿九萬元),並公開在頻道上道歉並賠償。
北京海澱法院判決
1.由於涉案作品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其中的標誌性語句也因該書的暢銷和相關媒體的宣傳、介紹而為公眾所熟悉。
2.朱德庸的圖書和被告節目的受眾範圍相近,作品標題也近似,在此情況下,被告使用涉案海報和短片宣傳、推廣其節目,足以誤導相關公眾認為該節目與朱德庸的作品具有某種關聯,進而損害朱德庸的合法權利。
3.被告的使用行為屬於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構成不正當競爭。
4.2010.4.23.判決該節目的權利人唯眾公司和第一財經公司在網站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並賠償朱德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人民幣5萬餘元。
2010年5月3日 星期一
香港著作權的業務最終使用者盗版行為之刑事責任
香港法例(2007年版權(修訂)條例)的「複製及分發罪行(Copy and distribution offence)」訂於2010年下半年生效(依據香港憲報公告為準),對於頻繁密集或定期性分發或進行複製以供分發四類印刷作品(即報章、雜誌、期刊及書本)的侵權複製品新訂關於業務最終使用者的刑事責任,最高刑罰為監禁4年,以及就每份侵權複製品罰款港幣50,000元,有關規範適用於所有業務最終使用者,惟非營利教育機構則除外。
2010年4月30日 星期五
旭光商標權轉移
老字號日光燈品牌旭光的商標權,於2010.4.20.由全球NB熱導管最大供應商業強以NT$7,500萬元買下。
業強在熱導管的本業穩定,同時亦投入開發LED照明,在LED照明的生產、研發與通路上有所著墨,目前已有研發出產品,買下旭光的品牌,將有助於該公司未來在推展LED燈泡上的業務。
業強在熱導管的本業穩定,同時亦投入開發LED照明,在LED照明的生產、研發與通路上有所著墨,目前已有研發出產品,買下旭光的品牌,將有助於該公司未來在推展LED燈泡上的業務。
2010年4月29日 星期四
Apple vs. Kodak
繼Kodak於2010.1.向ITC及紐約州西部地區聯邦地方法院控告Apple的iPhone和RIM的智慧手機不當地使用了其與照相機相關的專利,犯了其與數位相機相關的專利後,Apple也在2010.4.15.向美國加州北部地區聯邦地方法院反訴Kodak在數款產品中非法使用了其兩項專利。
Apple認為Kodak在Z、M和C系列和Slice數位相機,以及Zi6、Zi8和Zx1攝影機中,使用了US6031964和RE38911等兩項專利,因此要求Kodak賠償損失。
US6031964
Title:System and method for using a unified memory architecture to implement a digital camera device
Filing Date:1996.6.20.
Issue Date:2000.2.29.
Abstract:
A system and method for using a unified memory architecture to implement a digital camera device comprises a dynamic random-access memory for storing captured image data during processing and compression, a memory manager routine for allocating storage space within the dynamic random-access memory, a power management system for protecting the stored image data in case of a power failure, and an input/output interface for allowing an external host computer system to access the dynamic random-access memory.
RE38911
Title:Modular digital image processing via an image processing chain with modifiable parameter controls
Filing Date:2001.11.21.
Issue Date:2005.12.6.
Abstract:
Aspects for allowing variably controlled alteration of image processing of digital image data in a digital image capture device include forming an image processing chain with two or more image processors to process digital image data, and providing one or more parametric controls within each of the two or more image processors. The aspects further include accessing chosen controls of the one or more parametric controls to modify the two or more image processors for alteration of the image processing.
Apple認為Kodak在Z、M和C系列和Slice數位相機,以及Zi6、Zi8和Zx1攝影機中,使用了US6031964和RE38911等兩項專利,因此要求Kodak賠償損失。
US6031964
Title:System and method for using a unified memory architecture to implement a digital camera device
Filing Date:1996.6.20.
Issue Date:2000.2.29.
Abstract:
A system and method for using a unified memory architecture to implement a digital camera device comprises a dynamic random-access memory for storing captured image data during processing and compression, a memory manager routine for allocating storage space within the dynamic random-access memory, a power management system for protecting the stored image data in case of a power failure, and an input/output interface for allowing an external host computer system to access the dynamic random-access memory.
RE38911
Title:Modular digital image processing via an image processing chain with modifiable parameter controls
Filing Date:2001.11.21.
Issue Date:2005.12.6.
Abstract:
Aspects for allowing variably controlled alteration of image processing of digital image data in a digital image capture device include forming an image processing chain with two or more image processors to process digital image data, and providing one or more parametric controls within each of the two or more image processors. The aspects further include accessing chosen controls of the one or more parametric controls to modify the two or more image processors for alteration of the image processing.
2010年4月28日 星期三
Idea是誰的

台灣一名吳姓業者2007.8.申請「點子電腦資訊及Idea PC」商標,使用在商標法施行細則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5類網路購物等10項服務及第42類電腦硬體設備設計等服務,向智慧局註冊獲准。
中國大陸北京聯想公司對其商標提出異議,認為有近似聯想IdeaPad與IdeaCentre等兩個商標,不應該被准許註冊。
智慧局於2009.7.作出裁定撤銷商標。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聯想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聯想的說法
點子IdeaPC與該公司已申請註冊的IdeaPad與 IdeaCentre等兩個商標近似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外文「Idea」業經註冊「idea及圖」商標指定使用在錄有電腦程式的磁帶及磁碟商品、「DIGI IDEA數位點子」商標指定使用於電腦鍵盤等商品、「IDEA及圖」指定使用於電腦機殼等商品、「I AM YOUR IDEA」指定使用在電腦網路設備的安裝等服務、「IDEA TEK」指定使用在電腦網路線上廣告等服務、「Simo idea collection」指定使用在筆記型電腦等商品、「ideastyle及圖」指定使用電腦硬體商品。
可見,在電腦或電腦軟體等商品或服務上,外文Idea經常被使用作為商標文字的一部分,因而較為弱勢,不致於僅因商標有使用外文Idea,就認為消費者可能會有所混淆而誤認兩商品或服務,來自同一來源或誤認不同來源間有所關聯。
因此判決:撤銷智慧局的原處分及訴願決定。
2010年4月27日 星期二
Google的著作權官司真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Google推出線上圖書搜尋服務,引發出版商以及作者們的大反彈,除支付相關賠償金額之外,還達成營收拆帳的協議。
就在美國法庭還在審理Google跟書商/作者之間的和解案時,美國媒體攝影師協會(The American Society of Media Photographers, ASMP),也在2010.4.7.對Google提出集體訴訟,控告Google非法掃描數百萬本含有版權圖片的書籍而且向大眾展示。
就在美國法庭還在審理Google跟書商/作者之間的和解案時,美國媒體攝影師協會(The American Society of Media Photographers, ASMP),也在2010.4.7.對Google提出集體訴訟,控告Google非法掃描數百萬本含有版權圖片的書籍而且向大眾展示。
2010年4月26日 星期一
Elpida vs.Infineon Part 2
繼Infineon在2010.2.19.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遞狀控告Elpida出口至美國銷售的某些DRAM半導體與產品侵犯該公司4項半導體製程與裝置生產專利,並要求ITC應對侵權的DRAM半導體與產品發出排除令與禁制令後,Elpida也發起反攻,2010.4.2.向美國維吉尼亞州亞歷山德利亞的聯邦法院遞狀控告Infineon侵犯該公司所擁有的手機微控制器(MCU)相關的3項美國專利,其中包含Infineon幫Apple所製造的iPhone用MCU在內。
2010年4月23日 星期五
Word侵權案上訴遭駁回
加拿大公司i4i在2007年控告Microsoft的Word產品採用該公司的客製化XML專利技術,2009.8.東德州法院認為Mirosoft的確侵犯i4i的專利,判決Microsoft必須支付US$2.9億元的賠償金額。
Microsoft於2010.1.請求上訴法院重審此案,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庭於2010.4.1.駁回Microsoft要求對此案重啟聽證和全院聯席審查的上訴。
Microsoft於2010.1.請求上訴法院重審此案,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庭於2010.4.1.駁回Microsoft要求對此案重啟聽證和全院聯席審查的上訴。
2010年4月22日 星期四
UNIX的著作權塵埃落定
1995年Novell將Unix相關資產賣給SCO的前身─Santa Cruz Operation,由於Santa Cruz Operation當時沒有足夠的現金,因此Novell僅出售Unix原始碼及其他資料,並未含有Unix著作權。SCO在1996年修改該銷售協議以納入Unix著作權,但Novell並未同意該更動。
由於SCO認定該公司擁有Unix所有權,因此於2003年指控IBM非法將Unix技術捐贈給Linux開放源碼社群。在2004年又控告Novell不實宣稱擁有Unix著作權,並提出損害賠償。
2007年聯邦法官便曾判決Novell擁有Unix著作權,要求SCO必須就不當收取的Unix授權費賠償Novell。猶他州地方法院在2010.3.30.再度裁定Novell擁有Unix所有權。
由於SCO認定該公司擁有Unix所有權,因此於2003年指控IBM非法將Unix技術捐贈給Linux開放源碼社群。在2004年又控告Novell不實宣稱擁有Unix著作權,並提出損害賠償。
2007年聯邦法官便曾判決Novell擁有Unix著作權,要求SCO必須就不當收取的Unix授權費賠償Novell。猶他州地方法院在2010.3.30.再度裁定Novell擁有Unix所有權。
2010年4月21日 星期三
Elan vs. Apple Part II
Elan於2009.4.7.在美國北加州聯邦地方法院,對Apple侵犯該公司多手指多指觸控及模式切換等2篇專利提告,,整個訴訟案件歷時近一年後似乎呈現膠著狀態,2010.2.雙方試圖和解,但最後未達成共識。
在Apple的iPad即將於2010.4.3.上市之際,Elan於2010.3.30.向ITC控告Apple包括iPhone、iPod Touch、MacBook及Magic Mouse等產品侵害其第 5,825,352號專利,要求ITC簽發永久排除命令禁止Apple進口此類侵權產品至美國,並簽發停止銷售命令禁止Apple在美銷售已進口的此類侵權產品。
在Apple的iPad即將於2010.4.3.上市之際,Elan於2010.3.30.向ITC控告Apple包括iPhone、iPod Touch、MacBook及Magic Mouse等產品侵害其第 5,825,352號專利,要求ITC簽發永久排除命令禁止Apple進口此類侵權產品至美國,並簽發停止銷售命令禁止Apple在美銷售已進口的此類侵權產品。
2010年4月20日 星期二
Apple及時取得iPad商標
Apple在今(2010)年1月推出iPad時,即傳出Fujitsu擁有該商標,據外電報導,Fujitsu自2003年起就取得iPad的商標,它是一款行動POS裝置,採用Windows CE作業系統,主要功能是設計用來處理庫存管理、信用卡交易、確認價格及打電話等,而USPTO的資料顯示,iPad的商標已於2010.3.17.讓與Apple。
Apple的前科
CISCO在2000年時買下擁有iPhone商標的Infogear公司,並在2006年更新iPhone相關產品,用於VoIP網路電話。
Apple的iPhone推出後,CISCO隨即在2007.1.馬上控告Apple的iPhone侵犯了該公司的商標權,後於2007.2.和解。
Smart的看法
理論上一個公司在推出新品牌時,應先去看看商標是不是已經有人註冊過了,才不會影響到產品上市,Apple很妙,每次都是不管三七二十一先推出產品再說,這不是該公司的IP人員失職,就是故意的。
以Apple一天到晚在告別人侵權來看,IP人員失職的機率應該不高,較有可能的是故意的,故意藉由商標侵權來炒作產品,以它的財力一定可以付款和解的,但是這樣一炒,全世界都看到了,應該少花了不少的廣告費吧!
Apple的前科
CISCO在2000年時買下擁有iPhone商標的Infogear公司,並在2006年更新iPhone相關產品,用於VoIP網路電話。
Apple的iPhone推出後,CISCO隨即在2007.1.馬上控告Apple的iPhone侵犯了該公司的商標權,後於2007.2.和解。
Smart的看法
理論上一個公司在推出新品牌時,應先去看看商標是不是已經有人註冊過了,才不會影響到產品上市,Apple很妙,每次都是不管三七二十一先推出產品再說,這不是該公司的IP人員失職,就是故意的。
以Apple一天到晚在告別人侵權來看,IP人員失職的機率應該不高,較有可能的是故意的,故意藉由商標侵權來炒作產品,以它的財力一定可以付款和解的,但是這樣一炒,全世界都看到了,應該少花了不少的廣告費吧!
2010年4月19日 星期一
專利法強制授權將修訂
飛利浦與國碩的專利強制授權鬧得歐盟一度將此案訴請WTO爭端解決機制,智慧局決提專利法修正草案,將現行專利法138條修改與新增至162條,未來廠商向智慧局申請強制授權前,須先取得公平會處分或法院判決。
2010年4月16日 星期五
LV vs. Google
Louis Vuitton因Google所銷售的關鍵字搜尋廣告侵犯了該公司的商標權,而且助長網路仿冒品的銷售,而向歐洲法院控告Google侵害商標權,歐洲法院於2010.3.23.判決Google並未違反商標法。
歐洲法院的判決
Google允許廣告主購買與競爭業者商標相同的關鍵字,並未違反商標法,但Google如果是在得知廣告主的行為有非法性的情況下,卻未能迅速移除或中斷廣告的連結,就應負起責任,而且當廣告混淆消費者時,品牌業者可要求Google撤掉廣告。
歐洲法院的判決
Google允許廣告主購買與競爭業者商標相同的關鍵字,並未違反商標法,但Google如果是在得知廣告主的行為有非法性的情況下,卻未能迅速移除或中斷廣告的連結,就應負起責任,而且當廣告混淆消費者時,品牌業者可要求Google撤掉廣告。
2010年4月15日 星期四
Infineon vs. Elpida
德國晶片業龍頭Infineon與其子公司Infineon Technologies North America Corp於2010.2.19.向ITC遞狀控告日本DRAM大廠Elpida涉及不公平貿易手段。
Infineon認為Elpida出口至美國銷售的某些DRAM半導體與產品侵犯該公司4項半導體製程與裝置生產專利,ITC應對Elpida進口的侵權DRAM半導體與產品發出排除令與禁制令。
本案中的被告廠商除了Elpida Memory Inc.及其美國子公司外,受到波及的還有:瑞晶、Kingston Technology Company Inc.與其子公司、Payton Technology Corp.、威剛、宇瞻、創見、Buffalo Inc./Buffalo Technology(USA), Inc.、Corsair Memory/Corsair Memory(Taiwan)、Mushkin Inc./Mushkin APAC等。
Infineon認為Elpida出口至美國銷售的某些DRAM半導體與產品侵犯該公司4項半導體製程與裝置生產專利,ITC應對Elpida進口的侵權DRAM半導體與產品發出排除令與禁制令。
本案中的被告廠商除了Elpida Memory Inc.及其美國子公司外,受到波及的還有:瑞晶、Kingston Technology Company Inc.與其子公司、Payton Technology Corp.、威剛、宇瞻、創見、Buffalo Inc./Buffalo Technology(USA), Inc.、Corsair Memory/Corsair Memory(Taiwan)、Mushkin Inc./Mushkin APAC等。
2010年4月14日 星期三
LSI vs. 南亞科等公司案敗訴
LSI與Agere公司在2008年控告國內力晶、南科、茂德、聯電等半導體大廠專利侵權,除了國內廠商外,其他被告還有以色列Tower Semiconductor Inc.與其子公司Jazz Semiconductor unit,中國宏力半導體與加州Integrated Device Technology 官司纏訟2年,ITC於2010.3.22.作出專利號碼5,227,335專利為無效專利之終判決定。
LSI於2008.4.向美國聯邦地方法院提出侵權告訴,同時在該案中請求ITC核發禁制令,但行政法官於2009.9.21.即做出LSI該專利無效之初判,ITC最後於2010.3.22.做出終判決定,確定LSI專利無效。
LSI於2008.4.向美國聯邦地方法院提出侵權告訴,同時在該案中請求ITC核發禁制令,但行政法官於2009.9.21.即做出LSI該專利無效之初判,ITC最後於2010.3.22.做出終判決定,確定LSI專利無效。
2010年4月13日 星期二
FOXY判決出爐
板橋地院認定「FOXY」提供平台,讓使用者預設強制分享功能,構成違法公開傳輸要件,由於侵犯多家音樂、影片公司的事證明確,2010.3.19.依妨害著作權法將「FOXY」負責人李○○判處1年6月徒刑,併科罰金70萬元,影音業者則準備索取超過NT$80億元的賠償。
2010年4月12日 星期一
A片有沒有著作權
據報載:日本8家AV業者,與Dandy、Up’s、Garcon等32個製片廠,將跨海向台灣爭取合法著作權,並點名有線電視與中華電信等,縱容業者播放無版權影片。
問題來了,A片到底有沒有著作權?如果有著作權,國內業者怎麼敢如此侵權?
著作權法所謂的著作是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而影片若視為藝術創作,即是一種視聽著作,為著作權保護的標的。
大法官617號解釋
有人說:司法院大法官在2006.10.26.的617號釋憲案中,認為A片是猥褻物品,其散布、播送、販售應受一定限度的限制。但617號釋憲案並沒有明指A片不受著作的保護,有關617號解釋內容請見: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17
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50號刑事判決
著作權法之立法目的除在保障個人或法人智慧之著作,使著作物為大眾公正利用外,並注重文化之健全發展,故有礙維持社會秩序或違背公共利益之著述,既無由促進國家社會發展,且與著作權法之立法目的有違,基於既得權之保障仍需受公序良俗限制之原則,是色情光碟片非屬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自不受著作權法不得製造或販賣等之保障。
因而最高法院認為色情光碟片不是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所稱的「著作」,不受著作權保護。
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自字第771號判決
A片三點全露情節有礙我國的社會風俗,內容超越我國規範的限制級尺度,有違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影片片長時間也與新聞局核准的不符,不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障。
問題來了,A片到底有沒有著作權?如果有著作權,國內業者怎麼敢如此侵權?
著作權法所謂的著作是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而影片若視為藝術創作,即是一種視聽著作,為著作權保護的標的。
大法官617號解釋
有人說:司法院大法官在2006.10.26.的617號釋憲案中,認為A片是猥褻物品,其散布、播送、販售應受一定限度的限制。但617號釋憲案並沒有明指A片不受著作的保護,有關617號解釋內容請見: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17
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50號刑事判決
著作權法之立法目的除在保障個人或法人智慧之著作,使著作物為大眾公正利用外,並注重文化之健全發展,故有礙維持社會秩序或違背公共利益之著述,既無由促進國家社會發展,且與著作權法之立法目的有違,基於既得權之保障仍需受公序良俗限制之原則,是色情光碟片非屬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自不受著作權法不得製造或販賣等之保障。
因而最高法院認為色情光碟片不是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所稱的「著作」,不受著作權保護。
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自字第771號判決
A片三點全露情節有礙我國的社會風俗,內容超越我國規範的限制級尺度,有違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影片片長時間也與新聞局核准的不符,不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障。
2010年4月9日 星期五
Google申請Nexus One商標遭駁回
Google Inc.為其手機 Nexus One 申請商標案,因恐與Integra Telecom公司的3554195號商標Nexus造成混淆,美國專利商標局於2010.3.9.駁回此商標的申請案。
Integra Telecom公司是位於俄勒岡州波特蘭的一家有線電信業者,主要服務範圍涵蓋美國西部11個州。
Integra Telecom公司是位於俄勒岡州波特蘭的一家有線電信業者,主要服務範圍涵蓋美國西部11個州。
2010年4月8日 星期四
MicroUnity大舉開戰
MicroUnity Systems Engineering於2010.3.16.控告全球22家手機公司侵犯其15項專利。
本案被告包括宏碁、蘋果、AT&T、Google、宏達電、LG電子、摩托羅拉、諾基亞、高通、三星、Sprint和德州儀器。
侵權產品包括德州儀器的OMAP-3、-4處理器,高通Snapdragon處理器、蘋果3GS版iPhone(iPhone玩家論壇)、Google Nexus One智能手機、摩托羅拉Droid手機、諾基亞N900手機和Palm Pre手機。
系爭專利
US5737547
US5742840
US5794061
US5812799
US6006318
US6725356
US7213131
US7216217
US7260708
US7353367
US7509366
US7653806
US7660972
US7660973
MicroUnity
該公司由前MIPS架構師於1988年創建,投資者包括Comcast、惠普、微軟、摩托羅拉和時代華納,後來該公司轉型為一家無形資產管理公司,出售或授權技術,目前手上的侵權案件被告還有:AMD、戴爾、英特爾和SONY。
本案被告包括宏碁、蘋果、AT&T、Google、宏達電、LG電子、摩托羅拉、諾基亞、高通、三星、Sprint和德州儀器。
侵權產品包括德州儀器的OMAP-3、-4處理器,高通Snapdragon處理器、蘋果3GS版iPhone(iPhone玩家論壇)、Google Nexus One智能手機、摩托羅拉Droid手機、諾基亞N900手機和Palm Pre手機。
系爭專利
US5737547
US5742840
US5794061
US5812799
US6006318
US6725356
US7213131
US7216217
US7260708
US7353367
US7509366
US7653806
US7660972
US7660973
MicroUnity
該公司由前MIPS架構師於1988年創建,投資者包括Comcast、惠普、微軟、摩托羅拉和時代華納,後來該公司轉型為一家無形資產管理公司,出售或授權技術,目前手上的侵權案件被告還有:AMD、戴爾、英特爾和SONY。
2010年4月7日 星期三
專利工程師職能基準及能力鑑定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自2005年起即委託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執行「智慧財產專業人員培訓計畫」,設立「智慧財產培訓學院」,迄今培訓5,400人次智慧專業人員。
智慧財產培訓學院將於2010年開始推廣專利工程師職能基準,並舉辦「專利工程師能力鑑定考試」,將「專利工程師」業務概分為三類:技術工程類、程序管控類、檢索分析與加值運用類。
考試科目
共同考科為專利法規
A.技術工程類,再加考專利說明書撰寫實作、專利審查基準及實務
B.程序控管類,加考專利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
C.檢索分析與加值運用類,加考專利檢索與專利分析、專利加值運用與策略
成績計算
應考人於3年內完成各該類別之各項科目考試且各科成績均達到60分,即由智慧局與智慧財產培訓學院共同授予該類別之能力鑑定證書。
證書之有效期間為5年,到期之各類證書,符合下列標準之任一項,即可換發新證:
1.參與測驗主題相關之訓練課程,逾24小時以上;
2.研習機構聘用或邀請擔任與測驗主題相關之授課達6小時以上。
考試時間
2010.6.舉辦第一次「專利工程師能力鑑定考試」,首先辦理「A.技術工程類」考試,考試科目包括
1.專利法規
2.專利說明書撰寫實作
3.專利審查基準及實務
2010.10辦理第二次。
網站資訊
http://www.tipa.org.tw
http://www.tipo.gov.tw
智慧財產培訓學院將於2010年開始推廣專利工程師職能基準,並舉辦「專利工程師能力鑑定考試」,將「專利工程師」業務概分為三類:技術工程類、程序管控類、檢索分析與加值運用類。
考試科目
共同考科為專利法規
A.技術工程類,再加考專利說明書撰寫實作、專利審查基準及實務
B.程序控管類,加考專利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
C.檢索分析與加值運用類,加考專利檢索與專利分析、專利加值運用與策略
成績計算
應考人於3年內完成各該類別之各項科目考試且各科成績均達到60分,即由智慧局與智慧財產培訓學院共同授予該類別之能力鑑定證書。
證書之有效期間為5年,到期之各類證書,符合下列標準之任一項,即可換發新證:
1.參與測驗主題相關之訓練課程,逾24小時以上;
2.研習機構聘用或邀請擔任與測驗主題相關之授課達6小時以上。
考試時間
2010.6.舉辦第一次「專利工程師能力鑑定考試」,首先辦理「A.技術工程類」考試,考試科目包括
1.專利法規
2.專利說明書撰寫實作
3.專利審查基準及實務
2010.10辦理第二次。
網站資訊
http://www.tipa.org.tw
http://www.tipo.gov.tw
2010年4月6日 星期二
VirnetX Holding vs. Microsoft
美國德州泰勒市(Tyler)東部地方法院2010.3.9.判定Microsoft侵犯美國資安公司VirnetX Holding兩項用於架設安全的虛擬專用網路,以保護網路流通資料免於外洩的專利,必須分別賠償US$7,175萬元及US$3,400萬元,合計支付約US$1.06億元的賠償金。
2010年4月2日 星期五
DOW Chemical 離職員工竊密案
DOW Chemical前亞太研發中心技術總監杜○○,被控在離職前涉嫌竊取公司機密資料庫「中央報告系統」(CRI)的Imperial計畫案,智慧財產法院以被告違反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章無故取得他人電腦的電磁紀錄罪、以及著作權法重製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判刑1年5月。
案情背景
被告杜○○自1990.7.起,受僱於DOW Chemical集團,原擔任聚胺基甲酸乙酯的技術服務工程師職務,在2003年間任職於該集團亞太研發中心技術總監,負責全球軟質聚胺酯泡棉產品的研發。
DOW Chemical集團以Imperial計畫為名,投入大量資金研發以天然種子作為生產軟質聚胺酯原料的技術,並為該計畫製作中央報告系統,用以彙集所有Imperial計畫資料及檔案,存放在該集團位於美國德州自由港電腦的伺服器主機內。
杜○○在2003年底,以身體健康為由請辭,2003.12.1.與Ferrari Hseuh洽談離開後共組Inno控股公司事宜,公司於2004.3.在香港設立,杜某即擔任董事。
杜○○在2004.4.30.離職前,將Imperial計畫內11,843個檔案中的494檔案、及8849篇機密研發資料,違反與公司的保密契約規定,重製於其所有的隨身硬碟中。
案經DOW Chemical向台北地檢署提出檢舉,2004.8.檢察官指揮刑事局偵查員在杜○○的住處,起出1顆容量26.8GB的USB內載1萬多筆檔案,包括上述檢方所控涉嫌重製的檔案及機密研發資料。
Smart的看法
在知識經濟時代,公司靠無形資產取得競爭優勢,而如何保護公司的無形資產就相當重要,尤其在資訊化的時代,所有資訊全部都在電腦中,除平時對網路要有管制做為外,對離職員工的管控也要特別注意,而相對的,離職員工也要小心,除非刻意要帶走公司的機密資料,否則應該儘量不帶任何東西,以免日後瓜田李下,有理說不清。
案情背景
被告杜○○自1990.7.起,受僱於DOW Chemical集團,原擔任聚胺基甲酸乙酯的技術服務工程師職務,在2003年間任職於該集團亞太研發中心技術總監,負責全球軟質聚胺酯泡棉產品的研發。
DOW Chemical集團以Imperial計畫為名,投入大量資金研發以天然種子作為生產軟質聚胺酯原料的技術,並為該計畫製作中央報告系統,用以彙集所有Imperial計畫資料及檔案,存放在該集團位於美國德州自由港電腦的伺服器主機內。
杜○○在2003年底,以身體健康為由請辭,2003.12.1.與Ferrari Hseuh洽談離開後共組Inno控股公司事宜,公司於2004.3.在香港設立,杜某即擔任董事。
杜○○在2004.4.30.離職前,將Imperial計畫內11,843個檔案中的494檔案、及8849篇機密研發資料,違反與公司的保密契約規定,重製於其所有的隨身硬碟中。
案經DOW Chemical向台北地檢署提出檢舉,2004.8.檢察官指揮刑事局偵查員在杜○○的住處,起出1顆容量26.8GB的USB內載1萬多筆檔案,包括上述檢方所控涉嫌重製的檔案及機密研發資料。
Smart的看法
在知識經濟時代,公司靠無形資產取得競爭優勢,而如何保護公司的無形資產就相當重要,尤其在資訊化的時代,所有資訊全部都在電腦中,除平時對網路要有管制做為外,對離職員工的管控也要特別注意,而相對的,離職員工也要小心,除非刻意要帶走公司的機密資料,否則應該儘量不帶任何東西,以免日後瓜田李下,有理說不清。
2010年4月1日 星期四
DAMPER KIDS DAMPER KIDS vs.CAMPER FoR KiDS
101大樓公司於2007.1.30.以「DAMPER KIDS」商標,指定使用在手提袋、化粧袋、鑰匙圈用皮飾、皮包、背包等數十種商品,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該局審核後於2007.11.1.核定商標。
西班牙商肯波公司於2008.1.,以「DAMPER KIDS」商標,違反商標法有關近似及讓消費大眾混淆誤認的規定,認為該商標不得註冊,於是對「DAMPER KIDS」商標提起異議。
肯波的異議經智慧局審定為「異議不成立」。
肯波不服遂提起訴願,經濟部在2009.6.作成訴願決定為: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的處分。
對此101大樓公司自然也不服,因此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交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重新審查。
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
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很妙,它駁回101大樓公司所提訴訟。不過判決理由卻說,智慧局認定兩公司的商標不構成近似、混淆之虞,所以原處分審定為異議不成立;而訴願決定則認為,DAMPER與CAMPER兩英文字,雖前者以D開頭、後者以C開頭,發音與文義也各自不同,但在交易繁忙中,乍看之下極相彷彿,應屬構成近似的商標。
因此要求智慧局另為適法的處分。
Smart的看法
這個案子很妙,看起來101好像敗訴了,但是又要智慧局重新審查,最後會不會翻案,就值得觀察了。
西班牙商肯波公司於2008.1.,以「DAMPER KIDS」商標,違反商標法有關近似及讓消費大眾混淆誤認的規定,認為該商標不得註冊,於是對「DAMPER KIDS」商標提起異議。
肯波的異議經智慧局審定為「異議不成立」。
肯波不服遂提起訴願,經濟部在2009.6.作成訴願決定為: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的處分。
對此101大樓公司自然也不服,因此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交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重新審查。
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
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很妙,它駁回101大樓公司所提訴訟。不過判決理由卻說,智慧局認定兩公司的商標不構成近似、混淆之虞,所以原處分審定為異議不成立;而訴願決定則認為,DAMPER與CAMPER兩英文字,雖前者以D開頭、後者以C開頭,發音與文義也各自不同,但在交易繁忙中,乍看之下極相彷彿,應屬構成近似的商標。
因此要求智慧局另為適法的處分。
Smart的看法
這個案子很妙,看起來101好像敗訴了,但是又要智慧局重新審查,最後會不會翻案,就值得觀察了。
訂閱:
文章 (At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