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3日 星期四

PowerCam之爭二審判決

訊連公司以其所獲是我國發明專利第I185002 號的「多樣式媒體即時錄製系統及方法」,開發製造、生產「串流大師」程式銷售。後發現台灣數位在「台灣數位學習科技與知識管理系統」的網頁上,逕行販售、授權他人安裝及下載一名為「PowerCam」的軟體程式,且提供不特定人免費下載設有試用期限的試用版本。
經財團法人中華工商研究院鑑定後,「PowerCam」程式的申請專利範圍,落入訊連的專利範圍。再針對「PowerCam」產品,與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中,所界定的隨機存取模組分析比對後,發現台灣數位的「PowerCam」專利技術有涉及侵犯該公司的專利權,因此提起侵權告訴。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一審原判決有誤解訊連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的解釋,影響其判斷結果。因此,一審原判決自應予以廢棄。
2.台灣數位應取消PowerCam軟體中,定位無效末端數位資料後繼續錄製的功能,並不得製造、販賣的要約、販賣、使用、進口其他任何與訊連科技發明的「多樣式媒體即時錄製系統及方法」專利權範圍相同的程式。
3.台灣數位應連帶給付訊連4,698萬餘元,及自97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5%年利率計算利息。並要負擔在工商時報等媒體頭版刊登民事判決主文及事實的費用,以及第一、二審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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